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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2016-06-02 11:52: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共5篇)安全管理制度及方法安全例会制度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通报安全检查结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特制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六召开二、地点:另行通知。三、参加人员:经理部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制度管理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安全管理制度及方法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一)

安全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通报安全检查结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特制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六召开

二、地点:另行通知。

三、参加人员:经理部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安全员及各工班长。

四、会议内容:

1、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或委托他人)主持召开全体施工管理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各班组长会议。

2、查找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消灭事故苗头,学习安全法规,交流经验和体会。

3、讲评上周安全情况,提出注意事项,汇报有关安全工作实际问题。

4、进行安全宣讲,分析安全事例原因、特点、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阶段安全形势,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

5、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周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指定并布置下周安全工作重点。

6、严格考勤、记录、无故迟到罚款50元、缺席罚款100元,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九标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检查,是指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9号线5标项目经理部对所辖分部及分包队伍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组织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

(一) 本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二) 本项目部所管辖施工现场和现场内所有单位及人员。

第五条 安全检查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9号线5标项目经理部所负责的施工工程。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七条 安全检查依据:

1、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2、《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9(6)号线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安全检查内容:

(一)对分部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检查范围包括各分部及其所管理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及其所管理的施工现场。 检查内容:

1、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3、《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列内容;

4、安全组织落实,安全文件的传达,贯彻执行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文明施工,“三宝”使用,“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脚手架和临时用电的搭设是否符合要求,有验收记录,施工机械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食堂宿舍卫生情况等。

5、其他应列入检查的内容。

( 二 ) 、季节性安全检查:

夏季前:防暑降温;卫生;防止中毒;防火检查。

雷雨季:防台;防汛;防雷;防临设倾倒;电器漏电等检查。

冬季前: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等检查。

节假日: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卫生等检查。

(三) 项目部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安全监察,其监察内容由项目部领导确定。

第三章 检查形式

第九条 安全检查由项目领导和项目安质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条 安全检查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

系指对在建工程安全情况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

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每星期进行一次,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二)专项检查

1、季节性检查:针对防火、防寒、防暑、防汛、防疫等各项工作,在相应多发季节由项目部安质部组织进行的专项检查。

2、节日前安全检查:在各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之前由项目部安质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

3、由项目部安质部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形式进行。

(三)一般性检查

项目部安质部组织的随机检查。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单位应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一般性检查,检查单位可不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上宣读,并形成《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成后复查,形成复查记录。

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第五章 检查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组(人员)必须进行处理,处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1、要求立即整改;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2、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

3、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

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应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检查组(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并根据危害情况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

⑴ 发现安全异常,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公众环境安全时;

⑵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⑶ 高危作业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时;

⑷ 发现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危及安全时;

⑸ 其他重大情况。【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以文字形式表述,整改内容和期限要求应该明确,并由检查负责人签字。

第六章 整改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遵循有关标准,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整改工作由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分部负责组织进行,检查组应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八条 整改完毕后应由整改分部写出整改结果反馈单,由分部经理签字后报各检查组,并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由安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督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存在问题的描述及原因分析;

2、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的状况(可附图片);

3、整改完成时间;

4、避免以后发生同类情况的保证措施;

5、整改负责人及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被停工整改的,在整改复查完成后写出复工申请,报安全生产部批准后复工。

第二十二条 负责整改复查的人员,在复查以后应写出复查验收意见报检查组。

第七章 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项目和检查日期;

2、检查方式、检测工具或仪器;

3、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

4、整改要求;

5、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记录一式两份,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部应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所有检查记录、整改报告、整改复查验收意见、复工报告都应归档。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检查单位应单独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档案,跟踪处理情况。

第八章 惩处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严重违章行为,除应要求其立即改正外,安全生产部还应根据《北京地铁四号线第十五标段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按照

规定程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应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

1、多次出现相同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

2、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者;

3、被要求局部停工整改者;

4、存在问题比较多,安全生产部认为应该进行违约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应对其在项目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

1、在定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2、被要求全面停工整改者;

