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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2016-12-20 12:25:0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共6篇)001-农村户口有重大政策农村户口有重大政策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这对渴望真正融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不过,农民似乎并没有因此而狂欢,相反根据社科院调研报告,有9成农民不愿意变...

001-农村户口有重大政策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第一篇

农村户口有重大政策

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这对渴望真正融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

不过,农民似乎并没有因此而狂欢,相反根据社科院调研报告,有9成农民不愿意变成市民。农民为何不愿城市化?农村户口到底有多大含金量呢?下表告诉你,越来越值钱!

1.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使农村户籍的吸引力上升。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北京郊区,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每亩地20万元。

买房

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养老保险

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生育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教育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众所周知,农民最基本的权力是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还能享受到集体收益的分配权!

城市人口如何到农村发展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第二篇

城市人口如何到农村发展

联合农户合作发展吉安县安塘乡赤陂生态农业旅游项目

------------前期以油茶,特色水果项目为主

一.开发背景:

1. 赤陂山地资源:全村有近2万亩丘陵山地,自古几百年前已经有油茶种植,土壤PH值3.90-5.5 ,适合油茶特性,自留山荒芜占多数,没有科学经济利用;全村林地2006年已经划分到户。

2. 全村经济条件:经济来源外出务工占很大比例,有效劳动力服务外省,全村经济实力差,全村农业机械化程度低;

3. 外围城镇经济崛起:江西省吉安工业快速发展,2010年税收达33亿,增速全省前位,城镇发展迅速,本村相对落后;

4. 国家政策:参见《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目前我国食用油进口耗资达1000亿元,缺口达25%,为解决未来我国食用油缺口的国家政策:自2009-2020年规划发展油茶项目,主要在江西,湖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六省;该六省即使规划到位15年后也仅能解决我国食用油15%的缺口。

5. 实地调查:今年本人利用春节15天时间,自驾车周游江西的丰城,南昌,新余,安福,永新等地,并带领村书记王才贵,副书记王斯彪等到丰城考察油茶项目,发现一个“国家的悲哀,巨大的商机”,根本看不到冬天油菜花开,荒芜大片。据说是劳动法修改后老百姓目前有“钱”了,种油菜没有经济价值。而在我们考察的1999年开始试验种油茶的农民现在已经试验成功了。

6. 提前3年试验:今年春节期间我自带设备,对全村土壤抽查取样验证,基本适合油茶项目,故采购苗600颗在赤陂4个点试验。2011年主要是学习油茶栽培技术,让苗成活为主要任务。

7. 创业机会:目前“圈地”“圈人”我们没有资金和技术。“圈地”搞房地产,“圈人”搞网络,赤陂人不具备条件,只有“圈山”可能是我们这一生最后的机会。近几年“圈山”在全国盛行,基于—土地流转的法令,如果赤陂人不自主发展,最后就是被其他“有钱人”利用,老百姓一旦失去了土地还是要永远穷下去。我身边就有客户告诉我他们的老家就是整个乡的山地被外商一次性买断50年,交易价格低廉的让人心寒。

二,合作开发构想: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1. 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非常多:赤陂在外务工人员几百人,人脉网络非常庞大,但是只有合作才能壮大集体经济,才能搞成大市场,大基地,形成产业链,造就一座城市,造福子民。最关键的是农户要学会合作,当然,现代社会的合作不能搞以前的大集体形式。只有法制规范的合作力量才能共同致富。

2. 规划时间:2011-2041年。见整村规划设计蓝图。

2.1.2011-2015年:

争取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政府油茶项目规划县级名额,联合全村资源和国家省级农产品研发机构,组建赤陂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下辖10-20个农户专业合作社,培训10-20名农业技术专才,自购挖掘机,植树机,联合收割机等开山设备(让农民座在空调车厢里去种地种山),建立一个100-500亩高产油茶示范基地,50-100亩高产特色水果示范基地。

2.2.2016-2020年:

