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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告

2015-12-29 10:59:25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报告篇一《交通事故报告》 交 ...

交通事故报告篇一
《交通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报告

2013年7月5日12时10分,员工梁某某受上级领导倪某某指令公事外出,驾驶公司车辆在公司停车场发生停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没有人员受伤,公司车右侧被刮花,第三方被撞车辆左侧车头轻微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时驾驶员)梁某某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及时通知被撞车辆车主,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以及交警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

当事人回忆事故起因,主要是驾驶员疲劳驾驶(前天没睡好),加上中午没有吃饭导致产生短暂幻觉,从而影响了开车时发生的碰撞。驾驶员自拿到驾驶证之后,已经超过10次驾驶公司车(此次出事车)外出办事,每次申请使用车辆的时候,均按照公司正常流程执行,外出时以平稳、安全为前提,基本不存在因驾驶不熟练导致此次事故。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因公司车辆购买的是全额保险,车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暂未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此次的交通事故还是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员工因公事驾驶公司车外出的安全教育仍需要不断完善并且普及。我们应该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堵塞漏洞,保证以后公司车上路的安全。

此次事故当事人愿意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决定。

交通事故报告篇二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在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人员不受损失,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报警,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保险部门,给予施救。

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重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

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

(1)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

(4)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要求

1、加强值班,信息准确。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并快速反应,采取措施。

2、准确填写,按时上报。公司各部门要按照一般、重大事故分类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准确填写、上报重大事故。

交通事故报告篇三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加大能动司法力度 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11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

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

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报告篇四
《交通事故报告表》

交通事故报告书

日期: 发生时间: 车号: 司 机: 车流量:小( ) 中( ) 大( ) 气 候:晴( ) 阴( ) 雨( )

道 路: 高速( ) 国道( ) 省道( ) 城市( ) 乡道( ) 类 型:伤亡( ) 财产损失( ) 火灾( ) 漏油( ) 污染( ) 事故经过( 包括有关事故、伤亡或损失的所有相关的因素):

当事人(签名): 事故责任分析:

处理结果:

改进措施:

事故调查小组:

审批人:

是否已查明事故根本原因,如否需解释: 根本原因与改进措施是否相符,如否需解释: 改进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如否需解释: 此次事故是否为重复发生的事故,如是需解释: 事故现场图:

交通事故报告篇五
《交通事故报告》

喀什地区疏勒县"5·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时间:2006年5月21日17点55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

二,事故地点:国道315线2999公里+900米处(喀什地区疏勒县洪巴什一桥). 三,事故单位: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县供销社运输公司).

四,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5人死亡,18人受伤(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左右.

五,事故类别: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七,事故经过:

2006年5月21日17时30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肉孜麦麦提,驾驶新Q-11317号"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33人,其中2名小孩)从喀什客运站出发向英吉沙县行驶,车辆驶出喀什市客运站时实载乘客20人,另有副驾驶,售票员各1人,出站时司乘人员共计23人.车辆行驶途中先后又上乘客10名.17时5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15线的洪巴什一桥附近时,右前轮制动器抱死,车辆突然右偏,撞倒桥面右侧防护栏杆,冲出桥面,坠入高5.13米的桥下(水深1.7米),导致15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喀什地委,行署领导,疏勒县党委,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群众,附近企业,部队积极主动参与营救和救治.由于反应,行动迅速,组织得力,救治及时,18名被困群众得于生还,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新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县运输公司)1989年3月7日由英吉沙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吐拉克·艾麦提,注册资金127万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公司刻有"新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 "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1991年1月1日进行了跨行业承包,承包人为英吉沙县棉麻公司经理沙地克·托合提.1995年5月5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汽车运输公司有偿兼并给县供销社的通知》(英政发[1995]12号),将县运输公司有偿兼并给县供销社,成为县供销社下属的一个企业,县运输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县供销社承担.1999年3月供销社在原县运输公司的基础上注册成立英吉沙县供销社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供销运输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艾尼·沙地克,注册资金6万元,集体所有制,有客运车辆4辆.供销运输公司成立时未将县运输公司注销.2004年5月31日,县供销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对县供销运输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报告》;2004年6月16日,英吉沙县工商局在《喀什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供销运输公司等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2004年7月27日,县供销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对县运输公司改制方案的报告》.主要内容是,根据县运输公司状况,经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研究,同意对运输公司职工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散.2004年8月4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县运输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要求按照方案抓紧实施,确保改制及时进行和不留死角.2004年9月24日,英吉沙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下发了《关于对县运输公司改制有关事项决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由供销社运输公司提出申请,工商局协助,依法注销县供销运输公司的企业资格(见《关于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英政阅[2006]6号).

