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资料汇编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资料汇编

2015-07-20 14:55:57 编辑:chen15372000260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一、时间:2015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3:30 二、地点: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东楼宴会厅 三、议程:方春明副省长主持。...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文档频道与你分享!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资料汇编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

  目 录

  全省车改工作动员会会议指南... 1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2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2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 21

  安徽省省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 25

  安徽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28

  关于省直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32

  关于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52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66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75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81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93

  中央车改办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

  国务院杨晶秘书长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118

  发改委: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127

  国管局: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131

  财政部: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135

  人社部: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139

  审计署: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141

  方春明副省长在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14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148

  省车改办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150

  全省车改工作动员会会议指南

  一、时间:2015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3:30

  二、地点: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东楼宴会厅

  三、议程:方春明副省长主持。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发言;

  2.省管局负责同志发言;

  3.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发言;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发言;

  5.詹夏来常务副省长讲话;

  6.省车改办进行业务培训。

  四、参会人员:

  詹夏来常务副省长,方春明副省长,刘卫东、李必方副秘书长;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车改办主任;省直参改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五、天气预报:合肥市:7月8日,中雨转大雨,25℃/21℃,东北风3-4级。逐时段天气预报: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转变公务出行观念,改变公务出行方式,把中央各项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降低公务交通运行成本,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努力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安徽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厉行节约,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成本。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严禁出现“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级在抓好对全省公车改革指导、协调的同时,重点抓好省直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省辖市负责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乡镇公车改革工作。规范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6月底前完成省直公务用车改革,9月底前完成省辖市本级改革,1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乡镇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后再适时启动。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其他岗位人员,按照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在中央核定的岗位范围内,由省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税)和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检察院下设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统一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所在地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省直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所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1.合理确定保留公车数量。全省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机关保留公务用车编制。

  省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保留1辆机要通信和4辆以内的应急用车。省属参公事业单位与其主管部门不在同一城市办公的,可保留1辆应急车辆;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城市办公的,原则上不保留应急车辆,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应急车辆编制。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到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2.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数量。按照中央规定,我省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含监狱)、农业、地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60%。原有车辆配备管理严格、基数小或先期已进行车改压缩了车辆及交通条件复杂、统算节支率高、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并承诺在两年内到位的地方可按省辖市不超过6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70%标准执行,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为保证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具体比例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又要避免为了足额拿到补贴、盲目压减车辆影响执法执勤公务的现象。省属驻肥以外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除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按照低于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核定留用车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管理服务平台。

  3.改革普通公务出行方式。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省直机关交通补贴使用范围为合肥市城区(不含四县一市),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补贴标准与保障范围不相适应的现象。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工作。

  在公共交通服务薄弱的地区允许地方党委和政府适当保留少量调研和接待用车,保留比例按照不超过现有车辆数的35%保留,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4.保障特殊情况公务用车。各地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可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事项,具体由各级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交通补贴标准的确定。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省直机关和各省辖市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省直和各省辖市整体节支率均不得低于7%。节支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要相应降低补贴标准。

  我省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的标准。各省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按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级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五档划分。具体标准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及标准,可不与省直机关相对应,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2.交通补贴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使用。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安置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顺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应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对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未能竞聘上岗的,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保留公务用车需要时,应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3.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单位要制定预案,周密部署,对涉改的司勤人员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保证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相关司勤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发放等工作。安置司勤人员所需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四)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由公车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国库。处置后收回的公务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过渡期原则上为三年)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出行服务,司勤人员优先从这次改革未聘用的司勤人员中公开、择优选用。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车辆服务中心等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不得长期闲置车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管理保障

  (一)加强留用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留用车辆从本单位现有车辆或同级其他单位取消的公务用车中选取,不得另行购置。配置更新时,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健全财务制度管理

