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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16-08-30 09:52: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共6篇)公共卫生知识竞赛试题一、必答题:1 健康档案服务对象是指: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2 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的原则:自愿与引导相结合3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4 预防接种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公共卫生知识竞赛试题

一、必答题:

1.健康档案服务对象是指: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2.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的原则:自愿与引导相结合

3.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4.预防接种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5.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6.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7.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8.甲类传染病包括:霍乱、鼠疫

9.重型精神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

10.我国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有:3类.共39种

11.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12.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13.孕早期健康管理为怀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4.测量血压时危急情况是: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15.测量空腹血糖时存在危急情况应是血糖值为:血糖≥16.7mmol/L或血糖≤

3.9mmol/L

16.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

17.每个机构每年播放健康教育影像资料不少于6种

18.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少于2个

19.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20.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21.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2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中老年人的服务满意率应≧70%

23.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

24.新生儿家庭访视为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

抢答题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重点人群为: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

2.在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疾病诊断名称时,疾病名称应遵循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填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 B )。

A.甲类、乙类 B.甲类、乙类、丙类 C.A类、B类

4.测量血压的恰当方法:( A )

A.安静5分钟后坐位右上臂 B.平卧位左上臂

C.听到第一音为舒张压 D.取每次检查测一遍的血压值

5.下列哪种疾病不是乙类传染病( C )

A .麻疹 B .猩红热 C. 风疹 D .流行性出血热

6.发现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要求于( D )小时内报告

A.4 B.8 C.24 D.2

7、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城镇居民达到( A ),农村达()

A.90% 80% B.80% 70% C .80% 80% D.90% 90% 8.成年人肥胖是指体重指数(BMI)≥(D )

A.18 B.2 C.24 D.28

9.预防接种管理是及时为辖区内所以居住满( B )的0—6岁儿童

A .1个月 B .3个月 C .半年 D .一年

10.传染病报告时限(B)

A. 甲类以及乙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4小时内报告、乙类24小时报告、丙类小于48小时报告

B.甲类以及乙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2小时内以最快速度报告、乙类24小时内、丙类24小时内

C. 甲类传染病2小时内以最快速度报告、乙类小于24小时内、丙类小于24小时内

D. 甲类以及乙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2小时内报告、乙类24小时

内报告、丙类48小时内报告

12.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 D )

A.70% B.80% C.90% D.100%

13.居民健康档案是通过( D )方式建立

A.入户调查 B.疾病筛查 C.健康体检 D.以上都是

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效果指标儿童服务满意率为( B )

A.70% B.80% C.90% D.100%

15.BMI指(D)

A.体重/身高 B.身高/体重 C.身高/体重² D.体重/身高²

16.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 A )健康知识讲座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17.2011版规定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码为( B )位

A.16位 B.17位 C.18位 D.19位

18.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为( D )

A.2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9.2型糖尿病患者在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的情况下应( C )内随访

A.3天 B.1周 C.2周 D.3周

20. 在填写健康档案的其他表格时,必须填写居民健康档案编号,但只需填写后( C )位编码

A.3位 B.5位 C.8位 D.17位

互动题:

1.居民健康档案编码居委会编码表示为:001-099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的病人应在2周内随访

3.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度,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 4.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5.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6.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7.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8.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9.高血压服务对象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10.妇女产后42天做健康体检

11.孕产妇服务满意率为:80%

12.老年人服务满意率为:70%

风险题:

A类:

1、建立健康档案时主要询问哪些内容?

2、生活行为方式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有哪些内容?

4、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有哪些内容?

5、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分类干预内容?

6、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分类干预内容?

B类: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2、居民健康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3、建立健康档案时的体检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妇女怀孕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健康管理服务?

5、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原则?

6、健康教育的服务形式包括哪些?

C类: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服务对象及重点人群包括哪些?

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考核指标包括?【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什么是体育锻炼?

5、老年人认知功能粗筛方法是什么?

6、老年人情感状态粗筛方法是什么?

加赛题

1.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

2.09年居民健康档案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

3.在填写健康体检表时视力填写采用对数视力表测量后的具体数值,对佩戴眼镜者,可戴其平时所用眼镜测量矫正视力。全员公共卫生知识考试试题

1、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3、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 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的职责是什么?

答:1.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3.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篇二: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11传染病报告管理试题(答案)

南安市海都医院传染病及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工作培训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日期(B )。

A.1989年2月21日 B.2004年12月1日 C.1989年3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实行以(A )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A.预防

A.甲类 B.控制 B.乙类 C.治疗 C.丙类 3、流行性感冒属于( C )传染病。

4. 作为传染病的传染源主要有( A )

A.病人、隐性感染者、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的动物。

B.病人和隐性感染者 C.病人和病原携带者

5.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属于(B )类传染病。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6.2008年5月2日国务院正式将手足口病列为几类传染病B

A.甲类 B.丙类 C.乙类 D.丁类

7. 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发展以及引起流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B )。

A.传染源 B.传染源、传染途径和易感人群 C.动物宿主和易感儿童

【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8、传染病流行是指:( C )

A、一个地区短期内突发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B、一个地区突发某种历年从未或很少发生过的传染病 C 、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的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D、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的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最高发病率水平

9、病源携带者是指:( C )

A、接触病原体的人 B、接触传染病病人的人 C、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D、感染病原体有临床症状也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0、传染病爆发是指:( C )

A、短期内在一个家庭突然发生多例多种传染病 B、短期内在一个家庭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C、短期内在局部地区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D、短期内在一个医院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1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办法是:( C )

A、个人检讨 B、批评教育 C、依照刑法处理 D、向受害人道歉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由下列哪个组织颁布的:( B )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卫生部 D、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填空题(每空2分)

1、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2、至2010年12月31日止,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类共计 39 种,其中甲类

有 2 种,乙类有 26 种,丙类有 11 种。

3、甲类传染病有鼠疫、霍乱 ,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有 肺炭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在 2 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 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至属地有直报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代为直报。

4、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6、中国卫生部4月30日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9日起公布施行。

8、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问答题(10分)

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篇三: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15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1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网络直报。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记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住院医师应在住院患者出入院登记本上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12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第2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第3篇: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南金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园长z为我园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副园长z为具体负责人;各班班主任为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她教职员工、家长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联络员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人负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园幼儿的晨检、班级幼儿的出勤统计情况进行巡查;

3、各班班主任(疫情报告人)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工作,每天两次对师生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晨间检查时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全日观察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园领导。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甲类、乙类、丙类)、新发传染病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报告的传染病进行汇总后,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完整、清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将报告卡送到同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幼儿(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在2小时内通知同安区疾控中心疫情报告人员。

5、乙类传染病(除上述病种外),应在6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6、丙类及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7、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幼儿园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建立幼儿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各班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幼儿的观察询问,如发现幼儿有发热、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幼儿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有以上可疑症状的幼儿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幼儿因病缺勤情况登记日志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加强晨检,由值班教师负责对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做到一看二摸三查四问,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对因漏检的幼儿,各班教师应及时反馈给保健医生。

4、如果幼儿在治疗后返回幼儿园,教师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如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传染病的幼儿,须查验治愈证明

,并报告给园长,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入园。

第4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保健教师是幼儿园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每天要对全园幼儿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园幼儿的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类卫生消毒、食品监督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随后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学前科;卫生局——儿保、疾控、卫监等、公安局——警署等)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3名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幼儿园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发现人应当及时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报告。园长和疫情报告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区儿保所、街道医院等)报告。(若发生食物中毒还要报区食品监督所)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要建立“来园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幼儿园老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卫生老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晨检记录上。如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园长,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2、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消毒。

第5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小组:

组长:杜红梅

副组长:耿孝寅

组员:印志静、黄亦平、各年级组长与教师。

二、具体措施:

1、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设置学校传染病疫情主要报告员(张薇),疫情报告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疫情报告员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校内发生传染病,每一位教师均为义务报告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第一时间告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由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与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联系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出现须发和多发病例。

3、班主任严密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安排专人到医疗部门就诊治疗,防止传染病发生。如果出现传染病的迟、漏报现象,除对外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学校按照情节严重与否将与当月和年终奖金挂钩。

4、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学生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请示校领导,进一步到医疗单位诊治。

