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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016-07-25 11:01:0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共6篇)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疫情报告管理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2、医院内...

篇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管理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

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

2、医院内科、统计科为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其部门负

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病例信息收集、按规

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传染病病例信息、对科室的疫情报告情况实施监督

和对本单位疫情信息进行管理等职责。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要指定

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

3、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按规定报告发

现的传染病病例信息。

二、疫情报告范围

疫情报告范围包括以下甲、乙、丙三类37+2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

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

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

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甲型H1N1流感按乙类传染病管理。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手足口病按丙类传染病管理。

三、疫情报告程序

1、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初次诊断或疑似诊断【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的疫情报告范围内的传染病病例时,要立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报告卡》,并在下班前将填写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单位

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

2、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初次诊断的甲类传染

病病例或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

灰质炎病例、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例时,要立即将填写完整的《传染

病报告卡》报送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

3、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接到临床医护人员上报的《传染

病报告卡》后,要及时进行核实,并按传染病登记本(表)所列项目,

将相关信息按垦区、地方(按户口所在地区分)病例分别进行详细登

记。

4、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接到医护人员报告的甲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传染病报告卡》

并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通过电话报告所在地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经所在地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要在2小时以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病原携带者的《传染病报告卡》并经初步核实后,要在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的《传染病报告卡》并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5、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进行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时,除将全部传染病病例信息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地方进行报告外,还需将户口在垦区的传染病病例信息通过垦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垦区进行报告。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因故不能使用时,要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三、疫情报告要求

1、疫情报告责任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

2、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要开展疫情报告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定期开展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

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已经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诊断有改变或病人死亡时,要及时进行订正或死亡报告。

4、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护人员未经所在地垦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6、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要妥善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传染病登记本》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篇二: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汇编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必要时做订正死亡报告。

2、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在各医疗机构防保科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传染病报告员接到临床医生的传染病报告要进行核实诊断,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当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至少每旬开展一次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4、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6、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7、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管理人员应定期编发疫情简报,对重大疫情进行预测、预报。

传染病报告流程

1、门诊部、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等有关科室接诊传染病患者时,首先进行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做好处臵工作。

2、疫情管理员每日两次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对卡片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正。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立即电话通知网络直报员,网络直报员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专家组确诊后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上报。

4、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于12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发现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时,应当在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6、进行网络直报时,经查错、查重、订正后上报。同时登记在《疫情直报登记本》上备查。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7、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后,应整理、装订、存档,保留三年。

8、每月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汇总,报医务处、业务院长。

9、遇到特殊情况时,报告业务院长协调解决。

医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本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1、我院为法定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我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

3、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例后,根据诊断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

4、疫情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如发现上述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将审核后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5、网络直报人员收集到传染病报告卡片后,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实时报告,以便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预警。

6、已报告病例如果诊断发生变更、死亡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对上月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并上报预防保健科和主管院长。

8、责任报告人和疫情管理人员应严格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9、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10、传染病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员、网络直报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经济处罚。

11、网络直报人员应保障网络直保系统有关设备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经常检查直报系统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网络直报人员应对网络直报系统的帐户、密码等资料妥善保管,密码每月至少更改一次,一般应在8位以上,应有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并严格保密。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传染病管理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015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1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网络直报。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记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住院医师应在住院患者出入院登记本上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12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第2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第3篇: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南金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园长z为我园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副园长z为具体负责人;各班班主任为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她教职员工、家长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联络员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人负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园幼儿的晨检、班级幼儿的出勤统计情况进行巡查;

3、各班班主任(疫情报告人)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工作,每天两次对师生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晨间检查时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全日观察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园领导。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甲类、乙类、丙类)、新发传染病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报告的传染病进行汇总后,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完整、清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将报告卡送到同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幼儿(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在2小时内通知同安区疾控中心疫情报告人员。

5、乙类传染病(除上述病种外),应在6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6、丙类及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7、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幼儿园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建立幼儿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各班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幼儿的观察询问,如发现幼儿有发热、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幼儿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有以上可疑症状的幼儿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幼儿因病缺勤情况登记日志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加强晨检,由值班教师负责对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做到一看二摸三查四问,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对因漏检的幼儿,各班教师应及时反馈给保健医生。