集中建立10-20个1000亩生态农业产品基地,增修小型水库,在环山北路建立大型太阳能发电站,启动招商计划,吸引江西省吉安县市城镇人口到赤陂村投资创业,并办理(蓝本)落户;在高速路口,环山东路建立工业区,炼油厂;沿赤晓路南延华山脚路旁建立学校,有机庄园别墅,香山农庄。

2.3.2021-2025年:

修建环山公路,在省道旁建立商业街,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农家乐农产品饮食文化节。

2.4.2026-2030年:

修建文物古迹旅游景点,重点突出老村遗址保护,小华山,七女山,六和庵,愿望水库,乐富山等。完善环山公路工程。

2.5.2031-2035年:

环山公路工程竣工,生态农业旅游和工业同步发展,申报国家生态农业旅游村镇。

2.6.2036-2041年:

后代人完成…….

3. 合作模式:发动全村力量和社会资源,按照自愿原则,成立一个赤陂合作股份有

限公司,下辖10-20个合作社,与每个农户签订合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标准管理,分户管理。

4. 组建模式与承担责任:村委,投资方,农户,

村委:政务管理,治安,监督经营管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修路,水电等),树民风,树品牌;

投资方:负责资金(包含招商引资),技术培训,经营管理,销售;投资方要从慈善长远的眼光,民族的角度,国家兴旺,去经营一座城市的出发点进行开发。

农户:(1)承担土地出租(租金—随年收益上涨变动),劳动力(工资),学习技术,实施技术,出产品;(2)农户土地租金前期不能太高,租金高留不住投资方,可以参考安福等地(3-5元/亩);(3)农户的无入资而获得数字比例变动式赠送股份原则是要承担劳动力责任,激励上进。(4)农户要学会成本意识,长远意识,参与成本管理,参与经营管理,继承发扬艰苦创业精神。

1. 效益:按照油茶技术标准:100亩5年投资20万元计算,6-8年后每年收益估计可

达30万元,利润估计20万元,若每农户经营100亩则年纯收入8.5万元。全村则可达6000万元,村委收入600万元,15年后我村可以建设完环山公路,30年后借助吉安工业的发展,城市务工人口剧增,我村如项目实施顺利可以发展成为生态农业旅游业绩达亿元村,逐步向边沿城市化转移。

2. 交通条件:赤陂村中部有省道,北部将修高速公路,距离未来发达的吉安车程仅数

十几分钟,交通条件非常便利。

3. 劳动力:目前投资方的人很多,但是能找到可以信任投资的对象很少。我村目前强

壮劳动力的年龄正接近老龄化,能吃苦耐劳的劳动力正是我们这一代,等到我们这一辈老龄化了,估计开发可能性很小,因为没有人干活了,全国都“缺工”。而城

镇人口的暴增,创业机会缩小,适当吸引城镇人口投资

4. 科学管理的后“大学生”需要一个创业平台,外出务工的有管理经验的人才更需要

创业舞台,我们就做一回“先导”吧,给他们创造条件“孔雀往家飞”。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其乐融融,和谐村区。

5. 先建立几个成功基地。

四,开发风险:

1. 缺乏专家指导,缺乏城市规划,盲目开发:调查数据不准确,在试验结果成功前“大

家一起上”,各自为政,乱栽乱种,不按照规划指示开发;

2. 投资不持续,前功尽弃:制度流程缺失,执行制度流程失效,管理混乱,资金断裂,

前功尽弃;

3. 利益优先:只有产生经济效益的成功基地才会带动农户自动加入组织共同开发。

4. ……

五.规避风险:

成立全县农户联合风险基金会。

以上仅为个人设想参考,希望各位赤陂村的所有人员,外出人员,有志之士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共商协议,具体合同拟定,大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司法》等以及当地乡政府县政府的具体办法规划和个人意见。

一个在深圳创业的人

2011-2-18

全国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第三篇

全国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国家宪法规定...