5、加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对未上课同学要立即与家长联系,询问未上课原因,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6、加强学生的晨检制度,发现可疑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领导,逐级进行核实诊断。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员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或诊断病人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投药和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或续发。

8、学校领导要及时下班级,收集未上课学生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生病状况,对传染病做到防患于未然。

9、学校疫情报告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员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学校传染病疫情即时进行直报,同时由疫情报告员汇总登记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上备查。

第6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工作制度。

一、校医为学校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本校常见病的诊治,就诊的病人必须登记在门诊登记簿上,传染病还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二、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疫情报告员,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事件要报告学校的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三、执行晨检制度,每日早晨上班前对每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相关健康状况及卫生状况检查,并留有详细记录。

四、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每位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在校疫情报告人员报告,疫情报告人员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协助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加强健康教育,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学习20xx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要了解主要以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乙脑、细菌性痢疾、肺结核、流脑、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

丙类: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三、防治管理组织和任务

1、组织领导:分管副校长为组织领导,政教处配合、校卫生室负责具体工作。

2、工作任务

(1)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2)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四、严格疫情报告: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应当立即报告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由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统计后报告校领导,最后经确认和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报告员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校卫生室,由校卫生室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报告顺序:学生→班主任→校卫生室或卫生工作人员→校领导→镇防保科和镇教委→区教委体卫科和区疾控中心。

五、凡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上课,教职工亦同。

篇四: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16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报告10篇

第1篇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农机化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农机装备水平逐年提高,农机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市农机办在市委、市政府及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能,扎实开展田检路查,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市安委会意见,现将一年来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报告如下:

一、农机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农机装备动力为76.22万千瓦;各类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9540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836台),收割机577台,插秧机524台,油菜直播机113台。全年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3531台,注册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03台,出动农机安全执法车300余车次,排查安全隐患400余起,处理农机事故5起,死亡1人,农机安全事故率和死亡率控制在农业部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了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成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小组。一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农业机械年度检审验相结合。出动宣传车27台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份;二是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结合。分乡镇、分农业机械类型开展为期18天的培训考证工作;三是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印制发放了给机手朋友的一封信3000份,借助新闻媒体在“乡村行”栏目制作12期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节目;四是与农机通工作相结合。利用农机通短信平台发送安全生产、天气预报、购机补贴等信息24条。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开展安全执法工作

1、落实安全责任,抓好目标管控。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三项责任”,即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农机业主的主体责任,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农机经营者全面负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2、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组织力量对影响农机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多管齐下,不走过场,把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负起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在排查中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平安农机”创建相结合。结合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合作社)活动,为机手办好事、办实事,使“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人心。二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清理整顿相结合。通过实行优质服务,促进拖拉机牌证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拖拉机持牌持证率和年检率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集中检审验时机进一步搞好了未检拖拉机的清理整顿和隐患治理工作。三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专业合作社、集镇中心、重点时段开展排查治理工作,以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联合收割机操作手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检查上道路拖拉机的违章情况,做到农机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

(三)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年初市农机办专门成立了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月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组,完善了《市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了《2016年市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以治理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长期未检验拖拉机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行动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2、强化措施,整改落实。组织全市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到乡、村组、农户、田间、场院等拖拉机作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查处违章行为,检查发现的“无牌、无证、无年检”的“三无”现象督促机主自觉接受管理。出动监理人员346人次,共查处无牌照无证81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05份。

3、开展平安农机进乡村、进校园。通过科技下乡活动,进行社会宣传,同时走进校园为中小学生讲安全知识,法规常识,促使农机安全知识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对上道路的拖拉机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管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和不足。

(二)社会认识不到位。部分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产生抵制情绪。有些部门对农机监理执法认识不够,认为农机监理对拖拉机实施管理是对农业生产的束缚,妨碍了农业生产,特别是农忙季节应停止检查工作。

(三)农机监管装备落后。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由于缺乏专项资金投入,我市农机执法缺少相应的配套设备、技术,制约着农机监理工作开展。在检验检测设备的配置上,检验人员还只能用“眼看、耳听、手摸、锤子敲”的传统做法工作。

(四)监管专项经费缺失。2016年农机监理规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对农机监理站经费预算也紧紧是基本人员工资和基本支出数,没有专项执法检查经费,连交通费支出预算都没有。

四、加强和改进农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应当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将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列入对政府的考核范围。

(二)建立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并真正落到实处。联合执法能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可补充农机监理执法手段的不足,最大限度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加大政府投入,发挥惠农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农机监理零收费管理。

第2篇

今年以来,市农机局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农机技术推广为先导、农机安全监理为保障、农机技术培训为基础、农机管理服务为手段,着力打造“改革、转型、平和”农机,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一)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持续增长。预计至2016年6月底,全市农机总动力76.58万千瓦,各类拖拉机27173台(新增拖拉机443台),收割机798台(新增86台),插秧机577台(新增8台),烘干机12台(全部为新增)。上半年全市机收小麦面积17万亩,机收油菜18万亩,机收水平77.78%;机械耕整96万亩,比去年同期增加2.1万亩,占年计划的75%;完成机插水稻12万亩,同比增1.8万亩,占年计划的100%。

(二)农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检验拖拉机2659台,核发号牌524副,考发驾驶证(操作证)255本,未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三)农机技术培训及推广能力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共培训各类学员3504人次,完成年计划的70.08%,其中:拖拉机及其他农机手培训1035人;汽车驾驶培训1955人;从业资格培训284人;阳光工程培训230人。推广普及农机新技术3项(水稻育秧机械化技术、油菜机收技术、桔杆粉碎还田技术),极大提高了农机科技贡献率。

二、主要措施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稳步实施。

今年我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10万元,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全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市农机局严格执行补贴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1、按“先到先补”方式公平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今年是全省首次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根据全市摸底情况,市农机局决定首次在全市采取“先到先补”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保障购机农民利益。

2、强化培训,保障补贴机械安全生产。对补贴对象进行免费培训,保障补贴对象安全操作补贴机械。5月15日-5月28日,市农机局集中市农机学校、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在农机学校流水线办理补贴手续,并集中免费培训农机手1100多人。

3、实行“一站式”服务。从6月9日开始,市农机局在局院内集中给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机械,组织全体专班人员实行补贴、登记、发机一站式服务,对部分难以移动的补贴机械市农机局将在7月份开始到农民家中现场发机、核机。

(二)农机新技术推广工作扎实有效。

上半年,市农机局成功组织了鄂西片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培训班和全市早稻机插现场会。

3月28日,全省鄂西片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培训班在市开班,省、农机局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副书记、副市长到现场指导。来自全省鄂西片70余名县(市、区)农业、农机局领导、技术人员及合作社社员参加培训,深受与会领导及学员好评。

4月28日,由市农机局主办、安福寺镇农业服务中心、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市腾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承办的全市早稻机插现场会在安福寺镇成功召开,全市水稻主产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农机岗位责任人、农机、水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机手及安福寺镇农民130多人参加培训并现场观摩。

(三)农机跨区作业成效显著。

1、做好跨区机收内引工作。一是将收割机、烘干机作为特殊补贴机械提前操作,补贴收割机45台、烘干机12台,保障本地收割机械需求和粮食烘干需要。二是召开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经销企业及相关加油站负责人会议,组织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的收割机600余台进行抢收,切实做好收割机械用油、维修等后勤保障。三是成立马东、马西两个片区跨区作业办公室,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岗位责任人、公安民警加强值班,引导外来跨区作业队作业,保障跨区作业秩序。四是引进江苏、浙江等地跨区作业队12个300多台收割机参与本地小麦、油菜抢收。截止5月底,全市共投入收割机1017台,全力奋战10多天,全市17万亩可机收小麦全部抢收结束,收割油菜18万亩。

2、做好跨区作业外联工作。一方面加强跨区农机手培训工作免费培训机手200余人,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120个;另一方面加强与当阳、荆门等地联系,组建跨区作业队,外出跨区作业机车120台,实现跨区收割9万多亩。另外,市农机推广站首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插秧机80台开展水稻机插跨区作业,机插面积5000余亩。

