导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共5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一、 重大事项包括:(一)对外事项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2、需要外出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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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 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二)
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
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级党组织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四)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 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
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六)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三)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8.进京、到省、到市、乡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差
10.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3.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6.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
17.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 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 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党政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上述各单位(办公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全体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政府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四)
[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
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五)
[篇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处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章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和情况,可以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要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后的计划打算;
5、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支部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二)党支部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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