发表于:昨天 10:30 | 分类:个人日记 阅读:(12) 评论:(1)【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严禁父(母)子(女)或爷(奶)孙(孙女)之间人为自行分户,多世同堂如为单子(女)相传也是一户;有两子(女)的户,待子(女)够政策规定的年龄后才可分户。

选定认购原则:【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1、 一户一宅。

2、 必须是示范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3、 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

4、 尊重历史事实。

具体选定认购新民居办法:

1、 完全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农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享受本政策补贴选定别墅,政策补贴标准每户12万元,新民居认购价格每平米1200元。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2、 本户的评估总价加上政策补助不够认购130平米别墅又没有条件补齐差款的,可以选定100平米公寓楼房一处,评估资产带发放楼房钥匙是一次性退给本户,具备选定别墅条件的户自愿选定公寓楼可以满足本人意愿。

3、 对于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拥有二块宅基地或者多宅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处别墅,其他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复耕。【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4、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户(1980年1月1日之后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均已结婚并在本村居住,新村内最多可照顾该户选定认购两处别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个子女在内以上的子女,照顾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楼。尚未结婚的子女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本村委会申请,可享受本条政策。结婚后,已享受本村购房补贴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新民居。

5、 有本村户口,无房产,且不再村内居住,长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给100平米公寓楼政策。

6、 有本村户口尚未结婚的子女,男子在本政策执行的本年度内满22周岁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认购别墅。由于女子涉及的是招婿问题,所以必须带结婚后,持对象户口迁入证明,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放可享受政策。本年度之后陆续满22周岁的本村户口男子,可按本政策执行,依据本人年龄,在政策执行的年度内,选定认购。

7、 凡是有2个子女以上包括2个子女的户。其中的女儿在2009年7月1日以后招婿的,持对象的户口迁入证明和结婚证均只能享受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政策。

8、 对于本村的非农业户(只限整户,不对个人),在村内长期连续多辈居住目前仍在村内居住的且本户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享受认定别墅政策。对于无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其100平米公寓楼一处。

9、 对本村的非农业户,不在村内居住,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包括有宅基地证或有房产的)均照顾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无宅基地证,无房产的可照顾其按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购买100平米公寓楼。

10、 本村农户其子女已转非,尚未就业且未结婚,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及户口迁入证明项村委会申请可享受100平米公寓楼的照顾政策,该公寓楼不允许出租、出售,长期不住的(连续半年以上)由村委会收回。

11、 新民居位置的选定,按本村村民签订协议的顺序号进行,有证照经营的卫生所,商品铺,农家院,可优先选定。

12、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孩子不分男女今后均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13、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迁入示范区村街的户口(新婚迁入除外)不享受新楼选定认购政策。

14、 本政策正式出台日前约定俗成出嫁(招婿)的女(男),已形成事实婚姻无论其是否取得结婚证,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均不享受示范区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

15、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不管是否违反政策,买卖过户宅基地证的一律不享受本政策。

16、 自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有一方可享受本政策,享受方由离婚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

17、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一户以任何理由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18、 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对农村人口大量进城的思考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第四篇

对农村人口大量进城的思考

导师:XXX

学生:XXX

课程:XXX

专业:XXXX

学号:*047530*****

对农村人口大量进城的思考

【综述】

由于千百年来没能摆脱的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使大量农民渴望进城,然而农村人口大量进城不光给自己带来很多困扰,大大加重了城市的负担,也与政府力图建设的新农村愿望相悖。

【关键词】农村 人口 城市

最近我观察到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城市新增人口的大量出现,这个人口来自中国农村,是原本地地道道的中国农民。这个变化的迅猛出现引起了我的思考。现将我的浅思表述如下,期待得到指教。