(四)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再上新水平。

今年来,市农机局突出“六抓”,保障全系统安全生产。一抓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学校、市农机推广站负责人及安全监管科科长为成员的市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二抓宣传。与市电视台《乡村行》栏目合办有关农机安全生产节目3次。三抓培训。抓好每月8日农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对象集中培训,上半年培训农机手1400多人。四抓检查。共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130人次,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96台人次,纠正违法载人21起,排查农机事故隐患39起,检查农机销售网点和维修网点17户,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983份。五抓制度。编印了《安全手册》,完善了《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门卫、教室、宿舍、集会、学生活动等各项安全规定。六抓防范。建立信息预警机制,依靠安全员、教练员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敏感性信息,完善各级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营造气顺、心齐、和谐、向上的氛围。

今年以来,市农机局各项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汽车驾驶员培训安全事故。

(五)农机手操作水平不断提高。

今年上半年,市农机学校一是抓好培训场地、教具机械更新改选工作,投资40多万元维修培训道路300m2400㎡,新增洋马收割机教练车1台。二是抓好两个方面的培训。一方面开展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主要围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收获等实用技术来开展,培训农民、农机手600余人。另一方面开展好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主要包括拖拉机、汽车驾驶技术和汽车从业资格培训三部分,培训驾驶操作人员3000余人。

(六)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上半年来,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已达24家,全市农机服务总收入已实现1500万元。市农机局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扶持工作:一是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所有合作社成员均享受送检、送证上门服务。二是在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市农机局安排农机购置补贴指标、资金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安排60万元用于合作社育秧硬软盘补贴,安排130多万元用于合作社烘干机补贴,安排30多万元用于柑桔打蜡机械补贴,用于合作社的拖拉机、收割机及水产畜牧养殖机械补贴资金150多万元。占全市补贴资金的40.66%。三是在技术上给予免费培训。把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技术培训纳入“阳光工程”服务内容,免费培训机手300余人。四是在业务上给予优先安排。优先在跨区作业直通车上登记,对全国发布农机跨区作业需求情况,及时与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联系,免费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件,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跨区作业。

(七)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有声有色。

1、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完成。2016年上半年,市农机局中心工作主要包括董市镇征地拆迁及第四轮“三万”活动,目前,董市镇征地拆迁工作已进入尾声,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到5月23日,市农机局已完成土地征用507.78亩,占任务的93.73%;房屋签约、房屋拆除25户,占任务96.15%;清障500亩,占任务92.28%。第四轮“三万”活动以“万名干部进万村惠万民”为主题,组建工作专班,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笑脸行动”。5月25日上午,市农机局“笑脸活动”小组全体成员与驻村的33名留守儿童及监护人面对面交谈,仔细询问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爱心“爸爸妈妈”为孩子们送上“六一儿童节”礼物,让留守儿童得到社会的关爱。

2、教育活动有声有色。一是教育活动突出六抓:抓领导带头、抓督导检查、抓送学上门、抓交流互动、抓专家辅导、抓书记上党课。通过“六抓”,促进全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规定动作”全面完成,“自选动作”全部到位。二是听取群众广泛深入。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采取“三进五访”、“结亲拜年”等方法,聚焦反对“四风”,倾听服务对象、基层同志、老同志、老党员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开诚布公地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建议。截止目前为止,市农机局共召开座谈会3次、个别座谈15人次,设置意见箱4个,设置征求意见热线电话4部,走访困难职工7人、基层干部37人、先进英模2人、代表委员18人、服务对象71人;发放征求意见表165份,参与征求意见的党员干部43人。收集问题意见建议数77条,其中领导班子查找“四风”问题数28个,班子成员个人查找“四风”问题数49个。三是对照职责边整边改。通过边学边改,查找群众最厌烦的三件事;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及时研讨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扎实开展“六亮”:亮权力清单、亮审批程序、亮办事规范、亮干部身份、亮监督电话、亮群众评价,改进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学校等窗口单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对照习总书记画出的20字“好干部”标准像,制定了《市农机局“好干部”标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农机购置补贴标准降低导致农民购买力下降。今年国家对插秧机、手扶拖拉机、微耕机补贴标准同往年相比降幅达到近50%,导致农民购置插秧机实际价格比去年上升300%以上,去年农民除去补贴后实际购机价格约2000元,今年达到6000元以上。

(二)农机结构不优化,装备不合理。主要表现:一是大型动力机械设备优良,其配套作业机械一般或较差;二是动力与配套作业机械匹配不合理;三是部分重点农时环节的农业机械设计落后,甚至没有机械代替。

(三)农机技术推广及服务经费缺乏。按照市财政预算口径,市农机推广站实行财政定补,工作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因此许多新机具、新技术不能得到很好推广运用。

(四)农机监理站安全监理经费严重不足。我市农机保有量大,点多、面广、线长,监管难度大,农机事故发生存在上升隐患;由于经费不足,导致农机监理工作不能全面顺利进行。

(五)农机技术人才青黄不接,农机队伍断层现象突出,已严重影响今后我市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抓好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核查结算及后续资金的争取工作。目前,全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录入730万元,预计到7月底可以录入结束,后期将陆续进入发机、核查及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同时,市农机局将进一步加大后续补贴资金的争取力度,着力保障全市农民购机补贴需要。

(二)进一步抓好水稻及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一是加强水稻机械化生产管理。通过全市24家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加强全市水稻机插秧稻田管理,保障机插秧田稳产高产。二是加大油菜机械直播技术推广力度。通过引进先进的油菜直播机械开展广泛的现场作业演示,提高农民对油菜机械直播技术的认识;出台优惠补贴政策,下半年准备推广油菜直播机30台以上。

(三)不断加大农机技术推广力度。一是引进先进的新机械、新技术来我市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召开各类新机具、新技术现场演示会。二是对试验、示范的新机具、新技术及时与厂家联系,将试验结果包括优点、缺点、问题反馈给厂家,以便及时改进。三是找准适合生产的新机具在市内推广,明确推广任务,力争在三项技术机具选型定型上有突破,在推广机具数量上有突破。

(四)加大对新型农民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一是着力培育农机大户(包括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经销大户等),鼓励农机大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2016年下半年全市再增一个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示范社。二是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增加本地农机手作业收入30%以上,通过引进机械作业,完成本地农业生产机械作业量20%以上。

(五)全市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以“防”为主的思想,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抓宣传教育,将安全时刻挂在嘴上,放在心上,拿在手上,做在行动上。二抓督促检查,定时或不定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载,将不安全因素扼杀于萌芽状态。三抓事故查处,对已发生的事故认真查找原因,强化措施,忘羊补牢。同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六)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再创新特色。一是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董市镇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二是全面完成第四轮“三万”活动工作任务。三是继续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全系统工作效能。

第3篇

一、加强领导

市农机办成立了以主任任组长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农机化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二、强化措施

一是采取座谈、走访及目标考评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在今年农村公益性服务目标考核中,我办组织了部分农民和农机手对各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相关座谈和走访,认真听取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心声。

二是对照目标进行逐项考评,按照完成任务进度情况综合评分。在充分征求农民和农机手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市农机公益性服务2016年考核评估表逐项进行考评,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地评价公益服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各镇镇道农业服务中心均能较好完成农机公益性服务工作,大部分目标得到提前完成。主要体现在:

(一)今年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技推广工作任务全面完成,问安、安福寺、董市、仙女等镇超额完成了今年水稻插秧机推广任务,全市计划推广插秧机50台,到11月底实际购置插秧机212台,还有很多欲购置插秧机的农民因补贴资金不足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推广任务基本完成,问安、安福寺等镇召开了多次早稻、中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推广现场会,特别是鄂西片早稻机械化育插秧培训班在市召开,对市工厂化育秧给予了高度评价,受到市农机局、市政府领导及农民的好评。

(三)油菜机械化收获现场会在市问安镇举行。市承担了市油菜机械化收获现场会,市政府副市长王国斌、省农机局副局长周立民等领导亲自到会,油菜机械化收获技术得到与会代表及广大农民一致认同。

(四)扎实抓好拖拉机、收割机及其他农机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了保障补贴机械安全生产,市农机办将拟补贴对象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合格的农机手可优先享受补贴政策。4月21日-5月3日、11月19日-23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积极组织补贴对象到农机学校集中培训,共免费培训补贴对象1300余人。