  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完善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财务制度。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量,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完善公务出行保障体系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推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机关和省辖市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直各参改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车改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审批市直机关及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进行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舆论引导,凝聚共识。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凝聚改革共识,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部门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以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障公务出行、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目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为全省做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把握以下原则:一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减少车辆;二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保障公务;三要统一部署,各负其责,严格操作;四要严明纪律,规范透明,接受监督。

  三、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其他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税)和省经信委、省司法厅(含省监狱管理局)、省检察院下设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统一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所在地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四、主要任务

  (一)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以厅局为单位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1.省直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原则上可保留1辆机要通信和4辆以内的应急用车,保留车辆从本单位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机关各单位核定1辆机要通信车,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按现有机要通信车辆保留。

  应急用车按照“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核定,原则上,编制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100人至200人(含)的,核定2辆;200人至300人(含)的,核定3辆;300人以上的,核定4辆。

  2.省直副厅以下参公事业单位与其主管部门不在同一城市城区办公的,可保留1辆应急车辆;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城市城区办公的,原则上不保留应急车辆,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应急车辆编制。

  3.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对确有执法职能的省直其他部门,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综合执法用车平台,按照原有执法车辆编制数的25%保留必要车辆,统一核定编制,实行信息化管理,科学调度使用。

  4.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调研、视察、巡视等工作用车以及省重大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用车,纳入其他车辆中,按照不超过原有车辆数的35%核定编制,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明确货币化补贴标准

  1.对参改的厅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合肥市城区(不含四县一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城区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2.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分为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及以下五档执行,补贴标准为厅(局)级1690元/月,副厅(局)级1600元,正处级1000元/月,副处级900元,科级及以下550元/月。

  3.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省公车改革办审批后执行。

  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省直机关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制定《安徽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各参改单位负责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2.参改单位应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组织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竞聘上岗,确定上岗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保留公务用车需要时,应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3.安置司勤人员的必要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四)公开处置取消车辆

  1.制定《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对核减的公务用车,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处置。

  2.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公开招标采购车辆鉴定评估、拍卖交易、解体及相关服务处置机构。对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处置后车牌号收交公安车管部门。

  3.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用于组建省直机关过渡性车辆管理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

  (五)完善公务出行保障体系

  1.利用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组建省直机关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车辆管理调度平台,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保障省直机关公务出行需求,省级财政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2.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完全市场化的汽车租赁运营公司,补充参与保障省直机关公务出行。

  五、方法步骤

  (一)提出参改申请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的1个月内,各参改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核对汇总本单位参改人员和车辆信息,制定本单位具体改革方案,提出参改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公车改革办审核。实施方案和参改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包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2.现有人员组成及参改人员情况。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含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3.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留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按省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填写),拟保留的车辆数(含省级干部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以及其他用车等),具体保留车辆的车牌、车架号等信息。

  4.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涉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等。

  5.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及统筹比例以及统筹经费管理办法。

  6.改革前后公务交通支出变化情况。包括改革前支出核算,改革后支出预计,节支率核算等。

  7.实施时间表。包括车辆封存时间安排、车辆拟移交时间安排等。

  (二)审核批准

  省公车改革办逐一审核参改单位参改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批复。

  (三)公示

  参改单位接到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后,公示本单位车改方案(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为所在单位)

  (四)封存车辆

  省公车改革办统一出具封存上交凭证。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在省公车改革办规定时间内封存上交车辆和车辆相关资料。

  (五)发放补贴

  参改单位完成车辆封存上缴工作的次月,开始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不予补发)。参改单位在职人员职务晋升或退休情况,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次月开始调整交通补贴。

  六、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2.加强留用车辆管理,切实保障公务出行。修订《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管。

  3.严格财务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省人社厅负责审核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标准,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省直各单位公务交通补贴预算。

  4.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省审计厅负责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统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各参改单位要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使广大公务人员和司勤人员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确保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

  1.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

  2.安徽省省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

  3.安徽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附1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四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控制保留车辆。改革后,仅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以及其他车辆。保留车辆由公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

