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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2016-11-23 10:10:5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共9篇)联合国公布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 中国排第几?联合国公布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 中国排第几?4月24日,联合国在纽约公布了《2015年世界快乐报告》,报告指出,瑞士是全世界最快乐的国家,第2至5名依序是冰岛、丹麦、挪威和加拿大。观察者网小编查阅了联合国2015发布的这份报告,发现中国排名第84位。中国排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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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布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 中国排第几?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一篇

联合国公布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 中国排第几?

4月24日,联合国在纽约公布了《2015年世界快乐报告》,报告指出,瑞士是全世界最快乐的国家,第2至5名依序是冰岛、丹麦、挪威和加拿大。观察者网小编查阅了联合国2015发布的这份报告,发现中国排名第84位。

中国排名第84位。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联合国2012年首度发布这项报告,希望将各国快乐程度量化,借此影响政府政策。 芬兰、荷兰、瑞典、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这项排行榜上排在第6到10名,因此在全球前10名快乐国家中,西欧和北欧的中小型国家就占了7个。

西方大国中,美国仅排名第15,英国21,德国26,法国29。在这项排行榜垫底的10国中,包括阿富汗和饱受战火蹂躏的叙利亚,另外8国都是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

联合国在纽约公布了《2015年世界快乐报告》,排名如上。

学者指出,这项排行榜的评分标准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健康寿命、人生抉择的自由以及免于贪腐的自由等6项因素。

2014年,英国移民网站Movehub根据“快乐星球指数”(HPI)得出的数据有些不同,数据显示全球幸福感最高的国家前三甲是哥斯达黎加、越南和哥伦比亚。中国排在第60位。

联合国公布宜居国家排行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二篇

联合国公布宜居国家排行,你想去生活的国家排第几?

2015年12月14日联合国公布了最新人类发展指数报告(Human Development Index),报告对世界188个国家进行宜居排名。挪威连续12年高居第一,排名前二十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挪威、澳大利亚、瑞士、丹麦、荷兰、德国、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中国香港、列支敦士登、瑞典、英国、冰岛、韩国、以色列、卢森堡、日本。我们看到前二十名中也有一些热门的移民国家。

榜单中排名最后的五个国家是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厄立特里亚、乍得和布隆迪。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国内战乱,利比亚和叙利亚下滑最为明显,利比亚下滑了27位,叙利亚下滑了15位。

人类发展指数(英语:Human Development Index,缩写为HDI),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从1990年开始发布用以衡量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准,并依此将各国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组。只有被列入第一组“极高”的国家才可能为发达国家。指数根据出生时预期寿命、受教育年限(包括平均受教育年限和预期受教育年限)、人均国民总收入计算出,在世界范围内可以进行国与国间的比较。

澳大利亚

在全球来看,满分为1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得到0.935分,这已经是非常高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澳大利亚人类发展指数这些年来都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从1990-2014年之间,

平均增速为0.32,这意味着澳大利亚人的生活质量都是稳定提高的!

澳大利亚的HDI指数一直以来都居于超高水平,多年连续排名前三。澳大利亚在腐败水平低、生活质量高、经济自由和公民权利等许多方面都排名第一。这里有最稳定的政府,人均收入高,所以使得澳大利亚人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之一。澳大利亚有三个特色城市位列世界十大最宜居城市。同时,澳大利亚的教育水平在此次测评中得分最高,平均每个澳大利亚公民都接受了至少2013年的教育。

据统计,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移民来源国、第二大技术移民来源国、第一大国际学生来源国、第一大商务交流来源国、第一大国际游客来源国。

联合国宜居国家排行 排第2位

HDI指数 0.935

人均寿命 82.4岁

人均国民收入 42261美元

美国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能吸引那么多的人去定居肯定是有其吸引人的地方。美国大部分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有着鲜明的四季划分;南部属亚热带气候,西部沿海地区分布有温带海洋性气候和地中海气候,比较适合人类生存。除此之外,美国的福利制度完善,医疗水平高体制完整,这也是吸引不少人的地方。

联合国宜居国家排行 排第8位

HDI指数 0.915

人均寿命 79.1岁

人均国民收入 52947美元

加拿大

加拿大与美国相接壤,这个把枫叶绘到国旗上的国家,不用提那么多的美景与古迹,每年仅仅是观赏红叶,就足以让人流连忘返了。

2011年加拿大移民局统计报告显示,移民占加拿大人口的20.6%,即每5个人就有一位外国移民。2003~2013年,共有325360位中国人移民加拿大。仅13年就有34000名。

联合国宜居国家排行 排第9位

HDI指数 0.913

人均寿命 82岁

人均国民收入 42155美元

新西兰【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新西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世界银行将新西兰列为世界上最方便营商的国家之一。新西兰也是大洋洲最美丽的国家之一,总计约有30%的国土为保护区。拥有3项世界遗产、14个国家公园、3座海洋公园、数百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区。自从《爸爸去哪儿2》在新西兰结束拍摄后,相信人们对于新西兰已经不再很是陌生。这个号称是“最干净的国家”,不论是人文社会环境还是自然环境,都几乎让人无法挑剔。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30日,获得新西兰永居的中国人为6817人。从08年7月到2013年11月底,获得永居的中国人有40888人。

联合国宜居国家排行 排第9位

HDI指数 0.913

人均寿命 81.8岁

人均国民收入 32689美元

新加坡

新加坡别称狮城,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许多人都以“常年是夏,一雨成秋”来形容新加坡的天气。新加坡旅游景点众多,餐饮汇集了当地的风味和新加坡餐饮业来自世界各地的佳肴,有中国菜、马来菜、泰国菜、印尼菜、印度菜、西餐、快餐等。

大国崛起下的国民素质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三篇

1、我们先来看一个视频,然后大家猜我今天要讲的主题。

2、对,今天我汇报的主题是:大国崛起下的国民素质,感谢背后默默付出的陈博韬同学。我这个题目啊,分两样东西,一是大国崛起,这是背景。二是国民素质,是我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3、今天我讲的是这3个版块。

4、大家前几节毛中课没有睡觉的话,相信会知道,老师讲了这些年来我们中国的发展,用个成语来形容,那就是蒸蒸日上,包括许多同学,也都讲的家乡近些年来的变化。我们中国,是一个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泱泱大国,我们正在以和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方式在世界舞台上崛起,这种方式是不同于世界历史上诸多西方列强崛起模式的,他们都是侵略,积累原始资本,我们不一样。在政治、经济、科技等各个领域中,中国的国际影响力都在快速增长,有西方战略家甚至认为:中国崛起成为一个大国,将是21世纪国际关系中最为确定的发展趋势之一。这个发展势头无疑让我们中国人挺高兴的。

但是,一个大国的真正崛起,从根本上在于综合国力的全面提升,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实力等“硬实力”,也包括文化、思想和行为等“软实力”。而我们恰恰在软实力方面尚有较多欠缺。就在我们不断树立强大的国际形象的时候,却也因为一些中国公民的素质,一系列与大国形象不相符合的不和谐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发生,这个问题对崛起中的中国的国际声誉有着莫大的影响,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5、度娘说国民素质主要分3类8种,我今天要讲的是社会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 6、我觉得是出境旅游最能看出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2008年,我国出境旅游的人数是4584万人,到2012年,人数差不多翻了一番,而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次将达到2.5亿人次。出境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这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二是目的地旅游政策改善吸引需求。当然更多的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升。这一方面固然令人欣喜,但另一方面,中国人在外国的素质表现却令国人担忧。

7、早些时候有一份排行榜流传广泛,叫做“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据说是联合国调查统计的结果,里面中国排在倒数第二,倒数第一的是印度,正数第一的是日本。后来联合国说他们从来没有发布过这样的排行榜。尽管毕竟没有这回事,但我们的素质,确实有待提高。这是旅游的时候,中国人最常见的表现,用一个词来形容我们,就是“任性”。下面来讲讲几个具体的例子,先来看一个在国外发生的。

8、《泰国经理报》等多家泰国媒体发表报道,称有中国游客在泰国皮皮岛景区的卫生间内洗手台洗脚洗鞋。

报道称,皮皮岛景区工作人员遇到数名中国女游客在洗手台洗脚洗鞋。景区负责人表示,这种行为非常不合适,为避免再发生,将贴出告示提醒。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做法确实不妥,特别是在国外出游更要注意形象。

事实上,从春节黄金周开始,不时就会曝出中国游客在泰国景区的不文明行为。

此前泰国知名寺庙白庙“将建新厕所供非中国游客使用”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白庙最终否认了这一消息,但是关于中国游客在国外不文明行为的讨论却始终未止。

不光在国外,国内没素质的表现更令人汗颜。

9、这个视频之前在网上很火,现在的网友都很强大,他已经被人肉出来了。此人叫刘萌。家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02年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计算机专科学习。后因个人品行有问题退学。在校期间有很多恶习。2004年前后再次考入哈工大成人教育学院。所以说,出门在外,不要太任性。除了这个以外,更多的是这些个现象:

10、不文明图片

11、我觉得这些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原因之一:素质教育有待改善

应该说,中国人目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和很多家庭忽视道德教育有密切的关系。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屡屡被突破,社会风气必然会影响到家庭,影响到每个人。全社会的重利轻德正让孩子从小就忽视道德培养,他们进入学校或社会后,反过来进一步恶化整个社会风气,形成恶性循环。本来,学校可以培养孩子们正确的道德观,但当前的应试教育却把这一培养推进了死胡同。

10、原因之二:不重视公共意识培养 公共场合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穿睡衣上街等行为,都是缺少公共空间意识的表现,公共意识的流失,在于对人们公共意识的培养走入误区。我们的文明教育,多是从个人行为规范的角度切入,比如学校教孩子要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却没有强调这么做的原因,也没有让孩子们看到不这样做的后果。人们常认为个人修养就是个人的事,做则高尚,不做也无可厚非。于是,中国乘客会在飞机上打架,会在飞机起飞前拦截,还会在文物上刻字。他们都没有考虑到,这样做会对整个公共空间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没有为此付出足以警示自己和他人的代价。有人对比内地和香港学生时发现一个现象,香港学生在求职做自我介绍时,常会自豪地介绍自己做过多久义工,参加过哪些公益活动;而内地学生会“骄傲”地列举自己拿过几次奖学金,在竞赛里得过什么名次。相比之下,后者明显没有把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意识放到一个应该放的位置。

11、原因之三:传统文化不断流失。其实,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向世界贡献了孔孟老庄等数不清的思想大家。“礼、义、廉、耻”,“温、良、恭、俭、让”,这些蕴含着丰富精神养分的传统文化,几千年来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但现在这些古籍古训离人们越来越远,它们不再是家庭的案头书,也不再是学校的必修课。一旦传统文化流失,民族就没有根底,精神不振。

12、温总理说过一句话,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不仅要靠经济发展,生活改善,而且要靠民主法治、精神文明、国民素质和道德力量。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下子说,我们要有素质,这样素质就会提高,而要有不断的积累。当前要做的事是:

13、加强道德教育,强化媒体作用,弘扬社会正气。

14、给大家推荐一篇文章。龙应台是台湾原文化部长。她在曾在《中国时报》上发表一篇文章,叫做《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主要就是讲在中国台湾,一些人看到另一些人做素质低下的事,没有人主动去制止,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沉默不语,导致环境越来越恶化,社会风气越来越差,影响子孙后代。当时发表这篇文章是1984年,距今天大概已经30年了现在我们读这篇文章,仍有现实意义,推荐大家有空读一下。

15、最后国外一个一个1分多钟视频送给大家,希望大家能从这里面看到更深层次的内涵。

联合国公布人类发展指数排名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四篇

更新时间:2011-11-05 09:56 互动:米尔论坛 文字大小:大中小

据联合国网站消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1月2日发布的《2011年人类发

展报告》显示,挪威是全球人类发展状况最好的国家,而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的排名最为靠后,中国排在第101位,属于中等发展水平。

根据健康、教育和收入水平的人类发展指数,该报告对187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排名。其中,挪威、澳大利亚和荷兰位居三甲,而布隆迪、尼日尔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排在最后几位,中国位居101位。

挪威风光

挪威风光

此外,由于人类发展指数是在总体数据的基础上计算的,无法体现国家内部不同人群中的差异情况,报告中还按照一个国家内部健康、教育和收入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状况对人类发展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另外给出了一个调整后的排行榜。在调整后的发展指数排行榜中,挪威仍位于首位,中国的位置上升到第70位,而美国由原来的第4名跌至23名,韩国也由第15名下降到第32名。

开发署在1990年发布了首份《人类发展报告》,将人类发展定义为持续扩大人类的自由、选择与能力的过程,并在综合考虑健康、教育和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创造了人类发展指数,从而改变了传统上以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来衡量发展水平的做法。

大国国民的素质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五篇

精选范文:大国国民的素质(共2篇) 今天的话题是大国国民应具有的素质。 那什么是大国国民呢?顾名思义,就是大国的国民,所以首先得有大国,然后才有大国,就像先有老妈,后才有儿子一样。 那什么样的国家才算大国呢?显然不是地域广阔,如果是的话,中国早就是大国了,世界上比中国大的国家只有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可自清朝末年,尤其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就不再被称为大国,相反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却成了大国,所以,大国肯定有其标准,标准是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我上网查了一下,也是各唱个的调,这里,我选了一种较长的说法,因为长的话,可以说的内容较多。 大国的标准其实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古代,判断是否是大国,主要取决于是否有众多的人口、辽阔的土地、强大的军队和巨大的历史功绩。所以,中国古代应该可以算的上是大国的。 18、19世纪时的大国已不再限于领土、人口、军队或者殖民掠夺,还要看它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这一标准,中国在经过几百年的闭关锁国之后,对于国际是知之甚少,更不要说地位和影响了。所以自然就丧失了大国的地位了。同样这也是日本成为大国的原因。 文明化进程催生了不同的大国标准,21世纪的国际社会对大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大国,不仅是gdp总量在全球名列前茅,不仅是能在国际政治中左右局势,更重要的,他的社会政治制度是世界的典范,符合人类文明的进步标准,是他的文化具有巨大的魅力,影响全球主流价值观。 按照这一标准,我们来看看中国算不算大国。 一,经济 2003 116693.6 9.1 2004 136515 9.5 2005 182321 9.9 2006 210871 11.1 2007年上半年 106768亿元 11.5 2006年,我们与gdp总量位居第三位的德国只有一步之遥,有关人士估计,我们今年就望超过德国。 二,国际地位 接着是中国国际地位。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是多级化世界中的一级,美国是一级,欧盟是一级,中国应该因该可算一级。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政治力和前苏联无法相担并论,但仍有很大的影响力,并积极参与世界各类事件的协调,中国近年扩大了对东盟等周边国家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加,政治影响上升很快,但仍居俄罗斯之后,居世界第三。 三,中国的政治制度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路。在这个资本主义国家环立的世界,你要说他是世界的典范,我想一定会饱受争议。所以是与不是,不好说,还是大家自己看办吧。就我个人观点来说,我认为现在还不是,从现在层出不穷的社会弊端就可见一斑了。一个典范的社会政治制度应该是完美的,这样他才能成为典范。随着中国的改革,不知道中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后会不会成为典范。 四,中国的文化 说到这个话题,还是那句老生常谈的话: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历史大国,中国人发明了火药,指南针,印刷术,造纸术,推动了世界文明的进步,中国先秦,百家争鸣,各种学说相互碰撞,撞出了灿烂的火花;唐朝,诗歌盛极一时,书画也是一绝,宋朝,词,散文也辉煌一时,唐宋八大家就占了六个;元朝,推陈出新,元曲也惊艳了一回,及至明清小说,中国古代的文化的确是博大精深。 但,这只是历史,看看当今,有哪一项理论是国人提出的,有哪一种学说是国人创立的,就连国人自己都看不起自己的文化,儒家文化在日韩发扬光大,茶道,中医在日本倍受推崇,围棋在韩国也长盛不衰,就来中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也被韩国给申遗了,难怪人都说,中国文化日韩传承,而我们自己却在玩着西方人玩剩下的东西,可笑的是有些城市还自称是历史文化名城,我看他可能只有历史而缺少文化,即使有文化,也只是一些快餐文化。 文化这东西,不像你种牛痘,一旦种了就可以终生免疫。其实,它较像是婴儿,需要你去细心的呵护,维持,并使他不断的壮大。 综上,我们可见,我们离标准的大国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但我们应该可以算是一个准大国了,这个结论是cctv式的。

[大国国民的素质(共2篇)]篇一:国民素质与大国形象

国民素质与大国形象

——中国的国民素

质真的配得上大国形象吗?

摘要:国民精神素质的特征是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自然条件、农业基础和文化影响的基础上,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色的精神文化等在国民精神素质中的积淀。

大国(great power),又称强国、强权、强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体系中,在权力资源上拥有显著优势的国家。权力资源,也称“综合国力”,包括一国对他国施加影响所必备的物质性权力,如军事能力、经济实力;以及非物质性权力,如目前广泛使用的概念——“软国力”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制度、生活方式的吸引力。(摘自维基百科)

中国的大国形象 且抛开其他因素不讲,单是从国土面积和人口总数,毋庸置疑,中国已然是一个大国。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了地球五分之一的人口;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国土面积【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角度看,中国是一支和平的力量,只是因为利益的关系,强国们也不会忽视中国这一崛起的力量。

经济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破天荒地实现了长期、持续、快速、平稳增长。1979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在基数大大提高的情况下,比1953年-1978年年均增速6.1%要高出3.7个百分点,年均增速提高了60%。2008年上半年经济增速为10.4%。据国外有的学者计算,上世纪50年代以来,有11个国家和地区在长达25年的时间内,年均经济增速达到7%以上。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有29年实现了年均增速9.8%。看来,中国经济增速达到9%左右,还要延续一段时间。所以,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增长,在中外经济发展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排名

中国的国民素质

素质,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都不会承认自己素质低下,相反,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希望自己的人民全部都是高素质的,这样才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进步。

在中国,也许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中国国情有关系,国民素质是参差不齐的。中国并不缺品德高尚的人们,他们无私奉献着,在各个岗位,在全国各地。在大灾面前,国人表现出万众一心,共同救灾,发生了很多感人的事情,让外国人也钦佩不已;每年的“感动中国十大人物”颁奖晚会上,各行各业的伟大的人们,总是带来很多感动。诚实守信,无私奉献,真诚待人,这些都是中华传统美德,本应该被继续传承发扬光大,但是如今却是让人伤心了。

近些年来,各种事情不断发生,“药家鑫“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小月月”事件,酒驾事故接连不断;与此同时,各种食品问题也一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苏丹红,三聚氰胺,各种不知名的添加剂,不断丰富国人的化学知识;还有各种倒楼事件,再一次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商人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视程度。在这背后,是商业道德的丢失,人性的沦落。有些事不方便说,但是也必须说,当一个国家的公务员考试有多么热门,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政府有多么腐败。不是因为现在的公务员工作好,可以为人民服务,而是很多人看到了利益所在。

我们的政府,本应该为人民服务,可是事实呢?却是人民为政府服务。普通百姓要办事,需要去求政府,有时候

甚至不惜走后门,这岂不是可笑至极?