(五)抓好农机作业。今年以来,各镇街道重点做好农业机械内引外联工作,确保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机作业创收。一方面加强内引,除组织全市1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600余台联合收割机开展机械作业,完成机械收割11万亩外,在外地引进跨区作业机车(重点引进江苏久保田车队)300余台到本市作业,完成小麦机收7万余亩,使全市小麦机械收获面积突破18万亩,可机械收获率达到100%,机械化收获水平突破98%;另一方面做好本地机车外出跨区作业工作,培训机手300余人,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200余个,准备远赴河南、河北、四川等地机收。预计外出跨区作业机车200余台,可实现跨区收割15万亩以上。

(六)扎实开展好油菜机械直播工作。2016年9月20日,市农机办在仙女镇组织召开全市油菜机械直播技术现场会,仙女、问安镇农业服务中心积极配合,组织本镇信达植保合作社、龚坪、腾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共同完成现场会的布置及作业机械调配,圆满地完成了全市油菜机械直播现场会工作任务。

(七)其他各项目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四、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镇街道农机推广人员素质偏差。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发展很快,而高素质专业人才比例较低,尤其是技术精、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奇缺,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同时因推广待遇低,留不住人才。二是农业服务中心后设农机管理岗位1个(实际半个),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农机工作在镇街道难以开展。三是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监管不足,合作社建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运作不规范,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三是少数镇街道农机岗位责任人员更换频繁,不能很好完成农机岗位工作。

第4篇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进一步加快合作社发展的步伐,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项政策要求,及时制定了财务管理及分配、货币资金管理、社员管理、档案管理、机械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配齐办公设施和日常维修设备与工具,设立机械台账和维修记录,建立与健全作业合同、作业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使合作社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并经过民主选举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领导成员工作职责及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合作社章程,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实行“一独立六统一”的管理方式保证合作社工作有序进行

自合作社成立以来,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将服务所得利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组织机耕、机插、机收等一系列农机作业、供应成员农业生产中所需的生产资料、并引进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业务范围,采取“基地+农户”的形式开展农机服务。为了使合作社的各项活动能够有序开展,合作社采取“一独立六统一”的运作模式具体运作。“一独立”即实行单机核算,由机具所有人自负盈亏;“六统一”即统一联系业务、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零配件供应、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签订作业服务合同。根据农作物播种先后,统筹安排,机动灵活,有组织地进行连片作业,切实提高作业效率。具体作法如下:

一是狠抓技术培训,确保服务质量。合作社成立以来,始终把社员的技术培训放在首位,从机插秧和油菜直播技术入手,共举办机插秧技术培训班6次,油菜直播技术培训班4次,油菜收割技术培训班2次。分别召开水稻机插、油菜直播等现场会8场次,共培训农民技术员50余人,现场培训农民机手58人,为合作社实现优质服务提供了保障。

二是实行“订单作业”。与周围村庄、农户签订农田作业服务合同,按合同或订单为农户进行统耕、统收等机械化作业,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开辟了农民致富新途径。如2016年和问安镇双湖村签订1000亩机耕机插订单合同;分别与镇村和董市镇的村签订200亩机耕、机插、机收订单合同,提高了机具利用率,增加合作社的收入。

三是实行“一条龙”服务。协助周边乡镇开展夏季小麦机收、麦杆还田,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和水稻机收、秸杆还田、油菜精量直播等“一条龙”作业,使“三夏”变“两夏”,“三秋”变“两秋”。如2016年“三夏”“三秋”期间,将本社经营的1000亩流转土地以及周边村庄的部分土地实行统一耕整、统一机插、统一机收,各个环节都由合作社负责,机械化程度提高,生产时间缩短,与往年机手单打独斗、农户各自为战的情况相比,可减少5——7天时间,解决了农民农时季节的后顾之忧。

四是组织跨区作业,拓宽收入渠道。合作社充分利用其组织化、规模化作业的优势,组织社员和机具到周边村镇进行对外作业,以最低的价格、最佳的质量为全市农民提供耕、种、收等系列服务,这样,既拓宽了收入渠道,增加合作社的收入,又提高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知名度。2016年年初,农机专业合作社分别与问安镇的双湖村、方家畈村、张家桥村、袁马头村、镇的村、董市镇的村等签订作业合同,为其农户提供耕整、育秧、机插、收割等一条龙服务,实现收入近10万元。

五是开展承包流转土地和“土地代管”等农机服务,合作社合理利用现有人力和机械资源,大胆承包流转土地1000余亩,并与家庭劳动力欠缺的农户签订合同,代管承包土地,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极大地提高了机械化水平,为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六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农机户发家致富作坚强后盾。农机户参加农机专业合作社后,机械的入户挂牌,年检年审、加入保险、维修保养、作业联系、合同签订等,都由合作社专人统一组织,作业市场及一系列后勤保障都有合作社统一负责,扩大了作业区域,延长了作业时间,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增加了作业收入。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提高社员工作积极性

合作社的入社方式有带机如社、带资入社、带土地入社等多种形式,分配方式根据入社方式加以确定,带机如社的社员按照单机核算,分户管理的原则进行分配;以土地入社的社员,享受的机械作业服务低于市场价格,同时还可以参与分红。合作社从服务收入中,提起一定数额的公共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保障合作社工作的正常运转。合作社年终召开总结大会,公布每个社员全年经营作业情况,公开收入分配方案,评选出服务好、水平高、群众满意的社员和机手,最大程度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极大地提高了社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带动了当地农民共同致富。

四、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广农机新技术

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既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保障,而新机具、新技术的应用,主要取决于农民对其的认可和掌握程度。农机专业合作社始终围绕粮食、油菜增产增收,以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和油菜精量直播技术为切入点,扎实推广水稻、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为全市的粮食、油菜增产增收做出了贡献。

(一)、打破僵局,水稻机插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农机专业合作社始终把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工作放在首位,以实施科技兴粮为主战略,以推广水稻机插秧技术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标准化育秧、机械化插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新路子,实行了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配方施肥、统一机防、统一机收、统一农资采购、统一田间管理的“八统一”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与农户签订机插秧合同,从备土、育秧、机插到后期管理等水稻生产全过程由合作社全面负责。同时,聘请机插秧农民专家龚祖明同志为组长的技术专班全程指导,机插秧技术指导小组人员分片负责,以集中育秧区域为重点,加强苗期观察,统一田间管理,通过采取一系列得力措施,使广大农民对机插秧技术有了新的认识,突破了水稻机插的瓶颈,打破了僵局,今年,合作社连片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17000亩,其中早稻6000亩,中稻1万亩,晚稻1000亩。在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下,全市今年新增水稻插秧机116台,实施整镇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镇2个;整村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村32个;全市实现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91000亩,其中,连片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50000亩;使全市的水稻机插秧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16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极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投资近150万元兴建的2400平方米高性能智能育秧大棚已于2016年7月16日顺利通过验收,为机插秧技术在全市全面推广提供了保障。

(二)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稳步推进

农机专业合作社把发展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为工作重点,将推进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从试点示范入手,先后建立示范基地4个,以油菜机械化精量直播、油菜机械化收获为突破口,为了让农民接受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充分发挥各示范户和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先后召开油菜精量直播现场会6次,机械收割现场会4次,现场演示,现场培训油菜精量直播机手180人;油菜收割机手150人。经过对油菜机直播、油菜收割等机械化技术的反复试验示范,使农民初步接受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在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下,全市今年完成油菜精量直播面积38000亩;新增油菜精量直播机具33台;高性能油菜收割机18台,机收油菜1800余亩。实现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面积15000亩。目前,全市农民对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加深了认识,栽种油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三)、秸杆综和利用技术推广初见成效

今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把推广秸杆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作为新技术推广的一个主要内容,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通过一系列措施,今年棉花秸杆综合利用技术在百里洲和七星台两个乡镇得到顺利推广,并在35%的棉农中得到应用;水稻秸杆还田技术也在问安、安福寺、等乡镇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农户反响良好。通过秸杆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增加了农民收入。