4、如果幼儿在治疗后返回幼儿园,教师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如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传染病的幼儿,须查验治愈证明

,并报告给园长,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入园。

第4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保健教师是幼儿园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每天要对全园幼儿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园幼儿的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类卫生消毒、食品监督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随后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学前科;卫生局——儿保、疾控、卫监等、公安局——警署等)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3名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幼儿园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发现人应当及时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报告。园长和疫情报告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区儿保所、街道医院等)报告。(若发生食物中毒还要报区食品监督所)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要建立“来园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幼儿园老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卫生老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晨检记录上。如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园长,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2、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消毒。

第5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小组:

组长:杜红梅

副组长:耿孝寅

组员:印志静、黄亦平、各年级组长与教师。

二、具体措施:

1、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设置学校传染病疫情主要报告员(张薇),疫情报告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疫情报告员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校内发生传染病,每一位教师均为义务报告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第一时间告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由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与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联系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出现须发和多发病例。

3、班主任严密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安排专人到医疗部门就诊治疗,防止传染病发生。如果出现传染病的迟、漏报现象,除对外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学校按照情节严重与否将与当月和年终奖金挂钩。

4、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学生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请示校领导,进一步到医疗单位诊治。

5、加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对未上课同学要立即与家长联系,询问未上课原因,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6、加强学生的晨检制度,发现可疑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领导,逐级进行核实诊断。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员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或诊断病人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投药和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或续发。

8、学校领导要及时下班级,收集未上课学生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生病状况,对传染病做到防患于未然。

9、学校疫情报告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员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学校传染病疫情即时进行直报,同时由疫情报告员汇总登记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上备查。

第6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工作制度。

一、校医为学校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本校常见病的诊治,就诊的病人必须登记在门诊登记簿上,传染病还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二、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疫情报告员,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事件要报告学校的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三、执行晨检制度,每日早晨上班前对每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相关健康状况及卫生状况检查,并留有详细记录。

四、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每位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在校疫情报告人员报告,疫情报告人员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协助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加强健康教育,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学习20xx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要了解主要以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乙脑、细菌性痢疾、肺结核、流脑、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

丙类: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三、防治管理组织和任务

1、组织领导:分管副校长为组织领导,政教处配合、校卫生室负责具体工作。

2、工作任务

(1)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2)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四、严格疫情报告: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应当立即报告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由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统计后报告校领导,最后经确认和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报告员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校卫生室,由校卫生室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报告顺序:学生→班主任→校卫生室或卫生工作人员→校领导→镇防保科和镇教委→区教委体卫科和区疾控中心。

五、凡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上课,教职工亦同。

篇四: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015市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

市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省卫生厅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长效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全市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全面提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质量连续多年保持全省第一位,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以来,全市没有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传染病在我市的传播和流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我市曾先后获得****省传染病防治、疫情信息、计划免疫、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实验室质量控制先进集体、全国结核病防治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先进集体、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等荣誉称号。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市各级党委、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将传染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并将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及手足口病防治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市政府先后成立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手足口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卫生与畜牧部门建立了动物及人间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先后下发了《****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市结核病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市2015-2015年传染病防治规划》、《****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2015年)》、《****市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2015——2015年)》、《****市乙肝防治五年规划(2015——2015年)》和《****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2015)》等一系列传染病防治规范性文件,对全市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经常组织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活动,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法定职责的履行。

****市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领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各医疗机构具体落实的防治体系。建筑总面积18800平方米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6年的发展,中心的科学管理水平、公共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能力、人员素质与科技创新能力、检测检验与质量控制能力全面提升,多项工作居全省前列,正在向全省一流疾控中心迈进。各县(市)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也稳步发展,五城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和县(市、区)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在积极推进,疾控人才培养工作全面启动,基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显着提高。在全市207个医疗机构设置了预防保健科(组),配置人员639名。同时,不断加大内涵、能力建设,市疾控中心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资质评审,所有县(市)区疾控中心均建立了艾滋病实验室和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门诊;多数县(市)区疾控中心检验室获得了检验室计量等资质认证。实验室建设基本达到了国家《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不断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市卫生局将更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放到社区,探索了一条“疾控工作进社区”的有效管理形式,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与疾控工作一体化的督导考核机制,工作绩效与经费直接挂钩。****市首先以社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为带动,使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基础阵地。近年来,****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免疫规划、手足口病、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建设上,我市制定、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和快速反应队伍;组建了各级各类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预备队;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全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中,使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调度、处置更加统一、快捷、协调有力;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控制能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开展疾控机构人员业务能力建设,认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开展疾病控制理论、卫生检验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能力培训,累计培训人员1239人次,实现了全员培训。在市、县(区)两级疾控中心建立了传染病、职业中毒及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队伍,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了以市疾控中心为龙头,县(区)疾控中心为主体,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各级医疗机构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感染性疾病科和预检分诊点建设成效明显