落实到个人,但是从过马路这一小事就可以看出,“中国式过马路”被外人取笑时,不知国人的感想如何?遵纪守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整体素质的体现,中国已经是大国,大国拥有的不只是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更需要的是大国风范和大国国民的整[大国国民的素质(共2篇)]体素质。我们不应该再犯类似“乱闯红灯”这样有损形象的低级错误,要从点滴做起,重塑形象,让世界人民不只感叹中国经济的崛起,更让全世界看到整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升,那样的中国会更有影响力,更受人尊敬。最后,想分享一下那些才华横溢的中国网友描述新交规的杰作,他们把风靡我们那个时代的儿歌进行了改编:“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现在成了“我在马路前,黄灯过了线,警察叔叔把我叫到马路边。叔叔罚完钱,对我把头点,他高兴地说

了声,六分再见”。原来儿歌里的那个主角已经长大开车上路了,而警察还是警察,但是他的角色却发生了变化。我想说,不管交规严格合理与否,首先做好我们自己。处世也是这样的道理:你无法判断别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但你自己可以做一个好人。

可以说,中国当前的国民素质配不上中国的大国形象,在我看来,这是由于经济发展过快,文化建设没有及时到位的结果。我们要提高国民素质,必须从小事做起,从教育做起,让新一代中国人拥有更高的素质,继承发扬中国传统的美德。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核心的精神,是不会长盛不衰的。当中国以一个大国的形象出现在世界舞台上时,让外国看到的不应该只是中国的综合国力,还有中国国民素质,希望每当提起中国人时,不是“华人不得入内”,而是翘起大拇指,都愿意与中国人交朋友。

在国民素质建设道路上,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可是,也很简单。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时刻为他着想,严于律己,以诚待人,仅此而已。

篇二:大国国民应有的素质

大国国民应有的素质

大国或强国,是指在国际体系中,在权力资源上拥有显著优势的国家。权力资源,也称综合国力,包括一国对他国施加影响所必备的物质性权力,如军事能力、经济实力;以及非物质性权力,如目前广泛使用的概念——「软国力」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制度、生活方式的吸引力。

以上是百度上面对大国的定义。其实在我看来,所谓的大国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国具有五千年得历史,在历史的舞台上曾经是很多国家的眼中的大国。而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经受了太多的屈辱,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硬件设施——物质方面;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了一个国家的软件基础——精神文明。而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程度的就是这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毋庸置疑,悠久的历史文明为我们留下了很多宝贵的优秀的国民应有的素质。但令人痛心的是在物质生活日益充裕的情况下,很多优秀的国民素质在渐渐被遗失。不论今天的中国是否可以称得上是“大国”。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大国国民的素质(共2篇)]一定是准大国,中国的民众必须有提高自身素质的意识。国民素质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举足轻重。我们知道,一个集体往往都会形成一种风气,而这种风气会给整个社

会里面的成员形成一个无形的导向作用,这种作用有时候潜移默化,但是却很强大。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都是这个大家族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构建那个一个文明的国度。 与大的环境相同,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只有物质生活水平到达一定程度了,素质才能提高,只有有了素质提高的条件,才能提高素质。国民素质发展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较高的素质有利于物质社会的发展。而中华文明辉煌了数千年后,在近二百年里的时间里,尽管我们自己不愿承认,但我们做为中国人还是该正视现实,中国改革开放25年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中国的文化却无法与之相匹配,相反中国的文明却上升得缓慢,甚至在下滑,我们正在丢失着自己的传统文明。 现在,如果评选在媒体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我敢断言一定是“素质”一词,社会在发展,为什么那么多从海外发达国家回来的人,要大谈我们的素质低呢?现在,“素质低”几乎成了骂人的流行语言了,可单单是他们崇洋媚外吗?为什么每个人都说别人素质低?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每个人扎扎实实地提高自己的素质。这绝不是贬低我们自己,而是我们应该正视这个事实,关键是如何提高自身素质。 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事,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公园里好好的健身器材,被拆分支解,公共汽车上,年轻人坐在座位上那么从容,而站旁边的却是六旬老人。缺乏民主法治精神、文化科学素养差、创新精神不足、公德意识薄弱、敬业精神失落,等等方方面面都反映出了目前国民

素质的不足之处。

那么如何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作为一个大国国民又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呢?这必然引发我们的思考。

国民素质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了很多方面,具体可以分为三类八种:三类素质是指自然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八种素质是指政治素质,思想素质, 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审美素质,劳技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提高国民素质是一个伟大的工程,需要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国民素质是现代化的基石,而观念则是国民素质的核心。而观念主要有:01、独立人格 02、主体意识 03、个性解放 04、自我实现 05、个人尊严 06、宽容精神 07、自由精神 08、平等精神 09 、民主精神 10、法治精神 11、人权意识 12、公民意识、13生命意识、14健康意识。

以上是百度上面对国民素质的定义。根据以上的解释,我对其产生了很多的想法。就现阶段中国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做了如下的分析:

1.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2.领导人要洁身自爱:社会本来就有不同利益集团和各种非法谋利行为,顶住诱惑洁身自爱是对领导干部的最低要求,洁身自爱,是我们每个人做人的准则,也是我们每一个干部执政的座右铭,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受私欲所左右,做好自己该做的事,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口,不为金钱所动。换言之,就是要严于律己,不贪不占,不损人利己,更

不要因一时的贪念做出有损于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来。

3. 对公务员严格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日常考核机制,细化公务员日常考核标准,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有机结合,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综合做出评价。要坚持“不让干事情的吃亏,也不让不干事情的占便宜”的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切实做到“两个坚决”,即对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坚决调整,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干部要坚决问责,坚持问题管理,严格问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价。

4. 创造公正法治环境: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当今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利益主体愈见多元化,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也愈见复杂化。对于执政党来说,越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越要强调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一个政党执政必须遵循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前,落实依法执政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这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就是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5. 强化新闻媒体作用:新闻舆论在提高国民素质中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一是导向。就是要引导和告诉人们应该提倡什么,应该反对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大意义,宣传我们党和国家在提高国民素质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宣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道德行为规范,宣传在提高国民素质中涌现出来的突出典型和重大成果,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抓素质教育,比素质提高,学文明先进,创文明一流的强大舆论氛围。二是监督。就是运用新闻媒体广泛性、多样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及时地揭露和鞭挞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和不良现象,从而达到弘扬正气,遏制邪气的目的。可以说,新闻舆论的这种监督功能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监督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

6.培植廉洁诚信文化:廉洁文化以崇尚廉洁、追求廉洁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价值规范、社会风尚于一体,反映着人们对廉洁的总体认识,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荡涤腐败文化,对于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具有重要作用。诚实守信是廉洁从政,建设廉洁文化的前提。孔子说:“信者,人之根,国之本也。”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建设和谐社会、发展进步的源泉,是个人立身之本,成事之基,处事之道。经济转轨时期,现实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失信行为,而政府诚信缺失成为失信的直接诱因,因为失信,才出现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面对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信用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我相信如果每个人都有这种提高素质的信念,中国人一定会创造一个大国的精神文明环境,让精神永远伴着物质飞速发展的步伐而不断进步。那个时候,中国将毋庸置疑成为真正的大国,而中国人将顺

2016人才理事会邀请函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六篇

人才理事会邀请函

邀请函

尊敬的 女士/先生:

兹定于2016年06月14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北大国际(bimba)商学院 主办的“总经理的人才战略”专题讲座。

敬请拨冗光临,共襄盛举!

会务专线:023-61975068

讲座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讲座地点:(待定)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重庆巾帼园(石子山体育公园正门)

人才理事会邀请函 [篇2]

各有关单位:

香港东方之子国际集团依托香港华人东方之子联合会的公共关系资源和东方之子品牌资源的独占优势,秉持大盘运作,长线投资,多元整合之经营理念,集团全线规划经营,整合营销传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关推广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与网络营销培训,观光农业基地建设及综合开发,矿产投资,美容科技,艺术中心,国际贸易等诸多业务领域。东方之子集团从产业链整体上架构了品牌媒体规模投资,品牌产品基地发展,多渠道推广促进,多环节增值营收的运营体系,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态势。

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是一家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于一体的新媒体,是商务办公、人脉互动、视频营销为一体的全球实名制、社会性网络新媒体。是香港东方之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打造,由国内子公司---郑州东方之子网络传播有限公司独家运营。战略合作伙伴是阿里巴巴、百度。

东方之子是身份的象征。

东方之子是成功的标志。

东方之子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

东方之子具有唯一性。

东方之子具有不可复制的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力、影响力和传播力。

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以快速精准的方式为各行业精英提高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是各行业对外展示自己最直接的窗口,是每个从事阳光事业最好的舞台,是高端人脉永久的网上办公之家,并使其互为朋友或客户,让财富倍增!

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是全球第一家,以全球华人为对象,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直面全球公众,直面企业家、精英代表、各行业领袖、各领域机构领导和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人士等高端群体。

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内容具有可视性,写实性、实用性、真实性以及收藏性,并使其融为一体。是顶级的商务互访、名人交流、品牌展示与信息互动的媒介平台。本平台汇聚世界各国各行业杰出的精英人士,进行线上展示,线下交流,共享人脉资源,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为了进一步更好的解读东方之子,展示东方之子魅力,经研究决定现成立东方之子理事会。

东方之子理事会宗旨:为东方之子提供线上展示,线下交流,相互合作,共赢天下。

理事长:120万。

1 冠名东方之子。

2东方之子冠名上百度首页,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展示形象、品牌及产品。

3 因东方之子具有唯一性,理事长东方之子冠名,永久保留唯一冠名。

4 理事长单位是行业杰出榜排名首选单位。

5 理事长单位是全球华人东方之子联合会候选人单位。

6理事长单位是香港东方之子高端人脉经济论坛特邀嘉宾。

7 理事长单位是东方之子财富榜首选候选人。

8理事长单位是东方之子首选原始股东。

9 参加香港高端人脉网路营销培训。

10参加香港东方之子组织的所有系列活动。如对接政府关系,投融资洽谈,项目合作,人才交流,海外考察等。

11 颁发理事长荣誉证书。

12 颁发东方之子行业杰出榜荣誉牌匾。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13东方之子人物访谈专题片、企业形象专题片、产品品牌专题片位于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首页首播。

14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办公管理系统为理事长单位永久开放。

15办公管理系统提供内部企业管理,外联高端人脉互动,线上交流,线下合作。

副理事长:80万。

1冠名东方之子。

2 “东方之子冠名”上百度首页,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展示形象、品牌及产品。

3 因东方之子具有唯一性,副理事长东方之子冠名,永久保留唯一冠名。

4副理事长单位是行业杰出榜排名首选单位。

5 副理事长单位是全球华人东方之子联合会候选人单位。

6 副理事长单位是香港东方之子高端人脉经济论坛特邀嘉宾。

7 副理事长单位是东方之子财富榜首选候选人。

8副理事长单位是东方之子首选原始股东。

9 参加香港高端人脉网路营销培训。

10参加香港东方之子组织的部分系列活动。投融资洽谈,项目合作,人才交流,海外考察等。

11颁发副理事长荣誉证书。

12 颁发东方之子行业杰出榜荣誉牌匾。

13东方之子人物访谈专题片、企业形象专题片、产品品牌专题片位于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首页首播。

14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办公管理系统为副理事长单位永久开放。

15办公管理系统提供内部企业管理,外联高端人脉互动,线上交流,线下合作。

理事:16万。

1 冠名东方之子。

2“东方之子冠名”上百度首页,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展示形象、品牌及产品。

3 参加行业杰出榜排名。

4因东方之子具有唯一性,理事单位东方之子冠名保留五年。

5参加香港东方之子高端人脉论坛。

6 参加香港高端网路营销培训。

7 东方之子人物访谈专题片、企业形象专题片、产品品牌专题片位于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首页首播。

8全球东方之子网络传播平台办公管理系统为理事单位开放五年。

9 办公管理系统提供内部企业管理,外联高端人脉互动,线上交流,线下合作。

理事会成员均优先享受香港全球东方之子财富论坛、东方之子俱乐部、东方之子商学院、本平台主办或承办相关活动以及协助协调组织活动等事宜。

其他服务均按理事会章程服务执行。

电话:0371-87090839

手机:13903868667 18637126532

网址:#url#

地址:郑州国贸中心806室

人才理事会邀请函 [篇3]

河南省先进文化研究会 名人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

同志:

您好!

鉴于您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影响,经研究决定聘请您担任河南省名人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职务。

河南省先进文化研究会 名人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

人才理事会邀请函 [篇4] 贵公司人力资源部##:

市人才中心hr经理沙龙俱乐部是为我市人力资源管理精英搭建的高层次交流平台,2016年创办至今已举办四十余期活动。沙龙的宗旨是:精心打造hr领域沟通平台,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促进hr经理人职业理念、业务技能的沟通交流,共享资讯,共同成长,推动常州市hr经理人队伍建设及其素质提升。

沙龙活动形式主要有研讨会、讲座、参观交流、户外拓展培训等。沙龙具有参加人员层次高、活动主题新、参与交流程度深等特色,创办至今已有数百位知名企业hr经理参加了活动,所有参加者都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利于深度交流的平台,让大家在信息共享、感情联络和工作开展等方面获益匪浅。

2016年将再邀请我市100家知名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加盟hr经理沙龙俱乐部(人力资源部经理为单位代表参加活动),诚邀贵单位参加。

沙龙俱乐部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免费参加hr经理沙龙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机会结识众多同行,相互交流切磋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3、部分人员将受邀担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顾问,参加我市“hr经理校园行”活动;

4、市人才中心为hr经理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解答及法规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发展信息;

5、各hr经理轮流担任每次活动的轮值主席;

6、对hr经理沙龙俱乐部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人才理事会邀请函 [篇5] 尊敬的######阁下:

杰出华商理事会,是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南南工业合作中心、天九儒商投资集团等单位联袂打造的全球性杰出华商服务平台,致力于整合全球资源,在投资、融资、招商、贸易、咨询、培训、品牌、传播、营销、公关、人才、税务、法律、慈善等方面,为会员企业提供“一站式终身服务”。

杰出华商理事会成员分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四个级别。企业资产或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社会形象良好的华商企业,可以申请加入。

贵公司如有意加盟,请速将申请表填好传回,经审核通过后,及时为您办理入会手续。

协会详细资讯见随函所寄协会简介,或查询协会网站:#url#。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天九儒商投资集团 中国南南工业合作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理事会成员权利 理事单位权利

1、企业被授予“杰出华商理事会理事单位”牌匾。

2、第一负责人担任“杰出华商理事会理事”。

3、第一负责人作为杰出华商代表出席每年举办的杰出华商大会(4月)、华商资本论坛(6月)、财富领袖论坛(8月)、华商500强论坛(10月)、华商精英合作年会(12月)等5次杰出华商千人大会,并享受7折优惠。

4、第一负责人免费出席3次中华儒商大讲堂高端培训及商务交流活动(每年3~12月每月一次,每次3天)。

5、企业招商信息,在每周一期的《买方卖方》电子杂志上免费刊登,发送全体会员。

6、第一负责人免费参加每月一次的投融资总裁特训班。

副理事长单位权利

1、企业被授予“杰出华商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牌匾。

2、第一负责人担任“杰出华商理事会常务理事”。

3、第一负责人作为杰出华商代表出席每年举办的杰出华商大会(4月)、华商资本论坛(6月)、财富领袖论坛(8月)、华商500强论坛(10月)、华商精英合作年会(12月)等5次杰出华商千人大会,并享受5折优惠。

4、第一负责人及高管免费出席10次中华儒商大讲堂高端培训及商务交流活动(每年3~12月每月一次,每次3天)。

5、企业招商信息,在每周一期的《买方卖方》电子杂志上免费刊登,发送全体会员。

6、第一负责人免费参加每月一次的投融资总裁特训班。

7、企业投融资项目,由投融资咨询与对接中心常年进行对接促进。

8、融资项目可申请由理事会相关授权服务机构进行融资代理,免收前期服务费用,融资成功后,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3%收取佣金(不成功,不收费)。

9、有上市计划的企业,理事会专业服务机构天九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免费提供上市咨询服务,并推荐给相关风险投资机构。

10、第一负责人优先参加每年举办一次的“外交官之春”活动,与各国驻华大使、我国曾驻外大使面对面交流,并享受5折优惠。

11、第一负责人优先参加每年举办的“中非合作圆桌会议”等地区性国际商务活动,并享受5折优惠。

12、第一负责人子女(20~35岁)可优先加入全球华商未来领袖俱乐部,并享受5折优惠待遇。

13、第一负责人的夫人可优先加入儒商夫人俱乐部,并享受5折优惠待遇。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理事长单位权利 一、荣誉

1、企业被授予“杰出华商理事会理事长单位”牌匾。

2、企业第一负责人担任“杰出华商理事会副理事长”。

二、基础商务服务 1##、华商大会。企业第一负责人每年免费以嘉宾身份出席杰出华商大会(4月)、华商资本论坛(6月)、财富领袖论坛(8月)、华商500强论坛(10月)、华商精英合作年会(12月)等5次杰出华商千人大会。 2##、儒商讲堂。企业第一负责人及高管免费出席每年3~12月每月一次(每次3天,共10次)的中华儒商大讲堂高端培训(每年限30人次)。 3##、城市考察。企业第一负责人免费参加每月1~2次的城市投资考察活动,与城市领导面对面交流,共享城市商机。 4##、合作对接。企业招商信息,在每周一期的《买方卖方》电子杂志上免费刊登,发送全体会员。 5##、会所服务。外地企业第一负责人来京,由“华商之家会所”免费提供接送机、市内用车、住宿、餐饮服务(大型会议期间按当次邀请函规定执行)。在京企业,第一负责人免费出席每月一次的会员联谊沙龙。 三、金融服务 1##、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理事会专业服务机构“华商500投资基金”的直接投资。 2##、融资代理。融资项目可申请由理事会相关授权服务机构进行融资代理,免收前期服务费用,融资成功后,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3%收取佣金(不成功,不收费)。 3##、代发基金。融资标的较大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由理事会专业服务机构天九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发起专门的项目投资基金。 4##、投资推荐。企业闲置资金可通过理事会获得vc、pe、ipo等高收益投资机会。 5##、代选项目。可根据企业投资需求,在会员中甄选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 6##、上市推荐。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天九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免费提供上市咨询服务,并推荐给相关风险投资机构。 7##、特别培训。每月举办一次投融资总裁特训班,帮助企业家掌握投融资的基本策略与方法。 四、营销服务 1##、会议营销。每年举办各类大型会议(培训)15次以上,累计将有超过2万人次的企业家出席会议。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申请在有关会议期间进行展示或销售。 2##、会员渠道营销。符合协会高端服务定位,并特别有益于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优质产品,可申请在会员中进行推广。 3##、产品形象提升 (1)赠送政要名流。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申请由领导作为礼物公开赠送给有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要及其他社会名流。 (2)大型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申请作为有关大型活动的指定产品或推荐产品。 (3)协会重点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申请成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推荐产品或指定产品。 (4)为会员产品提供形象策划与包装服务。 4##、海外营销。协助会员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帮助寻找海外营销代理。 五、公关服务

1、企业第一负责人可申请优先参加每月举办的“中华名人乒乓球联谊赛、棋牌联谊赛、高尔夫联谊赛、保龄球联谊赛”等高端联谊活动。

2、协助企业举办新闻发布会、新产品发布会、大型庆典等重大活动。

3、协助企业进行政府公关、媒体公关、危机公关。

4、协助邀请企业顾问、形象代言、名人题词等。

六、传播服务 1##、中国国家网络电视台(##cntv##)传播。

cntv开播了《企业tv》、《幸福企业》、《华商盛典》、《买方卖方》、《儒商讲堂》、《城市商机》等栏目,用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向全球常年播出,可有效传播和提升会员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家品牌。

2##、杰出华商大会传播。

(1)每年在北京举办的5次杰出华商大会,企业第一负责人若出席会议,大会会刊每次给予1个彩色整版宣传。

(2)在杰出华商大会上,每年可安排一次5分钟企业宣传推介。

3##、《杰出华商》杂志传播。

(1)理事会会刊《杰出华商》杂志,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版企业专刊,以提升企业对外形象。

(2)《杰出华商》杂志封面、封二、封三、封底、内页,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形象宣传。

4、为会员企业提供媒体整体传播策划,并帮助整合媒体资源实施传播方案。

七、国际商务服务

1、第一负责人免费参加每年举办一次的外交官之春活动,与各国驻华大使、我国曾驻外大使面对面交流。

2、第一负责人免费参加每年举办的“中非合作圆桌会议”等地区性国际商务活动。

3、第一负责人免费参加每年举办的“杰出华商财富全球行”活动(旅行费用自理)。

4、“杰出华商法国创业园”优先为会员企业低成本安全进入欧美市场提供便捷服务。

八、咨询服务

1、理事会常年邀请有关税务领导、专家,为会员企业进行税务培训、指导、咨询,规避税务风险。

2、理事会常年邀请有关政法领导、专家,为会员企业进行法务培训、指导、咨询,规避法律风险。

3、理事会常年为会员企业提供战略、品牌、营销、人力资源、传播等管理咨询服务。

九、权益保护

协会“杰出华商权益保护中心”本着“保护企业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利用自身与工商、税务、政法、媒体、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和国内外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和强大的顾问团,全力维护理事长单位及第一负责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十、子女服务

第一负责人子女(20~35岁)可免费加入全球华商未来领袖俱乐部。

十一、夫人服务

第一负责人的夫人可免费加入儒商夫人俱乐部。

副会长单位条件与权利 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副会长单位:

1、企业资产在10亿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力和美誉度。

3、企业第一负责人热心社会活动与公益事业。

副会长单位权利:

1、享受理事长单位全部权利。

2、第一负责人担任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副会长。

3、第一负责人以贵宾身份免费出席各项活动。

4、第一负责人参与理事会与协会各项重大决策的制定。

5、第一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者,在国内外相关活动中可以担任主持人、

演讲嘉宾、对话嘉宾、代表团团长。

6、第一负责人及企业高管来京,享受专人专车、专职秘书服务。

7、企业优先共享协会各种服务资源。

2016儿童慈善需求调研报告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七篇

中国儿童慈善事业深深植根于传统社会爱幼护幼的精神土壤中,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中获得了新的方向和动力。2016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媒体到个人,都对儿童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对社会服务的巨大需求呈现出来,为慈善组织运作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同时,弱势儿童群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多样性,对服务提供方——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有超过2.2亿0-14岁的儿童,占全国人口16.6%。不管是政府还是公益慈善组织,要想为儿童提供最优质的服务,首先都需要准确确定儿童需求。从需求层次来看,有贫困儿童的基本生存需求、困境儿童的特殊权益保护、以及所有儿童都具有的发展需求;从需求领域来看,有营养、医疗卫生、大病、心理发展、品德教育、体育教育、艺术教育等;从弱势儿童群体类别来看,有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等,他们分别面临着不同的困难,并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这些需求也在变化着。如何能够实现对各类弱势儿童群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准确分析和把握,更加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项目,成为众多慈善组织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共同调研编写的这份《中国儿童慈善需求研究报告(2016)》,是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探索的初步成果。报告提出一个分析框架,从横向和纵向上构建出一个儿童各类需求以及针对这些需求设计项目所需要的核心技术的坐标轴谱系。

这仅仅是给各位公益界的同仁提出了一个路径,一种方法,抛砖引玉,为业内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准确定位现阶段儿童需求,只是专业化道路上的第一步,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公益基金会,将会以此为新的起点,增进与业内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思考探索,在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上与大家携手同行!