五、热情服务,共奔小康

“立足三农建基业,以人为本铸灵魂,优质服务树形象,与时俱进奔小康”。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机作业过程中,始终坚持“诚实守信、服务周到”的原则,以服务社员、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耕、种、收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先后参与周边村落和内部作物收、耕、种、管,创服务产值200多万元,加之合作社内部经营的1500多亩标准化粮食生产基地,2016年创总产值700多万元,合作社社员人均创收7万多元,纯收入近5万元,实现了社员小康。同时,在合作社带动下,使当地农机化水平提高到90%以上,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率提高到7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6年被省农机推广总站评为全省农机推广先进单位。在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中真正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农机专业合作社正引领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朝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企业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科技化”的五化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农业、农机、财政、公安、工商、水利、发改、质监、科技、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化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协调工作机制。2016年,市委、市政府把促进农机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市政府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农机化综合作业水平目标,把农机化工作纳入对农机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工作目标考评内容,认真检查考核,增强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发展农机化的责任感。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农机化促进法》出台后,市政府组织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全市《农机化促进法》宣传工作会议,广泛动员宣传《农机化促进法》。多年来,我们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化信息网、三峡网、电视台及部门政务宣传栏为载体,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资料、法律咨询、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共参与省、市农机局举办农机法律知识竞赛3次,组织编制《农机化促进法》专题宣传片40余场次,组织《农机乡村行》文艺汇演1场次,悬挂宣传横幅80多条,印发《农机化促进法》单行本2000多册,宣传资料5余万份。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了广大农机操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知法守法意识,营造了促进全市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惠农政策,提升装备水平。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农机化促进法》重要内容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积极争取下,我市于2016年被国家农业部纳入首批50个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县(市)之一,近3年来,全市共争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193万元,累计补贴农业机械近9000余台套,直接引导农民和专业合作组织投资农机9000多万元,拉动农机行业投资近2.5亿元,加快了全市农机化发展步伐。

在政策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农业部、省农机局文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实施补贴政策,加强对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管理,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及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市纪委、检察、财政、税务、农业、农机等部门密切配合,保障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全市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在农机装备水平方面,预计到2016年底,全市农机装备总动力达到77.2万千瓦,大型拖拉机3114台,手扶拖拉机24000台以上,配套农机具7.5万余台套,分别比2016年底增长31.28%、37.96%、26.54%、67.18%;农机具配套比达到1:2.77。新型农业机械层出不穷:插秧机、油菜直播机先后实现零突破,分别达到574台、112台,联合收割机630台,水产、畜牧养殖机械大幅度增加,小型水泵、植保机械等趋进饱和,农业生产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相继有机械来代替。

在农机作业水平方面,预计2016年全市粮油机收面积可达96万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94%以上;机械耕整可达123万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96%;可完成机插水稻15.1万亩,油菜精量机播6万亩,小麦精量播种7万亩,玉米精量播种5万亩;全年小麦、水稻、油菜3项主要农作物农机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72.5%,比2016年高出近5个百分点。

(四)强化技术推广,拓展服务领域。

一是强化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2016年来,市农机推广部门为满足农业生产环节的需要,累计召开各类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37场次,推广机械收割、耕整、植保、水稻工厂化育秧、机插、机播、桔杆还田、机械制钵、节水灌溉、养殖、清淤等技术11项,推广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油菜直播机、植保、灌溉、沼液沼渣清运、棉田管理、微耕、果园管理、养殖等机械11大类32种。二是积极承担农业部、省农机局下达的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项目10个。其中:2016年,水稻育插秧技术推广项目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16年,棉杆综合利用项目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不断拓宽了农机化服务领域,为农业新技术运用和农业集约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农机推广站连续多年被省、市农机主管部门评为农机化推广工作先进单位。

(五)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农机安全。

一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我们主要从自身队伍抓起,安排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省、市农机局及本级农机部门组织的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培训10余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农机化促进法》及农机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素质。

二是配齐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设备。我们在经费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先后帮助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4辆(目前已报废2辆),添制移动式农机性能检测设备1套,维修办公楼400平方米,硬化办公场地1100平方米,增添了办公电脑、空调,保障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硬件需要。

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提高农机列管率。2016年来,我们重点抓好农机安全监管执法,认真开展田检路查,打“非”打“违”,使我市农机列管率不断提高。2016年,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创建把作为标准,省农机监理总站号召全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学习成功经验;2016年,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被农业部授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

多年来,全市农机数量大幅度增长,农机安全隐患日趋突出,但是全市总体农机安全事故率却明显下降,事故率控制在农业部、省农机局规定的1.5‰以内,全市未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机手素质。

一是强化农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农机培训实力。2016年以来,我办努力克服投入不足等困难,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拓培训领域,强化内部管理,严把培训质量关,举全系统之力累计投资150多万元用于市农机学校的教学设备及训练场更新改造,先后完成1.2万平方米的训练场地建设,50余车次的教练车辆更新。现在,市农机学校已建成为一所拥有各类汽车、拖拉机教练车辆45辆、年培训规模5000余人的农机成人教育培训基地,2016年增挂省拖拉机培训学校教员教练员培训基地牌子。

二是不断拓展培训领域,寻求生存发展空间。2016年以来,市农机学校除本职拖拉机驾驶、维修、微耕机、插秧机操作等农机技术(均为免费培训)培训外,先后举办了大专、中专、中技、机动车驾驶技术、从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项目培训,以外领域培训养活了本职培训,确保了农机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3年来,市农机学校累计完成各类农机技术人员培训2.5万多人次,其中:农机操作及阳光工程培训1万余人次,汽车驾驶技术培训1.5万人次。全市基本实现了“家家有农机、户户有熟练农机手”目标,农机从业人员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市农机学校连续三次被评为农业部农机培训先进单位,年年被省、市农机主管部门评为农机教育培训先进单位。

(七)强化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建设。

2016年,我市把问安镇纳入全市农机化综合示范区建设,同年,该镇又被市政府纳入市农机化综合示范区,先后投入30万元用于示范区“三牛替换”(铁牛替代耕牛,耕牛变成肉牛,肉牛变卖换铁牛)建设。《农机化促进法》出台后,我们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向问安镇倾斜,每年用于示范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约占全市资金总额的20%以上。2016年首次“以机代牛”政策在问安等镇试点,累计示范区替代耕牛3858头,全镇耕牛从10年前的4294头减少到现在的436头,基本向“菜牛”转型。

2016年,市首家农机专业合作社——龚坪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问安镇成立,该社连续两次被命名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财政、农机及问安镇政府先后无偿投入近50万元用于该社建社。2016年,龚坪农机专业合作社被省经管局、农机局联合表彰为“十佳农民合作社”,奖励现金3万元;2016年被省农机局确定为全省示范社,奖励资金20万元。2016年,该社副理事长李作孝被农业部授予“中华神内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现金3万元;2016年,李作孝第一次以农机手身份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先进工作者。

由于示范区卓有成效地工作,到2016年全镇主要农作物的耕收环节已全面实现了机械化,播种环节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全镇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76.7%,率先在市向全面实施农机化过渡,为全市农机化发展起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完善社会化服务,规范市场秩序。

2016年,我市成立市农业机械协会,9个镇街道分别成立农业机械协会分会,现已发展会员6400余名。2016年4月,我市成立省农机安全协会市服务站,农机安全互助会员3200多人。近3年来,全市发生农机安全事故26起,结案26起,理赔26起,理赔金额35000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机手的事故损失。

全市登记农机维修网点61个(3星农机售后服务站2个)、农机销售大户23个(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大户2户)。全市现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达23家,拥有会员近572人,注册资金2418万元,年服务创收2700多万元,服务社员农户1万多户。农机社会化服务已遍布全市各村,基本满足了全市农业生产需要。

与此同时,市质监、工商、公安、农机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农机黑恶势力,较好地维护了农机销售、维修、作业等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农机化促进法》宣传不是很到位。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镇街道虽然高度重视农机化工作,但仍然有少数部门、镇、村对农机化促进工作缺乏足够认识、重视不够,没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规划上缺乏目标,工作上没有具体安排,甚至认为手扶拖拉机就是农民的“板板车”,对《农机化促进法》及相关农机安全法规等宣传不够深入、不够到位,没有全部做到家喻户晓。

(二)推广新型农机技术适用性不强,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现行部、省级主推的油菜机械直播技术、秸杆还田技术、马铃薯、花生等机械收获技术适用性不强,还有待进一步试验、示范、改进,不断适应农田作业和农民需求。

