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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2016-07-07 15:15:0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共6篇)残疾人保障法方案关于举办“《残疾人保障法》主题讲座”的方案2015年5月17日是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提高对残疾人群体的法治宣传力度,促进残疾人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懂得正确的使用法律法规自我维权,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残联维权部、自治区肢残人协会计划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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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方案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第一篇

关于举办“《残疾人保障法》主题讲座”

的方案

2015年5月17日是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提高对残疾人群体的法治宣传力度,促进残疾人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懂得正确的使用法律法规自我维权,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残联维权部、自治区肢残人协会计划于2015年5月16日,为残疾人举办一场《残疾人保障法》主题讲座,现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主题及内容

主题:《残疾人保障法》内容解读

内容:1、国际、国内残疾人最新政策法规;

2、当前形势与残疾人关系;

3、残疾人应当如何维权;

4、残疾人庇护性行业与残疾人就业。

二、主办、承办方:

主办:自治区残联维权部

承办:自治区残联肢残人协会

二、活动时间:2015年5月16日上午10:30分;

三、活动地点:自治区残联机关大楼14楼会议室;

1

四、主讲人:自治区残联维权部(政研室)部长:洪德义;

五、听课人员:乌鲁木齐市及周边区县残疾人。(预计60人)

六、经费预算:

1、讲座横幅:100元。

2、矿泉水:60元

3、培训材料印制费:300元

4、讲课费:500元。

合计960元。

2015

2

年5月8日

2015新疆维吾尔治区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第二篇

2015新疆维吾尔治区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起施行。

A.2008年5月1日 B.2008年6月1日 C.2008年7月1日 D.2009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规章

3、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A.部分丧失或者有些不正常 B.可能丧失或者可能不正常 C.丧失或者不正常 D.没有丧失但可能不正常

4、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A.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五类残疾

B.盲、聋、哑、残等四残人员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C.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

D.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规定。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医疗机构

6、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的权利。

A.优先 B.平等 C.特殊 D.对等

7、《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禁止()残疾的歧视。

A.对于 B.源于 C.基于 D.缘于

8、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A.特别扶助 B.积极救助 C.热情帮助 D.鼓励支持【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9、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A.具体措施 B.工作计划 C.中长期规划 D.规划和年度计划

10、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的意见。

A.残疾人联合会 B.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C.残疾人亲属 D.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

11、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A.理解、同情、救济、资助 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关注、关心、支持、援助 D.认同、尊重、保护、供养

1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A.根据相关文件精神 B.按照有关规定 C.接受政府委托 D.根据需要和可能

13、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A.自重、自安 B.自省、自律 C.自持、自达 D.自强、自立

14、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机制。

A.登记备案、检索查询 B.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C.及时诊断、及时康复 D.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15、每年5月的()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A.第一个 B.第二个 C.第三个 D.第四个

16、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A.优先开展 B.积极开展 C.认真做好 D.切实做好

17、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

A.帮助开展康复工作 B.协助进行康复治疗 C.进行康复对象筛查 D.设立康复医学科室

18、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等费用补助。

A.免费作业本、学习用具 B.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

C.免费教科书、作业本 D.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往返学校路费

19、《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A.普通教育 B.特殊教育 C.职业教育 D.中等教育

20、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A.必须招收 B.不得拒绝招收 C.尽可能招收 D.可以招收

21、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

A.特殊教育津贴 B.特殊困难补助 C.特殊待遇 D.特殊照顾

22、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A.一定数额 B.规定的数量 C.实际需要人数 D.规定的比例

23、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行政事业性收费。

A.酌情减免 B.适当减收 C.免除 D.减半收取

2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

A.根据市场需要生产 B.按计划生产 C.批量生产 D.专产

25、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A.适量购买 B.优先购买 C.平等对待 D.均等购买

26、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A.有偿提供 B.免费提供 C.提供优价 D.提供优质

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

A.控制残疾人 B.驱使残疾人 C.强迫残疾人 D.恐吓残疾人

28、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A.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 B.与公共文化生活相分离 C.与公共文化生活相适应 D.要凸显自己的特性

29、政府和社会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A.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 B.“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活动等形式

C.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新媒体形式 D.若干专门形式

30、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

A.方便和照顾 B.特殊服务 C.免费服务 D.辅助器具

31、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A.减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B.实行社会保险缴费优惠 C.免交社会保险费 D.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

A.适当照顾 B.特殊服务 C.护理补贴 D.辅助器具

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A.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

B.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C.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D.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

34、盲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A.免费 B.半价 C.优价 D.优先

35、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A.特殊措施 B.道路建设 C.无障碍设施 D.专门设施