以慈善之烛点亮生命之光

民政部副部长 窦玉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中西方文化交流交融,以慈善组织为载体的现代慈善事业得到了蓬勃有力的发展。如今,她已走过了31年。31年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只是短暂一瞬。毋庸置疑,慈善事业是年轻的。年轻则蕴含着生机,有着发展的远大前景,而发展更需要充分把握时代所赋予的使命和机遇。年轻也会遇到挑战和成长的烦恼,更需要各方呵护和监督。令我们振奋和鼓舞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系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6-2016年)》的发布,都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财富和实践指南。而慈善的普世性特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光大、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对于和谐社会的创建和民生的改善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慈善公益事业都处于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如何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需要我们深思。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成立最早的公募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为我们作出了表率。这份适时推出的《儿童慈善需求研究报告(2016)》,就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扣时代脉搏、紧握行业动态,以现阶段儿童慈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作相结合,为广大从业者开展儿童慈善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理论依据。仔细阅读该研究报告后,认同其独具的前瞻性、创新性、综合性和指导性。它将引领我们突破传统救助的思维模式,力求达成儿童公益慈善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做大做优做精做强为原则,将其最大限度地与社会公众参与儿童公益慈善事业的需求与期待紧密契合,从而激发社会公众奉献爱心的原生动力和最大热情,将“人人可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落到实处,进而赋予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作为世界上拥有儿童数量最多的国家,儿童慈善事业任重而道远。在这里,寄希望于全行业继承和发扬先进的、开放的组织理念,以敏锐的行动力引领年轻的慈善行业走向更加辉煌的未来。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慈善之烛为亿万儿童点亮生命之光芒。

前 言

《儿童慈善需求研究报告(2016)》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合作开展的一个研究项目。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公益基金会,在儿童教育及福利事业领域运作了31年,创造并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在公益研究领域5年耕耘,接触以儿童为工作对象的组织机构数百家,为数十家机构提供战略咨询或建议,从而形成了对儿童领域的深度观察和思考。

项目从2016年5月起至10月止,历经6个月的时间,最终产出为一个综合性的、具有领域内战略高度的框架体系,我们希望该框架对将来儿童慈善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产生引领性的作用。

整个研究期间,编写组在全国13个省市走访了45家儿童领域相关组织,深入了解了他们的项目设计及实施、组织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服务对象状况、当地社会状况等,从而形成了对于儿童慈善领域的深度认识。但这个框架所依据的信息量远不止于此,它汇集了研究团队数年来的基础经验和理论思考,是研究团队耕耘多年的成果之精华。此前知识的积累、问题的思考和案例收集在此都被充分挖掘和利用起来。可以说这份报告展现了研究队伍在儿童慈善领域的认识与探索过程。

此外,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咨询、访谈了相关学者,参考了兄弟团队的研究成果,他们很多研究已经站到了领域发展的前沿上,我们从他们的研究成果中受益匪浅,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儿童慈善需求框架研究不仅仅是一次调查资料的集中展示,而是利用资料建构一个理论框架,最终产出是一个具有理论高度和现实指导力的分析体系。目前对于儿童慈善需求的基本调查工作已经被众多的组织一次又一次地完成,但是我们在儿童领域的实践中看到,儿童慈善领域缺乏的不是数据和资料,而是一个解读数据、整理事实资料的分析体系。本次研究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开展的。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儿童慈善领域的工作应该以儿童的基础慈善需求为起点不断的生长和发展。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儿童慈善领域的工作沿着纵向和横向生长。在纵向上从低到高,具体表现为由基础慈善向特殊权益发展,然后再向儿童全面发展过渡;在横向上,由朴素的基础慈善向着专业化的项目运作发展,最终实现各种儿童慈善项目的有深度的专业化的运作,形成专业技术、服务模式和文化理念。

我们希望通过该框架体系对现实中的诸多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用理论体系为实践项目定位,进而为儿童慈善领域的资助方、公益项目运作者提供指导,我们也希望该框架能够对儿童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价值理念和专业化运作方面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由于时间仓促,信息量大,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目的和方法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小康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都逐渐提高,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度逐渐加强,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同一时期,企业和个人积累的社会财富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源。近几年,数量呈井喷式爆发的社会组织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学术界都积极致力于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在着力改善民生的方针指导下,国家对儿童福利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从政策和经费等方面保障弱势儿童福利的实现。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基本实现之后,先后提高了孤儿救助养育标准,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纳入医保体系,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残障儿童救助等。不难发现,国家对儿童的投入已经覆盖到教育、医疗、学龄期营养等领域。

上述这些,恰恰正是公益慈善组织也在发挥作用的领域。纵览公益组织的慈善项目,会发现它们也大量集中于助学、大病救助、营养改善等领域。弱势儿童例如孤儿、罹患大病儿童、残障儿童等,既是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也是众多公益组织的帮扶群体。而像大病医疗、营养补给、基础教育等领域,既是财政投入的领域,也是公益组织引导社会爱心资源进行支持的领域。

在这些需求领域,公益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探路者”的角色。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这些需求逐渐被纳入到政府保障体系中。公益组织面临着新的课题和发展空间。

要确定未来的工作领域和发展方向,公益组织首先需要做的是了解有哪些弱势儿童群体,以及他们不同层面的需求。确定儿童的需求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国有2.2亿0-14岁儿童,占到了人口总体的16.6%。如果对这部分群体进行一个需求状况的全面调查、统计和分析几乎无法想象。而单就其中的弱势儿童来说,他们的困境和需求状态也是不断变化的。基于此,本研究试图利用资料建构出一个具有理论高度和现实指导力的对于儿童慈善需求的分析体系,供业内交流使用。

二、研究目的

通过对目前中国儿童慈善领域的发展现状的梳理,我们发现,虽然儿童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不同儿童群体迫切的需求还没有清晰明确的答案。一些研究试图对全国所有地域、所有类型的儿童的所有慈善需求一一呈现,但是这样做有可能既无法提供完整的基础数据又无法提供一个有深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目前的中国儿童慈善领域缺少的不是对某种类型儿童的慈善需求的关注(恰恰相反,这方面的专项研究报告已经很多,在下一部分会作简单呈现),而是缺少一个总领性的、系统性的儿童慈善需求框架。因此,我们的目的是提出一个系统性、引导性的儿童慈善需求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儿童慈善需求框架”,来引导社会爱心资源的投放和输送,提高社会公众慈善捐助的使用效率。

该儿童慈善需求框架可以回答这样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l 儿童需要的到底是什么?

l 儿童需求的内在结构是怎样的?【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l 资助儿童时应该注意什么?(即公益组织在满足儿童需求的具体过程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专业化原则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本报告通过实证性研究,归纳现实中的数据和资料,提出一个系统性的儿童慈善需求框架,为公益组织瞄准儿童慈善需求提供系统的参考;为儿童慈善项目的选择提供清晰的定位;也为儿童慈善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原则。希望这个理论体系可以作为后来研究者和实践者可供拓展的系统性的框架模型,共同为中国儿童慈善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

关于定性研究,我们采用了多种具体方法,包括文献研究、访谈、参与式观察以及行动干预研究等。首先,我们阅读了大量儿童研究的文献和调查报告,对研究现状和政策现状进行梳理;其次,我们在全国13个省市访谈和跟踪了45家儿童领域相关组织,深入了解了他们的项目设计及实施、组织的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服务对象的状况、当地社会状况等。

关于定量研究,主要采用了研究团队从事流动儿童课题研究的调查数据。该调查对北京市郊区的6所流动儿童聚集学校进行了1276份问卷的调查工作。这些数据主要用于报告第三部分纵轴体系的建立。

第二部分:儿童慈善需求分析框架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逐渐弥补了一些儿童需求儿童问题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首先,就困境儿童类别而言,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需求,如失依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自闭症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我们不能再以统一化和标准化的方式来解决不同类别儿童的问题。其次,不管是何种类别的儿童,除了基本的生存需要,他们同样有着全面发展的诉求。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进程,所有的儿童都应该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机会,如何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于儿童的需求到底是什么的追问就越来越多,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

一、儿童慈善需求难以全面准确确定的主要原因

确定儿童需求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根据第6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中国的儿童数量占到了人口总体的16.6%。如果对全国2亿多的儿童进行一个需求状况的调研和普查几乎无法想象。而单就其中的弱势儿童来说,他们的需求状态也是不断变化的。另外一些具体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准确的描述儿童的全部慈善需求。

第一,儿童对需求的认知不全面。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孩子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但是其实孩子本人只能描述出部分需求,因为儿童受到自身阅历和成长经验的限制,很多需求位于他们的视野之外。比如,一家公益组织带领孩子们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做了一次儿童交往活动,孩子们也因此获得了团队感、增能感等重要的收获,但在活动之前,孩子们并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方面的需求。

第二,表层需求往往不是最重要的需求。在很多情况下显而易见的需要可能与更深层的问题或状况有关,但是人们可能并未觉察到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大龄孤儿对生活补助的需求非常迫切,但是如果只是单纯的给他们提供生活资助和物质援助是否有助于他们的生活改善?其实,对于大龄孤儿来说,一份谋生的技能比一份短期的资助要重要的多。很多时候受助人可能无法评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孰重孰轻,容易选择首先满足眼前的生活需要而忽略长远的发展。而专业的公益慈善组织,需要认真的评估到底哪种需求是根本性的需求。

第三,一些儿童需求的“诊断”需要专业技术。某些困境儿童的特殊需求需要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把握。例如留守儿童,他们的需求需要通过以社会心理学为核心的专业技术进行深度综合分析才能够实现。再如流动儿童,针对他们的需求调查则更多需要社会学的支持,了解他们在城市的融入状况,他们的教育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状况等等。而对于像自闭症、残障儿童,他们的需求状况则更多的需要医学背景和心理学背景的知识来加以把握。

第四,一些具体的需求信息的变动性较大,需要长期的跟踪调研和深入的社会学实践才能够获得。例如流浪儿童的数量和他们的需要。因为流浪儿童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活不固定性和对社会救助的排斥导致很难进入他们的群体、深入他们的生活。对流浪儿童数量的统计这项基础工作的开展都十分困难,更何况了解他们的需求状况。

二、目前已有的儿童慈善需求研究报告

对于儿童需求的研究,很多机构和公益组织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近几年时间里,有很多综合性的儿童需求调查报告和各个特殊儿童群体专项需求调查报告先后出炉。这些成果既有综合性的内容,又有单项的调查研究,既有基础需求的调查,又有发展需求的探索。这些需求报告向我们呈现了儿童领域复杂多样的需求状况。以下通过列表的形式简单呈现近两年部分有代表性的儿童状况和需求研究报告,并对这些报告所关注的儿童需求进行简单汇总(见表1)。

表1:近两年儿童需求研究报告列表

序号 报告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关注对象 主要需求 1 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报告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2016/05/04 青少年 l 获得可靠的生殖健康知识

l 学校开设相关生殖健康知识课程和讲座

l 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l 青少年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得生殖健康治疗 2 心智障碍儿童调查报告 南都公益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 2016/11 心智障碍儿童 l 心智障碍儿童获得早期治疗和康复服务

l 心智障碍儿童获得教育 3 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16/03 受虐儿童 l 儿童家庭需要基本的儿童权益及教育理念、方法普及培训

l 伤害发生,儿童及相关群体合理化的报案途径

l 受虐儿童能够获得基本的保护,尤其是家庭内部的暴力发生后,儿童能够在家庭之外找到庇护,免除多次伤害

l 有效的儿童保护体系(包括政策、法律执行、监护权剥离等) 4 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 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 2016/04 受害女童 l 受获得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

l 对于遭受性侵犯的女童有着特殊的需求,尤其是需要获得心理救济和法律救济 5 中国自闭症儿童现状分析报告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2016/04 自闭症儿童 l 基本的医疗需求,包括诊断、评估、个别训练及关于治疗的相关知识

l 获得基本养护、康复服务

l 获得特殊教育服务

l 获得保障和经济救助 6 中国儿童少年营养与健康2016报告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2016/05/21 农村儿童 l 营养和健康 7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6)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2016/05/31 中国儿童 l 儿童福利政策法规的完善 8 北京打工子女社区教育需求调查报告 木兰社区活动中心、新公民计划 2016/06 打工子女 l 音体美设施和器材

l 课外辅导

l 图书

l 多样化的社区活动 9 留守儿童健康人格报告 全国农民工文化送温暖行动组委会、中国人口宣教中心 2016/07/02 留守儿童 l 情感需求及健康人格的构建 10 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6) 卫生部 2016/09/12 出生缺陷患儿 l 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l 母婴保健

三、儿童慈善需求分析框架雏形

面对上述列表中的成果,我们发现,目前在儿童需求领域的调查已经非常专业化,各个领域都有专业的团队进行调查研究,每个方向都涉及多学科多层面的问题。

启动这项研究,我们希望进入公益组织的实际运作层面,在这些基础调查报告信息之上,进行更高层面上的分析加工,产生出一个更具有综合性、指导性的“儿童慈善需求分析框架”,其特征是:综合性、系统性、有深度、引领性。

公益慈善已经远远不是一个简单赠与,即通过给钱来满足单项需求的过程,也难以通过简单的需求调查来指导公益实践。儿童公益慈善领域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专业深度的领域,儿童需求的判断首先应在一个体系化的框架中进行。质性的判别、以理论为基础的综合性分析、行动指导框架的建立,已经优先于简单的数据收集。

基于这样的原则,本研究力求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呈现儿童需求的总体“生态”,即系统化的需求状况。我们希望能够将众多的儿童慈善需求整合为一个需求体系,在其间建立一个有机的联系—— “综合性需求体系”。

第二,如何满足儿童需求,即在单个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专业化技术、系统化服务模式和文化价值的体现,我们称之为“单项目体系”。我们认为,要实现效果的最优,就需要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化、系统化的做法。

两方面沿两个方向伸展开,纵向是综合性需求体系的建立,横向是单项目体系的完善。

1、纵向:儿童综合性需求体系

儿童综合性需求体系是指所有儿童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质、情感、技能、发展等各个层面的需求总和,而所有这些需求又具有一定的内在关系,并且处于一种互动转换的过程,儿童综合性需求体系就是在呈现儿童不同的需求基础上,将儿童需求进行分层和提炼,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通过研究现有报告和实际调研发现,儿童的需求虽然非常多样,还是可以根据其被满足的方式和内在联系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用钱可以满足的基本需求,这方面的需求往往与贫困、灾难联系在一起,可称之为“基础慈善需求”。例如,救灾、基本生活费的提供、营养满足、大病的救治、学费的提供等。这些需求只要提供足够的资金基本就可以得到满足。

第二,那些不是通过钱就能够满足的需求,但仍然属于基本生存层面的需求,它们通常与特殊的困境相关联,属于一些专项的权益,可称之为“特殊权益需求”。例如:留守女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孤儿、残障儿童、受毒品艾滋病影响儿童等。每一类群体分别处于不同的困境,面临不同的需求缺陷,因所处的特殊境遇而产生的需求我们称之为“特殊权益需求”。

第三,最难以通过金钱满足的是儿童发展需求。在保障基本生存基础之上如何通过专业化的公益方式促进儿童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发展需求虽不再与贫困、失能、特殊的困境直接关联,但却同样是困境孩子也面临的需求。同时,这些需求也是普通儿童所具有的。这些需求可称之为“发展需求”。例如,艺术能力的培养、团队意识的培养、思想品质的培养、公民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机会、现代生活方式的适应、人生意义的探寻等等。发展,是帮助的最高境界,是提供儿童服务的最终目标。

以上三个需求层面可以通过下图综合性地表达出来(见图1):

基础慈善需求:因缺乏资金而造成的基本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特殊权益需求:因陷于某种特殊的困境所形成的独特需求。

发展需求:所有儿童都涉及到的高层次需求,为了体现公益性,在此主要关注困境儿童在发展方面的需求。

基础慈善 特殊权益 发展需求 图1:儿童综合性需求体系示意图(圆圈表示各种具体需求,圆圈的大小不同代表需求的多样性)

2、横向:儿童慈善单项目体系

“单项目体系”就是在满足一个具体的需求过程中,也就是在开展某个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做法,在操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模式,以及服务项目背后的文化理念。总体来说就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儿童某项需求应该如何去做。单项目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运作项目的专业性。尤其是在不能单独靠钱就可以解决的项目中,更是需要专业性。例如,如何使流浪儿童愿意接受你的影响,因为很多流浪儿童连父母的管束都很反感,他们往往不愿意接受救助中心的帮助,而是不断的逃离,反复流浪。再如,如何避免在慈善资助的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尽管基础慈善可以通过给钱基本解决问题,但是,给钱的一个最大危害就是会造成受助人对资助的依赖,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养懒”。因此,在资助儿童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特定的技术来“给钱”。这些都是运作项目时需要考虑和具备的专业技术。

第二,项目不断深化形成整体服务体系。一个好的项目往往在满足某一个具体需求的过程中会不断深入了解受助人的一系列需求,会通过一点形成一个资助体系,将相关的志愿者动员、资助者回馈、社工技术的运用、后续工作等一整套内容都做出来,这其实也是在最好地满足儿童的需求。

第三,儿童救助与文化理念。在儿童慈善项目中尤其需要赋予高层次的文化理念,因为为儿童服务的项目可能会对他们的成长过程和人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没有正确的文化理念做引导,很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不可逆的终生影响。我们所强调的文化理念不一定是某种特定的理论,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只要是遵循科学和理性的规律以及尊重人性的立场衍生出的相对具体的价值原则都可称之为文化理念。例如,帮助孩子的过程中,从不同的组织中看到了这样一些说法:“陪伴孩子成长”、“让他们形成对社会的感恩意识”、“让孩子们学会坚强、敢于接受挫折”……这都是文化的成分。

除了这三方面以外,还有很多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但这三方面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成分,本研究在“单项目体系”中将重点关注这三个方面。

3、“综合性需求体系”与“单项目体系”的整合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发现,综合性需求体系是由低到高发展的方向,而单项目体系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当将这两个方面分别沿着纵向和横向展现出来,就成为本报告提出的“儿童慈善需求框架”(见表2)。这里展现的儿童慈善需求框架只是一个雏形,只是呈现出横向和纵向两种趋势各自的划分维度,其中的具体内容需要通过实证资料逐渐完善。例如每一类单项目体系中专业技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服务体系的模式是怎样的,文化价值理念都有哪些,我们会在之后的框架建构过程中具体呈现。

表2:儿童慈善需求框架雏形

儿童综合需求体系 单项目体系 发展需求 文化理念 服务模式 专业技术

特殊权益需求 文化理念 服务模式 专业技术

基础慈善需求 文化理念 服务模式 专业技术

第三部分:儿童慈善需求分析框架的建构过程

一、框架的建构方法和目标

上面呈现的儿童慈善需求框架是研究团队经过大量访谈和调研,归纳分析客观事件和现象抽象出的理论模型。这个框架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资料加工和理论分析的过程,在这部分我们试图呈现这个过程,以便读者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儿童慈善需求框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研究的工作方法首先是基于编写组多年来在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理论积累以及对众多公益组织的深度了解提出一个理论假设;之后,通过对本次在全国各地各种类型的公益组织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的深度剖析,运用归纳的方式建立分析框架。该框架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l 归纳整理众多的事实。即把儿童慈善领域的工作通过这个框架整合起来,为实践工作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项目定位的工具,并让后来者对此前儿童慈善领域的工作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l 指导公益领域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项目设计和运作。使他们能够运用更简洁的方法进入到一个更为专业化、更有深度、更有针对性的公益慈善道路上来。

l 增强公益组织、尤其是儿童领域公益组织的专业性和影响力。通过此框架,公益组织自身对儿童慈善领域的问题能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把握,并能够影响捐赠人,让他们的资源和公益组织的专业性结合起来,以实现公益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资过程中需要体现出公益组织在价值理念和专业运作方面的作用。

二、从公益组织的实践中看到的发展趋势

1、纵向的趋势

纵向的发展趋势是指儿童慈善项目往往从基础慈善做起,进而延伸至特殊权益保护和儿童发展,呈现出一个上升的势态。编写组在对诸多的儿童慈善项目进行调研之后发现,无论是从单一项目的发展程度还是从总体的儿童慈善项目的分布都呈现出三个层次:基础慈善、特殊权益、发展。

很多儿童公益组织在涉足儿童慈善领域之初往往从基础慈善做起,项目常常集中于医疗救助、儿童营养、应急救灾、资助基础教育等领域。其中有些组织在项目过程中开始探索深化,调整项目设计,由向儿童提供资金支持、物质支持,逐渐开始转移到关注儿童的心理需求,关注儿童的发展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更多的组织不再单单是资助儿童的生活费、医疗费、学费,而是探索一种促进儿童可持续发展和自立的项目方式。还有一些组织专门针对某一类特殊困境中的儿童开展项目,这类项目往往也是在满足儿童基础的生存需要之后会关注该类儿童的特殊的权益需求,进而促进儿童的综合发展。我们从诸多的调研资料中归纳发现这种趋势,发现这种情况不是个案,是一个总体的发展方向。这些运作前沿的机构,在满足目标群体基础生存的需要之后,纷纷开始向发展迈进。同时,这种趋势是步步积累和不断探索的过程,整个过程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基础慈善是儿童慈善项目的起点

众所周知,生存是一切需求的基础。当前我国还有很多贫困地区的基本生存条件影响了儿童健康成长。有关数据[1]显示:全国因疾病死亡的农村儿童50.5%未得到治疗或仅在门诊治疗;在贫困地区,儿童罹患重疾死亡率高达54%;贫困儿童罹患重疾后的死亡率比城市儿童高约9倍。因此,只有做好了保障儿童生存的基础慈善工作,儿童才有机会得到更好的发展。目前,保障贫困儿童的基本生存成为众多公益慈善项目的目标。

为了保障贫困儿童的医疗救助,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016年开始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用于救助受到疾病困扰的儿童。此外,2016年,神华公益基金会携手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开展的旨在帮助贫困家庭0—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即“神华爱心行动”。