(三)执行政策的灵活性不足,燃油补贴未到位。争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够,执行政策灵活性不足,补贴机械机型调剂不灵活,一些需要补贴的机械未纳入范围,少数纳入范围的机械并不是农民需要的机械;燃油补贴按农田面积直补到农户,没有补贴给直接从事作业的农机手,不利于降低农机作业成本,提高农机作业收入。

(四)农机安全教育维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足、措施不到位、执法手段欠缺;农机教育培训存在死角死面、教育培训手段落后、方法不灵活;农机维修网点不健全、农机维修工人不合格、农机维修配件不全,影响农机作业时间,减少农机手收入。

(五)农机投入不足,能力建设欠缺。

一是农机系统力量不足。市农机办属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学校3个二级事业单位。2016年来,除市农机学校本来就是差额定补单位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均由全额拨款单位改为差额定补单位,农机安全执法和技术推广人员工资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事业发展经费需要。原管理的镇街道农机站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后,设农机管理岗位1个(实际半个),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农机工作在镇街道难以开展。二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扶持。现在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已具雏形,但最缺乏的就是资金支持。然而,合作社现在完全靠自身发展,没有得到相关经费支持,且合作社的成立并不能让金融部门对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农机售后服务功能不强。全市没有一家大中型农机配件销售店,没有一家较大的农机维修企业,很多零件还要到外地购买,既降低农机使用效率,又误农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强化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农机化意识。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促进农机化是转变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将进一步采取过硬措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农机化促进法》及其相应的法规条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农机化意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农机化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实行土地流转,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购、采用新型农机具和熟练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化知识普及宣传、启发教育,促进全市农机化快速发展。

(二)狠抓服务,进一步保障农机化发展需要。

一是培育和发展农机专业协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农机队伍建设,争取市委市政府将农机安全监理站和农机技术推广站恢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巩固市农机学校培训基地建设;有计划地选调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每年从农机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中招录1—2名充实到农机部门,不断改善农机队伍人员结构,确保农机技术推广的需要。争取各镇街道重视,把精通农机技术的人员固定到农机岗位上工作。三是加强对跨区作业的组织引导,会同社会化服务组织共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保障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四是用足用活政策,扶持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做大做强,切实解决好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等问题,消除广大农机手的后顾之忧。

(三)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机化装备和作业水平。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更多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二是争取把市纳入更多高层次农机化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三是争取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强机耕道及水渠建设,完善水源供给,为提升农机化水平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四是争取金融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资金筹措困难和农民购买力不足等问题。五是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逐年加大对农机化事业经费投入,确保农机化事业发展需要。

(四)突出监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机化发展环境。

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调整市农机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农机化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推进农机化健康发展。二是开展综合执法,强化农机市场监管。会同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跨区作业管理,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加强维修网点管理,确保农机维修质量;加强农机产品、维修和作业监管,出现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并给予公开曝光。三是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作业安全。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意识;依法加强拖拉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努力提高办证率和年度检验率;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载人载客等违法行为,减少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对非登记管理的脱粒机、粉碎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机操作人员,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市农机办高度重视农机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农机办主任吕邦运任组长,副主任汪春燕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农机化实际,制定具体自查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为扎实有效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动员部署

利用周四学习日组织召开了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认真学习了枝源治领[2016]2号文件。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教育、警示、规范的力度;重点排查整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责任是否到位、对违法执业行为纠正是否及时的问题。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中兼职、领取报酬、无偿占有财物、报销个人费用和为中介组织招揽业务等问题。

三、全面开展自查,确保取得实效

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自查工作,市农机办将印制《是否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等问题自查表》,全面排查干部职工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咨询、评估等市场中介组织兼任职务;是否存在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和从事中介执业的行为;是否存在从中介组织执业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评估、鉴证等行为。切实做到底数清、问题清,情况明。

第7篇

2016年度,市农机办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扎实做好公共节能目标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公共节能自查,现将自查查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把节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一是今年以来,我们制定了节能工作计划,按照市统一要求,领导带头开展一周不用车,一天白天办公不用电的活动。二是加强节能宣传。今年我们利用宣传画、宣传标语、在网上倡导等形式,让每个干职工都知晓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并从自身做起,从而增强了节能意识。三是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突出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燃油、节约办公经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节能工作有效推进。

1、节约用电。一是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做到冬季无人不开空调、禁止开窗使用空调,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下班一律关闭空调系统。二是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三是加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尽可能即用即开,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杜绝长时间待机现象。四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照明应使用节能型灯具,根据需要尽量少开照明灯。五是优先采购节能效果明显、性能比较成熟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和产品;严格控制新增用电设备。

2、节约用水。一是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二是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3、节约燃油。一是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控制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二是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提倡合乘车辆,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三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四是坚持规范行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努力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支出。

4、节约办公经费。一是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系统,文件起草、修改发放,尽量在公务网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二是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环保、质优、价廉、能耗小的办公设备。三是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准确核定印发份数,实行双面印刷。文件能传阅的尽量不复印,减少复印次数。

三、加强监管,力求实效

加强节能工作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制度,注重以制度管人管事,制定了小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文印管理制度等,规范机关日常管理,将节能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督查事项,对节能工作不到位的股室和人员启动问责制。

第八篇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市共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三批次,总资金1214万元,主要用于全市耕整、收获、插秧、植保、水产养殖、钢架大棚等生产环节机械购置补贴以及“以机代牛”机具补贴。受益群众及专业合作社2492户,补贴各类农机具3181台(套),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16台,补贴额338.1万元;各类收割机77台,补贴额233.6万元;油菜直播机33台,补贴额27.25万元;手扶拖拉机1452台,补贴额340.34万元;其他机械1503台,补贴额274.71万元。

2016年上半年,省级安排我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80万元。截止2016年9月10日,全市共发放指标确认书1585份,资金使用完成864.09万元,受益群众及专业合作社1556户,补贴各类农机具5532台(套),其中大型拖拉机80台,手扶拖拉机756台,耕整地机械464台,收割机82台,插秧机116台,油菜直播机1台,养殖机械174台。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职责任务。一是成立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纪委、农业(农机)、财政等相关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农机局。同时市农机局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专班,设立前台办理和后台监督两个小组。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管理、督导和检查,有效确保政策实施不走样。二是根据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制定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到市纪委备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在《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确定了适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明确了全市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三是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后,立即召开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详细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签订了两个层面的责任状:市政府与镇街道签订责任状,市农机局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法规和会议精神,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程序图》张贴到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以及农机经销店铺明显位置。通过多种形式对购机补贴重点、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与引导,全市广大农民对补贴农机购买热情高涨。补贴工作启动前期,到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咨询购机补贴事宜的农户络绎不绝,有关购机补贴的咨询电话也是接连不断,这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申报程序,透明公开操作。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以补贴对象确定和机具发放最为重要。我市在补贴对象确定中采取多项措施严把报名关:一是农民承诺提供真实信息。购机者自主提出申请,填写《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并对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等真实性签字按手印负责;二是村委会出具证明。村委会负责人对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家庭经济状况、购买能力等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三是镇街道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镇街道农机站和财政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所购机具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进行初次审核;四是市农机部门严格审核。市农机局成立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和综合科负责人参加的审核小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个人信息和申请补贴的机具,对于不符合的取消申请资格,减少了报名的随意性,保障了报名申请、补贴资格确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机具发放工作中,实行现场发车,对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喷注标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牌证。对于到现场来提车的农民要求出示身份证和购买发票,与《申请表》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机器型号与读卡器录入补贴系统的信息核对,避免冒领错领,同时也杜绝了经销商联合农民进行“补大售小”合伙套取国家资金等违规违纪情况。市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四)面向社会公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工作透明度。市农机局详细制作了《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公开表》,刊登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将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咨询及监督投诉电话。公示到村,“公开摇号”及其结果在三峡网公示内容。二是严格落实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定期检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联合市财政部门对补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2016年6月及11月、2016年6—7月市农机办和财政局联合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多次专项核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看现场等方式,对补贴额9000元以上的机械100%核查到户,对补贴额9000元以下的机械每个镇街道抽查3~4个村,每个村抽查10户,进行入户检查和电话核实(其中现场核实5户以上),现场核实做到逐台核实,见人见机,做好文字或影音像记录,并征求农机户对农机补贴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四是市政府与各镇(街办)签订责任状,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五)安全培训前置,保障机手操作安全。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将机手安全操作培训与“阳光工程”培训相结合,并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只有参加了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农民可优先纳入初步享受购置补贴对象。农机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前置于农机购置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机手安全操作培训问题,保障了机手安全操作。