为了加强传染病防治力度,我市各级各类医院均成立了以院领导为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院内感染控制领导小组,医院设有预防保健科(室),配备有专(兼)职业务人员,专职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计划免疫接种、院内感染控制等传染病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院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个医院均实行门诊日志制度,在传染病、内、儿、妇、皮肤、急诊等科室建立门诊日志,在住院病房设立出入院登记,对门诊及住院病例详细询问,认真登记,定期核查,及时发现、报告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我市根据卫生部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和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的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科学规划,明确建设范围,严格建设标准,制定下发了《****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工作规范(试行)》,并将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工作纳入医院质量管理年考核,不断加强督导检查。经过不断努力,我市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均建成了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了预检分诊点,进一步提高了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了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为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疾病病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规范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处理,杜绝传染病传播

为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管理,杜绝传染病传播,2015年6月我市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省、市环保有关要求筹建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并于2015年12月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目前,该中心共配备医院收集车8辆,诊所收集车4辆,我市202家医院、450家诊所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了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消毒、转运等管理制度,实现了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和处理,全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率达100%,每年处理医疗废弃物近2000吨。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证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的落实。从而杜绝了医疗废弃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有效遏制了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保证了医疗安全。

我市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建设了医源性污水处理站,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规定。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均配置了医源性污水处理设施。同时,环保和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杜绝了医疗废弃物和污水造成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报告质量连续八年居全省第一

为了及时、准确、规范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我市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组建和规范了预防保健科或公共卫生科传染病疫情管理组,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市建成了覆盖全市的市、县、乡三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完全实现了疾病监测和报告系统“平台到县,网络到乡,触角到村”的要求,网络直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真正实现了传染病疫情个案信息的在线直报和实时监测。全市纳入网络直报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共200家,网络直报率达到100%。通过不断的规范化管理,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间明显缩短,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明显提高,传染病疫情管理质量明显提高,对全市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挥了重大作用,2015年以来,城区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近几年,市卫生局先后下发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市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标准》、《****市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死因监测管理督导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印了一系列培训教材和制度汇编,对全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和督导等都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建立了针对本级、本单位的明确的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制度,并且建立健全了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为了确保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了督导检查力度。制定印发了《****市传染病防控工作综合检查方案和考核标准》等文件。市卫生局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性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的执法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开展对全市医疗机构、县级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综合督导和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县级疾控机构每半年开展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管理检查和漏报调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开展一次传染病疫情管理督导和传染病漏报调查,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门诊日志、检验结果登记、病人出入院登记等相关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相关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通过全市卫生系统的共同努力,****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质量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全市传染病从诊断到报告的时间间隔平均缩短到2小时以内,传染病卡片从报告到审核平均间隔缩短在30分钟以内,全市网络直报及时率达到99%以上,审卡及时率达到99%以上,****市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质量连续八年居全省第一。通过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2015年以来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均低于2%。

五、加强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持续维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