为了让贫困地区的孩子“吃好饭、更加营养”,邓飞等500多名记者和国内数十家媒体联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发起免费午餐项目。

为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降低婴幼儿贫血率,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的普及程度,全国妇联、卫生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于2016年起,共同开展“消除婴幼儿贫血行动”项目。

为了改善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学生住宿条件,为每个寄宿生提供一个温暖的家,满足最基本的住宿生活需要,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筑巢行动”。

生存需求的基础性和迫切性,决定了基础慈善工作的重要性,也就是儿童慈善的起点在于解决儿童的吃、穿、住、教育、医疗等需求。基础慈善是儿童慈善的起点。

(2)保障特殊权益是儿童慈善的关键点

基础慈善项目的开展为广大的困境儿童提供了与普通孩子平等的生存机会,为保障儿童的基础权益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基础慈善项目也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政府对于儿童领域的基础投入不断加大,公益组织面临新的课题。在基础教育方面,2001年起,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开始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这一政策和配套的财政投入基本保障了贫困家庭的孩子有学上,而春蕾计划和希望工程最初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大病救助和营养改善方面的情况也非常类似,政府逐步出台相应政策并投入大量资金保障儿童的相应需求。面对政府职能不断完善,公益组织必须进一步挖掘儿童的需求,适时调整和转变,做出项目改革。

另一方面,儿童的特殊权益需求日益凸显。在满足了儿童基础慈善需求之后,不同类型的儿童因为各自不同的生活环境、地域条件等因素,逐渐体现出不同的特殊权益需求。比如,对于孤儿来说,政府每个月提供600元或1000元的补助,保障他们的衣食住行,这样对他们来说就足够了吗?他们真正缺少的是家庭的温馨和家人的关爱。再如留守儿童,他们最需要的是什么?起初,我们会给他们送一些学习用品,送一些慰问金。经过深入了解,我们发现,留守儿童最需要的是亲情的沟通和交流。再比如流浪儿童,他们虽然缺少生存的基本保障,但是在调查中很多流浪儿童拒绝接受来自外界的帮助,他们从救助站不断的逃离、反复流浪,并表示很喜欢从垃圾桶里找食物的生活。其实,流浪儿童最需要的是一个权威的影响,一个能够让他们安定下来不再选择流浪的环境和空间。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她们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困境儿童来说,在满足了他们基础的生存需求之后还需要关注他们差异化的权益需求,找准不同儿童的特殊权益需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满足这些需求是公益组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也成为解决儿童慈善的关键问题。

(3)发展是儿童慈善的核心

某北京打工子弟学校校长告诉我们,因为偶然的机会他走进了位于唐家岭的这所学校,当时就被这里的教育状况和孩子们的知识水平震惊了,所有孩子都交白卷。“可怕的不是不会,而是孩子们不愿意去思考。”后来许多媒体报道了他和这个学校的事情,于是社会上很多人捐资助学,喜欢送书本、铅笔盒、书包。但这位校长觉得这种方式没办法改变状况,“孩子没有书包,拿个塑料袋也能上学。他们需要的是好老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孩子其实缺的不是书包、文具,而是一个好老师,和对未来的希望。因此,儿童对于高质量教育资源的渴求和对获得自身发展的需求超过对物质方面的基础慈善需求。而如果我们仅仅解决了儿童的书包问题,而没有提供塑造儿童灵魂的工程师,没有教给儿童自我发展的技能和自我超越的品质,那么这一代的困境儿童长大后只会成为下一代困境儿童的父母。

从实际项目中我们看到,致力于促进儿童发展的项目设计往往也是解决一些基础慈善问题的有效手段。

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孤儿救助是当地儿童慈善的重难点问题。简单的给钱和提供物资援助,孩子很快就会回到原来的生存状况。即使是政府持续性的补助,每个月给1000元钱,这往往会导致很多孤儿不求上进,没有动力去掌握求生的技巧。等成年之后,没有政府的补助,他们的生活会非常艰辛。

到底通过什么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孤儿的问题?

在当地的调查发现,很多大龄孤儿缺乏必备的现代生活的生存技能和职业技术技能。他们有时候连汉语都说不流利,或者基本的交通规则都不懂。而很多人在长大之后选择到城市打工,由于缺乏上述基本生活技巧,生存和生活面临诸多困难,有的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于是,一些公益组织开始在这些地方对孩子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通过培训给他们教授基本的生存知识、生存能力,使他们获得一门生存的基本的手艺,从而不仅仅解决了孤儿的生存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发展问题。

这个案例中,通过发展型的项目让孤儿掌握了生存技能,在为他们的人生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孤儿的生存问题。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把着眼点放在发展上,往往可以帮助解决目标群体的生存需求等基础需求。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帮助弱势儿童获得独立的生存能力,从而使其获取长期稳定的生活收入进而实现自我价值。

随着儿童日益增长的艺术修养、团队意识、公民意识与能力的塑造等需求的显现,设计实施儿童发展类项目,用发展的手段解决基础慈善和特殊权益的需求,让儿童更多的参与和表达、促进他们适应现代生活方式,寻找到人生意义成为儿童慈善的核心。发展,既是综合解决儿童问题的“扳机”,也是儿童慈善的核心思想。因为,发展是帮助的最高境界,是提供儿童服务的最终目标。

(4)基础慈善、特殊权益与发展三者必须有机融合

综上所述,基础慈善、特殊权益与发展是儿童慈善中三个重要的方面。基础慈善、特殊权益和发展类的项目不是相互割裂或排斥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基础慈善类项目做到后期都开始关注儿童的发展,也看到很多关注某一类特殊群体儿童的项目也会在满足其基础层面的需求和特殊权益的需求基础上为儿童提供更多发展的空间和参与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特别关注发展的项目往往也不会忽视对儿童基础慈善需求的满足。比如很多以体育运动、游戏活动等形式促进儿童技能和心理发展的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也注意到儿童的身体健康,并在项目中提供基本的物质设施。

【案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让我玩”公益项目

为帮助流动青少年在团队体育中学习增强自信、沟通协作和设立目标等重要生活技能,更加自信地面对生活挑战和融入社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耐克公司于2016年共同发起了“让我玩”体育公益项目。项目倡导体育运动在青少年个性发展和社会交往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体育作为体验式教育手段在校园中的实践,并创建了《在运动中成长-青少年发展工具书》及体育教师培训手册等诸多可供广泛推广的工具书,帮助一线教师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即时采用和参考。项目目前在全国24个城市的440多所学校开展,累计有近100万名青少年直接参与并受益。

项目内容具体包括:

1、每年为1000多名校长和教师提供培训和交流,实践“以儿童为中心”的教学手段。

2、为项目学校提供超过2万套体育器材包和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3、每年举办超过1500多场的校内、校际足篮球训练营和联赛,为学生提供真正的运动成长体验。

4、每年选拔500多名大学生志愿者作为校外课外辅导员,开阔孩子们的眼界、传递社会关爱。

这就是我们在公益组织实践中看到的纵向发展趋势,即儿童的慈善需求分为三个层面:基础慈善、特殊权益和发展。这三个层面形成一种相互支持和相互融合的模式。我们可以此为工具,分析现实中诸多的儿童慈善项目处于哪一个层面,判断项目的发展空间和趋势。

2、横向的趋势

横向的趋势是指公益组织在探索如何能够更好满足儿童的慈善需求的横向上不断的前进。通过对很多组织的调研我们发现,无论是哪个层面的儿童慈善项目,在满足儿童需求的过程中会不断的提升运作技术,用更加专业化的方式来实现帮助儿童的目标;同时无论是哪一个层面的项目都会渐渐形成一种服务模式,即运作同一层次的项目所遵循的一些特定的原则和条件,最终形成一种规范;最后,有些儿童慈善项目往往会形成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文化理念,即在开展项目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价值和原则。

在横向上的发展趋势不像纵向那样有一个递进层次,而是更加接近于一种并列分布的状况,即追求专业化运作、形成服务模式和彰显文化价值,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三个方面的内涵。

(1)追求专业技术

儿童慈善项目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募集社会资金为困境儿童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帮助,满足他们的需求。而我们看到在实际的过程中单纯的给钱并不一定就能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越来越多的组织发现简单的给钱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后果,例如会造成受助人对外界支持的依赖,公开的资助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不恰当的给予方式引起受助人之间的竞争,甚至受助人拒绝接受帮助等等,证明给钱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

于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儿童慈善组织由原来简单粗放型的支持方法,逐渐转变为越来越关注细节和项目运作的专业性,避免因资助产生后续的问题。例如,一些做助学项目的公益组织选定受助人之后不再大肆宣扬,而是充分尊重孩子的隐私,要求学校对所有受助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需要公开,必须征得受助人的同意。再如,一些医疗救助类的项目特别容易产生家长和儿童对资助的依赖,甚至有些家长拿到资助款之后丢下孩子跑掉。面对这种情况,公益组织开始转变资助模式,让受助人能够在获得资助的同时心怀感恩,努力自立,尽量让家长参与所有的讨论过程,把资助费用用于弥补医院的治疗和住院费用,不再直接给到家长。此外,还有一些营养支持类的项目,运作过程中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物资分配问题等,有些专业的公益组织就会发动当地学校的老师和家长充分参与,让家长成立监督委员会,参与到厨房建设、食品购买和后期监督的过程中。

这些专业技术概况起来大概有:选择和瞄准受助对象的方法、避免受助人对资助产生依赖的方法、充分动员受助人参与资助过程的方法、如何在项目过程中尊重儿童,避免标签化的方法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就会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这体现了儿童慈善类项目的运作需要专门的人才支持和技术经验,儿童公益慈善已经进入专业化运作的时代。

(2)形成服务模式

在专业技术的运作基础上,儿童慈善项目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就是开始形成一些有特色的服务模式和运作体系。也就是说很多项目不再是单一的项目,而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的不断发掘形成一系列项目群,组成一个立体化的服务体系。例如:在白血病儿童救助项目中,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发现白血病儿童除了需要一定的医疗费用支持,他们还需要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但是长期在医院无法实现这种愿望。于是,基金会就开展阳光伙伴计划,招募大学生志愿者到医院陪伴白血病儿童读书、游戏。另外,基金会还会时刻关注受助儿童的心理和情感变化,用专业的社工技术为孩子和家长服务。此外,对于出院的白血病儿童,基金会还会长期关注和跟踪,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帮助他们做好农村医疗保险报销的后续工作等。

我们看到这样的项目已经不再是一个单一的项目,而是不断衍生出一系列的辅助项目,成为一个救助体系,这样的服务模式在很多运作良好的公益组织中都会看到,他们真正为儿童的利益考虑,尽可能多的提供更加细致的服务项目来促进其权益的实现。

(3)彰显文化理念

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项目往往能够带来某种价值和文化,尤其是儿童慈善项目,更需要一些具有引导作用的项目来倡导某种文化和价值。我们看到一些儿童慈善项目已经逐渐开始形成一些特定的文化符号和价值理念,并且在践行这些理念的时候为整个慈善领域带来很多思考。

例如,我们看到美新路基金会的大朋友项目所倡导的“用爱陪伴生命”的文化和理念,影响和改变了无数的大朋友和小朋友。面对国家级贫困县留守儿童,或者是跟随父母打工的城市流动儿童,大朋友项目不是倡导志愿者为孩子辅导学习、提供物资以及经济资助,而是陪伴他们走过一段成长的人生路。志愿者通过写信和见面的方式和小朋友建立联系,彼此传递关爱、建立友谊,为小朋友打开一扇充满爱的窗,追求和树立更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大朋友志愿者是孩子们的陪伴者、倾听者、人生道路的分享者。

再如,中国儿基会与空军联合实施的“蓝天春蕾计划”,不仅为边疆地区的贫困儿童提供生活费、学费等资金上的帮助,还鼓励驻地空军官兵和所资助的孩子们做朋友,空军官兵用切身的经验和感受,鼓励孩子们认真学习、成长成才,同他们建立起深厚的感情。

此外,慈善救助毕竟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去帮助到所有的孩子,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面对那些无力救助的孩子,其实不是站在道德的立场去极力抢救而需用心用爱静静的陪伴。一些家长为了救治身患绝症的孩子苦苦挣扎,悲苦的维系孩子的生命,却忽略了用爱和快乐去让他享受短暂却依然可以美好的生命。而一些具有文化价值理念的组织往往懂得接受和尊重生命的规律,引导孩子和家长懂得感恩,而不是陷于对自身命运的抱怨无法自拔。

彰显文化价值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有深度的公益项目的主要特点,一个可以输出价值观和文化理念的组织才可以引领行业的发展。

3、发展趋势示意图

综合来看,我们通过公益组织的实践看到了两种发展趋势。纵向上,儿童慈善项目从基础慈善逐渐深化,开始关注儿童的发展;一些主要关注某一类特殊儿童群体的项目也从保障孩子的基本生存需要转移到探索该类儿童的特殊需求,保障他们的特殊权益,并且在这些基础上让流动、留守、流浪、残障等儿童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关注自身价值和追寻生活的意义。横向上,我们看到的趋势是不论哪个层面的项目都从最初的简单操作开始逐步形成更加专业化的运作技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并且慢慢形成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全方位立体化的满足儿童需求;另外,一些追求卓越的公益组织开始形成具有代表性和引导性的文化价值,遵循着一些特定的理念运作项目,对整个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整个发展趋势可以用下图来表现(见图2)。

专业技术+服务模式+文化理念

发展 特殊权益 专业技术+服务模式+文化理念 专业技术+服务模式+文化理念

基础慈善

图2:儿童慈善需求纵向发展趋势示意图

三、纵向体系的建立:以流动儿童为例

由于儿童领域过于宽泛和庞杂,为了更清晰地阐述这部分理论模型,在这一部分中将主要通过流动儿童这一类特殊的群体来建构纵向体系。通过数据和资料分析他们的需求是怎样分布的,由此推及其他儿童领域。

对于流动儿童来说,我们的假设是:首先,这类特殊儿童因为其群体特征而具有自己的特殊权益需求;其次,该类群体中也存在着贫困者,他们的生存也可能面临挑战,因此他们有基础慈善层面上的需求;最后,这类儿童群体还存在着更高层面上发展的需求。需要明确的是,该类儿童的特殊权益需求是该类群体所特有的,而基础慈善与发展需求则与其他儿童类别都是一致的。

1、流动儿童问题

在过去二十年里,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流动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流动儿童群体。根据2016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占全国进城务工人员的比例为12.44%。根据这一比例和全国进城务工人员总量(1.4735亿)推算,全国14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的数量达到1833万。[2]根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流动儿童被排除在城市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之外,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在基础慈善方面诸如教育、健康、卫生等方面的挑战非常严峻。在过去的三年里,我们从事了流动儿童相关课题的研究。现将流动儿童的需求整理归纳如下。

2、流动儿童基础慈善需求

我们认为带有明显流动儿童群体特征的基础慈善需求是教育需求和医疗卫生需求。

(1)流动儿童的教育需求

我们发现,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总结起来可以有这样四个方面:(1)流动儿童在迁移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超龄入学的现象,未能适龄入学使其错失了最好的受教育时机;(2)流动儿童往往会在随父母迁移过程中被迫中断学业,跨地区、跨学校的不连贯的学习生活会造成其学习成绩较差、与同学关系疏远等情况;(3)流动儿童大多就近在打工子弟学校入学,而这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无论是在师资力量、教学环境还是在教学水平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4)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水平主要集中在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的水平比较低。

以上四个方面综合反映出流动儿童所面临的教育困境。从中可以看到流动儿童教育需求的紧迫性和严峻性,因为教育质量会严重影响这些流动儿童日后的生活与发展。

(2)流动儿童的医疗卫生需求

我们在调研和访谈中发现,流动儿童身体素质和家长的健康状况都令人堪忧。曾经资助北京打工子弟学校学生体检的某基金会负责人介绍说“我们给几个打工子弟小学安排了免费的体检。之前,他们大部分人从来未参加过体检。我们发现有家庭遗传病的儿童群体问题很大。有些是孩子的父母是残疾,或者身体有病。因此这类儿童不仅仅有遗传病的风险,也经受着精神压力。这就意味着他们几代人都继续处于社会底层,不断的被边缘化。”

因此,流动儿童对于营养健康和医疗卫生的需求也十分显著,应加强对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其健康水平。

3、流动儿童特殊权益保护

流动儿童作为一个独特的困境儿童群体,除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与城市儿童相比有所欠缺外,流动儿童所面临的一个迫切的问题是因为流动迁移导致的教育需求无法得到正常满足。政府从1996年起就先后出台了很多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文件,如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16年)等。此外,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投入了财政资金用于改善流动儿童的入学条件,对民办学校流动儿童给予补助,通过强化公共服务以改善流动儿童受教育环境和条件。这些措施为流动儿童教育环境的改善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复杂的系统问题,除了政策环境和基础条件的改善,其需求还体现在学校管理方式改变、家庭教育功能改善、社区教育的补充等方面。

(1)学校:以非控制的手段管理和教育

这是中国社会的传统问题,即教师通常会依靠“打手掌”或类似的体罚、强制等方式来教学生听从自己,除此之外很少有别的有效的方式。一位校长这样说:“还能有什么方式?”一位老资深教师是这样说的:“我不敢打他我就找人来打,我找他的家长来打,那样就不会到法院告我了!”这虽然有些说笑的味道,但却代表一种普遍的现象。另一位被调查者附和道:“哪个班都避免不了有特别淘气、特别调皮的那种孩子,确实是,也没法弄。”

而在老师的体罚和强制压力下,有些孩子对老师产生了恐惧心理或者痛恨心理。

一位7年级的女同学在学校中这样对访谈员说:“我真想拿板砖去拍老师”。问她喜欢什么样的老师,她说:“喜欢有共同语言的”;继续问她:“什么是共同语言”,她说:“我们说人话,他不要讲‘鸟语’。”“鸟语”是指以蛮横、不尊重人的态度对待学生。她继续说:“我们不喜欢这个校长,我们特别讨厌这个校长。我们喜欢的老师都走了,都被校长给赶走了。”

因为教师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学校秩序因此而出现问题。调查数据显示,班级的课堂秩序一般都不太好的超过一半。

当使用一个很具有“挑衅性”的问题即“看到别的同学顶撞老师自己高兴”,结果,只有约一半的同学认为自己肯定不是这样,而另一半同学或者含糊其辞,或者认为的确如此。当问及对校纪校规的态度,有超过30%的学生认为自己“不愿遵守校规”。

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和资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流动的教学形态,形成对于教学手法、课堂环境更高的要求,这是流动儿童的特殊权益问题。其实流动儿童最缺乏的不是有没有去故宫玩,有没有看过长城,而是如何让他们不通过网络寻找生活的乐趣;流动儿童更看重的不是有没有学费,而是老师能够用一种民主有效的方式管理班级,对待学生,能够不用强制力和体罚来对学生产生权威和影响力,让学生愿意跟随其学习。

也就是说,对于流动儿童来说,在学校中他们的特殊权益的需求是:如何以非控制的方式让孩子们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2)家庭:家长更多照顾和关心家庭能够提供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积极社会功能的环境,对于流动儿童而言,家庭是他们社会化的最初场所,也是他们融入城市的基本依托。而流动儿童的家庭环境普遍较差,主要体现在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教育功能两方面均显著差于城市儿童。其中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功能普遍较弱,教育观念淡薄,导致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方式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3]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电子游戏和网络上瘾在流动儿童中比例很高,超过四分之一的孩子非常迷恋网络游戏。根据以往对于儿童网瘾的研究显示,孩子网络成瘾往往与不良的家庭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其中对儿童的情感关怀的缺乏和爱与交流的表达欠缺都是导致儿童网瘾的重要因素。[4]而这些因素在流动家庭中比正常的家庭表现的更为突出。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流动儿童家长职业类型的特殊性,大多从事的是个体经营业,如批发水产蔬菜水果,经营理发店等,少数家长进入工厂务工。这些职业的特点主要是工作时间长,基本没有固定的休息日,这就导致家长与儿童之间的情感交流和沟通严重不足。

家长1:“孩子做作业时,我们在楼下干活,只是抽空上去看一看,督促一下,也不是时刻看着。一般是没有(监督)的。”

家长2:“没有人陪着孩子做家庭作业,一般孩子做作业时,我们都不在家。”

总体而言,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教育资源匮乏、教育期望两级化、教育能力不足以及家校沟通不够积极主动等问题凸显。因此,对流动儿童来说,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功能的改善也是非常显著的需求。

(3)社区:更平等开放的非歧视态度

流动儿童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同其父母以及其他社区成员紧密相连,而多数流动儿童都跟随父母生活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城市中地理和人文环境较差的地方。使他们远离了城市文明,更接近城市中的脏乱差。这就导致流动儿童对城市的理想生活与现实之间产生巨大的反差。此外,流动儿童长期在城中村生活,其接触的人群也都是流动群体,在这些流动人口聚集区逐渐形成相对封闭的亚文化圈,而与城市主流社会的接触相对很少,这对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和社区教育并不十分有利。

2016年,深圳市妇女儿童心理咨询中心对1500名8到17岁的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流动儿童存在自卑、孤僻、人际关系不良等问题,许多流动儿童认为自己受到过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调查报告显示,近30%的流动儿童曾感到压抑、被歧视,认为“城里人”看不起他们。这些孩子大多性格内向,行为拘谨,自卑心理较重,自我保护、封闭意识过强,相对孤僻,不敢、不愿与人交往。调查中,68%的流动儿童更喜欢生活在“老家”,主要因为老家有熟悉的伙伴;近六成流动儿童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