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至今没有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过年检.公司土地已由县城建部门开发,用于安置职工,公司目前没有办公场所,但原挂靠于县运输公司的事故车辆没有变更挂靠单位,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公章仍由经理艾尼·沙地克保管,运输公司修理厂,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方百香保管.

2004年9月9日,县供销社召开党政联席会,明确要求"抓好公章管理",盖章实行登记制度;"现挂靠的车要限期过户出去,否则出问题由个人承担责任" .在县供销社2000年7月《企业法人,公章财务章,业务章认领表》中,只有供销社运输公司公章,而没有县运输公司公章.

英吉沙县拉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拉瓦公司)于2003年1月8日成立,是"挂靠公司",注册资金21.2万元,2003年9月取得道路客运企业四级经营资质,现有管理人员7人,负责人为阿吉·斯迪克.共有挂靠车239辆,其中发往各乡的客车208辆,货车31辆,取得职业资格证87人.公司提供线路,对挂靠车辆每月收取40元至300元的管理费.

(二)车辆基本情况:

新Q-11317号"宇通"ZK6736DEEM1型大客车,系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挂靠),车辆登记日期:2002年7月15日,核载30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抵押车辆识别代码:LGFS87DEFX26005822,发动机号为128651.该车经营线路为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喀什市.2004年10月,原车主英吉沙县苏盖提乡个体户司马义·斯迪克,以87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及线路牌一起卖给了肉孜麦麦提.肉孜买买提购买该车后,车辆年审时是通过每次付给供销运输公司会计方百香200元钱,方百香将修理厂公章或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的 "修理厂"或"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等字遮盖后在年审表上加盖上假的运输公司公章,然后到车管所办理年审手续.2006年2月,肉孜麦麦提以660元的价格从废旧公司购买了2个8.50—16型轮胎,装于左后轮,其余车轮轮胎型号则为标准的8.25—16型,事故发生时车辆即处于此状态.

1,车辆检测情况:

2006年1月25日,该车在喀什新顺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在检验结果一,二轴制动不合格,侧滑不合格的情况下,检测单位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批准人意见栏内加盖了"检测合格"的条形印章.

2006年4月29日,该车在喀什市顺驰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二级维护,发电机,起动机保养,更换了两前轮的刹车片,由质检员,组长买买提明·艾克拜尔修理,4月30日出厂,由厂长艾力瓦尔带到喀什地区检测站检测,评定检测性能为一级.

该车道路运输证(653123000326)最近一次审验记录为2005年9月8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发证日期为2002年7月.检验合格至2007年7月有效.

2,车辆营运情况:

新Q—11317号车最初营运线路为从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喀什市,后由县运管站调整为英吉沙县艾古斯乡—喀什市.该车在2005年8月21日起就曾以英吉沙拉瓦公司名义从事旅客包车客运.

2006年2月28日,因客流量少,该车辆报停,报停期限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2006年4月30日,该车购买了5月份的公路规费, 5月1日开始营运.2006年4月29日,英吉沙县运管站站长乔义对英吉沙县拉瓦公司主要负责人阿吉·斯迪克讲:肉孜买买提的新Q--11317号车的审验时间快到了,你先给他开路单,5月份我就把这辆车挂靠到你公司去.阿吉·斯迪克同意了.4月30日,乔义又打电话给阿吉·斯迪克,阿吉·斯迪克便安排工作人员阿不都瓦依提·吐尼亚孜为该车开了行车路单,收取费用31元(台帐登记为10天,路单中显示为31天),另开了一份《客运车

辆派车单》.

5月21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开具安检单,结算单后,新Q—11317号车载客25人从英吉沙县客运站出发,于12时05分进疏勒县客运站进行登记.17时15分该车在喀什市客运站开具的电脑结算单上记载载客10人,但出站时实载乘客20人,负责清点乘客人数的客运站值班员候守华未按规定清点旅客人数.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肉孜麦麦提,男,维吾尔族, 1974年6月3日出生,家住英吉沙县城关乡阿克米其提5村4组25号,身份证号为653123197406030433 ,新Q-11317号宇通牌大客车驾驶人.

肉孜麦麦提没有参加过驾校培训.2000年10月10日,11月15日,11月25日分别参加了交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道路等考试,11月24日交费,补考合格后于 11月27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B,有效期限至2006年11月27日.档案记录显示,2005年1月10日,肉孜买买提因12分被扣完参加考试, 2005年10月18日申请补领驾驶证,10月19日核发A2驾驶证(准驾车型同原B证).

