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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2017-10-10 17:24:36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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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图书,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综述

  从个人婚姻到子女房产,从投资经商到海外存款……认真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实向党亮家底,是检验干部对党忠诚的“试金石”,日益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从只报不查到既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铁规发力,成为从严治吏的一把利器。

  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结果处理办法、汇总综合办法,“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报告制度体系已经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以钉钉子精神,狠抓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取得显著成果。

  加大抽查力度,让铁规生威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是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及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针对“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问题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使推行报告制度成为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5年全面实行“凡提必核”,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都要进行重点查核,并将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2016年以来,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既对新提名人选进行“凡提必核”,又对拟继续提名人选全部进行查核,有效发挥报告制度在换届提名人选上的把关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国共查核副处级以上干部120多万人次。

  既报又查、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核”,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普遍感受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严,抽查核实之弦绷得越来越紧。领导干部的戒惧意识、规矩意识明显增强,个人有关事项如实报告率显著提高。

  强化结果运用,防“带病提拔”

  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2014年,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落马”,就源于其不实的“个人事项报告”。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国出境“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在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领导干部的通报中,“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被屡屡提及。

  查处有力,制度才有威慑力。近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在查核结果的运用上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1.1万人,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10.38万人,诫勉1.98万人,组织处理651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609人。

  根据填报和查核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中组部开展了“裸官”专项整治,共对1000多人任职岗位进行了调整;开展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3.5万名干部进行了处理。

  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已经成为干部选任的一道必经程序,成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途径,使抓早抓小抓经常落到了实处,为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发挥了重要作用。

  织密制度笼子,促诚实守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按照中央要求,2017年2月8日,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出台,加上2013年和2014年出台的汇总综合办法、抽查核实办法,形成“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报告制度体系。

  修订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越织越密的制度笼子,使报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许多单位在填报前专门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更多的领导干部自觉做“透明人”,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如实向党亮家底。社会对报告制度的认同感也不断增强,普遍认为这是对领导干部真管真严的有力措施,长期坚持下去,一定会促使干部形成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促进形成廉洁从政、廉洁齐家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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