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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2016-12-02 09:40:1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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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一篇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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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12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12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12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11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23-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三篇

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报告人: 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 案由: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主要证据: 定性及处罚依据: 拟处罚意见: 承办机构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嫌拒不修改格式条款合同一案的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11年4月29日,我局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色水岸”•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嫌构成拒不修改格式条款合同的违法行为,并于当日登记核查。4月30日经县局批准立案调查,指定由市场规范管理局××、×××进行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取证

工作,现本案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县××路118号××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柒仟贰佰贰拾捌万圆整,实收资本:柒仟贰佰贰拾捌万圆整,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有效期至2013年9月6日)、商品房及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注册号:××××××××,成立日期:2001年

5月15日,邮编:××××××,电话:×××××××。

三、违法事实 2011年4月13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我局办理“××金色水岸”•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备案手续,我局受理审查后发现,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

第五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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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等条款违反•安徽省合同监

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遂即我局向其送达了•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我局

备案。2011年4月15日,我局得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色水岸”将于4月16日上午正式开盘,便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修改、备案,也未提出书面意见、

异议和听证要求。201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色水岸”•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签订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涉及我局提出需要修改的部分条款都没改正。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称,由于这次“××金色水岸”预售的时间太紧,所有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到县工商局备案的同

时,就已经预先填好了,16号要开盘,来不及修改。我们认

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早在2010年11月17日,我局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

知‣(×工商ׄ2010‟×××号),并于2011年3月14日举办了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培训,强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合同备案、修改义务,也没有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异议和听证要求,在明知部分合同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继续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故该公司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且既成违法事实,造成了与已购房消费者不公

平协定的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

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相关证件及其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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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权限。 证据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

使用违法格式条款合同的事实。 证据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复印件1份,证

明当事人来我局办理合同备案的事实。 证据五:•格式条款审查意见‣、•合同格式条款修改

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的合同部分条

款违法提出修改意见的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对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合同违法的事实。 证据八: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经过。

证据九:书证1份,证明当事人4月16日开盘的事实。 证据十:证人证言1份,印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违法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

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接

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拒不修改格式条

款合同的违法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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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

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

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

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处罚建议 鉴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情节,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其

从重处罚如下:罚款2400元。

办案机构:市场规范管理局 办案人员: × ×、××× 2011年5月4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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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0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201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年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事实及其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证据(四):2010年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擅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的水泥彩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的不断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调查人员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中的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为此,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报告,请局领导审查决定!

承办人:

年 月 日

201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16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16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16年4月至2016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16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16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九月五日

2016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七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8月1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20000元于2016年6月16日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8月1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钢,男性、现年32岁、汉族、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村29栋9号,身份证号: 512501197509132733,电话:2030900。 何思善,男性、现年31岁、汉族、家住广东省大埔县湖莒村村下田心小,身份证号: 441422197605110013,电话:13808296661,邵海,男性、现年37岁、汉族、家住湖北省荆州区迎宾街3号,身份证号: 422421197011070019,电话:13659032118,刘红霞,女性、现年36岁、身份证号512501197110102743、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苑30幢45号,职业: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3月1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028539。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禾田橱柜经营部,经营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旧州江北建材城17幢9号,经营范围:橱柜零售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刘红霞(负责联系厂家和进货的业务)、李钢(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何思善(负责设计和售后服务工作)、邵海(负责策划和销售工作)四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人均出资贰万元(合计:八万元)向宜宾市翠屏区致和街魏常金(电话:13909098960)以3256元/月的租金租得门面两间,面积140平方米,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擅自在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从事米兰橱柜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已订购出去12套,共计向订货的客户收取订金8010元,于2016年8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当事人李钢、何思善、邵海三人询问笔录各一份, (3)对当事人刘红霞的询问笔录两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刘红霞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单据三份(复印件13张),(7)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2、罚款5000(五千元)。 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2016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本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八篇

