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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2016-08-27 13:22: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共6篇)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推行的对策思考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推行的对策思考 李中良制订切合当地实际、合法的村规民约是推进村级民主,维护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但目前,村规民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现象。村规民约的不规范,势必影响村民自治工作,影响农村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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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推行的对策思考

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推行的对策思考 李中良

制订切合当地实际、合法的村规民约是推进村级民主,维护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但目前,村规民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现象。村规民约的不规范,势必影响村民自治工作,影响农村的稳定。本文拟以攸县莲塘坳镇走访作为调研样本,以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最新资料数据为参考,分析村规民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析其成因,并就如何规范实施村规民约提些具体建议,着重强调实用性及操作性。

一、我县村规民约建设情况

通过调研了解,全县共有533 个行政村,共有490个村已建立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占92 %,43个村未建立村规民约,占8%;制订村规民约前征求村民意见的共有324个村,占60.9%,有402个村的村规民约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占75.4%;乡镇指导273个村制订村规民约,占51.3%;村两委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56个村,占29.3%;村规民约运行好的村有163个,占30.7%;运行较好的村289个,占54.3%;运行差的村83个,占15.6%;村规民约通过张贴的村448个,占84.1%;通过广播宣传的村161个,占 30.3%;印制分发到户的村有75个,占14.1%;村规民约制订好后,共有364个村报乡镇备案,占68.3%。 在村规民约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封建文化的糟粕在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个别内容甚至存在与现行国家法律有明显抵触的地方。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不参加义务劳动,每次罚款20元”,“与人争吵罚款50元”,有的规定“牲畜吃庄稼打死不赔”,“姑娘招婿上门需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发生盗窃等案件不能私自报公安机关”等。

(二)村规民约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比如“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一些村规民约却对离婚后再婚的村民在户口申报和村民待遇享受方面作出各种限制。如规定,对入赘后发生婚变的,第二次入赘的,则不再接受户粮关系;男村民离婚后再婚的,只接受其配偶一人的临时户口,不享受本村内的一切经济待遇;对再婚配偶如有子女的,则不予接受等。再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些村规民约中扩大村民委员会的权力,不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自主决定征用土地方案。如规定,征用土地2亩之内由村两委研究决定,2亩以上由村民代表研究决定。

(三)个别地方的村规民约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保护,存在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现象。

(四)部分村规民约的内容与时代脱节。例如下洞村村规民约第一条中的“各项上交不能少”的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了。现在农村的各项上交已经没有了,2002年取消三提五统,2004年减免农业税。

(五)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规范。各村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制定程序,“家长制”情况严重。少数村规民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让群众广泛参与讨论,再进行民主集中,而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几个人私下商量,搞暗箱操作,或者单纯依据政府提供的样本制定出台,没有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即使有些村规民约在村民会议上宣读了一下,也没有展开充分讨论,表决也只是流于形式,使“村规民约”失去了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而成了个人“约”“众”的手段。

(六)村规民约的制定在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各村的制定进程也不平衡。如本人调查的莲塘坳镇16个村,已制定村规民约的只有9个村,仅占56%。即使已制定村规民约的,各村的情况也不尽一致。有些村制定较为详细,内容涉及户口申报制度、土地和种植制度、农转非处理意见、集体资产管理措施、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老人养老补贴细则、财务管理制度、土地承包方案等多个方面,并装订成册,发至每个村民人手一册。而有些则只有薄薄几张纸,几十个条款,内容也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实施过程中经常引发争议。

村规民约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分析

村规民约存在上述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处理村务时,无论遇到什么情形,都强调村规民约,认为村规民约的效力至高无上。即使遇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也以村民自治作为借口,无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些看似合理、实质违法的条款也被采纳。有些基层干部和村民还存在着浓厚的男尊女卑封建意识,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同时广大村民的自觉维权、护权意识不强,也是造成村规民约的违法条款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认识未到位,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各级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作为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管机构。经常的工作方式是,在某村开始制定村规民约法时,临时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成员也是东拼西凑,并没有专门的知识背景。具体指导工作中,对村规民约的性质认识也

有偏差,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过于迁就村民的主观意愿,对内容的合法性缺乏必要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三)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盲区。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如何切实保护村民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制定、修改程序,给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程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推动村级民主,实现村民自治方面的作用,让村规民约真正起到老百姓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广大村干部和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努力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

(二)紧贴时代,赋予村规民约新内容。当前,我们正举全县之力朝着“深化城乡同治,打造完美乡村”这一工作目标奋力推进。将垃圾处理、乡村绿化、道路亮化和污水治理等各项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对于打造环境优美、生活宽裕、文明和谐、管理有序的完美乡村和社区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和意义。