肉孜麦麦提另有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个.英吉沙县萨汗乡7村村民莫拉木·达吾提有一个A证,2000年8月12日因私藏枪支服刑5年,2005年8月11日释放.服刑期间其驾驶证每年均经过审验,2003年,2005年还以驾驶证丢失的名义两次补办过驾驶证.肉孜麦麦提在莫拉木·达吾提服刑期间找其弟弟买买提艾力·达吾提将其哥哥的驾驶证要来,换上自己的照片,制成假的A证(正证),以假A证驾驶大客车.用复印手段制成假A证复印件从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办理了从业资格证(非大客).2005年8月,莫拉木·达吾提出狱后,找肉孜买买提要回了驾驶证.2005年10月4日,肉孜麦麦提将身份证复印件,2张照片,250元钱交给驾驶英吉沙—乌市班车的驾驶员艾尔肯帮助办理假的A1A2证(准驾大客车)和大客车从业资格证.10月10日艾尔肯将假的A1A2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大客)各1个交给了肉孜买买提,事故发生时肉孜买买提即持用假的A1A2驾驶证,大客从业资格证驾驶肇事车辆.沿途交警,客运站在查验证照时都没有发现其使用的驾驶证,资格证为假证.

由于喀什地区有中介机构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审验业务,在驾驶证换证,补证,审验中,驾驶员可以不与办证人员见面,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年审驾驶证并两次办理补证,被他人利用提供了机会.

肉孜麦麦提用合成的假的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其2000年1月至4月参加汽车驾驶员B型小客车培训结业.经在喀什天南驾校培训(操作技能免考)合格,于2003年2月23日取得从业资格证(非大客),有效期至09年2月23日,2003年2月23日审验,审验合格至2005年2月.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5线2999公里+900米处洪巴什一桥桥面上,桥上路面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有黄色单实线控制,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桥长74.25米,宽7.1米,桥距水面高度5.13 米,水深1.7米.新Q--11317号大客车撞倒洪巴什一桥护栏,坠入伽师河后呈左侧翻状态.

九,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和喀什地区疏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新Q-11317号肇事驾驶人(车主)肉孜·麦麦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21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

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42条(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在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肇事车辆落户时,县运输公司已没有管理机构,英吉沙县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长期以来处于待破产状态,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及时做好企业破产终结工作,对挂靠县运输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失管;会计方百香,伪造,加盖县运输公司印章,为肇事车辆以县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年审.拉瓦公司负责人在违规安排给非本公司车辆出具《行车路单》,《客运车辆派车单》时,没有按照地区运管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单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喀地运字[2005]62号)要求安排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安全检查.英吉沙县客运站,喀什市客运站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认真检查,未发现,纠正驾驶员使用假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大型客车从事营运.

2,车辆检测机构有关人员无视法律,违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手段不适应需要,安全监管不到位.

英吉沙县运管站未根据本地实际,管理,引导,规范实际已不存在的原运输企业车辆车主的经营行为,越权调整县(市)间客运班线,直接干预拉瓦公司经营活动,指使拉瓦公司给非本企业车辆开具"路单",又不提出相应安全要求,导致该车出车前没有进行例行保养和安全检查;有关公安,交通部门及客运站在检查时没有发现驾驶员使用假证的交通违法行为;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落实公安部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规定,没有发现,纠正经过辖区主要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在对原国有企业改制及企业破产工作中没有及时做好终结工作,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另外,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建立信息查询网络系统或信息查询网络系统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不能识别假的证件,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车辆,驾驶证信息缺乏交流,对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十,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或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肉孜麦麦提,新Q—11317号车驾驶人,购买并持用假的A1A2证驾驶大客车,超速行驶,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超载,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方百香,英吉沙县供销运输公司会计,县运输公司修理厂公章,修理厂财务专用章保管人.伪造,加盖县运输公司公章,为肇事车辆办理年审手续提供方便,造成的后果严重.建议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肉孜麦麦提,购买并持用假的A1A2驾驶证,大客车从业资格证驾驶大客车,后果严重.建议喀什地区公安局对制假一案立案调查,限期破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

4,喀什新顺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喀什地区检测站有出具假机动车检测报告重大嫌疑,涉嫌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建议自治区公安厅组织专案组立案并案调查,限期破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追究行政责任人员8人.