流动儿童需要适应在社区中的生活,除了学习文化知识还需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尤其是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要经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区环境和社区生活。因此,如何在流动儿童的生活社区提供有利于他们成长为社会人的教育服务也是流动儿童面临的重要需求。

4、流动儿童发展的需求

我们在对流动儿童进行的调查中发现,流动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年级的增高厌学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我们就流动儿童的“逃课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流动儿童按照年级顺序对于“想要逃课”的愿望比例中分别为:9.2%,7.5%,10.4%,23.3%,29.2和38.4%。

根据我们看到的现象和数据分析可以得出,流动儿童年级越高,发展的空间和动力越小。我们看到高年级的孩子普遍呈现出自暴自弃的情况,而这非常不利于他们成年之后的整体的发展。所以,对于流动儿童来说,如何给他们提供一个发展的路径,让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是非常重要的。

流动儿童与所有其他类型的儿童一样最根本的目标是发展,但是,对于流动儿童而言其发展的路径可能有别于普通儿童。我们认为,流动儿童的发展需求是基于其基础慈善和特殊权益需求之上,并且有助于基础慈善需求和特殊权益需求的满足。流动儿童的发展需求主要包括:技能培训、团队意识和归属感、公民素质提升、现代生活方式的适应、人生意义的探求等等。

(1)流动儿童对技能培训的需求

流动儿童的发展动力来源可能并不像正常儿童一样通过常规的学校教育就可以获得,因为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学校甚至无法满足流动儿童基础的教育需求。而让流动儿童获得一种发展的动力,其切入点必须是一些具体的事情,也许是某种他喜欢的游戏,某个他比较擅长的艺术类别,或者某本他特别喜欢的书。因此,流动儿童更需要一些特别的技能培训。例如体育技能、艺术技能、生存技能等。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正在开展的“让我玩”项目,让流动儿童掌握更多的体育技能,特别是篮球。再如,儿童乐益会在打工子弟学校开展的“运动成长空间”项目,也是通过体育培训的形式来为流动儿童服务。另外,南都“新公民计划”中也有很多关于艺术培训和艺术表演方面的项目,例如"今日美术馆"活动为培养农民工子女的艺术兴趣而量身打造。这些项目都是在探索通过满足流动儿童技能培训需求来促进儿童发展的典型。

(2)流动儿童对共同体的需求

流动儿童在发展路径中的另一个重要的需求就是对共同体的需求,因为他们从乡村迁移到城市,原来的社会交往完全被截断,而在大城市又不断的迁移,很难形成固定的朋友圈子,也就无法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

我们就流动儿童的兴趣爱好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学校体育课”、“同学们一起做游戏”、“过去在农村与小伙伴们一起的活动”、“过去在农村里进行的各种自然打交道的活动”几个选项的有效百分比之和占到了62.7%。而我们发现,这几项活动都是和其他的伙伴一起参与、共同完成的活动。也就是说,流动儿童对于一个一起玩耍、成长的共同体的需求是非常强烈的(见表3)。表3:流动儿童兴趣爱好调查表

选择方面

频率

有效百分比

学校体育课

338

16.9

同学们一起做游戏

244

12.2

电子游戏

362

18.1

自己组织的体育活动

152

7.6

过去在农村与小伙伴们一起的活动

311

15.5

过去在农村里进行的各种自然打交道的活动

363

18.1

自己在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里的发展机会

90

4.5

城市里的繁华与热闹

143

7.1

合计

2016

100.0

(3)流动儿童公民素质提升的需求

流动儿童要发展就需要被其所处的城市接纳,流动儿童与所有城市的孩子是一样的,他们要融入这个城市,要做这个城市的公民。因此,流动儿童同样需要学会如何做一个高素质的公民。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对自己的身份和所生活的地方产生认同,对社会有一份责任感。

南都基金会的“新公民计划”是这个领域里边儿童发展方面所做努力的一个例证。“志愿精神在身边”项目把触角伸向了孩子的心灵与品格,旨在培养流动儿童的志愿服务精神,实践助人自助的理念。作为城市新公民,孩子们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学会关心他人、关心身边的社区、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建立对自我、学校、社会的归属感与责任感,增强自信,完成青少年时期的自我身份认同。培养学生的志愿精神,让他们对自身有更好的认识和自我的满足,让他们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提升自我能量,以一种负责的态度去面对自己,面对他人和这个城市,这是培养一个公民的必备的素质。

(4)流动儿童对未来和希望的追寻

在调查中发现,其实绝大多数的流动儿童认为自己在这个城市没有什么未来,多数认为可能是像父母一样继续卖菜、卖衣服、摆地摊,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未来在哪里,也不知自己人生的方向和梦想在哪里。

我们通过一个打工子弟学校校长的话可以看到:

“孩子们虽然缺少一些基本的物质和优越的学习环境,但是,其实他们最缺的是对未来的希望和梦想。”有一天,一个孩子问我,“你为什么总让我写作文?我以后卖菜、卖啤酒用得着这个吗?”自卑和缺乏梦想是很多孩子的“通病”,这与他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

因此,让流动儿童心怀梦想,有一份对未来的希望他们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真正解决流动儿童问题的核心要义。

下表就是对流动儿童慈善需求纵向体系的体现。(见表4)

表4:流动儿童慈善需求纵向列表

儿童发展 对未来和希望的追寻 公民素质的提升 生活的认同和归属感 技能培训 特殊权益 社区:更平等开放的非歧视态度 家庭:家人更多照顾和关心 学校:以非控制的手段管理和教育 基础慈善 基础教育需求 环境安全需求 健康营养需求 医疗卫生需求

四、横向体系的建立:如何更好的满足儿童需求?

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了实践中的公益项目在操作过程中的横向的发展趋势,即走向专业化、形成服务模式和彰显文化理念。这就构成了我们儿童慈善框架的横向体系的三个维度,而这三个维度与纵向体系的三个层面相互结合之后就形成了三个不同的横轴体系。也就是说有一些项目运作技术、一套服务体系和一些文化价值理念可以基本适用于基础慈善类的所有项目,同样对于发展类项目而言也有这样一些普遍适用的规范。在特殊权益方面比较复杂,因为每一类不同的儿童群体的特殊需求各不相同,我们在这个框架中以某一类特殊的儿童群体为例来试图呈现其横轴体系,供大家参考。其他类型的特殊儿童的横轴体系需要所有的儿童领域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共同探索。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主要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展现,使读者能够更加容易理解横轴体系通过实证资料建构的过程。

1、基础慈善需求的横向体系

(1)专业技术

虽然基础慈善类的项目多种多样,但是通过我们的调研和分析发现,所有的基础慈善类项目都需要面对一些相同的关键问题,而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技巧会在运作基础慈善类项目时产生更好的效果,更好的满足儿童的需求。这些问题和解决问题需要的专业化的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如何选定受助对象

在基础慈善类项目中,受助对象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甄别和确定儿童是否需要受到资助就已经基本完成了项目的一半工作。所以,瞄准受助对象往往需要一些专门的需求评估工具和深入的调查。否则就可能会遗漏真正需要帮助的儿童或者造成资源的浪费。如何选对受助对象?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公益组织通过他们的实践和探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答案。

【案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

2002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了“儿童弱视专项基金”,用于帮助贫困家庭的弱视儿童解除因弱视造成的身心痛苦。弱视项目在选择受助儿童的时候建立了一套非常严格和规范的流程和标准。

首先,项目对资助对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为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城市特困家庭中患有弱视疾病的12岁以下的儿童。资助一名弱视儿童患者一般5000元(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儿童和家长45天左右住宿费)。

其次,在受助对象的选择中遵循严格的程序。

1、中国儿基会率医疗队和专用医疗车到各地农村地区进行弱视筛查,诊断儿童眼疾是否属于弱视。经当地妇联或政府证明,患儿家庭确实属于贫困家庭(即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家庭人平均收入在贫困线标准以下者)。名单张榜公示,坚持公开透明。

3、患儿家长需填写由中国儿基会统一设计的申请表格,经各级妇联组织逐级上报至省区直辖市妇联儿童工作部门或儿童基金会。各省区直辖市妇联儿童工作部门或儿童基金会将符合资助条件的表格(一式两份)统一送中国儿基会。

4、中国儿基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情况、资助计划以及患儿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经批准后,将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区直辖市妇联或儿童基金会。由省区直辖市妇联或儿童基金会通知各基层妇联和患儿家长。

5、凡接受资助治疗的,由中国儿基会具体进行住院安排,患儿及陪护家长方可来京接受免费治疗。治疗时间:每个疗程10—45天。

最后,项目还会对受助对象进行跟踪与效益评估。为了及时掌握资助情况,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资助办法,中国儿基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部分资助对象进行长期跟踪,获得受助对象的后续发展情况和信息,了解项目的效果。

其他类型的公益组织和公益项目也有相应的选定受助人的方法,但是,其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基本上是相同的:

l 对受助人真实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

l 采用需求评估工具或者评估标准对受助人的需求进行正确的评估;

l 对所有受助人建立档案管理;

l 对受助人进行持续性的关注和记录。

2)解决依赖的问题

依赖的倾向存在于几乎所有的公益慈善与福利性项目中。在中国,“福利依赖”这个问题被提及较多的是扶贫领域。随着国家大规模扶贫工作的开展,依赖性也十分典型地突出出来。依赖性在儿童身上的可能性更高,危害也更大。它涉及到一个孩子能否健康成长的问题,当过于依赖外界的资源之时,就有可能降低自己的奋斗动机与自我负责的精神。所以,解决依赖的问题是基础慈善项目中非常核心的专业化议题,而具体的操作办法已见于很多公益组织的实践中。

【案例】贫困儿童大病救助项目如何防止依赖

某慈善基金会进行贫困儿童大病救助项目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基金会在出资帮孩子做完手术之后,很多孩子的家长在医院不走了,对基金会的志愿者说“是你们把我叫过来做手术的,你们得给我回去的车费”。

面对受助人的这种依赖现象,该基金会开始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调整资助方式。他们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

首先,在当地找到代理人,与受助人建立信任关系。基金会组织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开展基层工作,到各个小区了解孩子患病情况。这样,基金会与受助人就通过当地代理人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关系,取得了充分的信任。

其次,让受助人参与,成为志愿者。后来,基金会又发动受助儿童及家长成为活动的志愿者,大家一起参与来共同完成救治儿童的目标。在这样的过程中家长和儿童都充分理解了基金会的难处,也产生了一种自我负责的态度。

再次,充分体察受助人的真实需求,将资助用于他们最需要的地方。基金会发现其实很多时候造成受助人对资助的依赖的主要原因是公益组织的标准化和统一化的资助方式,而每个地区、每个类型、甚至某个具体的受助人的需求都是不一样的,针对他们的个性化的需求进行资助不仅提高了资助的效率而且会让受助人产生非常强烈的认同感而不是依赖感。

最后,尊重受助人的自尊心,充分发掘他们自身的潜力。在资助的过程中,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学会通过平等的关爱来代替高高在上的给予,尊重受助人的过程让他们更好的学会了自尊,也不愿意只是单纯的依靠外界资助,而是努力靠自己来渡过难关。

在基础慈善类项目中避免受助人形成依赖,归纳起来的基本原则和做法包括: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l 让受助人意识到所得资助的非必然性,从而心怀感恩;

l 在当地寻找代理人,与受助人建立信任关系;

l 有针对性的满足其关键需求即可,不提倡给予过多的物质资助;

l 与受助人分享信息,让其充分参与到项目中;

l 让受助人通过自己一定的付出得到资助,培养其自强自立的精神;

l 情感关怀,爱的影响。

3)尊重儿童

我们总是倡导要尊重儿童,但是,在实际的项目中我们看到很多的资助方易忽略受助者的尊严,没有尊重他们的感受。

我们在为孩子们提供基础慈善帮助的时候,时时刻刻都涉及到对于孩子心理与尊严的影响。因此,儿童慈善项目需要极大的自我修养或强烈的意识、以及发自内心的对儿童的爱才能够做好。

尊重儿童,以儿童为中心,具体的操作技巧我们可以通过一些优秀的案例加以总结提炼。

第一,捐赠的物品要有价值。为孩子捐赠图书、捐赠衣物、提供食物的项目非常多,但是这些项目往往鱼龙混杂,有些项目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提供的是有质量问题的、不清洁的物品,或是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这样的物品捐赠给孩子其实不是对孩子的帮助,反而是对他们的尊严的伤害。

我们在访谈一家做图书捐赠项目的基金会的时候,他们为孩子提供书屋时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不提供旧书。这一点这符合冰心老人的观点“给孩子们一定要新书,让他从打开书的时候闻到墨香,就对书有向往和亲近感”。书的新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书的内容也非常重要,农村孩子在物质上可以贫困,但是读书上起点要高。所以基金会选择的书一定是新的、合适的、好的,绝不捐旧书,不捐盗版书,不捐不合适的书,哪怕是贵一些,也要找到最合适的书。

第二,注重对受助儿童的隐私进行保护,不要对其标签化。 我们在帮助孩子的时候不要大肆宣扬,让全世界都知道他是一个贫困的孩子,是一个受到别人资助的孩子,这种标签化的做法很容易伤害到孩子的尊严,使其处于深深的自卑之中,不利于孩子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

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关注项目运作的专业性,尊重孩子的隐私,注重对他们情感和尊严的保护。具体做法主要包括所有受助人的信息必须保密,如果需要公开,必须争得受助人的同意。另外,学校不能大肆宣扬,不能说某个孩子家里穷,不能让别人知道他接受资助。

第三,最大的尊重是对儿童的信任。在做儿童慈善类项目时我们往往通常把儿童当做被帮助的对象,将自己与儿童放于不同的立场,因此,很多项目的设计中有很多防范风险的措施,甚至是假设儿童会犯错为前提而制定一系列的规则。

我们在访谈中却发现该基金会在内蒙古捐赠的一个开放式的图书馆,任何一个学生可以把书拿走、拿回家,不用做任何登记。等到年终统计的时候发现,这里的图书丢失率、损毁率几乎一年为零。

基金会的理事长这样讲述他们的理念:“我们充分信任孩子。书本来就是人类的朋友,我这儿为什么不丢书,是因为学生被充分的信任和尊重之后就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自尊和自主意识。他会非常自觉的在看完书之后归还,他知道别的小朋友还要用这本书。我们希望从小孩起培养一个信任的基础。”

第四,正确处理受助儿童和资助人之间的关系。很多资助人在帮助了别人之后,希望受助人有一定形式的感谢,而这时候,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违背受助儿童的意愿。

再看另一家助学基金会,他们强调资助人和孩子之间的交流要本着尊重孩子意愿的原则,资助人不能提出过分的要求。基金会希望资助人要本着孩子自愿的形式和孩子进行沟通。基金会在跟资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的时候就要求资助人对孩子不提任何附带条件。孩子如果愿意可以把自己的成绩单寄给资助人,让资助人感觉到资助是有所得的。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在项目过程中要尤其注意尊重儿童,项目所有的设计和实施都应该以儿童为中心,促进儿童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 为儿童提供有使用价值、适合他们的物品;

l 保护儿童的隐私,避免标签化;

l 充分信任儿童,培养起自主自觉的意识;

l 正确处理资助人与儿童的关系,尊重儿童意愿。

4)积极动员受助人参与

一个公益项目的成功与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助人是否积极配合和参与。这是儿童基础慈善项目中的另一项关键技术。动员受助人参与也需要专业的技巧和方法。

【案例】阳光午餐项目如何引导受助人参与

某企业基金会实施了“阳光午餐项目”,充分运用了受助人参与的技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渭源县位于甘肃定西,是国家级贫困县。当地学生学习条件很艰苦,很多学生只能用干馍充饥或者根本不吃午饭。于是基金会决定帮助他们解决午饭问题。

基金会最开始的时候只是觉得直接给每个孩子提供午餐补助就可以,后来发现学校需要建食堂才能保障孩子的正常用餐。接下来,学校和基金会开始讨论建食堂的问题。这时候学校的校长和基金会发动家长一起参与食堂的建设,并且听取他们的意见。

首先,家长参与到食堂的建设和餐具的准备中。很多家长成为午餐项目的志愿者,并主动的把学校破桌子修好,对食堂进行修整。除此之外,家长们还想办法置办锅碗瓢盆,将自己能够提供的物品都提供给学校食堂。之后,家长们想办法找到两个愿意在学校帮助孩子们午餐的厨师,虽然要用一笔费用,而且家长们也都不富裕,但是他们也非常愿意出一些钱去解决孩子的午餐问题,让孩子们能够吃上午饭。然后,基金会动员家长成立管委会,负责对食堂的开销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事实证明这个管委会组织得非常有效,家长和孩子都充分参与到项目之中,基金会让受助人对自己负责,而不是一味的给予。

总结起来,动员受助人参与的关键技术包括:

l 让受助人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困难;

l 让受助人对自己负责,资助方只是提供辅助;

l 让受助人自己制定解决方案,有充分的自主权。

5)与政府资源实现无缝对接

很多时候,基础慈善类的工作往往也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会被逐渐纳入政府工作内容之中。因此,公益组织在设计运作公益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可以把成功的模式推荐给政府,自己则去探索更多的需求和解决方案。由公益组织设计并试点成功,然后政府加以支持和推广,才是一个公益项目生命力的体现。

【案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安康计划-儿童安全教育工程”

“安康计划-儿童安全教育工程”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于汶川地震后,根据广大儿童防范灾难、自护自救技能亟需提高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大力支持下推出的一项大型公益项目。2016年中国儿基会的项目团队先在几个重点城市开展基线调研,了解城市儿童的安全教育现状和需求。随后,根据调研情况选定了杭州和成都作为项目试点城市。

在试点过程中,中国儿基会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平台优势,探索出一个项目模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中国儿基会发挥公募平台的优势,广泛进行社会动员,用社会筹集的爱心资源在试点地区建立了25间安全体验教室。

第二,中国儿基会充分调动专家学者,研发出课程体系和培训体系。为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邀请来自政府部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安全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研发了一整套安全教育课程体系,提供安全应急、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安全防御、逃生自救、心理干预等学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第三,中国儿基会凭借公益组织的优势,积极协调教育、安全、卫生、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实施项目。

第四,中国儿基会整合专业机构优势,形成了完善的工程实施体系。包括:在中小学建立“安全体验教室”、在社区或校外活动场所建立“安全体验中心”;以“情景式+体验式”教学模式为依托,儿童从娱乐中学习了应对自然灾害、交通、治安、消防、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安全知识,提高应急技能;举办安全管理培训,面向校长、安全负责人、骨干教师等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学校的安全教育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中国儿基会积极与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杭州和成都市政府进行沟通,推动地方将儿童安全教育工程纳入工作内容。杭州市政府通过了杭州市“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2016-2016年),将“实施‘安康计划安全应急教育工程’,降低儿童伤害死亡率和致残率,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明确写入规划之中,并将“安康计划—儿童安全教育工程”项目作为杭州市“十二五”儿童发展的重要项目,明确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教育局牵头实施,进而让“儿童安全教育工程”项目覆盖全市800多所中小学。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公益组织的项目最终能够由政府接盘会产生更大和更好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少年儿童收益。这个过程中,公益组织前期需要开创良好的、成熟的和专业的项目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过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才会得到政府的认可,最终实现与政府资源的对接。

通过以上的案例和分析我们总结出一些在儿童基础慈善项目中普遍需要的专业技术,包括如何选定受助对象,避免受助人依赖,充分尊重儿童,积极动员受助人参与,处理与政府关系等。当然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很多的技术和原则,我们在此不能一一呈现,仅以这些为例说明儿童慈善领域需要专业化的运作,不是简单给钱就行,而要学会把钱用好。

(2)服务模式

在很多运作成熟规范的基础慈善项目中,我们发现其通过关注某一点的需求开始不断的扩展到儿童的其他需求的满足。很多项目不再是单一的项目,而是根据对受助儿童需求的不断发掘而形成一系列项目群,形成一个立体化的服务体系。我们将在基础慈善领域看到的这种服务体系称之为“底部服务丛林”,就像是在一个森林中生长在底层地带植被和灌木,它们连成一体,共同支撑着更高的大树的成长和整个森林系统的完善。就是说一些核心慈善项目的完善还需要有一些相关联的次级项目加以辅助,从而使得慈善项目立体化,更加高效,产生深度的社会影响。这些次级项目可以是为捐赠人服务、可以是在解决受助人的经济困难的同时也解决其心理问题,还可以是在解决治疗问题的同时加上丰富的社工服务,等等。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呈现这种服务模式。

【案例】某国际组织项目中的志愿者参与

某国际组织以志愿服务为特色,专门为贫困家庭的唇腭裂及其他头面部畸形的患儿提供免费治疗。它拥有一支由高度专业化的优秀医务人员及其他社会各界工作者组成的志愿者队伍。

项目除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还围绕这一核心项目形成了一系列次级项目,将所有相关人员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广泛而庞大的社区服务网,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企业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场所。该组织与很多跨国企业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露洁,万豪酒店等建立合作关系,这些企业除了每年定期捐款支持救助贫困唇腭裂患儿外,还派企业员工参加救助行动。对于员工来说这是企业福利的一个方面(很多员工都争先恐后的报名参加,因为这样的公益活动带给他们很多的自我价值实现的满足感),很多员工都认为他们为这样的企业工作很有自豪感,而且公司在派遣员工的时候是调用不同中心和地区的员工,让他们彼此相互熟悉和合作,这样有助于整个公司的跨区域团队建设。