(三)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笔者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经过五个步骤。第一,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

问题;第二,集中意见,拟定草案;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公布;第五,备案。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执行好村规民约的核心因素要看村双委班子是否具有凝聚力,要切实强化农村组织建设,固本强基,促进发展,稳妥促进村级组织换届,选好配强村级班子,抓好新任村干部上岗培训,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村民代表,监督组织和工作机制。

(五)村规民约可以在无法可依的空白区做出合理规定。允许村规民约进入法律和政策的“盲区”,去填补立法不足、立法滞后、立法粗疏的空白区,凡法无规定的空白区,村规民约都可以有所作为。从合理性的角度看,凡符合农村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农民利益的,村规民约都可以作出合理规定。

(六)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对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首先是程序上的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其次在内容上进行引导,在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则必须审视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吻合,力求使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乡级政府法制人员可列席村民会议,进行现场指导。

(七)建立行之有效的备案工作机制。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法制办公室),择优配备人员搞好备案工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力度。要从法律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同时重视对原有村规民约的清理,对一些因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而产生抵触的村规民约及时进行调整。

篇二: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完善村规民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关移风易俗、利益导向和男女平等

村规民约内容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从根本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作用,现就修订和完善有关移风易俗、利益导向、男女平等等村规民约条款,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供修订时参考。各村庄可根据村情,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修订完善相关条款内容。

一、明确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

努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女儿户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促进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完善有关移风易俗的条款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2、党员干部和计划生育会员带头克服头脑中的封建思想,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观念,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年老时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三、完善有关利益导向的条款

1、提倡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村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提倡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入大学的,有条件的村给予现金奖励。

3、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中,体现优先优惠。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补助。

4、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集体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若又生二胎者,退回所得款项。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者,视情况取消或扣减其相关的村内福利待遇。

6、村里有责任把上级政府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到实处。

四、完善有男女平等的条款

1、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比例不少于30%;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妇女不少于30%。

2、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3、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开展评选“好媳妇”、“好婆婆”、“好女婿”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4、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男女登记结婚后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

篇三: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2016村规民约基层治理调研报告

作为社会的微观基础,乡村是国家的细胞,是实践着软硬兼施结构治理模式的公共区域。基层治理是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基础,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中总存在这样一类规范,词句冗长却字字珠玑,数量繁多却朗朗上口,语言直白却意义深刻,虽然没有国家依据和强制保障,却时刻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举止。这类规范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村规民约,是基层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它是在满足人民对现实规范的需求基础上,以传统道德为基础,以现行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并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基层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化形式,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又一种社会管理形式,表现为村民可以人手一册的权利义务书[1]。它承担着调整、评价各类社会行为和大量公共治理的功能,构建和维系着村内和谐和公共秩序,影响着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变化。将现存有效的村规民约上升到软法的层次,促进向法治化的转换与发展,是创新社会管理、提升软法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

因此,在充分认真并高度重视村规民约的意义和作用的基础上,深入探析村规民约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不足、缺陷,发现症结深挖问题根源找到应对之策,促进村规民约正常化、规范化、合法化,提升软法治理能力,形成软法不软的局面是十分必要的。