多年来,我市的免疫规划工作始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以巩固和改善常规免疫服务、全面提高免疫规划工作服务质量为基础,以保持无脊灰状态为重点,以推进免疫规划信息化和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为抓手,通过预防接种门诊的考核验收和标准化建设,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通过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三规范一意见”的深入落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加大对麻疹、乙肝等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力度,使我市的免疫规划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形成了领导重视、组织健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一是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在全市得到严格落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2015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启动以来,全市落实了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新增加疫苗的接种率逐年提高,2015年全部11种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是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工作取得进展,无严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近几年全市建立了麻疹、AFP、流脑、AEFI、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各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三是扎实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提升预防接种服务形象,示范门诊建设成绩突出。目前全市的接种单位共218家,其中接种门诊119家,村级接种点26家,产科接种点73家。均取得了辖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预防接种认证书,接种场所都公示了扩大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及免费接种的信息,做到了区域划分和责任分工明确、管理对象清楚,并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有序开展日常接种和管理工作。119家接种门诊中,34家预防接种门诊获得省示范门诊称号,规范门诊36家,合格门诊49家,其中6家规范和合格门诊正在创建示范门诊,有1家门诊已经完成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通过创建示范化门诊活动,使全市接种单位的服务环境得到改善,服务设施得到完善,服务流程得到规范,内涵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服务质量得到保证,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免疫规划工作整体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是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实现信息化,免疫规划管理效率大大提高。2015年以来,我市着力推进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进程,各县(市)区免疫规划管理部门均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数据备份设备、通畅网络,全市121家乡级单位均配备信息化专用电脑、打印机、扫描枪、移动硬盘或U盘、电脑可接入网络,均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预防接种管理,2015年启用新生儿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目前全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全面上网运行,实现接种信息资源共享。

五是冷链设备全面更新,保证冷链系统正常运转。2015年以来,随着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市、县、乡各级均补充和更新了冷链设备,建立起了免疫规划服务网络和疫苗储藏运输的冷链系统,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和实现免疫规划相关目标提供了保障。

六是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纳入常规化管理。2015年以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都纳入到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流动儿童与当地儿童享有同样的免疫服务。各地都采取多种方式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的免疫服务。近三年,居住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均达到95%以上,强化免疫服苗率均在95%以上。

七是建立免疫规划督导检查制度,坚持对免疫规划工作不定期督导和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工作考核,确保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是建立了托幼机构及小学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在入托、入学时,卫生和教育部门配合严格托幼机构、小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疫苗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

由于全市免疫规划措施的全面落实,儿童免疫接种率连续10年保持在95%以上,免疫规划相应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脊灰、白喉等传染病已经基本达到消除或消灭目标,脊髓灰质炎已连续21年无野毒株病例发生,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麻疹发病率连续23年控制在10/10万以下,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的发病率控制在历史最低水平,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为****市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强化采血体系建设,确保用血安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把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无偿献血制度和血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并成立了****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印发了《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每年召开无偿献血工作及表彰大会。2015年****市再次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这是第四次获此殊荣。此举标志着****市的无偿献血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市中心血站是我市经省卫生厅批准执业的唯一采供血机构,肩负着全市的采供血任务,2000年就建立了覆盖采供血服务全过程的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形成以无偿自愿献血员为中心,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采血网络。通过强化供血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血库”创建活动,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保证了血液安全。全市临床用血实现了100%来自街头自愿无偿献血,临床用血安全率达100%,未出现有偿献血现象。我市建立起一整套质量监控体系,全自动酶免检测系统、全自动血型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先进设备为血液质量检测提供保障;专用试剂冰箱、低温操作台等设备的使用,保证了血液在制备及出入库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链状态;全市供血库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强化了血液安全监管手段,血液预约、入库、出库、配血记录等实现了微机网络化管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了我市的血液安全,我市连续17年无一起采供血事故发生,临床用血指纹识别交付管理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死亡事故发生

我市始终将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手足口病、鼠疫、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传染病作为防治工作重点,严格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通过加强疫情监测,规范暴发疫情处置,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控制了重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2015年以来,全市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霍乱、Ο157:H7感染性腹泻防治工作。我市霍乱防治工作以医院肠道门诊和疫情监测为重点,年年有安排部署,并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监测与防控工作形成常态化。每年均组织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建立规范化肠道门诊,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均建立了肠道门诊,乡级卫生院均建立了肠道传染病诊室,并正常开展工作。疾控部门加强疫情检索和检测工作,采集腹泻病人大便和海水产样品进行监测,通过主动监测,为尽早发现传染源,尽时开展控制提供了保证。同时,疾控部门还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原检测能力的指导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监测工作中的职能。