第二,广泛招募医生志愿者,提供医生交流平台。该组织每年都会召开相关的医学会议,医疗志愿者可以报名参加研讨会议,切磋医术,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手术方法,分析行动案例,对医生来说是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另外在行动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生聚在一起相互学习,就算只是国内的行动,国内医生之间的交流也十分频繁。有一位云南昆明的医生告诉我们,虽然工作很累,但是只要有机会她还是会参加,因为除了可以帮助更多的人,对自己也是一种提升,每次来实施手术她都能了解到最新的手术作法,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

第三,吸纳更多的学生志愿者,提升学生领导力和社会责任感。该组织在全球知名高校组建学生社团,每年8月份会召开国际学生领导力会议,邀请高校社团的学生参加。在会议上,会邀请很多美国知名的人士来给学生做领导力方面的演讲,同时分享一些学校社团的精彩的募款活动,举办义卖活动,让世界各地的学生聚在一起分享。参加过学生领导力大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费参加一次救助唇腭裂患儿的国际行动,切身体验和学习。通过社团活动,学生们(从初中到大学)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更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锻炼了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第四,广泛组织社区活动,传播公益志愿精神。该组织每年都会举行大型的公益社区活动,比如马拉松比赛等等,通过一些能够调动普通的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的社区活动,更多人了解了项目理念,这些活动不仅为项目筹集了大量的善款用于救助儿童,而且传播了公益志愿精神,让许多未曾接触过公益慈善活动的人有机会参与其中。

第五,手术结束后,该组织继续提供相关后续服务。在一次手术之后,要在一周后以及一年后对这些患者做修复检查,在术后的行动中,会由本地的医生志愿者参加,然后将收集到的数据上报。

在这个案例中,该国际组织以志愿者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多样化的服务模式。

另外,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甘肃某先心病救助项目也有一套对于“底部服务丛林”的设想,它的整个模式是这样的:公益组织接受一个慈善机构的捐赠,在西北做儿童先心病免费治疗手术。这里的儿童十分贫困,整个治疗模式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于是他们探索综合性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的模式,并且通过现实和对未来的设想得出一套理想运作项目的模式,就是除了治疗补助款项以外,还有帮他们来解决合作医疗补偿问题,帮他们来解决后期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建构一套志愿者队伍,并架设一个全省性的服务平台组织体系。

底部服务丛林的理想模式由如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l 充分发动各方力量的参与,捐赠人、医生(专业技术人员)、大学生,建立志愿者网络;

l 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志愿者在参与奉献的过程中有所收获;

l 深入发掘和满足受助人需求,包括在救助过程中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以及救助之后持续的跟踪和关注;

l 向受助人提供政策信息和建议,包括大病医保、新农合等政策信息的提供;

l 帮助受助人解决后期的脱贫、发展、维持最基本生计的服务,让受助人能够自力更生,获得新的生活希望。

(3)文化理念

基础慈善类的项目运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文化理念有很多内容,我们无法一一呈现,在这部分我们简单介绍几种相对比较重要的慈善文化理念,对我们的传统认识提出一些挑战,主要是试图说明慈善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多的时候需要理性价值的引导。

1)尊重社会发展规律

在开展大型慈善项目(比如覆盖一个地区、一个省份、甚至全国性的大型项目)过程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慈善项目仅仅停留在一次性提供物质资源,往往难以改变受助人的境况。慈善项目应注重提升受助人的能力,帮助他们形成积极向上的意识和态度。

2)认识到慈善的边界

慈善是对于有限资源的重新分配,爱可以是无限的,但资源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障碍都能克服,不是所有的苦难都能避免。在面临一个困境时,哪些时候应该倾尽全力,哪些情况应该适可而止,哪些情境又该顺其自然,值得慈善工作者认真思考。

我们应该有一种针对贫困、针对危机的健康的慈善文化,要认识到慈善是有边界的。正确的面对苦难的态度应该是接受它们,坦然的面对贫困、死亡、疾病、伤害,尽力去让孩子在有限的生命中获得爱和快乐。

3)如何面对苦难

当看到孩子们背着妹妹上学、拾着柴火上学、扛着课桌去学校、就着冰凉的山泉水洗头,或在校外搭伙租房等画面,我们很容易看到他们面临的困境,并产生同情。然而,我们是否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过,这些孩子是多么的美好、坚强、值得我们赞美和学习。我们从他们身上看到一种不向命运屈服的顽强,看到了一种向上的积极的生命力量,这是多么难能可贵的品质。

当然,并不是说为了欣赏这种品质就要看着儿童陷入贫困而不去帮助。对于公益组织而言,如何在资助困境儿童的时候依然保留他们那份难得的坚强品质和乐观精神其实是更值得思考的。带着欣赏的态度去帮助儿童,会让儿童感受到平等和尊重。

2、特殊权益的横向体系

特殊权益的横轴体系与基层慈善有些不同,因为困境儿童的分类有很多种,每一类儿童都有相应的特殊权益的需求,因此,满足每一类儿童需求的专业技术、服务模式和文化价值都不一样,在本报告中我们尚无法呈现每一类儿童的横轴体系,就选取流浪儿童为代表,说明一个特殊权益的横轴体系是如何建构的。

通过对流浪儿童进行调研我们发现,流浪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安全稳定的居所和稳定的生活照料。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大多是父母遗弃、虐待子女或长期争吵等家庭原因。如果把流浪儿童简单送回家中,必然导致儿童重复流浪,流浪儿童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很多被送到救助站的孩子还会选择逃走。于是,流浪儿童很容易陷入“流浪——救助——再流浪”的循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也就是说,对于流浪儿童项目来说,如何让他们愿意停留下来接受外界的帮助和愿意融入社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满足流浪儿童特殊权益需求的关键。

(1)专业技术

1) 在流浪儿童中形成权威和影响力

流浪儿童救助的难点是救助对象不服管束,反复流浪。我们认为,让流浪儿童愿意停留的方法精髓就是用权威而不用权力。所谓权威就是让人们愿意服从、发自内心产生的敬佩力量。当有这种力量的时候,流浪儿童便愿意接受你的影响,愿意跟着你走,你便可以对他施加有益的帮助了。权威的形成需要技术。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某流浪儿童救助站的负责人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救助站的负责人从北京带回十几个来自XZ的流浪儿童,刚开始的时候这些孩子非常不服气,抱着时刻要逃走的心态。这位救助站负责人连续三天整日整夜的陪着这些孩子,通过聊天和观察发现流浪儿童最喜欢的事情就是玩儿。于是,这位负责人就带着十几个孩子疯狂的玩儿,爬山、徒步、宿营,几天几夜下来,这些孩子一个个都累的精疲力竭,最后他们对这位负责人佩服的五体投地,因为他们发现这个负责人比他们更会玩儿。

从此之后,这位负责人在这些流浪儿童中产生了非常高的权威和影响力,十几个孩子不仅不想逃跑了,而且这些孩子通过网络等方式去招呼他们还在外面流浪的伙伴都到这里来,告诉他们这里的生活非常有意思。

2) 为流浪儿童树立一个具体的生活目标

在流浪儿童群体中形成权威影响之后,这些孩子对这位负责人的很多话都能够听进去而且愿意跟在他后面做事了。这个时候,这位负责人就开始慢慢帮助孩子们重新树立一个生活的目标。

他对这些孩子说:“你们愿意不愿意过我这种生活?你们觉得我和你们相比,谁更好?”这些孩子们说:“当然你更好了,有身份,有地位,受人尊重,又有丰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险。”这位负责人说,“好,你知道我是怎样走到这条路上的吗?”孩子说“怎样走的?”他就告诉他们,这需要上学学习知识。

虽然看上去跟普通的说教没有什么两样,但是这位负责人的真诚和权威就是让这些孩子真的愿意静下心来走到教室,打开书本,愿意开始去读书认字了。当然,这位负责人并不是直接把孩子送到正规的学校和班级,而是让这十几个孩子组成一个小班级,教他们相对简单和有意思的知识,让他们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主要是先培养他们学习的兴趣。然后再设法让他们与正规的教育体制对接。就这样,这些孩子开始有了一个全新的和正向的目标,愿意通过学习的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3) 为流浪儿童提供一种目标实现的路径

虽然孩子们愿意坐下来读书了,但是还有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一定要让他们看到未来的希望,让他们能够有一个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目标的路径。

于是,这位救助站负责人开始了下一步的计划。他开始探索为这些孩子提供专门的技术培训和鼓励流浪儿童创业。他不仅请专业的老师来给这些孩子进行技能培训而且为他们提供创业的启动资金,让他们有能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

整个过程下来,这些流浪儿童不仅不再逃跑去继续流浪,而且愿意主动学习,学习知识、学习技能,而且在救助站的支持下开始探索创业之路,去用行动改变自己的命运。而这位救助站负责人的专业技术是能够达到这种效果的关键。

(2)服务模式

传统的流浪儿童救助站主要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是流浪儿童进入、救助、送返和回访。而一些流浪儿童救助站在长期的实践摸索中开创了一套完整的流浪儿童救助服务模式。郑州市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所创造的“郑州模式”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郑州模式”以救助保护少年儿童中心为依托,以“全天候街头救助点”为纽带,以“类家庭”和“家庭寄养”为途径,以“技能培训”为手段,以“跟踪回访”为巩固,注重调研基础,与高校社工师生合作为专业支持,参与社区预防为辅助,另外包括网站服务、建设救助小学等,综合性、全方位、多种形式相结合形成一个保护流浪儿童的网络体系。目前为止“郑州模式”已经显示出良好的效果。

我们所讲的服务模式不是唯一的、特定的,除了郑州之外各个地区都在探索适应本地区的救助方式。在这里我们认为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服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为流浪儿童提供愿意停留的生活环境和基础条件;

第二,引导流浪儿童接受教育,为孩子提供接受优质教育的资源;

第三,设计针对流浪儿童的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力更生;

第四,为流浪儿童提供家庭式的温暖,重新获得关爱。

(3)文化理念:普遍的爱

在传统的流浪儿童救助过程中,救助人员普遍将流浪儿童看成是有问题的孩子,认为他们本身或是经历坎坷,心理必定存在阴影;或者认为他们在社会流浪沾染了很多恶习,需要纠正。以这种理念和价值为导向采取的救助措施必定是防御性的和控制性的,所有的出发点都是避免孩子问题发作,看到的都是他们身上的缺陷而忽略儿童的优点。

需要提倡的是对儿童的尊重和普遍的爱,不论是流浪儿童还是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在文化价值这个层面上我们都认为应该采取一种对待正常的人和正常的儿童的方式去对待他们。

对待所有特殊儿童的时候不是一定要把他们标签化和一定要强调去标签化,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一个人,我们应该用一种对待人的普遍的价值去对待他们,正常的尊重、倾听和爱,没有必要一定要对他们采用特殊化的方式,只要项目的执行者发自内心的尊重他们,尊重他们的需求和内心的感受,用对待所有儿童的爱的方式去对待他们就足够。

每一个孩子都是有“闪光点”的,他们有着自身的潜能和力量,可以依靠自身的潜能和优势解决问题。我们作为外界的干预者要做的不是帮他们改正缺点,而是努力激发他们本身就有的优点和美德,让他们自身慢慢的通过美好的特质去完善自我的其他方面的短板。

具体而言,就是救助者在服务过程中要扮演倾听者、理解者、引导者和同行者的角色。首先,服务人员要耐心地倾听流浪儿童对其生活经历、感受的陈述和理解,即进入流浪儿童的个人世界之中;其次,服务人员还要从儿童的视角去看待这些情况,并同流浪儿童一同去构建更符合流浪儿童需求的价值体系;最后,服务人员要能够发自内心的欣赏流浪儿童付出的每一份努力和取得的每一点进步,能够用心陪伴他们成长。

3、发展需求的横向体系

所有儿童都有发展的需求,而如何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也需要一套整体的规范。发展需求主要包括技能的提高(体育、艺术、学习等)、共同体的需求、公民素质的提升(参与能力、自主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社会责任感等)、生活价值等。要想满足这些需求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和先进的儿童发展理念,就目前的国内儿童领域来看,发展层面的项目尚比较少,也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所以,这个层面的横轴体系尚不能非常健全,我们在此主要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后续的完善和改进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1)专业技术

1) 认识公益培训与商业培训的区别

在发展类的项目中往往涉及到技能培训,例如儿童艺术培训、体育训练等等。我们都知道在商业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培训机构以营利的形式提供培训服务,虽然培训的内容可能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公益项目中针对儿童的培训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如果商业市场领域已经可以解决或满足部分儿童的对技能培训的需求,这时候公益资源就不宜介入,因为这样会扰乱市场秩序和影响提供服务的质量。公益慈善类的培训需要满足的是市场无法满足的需求。

其次,儿童慈善类的技能培训项目应该是针对弱势儿童和困境儿童,比如残障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为这些群体开展技能培训类的项目就要考虑到这些儿童的身心特点,设计符合他们需求的个性化培训而不是商业领域中的标准化培训。

再次,公益慈善类的技能培训的目的除了让儿童掌握技能,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培训可以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因此,在培训中不是以掌握技能为衡量标准。

因此,公益慈善项目在提供技能培训的时候还是要重点关注弱势儿童,因为他们是无法享受到市场服务的群体,而那些有能力享受商业方式提供的技能培训服务的儿童就不应该占用公益资源。

2) 运用儿童集体活动的方式

在满足儿童发展需求的过程中,特别需要的一种技术是动员儿童参与集体活动。因为集体性活动能够为儿童提供交往的机会、公共的空间,在集体活动中儿童能够形成对自我的认识和对他人的尊重,有助于儿童适应以后的社会生活和团体生活。

我们看到很多发展型的项目正在开展的儿童集体游戏的活动,例如由中国儿基会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共同发起“让我玩”体育项目,以体育运动为切入点,通过开展校际篮球比赛等,使流动儿童在“玩”中增强自信心,培养建设性交流与团队合作意识,提高社会适应力,培养创造力。

儿童集体活动的技术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采用游戏等比较能够引起儿童兴趣的活动形式;

第二,有专业的、系统化的活动内容,引导孩子在活动中学习;

第三,与儿童相处过程中的专业技巧。

3) 儿童参与技术的应用

儿童发展项目中特别强调儿童参与,儿童通过参与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根据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定义,儿童参与是指设计好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儿童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儿童的意见将会被记录和采纳,儿童也能看到他们的意见对决策和计划产生的影响。

很多时候我们低估了儿童参与的能力,甚至剥夺了儿童参与很多事务的权利。国际计划在开展项目过程中非常注重儿童在参与过程中的能力提高与发展。他们提出“让儿童参与到社区发展中来”的理念,他们认为参与社区活动是儿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实践活动,是提高儿童自身能力,促进儿童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案例】国际计划[5]儿童参与社区发展项目

浦城县是国际计划进入陕西后确定的第一个国际计划项目县,国际计划帮各村制定三年发展规划,按照国际计划的要求,参加规划讨论的人群中必须要有儿童参加,而且应当占一定比例。最开始村里的干部和大人都无法理解,“小孩子能做什么规划”!但是,经过几年的项目实践,儿童参与社区发展的理念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际计划的社区规划项目中儿童参与的具体形式包括:

第一,选择一些孩子作为“交流儿童”参与村级事务会议的讨论过程,他们代表其他儿童提出自己的建议。而选拔孩子的过程不允许成人包办,而是组织孩子一起讨论,选拔和表决方式都由孩子们自己决定。

第二,组织儿童参与项目优先排序,参与入户调查、家庭基本情况调查,并在大人的指导下绘制村庄资源示意图。一个孩子在日记中写到:“前几天我们村书记带我们去镇上开会,让我们完成社区调查表,回来后,我们认真地调查,并且仔细地填好了表,调查结果,有些人一周甚至几个月也不刷一次牙,许多人连澡也不洗,说明他们不懂卫生与健康。”

第三,在孩子们的参与下,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项目——HD小学图书馆。该项目的整个过程以儿童为中心,贯彻儿童的参与,图书的种类由儿童选择,图书管理人员由他们自己选举,并且产生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同学们自己把图书馆管理的井井有条。“我是图书管理第五小组的小组长,还有两个同学是我的助手,我们管理的是科学类的图书,有60多本,每周只能借两次,分别是星期一、四吃过早饭的时间。借书先要打借条,但不能借给校外的人。我有信心管理好这些书”。

国际计划发现,让儿童参与社区规划,可以有效的让儿童了解村庄现状,学习成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同时也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儿童参与的积极性都特别高,对于自己需要完成的工作充满了热情和责任感。只有通过直接参与,儿童才能形成对参与的胜任感和责任感。

要鼓励儿童参与,需要给孩子们营造一个轻松自由的环境,要真心去交流,让孩子们知道我们很重视他们的意见和看法,给孩子们赋权,一定要让孩子们意识到他们的参与不是大人的特意安排,而是孩子们自己的权利,培养他们参与意识和能力,并且在参与的过程中真正表达他们的看法、意见,发挥一定的作用,这样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儿童参与,实现真正意义上参与的“自愿,民主”。

(2)服务模式:为儿童提供发展的路径

儿童发展是一个非常宏大的话题,如何促进儿童的发展也是需要不同的主体共同参与的,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区、社会、政府,这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服务体系。所以,我们不能提供一个标准模式,而是让所有在探索和实践中的组织和个人有开放的心态和开放的空间,以满足儿童发展的需求为目标,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服务。通过调研和分析发现,一个好的儿童发展项目往往能够为儿童提供比较系统的发展路径,在提高儿童技能、养成良好品格、锻炼公民能力、提供人生价值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案例】某社区青少年发展中心的实践

我们从上海某社区青少年发展中心的项目和理念中可以看到一个相对成熟和系统的儿童发展服务模式。

该组织正在努力打造一种以社区为中心,让家长、社工、学校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广泛参与的服务形式。该机构的青少年成长项目为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的约800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社区困难家庭、残疾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看护与素质教育服务的冬夏令营、周末活动及亲子活动,带领青少年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提高受助群体对社区的归属感,提升社区儿童的综合素质。

首先,通过艺术创作、深度阅读、自然观察以及户外定向等活动提高儿童的学习能力和生存能力。

其次,通过以体验式学习为主的周末活动,包括小组活动、团队游戏、社区定向等方式帮助青少年增长团体生活经验,增强团体之间的互动,学习人际交往等社会技能。

然后,组织青少年自主设计、开展社区服务,内容包括为老人服务、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等形式。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培养儿童学习如何以小组形式开展调查研究的技能;帮助青少年在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及团队融合上得到提升。

最后,除了儿童参与的活动,机构还设计了很多亲子活动,包括促进亲子关系的家庭公益讲座和亲子互动活动。帮助家长了解青少年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和形成原因,提高家长与孩子有效沟通的能力,确立正确积极的家庭教育理念,协助家长了解如何与孩子做更好的交流。

我们看到,该机构所开展的儿童发展项目已经成为一个系统化的模式,而这个模式核心的内涵就在于,儿童通过参加有梯度的发展类活动,在不断的完善和提升自己,不仅是从技能方面,而且人格和心理得到了较全面的发展,公民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得到提升,家长的参与也更好的为儿童在家庭中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3)文化理念:开放式的探讨

儿童慈善事业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儿童能够健康的成长和获得全方位的发展,在最高层面发展需求的满足过程中更加需要正确的文化价值来引导和启迪所有的行业人员。我们无法提供一个统一的理念或准则,因为领域中所有的服务者都在用实践行动探索、总结。所以,我们认为只要是能够尊重儿童群体和个体,用一种普遍的爱来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文化都值得肯定和倡导。比如“每个孩子皆可成就”、“生活即教育”等等,这些说法和理念都可以在实践中给予支持和引导。

儿童发展所遵循的文化价值是一个开放式的探讨,我们认为儿童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促进儿童人性的完善和发展是公益组织开展发展类项目的重要方向。

尼采说:“人性是由无数世代苦心积累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庙堂珍宝”,守护这一珍宝,增添新的宝藏,是人类一切文化教育事业的终极使命。个人的优秀,归根到底是人性的优秀;民族的伟大,归根到底是人性的伟大;人类的进步,归根到底是人性的进步。

所谓的人性的发展是指儿童能够被看作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学习知识,而是能够获得身心的健康,能够成为一个人性善良、正直的人。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儿童是一种心灵自由的状态,不是头脑中充满死记硬背的知识,心中充满谋生的焦虑,而是对于人之为人的精神性的幸福的切身感受,对人性意义上的真、善、美有深刻的理解。

也就是说,儿童慈善的终极方向是帮助儿童寻找心灵幸福,获得人性的发展。而在这个过程中,公益组织所承担的责任是超越各种束缚,努力让儿童回归个体的自觉自悟,在心灵和自然宇宙之中找到平衡与和谐,让心灵超越一切而真正自由而幸福。以这样的文化价值为指导去开展儿童公益慈善项目,其实各种事情会变的非常简单,只有我们能够把心态摆正,正视儿童,能够把儿童当平等的、完整的人看待,将这种观念传递给他,那个孩子自然就成长。罗杰斯曾经说过:“只有在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才会有一种安全感,才敢于发表见解,才能够自由想象和创造,从而愉快热情地汲取知识,发展能力和形成人格。”儿童公益慈善领域的所有参与者都应该有这样的一种心态和价值理念,将爱与人性的美好传递给孩子。

第四部分:儿童慈善需求分析框架汇总

通过对儿童慈善领域的实践、理论的梳理和分析,我们从纵向和横向上对儿童慈善需求进行了理论建构。

纵向上,将儿童的需求分为基础慈善、特殊权益和发展三个层次,而每一个层次又进行了第二级的细分,这些细分所列出的儿童需求不一定全面,只是提炼一些我们从调研中看到的具体需求,而在公益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继续添加和补充完善。而且该纵向体系可以为一些公益项目的定位提供理论依据,即我们在设计一些公益项目之前或者进行筹资的时候可以明确项目所处的位置,有针对性的去寻找资助方和服务受助对象。

横向上,我们初步探讨了满足每一个层面的儿童需求应该遵循的方式,包括从专业技术、服务模式和文化理念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原则,但是这些都不是定论,而是一个开放性的探讨体系,尚处于初级的思考阶段,需要在日后的研究中继续深入。因为本报告的重点是呈现出在儿童慈善项目的运作中应该有一些专业化和更加深化的做法,而不再是粗放型的运作,至于这些做法到底应该是什么,需要整个儿童慈善界的实践者、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探索。根据横轴体系,我们可以对很多儿童慈善项目进行分析,看其所处的阶段,是否运用了较为专业化的技术,是否有较好的运作模式和服务理念。有了横轴体系,我们就可以在后续的工作中不断深化项目执行的程度,打造有深度的项目。此外,我们也呼吁在儿童慈善领域应该更加注重专业化人才的培养,通过专业人才来递送专业的服务,让儿童慈善成为一个具有专业门槛和科学性的领域。

以此框架为理论基础,我们现在可以回答报告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

l 儿童需要的到底是什么?