(一)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步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是我国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切入点。村规民约的不断的出现,既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诠释,也是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它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对整个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起到现实而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指出,在城乡社会综合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作为基层民主权利行使的产物,村规民约是针对农村公共事务,经由村民大会讨论、多数人表决通过的“社会契约”[2],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历史性工程”,其村民公共参与的特质反映了乡村治理的自治性和民主化程度。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二)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手段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来源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捆绑、首创内因的伟大的实践,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载体,其性质决定了它需要根据实践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村规民约,以发展和完善这种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一种制度的外壳,而村规民约则是这种制度的血肉。从包干到户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农村“长者调解”、“五老调解”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完善、发展,都是村规民约的历史贡献。传统的中国乡村,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关系依靠宗法伦理来整合,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程度较低;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对农村社会实行高度的控制和整合;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的治理体现为法治与自治并行。农村社会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相关规范来引导农民的社会和个人行为,而以理想信念、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为基础兼具有契约法理性质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充当互为补充的作用,成为了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不可或缺,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当下我国的基层治理体系尚不完善,在面对诸多农村问题时显得治理手段匮乏,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以及实证考察和案例分析,村规民约的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现行“硬法”冲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3]但由于农村社会深厚的自治精神,村民对陋习的坚持,对法治的淡漠,有少数村规民约留有封建残余,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出现明显的不当、不合理,如农村外嫁的姑娘必须收回土地、上门女婿不能分地等问题;大学生上学迁出的户口在其毕业后不能再迁回原村;本村寡妇外嫁他村的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在软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上,在村规民约与“硬法”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的介入在浓厚的封建观念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对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尤其是以公权力侵犯村民的个人利益,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与基层民主建设违背。村规民约是村民充分行使自治权的成果体现,是基层民主的产物。但实际上,无论是制定程序还是实质内容,村规民约的民主性明显不足,多数由少数几个人研究制作,较少收集民意,票数过半则过,人为操作空间颇大。有的由政府统一制定的;有的由影响力大的大户参加大会;有的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宣读……民主性的不足大打降低了村民的参与度和认同度,最终制定出的村规民约反映的是少数人的意志,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立场思考问题,程序极度不规范,村规民约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三)与群众接受意愿不配套。一是多数村规民约涉及行为规范、人身财产权,少有涉及基层群众义务民主政治权益,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义务本位思想突出的情况。二是在约束手段上,常采用经济处罚,较少采用规劝说服教育,未突出基层民主建设的宣传教育作用,多数群众遵守“规则”而未达入脑入心的效果。三是一些村规民约的条文笼统、抽象、涵盖面广,道德宣言式、倡导式的条文多,口号多实际少,明确村民权利义务条文少,基层民主重点不突出,实际操作意义不大。四是由于地域、文化等因素,村规民约往往不能及时反映时代的变化,多数的村规民约是陈年老窖,到今天既未被废止亦未作任何修改,内容明显过时。有的保留传统却不与时俱进更新规约,多数群众难以接受,村规民约遭遇地位的尴尬和权威的丧失。

(四)与基层治理可执行性不符

如前所述,有的村规民约属于口号型、宣传型,少有或没有规定村民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具备可执行性。有的村规民约反映少数人的意志,遭到村民的抵制,可执行性不强。有的针对性不强,选用大而空、华而不实的内容,导致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弱化,使得那些亟需解决、而法律尚未触及的农村问题被搁置或放大,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有的寥寥无几,有的洋洋几十条,不成文形式的村规民约较多,很多地方是通过村民小组“一事一议”确定下来后再口口相传,有的地方甚至用抓阄的方式来确定,程序不合规范,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从而遭到基层群众的抵制。

三、进一步促进村规民约法治化的意见建议

根据当前形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以来,村规民约的法治化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村规民约法治化,就是将原有的村规民约加上一套固定的程式模子,逐步使其走上正规化、合法化的轨道,保障其在国家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框架范围运行,村规民约的顺利实施是基层法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民主自治的有利保障,是基层依法治理的具体落实。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村规民约应当进一步体现法治化

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和程序规定较少,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27条、38条对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各个行政区域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统一下进行原则性规定,有的甚至尚未提及。在基层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中,如何正确制定合乎法律和规定的村规民约亦无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村规民约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首先应从立法上明确村规民约的地位,在有章可尊、有法可循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村规民约“民间法”[4]的性质和地位;村规民约的适用范围、地域和事项;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村规民约的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备案、修改、审查机制。进行地方立法时,既要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又要考虑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还应当充分尊重和征求基层社会管理者、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合乎法定程序

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必须正当、合乎法律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具备合法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性。一是村规民约支队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予以规定,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可以是村民会议,也可以是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内容必须经过村民小组严格把关,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纳入,村民约定俗成的内容必须体现针对性、约束性和实用性,不得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需应当合乎法律规定,首先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其次由村民小组草拟初稿提交到村民会议审核修改,该过程由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再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由至少三分之二审议并通过;然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备案推广;最后由所在村委会印制并公布实施。三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要要弱化政府的影响和干预,保障村规民约的绝对民主,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是村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同时,也必须强调基层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审查和监督职责。

(三)村规民约的出台应当充分重视监督环节

一是基层政府对报备的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不能只备案不审查,或者只审查不备案,主要审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民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改正。定期清理辖区内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清理和调整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村规民约,坚决制止不合法规对村民合法利益造成的侵害。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基层政府和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的事前审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村规民约制定的最后一道关口,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二是运用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之间的衔接配合,充分保障和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合法合规的事实依据,司法部门应当作为裁定的重要依据。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结果,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司法部门不宜直接干预基层民主自治,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由乡镇政府责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修正!