1,黄利东,英吉沙县副县长,分管工交,公安局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县交通运

输企业,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豫国,2005年12月30日担任英吉沙县交通局局长.作为县交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混乱及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艾尼·沙迪克,英吉沙县供销社副主任,英吉沙供销运输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英吉沙县运输公司公章持有人.在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未按县领导和供销社决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未按英吉沙县工商局2004年6月16日公告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继续留存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公章,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所保管的县运输公司修理厂,修理厂财务专用公章,用遮盖法加盖出县运输公司公章给原挂靠车辆进行年审提供了机会,对挂靠驾驶员,车辆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乔义,英吉沙县运管站站长.越权变更客运班线,要求拉瓦公司违规开具路单,对英吉沙县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李庆云,英吉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在县交警大队对辖区驾驶员宣传教育及驾驶员,客运车辆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方面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努尔买买提,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在大队长参加交警总队培训期间临时负责大队全盘工作.对辖区行驶客运车辆管理不到位,对辖区主要国道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杨相顺,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副总站长,2004年9月起主持总站工作.在运管总站对英吉沙等县级运管站管理不到位,对喀什地区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在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孙丽梅,喀什地区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作为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在车管所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管不到位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经济处罚和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阿吉·斯迪克,英吉沙县拉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安排为该车开具公路客运路单,《客运车辆派车单》时,违反了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单日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喀地运字[2005]62号)要求,没有安排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英吉沙县客运站,喀什市喀运站,拉瓦公司分别对安检员克里木·麦米提明,对出站口值班员侯守华,客运路单签发人阿不都瓦依提·吐尼亚孜等有关责任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喀什地区客运企业近年来多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表明喀什地区对公路客运行业管理不到位,建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预警通报制度规定对喀什地区行署予以红牌预警通报. 十一,整改措施与建议

1,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假证,假照的识别水平;加大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投入,公安部门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员数据及违法信息传递,查询网络系统;交通部门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信息系统,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组织运输企业在客运(县乡道路除外),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和民爆品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的GPS,建立自治区,地(州,市)级监控平台;公安,交通部门加强车辆,驾驶员信息交流,及时发现,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报告篇六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2009-10-23 11: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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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交通事故

四不放过

重大事故

制度

杂谈

为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控制,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抢险进展情况,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特制定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重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

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

(1)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

(4)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要求

1、加强值班,信息准确。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并快速反应,采取措施。

2、准确填写,按时上报。公司各部门要按照一般、重大事故分类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准确填写、上报重大事故。

交通事故报告篇七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故,做到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的规范化,通过规范化的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尽快找出事故原因,制订相应的对策,进而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环境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规定》

4 术语与定义

4.1 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4.2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4.5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4.6 机械事故:指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损失的事故。

4.7 火灾事故: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事故。

4.8 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

动的人员,因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职责

5.1 各类事故的处理权限

5.1.1 公司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理。

5.1.2 项目部负责组织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理。

5.1.3 记录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分析与处理。

5.2 各部门职责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参与重大机械及交通事故、重大火灾及爆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上报。

5.2.2 公司生产技术部参与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5.2.3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重大机械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2.4 公司保卫部负责组织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5.2.5 人力资源中心及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6 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理和及时上报工作。

5.2.7 专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及时上报项目部。

6 工作程序

6.1 事故报告

6.1.1 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程序:

6.1.1.1 专业公司或其使用外包队发生上述事故,应立即采取适当方式在半小时内通知项目部。

6.1.1.2 项目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在一小时内向公司和业主报告。

6.1.1.3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省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

6.1.2 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程序:

6.1.2.1 专业公司或其使用外包队发生上述事故,应立即采取适当方式通知项目部。

6.1.2.2 项目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每月28日前将本月所发生的事故和处理情况(如已处理完毕)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6.1.3 记录事故报告程序

6.1.3.1 发生记录事故后,事故班组应采取适当方式立即上报专业公司。

6.1.3.2 专业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每月28日前将本月所发生的事故和处理情况(如已处理完毕)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项目部备案。

6.1.4 报告的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2 事故调查、处理

6.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按国务院有的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6.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当地省级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省电力公司、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6.2.3 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省电力公司、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6.2.4 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工程技术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一起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6.2.5 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厂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相应的分析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6.2.6 记录事故由专业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备案。

6.2.7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最高管理者任组长,轻伤及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或专业公司领导任组长;

b) 具有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

6.2.8 事故调查、处理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防范措施、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d) 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各类事故及其惩处登记台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登记表及月(年)报表”

交通事故报告篇八
《交通事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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