  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向省公车改革办提出拟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经公车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公车主管部门根据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准意见,下达省直机关各部门保留车辆编制。

  第六条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以及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出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摸清底数。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统计拟取消车辆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账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机关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经公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封存停驶。省直机关各部门在接到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车辆的核准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等材料以及随车工具,车辆无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须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因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部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直机关各部门封存停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三)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省直机关各部门的取消车辆实行鉴定评估,公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确定车辆公开处置或报废。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以拍卖、电子竞价等形式公开处置。

  (四)处置批复。公车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直机关各部门的取消车辆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五)车辆移交。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公车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指定存放地点统一接收车辆,省直机关各部门配合做好车辆及手续的交接工作。

  (六)车辆处置。拍卖机构或电子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公开处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为避免甩卖贱卖,公车主管部门可视情设置高于评估价格的保底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保底价。处置结果由公车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收缴管理。本次所有取消车辆实行集中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中央驻皖垂管单位车辆拍卖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八)账务调整。省直机关各部门依据公车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八条 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交易机构和解体回收机构由公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我省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

  (四)违规进行取消车辆评估和公开处置的;

  (五)擅自改变保留车辆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条 车辆处置工作由省管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垂直管理单位的车辆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管局负责解释。

  附2

  安徽省省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省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省直部门仅限于《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10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律(监察)、司法(含监狱)、农业、地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省直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的比例,按不超过现有编制数(扣除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下同)的30%标准核定。

  第四条 省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五条 原核定编制内的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六条 省直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第七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驻市、县(区)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或派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同步推进,执行相同的保留比例。二级预算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审批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情况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与公务交通补贴挂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3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经费;超过3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安徽省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法〔2012〕1058号)规定,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不得用于非执法执勤公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按照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规定统一处置(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由省级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3

  安徽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司勤人员安置范围

  司勤人员是指在涉改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安置分流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各车改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并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就业、社保等各项权益。

  (二)坚持依法合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人员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坚持各司其责。各车改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有序稳定。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一)精心组织实施

  1、组织竞聘上岗。各车改单位应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工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实施内部转岗。各车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单位特点,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对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安排在单位所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并做好相应转岗培训,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本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工勤岗位空缺,在组织对外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3、允许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计算时间节点为2015年12月31日。

  4、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在册正式未聘司勤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册正式未聘司勤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退回劳务派遣及借用、返聘人员。未聘用的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应退回派遣机构,由车改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所需支出由车改单位承担。对借调、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原单位予以退回,原借出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6、解除劳动关系。对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落实有关待遇

  司勤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应从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参保的,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办法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等规定执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和办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司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按照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制定工作预案,周密部署安排,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安置司勤人员所需必要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皖车改办〔2015〕6号

  

 

  关于省直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参改单位: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文件已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标志着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为了加快推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主要精神,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现就省直参改单位公车改革方案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统一规范,改革方案主体包括实施方案(含附表)和交通补贴测算说明。具体要求:一是各参改单位一律使用《安徽省ⅩⅩⅩ(单位名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形式报送,单位名称要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如省发展改革委就使用《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是实施方案内容要按照《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制定要求》进行编制(见附件1);三是附表数据和内容要力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四是补贴测算说明按照附件2要求进行测算。

  二、省直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报送程序为:改革方案编制基本完成后,与省车改办先行沟通,按照省车改办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在省车改办原则同意后上单位办公会议审定,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正式报送。

  三、省直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7月18日前报送至省车改办,报送材料一式15份。

  四、注意事项:一是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参改人员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二是不得将在编不在岗的参改人员,以及非参公事业、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单位自聘等不符合本次政策范围人员列为参改人员。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附件1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制定要求

  省直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批准后的《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编制需具有以下部分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参改单位总体情况。包括参改单位的基本构成、主要职能、现有人员组成、单位性质等。列明符合参改条件的下属行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名称,10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系统)要进行专门论述。