当事人姓名

调查检查、勘察时间8月29至9月15日

调查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环境监察大队

9月15日

2016财政局党的群众路线学习方案3篇
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篇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县财政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举办集中学习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学习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规定”,《党章》,《廉政准则》,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2、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县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

3、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4、《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各地联系服务群众经验做法选编》、《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同呼吸才能心相印——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坚持群众路线纪实》。

5、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苏区精神的重要论述,《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反对本本主义》,《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赣南苏区史通俗读本》,《苏区史》,《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简明读本》等专题资料。

6、《筑梦之基》,《永恒的信念》,《红色故事汇》,《信仰之光》等电视专题片。

7、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财政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胡强在教育实践活动上的讲话精神。

二、集中时间

3月19日—21日

三、具体安排

(一)第一天(3月19日、星期三)

1、个人自学

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县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

2、集中学习

时间:下午3:00-5:30

地点:13楼会议室

主要内容:观看视频《永恒的信念》;观看警示教育片《歧路》。

参加人员: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二)第二天(3月20日、星期四)

1、个人自学

围绕增强群众观点,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苏区精神的重要论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各地联系服务群众经验做法选编》,《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同呼吸才能心相印——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坚持群众路线纪实》,《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反对本本主义》、《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赣南苏区史通俗读本》,《苏区史》。

2、集中学习

时间:下午3:00-5:30

地点:13楼会议室

主要内容:观看视频《红色故事汇》,《筑梦之基》。

参加人员: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三)第三天(3月21日、星期五)

1、个人自学

围绕改进工作作风,学习《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简明读本》

2、集中发言

时间:上午9:00-12:00

地点:10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局副科以上党员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发言顺序:

(每人发言控制在6分钟内,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群众路线、坚决改进作风”,谈体会、谈认识、谈观点、谈思路、谈措施,会后将发言稿整理成心得体会文章,同时在县财政局门户网站刊登。)

第2篇

根据《中共县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县委活动办《关于印发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我县财政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永葆党的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举措。

此次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局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及县委“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聚焦作风建设,“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服务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提高为民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提高探索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绩效意识、提高科学理财能力;进一步增强廉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建设宜居宜游宜业作出新的贡献。

二、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对象范围: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干部,重点是党员干部。乡(镇)财政所干部以参加当地党委教育实践活动为主。

(二)时间安排:从2016年2月开始,9月基本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解决“四风”突出问题。重点解决:(1)因循守旧、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不敢担当、不愿负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热衷于迎来送往、讲究排场、铺张浪费,脱离群众、漠视民生,甚至以权谋私等问题。(2)贪图安逸、不思进取,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服务不主动、办事“中梗阻”,得过且过、玩风盛行,心浮气躁、追名逐利等问题。(3)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红包”、公款送礼,出工不出力、“懒政”现象突出等问题。(4)宗旨意识淡薄、不关心群众冷暖,脱离群众、疏远群众,在位不在岗、责任心不强,遇到矛盾问题绕着走,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与民争利等问题。

(二)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解决群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群众关切的问题,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解决基层组织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六强化六提升”工程。坚持和完善以“三送”为抓手的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双向全覆盖”常态化工作制度,推进“三送”工作。

(四)解决制约振兴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着力破解项目、资金、人才、环境、体制等瓶颈问题,促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提速提质提效,以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检验活动成效。