鼠疫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鼠疫防治文件精神,密切关注国内外鼠疫疫情动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鼠疫防治工作,举办了鼠疫防治知识培训班,提高了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制定了《****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了鼠疫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作下发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和处置流程图”。各级疾控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单位《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培训,并对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工作现场督导检查。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本单位相关人员不明原因肺炎的培训工作,保持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准备好不明原因肺炎采样的实验材料。2015年以来,我市没有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防治工作。我市不断完善人禽流感防治组织,市卫生局与市畜牧局建立了疫情通报和协作机制,制定《****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开展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指定市人民医院和第三人民医院为人禽流感定点收治医院,各县(市)指定一所综合医院为辖区人禽流感定点收治后备医院。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开展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发现、报告、会诊和排查工作,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严密监视全国及周边省份的禽流感疫情动态,积极做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需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及时编发《流感与禽流感防控信息》,并向畜牧部门及时通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有卫生、畜牧、公安、工商、财政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演练。

艾滋病控制工作。1995年6月我市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截至2015年底,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903例,艾滋病疫情保持稳定的低流行态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下发了《关于印发****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了《****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成立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均成立了相应组织,按照艾滋病防治政府目标要求,每年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起,逐步在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VCT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于2015年8月通过****省卫生厅验收。截止到2015年底,全市共建立HIV初筛实验室34个,均通过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初步形成了遍及全市的艾滋病监测网络。

全面开展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监测工作。2015至2015年,共检测监管场所在押人员17000余人。2015年起我市设立了吸毒、暗娼(市、县各1个)、性病门诊就诊者、长卡司机、孕产妇六个国家级监测哨点,开展对五类人群的血清学和行为学监测。从2015年开始,逐步开展了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检测。自2000年开始,我市持续对吸毒人群开展检测,为防止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同时缓解吸毒戒断症状,2015年底,我市建立了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市始终把结核病防治作为疾病控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预防控制策略,实施可疑肺结核病人免费检查、结核病人免费抗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市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2001-2015年)》、《****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2015年)》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市政府每年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结核病防治工作,同时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卫生、教育、财政、民政、妇联等职能单位为成员的“****市结核病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建并完善了市、县、乡和县、乡、村大小两个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与综合医疗卫生单位签订《****市结核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狠抓结核病归口管理。在利用“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省三免经费结核病项目”以及“全球基金第四轮结核病项目”实施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拨款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了全市结核病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门利用每年的“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2015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了我市结核病疫情状况,为我市今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充分利用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努力开展工作:一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继续强化落实“三关两措施”;二是加强基层防痨医生培训与综合医院结核病人归口管理督查,提高病人发现率;三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全民防病意识;四是加强督导、提高质量,保证任务如期完成;五是积极落实各项优惠及激励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结核病列入慢病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为结核病患者减轻负担。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2015-2015年,我市DOTS覆盖率达到100%、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85%,2015-2015年共发现新发涂阳病人4213例,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任务指标。

手足口病防治。201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每年将手足口病防治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科学、有序、有力安排部署全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确保了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我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每年流行季节前,市卫生局都及早安排部署,制定防控策略,加强防控和医疗救治技术培训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落实防控工作。各级疾控机构把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确立了“早期、主动”的预防控制工作原则,不断加强疫情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全面做好疫情分析、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处置、实验室检测、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各项工作,真正实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沉。各地各单位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大力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市卫生局进一步完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体系,实行医院“一把手”负责制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对重症病例集中收治,指定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为市级重症病例定点救治医院。(

几年来,我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成果,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艾滋病在处于低流行水平,霍乱、Ο157:H7等重大肠道传染病没有发生,已连续21年无野毒株病例发生,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麻疹发病率连续23年控制在10/10万以下,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的发病率控制在历史最低水平,非典、人禽流感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大幅度提高,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篇六: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015院内感染工作计划

院内感染工作计划(一)

一、医院感染监测: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对全院住院病人感染发病率,每月下临床监测住院病人医院感染发生情况,督促临床医生及

《医院感染工作计划》

文章《医院感染工作计划》正文开始》一、医院感染监测:

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对全院住院病人感染发病率,每月下临床监测住院病人医院感染发生情况,督促临床医生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防止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