  (2)参改人员情况。包括参改人员的编制数和实有数,以及职级构成情况。

  (3)现有公务用车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按省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其他执法车辆等分类统计)、车辆现存状况及车型分布。

  (4)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

  二、合理确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

  公务用车保留要分类进行说明,内容包括保留原则、保留的依据、拟保留数量等。拟保留车辆主要有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执法用车、接待调研以及其他用车。

  三、司勤人员安置

  (1)拟保留司勤人员的数量和分类。

  (2)司勤人员安置。包括司勤人员安置范围、安置方式方法、司勤人员待遇落实情况、解聘人员的权益、完成时限和要求等

  四、公务交通补贴统筹

  本单位参改人员交通补贴的总体情况,包括参改人员补贴总额和分布情况,以及实施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方式。如果实施统筹,要确立统筹比例,制定统筹经费管理办法。

  五、公务交通支出分析

  详细说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测算情况,包括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核算、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预计,以及节支预测和节支率等

  六、方案实施进度

  包括本单位车改方案公示、车辆封存、车辆移交等时间安排。

  附表1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享受车贴人员基本信息表

  省直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序号姓名职务级别月公务交通补贴(元/月)年公务交通补贴(元/年)

  合计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备注:1、省直(机关和参公)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所填信息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附表2: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基本信息表

  省直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序号司勤人员姓名用工方式安置方式备注

  在编在岗在编未聘借用其他单位返聘人员单位自聘劳务派遣竞聘 上岗内部 转岗提前 离岗借用、返聘人员退回在编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关系其他安置方式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

  …… …………

  合计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省直(机关和参公)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请在对应用工方式和安置方式前打“√”,采取其他安置方式的请具体说明。所填信息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附表3: 参改车辆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机动车

  所有人车牌

  号码品牌

  类型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购车价格登记日期行驶总里程使用性质备注

  1

  2

  3

  4

  ……

  填表说明:

  1、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2、“机动车所有人”、“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请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信息填写;

  3、使用性质为:省级干部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4、执法执勤用车:指中央明确规定的10个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行政执法用车,指其他确有行政执法任务的25个部门(系统)的执法车辆。

  附表4: 申请保留车辆汇总表

  填报单位(印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改革前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用车

  编制数实有数合计省级干部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小

  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其他车辆(如接待调研用车等)小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机关

  参公事业单位1

  参公事业单位2

  ……

  总计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5: 申请保留车辆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机动车

  所有人车牌

  号码品牌

  类型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购车价格登记日期使用性质使用人职务

  1

  2

  3

  ……

  填表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请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信息填写;

  2、使用性质为:省级干部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

  3、“使用人姓名”填报省级干部姓名和实行实物保障用车的正厅实职干部姓名

  附表6: 取消车辆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品牌类型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购车价格登记日期行驶总里程年检时间使用性质是否黄标车

  1

  2

  3

  ……

  填表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请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信息填写;

  2、使用性质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附表7

  取消车辆附件表(一车一表)

  移交单位: 车牌号:

  序号项目说明

  1有效期内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2车钥匙

  3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购车发票

  6交强险保单原件

  7车辆年检有效期(交车时起3个月以上)

  8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9有无违章记录

  10车辆外观

  11车辆内饰

  12轮胎

  13备胎

  14随车工具

  15空调、音响

  16倒车雷达

  17其他

  注:表中1-8项缺失或过期、有违章未处理的,请完备手续后再交车,否则拍卖公司不予接收。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监交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省直单位交通补贴测算说明的编制要求

  交通补贴测算主要包括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和节支率测算等三部分内容,以及一系列统计测算附表。交通补贴测算的基础数据是2011—2013年三年实际统计数据的均值,其中对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可以采用公务用车治理工作开始前三年(2008年至2010年)的实际统计数据的均值。

  一、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包括涉改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地区或部门交通补贴等,由于改革后发生的租车费无法准确预测,因而在改革前的公务交通总支出中就不含租车费,但在统计时要进行统计。