(五)解决影响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清除影响政治生态的垃圾和毒素,进一步提振广大党员、干部的精气神,努力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着力解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打折扣、讲条件、搞变通,不遵守组织制度、不服从组织管理,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特权思想严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教育实践并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把学习教育、整改落实、为民办实事贯穿始终,使各个环节工作有效衔接、相互贯通,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重点是搞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1、结合实际搞好学习教育。紧扣“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群众路线、坚决改进作风”三个关键词,通过有效形式抓好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向群众学习、拜群众为师,使党的群众路线在全体党员、干部中深深扎根,践行党的宗旨成为普遍自觉。一要学好规定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县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学习中发〔2016〕4号、赣发〔2016〕8号和赣市发〔2016〕3号文件规定的学习内容,学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全体党员干部要把《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以及《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同呼吸才能心相印——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坚持群众路线纪实》作为学习重点内容,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专题学习讨论。组织党员、干部观看《筑梦之基》、《永恒的信念》、《红色故事汇》、《信仰之光》等电视专题片,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道德教育。二要弘扬苏区精神。用好红色资源,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苏区精神的重要论述,学习《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反对本本主义》、《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苏区史》、《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简明读本》,进一步弘扬苏区精神和苏区干部好作风。三要学习先进典型。全县将开展推选“龚全珍式好干部”、“感动人物”活动,选树一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叫得响、立得住、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使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标杆、行有示范。要注重增强学习实效,使每位党员、干部成为服务加快发展的参谋助手。

2、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一是在联系走访中听取意见。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和分管股室,集中一个月时间,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二是在调研座谈中听取意见。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股室组织开展财政重点工作调研,形成一批调研报告。围绕涉农、涉企、民生、作风建设等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在部门会商中听取意见。“请进来”,“走出去”,征求预算单位和服务对象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惠民政策等财政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三送”活动中听取意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征求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对民生工程、美好乡村建设、支农政策、财政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在财政公开中听取意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征集对财政改革、财政管理、财政作风等方面的建议。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重点是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对照党章、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摆和剖析“四风”问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找准找实突出问题。一是认真查摆“形式主义”。认真查摆理想信念是否动摇,宗旨意识是否树牢,群众立场是否站稳,大局意识是否坚定,是否真正把心思和功夫用在为民理财上。局领导班子成员着重查摆思想行动是否与县委、县政府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保持高度一致,制定财政政策是否问计于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安排财政资金是否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忽视资金使用效益与效果。各财政干部着重查摆与局党组是否保持“同心、同向、同行”,贯彻各项决策部署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是否存在知行不一、不真不正不实问题,执行财政政策和安排财政资金是否存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开展学习是否存在装装门面、学习与思想和工作相脱节等问题。二是认真查摆“官僚主义”。认真查摆是否存在以钱管人、以钱压人的特殊思想,真正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密切联系实际,深入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待岗位,是否居功自傲,是否存在论资排辈思想,是否主动适应岗位需求,是否勇于担当责任,是否存在不清不细、不精不深等问题。对待服务对象,是否存在服务意识淡薄,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是否有漠视群众利益、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服务效率不高等行为。对待基层财政部门和下属,是否高高在上,沟通理解不够,工作方法简单,满足于一般指导,满足于一般布置。三是认真查摆“享乐主义”。认真查摆是否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思想和无私奉献精神,真正把财政工作作为崇高的事业和神圣的职责。在思想上,是否存在精神滑坡、放松自我要求、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等问题。在追求上,是否存在贪图安逸,求名求利,看重个人利益、计较个人得失、追索个人回报,热衷于吃喝玩乐等问题。在工作上,是否存在因循守旧、投机取巧、拈轻怕重、得过且过、主动性和创新性不足等问题。四是认真查摆“奢靡之风”。认真查摆是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是否严格落实党的纪律,是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是否严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着重在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资金分配和支付、资金资产管理、项目申报审批、企业帮扶、非税征缴、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干部任用、后勤管理等有权力寻租可能的领域,看是否存在要求不高、自律不严、为政不廉等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搞相互攀比,搞庸俗交往,甚至超标准公务接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

2、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一要明确对象范围。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的对象为:班子成员及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二要把握内容要求。对照检查材料要逐项列出“四风”问题的具体表现、典型事例,对“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作出说明;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等方面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三要严格审核把关。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局班子成员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个人成长经历,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按要求送审把关。