每半年采取回顾性监测方法,对出院病人进行漏报率调查。减少医院感染漏报,逐渐使医院感染病历报卡制度规范化。

3、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及环境卫生学监测

根据《消毒技术规范》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每月对重点部门的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消毒剂、灭菌剂、消毒灭菌物品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4、根据《手术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和《消毒供应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做好手术室器械的清洗、消毒和保养工作。

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

根据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实施细则及抗菌药物合理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每季度调查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

三、督促检验科定期公布全院前五位感染细菌谱及其耐药菌,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四、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进行全院医务人员分层次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感染预防控制新进展、新方法,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知识等。对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消毒隔离知识、医院内感染的预防控制及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保洁人员的工作要求、消毒灭菌的基本常识、清洁程序、个人防护措施及医护人员手卫生消毒等。

五、病区环境卫生学及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定期督查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及消毒处理情况,监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消毒毁形、回收焚烧处理等工作。

六、传染病管理:

按照要求搞好法定传染病管理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的管理,防止传染病漏报及流行。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传染病的监控与防治力度。杜绝疫情漏报而导致疫情扩散的发生。

七、医院改扩建工作:

供应室、手术室的改建,应严格区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污染物品的清理、消毒和灭菌必须有明确的循环路线,不能逆行;墙面、屋顶要光滑平整,以利清洁消毒。

院内感染工作计划(二)

在院部、支部领导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以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控制院内感染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搞好医院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结合震后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20**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业务学习

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扎扎实实把传染病管理和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拟定今年组织全院职工开展传染病知识培训和院内感染知识讲座各两次,理论知识考试两次,并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管理工作

1、进一步完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做到谁接诊、谁报告、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对有漏报、迟报者,经检查发现一次扣发活工资10元,发现第二次扣发20元,依次类推。填写传染病报告不完善的,缺一项扣发活工资5元,二项扣10元,依次类推。对瞒报、不报告者,一经查到,扣罚当月活工资。

2、进一步完善实施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网络直报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每日对本单位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每月底及时将传染病月报表XX县疾病控制中心并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

3、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好常见传染并重点疫情预警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继续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今年主要一抓医护人员知识培训,二抓应急处置培训,三抓医疗救治培训,四抓病例监测培训。

4、进一步加强发热、腹泻门诊管理,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种登记本。坚持发热病人每日零报告制。

三、加强死亡病例报告和死亡证明书的管理,

按照《XX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进一步做好死亡病例监测工作及网络直报工作。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出现居民死亡后,由经治医师详细填写死亡证明书内容,填写完后由门诊办公室盖章,证明书第三、四联交由死者家属,第一、二联由门诊办公室通知预防保健科收取,保健科将第二联进行网上直报,第一联保存在死者病历中。凡是我院收治的病员死亡后,才能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院外死者原则上不得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后方能开具。如因医师私自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概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院内感染管理

(一)加强院内感染核心科室管理。

1、加强供应室管理,保障消毒灭菌包质量。供应室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各项灭菌监测技术,定期进行效果监测,并作好各种监测登记,认真按照《供应室工作质量标准》执行,保证灭菌物品质量,拒绝不合格的灭菌物品进入临床科室,坚持下收下送制度,保障临床科室无菌物品的供给。

2、手术室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手术器具必须做到一用一灭菌,手术器械尽量采用高压灭菌,须化学消毒剂浸泡器械首选2%戊二醛,必须达到灭菌要求。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数,非手术人员不得进入手术室。

3、加强产科感染管理,预防产妇及新生儿感染,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及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产房区域划分应相对明确,分娩结束做好消毒处理。

4、加强临床医技科室管理。

(1)胃镜室使用后的内窥镜及附件清洗消毒应严格按照《内窥镜清洗消毒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内窥镜清洗、消毒、登记工作。

(2)加强口腔科诊疗器械消毒管理:凡进入口腔内的所有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对进入病人无菌组织的器械必须采用高压灭菌,对需浸泡的器械必须使用高效消毒剂浸泡。

(3)病理科要认真做好废弃组织无害化处置登记等工作。

(4)检验科使用压脉带坚持一人一根,用后必须浸泡消毒。(

(5)加强洗衣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严格划分污染区与清洁区,对各类衣物应分类清洗,对感染性衣物要经消毒后单独洗涤,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视同感染病人的衣物等同处理。洗衣机要定期消毒。供应室要做好洗衣房指导、监督工作。