儿童的需求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不是停留在某一点或者某一个层面,每一个儿童的成长都是基础生存、情感满足、个人发展的综合体,不能简单的将儿童的需求割裂开,而是探索如何全方位的去满足儿童的立体需求。

l 我们在资助儿童时应该怎么做?

儿童慈善项目不是给钱就可以做好的,不管是哪一个层面的需求满足都应该遵循一定的专业化做法,这些做法包括专业技术、服务模式和文化理念等不同的方面,虽然无法用一种普适的原则来要求所有的项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儿童慈善领域的从业者都应该思考如何用这些方面涉及的原则去更好地服务儿童。

l 儿童的需求内在的结构是怎样的?

儿童的需求无论是从纵向上还是横向上都有一个内在的结构,是不断互动和相互融合的,儿童需求项目可能会坐落在不同的点,有的可能是满足儿童的基础慈善需求,但是其运作的专业技术和理念层次都比较高。而有的项目也许是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但是其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专业技术程度尚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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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法律没有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同时赋予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

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一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

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控诉权。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2)诉讼参加权。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3)知悉权。从上世纪60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知悉权。(4)援助权。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5)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6)处分选择权。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从理论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

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意义的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1)报案、控告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告人的安全。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有保护被害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由于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的此项权利,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3)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审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认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一诉讼权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意义。(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参加法庭审理权。被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可以申请通过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与被告人互相辩论。(6)异议或申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强奸案被害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庭;被害人报案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存在问题

通观我国立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获得,确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2)对被害人的诉权限制太多,保障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重视不够。(3)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由某种援助团体予以资助。(4)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过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赔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对加害人而言,没有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没有抚慰性赔偿。此外,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过于空泛。在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中,没有对被害人如何进行法律援助的内容,以至于讲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律援助。(6)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一并审判,而不能提前进行,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6)国家补偿缺位。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尽管各地都有对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的做法,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如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将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标准混乱。

四、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被害人及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他们的做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必要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被害人援助

许多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还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强化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对法律援助权予以明确规定。从宪法高度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权,比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应当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2)司法实践要细化援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律师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的物质便利和法律上的帮助,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设立被害人误工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制度、被害人出庭期间的休假制度、为出庭被害人提供与他人隔离的休息室或者设立专门的被害人室等。(3)建立对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建立经济援助的体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所以,我国有必要设立被害人人权问题研究机构和被害人保护机构。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早已成立了“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若要在财力还不够强的我国普遍建立这种机构是有许多困难的,但我国被害人的人权却急需加强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可以增设窗口,承担对被害人的免费法律咨询援助。

(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赋予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不同质,其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有先天的不足。民事侵权之诉中尚且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较之社会危害性严重许多的刑事案件,如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这一制度显然不合理,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补偿的制度。从社会的角度讲,在犯罪分子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从国际上看,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确保被害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也是值得借鉴的。20世纪6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还没有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规定:无法从犯罪人或是其他来源获得物质保障的、因故意犯罪受重伤的被害人及因故意犯罪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有权利获得国家补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它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国家应尽最大力量实现犯罪人对刑事损害的赔偿,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来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钱款和变卖没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钱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缓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而有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全。

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主要是:(1)将犯罪人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一项基本规定。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不但要考虑赔偿损失的数额,而且也要考虑犯罪人对赔偿损失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2)将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和假释结合起来。(3)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某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拘泥于犯罪人的没收财产,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4)加大对犯罪人逃避赔偿责任的惩罚力度。(5)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缓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在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日本在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规定:当证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显著的不安或紧张时”,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作证;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可以让证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连接设置在该房间和法庭的录像装置进行作证。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要在这方面给予改进,从法律层面赋予刑事被害人足够的尊重和尊严。比如,对受害者不应抱有轻蔑指责的态度,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开报道;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调查时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中应进行适当的安抚,并对其隐私进行保密。另外,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加强对易受伤害被害人的保护,防止其再度受到伤害。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1996年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

如何对待被害人,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笔者相信,随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第2篇:浅析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刑法效益的提高对我国构建法治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刑法立法效益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和探讨。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的效益还不太理想。从社会现实生活中刑法的实施效果来分析,刑法法律体系不协调,刑法实现程度不高,刑法立法质量偏低,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的立法效益。因此,对于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一、刑法立法效益的简析

(一)刑法立法效益

要想对刑法立法效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首先就要了解立法效益的概念。目前关于刑法立法效益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现阶段大家普遍认同的立法效益概念是从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角度来衡量,主要看立法者设定立法的目的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简单来讲,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数量差。但是,不能想当然地将刑法立法效益理解为刑法立法的成本与收益之差。由于刑法的特殊性,既关系到刑法立法的时间、刑法的监督成本,同时,还关系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刑法的立法质量等等。所以,在对刑法的立法效益定义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正确地理解刑法立法效益。

(二)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

刑法立法效益主要表现为刑法立法收益除去刑法成本以后,所得的净收益。因此,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刑法立法效益。刑法的立法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和认可刑法的行为。可是刑法在制定、修改和认可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即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而言,刑法立法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就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所消耗的成本,包括立法机关以及相关机构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立法调研费用、机会成本、法律草案或文本的制作费用以及宣传教育费用,如:立法的工资、机构建设费用、误工费、食宿费、办公设备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等;而间接成本是指由于刑法立法可能不合理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因刑法立法不合理而导致民众对法律及立法者的消极评价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刑法权威和尊严所带来的损失;二、基于立法者的法学素养或立法技术等原因使刑法缺乏可适应性,而必须进行较大修改而再次耗费的成本;三、立法者制定出的刑法存有疏漏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其次,以刑法立法收益为其价值追求的刑法立法效益。从某种角度上讲,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以立法收益的取得为目的的,同样,刑法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其作为资源耗费活动,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较大或者是良好的收益,如经济收益、社会收益以及政治收益等等,所以要想有刑法立法效益,就要有刑法立法收益。为此,在实践中,必须要通过刑法立法收益的取得来获取良好的刑法立法效益,在保证成本的前提条件下,立法收益越大,就会产生更大的立法效益。因此,刑法的立法效益是以刑法立法收益为价值追求的。

二、刑法立法效益之内容

(一)经济效益

刑法立法的经济效益,要求我们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提高立法质量,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刑法立法的目的,也要符合社会目的。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体制下,重视立法的经济效益是刑法立法效益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一般来讲,刑法立法效益的主要内容及其组成部分是刑法经济效益,其可以通过相应的经济指标来表示,与其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相比,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显性作用。首先,刑法经济效益可定量预测立法效果以及立法目标,为人们从事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行为指导和框架,既减少了成本,也降低了风险,使其确定性提高,为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其次,刑法立法活动还以立法机制为前提,量化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投入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台相关的刑事法律,不仅可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遏制刑事违法结果的进一步拓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各项社会活动正常进行,为我国经济市场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进而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

(二)政治效益

刑法立法的政治效益是指刑法立法在维护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中而取得的效益。例如:我国刑法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刑法立法通过刑法的制定,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有效地对我国人民进行保护,从而来实现刑法的政治目的。

(三)社会效益

刑法立法的社会效益,就是以刑法立法为基础,其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效果及其影响。对于刑法的社会效益要用辩证的理论去分析,在使用和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合理应用,不可以随意地滥用和扩张,这是刑法使用之道。因此,要保证刑法立法的社会效益,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研究,丰富和加深对刑法的理解和把握,并且,能够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规定的原理、原则;二、要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使用刑法;三、及时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三、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因素

从我国刑法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分析,影响刑法立法效益发挥和提高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刑法立法成本

简单来讲,刑法立法成本囊括了太多的资源支出,如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通常我们将其划分为立法成本、立法监督成本以及实施成本。

首先,立法成本。在我国,由于刑法立法工作艰巨而又漫长,在这项长期的工作中,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文本费用、办公费用以及立法者的工资等等,这些固定的支出,都是其中所必须要承担的部分。尤其是在刑法不断地修正和出台的过程中,其相应的成本也会相应地增加,进而刑法立法成本就会增加,自然刑法立法效益就会受到影响。

其次,立法监督成本。立法监督成本对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刑法立法活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影响刑法的实施;二是缺乏对刑法立法结果的实施效果的监督,制约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三是由于相关的成本投入较少,导致刑法监督体系不完善,从而大大限制监督的充分和有效发挥。

再次,实施成本。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其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利益格局的耗费以及刑法制度结构的耗费等支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违法成本支出以及守法成本支出。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这部分费用都是由组织或者是公众来投资,并不是由国家承担。由于组织、公众不愿意增加投入,客观上影响到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和发挥。

(二)刑法立法质量

从本质上将,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刑法立法的质量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也是我国构建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立法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刑法立法效益的高低。首先,在刑法立法中,立法政策、立法程序、立法体制以及立法思想都会影响到立法质量,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从宏观角度分析和考察,提高刑法的前瞻性。其次,还有一些非立法因素的影响,如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法学研究以及法治模式等,在刑法立法中,根据相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启用高素质专业人才,规范立法体制。

四、提高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一)建立刑法立法成本控制与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刑法立法成本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刑法立法的成本控制机制。传统的刑法立法管理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其所构成的社会管理,不仅成本高,而且执行力度不强,大大影响了刑法立法的效益。因此,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要尽量地减少成本支出,增强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意识,完善相关的控制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设置控制目标,积极构建立法成本分析体系,并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同时,还要合理调控范围,避免一些社会因素的介入导致刑法的张狂,杜绝刑法惰性的产生,保证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威严性以及内敛性,提高其经济性,以免刑法立法调控范围的随意扩大和消极萎缩,进而保证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二)科学处理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保证刑法实施效益的提高

在刑法制定后,刑法立法者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刑法制定、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顺利展开,促进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的高度协调,尤其是刑法中的条例不可以与其他的任何法律发生相互的冲突,造成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另外,虽然单行刑法或者是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会使得刑法立法成本增加,但是如果没这些相应的条款,那么刑法立法效益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在刑事立法问题上,尤其是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分析其可能的耗费和收益,从而保证其实施收益适合于刑法立法。

(三)构建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规范刑法的运作

要想促进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和提高,就要建立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国家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增强刑法立法监督力度,在立法过程中,规范相关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动。与此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刑法立法在整体上存在不足之处,虽然政府对此比较重视,也确立了一些立法体制,但是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切实保证我国的刑法立法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立法效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我们必须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实现全民的普法教育,强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在一些新刑法出台和实施后,其中的利益关系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们必然会抵制和反对,所以,要想保证出台的新刑法能够被公民良好的遵守,就要要求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进而才能体现刑法的意义,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五)合理配置刑法立法资源,提升刑法立法效益

在立法活动进行中,社会资源的消耗是必然的,如果资源在该领域被使用,那么其他领域就不可能再分配到这个资源,尤其是在我国立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需要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合理分配资源,优化资源结构,强化刑法立法,加强经济投入与法律投入的分配与权衡,从而有效地推动刑事法治的建设,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刑法立法活动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规范刑法立法程序,保证刑事立法及其实施的有效性,最终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

第3篇: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论文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构成条件

论文摘要:共同犯罪简称共犯,它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这里的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不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要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一般来讲,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却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单位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团体。如果是非法组织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而应当认为是自然人相互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独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在多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之中,有的人实施的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其他人利用该行为实施犯罪,则此人的行为便不是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大多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还有共同不作为的形式。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与单独犯罪的故意有别,但亦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首先,就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方面的内容说明,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有犯意的联系,他们之间的犯意相互沟通、彼此协调,从而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次,就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第4篇: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思考

论文摘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有时候危害是社会公益。依照现行的行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资格取得以与自身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为前提。但在公益受损害的案件中,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为了社会公益的维护,支持公民对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特定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实属必要。

一、行政公益诉讼定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公益行政诉讼构建之必要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法理分析

1、司法对社会公共性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司法权是用于保护权益的,包括私权和公权。公权行使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分析对个人权益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对此提起诉讼。但无救济便无权利,法律对公共权利的保护不应是一种真空状态。

2、私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在使行政权日益无限扩大成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时,也导致了效率低下、妨碍了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我们需优化公权和私权的配置,借助私权,运用司法审查,制约公权。

3、传统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法谚“无利益即无诉权”以“诉的利益”为拥有诉权的前提,但我国公民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理念的进步也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好了观念基础,法律本应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现实。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因为公益的保护,在两型社会当中应该主要是靠人们对公益的自觉维护和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来实现的。但是两型社会也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样完全依靠自觉是无法实现公益的。我给公益诉讼的定位,它是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一种有益补充。之所以定位为补充,因为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公益诉讼,但是公益通过管理或者执法等途径得到维护。公益的诉讼保护实际上不仅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关,跟刑事诉讼关系也一样大。

三、公益诉讼的起诉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特别提到了环境公益诉讼,在界定原告资格时,主要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取得原告资格,有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无需法律特别授权。以前理论界一直呼吁的公民和企业组织被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体现了立法者对滥诉的一种担心。公民没有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他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进来:一是通过向有起诉权的机关提出控告检举;二是对于损害公益的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可以就其本人受到的损害提起诉讼;三是在法定机关或者有关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或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但是,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这也说明检察机关事实上已经依据刑事诉讼法取得了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权。

普遍被认同的一个观念是,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可借以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制约公权。与此相应,目前比较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当生产企业向食品中添加非法添加剂时,向河水中排放高污染生产物质时,将不得不有所顾虑,因为公益诉讼随时可能找上门,并且让他赔个底掉。但到底谁有权利提出公益诉讼?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此次民诉法拟规定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非常大的进步。以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将会更容易。”专家认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以环境公益诉讼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可更有效地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和约束环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寻租的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公益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其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是开展非营利性实际工作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后者的活力与作用有目共睹。目前,我国的多数环保组织都属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特征

(一)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

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是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国内许多人主张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有的人主张公民个人也应当是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公民。检察机关应当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机关。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作为“公诉支持人”支持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这对于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益无人代理的现象是极为必要的。律师和普通公民关注社会公益、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应当受到大力提倡、鼓励和支持。近几年国内引起全社会关注、促进了公共利益、公共福利的许多公益案件,都是由律师和普通公民“挺身而出、拔刀相助”的。另外,无论政府支持的妇联、残联、青联、共青团、工会,还是以高校科研机构、工商登记企业形式出现的各类环保组织、文化组织、人权组织,都应该向国外NGO组织学习,不断促进公益诉讼的发达。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通过以上对各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可知,尽管海外公益诉讼的表现形式和称谓不尽一致,但却有许多共同特征:第一,各国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且宽泛不一,但是扩大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第二,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民众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允许在该相对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普遍民众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持而向法院提起民众诉讼。第三,可诉对象的双重性。民众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国外并不仅仅指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众诉讼亦可对此抽象行政行为起诉。第四,受案标准的严格性。民众诉讼必须依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为前提,严格民众诉讼受案范围,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构建

受案范围需借助于一定的科学的方式予以明确的划定,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确定就越可却。各国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以判例确立受案范围,如英、美、法等国。但大多数国家是以制定法确定公益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列举的方式。一种方法是明确事项列举的方式,我国法律应结合使用上述两种方式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1。概括性规定先是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然后规定只限于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可以起诉

再在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逐个列举可由法院受理的公益案件,这样就可以让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法律不断完善、公民法治意识逐步提高、法治日益进步的情况下逐步扩大。

2。列举

应采用明确事项列举的方式将目前在国有资产保护、环境资源、行政垄断等作为或不作为领域中严重侵害公益情形:(1)国有资产流失。(2)社会、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3)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问题。(4)行政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5)涉及财政资金运用的侵害公益行为。(6)违反行政公开制度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7)被认为侵害公益的抽象行政行为。(8)法律法规允许起诉的其他侵害公益的行政行为。

第5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和定义

沉默权(privilegeof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力。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在英国,13世纪以后,在英国的宗教法院、星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在这种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是否有罪。因此,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1639年英国的李尔本案,在这一案件中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终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度上得到了保障。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其胳膊一手捂住其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后,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电话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判决结果,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米兰达规则中,只有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而确定下来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在后来的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盗窃案中,才最终确定并最终形成了米兰达规则的第四条。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宣告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德国经过纳粹期间的惨痛教训以及《联邦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要求,是通过增设《刑事诉讼法》来实现的。

沉默权的发展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认识到沉默权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因此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28条、第133条分别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任何时候,当被审查人要求作陈述,预审法官应立即听取。本款所规定的告知,应记入笔录。”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这说明沉默权利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潮流。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六篇直到唐代的《唐律疏议》,我国的封建法典逐步的发展成熟和完备,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实施专制统治的统治阶级把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破坏了社会安全与秩序的臣民,在诉讼活动中只能成为一个遭受拷问、提供有罪供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取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后才能定罪,为了能够取得有罪的口供,而广泛的采用刑讯方法。有时候甚至对证人或原告实施刑讯,不仅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这样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下,都完全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这是封建社会不注重人的权利,而极力维护统治阶级绝对权威的必然结果。而在新

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制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坦白自己的罪行,否则就要加重刑罚。尽管这一政策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看到,这一政策与沉默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背离的。沉默权要求被告人对讯问官的提问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能因此而受到追究。如果一个被告人仅仅因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被处以法定刑罚更重的刑罚,这显然不符合沉默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精神。而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要么选择坦白,获得从宽处理;要么选择不坦白,被从严惩处,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三、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

以及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法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反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一客观标准是建立在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在我国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引导司法人员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减少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刑事诉讼证明要求“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可能”是非常困难的。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通过对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来重现案件事实。由于证明材料具有有限性,逻辑推理具有主观性和间接性,重现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因此,要实现绝对性认识是十分困难的。

我国刑事诉讼之所以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与我们的哲学观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通过主观的努力,主观一定可以真实的反映客观。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认为通过司法人员的努力追求,可以真实的还原和再现案件的本来面目,也即是认为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为了能够把案件的事实绝对的查清,也就必须占有大量的客观材料,这也是完成理性认识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不仅要收集完备的书证和物证,更重要的是获得被告人如实的供述,因为被告人是案件的最直接参与者,或者可以说被告人是案件的主角,只有得到被告人如实的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的本来面目真实的还原出来。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这是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方法论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相适应的。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和方法论

英美法系的认识论是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百分之百真实的还原出来。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概然性,而不会有绝对真理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说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是同一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与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也是相反的,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是无法达到的;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这里,证明标准不仅包括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而且包括检察机构起诉的标准,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采取重大侦查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因此,可以说在英美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三)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同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依然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是一致的,无疑这对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规则,也无助于取证行为的合法化和文明化,并且助长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过分依赖的心理,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这一规定和刑讯逼供的关系,在下文中会详细阐述。

(四)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制度的冲突

如果赋予了被告人沉默权,那就必然会面临着一种情况,那就是大量的刑事案件将有可能出现零口供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追求彻底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一旦欠缺了被告人供述这一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都将面临无法彻底还原案件真实面目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的案件都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存在疑点而不得不“存疑不起诉”,使得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在侦查阶段作为解决的办法,通过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物证、书证,用其他详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推上法庭,必然会使侦查工作的难度大大的增加,相关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将呈几何级的递增,同时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技能要求。目前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依靠口供来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而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比如天气的变化,人的生老病死,物品的灭失损毁,都会让案件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收集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侦查工作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也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个大前提之下,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将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大量的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即是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的冲突。

四、沉默权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之潮流。有人说过: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从世界范围考察及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来看,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我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放置至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沉默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国体、政体、公民权利等国家的根本问题,在一切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法律均应与其保持一致,并不得与之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成为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的宪法权利。

沉默权是言论自由的固有内涵。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意见自由”或“表达自由”,被称为人类的“第一权利”,这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如陈独秀所说的,“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政府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现代的言论自由应包括以下几层内涵:(1)公民说与不说的自由;(2)说这个与说那个的自由;(3)这样说与那样说的自由。其中,第一层内涵“说与不说”的自由是第二层与第三层涵义的基础,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而“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前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这项“自由”体现到刑事诉讼中,就应是当事人享有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而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其实质就是供述与沉默的自由,也就是沉默权。沉默权作为一项“消极”的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告人在陈述与沉默之间有权进行完全无约束的选择,法律不应强迫被告人进行陈述;强迫陈述所得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的写入了宪法,这是历史的飞跃、法治的进步、人权的胜利。而沉默权,则是人权的最低标准和人权的最低保障。