这个变化出现的原因我分析为以下几点:1.改革开放以来外出务工的人员大量增加,一度出现了民工潮,社会流动性大大提高。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很多农民富裕起来,手头有足够闲钱用于到小城市,甚至大城市购置住房,希望能够改变祖祖辈辈农村人的面貌。2.大量城郊农田被收购,用于建设住房,以满足农村人口对城市住房的需求。由于农民手头宽裕,促进了对城市住房的消费,也使房地产过热,导致价位一路攀升,国家不得不出面用制度来干预。

农民有钱到城市买房说明他们的生活水平的确提高不少,中国人民富裕起来了,但是农民的大量进入,还要考虑到他们以后的谋生问题。他们不可能总是在外地打工,况且我认为以后的发展趋势是对农民工的需求锐减,农民工们在搞好自己的家园后,也大多不再愿意出去。在当地就业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国家搞新农村,推行农村耕地集中耕种政策。这说明我们国家已具备农业机械化的条件,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意义是重大的。是应该加大实行的步伐的。这个毫无异议,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大势所趋。然而我所担心的是农民们一旦没有了田地去耕种,他们不是就地发展本村的经济,而是也选择进城,导致进城的就更多,这加快了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却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他们进城后必然要与城市人口争夺饭碗,更加重了城市人口的就业难问题,孩子的入托、入学问题,对于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政策问题,户籍问题,交通、治安等也面临巨大的压力。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很快解决的话,后果将会很严重。但是依中国政府的社会发展思路是建设成、建设好新农村,而不是都不要农村,只去建设城市。况且中国政府确实无力解决这些雪上加霜的难题。所以我觉得大量农村人口快速在城市扎根是应该加以控制的。

另外,我认为到处拆迁,也是和农村人口大量奔向城市有关的社会问题。拆迁他突出表现在城郊地段。以前的田地都被买完;政府是能卖的地方都买了,开发商是能开发的地方都开发了。有些地方政府打着改造城区的幌子,拆迁老百姓的房屋,用低廉的价位将其收购或安置,再将地皮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炒作房价,最终城市老百姓和辛辛苦苦进城的农民都苦不堪言。

所以我认为农村人口城市化首先不应该是到城市里来,而是应该回到自己以前居住的农村,按照国家的政策,加上国家的扶持,还有自己多年的积蓄、自己的汗水,一定能够把自己祖祖辈辈生活的家园,那一片热土,建设得像城市一样美好。我认为这也是国家高新农村的目标所在。国家既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又

想使农民们安居乐业过上城市人的生活。这个新农村就是用来安置农民,让农民们居住,是他们能够享受城市人一样的生活。然而上述我们已经说到农民们愿意把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用来到城市高价买房。这说明我们农村的一些条件还是不如城市的,比如教育质量问题,交通条件问题,商品供应问题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现在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村教育资源的投入,等,以缩小农村和城市在条件上的差距,并实施倾斜政策,已尽快解决差距问题,才是治本之策。随着农村和城市在教育、交通、卫生、医疗方面差距的缩小,农村愿意回归和留下的人会逐渐增多,城市所承受的一系列问题将为不攻自破,农村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扎根,搞建设,国家搞新农村的美好愿望也会很快实现的。

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现实思考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第五篇

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现实思考

【内容摘要】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既农村人口城市化是城市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对农民增收,激活农村消费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制约农民市民化的因素,并对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村人口 城市化 农村劳动力

我国经济改革以来的一、二十年间,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并因此带动了乡镇企业高速度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城市化的发展,但这种替代终究是有限度的。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是不可阻挡的,限制城市化是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与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取得史无前例的进展,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极其明显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最近几年前者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及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趋缓。这就要求必须因势利导地解决这种不协调问题,并使之相互促进,以开创中国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一、当前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在广大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以南方某乡为例,全乡仅有劳动力8000余人,而全乡现目前劳动力转移4500人以上,占全乡劳动力总量的56%以上,有的社在春节前农民杀过年猪,居然还找不到拉猪的人;剩下的劳动力大多是“次品”,像有疾病、文化素质低和其它有劳动能力缺陷的人等。