篇四: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5-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篇五: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2016社会养老服务建设调查报告

一、我县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现状

(一)人口老龄化现状。截止2016年底,全县人口总数387330人,其中60岁以上老龄人口63803人,占人口总数的16.5%;65岁以上40936人,占人口总数的10.66%;80岁以上7117人、90岁以上751人、100岁以上6人。全县空巢和独居老人21299人,占老龄人口的34.4%;基本生活有保障或受到救助的老人13310人(享受农村低保3037人、城市低保1414人,五保2120人,领取养老金6100人,享受新农保老人639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的老人53696人。根据现状推测,我县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的比例快速增长,到2016年可达76250人。我县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速度快、日趋高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即“未富先老”及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等明显特征。

(二)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状况。近几年通过抢抓“福星工程”建设机遇,城乡福利院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全县建有福利院21所,集中供养五保老人1060人,入住率50%,现有床位1375张,电视机210台,健身器材8套,沼汽池18个,洗衣机50台,冰柜60个,太阳能12组,空调2台,电脑1台,投影仪1台。福利院建筑总面积18.6万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达到5.1平方米。现有生产基地465亩,其中经济林95亩,年饲养出栏牲猪500多头,折合经济收入25万元,年人均增加收入200元。部分福利院还办有柑橘厂、茶厂、养猪厂,所有福利院基本实现了蔬菜和肉食自给。

(三)政府扶持和投入情况。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截至2016年底,全县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558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978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6.3万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800元。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金每人每月200元。在资金投入上,2016年至2016年,省、县级财政累计投入养老服务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其中,养老机构房屋和设施建设经费800多万元,新农保养老金300多万元,“五保”老人供养经费1415.7万元。

二、当前我县社会养老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空巢留守老人养老十分困难。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时期,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使得一些老人只得独居。经过调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子女有59.89%的人给父母生活费,但同时将子女留在农村由老人抚养,所给生活费,大多数还不够第三代生活、教育费开支,还得由老人补贴。有40%在外务工子女不给付老人养老费用。老人患病,身边需有人照料时,能回家照顾老人的只占外出务工人员的6.3%。调查中农村空巢老人普遍存在忧虑经济困难、生活无助,怕看病难、看病贵,怕精神感情孤独寂寞等问题。可见,农村空巢老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存在“缺位”与“错位”的现象,养老十分困难。当前对大多数农村空巢老人而言,保障温饱、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应对养老和疾病显得尤为迫切。

(二)集中供养入住率偏低。现阶段我县养老服务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通过对杨林桥镇天鹅、响水洞、杨林桥三个村空巢老人调查显示,120人中有111人不愿意去福利院,占94.1%;因为自己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子女又不在身边或工作繁忙难以照料日常生活,有选择机构养老愿望的仅有5%。绝大多数老年人,特别是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目前还没有形成选择机构养老或社区生活照料的自觉意识。其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守旧,认为到福利院养老给子女丢面子。一部分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养老新模式不适应而不愿“走出家门”;一些子女因怕背“不孝之名”也不同意老人进入社会养老机构;还有部分“五保”老人认为在家住习惯了,入住福利院属异地搬迁难以适应,怕受约束,还担心死亡后回不到本村本地,成为孤坟野鬼。这些守旧观念,导致老人社会化养老参与率较低。

(三)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一是公办养老机构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硬件设施落后和服务质量不高两个方面。我县福利院中,除县福利院配套设施标准较高以外,农村福利院有19所是通过原有学校、厂房以及乡镇合并后闲置房屋改、扩建而成,房屋设施设备陈旧,配套设施落后,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依然较少,福利机构服务对象仍然以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为主,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据统计,2016年底,全县养老服务床位数仅达到每百名老人2.1个床位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只能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老年服务设施尤其是各供养机构的功能用房十分紧缺。同时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医疗服务设施、村(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公共娱乐、健身设施都严重不足。福利院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在社会上临时雇请的,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现有101个管理人员中,50岁以上的有39人,占管理人员总数的3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5人,仅占管理人员的14.8%,其余为文盲半文盲状态。精通老年心理学、护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极少,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二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尚未起步。目前我县老年福利设施主要由国家包办,依附行政部门特别是直办直管的做法没有根本改变,政府负担十分沉重。而有巨大潜力的社会力量还在观望徘徊,没有加入到养老服务行业中来,养老服务行业缺乏生机和活力。三是社区养老服务力量薄弱。基层社区目前普遍存在着服务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窘境,既要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又要协助政府工作,工作上往往顾此失彼、流于形式。据统计,全县7个城镇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6名,平均每个社区的工作人员还不到1人,但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平均达9项之多。四是社区养老经费不足。社区资源有限,办公经费捉襟见肘,人员工资待遇低,难以吸引专职人员和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尚未启动。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必须认真对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养老氛围。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各类政策法规和孝亲敬老模范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认识到“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尊重今天的老人就是尊重明天的自己”。要以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意识。各乡镇要以司法调解中心为依托,建立老年人维权保护工作站和老年人司法援助公开宣判机制,引导群众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意识。村级组织要通过《村民自治法》,完善村规民约,将不尊敬赡养老人纳入村规民约的范畴进行自治约束。