3、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部认为应该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违约处罚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项目经理根据检查组的建议作出处罚决定;

2、填写处罚通知单

3、交被处罚单位确认签字;

4、报请项目主管领导审批;

5、安全生产部将批准后的处罚通知单转交财务部;

6、财务部根据项目领导审批意见执行扣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解释。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 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1、定期组织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学习。

2、新工人、合同工人及民工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操作培训,上岗之后不断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进行施工作业交底。

3、在每个分项工程开展之前,要对职工讲授安全操作规程,并坚持上班前5分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作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4、分工种、分施工项目、分工点、分班组定期讲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技术操作本领。

5、对特殊工种经常进行操作规程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

6、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试,以促进职工安全生产概念,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安全培训制度

(一)、项目部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二)、项目部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3、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职工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三)、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三级教育分为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 少于 15 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三级教育结束后,从5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进行考试、监考、阅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6号线实际3级为 项目部教育、工区教育、班组教育)

(四)、项目部必须针对施工作业和施工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操作。

(五)、项目部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六)、项目部必须制定年度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七)、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一般职工待岗、转岗、换岗,职工重新上岗前以及新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八)、职工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动火审批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三)

X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Xxx公司生产顺利进行,制定X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凡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工部操作工必须经过xxx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放设备操作证,方可操作设备。

2、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行车工)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x次。

4、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5、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和设备科和安全技术部门的要求,取得岗位操作证书,持证上岗。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Xxx公司实行月检和日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各工部的设备使用状况和现场安全隐患。

2、 Xxx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生产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主要检查设备安全、休息室水、电、火的使用情况,及乱拉乱接临时线情况。

3、班长和班安全员负责组织每天的安全日检。主要检查各工部的设备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职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情况。

4、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

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6、定期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检查负责人要及时汇总,上报车间主任,车间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安技部门。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

7、车间所有设备推行点检、定修、二保维护保养制度。

8、车间安全员每天对车间进行巡视检查,制止违章作业。

9、车间对及时发现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和处理整改隐患项目作出贡献的人或班组实行奖励,对不按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实行经济考核。

10、吊运器具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三、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前由班长组织召开交接班务会,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班长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车间,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3、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

四、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制度

1、车间与各班组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2、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文明生产现场必须达到的标准。

五、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1、按规定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为确保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生产现场,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1、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对班组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以下行为属违反规定)

1.1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1.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呼吸护具的。

2、现场吸烟或未在规定区域内吸烟、现场地面存留烟头的,对违章单位班组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3、班组未按规定组织15、28安全生产活动的,对班组长罚款50元。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4、各工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对于张贴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本,班组成员要爱护,不得损坏,如损坏或缺失对班组长罚款50元,对小组长罚款20元。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不进行整改,对班组长罚款5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操作,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指派者罚款100元。

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对工序负责人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赔偿。

8、职工饮酒后上岗操作设备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有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者,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对班组长处罚100元,情节严重上报中心。

10、检修设备不挂牌,对维修班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先检修后挂牌,对维修班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11.1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附件不全、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对区域使用班组长处罚50元。

12、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12.1每台设备擅自拆除或短接保护开关的,对工部班组长罚款50—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指派者罚款100元。

12.2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头、插座,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对区域班组长罚款50元。

12.3各种电器开关盒盖缺少或损坏,对区域班组长罚款50元。 12.4未经车间批准,乱拉临时线,对责任单位班组长罚款50元。虽经车间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对责任班长罚款100—200元。

12.5在电气设备上、桥架上搭挂杂物、凉晒衣物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

13、行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每条对违章责任人罚款50元。对班长罚款50元。

14、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未及时更换,对使用设备班长、使用者罚款50—100元。已向维修人员反映,而未执行的,对维修班长罚款50—100元。

15、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罚款20元。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四)

[篇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shuì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zhí shuì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zhí shuì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篇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路况、路名。

2、3、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3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车辆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10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zhí shuì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zhí shuì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zhí shuì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篇三:小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制度管理规定(五)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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