3、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一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督导组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同志之间,都要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做到问题、原因、措施“三必谈”,把班子问题、个人问题谈深谈透,消除隔阂、形成共识,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会前。班子成员彼此之间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批评意见,至少要提出1条有价值的批评意见,不提性格不好、脾气不好、加强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之类泛泛而谈的问题,所提意见一定要通过沟通基本达到一致后再上会。二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上采取“先班子、后个人,先一把手、后班子成员,先自我批评、再逐一批评,一个一个过”的方式,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既揭短亮丑、动真碰硬,又实事求是、出以公心,不评功摆好,不发泄私愤,不搞无原则纠纷。三要及时通报情况。会后要在一定范围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形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报上级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纪检、组织部门。在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上,要对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测评。专题民主生活会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三送”联系点的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重点是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明确整改落实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做到开门整改、标本兼治。

1、制定整改方案。一要制定班子整改方案。要制定总的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和制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两方案一计划”)。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整改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整改措施。二要严把整改方案质量关。“两方案一计划”须报上一级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备案。三要公布整改方案。向群众作出整改承诺,接受群众评判和监督。四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2、严明整改要求。一要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建立包括具体问题整改、专项整治、制度建设在内的整改工作台账,并实行责任单位承办、督导组督办、责任单位办结报告、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销号管理的工作机制。二要抓好具体问题整改。对收集到的诉求,按性质、行业、原因初步分类汇总,逐一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实行销号管理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困难或矛盾纠纷等诉求,能够现场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才能解决的,应及时梳理汇总逐级报送至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函送相关单位会商解决;因政策不允许或条件不成熟而无法解决的要作好解释说明。三要形成整改广泛合力。下级活动单位查找出来的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上级活动单位查找出来的需要下级负责解决的问题,要相互衔接,以上带下、以下促上、协同攻坚。

3、狠抓专项整治。一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确定的专项整治任务。重点集中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违反财经纪律,收受“红包”、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新建滥建楼堂馆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超编和超职数配备,“三公”经费开支过大,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二要结合实际确定专项整治重点。结合履行职能职责和作风建设实际,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尤其要注意查找和整治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

4、健全落实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围绕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针对性和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的制度规定,推动改进作风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对已有制度要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注意承接、贯彻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出台的制度和办法,防止简单照搬照抄、重复建设。不层层出台相同的制度规定,不搞制度建设的数字攀比,坚决防止和克服制度建设中新的形式主义。二是严抓制度执行。坚决维护制度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制度执行,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按制度办事意识,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制度的行为。对踩制度“红线”、闯制度“雷区”的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相关要求

当前开展的教育实践活动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县财政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另下文),充分发挥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政策把关的作用,加快形成教育实践活动服务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成果。

(二)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响,积聚和传递正能量。

(三)注重统筹兼顾。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既要保证活动时间和质量,又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更不能影响服务群众。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中央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及县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纵深推进“同城发展、绿色赶超”战略,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结合起来,着力推动教育实践活动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推动整治“四风”顽疾与破解改革发展难题齐头并进,推动树立形象、提振精神和凝心聚力相得益彰,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凝聚起“同城发展、绿色赶超”的强大合力,以作风的转变推动中心工作的落实,以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活动成效。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为扎实推进县财政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工作主动性,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提升财政工作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开展以“沟通、理解、提高”为宗旨,以提速提质提效为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调研,推进我县财政事业和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时间:2016年3月17日——3月31日。

三、方式:采取上门走访服务单位和个人、召开现场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主要走访对象为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单位(部门),挂点重点企业和基层群众及“三送”挂点村。

四、活动目的:主要宣传财政政策及财政改革工作,县本级财政运行情况,征求单位(部门)、企业及基层群众对财政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了解当前单位(部门)、乡镇、企业及基层群众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要解决如何发挥财政职能,理顺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

五、调研分组安排:详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1、各组要结合财政职能工作实际,准备好调研工作提纲。

2、联系人提前与单位(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联系。

3、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注重实效,厉行节约。

3、调研结束后,各调研组于4月7日前形成调研报告交活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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