2、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导致因地荒芜,无人耕种,粮食生产产量不稳定,留在现农村的劳动力中,青壮年少,文盲(半文盲)多,无技术、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弱等。目前在农村据初步估计,除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外,大约摞荒的耕地在10—15%,做“应付田”在30—40%以上。农业新技术推广步缓慢,使粮食产量整体呈下滑趋势。

3、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现代农业步伐缓慢。涌向城镇的劳动力,大多是青壮年,有文化,有一定的劳动生产技能,有经营管理能力和有经济头脑的人。而在农村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正需要像上述外出涌向城镇的人,致使一直喊了多年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快、业主少、农业开发的经理、董事长更少,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开发步伐就更缓慢。

4、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更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大量青年劳动力外出,真正种地来寻求经济发展路子的人少了,结构调整步子不大,传统农业和种养殖方式占很大比例,农村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增收困难留在家的有劳动力“缺陷”的劳动力,有的连基本生活也很困难,求学、看病、生老死葬得不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导致了新的贫困族产生,有的还诱发犯罪等。

5、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宏伟蓝图的实现。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能、有知识、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则这些新农民却向城镇转移了,从而延缓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的主要问题

1、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增加了城市本已处于“饱和状态”的就业压力,就

业、再就业矛盾越来越尖锐,问题越来越突出。据估计,每年毕业的应届博士生、硕士生、大、中专学生、高职和技校学生有2000万以上,加之全国累计失业人员达数千万人。就业压力越大,这样“僧多粥少”的现实问题不可能在近期内解决。

2、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社会保障压力增大。如住房、医疗卫生、上学、餐饮、日常工作品的供给等矛盾突出,给本已“饱和”的城市增大了容量,处于临界状态,还随时可能引发“爆炸”。

3、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利于建设现代文明新型环保城市。现代的新型城市大多是卫生城市和山水园林城市、人居环境范例城市等,这都要求环境优雅,生态文明,不出现乱张贴、乱倾倒生活垃圾和不随地吐痰现象等。而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大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和争做“文明市民”的熏陶,带有农村的不讲文明举止,不讲卫生、不讲“形象设计”,给国际大都市、现代化城市、新型城镇的文明、生态秩序井然、规范整洁不产生出和谐和共振现象。

4、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利于维护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进城中的农民文化素质与城里人相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规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有的无事可做,无岗可争,就去参与赌博、寻畔滋事、打架斗殴、形成什么“帮派”甚至参与到黑社会中去,有的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盗窃、抢劫、行骗等,有的进城农村劳动力已成为一个城市的不安定的因素之一。

二、解决当前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要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推动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原动力,也是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可缺少的原动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这是产业结构变迁引起就业区域结构变迁的结果,也是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结果。我国的工农业产值结构已由建国初期的3:7转移为7.5:2.5,而城乡人口结构乃为3.6:6.4,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造近年来来,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也正是市场化因素不断强化的结果。然而,在依靠市场机制和农村工业化力量来推动经济高速增长与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城市化滞后的矛盾又日益突出出来。

(一)进城农民应选择小城镇还是大中城市

关于我国城市化与城镇化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都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是,对城镇化与城市化的关系问题,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这就很难对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作出正确的回答。我们认为,城镇化不等于城市化,甚至不是城市化的主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特定条件下城市化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发展小城镇是城乡二元体制下被迫作出的选择,而不是最佳的选择。确立这样的一种观点,才能正确认识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换句话说,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的特殊性,在相当程度上是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发展小城镇战略联系在一起。在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被破除的背景下,大中城市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同农村问题的解决无关。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提出发展小城镇战略时,又总是同解决农村问题联系在一起。我国现阶段农民进城方式和条件,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在城乡分离或城乡分割体制尚未消除的背景下,人们往往把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与此相适应,在农民进城上,也可以划分为进大中城市和进小城镇这两种方式。当城市化还没有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必然是进大中城市和进小城镇并重(目前两者人口各占一半),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进小城镇的人数还会比进大中城市的人数多得多。当城市化演变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城镇化就会逐渐被城市化所代替。届时,农民进城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进入大中城市,或进入大中城市的人数远远超过小城镇。