36、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A.设计标准 B.施工标准 C.验收标准 D.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3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A.拟建项目的重审 B.在建工程的修改 C.已建成设施的改造 D.已建成设施的重建

38、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

A.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B.消费信息提供便利 C.就业信息提供便利 D.社会新闻提供便利

39、公共服务机构和()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A.公共建筑 B.集贸市场 C.任何场所 D.公共场所

40、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的要求。

A.方便残疾人 B.方便弱势群体 C.无障碍设施 D.方便老年人

41、国家鼓励和()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A.倡导 B.扶持 C.引导 D.表扬

42、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查处。

A.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B.纪检监察部门 C.司法机关 D.有关领导干部

43、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 B.因故未能及时处理 C.处置不力 D.处置失当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44、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因故未能注意到 B.制止不力 C.未及时制止 D.制止方法不当

45、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A.责令改正 B.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D.给予罚款

46、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给予处分。

A.直接负责人员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7、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

A.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纪检监察部门控告 D.向有关部门反映

48、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49、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人身损害 B.名誉损失 C.著作权被侵犯 D.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50、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经济责任

二、多选题:

51、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教育条例)规定,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提供咨询、指导。

A.早期发现 B.早期康复 C.早期教育 D.职业发展

52、教育条例规定,县级()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A.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残联 C.卫生行政部门 D.民政部门

53、教育条例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A.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B.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C.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D.中等职业学校

54、教育条例规定,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A.课程计划 B.教学大纲 C.教学原则 D.教材

55、教育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

A.劳动技能教育 B.高等职业教育 C.职业教育 D.职业指导

56、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A.教育行政部门 B.广播、电视部门 C.残联 D.民政部门

57、教育条例规定,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A.文盲 B.中度残疾人 C.半文盲 D.重度残疾人

58、教育条例明确了从事残疾人教育教师的素质要求,规定应当()。

A.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 B.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

C.关心残疾学生 D.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9、为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教育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或者()。

A.特殊教育师范院校 B.特殊教育专业

C.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 D.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部

60、教育条例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提供便利和条件。

A.学习 B.生活 C.个人交际活动 D.自行出游

61、教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A.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B.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C.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D.批评教育残疾学生方法欠妥的

6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就业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A.列入议事日程 B.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制定优惠政策 D.制定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63、就业条例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A.法律 B.法规 C.残联章程 D.接受政府委托

64、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点是()。

A.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B.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C.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D.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5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第三篇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 宪法

第二层级 普通法律 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 普通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 普通地方法规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 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至少有八类,即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但是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没有对“其他残疾”进行界定,因此“其他残疾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我国对残疾和残疾人认定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在采取比较宽松认定标准的国家,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8%,糖尿病人、酒精依赖者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各国残疾人比例逐年提高

英 国 1987年7.1% 1994年15% 2002年18%

美 国 1991年12.2% 2001年18%

澳大利亚 1976年4.8% 1993年18%

韩 国 2000年3.09% 2015年4.59% 2015年6%

中 国 1987年4.90% 2015年6.34%

2.第6条解读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授权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落实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举措。第二款是对国家机关的职责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第三款则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授权性规定。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3.第8条解读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是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4.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14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2015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与残疾人相关的重大节日

全国爱耳日 3月3日

全国爱眼日 6月6日

国际残疾人日 12月3日

国际聋人节 9月的第4个星期日

国际盲人节 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 10月10日

5.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6条是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第四篇

2015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获得高票通过,这就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与18年前制定时相比,新法更加注重残疾人的权利实现,体现了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理念,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该法共有9章86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解读]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立法背景]

根据2015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代表法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解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015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第五篇

2015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条,此条例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15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全文
残疾人保障法2015年 第六篇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立法宗旨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为宗旨,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内容、政府职责、社会义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消除或减轻残疾障碍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影响,促进残疾人与其他人群一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近年来,全国就业形势持续严峻,城乡就业供求矛盾短时期内难以有效缓解,残疾人就业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就业总量不多、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有858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有30万左右新增残疾人劳动力需要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实行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实际上是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1987年批准加入的159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明确指出,“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残疾人就业条例》反映出来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残疾人就业保护原则在条例中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确立。残疾人就业促进原则更多地体现在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就业方面。而残疾人集中就业制度则较好地将两个原则结合在了一起,既包含了岗位预留,即残疾人职工的最低比例下限,也容纳了优惠政策促进就业的内容。条例立法宗旨的两个方面紧密联系、密不可分,共同组成政府、社会、残疾人劳动者等方面在残疾人就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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