(二)努力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加大城乡公办养老机构投入建设力度。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方争取资金,加快城乡公办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机构的建设步伐。要加大城乡福利院维修、改造力度,不断完善配套设施,积极探索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有效途径,努力提高供养水平,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养老格局。二是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增强社会养老服务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床位补贴、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闲置土地、场所、设施等,开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方面要按照省、市文件落实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养老服务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三是探索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和特殊群体社会福利服务。把城乡社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积极探索社区养老的服务形式,努力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家政服务、物业公司以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福利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的特殊群体服务体系。

(三)建立健全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一是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加强对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二是要切实提高基层老龄工作者的待遇,确保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安心工作。三是要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四)建设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在农村,将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与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以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根据相应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模、经济状况和老年人口数量及需求情况,遵循习俗相近、地缘相邻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分步推进实施。同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着力在综合性、配套型、服务性、多功能上下功夫,达到功能互补,形成网络。对于尚未建设农村集中居住点的部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可采取合用、置换、租用、建造和改建等多种方法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县城,以具有一定规模(1000户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为基本单元,采取新建、改建、租用等多种方法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确定要建设居家养老中心服务站项目的乡镇和社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项目,配置必需的设备设施。

(五)统筹规划养老供养机构。建议县老龄委和涉老部门加大对全县老龄人口发展变化及供养机构的调查研究,结合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对全县现有的供养机构以及今后新增机构进行一次统一的规划布局。规划中要依据不同地区老龄人口的基数和供养需求进行布点,该改造升级的、该撤销归并整合的,要下定决心,一步到位。就我县现有情况,有的乡镇2万多人,建了3个福利院,每个院供养人员严重不足,加大了供养成本,浪费了供养资源。在规划中可以打破乡镇界线,研究建立中心福利院等。

篇六: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调研报告
2016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0**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到**调研,就第二轮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我市妇女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调研。为进一步落实**主席调研指示精神,根据市妇联统一安排,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构建和谐社会,20**年1月份,县妇联采取个别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基本情况

**县1997年实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6年又进行了换发证,2016年我县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之一,选择了**镇1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6843个承包人口,21723亩承包耕地,335个农村土地承包村民小组,7391户承包户。应签长久不变合同7391份,已签合同7364份,占目标任务的99.63%;全部完成承包合同录入;20**年又选定**镇**、**、**桥3个村进行试点。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耕地总面积6**118亩,确权面积588064亩,签到合同证197957亩,占农户比例98%。证书发放数185091户,占签订合同农户比例占91.6%,其他由于权属纠纷、国家建设征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的土地面积25054亩,占8.4%。2016年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过程中,90%以上女方姓名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确权。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

我们针对村组下发了100份调查问卷,针对个人下发了200份调查问卷,现将调查问卷收集的基本情况整理如下:

(一)女性在村组事项中的参与权、知情权方面的情况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有女性参与;村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时,妇女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情况所占比例都是95%以上。建立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后妇女土地权益变更的告知、公示制度,村民大会关于土地分配的制度与情况问题公告的占80%以上。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被告知或参加过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村民大会;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明确认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或者直接参与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的妇女个人占90%左右。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的占96%。期望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的占100%。事实上在土地流转时,是由夫妻双方同意签字后方有效的占89%。

(二)女性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的情况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出嫁、离婚、丧偶和招婿妇女,在获得土地及相关收入(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土地流转)时与所有村民待遇一样的占78%。90%以上的村组认为应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实现夫妻共享的,将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更能体现出妇女权益。村组对已婚女性、离婚女性、丧偶女性土地权益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获得应有财产分配和按习俗分配各占40%左右 。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自己与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土地分红有无差异,就自己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子女会不会因为母亲是出嫁女而被牵连没有获得土地及相关收益的人占50%左右。

(三)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解决方式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本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12%,申请仲裁占5%,找村委会解决的占79%,选择忍气吞声的占4%。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本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找村委会解决的占88%,选择向政府部分反映的占8.5%,选择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占2%,寻求社会救济的占2%,选择不予理会的占0.5%。73%的人是通过村委会宣传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一是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二是要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动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三的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流动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四)强化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是要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二是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纠正。三是应构建流动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动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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