我国小城镇的战略地位,是源于农村工业化是在城市化严重滞后的背景下运行的。农业劳动力向乡镇企业转移,是采取“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方式。剩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比起旧体制下农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缺乏必要的劳动力流动机制,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初级形态的劳动力市场,毕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在就业空间上的封闭性和分散性。封闭性指的是面向农村,就地转移。分散性指的是92的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分布在村落,向小城镇集中的不及8。应当这样看,即小城镇建设对带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将继续发挥一定的作用。我国目前仍然有大量分布过散、缺乏规模效益的乡镇企业,迫切需要改善布局和基础设施条件。但由于企业自身和外界条件的限制,它们大多数还很难向大中城市集中,而小城镇的进入门坎则要低得多。但是,和大中城市相比,小城镇的集聚效益差,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小、档次低,对投资的吸引力和对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很有限,不应对它在城市化中的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我国小城镇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总数已突破60000个,但每个城镇平均人口(指非农业人口)只有2000人左右,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载体的初衷始终未能达到。大中城市可以吸收大量的乡村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可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为了扩大小城镇的规模,提升小城镇的档次,客观上要求小城镇建设必须同大中城市的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在与大中城市一定距离内和交通干线附近形成小城镇群带,可以有效利用大中城市对周围地区的扩散和带动效益,并减轻其膨胀压力。事实上,目前有些小城镇所表现出来的规模和效益,有相当部分来自邻近大中城市发展的可能性。应当认识到,农民进入小城镇,是在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安排下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今后我国新增就业岗位,将有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第三产业,如果绝大部分人口集中于小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严重受阻。我国城市化已经演变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小城镇数量扩张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发展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建设质量上。还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经济增长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往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发展起来的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市场已经相对饱和,在乡镇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资产重组和产业转移,小城镇是无法满足这一结构重组要求的。大中城市不但比较容易提供乡镇企业进行调整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信息、人力资源、市场条件等,而且还将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高达45,而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其比重仅占23。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在继续为小城镇发展(扩大规模、提高档次)提供必要条件的同时,把城市化政策的重心,从消极限制向积极鼓励发展大中城市。与此相联系,农民进城的方式将越来越由集中小城镇转向集中大中城市。

与农民进城方式相联系,在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二元市场,即进城农民的就业市场与城市居民的就业市场同时存在。从相对意义上,这两类市场是相互分割,相互独立的。由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转移到城市的农民还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还无法同城市居民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农民所从事的多为城市劳动者不去竞争的岗位,并领取比城市居民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相对少得多的社会福利。这种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除。至于城市中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产业领域,农民进入的机会也很少。这种制度上的市场结构差异,目前起着缓解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就业的冲击力的作用。与此相联系,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其就业性质一般是属于非正规就业。所谓非正规就业,指的是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它包括非公有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和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相对于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的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稳定性较弱,

流动性较强,加上非正规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要被城市居民所普遍接受,还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适应性过程,使得这种就业岗位大都留给进城的农民。