(六)健全补贴档案,加强机具规范管理。对享受补贴的机具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购机补贴档案,严格实行一机一档,做到规范化管理,为下一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农机具的需求调查提供分析依据。对已经购机的拖拉机,要求办理入户牌证手续,确保了档案规范完整。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广泛开展,得到了农民朋友的一致好评和认可,但是在补贴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补贴资金缺口大。虽然近两年国家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越来越多,但是与农民的购机需求相比却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有限导致部分农民无法享受补贴政策,对此,有一部分农民意见很大。建议省级部门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优化资金分配方式,进一步加大急需资金县市的保证额度。

二是补贴时间问题。一般而言,省补贴政策上半年在4月份下达,下半年在9月份下达,我们县级部门的补贴工作在5~7月、9~11月开展,这两个时间段刚好是农忙时节,给补贴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建议省级部门合理安排时间,尽量与农忙时节错开。

三是部分补贴机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生产企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由过去的常年性生产变成为季节性极强的生产方式,有的甚至超过了企业的极限生产能力,必然导致生产的部分机具不合格,零配件供应不上,且售后服务质量差、机具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同时,新机具处于试验、示范、推广及不断优化完善阶段,导致前几年购置的新机具现在因更新换代速度快而维修配件难。建议出台有关政策确保供应商供货及时,提供满足购机农户需求配置相同的农机具及配件。

第九篇

一、2016年农机化工作

(一)农机装备总量不断增长、结构持续优化。预计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总资金1180万元,受益农户3000户,补贴机具8000台。全市新增农机装备动力1.51万千瓦,总量达到76.22万千瓦;各类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9540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836台),收割机577台,插秧机524台,油菜直播机113台。分别新增拖拉机1201台(大型拖拉机增加101台),新增收割机110台,新增插秧机166台,新增油菜直播机31台。各类高效新型植保、水产畜牧养殖、排灌机械设备、林果生产、农林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机械均实现快速增长。

(二)机械化生产发展势头强劲。加强春耕、“三夏”、“双抢”、秋冬播农机化生产部署,强化信息引导、科学调度机具、协调市场管理,发挥农机服务组织作用,着力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的农机化作业水平。组织各类插秧机500余台、组织引进收割机械1500余台、各类拖拉机2万余台、油菜播种机200余台(套)参与农业生产,组织机械120多台次参与外出跨区作业。全年完成粮油机收总面积达到100.76万亩(其中:水稻41.37万亩、小麦24.52万亩、玉米8.37万亩、油菜26.5万亩),同比增加6.64万亩,是年计划的102.82%,机械化水平达到96%;机械耕整122.64万亩(其中:水稻机耕41.34万亩、小麦24.57万亩、玉米8.34万亩、油菜26.9万亩,棉花21.49万亩),占年计划102.2%,机械化水平95.62%;完成机播(插)32.47万亩(其中:水稻15.1万亩,油菜6.1万亩,机播玉米5.27万亩,小麦6万亩),机械化作业水平30.94%;全市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72.5%。全市农机作业服务预计总收入5.5亿元,纯收入1.55亿元,同比增长7.84%和5.44%。

(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在政策实施中,市农机办严格按照农业部、省农机局文件要求,在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配置计划,采取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实行岗前培训,农民自主选机购机、价格与经销商自行协议;加强对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管理,采取定点集中发机、现场办理牌证、人机合影照相,确保补贴资金足额补贴给农民,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农机办积极与市纪委、检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到户核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核查率100%,补贴额9000元以上的机械到户率100%。2016年5月-6月历时30多天,组织全系统力量现场发机;6月-7月历时40余天,联合市财政局对全市200多台大型机械逐机到户核查,对小型机械电话抽查,没发现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违规现象,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及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四)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和新机具。一是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整合农机农业项目,在水稻、油菜高产示范区推广水稻机插、油菜机直播及耕整、植保、收获、秸杆还田等机械化新技术,为实施农机新技术的农户免费提供种苗。二是强化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满足农业生产环节的需要,市农机办狠抓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累计召开送科技下乡、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收割、油菜机播、收割等各类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10余场次,先后承担省鄂西片早稻工厂化育秧培训班、市油菜机械化收获现场会、水稻机插现场会、全市油菜机械直播现场演示会等大型会务4场次,得到省、市农机局领导一致肯定。三是向省局推荐财政资金竞争性谈判项目2个,落实农机新技术推广项目1个,项目资金15万元。向市科技局申报棉杆综合利用项目1个,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五)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市农机办始终把农机安全生产作为加强农机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全市建立起“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农机化促进法》及其相关《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市人大《农机化促进法》执法检查。一年来,组织编制农机法律法规专题宣传片10余场次,悬挂宣传横幅30多条,印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组织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次1180万元;出动农机安全执法车300余车次,查处安全隐患300余车次,处罚农机违章100余人次。全市共检验拖拉机3722台,核发号牌1620副,考发驾驶证1418本(其中:操作证550本),办理安全互助保险1432份,全年发生农机安全事故5起(死亡1人),处理5起,结案率100%,事故理赔1.6万元,农机安全事故率控制在农业部规定范围之内。

(六)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农机操作手素质得到提高。一是强化农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农机培训实力。市农机办努力克服投入不足等困难,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拓培训领域,强化内部管理,严把培训质量关,投资50多万元用于市农机学校的教学设备及训练场更新改造,先后完成1.2万平方米的训练场地、50余台电脑科目一考场及校门建设,已建成为一所拥有各类汽车、拖拉机教练车辆45辆、年培训超过5000人的农机成人教育培训基地。二是不断拓展培训领域,寻求生存发展空间。市农机学校除本职拖拉机驾驶、维修、微耕机、插秧机操作等农机技术(均为免费培训)培训外,还开办了汽车车驾驶技术、从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项目培训,以外领域培训养活了本职培训,确保了农机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承担全省拖拉机培训学校教员教练员培训班一期。2016年8月23日,省拖拉机培训学校教员与教练员培训班在开班,省农机局质管处处长徐华侨、市农机局局长刘明东等领导出席了开班典礼,来自全省各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60余名学员在市农机学校集中培训2天。2016年,全年共招生培训各类学员5218人次,完成年计划的104.36%,其中:汽车驾驶培训3000人;从业资格培训800人;拖拉机及其他农机手培训1418人。

(七)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一抓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目前,全市现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达23家,拥有会员近572人,注册资金2418万元,年服务创收2700多万元,服务社员农户1万多户。其中:市龚坪农机专业合作社该社连续两届(2016-2016、2016-2016)被命名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腾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被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抓省农机安全协会市服务站建设。全市拥有农机安全互助会员3200多人(自愿加入)。一年来,全市发生农机安全事故5起,结案5起,理赔5起,理赔金额1.6万余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机手的事故损失。三抓农机销售维修网点建设。全市登记农机维修网点61个(3星农机售后服务站2个)、农机销售大户23个(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大户2户)。两年来,市农机办加强与市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农机黑恶势力,较好地维护了农机销售、维修、作业等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

(八)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有声有色。2016年是市委市政府安排中心工作较多的一年,市农机办积极参与,认真组织,保障了中心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一是参与全市抗旱救灾。市农机办积极服从市委市政府安排,一把手亲自到帮扶村了解旱情,制定方案,在自身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挤出2万元资金用于帮扶村抗旱救灾。在联系抗旱的董市镇了解到高石岗村农民人畜饮水困难时,积极联系相关厂家、经销商组织水泵,安排农机技术员限时安装,12小时内出水,解决了该村人畜饮水问题,深受农民好评。二是参与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抽调得力干将组建工作专班,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交办的文明城市创建任务,决不在本部门辖区内拖全市后腿。三是参与三轮车退市工作。安排一名班子成员挂帅,工作专班认真做好退市三轮车司机的思想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保证分配市农机办的三轮车正常退市。四是参与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工作。一把手亲自带队,抽调工作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6名脱产参与拆迁,历时近3个月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拆迁任务。