(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那么就不得让对受追诉的人协助履行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的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

(四)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

酷刑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已基本废止肉刑,严防酷刑已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特别是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其中主要的有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等主要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这些准则,基本理念是国家在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严防酷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五)确立沉默权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1994年9月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该决议第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另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7条亦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或母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六)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是根治刑讯逼供的良药

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前者如封建留毒的影响、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办案人员素质低、侦查任务重人员不足、刑侦技术不能适应需要、法律监督不够等;后者包括侦查机关认识错误、主观唯心主义作怪等。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通过采用刑讯手段,固然加快了办案速度,实现了破案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但刑讯逼供造成的不利后果,却不是提高某些案件的办案效率所能比拟的。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勃兰代斯说过:“我们的政治是威力强大无所不至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我们一方面严禁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默认其存在;一方面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又在损害具体案件中的个体权利,这种把个人权利与由个人权利组成的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互分离甚至对立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刑讯逼供伤害的是具体个人的人性,但动摇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人民对国家法治的希望与信任。刑讯逼供虽然针对的是案件中的个人,但它影响的却是全社会。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错放可能是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而错判不仅冤枉了一个好人,而且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社会成本上的差异不言自明”,“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更有甚者,当刑讯逼供被异化为一种可能行之有效的特殊侦查手段时,它却非常容易被运用这种手段者易当成牟取私利、损害人民的封建专权。有些滥用权力者,已经彻底忘记了办案的宗旨,甚至把办案作为他们牟取政治、经济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借口,其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刑讯逼供并否不能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即使它可以为某些案件查明真象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种帮助远远不及刑讯逼供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要严禁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同时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些规定从表面上看是要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质是在包庇、纵容、认可刑讯逼供。从某种偏激的程度上说“坦白从宽”就是诱供,“抗拒从严”就是逼供!换句话说“抗拒从严”的政策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有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约案件5526起,涉及民警7716名,1584名领导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其中刑讯逼供案件下降了1。6%,那么刑讯逼供案件是多少,无从知晓。然而,被查处的案件仅是刑讯逼供事件的冰山一角,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还有多少刑讯逼供问题呢?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从客观上来看,除非造成嫌疑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外,其它刑讯逼供的行为,是无法查证属实,也无人去查证属实的!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了多起冤案,特别是佘祥林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因“杀妻”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2016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走出高墙,佘祥林说:审讯中他遭遇了刑讯逼供,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水喝,不让睡觉,连打带骂,最终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被迫招供。还说:“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这一让人拍案而起的案例用近乎残酷的事实,再明白不过的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和沉默权的意义。

五、我国引入沉默权所必须进行的相关改革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沉默权制度虽好,但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沉默权制度的运行,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相配合。笔者认为,与沉默权制度相呼应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证明标准如何规定的问题。

在沉默权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另外一方面,将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确定一个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要求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出来,只要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将一切合理的怀疑排除,即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从客观上讲,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被告人完全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可能性更几乎为零。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证明的标准,是与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相适应的。

要引入一项先进的制度,不仅仅要全面详细的引入该制度本身,还应该把与这项制度配套的相关制度一起全盘引入进来。不顾一项制度运行的相关环境,孤立的引进一项先进制度,让它在没有配套环境的情况下运行,其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如果我们孤立的引入沉默权制度,而不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那么如前文所述,其结果很有可能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沉默权制度的精神所在——保护人民大众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所以,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必须进行从询问方式、法律援助到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而最重要的改革是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的改革,抛弃现在过于理想主义的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引入一种全新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以及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商榷。

第6篇:社会转型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转型给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各种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严重影响的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加尤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和控制才能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暴力犯罪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未成年人获得各类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加之如微博各种实时性、交互性极强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各种观点,一些宣扬不正确价值观的信息在网络上泛滥。由于未成年的心智发育特点,大多数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应对必要的知识与判断能力,过度沉迷与这个虚拟的社会中,极易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媒体或网上接触到大量的不良信息,使其成为不良信息受害者或甚至被网络中一些别有所图的人所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而又模仿力极强,在长期不良信息的腐蚀之下,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就会在性格上表现为极端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思想简单,在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不知道如何去正确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去模仿电视、电影、网络中的暴力情景,拉帮结派,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

(二)家庭因素的影响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不完整家庭、不和睦家庭均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消极的影响,成为导致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步解体,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有的家长对孩子

凡事迁就、纵容放任,认为只要孩子过的开心就好,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如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合甚至离异,造成孩子缺少家庭温暖,得不到基本的家庭教育。这样的孩子往往因为在亲情上得不到关爱,导致他们在成长中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性格偏激,产生暴力倾向。通过暴力侵害他人的手段,宣泄自身对家庭矛盾的不满,甚至将对自身家庭幸福感的缺失,归咎于对社会的不满,通过暴力犯罪手段报复社会,以达到内心的平衡。

(三)情感上的不成熟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四)学校教育存在问题

在我国当前学校教育尚存在者明显的不足。在应试教育和高分教育的模式下,一方面学校重视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了未成年人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受到关注的往往是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而长期不好学、成绩差的学生往往被老师和学校放弃,导致了他们更容易自暴自弃。一些学校尤其是职业学校的课业压力较轻,又缺少对在校生的监管,导致一些学生日常便沾染了吸烟、喝酒、旷课、打架等不良行为。这些学生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后,极易被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城务工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并缺乏监管

由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的存在,到大城市务工未成年人逐步增加。由于这些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各地政策法规对其保障不尽完善、甚至存在着一些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造成他们就业困难,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从农村进入城市后多在小歌厅、私营小餐馆等场所从事保安、服务员等经济收入底、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在这类场所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的不正规与不完善,加之日常所接触的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差,使这些本身没有较高文化素质同时又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全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

社会和学校要转变以往只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的错误做法。在学校或社区中应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对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进行引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对父母离异等家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不歧视,要更加予以关爱,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多与他们进行沟通,防止他们由于家庭环境的原因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二)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传播渠道

加强对歌厅、网吧等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等低俗文化影响。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知识性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拓展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把精力投放到有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以减少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心理教育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使在校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注意加以教育、引导,并及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使家长也要发挥好对子女的监护、引导和管理作用,不能因为工作忙或其他各种原因而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后就不管不顾,或只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忽视对孩子思想成长上的关心。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未成年有安全感,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的为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对雇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在雇用年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登记制度,采用实名制。以便能够对这些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进行实时的监控,对不符合雇佣未成年人条件或者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非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保障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和个人愿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培养他们劳动技能。

2014全国科普日活动总结
联合国公布全球公民素质排行榜 第九篇

第1篇:全国科普日活动总结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的安排部署,六盘水市科协认真组织开展了六盘水市20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筹划工作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我市20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市科协分别向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科协和市级各学(协)会下发了《关于举办六盘水市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并制定了《六盘水市年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科协和市级各学(协)会,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填报了《六盘水市年全国科普日重点活动登记表》。8月23日,召开了六盘水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暨“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工程”活动和全国科普日主题宣传活动安排部署会,对“六盘水市年全国科普日主题宣传活动暨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启动仪式”和“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工程”活动进行了布置。同时,通过与钟山区科协协商,确定将主会场设在黄土坡办事处松坪北路社区,并专门到社区就组织开展主会场活动进行具体的商议和安排。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

9月18日,组织市全民科学素质各成员单位、市级各学(协)会及钟山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松坪北路社区共41家单位近400名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在钟山区松坪北路社区举办六盘水市年全国科普日主题宣传活动暨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启动仪式,拉开了我市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活动的序幕。市政府副市长、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范三川在启动仪式上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秋芳、市政协副主席滕树红及钟山区党委、政府、政协的领导参加启动仪式,并巡视活动现场,对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参加活动的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围绕本次活动主题,通过发放科普宣传资料、科技咨询服务、义诊义疗、科普宣传、法律法规宣传、科普大篷车车载展品演示等形式,向广大公众展示了一场科学、文明、健康的科普盛宴,为促进公民科学素质的全面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次活动共悬挂标语50幅,展示挂图178幅,展板103块,发放宣传资料62600份,放映影像11场次,咨询服务1460人次,义诊义疗85人次,受众达五千余人 。

9月14日、27日,分别在六盘水市十八中、钟山区第七小学开展了年全国科普日“科普大篷车进校园”活动。共展出大篷车车载科普展品30余件,科普展板10余块,受益学生达5千余人。在展出过程中,同学们通过仔细观察、操作实践,感受到了科学的无穷魅力,了解到了科学知识与科学方法、激发了科学兴趣,增强了科学意识,为其日后的求学之路奠定了科学基础。展出之余,市科协副主席阳晓军与各学校负责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领导、老师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就如何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进行指导。

9月9日、13日、15日,邀请市气象学会专家张润琼、市人民医院专家莫国毅和市疾控中心专家周红分别到市民族中学、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二屯社区和松坪北路社区作气象科普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共有500多名中学生和120多位中老年朋友听取了讲座。三位专家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了世界气候、中国气候、贵州气候、六盘水气候等气象科普知识和脑卒中防治、高血压、狂犬病防治、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等健康科普知识,受到广大听众的欢迎。

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科协和市级各学(协)会围绕活动主题、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类重点活动32项,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活动效果

本次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主题,配合我市“三个建设年”、“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工程”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活动的开展。通过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了坚持科学发展、保护生态资源的重大意义,普及了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从而推动了我市“三个建设年”活动的开展。通过深入开展“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工程”活动,重点开展“四加一”活动,即实施校园学习行动计划、农村学习行动计划、城镇(企业、社区)学习行动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学习行动计划,组织参加全省“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工程”活动大赛。使更多的公众知晓“贵州数字图书馆”,走进“贵州数字图书馆”,享受“贵州数字图书馆”,运用“贵州数字图书馆”。通过“贵州数字图书馆”网络学习,提高公众自身科学素质,促进我市学习型和创新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进一步整合社区科普资源,完善社区科普设施功能,加强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和社区居民的科学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崇尚科学、热爱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学”的良好科普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同时,各县区科协、各市级学(协)会及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全国科普日”活动为契机,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注重活动实效,推进科普工作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军营,真正形成了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构建和谐凉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2篇:社区全国科普日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科协开展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统一部署,今年,活动主题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全国科普日的时间为9月17日——23日。为更好地落实地区关于科普日的活动要求,做好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组织工作,山水文园社区文教委积极行动,比较圆满的组织和完成了科普周的各项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 组织安排方面。

在接到任务的第一时间,及时挣得社区党委和领导班子的支持,并与其他各口工作人员通力合作,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当前重点工作,全面协调,相互融入,全面开展各项科普活动。

二、 活动安排方面。

在科普日期间,先后组织安排了三次活动,分别是:

1.9月20日上午9:30-10:30在社区门前步道设置节水宣传点,制作宣传板报和《家庭节水小常识》,向居民和路人进行节水重要性和节水常识的宣传。累计宣传人数40余人次。

2.9月21日下午14:00-15:30,在城建五公司山水文园项目部会议室开展科学预防艾滋病及健康常识讲座,聘请北京恒安中医院医生现场解答健康方面的问题,并引导参会人员正确认识和预防艾滋病。参会人员40余人。

3.9月22日全天,组织居民志愿者到房山水峪进行采摘,在通过感受自然地美丽景色,进一步激发广大居民志愿者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的同时,邀请当地果农为大家指导果树嫁接和水果挑选的常识,引发居民对科学的极大兴趣。

三、活动反响方面。

依托全国科普日的工作指导,通过开展各类科普宣传和学习活动,以及在活动后期对参与者的意见回馈表明:广大居民群众十分乐于接受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科学知识,并希望以各种能够自身参与实践的方式进行学习和领会。

科普工作作为社区文教委的一项主要工作,直接关系到辖区个体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水平,是社区和谐建设的重要保障,社区文教委会不断探索、不遗余力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尽全力满足受众全体的需求。

第3篇:

9月16日“全国科普日”,在我县城区部分乡镇认真组织开展了以“预防疾病,科学生活”和“节约能源”为主题的“科学普及,你我共参与”的群众性科普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全县参与人数达7万多人。通过这一活动,开阔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视野,增长见识,“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以及创建文明村镇,提高全县公众科学素养及科技帮扶农民致富,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领导重视,组织策划精密

我县认真按照中国科协、省科协、市科协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县科协下发了相关文件,部署开展以“预防疾病,科学生活”和“节约能源”为主题的“科学普及,你我共参与”的群众性科普宣传活动。部署各乡镇科协和县直部门学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集市区设立科普咨询台,建立科普宣传长廊进行科普宣传,广泛开展送科技进村入户活动。9月4日我县召开了部分县直部门负责人、乡镇一把手和学会负责人会议,对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进行了部署和研究,会议由县政府办的张副主任主持,县科协主管科普工作的负责人作活动安排的辅导讲话,县委副书记曾永发作重要讲话,并亲自给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下达任务,明确要求,经会议研究,整个活动分四大块举行,历时一周。各单位将参与活动的项目统一报送县科协,由县主管科普工作的领导进行审查把关,各单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送科技下乡上门活动,在活动项目全部结束后,要求各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县科协。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

我县各级科协组织,认真发动和组织科普工作者深入城区、农村、青少当中,运用展示、咨询、竞赛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一是活动启动式颇具特色。我县是中国科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校外儿童非正规教育项目县,我县城关镇又是全市创建科普示范单位的乡镇,我们将三个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隆重启动“全国科普日”和校外儿童非正规教育平江县系列活动,对科普示范单位创建工程进行全面督战。县委曾书记、县政府办张主任参加会议,会上,城关镇镇长作了科普示范创建工作汇报和督战动员,曾书记作重要讲话,宣布启动全国科普日和校外儿童非正规教育项目平江系列活动。活动启动后,进行了禽流感预防、大棚反季节蔬菜种植、花卉苗木栽培的专业技术知识讲座。县直单位主管科普和学会工作的负责人,七个乡镇的部分村支部书记、校外儿童非正规教育辅导员、部分校外儿童、城关镇的支部书记、村长、农函大学员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取得了良好宣传教育和培训效果。

二是科普一条街极具影响力。9月16日,县科协、城关镇科协、卫生、农机、畜牧、农业、林业等10个县直部门单位学会联合在县城城北学校门前,开展“预防疾病,科学生活”和“节约能源”为主题的“科学普及,你我共参与的科普一条街活动。一条街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发放艾滋病、高血压、禽流感的预防资料,饮食与健康、节能知识宣传资料,种、养、加工实用技术书籍;展示建设节约型社会图片,艾滋病、肝炎、禽流感图片,机用机器,节能产品和各种生活知识、节能知识的挂图,开展各类科普知识咨询服务,吸引了数以万计的群众参与,场面热闹非凡。男女老少兴致勃勃地观看图片和展板,各个层次的群众排起了长龙等候咨询和领取宣传资料。节能产品,农用机器也同样受到了参与者的关注。县委曾书记、县政府办张主任、部分县部门负责人观看了展版、展图和展品,参与了科普资料的发放,整个一条街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青少年教育形式新颖。9月16日下午,在启明宾馆对30多名校外青少年进行了艾滋病知识、体育知识的培训,采取提问试教学。9月17日组织青少年开展地方特色的体育活动,要求以9月16日的培训内容为题材自编自演小节目,有4个队将艾滋病和禽流感预防知识编成了小快板、跳绳儿歌、橡皮筋儿歌参加了表演。并挑选了15名比较优秀的表演者参加了省科协组织的校外儿童非正规教育活动。表演活动结束后,组织校外儿童和辅导员参观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湘鄂赣纪念馆。

四是送科普下乡上门争先恐后。9月16日县城的“全国科普日”活动启动后,9月16日下午就有不少县直部门单位动员和组织早已准备好的驻乡镇部门站所开展进村入户送科普资料活动,安定、加义、南江、长寿等乡镇也举办了集市科普宣传活动。到目前这止县农口战线的部门单位都组织了人员下村组入农户宣传科普,发放资料。有不少乡镇组织机关干部下村组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播放科普宣传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共计1万多人次观看了影片。

三、总结经验,扩大科普影响

通过精心组织,我县全国科普日活动形成了上下呼应,全县齐搞科普日活动的局面,各乡镇针对当地群众的实际需求,组织了各具特色的科普活动,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有效地扩大了全国科普日活动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整个活动的部署、策划、开展过程中,强化了全国科普日活动的宣传攻势,丰富了活动内容,创新了活动形式,进一步加强了“科学普及、你我共参与”普及力度,加大了引导社会各界树立的科学发展观,参与共建和谐平江力度,突出了紧紧围绕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努力打造全国科普日活动品牌的重点。但是,我们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留有死角,少数乡镇没有很好地开展宣传活动,没有争取更多的群众参与科普日活动,这有待于我们充分认识搞好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重要意义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按照xx同志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开展科普宣传,将科普宣传活动与我县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起来,与建设节约型社会资源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结合起来,与经常性的科普宣传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扩大科普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第4篇:

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开展以来,我县紧紧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活动主题,采取举办培训会、技术指导、送技术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形式开展了一系列的科普宣传活动,各项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扎实有效,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领导重视,确保科普日活动顺利开展

县科协十分重视搞好全国科普日活动,及时向县上主管领导汇报了省、市科协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礼泉县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实施方案》,对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活动。

二、主题鲜明,内容丰富

1、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人们在生活饮食方面无规律,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身体呈亚健康趋势。9月18日,礼泉县科协协同礼泉县卫生局在礼泉县会议中心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活动中邀请县医院的医护人员,来会议中心为干部职工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县医院的医护人员从日常生活饮食着手,对人体每日所需的微量元素和食物营养的构成与转化进行逐一分析与讲解,使广大干部职工对自身目前的健康状况有了初步的认识,也意识到了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该注意哪些健康问题。此次讲座获得领导与职工的一致好评。

2、举办食品安全万人签名活动

9月16日上午,礼泉县科协协同礼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县中心广场举行了主题为“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药品安全”万人签名活动。县委常委、县统战部部长侯仲垠,县食安委副主任、副县长赵亚莉,县人大副主任陈国诚出席活动,礼泉县科协及礼泉县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了签名活动。活动由礼泉县科协主席郝亚萍主持。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中心广场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并邀请广大群众在主题横幅上签名。各监管部门和部分食品企业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食品安全法律,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并现场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本次活动共展出食品安全宣传展板48面,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群众600余人,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3、送科普下乡上门争先恐后

8月28日和9月5日协同县农业局、动物疫病监督所,在县城会议中心和昭陵社区开展了兽药gsp认证集中培训2次,现场为广大基层干部和养殖专业户讲解了关于兽药gsp认证的相关知识和要求,以及动物疫病防治的综合技术。两次培训累计参与人数1000余人,发放技术资料6000余份、技术光碟100张。在9月初,协会组织了县内养猪专业户30多家,在县活动中心参加了县科协牵头的科普日专题宣传活动,现场咨询300余人,发放资料3000余份。

年9月10号县科协组织各农广的技术骨干30多人,在史德镇协会办公室门前,聘请县果协高级农技师郭生乾,现场讲授果树的全年各期修剪管理及秋季施肥技术,积极提倡多施有机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大力推广果树的大改型,高光照,彻底解决果园的密闭问题,努力实现区域果业生产优质、高产、高效。在培训同时,并且实地观看了新时乡帝尧的新改型果园。

9月14日,结合当前果园的秋施,县科协组织各农广的技术骨干及厂长46人,前去烽火镇听陕西省果树研究所专家大院高级园艺师曹儒讲果树的土壤配肥技术,积极宣传推广一下几项果园管理技术,一是生物肥及各种微量元素的搭配。二是防治病虫害,要采取物理与生物措施的防治,防止农残超标。三是果树的各期修剪管理,要注重当前的合理修剪,解决果园的光照及苹果的增色。这次培训活动参与的有慕名而来的多个协会及合作社的领导和会员,也有当地的果农参加,共计300多人参加培训。

科普活动日期间,县科协组织20多名农技专家深入6个乡镇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举办技术讲座、现场接受咨询、发放科普资料等形式,宣传科学养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等方面的科技知识,积极帮助种植、养殖户解决遇到的难题,受到了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4、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各项重点活动

活动期间各单位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重点活动。涉农部门积极组织科技人员针对当前农村实际,根据农民群众对科技知识的需要开展了科技下乡活动,举办果园秋冬季管理、农作物秋冬季管理等种植、养殖方面科技知识培训15期(次);县果业局举办苹果栽培管理培训会;县人劳局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务工青年创业培训,累计培训300人次;县科协积极开展了“学术金秋“、“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知识竞赛”和建言献策活动。

三、工作扎实,成效显著

科普日活动期间,县科协以及社会有关力量开展科普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科普活动的吸引力和公众的参与度,加上领导重视、准备充分、多方参与、媒体配合,全县上下洋溢着浓厚的科普氛围,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通过举办全国科普日活动,我们感到面对新的形式和任务,面对公众对科学知识的渴求,科普工作者任重道远,我们要进一步努力,将科普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下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在全社会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形成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我县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科协的指导下,通过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完成了各项预定活动项目,推进了科普工作的持续发展,活动呈现出领导重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氛围浓厚、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特点。在活动中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如个别单位认识不到位,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科普日活动上做得不够充分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改进,不断拓宽开展科普工作的新路子,为提高全面科学素质做出新的贡献。

第5篇:中学科普日活动总结

按照马鞍山市科协开展20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做好红星中学20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工作,根据市相关部门的决定,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形式丰富的科普活动项目。今年我校科普日活动的时间安排为9月19—10月7日,活动主题是“普及科普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现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方积极协作。

今年的“全国科普日”活动,受到我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学校领导的关心下,以学生社团——环保与科普社作为主力军,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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