  (一)涉改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

  该项费用包括涉改车辆购置款、购置税和其他费用。

  (二)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

  该项费用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所有涉改司勤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五险一金和其他支出等。

  (四)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地区交通补贴。

  二、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

  (一)改革后交通补贴支出

  测算方法:交通补贴支出等于补贴层级参改人员数量乘上该层级补贴标准后累加的总和。

  (二)保留涉改车辆数量

  保留的涉改车辆主要包括机要通信、应急、接待和调研、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测算保留涉改车辆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

  (三)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

  测算方法: 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改革前公车运行费统计均值÷改革前公车运行数量统计均值×改革后保留公车总数。

  (四)保留涉改车辆更新购置费

  测算方法:保留涉改车辆更新年均购置费=改革后保留车辆数×18万元/辆÷10年

  (五)保留司勤人员支出

  测算方法: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支出年平均值÷改革前司勤人员平均数×改革后保留司勤人员数。

  (六)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测算方法: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保留涉改车辆更新购置费+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三、节支率测算

  测算方法:

  节支成本=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四、测算的附表(共9张)

  省直参改部门附表式样

  表1:省ⅩⅩⅩ单位和参改人员基础信息汇总表

  单位:人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总计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级及以下司勤人员

  小计编制内单位自聘劳务派遣人员

  机关

  参公管理单位1

  参公管理单位2

  ………

  合计

  注:1、参改人员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2、参改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及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

  表2:改革前省ⅩⅩⅩ单位具体信息、涉改车辆实有数和司勤人员基础信息汇总表

  单位:辆、人

  单位名称涉改车辆司勤人员单位性质

  车辆

  总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

  小计省级干部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接待和调研车辆行政执法用车其他用车小计一般执法执勤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机关

  参公管理单位1

  参公管理单位2

  ………

  合计

  注:1、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2、司勤人员包括在编、聘用、借用等司勤人员;

  3、单位性质主要分为三类:执法执勤、执法和其他 ;

  4、行政执法用车是指10个部门以外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系统)的执法车辆。

  表3:改革前省ⅩⅩⅩ单位涉改车辆编制数基础信息汇总表

  单位:辆

  单位名称涉改车辆

  车辆

  总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

  小计省级干部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接待和调研车辆行政执法用车其他用车小计一般执法执勤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机关

  参公管理单位1

  参公管理单位2

  ………

  合计

  注: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表4:改革前省ⅩⅩⅩ单位涉改车辆更新和购置费统计数据表

  单位:万元

  时间车辆购置费车辆购置税其他小计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平均值

  表5:改革前省ⅩⅩⅩ单位涉改车辆公车运行费统计数据表

  单位:万元、辆

  时间涉改车辆运行费运行车辆数租车费

  小计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其他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平均值

  涉改车辆单车运行成本为: 万元/辆

  表6:改革前省ⅩⅩⅩ单位司勤人员开支统计数据表

  单位:万元

  时间工资津补贴五险一金其他小计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平均值

  司勤人员支出标准为: 万元/年

  表7:省ⅩⅩ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测算表

  职级公务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人/月)人数(人)年补贴金额(万元)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科级及以下

  合计

  表8:改革后省ⅩⅩⅩ单位保留涉改车辆、司勤人员信息汇总表

  单位:辆、人

  单位名称涉改车辆司勤人员

  车辆

  总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

  小计省级干部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接待和调研车辆行政执法用车机要通信应急小计一般执法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机关

  参公管理单位1

  参公管理单位2

  ………

  合计

  表9:改革后省ⅩⅩⅩ单位公务交通支出经费及节支测算表

  单位:元

  保留车改车辆运行费更新购置费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总支出节支总额节支率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皖车改办〔2015〕7号

  

 

  关于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 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已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我省将正式印发实施。为做好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实施工作,请各市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报送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案范围