(九)机关管理上新台阶。市农机办出台《市农机办效能考核工作方案》及《市农机办效能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三好服务,打造审批程序最优、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态度最好行业;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聘请行风监督员和政风行风信息员,积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5条,及时拿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落实,进一步转变了以机关及农机系统工作作风。在接受市政风行风热线现场采访中,积极解答农民群众提问,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深受农民好评。突出“五化”——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狠抓农机系统环境建设。一抓场地硬化。全系统挤出近30万元资金用于市农机办机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学校场地硬化建设,改变过去院内杂草丛生,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面貌。二抓园地绿化。聘请市林业局绿化专家为农机办机关及二级单位办公场地设计绿化园地,筹资5万元用于办公场所绿化园地建设。三抓环境净化。充分利用周末义务劳动时间搞好机关院内、办公场所环境净化工作,扎实抓好督办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每半年聘请家政公司进行一次全面保洁,保障办公环境及督办区域环境卫生,净化家园。四抓夜间亮化。筹资2万元为市农机局机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学校院内居民安装15盏路灯,监控摄像头6个,保障居民安全。五抓心灵美化。利用周四学习时间和文明市民学校阵地,组织农机系统工作人员及院内居民开展文明教育,促进农机系统文明建设,美化农机工作人员及居民心灵。

(十)调研信息上新水平。2016年,按照《调研信息报道奖励制度》要求,市农机办规定了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调研信息任务目标,广泛宣传农机新经验、好做法,弘扬农机先进人物和事迹,提高广大农机工作人员撰写调研信息的激情。一年来,全系统累计向各级农机化信息网、信息、快报、《农机化》专业杂志等媒体投稿并被采用100余篇,调研论文10余篇。同时,狠抓农机信息平台建设,全年完成“农机通”1800余部,发布农机相关信息100多条,在市名列前茅。

二、农机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力量欠缺。市农机办属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学校3个二级事业单位。2016年除市农机学校本来就是差额定补单位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均由全额拨款单位改为差额定补单位,农机安全执法和技术推广人员工资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事业发展经费需要。原管理的镇街道农机站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后,设农机管理岗位1个(实际半个),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农机工作在镇街道难以开展。

二是农机装备水平需进一步提高,结构需不断优化。除耕整、收获等机械作业外,机插(播)、农产品加工、秸杆还田、设施农业等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高恨不能复式作业机具、高恨不能复式作业机具比例小,大部分机械装备性能低、产品单一、质量不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报废更新状态。

三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还需加强规范性建设。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还存在建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运作不规范,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四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工作经费欠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正处于转型期,资金量相对缩减,与去年相比减少10%,而农民的购机需求量却逐年增加,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实施政策要求配套工作经费,但由于我市财政经费紧缺,安排工作经费60万元却建立在农机经销商捐赠基础之上,与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相违背。

五是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服务手段落后、发展后劲不足。场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缺乏,机耕道年久失修,影响机械的正常通行和作业。农机维修、质量监督等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农机化发展和农民需求。

六是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和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一方面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发展很快,而高素质专业人才比例较低,尤其是技术精、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奇缺,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因推广待遇低,留不住人才。

三、2016年农机化工作打算

(一)预期目标

1、确保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2016年,全市要在积极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基础上,稳步增加农机装备总量。到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77万千瓦,比上年净增加0.78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21000台,比上年增加1460台;联合收割机650台、水稻插秧机700台、油菜直播机200台、植保机械3.2万台。农机具配套比达到1:2.8。

2、实现农机作业水平整体上升。2016年,主要作物耕种收机械作业综合水平达到73%,比上年增长0.5个百分点。全年完成机械耕整作业面积124万亩,比上年增加1.36万亩;机械播种作业面积35万亩,比上年增加2.53万亩;粮油机械收获作业面积102万亩,比上年增加1.24万亩。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6亿元,纯收入1.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9%和4.37%。

3、着力提高农机监管服务能力。大力提高以农机技术推广、质量监管、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和信息宣传等五个体系为重要内容的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农机“三率”(列管率、检验率、持证率),使?“三率”水平分别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农机事故同比下降,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二)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农机化工作,按照全国、全省、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创新方式方法,着力解决影响全市农业机械化“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围绕发展“创新农机、和谐农机、平安农机”,着力提升农机化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加强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市农机化事业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措施

1、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开展购机补贴需求调查,严格制定政策实施方案,公开透明实施补贴政策,政策办理与发机监督分设,确保政策实施不走样。

2、扶持农机合作社做大做强。重点培植5个流转土地面积大、机具配套齐全、作业质量高、服务诚信好、机手收益多、内部运行规范、社会反响良好的示范型农机专业合作社,着力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鼓励镇街道建设示范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作业能力、维修能力和服务能力。完善以农机合作社为龙头、农机大户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进一步提高粮油作物机械化水平。水稻机插秧和油菜机直播是提高粮油作物机械化水平的重要环节,购机补贴政策将进一步向粮油作物机械倾斜,向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工厂化育秧倾斜,向农田作业机械倾斜。

4、大力推进重点环节机械化技术推广。紧扣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作物特点,改进农机产品,加强技术集成,着力提升农机农艺融合度。重点推广水稻和小麦全程机械化技术,重点突破播栽机械化技术,主动配合农业局把早稻机械插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广油菜机械播栽、机收及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

5、突破性开展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化试点示范。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捡拾打捆机械。严格执行作业质量标准,控制收获留茬高度,稻、麦、油菜留茬高度不得超过15公分。鼓励秸秆粉碎还田和回收利用。

6、注重典型示范,加强信息宣传和技术培训。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机手驾驶、操作、维修保养技能和安全意识,着力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加强知识更新培训,着力提升农机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办事质量和业务能力。建设好“农机通”等服务平台,及时向广大农机手提供政策宣传、新型农机具、新技术、作业信息,天气预报、维修知识和售后服务等信息,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信息技术服务。宣传农机化发展的好典型好经验,营造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7、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农机安全生产。认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牌证照办理工作。按照农机安全监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职责明确、措施到位、上下联动、奖惩严明”的农机质量保障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摸清家底,重点探索手扶拖拉机和微耕机的列管机制,提高农机列管率,继续推进农机互助保险工作。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检测和维修,确保下田农机产品合格率在98%以上,控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6月7日,全市共检验拖拉机1334台,核发号牌263副,考发驾驶证142本,换发驾驶证18本,道路内农机事故三起,伤一人。

二、具体做法

1、广泛宣传,深入持久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今年上半年我站在全市确定了18个行政村为今年“平安农机”创建示范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有力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举办各类驾驶培训、法规培训班共12期,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

2、突出重点,狠抓源头,努力提高“三率”

〈1〉开展送牌证下乡活动。一是三月份集中年检审阶段组织全站人员到各镇中心及区域联系点,送检审工作;二是4-5月联合农机学校对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农机手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及牌证办理,送考下乡。

〈2〉加大对其它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我站按照省总站文件要求加大了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核发农机操作证、登记证,进行实地免费安全技术检验。半年共核发两证352人套。

3、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上半年我站根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继续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检查活动。在各镇主要路口和机械保有量大的村路口,悬挂横幅标语30多条,在电视台《乡村行》栏目播放专题片11次。组织全站监理人员深入田间、场院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半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20人次,排查事故隐患163个,已整改到位163个;查出无牌无证等违章行为25起,均教育改正。

4、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活动。我站按照部总站要求对照争创窗口考评标准逐一落实硬、软件条件。开展了无纸化理论考试,启用了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加强站内人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5、继续加强农机安全互助工作。上半年,我站将安全互助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安全互助宣传工作,靠领导重视抓落实,靠补偿及时赢信任。目前已完成互助金25.4万元,占去年总完成额的91%。

6、启动“农机通”项目,推动安全监管新模式。我站成立了农机通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把农机通项目同年度检审验工作相结合,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大造舆论宣传工作,让农机手认知参与农机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已发展农机通用户320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抓好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

2、继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3、宣传好农机互助工作,强力推进农机通项目。

篇六:按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必须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15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第1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四)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3、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

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

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

、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三、报告数据管理

(一)审核。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

对于其他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二)订正。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

(三)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四)查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每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控,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市(地)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疫情分析制度。

3、用于对外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死亡数按审核日期和现住址统计。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向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上年报告的个案数据。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疫情分析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五、资料保存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zhèng fǔ 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七、考核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考核。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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