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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篇

2017-05-10 16:51:49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归义镇人民政府编制。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六个部分组成,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底。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归义镇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730—5222421。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归义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来抓,努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普及延伸和纵深发展。

  (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

  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专职副书记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信访办等相关办公室成员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并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对上的沟通联系和对下的信息收集以及网络系统的维护工作,切实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形成了市镇联动的政府信息公开良好格局。

  (二)各项制度更加完善

  2016年,我镇健全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检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公开时间更加及时

  针对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时效性工作立刻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等。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程序更加严谨

  严格审查程序和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公开时限等作为审查内容。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镇政府通过“中国汨罗”门户网站和宣传窗发布各类信息, 2016年,我镇通过镇、村(社区)公开各类政务信息,镇政府宣传窗公布了包括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二孩生育证办理、民政优抚对象、民政五保对象、国土规划办理建房证等信息,村(社区)宣传栏也相应公布了计生、民政、国土等政务信息,全镇居民均可在镇政府或村(社区)查看相关信息。

  (二)通过各类大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通过召开人代会以及各类干职工、村(社区)干部、部门会议等,及时公开政府各项经济数据、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等,保障全镇机关干部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6年,我镇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镇没有因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我镇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一是宣传教育培训不足。部分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影响不全面,导致镇信息公开工作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时限不够及时,公开的方式、途径不够广泛。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对《条例》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了干部职工执行《条例》能力,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三是抓好主动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普遍关注热点信息的公开。四是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响应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纠正、问责和查处,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浏览次数:0 【字体:[大][中][小]】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6年本街道继续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开展工作:

  (一)调整了有关工作机构。年初根据领导分工,重新调整了分管领导,明确了责任;并按照科室职能分工,继续确定党政办公室为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办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积极落实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落实了有关工作任务。本街道根据市政府信息工作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进行充实、调整和更新,重新调整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要求和《关于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每个季度都及时编制并上报《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表》和季报单。目前,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三)调整了有关工作制度。目前,本街道按照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保了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并执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二是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制度;三是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四是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受理制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

  2016年本街道累计发文189条,其中,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25条。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2016年,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等四大类。

  (三)公开主要形式

  1.互联网。可在“中国乐清”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上查阅本街道政府信息。

  2.信息查阅场所和信息查阅点。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和本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及本街道26个村(居)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本街道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和温州市政府的要求,本街道设置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妥善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6年本街道未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处,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本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2016年,本街道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无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2016年本街道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

  1、公开力度有待加强。

  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不够多,一些政府信息还未能及时主动发布在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上。

  2、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本街道信息公开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利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提高村(居)民对本镇政府信息的知晓率,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3、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现在本街道的工作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信息指标统计不及时,发布信息量少等问题。下一步要制定一套适应本街道的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信息通畅。

  4、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非常重要,目前本街道缺乏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将来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本街道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强化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细化任务,完善本街道政府信息有关工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

  3、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质量。

  根据《条例》的要求,在切实抓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强化时效性,及时主动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白石街道办事处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三

  在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日前发布了2016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的北京四中院是改革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以北京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是其受理案件的一种。

  《报告》披露,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北京四中院2016年全年登记立案数的28%,与2015年相比,这类案件实体败诉率大幅下降,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合法化。但《报告》也显示,行政机关依然存在信息审查不细致、信息公开表面化等问题。

  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满9年。这部行政法规旨在打造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倒逼行政机关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开辟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近10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尝试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推动了这项制度的完善,但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大、不公开事项规定模糊、行政机关裁量空间过大、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介绍,通过司法审查发现,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存在四方面问题:

  有的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时,存在未进行必要的查询、检索工作,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理由说明不充分或欠缺等问题。

  以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述不清晰、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为由,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将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释明义务和给予当事人的更改、补充的权利作为终局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存在程序性瑕疵。

  信息公开存在形式化、表面化的倾向,开辟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后未投入充足的人力和时间进行管理,未能保障申请人通过该途径获取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或者由于行政机关内部信件转办和管理系统的延迟导致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的答复超期,损害申请人的信赖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申请表的审查不够细致,信息公开答复遗漏应当处理的申请事项,未全面对应原告的申请事项,对此项内容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公开未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亦缺乏证据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查询、检索义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北京四中院以“张强诉北京市顺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来阐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2014年11月27日,张强(化名)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顺义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区向阳村全体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

  超转人员是指土地被征用后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北京市民政局曾发文称,超转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针对张强的信息公开申请,顺义民政局答复称超转人员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张强不服,向顺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顺义区政府复议后认为,顺义民政局收到张强申请后,采取公告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张强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但针对申请公开的死亡超转人员名单进行意见征询有悖常理,也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义务,责令顺义民政局重新答复超转人员名单。张强不服该复议结果,认为顺义区政府未就超转人员名单、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于是他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顺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顺义民政局认为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并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顺义区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此未予查清,被诉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顺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查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确立了超转人员公示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因此,公开超转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所必备的个人信息,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超转人员一定范围个人隐私冲突的问题。应当考量对超转人员享受相关补助的社会保障属性,超转人员在获得社会保障的同时即让渡了部分个人信息。

  该案中,张强请求顺义民政局公开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以及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三项信息,顺义区政府复议时应就这三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但未就超转人员名单、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遗漏行政复议应当处理的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顺义区政府不服北京四中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一方面,对超转人员的补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另一方面,公开超转人员名单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存在隐私权与同村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冲突的处理,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必以享受利益方同意为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飞点评说,该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间的冲突与权衡,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比例原则,决定是否适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在《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确立了超转人员公示制度的情况下,该案涉及的相关信息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另外,被申请人对于是否制作或保存了死亡超转人员名单的问题,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中并未予以说明。因此,针对申请人此项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适用全面审查原则。被诉复议决定仅撤销了《答复告知书》中有关死亡超转人员名单的答复内容,并责令顺义民政局重新作出答复,但未就超转人员名单、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遗漏了行政复议应当处理的事项。法院发现并指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问题,正确地适用了行政复议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如何审查商业秘密?《条例》同样没有明确。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甚至有时会出现滥用。

  北京四中院法官分析,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具有初步的审查判断职责,审查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对履行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审查判断职责的事实进行说明或举证,法院则应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充分说明其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依据与理由,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告知书应予撤销。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5月09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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