(二)解决农民进城的制度性与结构性障碍

农民进城的条件,首先取决于城市门槛的高低。要形成有利于农民进城的条件,就必须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1980年国务院作出“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其中的一个考虑,就是农民进入小城镇的门槛相对比较低。从理论上说,要把一个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大约需要三种基本投入:(1)生产资本投入,为创造一个就业岗位所需要的资本投入;(2)生活资本投入,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属在城市安家和生活所需要的资本投入;(3)基础设施投入,就是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水、电、路、汽等基础设施。这三种基本投入大中小城市的差别不是很大。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越是中心城市,政府的补贴越高,大中城市建设的制度性成本所占比重很大,而小城镇则近乎等于零。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城市居民所享受的而农民又享受不到的社会福利(或国家财政补贴),大城市最多,中等城市次之,小城镇最少。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的条件,尤其是进大中城市的条件,就必须消除附着在城乡户籍上的各种待遇差别(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养老制度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由此可见,为了加快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就必须从根本上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是由政府负担的,城市居民的高福利、高保障是由政府负担的。受政府财政资金的限制,政府很难把对城镇居民的义务扩大到农民身上。因为农民的大规模进城,意味着政府财政支出的扩大。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政府所作出的反应,自然是限制农民进城,即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因势利导地促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逐步实现城镇建设市场化,使城镇化建设从以往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市场诱导型,即不依赖于国家投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诱导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解决城镇发展中的人口集聚、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三大问题,使城镇化步入快车道。

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地滞后于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这就必须逐步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其具体内容是: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职业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只有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才有可能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使这种转移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政府一方面要为增强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还要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包括养老、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包括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在内的就业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服务体系严重滞后的现象,已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这是我国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目前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农民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进城的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在住房、医疗、教育、劳动就业、养老等方面,身份没有变化的农民只能自己承担高额费用,导致在许多已经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出现进城农民又回到农村“人口回流”现象。

三、农村人口城市化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城市工业化的要求

城市工业化及其带动的城市第三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会以更多的资本、更好的条件和更高的文明、更多的岗位去吸纳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拉到城市,这是城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一方面,农业现代化引起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剩余农产品的增长使得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农业现代化引起的农业技术进步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得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凸显必要。农业现代化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推到城市。

(三)扩内需,保增长的需要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储蓄大国,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农村消费需求提升将对“扩大内需”目标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千方百计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农民工的收入来源,外出务工收入是当前农村居民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对增加农民收入,扩内需保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是不可阻挡的,限制城市化会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与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极其明显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最近几年前者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及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趋缓。这就要求必须因势利导地解决这种不协调问题,并使之相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带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力推进城镇建设,提升城镇化水平指明了方向,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推进城市化和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对乡村城市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以寻求新的解决良方。

【参考文献】

1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2 《了望》周刊记者:《中国城市化提速》,了望周刊,2002年(29)。

3 黄钢:《农业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

4 周旬:《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利用理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周万生:《人力资本与区域创新能力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

2015户籍制度
城市人口农村买房政策 第六篇

第1篇: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1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15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二、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

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14]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三、户籍制度的历史特征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户籍地域性。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15]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16]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户籍等级性。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三是户籍世袭性。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7载:“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刑法志》载:“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四是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口活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功能。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四、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五、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

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

其次是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中国大量的农村人口需要转移,但事实上进城限制却没有从根本上放松。

再者是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城市务工农民,连基本的生存条件及安全感都没有,身份不明工作不稳,城市需求及消费畸形发展。

此外,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口(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

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学和就业机会直接挂钩,一些公民为了获得城市户口甚至仅仅是非农业户口付出很大代价。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本,则民政部门将拒绝给予婚姻登记。

当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之前,其户口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无法办理护照,无法办理身份证

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为此建议:

1、《宪法》上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

2、政府应宣布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同时在过渡时期可实行暂住户口与常驻户口,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最终实现自动登记制度

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动登记制度。一个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动登记为该地户籍。若其离开原有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户口登记标准,比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连续居住两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论是自有房产还是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即便没住房,但有投亲靠友情形等。自动登记制度区别于目前户籍制度的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保留了审批制度,结果,不少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有专家解读“以房管人”制度时说:“户籍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像北京这种人才饱和的城市就暂时不适合放开。”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这种想法其实属于鸵鸟政策。即便不登记这些常住的外来人口为本地户籍,他们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铁、道路、医院、水、电、气等。政府确实可以回避某些公共品供应责任,但同时,政府对他们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终蒙受其害的还是城市政府与户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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