(二)积极开展综合性监测和目标监测。今年拟邀请疾控中心对我院开展生物监测两次。院感科对手术室、治疗室、供应室、产科等重点科室的消毒灭菌物品,消毒液进行不定期监测,每季度对各科室紫外线灯进行强度检测,消毒隔离工作进行考核一次,并对各科室的感染发生率,部位感染率,各种感染的易感因素,病原体及其赖药性情况,抗生素的使用情况,消毒灭菌效果和医护人员的不良习惯等,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给予有效控制。对院内感染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安全 隐患加以系统分析,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给各科室,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三)各临床科室认真填写院内感染卡片,按时上报,如有漏报、不报者将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各科室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垃圾分类。加强对清洁工的培训管理,作好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登记,交接记录工作,严防医疗废物向外流失。

五、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工作

1、今年将在门诊、住院部设立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专栏,根据季节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拟定开展健康宣传活动4次,办传染病专栏4期。

2、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建立锐器伤登记报告制度和职工健康档案。

3、配合疾控中心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卡介苗、乙肝疫苗接种率达100%,做好学校、社会群体大型预防接种。

六、搞好医院环境消杀工作

每月对周围环境进行一次消杀处理,特殊情况遇环境污染随时消毒。

院内感染工作计划(三)

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有效的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防范医院感染,配合三级中医院的评审,今年计划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及《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中相关医院感染质量管理内容,并针对20XX年自治区卫生厅、银川市卫生局等检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各部门考核细则,依据考核细则将平时考核与月底考核相结合,加强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

二、开展医院感染监测

1、全面综合性监测 开展规范的医院感染前瞻性监测,通过对具有高危因素的病人临床病例资料的查询、检验科细菌培养结果的查阅、临床查看病人等,及时发现院内感染病例,督促医生填报医院感染卡,并及时发现可疑暴发的线索。

2、开展手术部位感染的目标性监测 逐步规范开展手术部位感染的监测,及时反馈信息给临床科室,为降低手术部位感染提供可靠信息。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调查

在开展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调查基础上,尝试开展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及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监测。

4、开展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

配合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20XX年的全国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8月筹备,9月开展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1次,将调查结果上报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

5、开展细菌耐药性监测

加强同检验科及临床科室联系,及时发现多重耐药菌感染,及时指导、监督科室采取消毒、隔离措施,严防多重耐药菌的医院内感染及暴发发生。

三、感染病例汇总、上报院感基地

每月对出院病例按疾病分类及医院感染病例统计汇总,按规定向院感基地上报院内感染监测报表。

四、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的控制

针对重点科室、重点病人,通过对检验科细菌培养检测结果的查询,及时发现多重耐药菌感染,加强对临床科室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措施的监督与指导,有效控制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防范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暴发。

五、加强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及管理

1、根据《三级医院评审细则》的要求对重点区域包括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等物表、医务人员手、消毒灭菌物品及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进行细菌含量监测,每月1次。

2、消毒、灭菌后的胃肠镜、宫腔镜、腹腔镜及口腔科器械每月监测1次。

3、紫外线灯管的强度监测,由科室每半年监测一次并有记录,于月考核时检查。

4、平时及每月考核时对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用试纸进行浓度监测(随机)。

对监测不合格的科室协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院感知识的培训

1、以科室为单位,由院感小组开展每月1次的院感知识学习,月底考核时以提问形式考核,使院感知识培训落到实处。

2、邀请外院专家来院及本院专职管理人员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三级医院评审院感防控迎评内容讲座1次及手卫生与医院感染专题培训1次。

3、完成实习人员、新聘等新来院工作人员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岗前培训。

七、加强对消毒药械的管理,监督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的相关资质的审核。

八、加强对洗衣房、污水处理的院感监督和指导

九、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

严格监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集中暂存的各个环节,严格防范医疗废物混人生活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十、规范供应室工作

根据《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与护理部配合,进一步规范医院消毒灭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

十一、医院感染暴发

如有感染流行或暴发时立即上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及控制疾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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