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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2017-01-13 11:18:49 编辑:chenghuijun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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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一)

  因为报告事项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财产方面的内容,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探索。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组部正式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这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创新举措。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第

  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例文(三)

  

  局长:吴小林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3226元。爱人李群,在县人民医院工作,月工资3500元左右,女儿在钦州工作,家庭经济主要靠夫妇工资收入,有住宅楼一幢,面积430平方米。

  党组书记:周栩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2971元。爱人卢翠红,在浦北县教育局工作,月工资2100元左右,女在钦州二中读书,家庭经济靠夫妇工资收入,有住宅一套,面积102平方米。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才康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3098元。爱人包能英,在县农发行工作,月工资3500元左右,儿子在校读书,家庭经济主要靠夫妇工资收入,有住宅楼一幢,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360平方米。

  副局长:李靖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2476元。爱人陈超林,个体户,月收入3000元左右,女儿3岁在家。家庭经济主要靠丈夫经商和本人工资收入,现有私人房屋一幢,建筑面积88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135平方米。

  副局长:杨雄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2518元。爱人黎莉萍,个体户,月收入1000元左右,女儿6岁,在读幼儿园,父母退休,月收入4500元,家庭经济主要靠夫妇和父母收入。有房改房一套,面积105平方米,住宅楼一幢,面积约400平方米。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冬云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2927元。爱人叶爱春,在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工作,月工资2700元左右,儿子在浦北县外国语学校读书,家庭经济主要靠夫妇收入。有住宅楼一幢,面积270平方米。

  党组成员:刘有德

  本人月工资总收入2602元。爱人李燕,教师,月工资580元。儿子在浦北县外国语学校就读。父母在农村务农,无经济来源收入,家庭经济主要靠夫妇工资收入。有商品房一套,面积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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