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报告 >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2017-01-14 10:01:27 编辑:chenghuijun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在2013年以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 www chinazhaokao com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 ...

  在2013年以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二)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现在领导干部愿意报就报,不愿意报就不报”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发布的,目的是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这项规定明确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的范围、报告事项内容、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理措施等内容,也提出“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几年一直在做,但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现在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候,愿意报就报,不愿意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了折扣,还出现了虚假信息或缺斤短两的信息。”抽查37名领导,11人漏报房产“目前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有几十万,这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厅局级干部也有几万人,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无疑是庞大的数据,真伪的甄别不容易,也难免会有水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贪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表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与威慑作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亟待完善。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经启动或实施了这项工作。在率先开展抽查核实的浙江省武义县,当地纪委对14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从抽查核实结果看,37名抽查对象中有11人进行了重新申报,补报内容全部为房产遗漏,其中有10人漏报房产共14处。同时发现,一些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自行申报有关房产问题上存在报告不实的情况。申报加核查 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从发现的问题看,要精确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必须要有核查机制。对于不实申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被问责。”相关专家程文浩说。
        中央编译局研究员何增科表示,这是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质性举措,抽查核实既有利于对虚假申报进行处理,提高惩治腐败效率,也利于在早期发现问题,及时挽救一批干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竹立家提出,“抽检应以省市县三级为主干核心,梯级选择抽样对象,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级党委的常委成员。”还有专家建议,应当把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让监督的范围更大更广,形成的震慑更具威力。专家指出,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应由试点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办法是制定反腐败法,这样可以对整个反腐败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把零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增加现行法律里没有规定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姜明安说。他同时指出,现阶段可以通过制订专项法律来规范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1]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三)

  2013年12月7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组部负责同志说明了作出这一要求的原因,就是要“为下一步顺利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综合和抽查核实工作奠定基础。”

  中组部5日发布的消息则具体说明了这次抽查核实工作是怎样开展的。

  首先,这项工作进行的方式有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两种。抽查核实重点则是对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其中,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是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重点抽查。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相关热词搜索:事项 制度 报告

1、为加强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5-11-09)

2、11月23日,官渡区六甲街道党工委组织辖区十个社区党总支书记召开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安排会议,切实进一步摸清社区干部个人情况,从源头管好用好社区干部,做好社区“两委”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安排会议 (2015-11-26)

3、报告中为何不能夹带请示事项篇一:“报告”中别夹带“请示”,误事儿! 报告中为何不能夹带请示事项(2016-01-09)

4、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篇一《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重大情况报告制度(2016-01-13)

5、镇卫生院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篇一《卫生院规章制度汇编》 镇卫生院个人事项报告制度(2016-01-14)

6、请示报告制度篇一《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2016-01-15)

7、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6-01-16)

8、个人成长报告 如何进一步完善自己篇一《个人成长分析报告终极版》 个人成长报告 如何进一步完善自己(2016-01-28)

9、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工会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6-01-31)

10、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课题调研报告》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2016-02-01)

11、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 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6-02-06)

12、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2016-02-13)

13、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篇一《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2016-02-16)

14、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016-02-18)

15、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共5篇)(内部报告审批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领导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2016-04-05)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baogao/804300.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