  各市车改领导小组按照中央和省车改精神和要求,结合市情,负责制定本地区车改实施方案,批复市直机关各部门、参公单位和所属县(市、区)车改实施方案。各市车改领导小组制定并报送省车改领导小组审批的实施方案为本地区车改的指导性、原则性、系统性方案,内容须涵盖市本级、所属县(市、区)及乡镇车改工作安排。

  二、实施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编制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车改范围、改革任务、管理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以及6个单项材料: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公务交通补贴测算情况说明(见附件2);各市车改领导小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车改实施方案(含附表、附件)报送前需与省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市车改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盖章,于2015年8月8日前,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报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处,联系电话:0551-62601335,文件电子版发邮箱:towter@163.com)。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附件1

  省辖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要求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认真贯彻中央车改精神,按照从严从紧、应改尽改,降低成本、保障出行,管理创新,接受监督等方面,依据全省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地区改革的目标原则。

  第二部分:车改的范围

  按照中央规定,严格界定机构、人员、车辆等范围。需要强调的是,除中央确定的市、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鼓励参改外,不得再另行确定允许保留工作用车的人员。

  第三部分:改革任务

  (一)保留公务用车数量。各市要在认真统计本地区所有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在确保全市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统筹考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乡镇,保留公务用车数量。主要内容包括: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保留原则、保留数量和管理方式;

  2.合理确定市、县执法执勤车保留范围、保留原则和保留比例;

  3.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外,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要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执法车辆保留范围,保留车辆按照低于本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的比例确定;

  4.公务用车平台建设问题。主要包括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设,以及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和运行方式;

  5.接待和调研、实物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保留问题。

  (二)公务交通保障体系

  1.交通补贴使用范围。合理确定交通补贴保障的自然地理区域,制定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衔接的规定和办法;

  2.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3.公务出行保障措施。针对改革后公务正常出行问题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三)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在确保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对市本级和辖区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认真审核,精心测算,统筹考虑各类综合因素,合理确定交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补贴层级可适度拉开档次,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节支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应降低补贴标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明确补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补贴使用范围。中央提出要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交通补贴与跨行政区域差旅费保障的衔接,方案可要求提出专门制定办法。

  (三)司勤人员的安置。实施方案参照省直机关司勤人员安置的指导意见,按照下面几个层次写。一要明确安置的总体原则。二要分别对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其他司勤人员等不同安置渠道要有交代。三要对合同制人员的解聘,依据国家政策、地方法规应该享受的权益要阐述清楚。四要明确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本单位安置工作负责人、成员,及安置计划等等。

  (四)车辆处置。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取消公务用车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处置车辆的责任单位和程序;三是处置收入以及车辆号牌的归属。四是车辆处置过程中的纪律要求。

  第四部分:管理措施

  (一)留用车辆的管理。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保留机要、应急等车辆的核定和管理。二是执法执勤车辆的核定及使用。三是这两类车辆管理的部门。四要制定留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公务用车中的财务制度管理。一是提出制定与车改政策相匹配的财务制度;二是对各单位交通补贴的核定和发放提出具体要求。

  (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各市应对县、乡政府结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整合投入、招商引资等,为保障公务出行提出要求。

  第五部分: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实施方案对市本级和各县如何开展车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统计摸底阶段。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统计摸底测算工作提出工作安排,明确报送日期等。

  (三)方案制定阶段。明确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的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

  (四)组织实施阶段。包括:市本级、各县申报的程序、时间、签发等,报送材料内容可参考省直机关实施方案。

  第六部分:组织保障

  一是对如何统一思想提出要求。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形式。二是要规范程序。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清理核查车辆和人员、测算费用及按照车改政策、规范流程、建立制度等。三是对相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制定哪些配套政策,做好审核、宣传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四是严明纪律。对各参改单位、审计监察部门在日常审计、监督管理、防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提出要求。

  附件2

  省辖市交通补贴测算说明的编制要求

  交通补贴测算主要包括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和节支率测算等三部分内容,以及一系列统计测算附表。交通补贴测算的基础数据是2011—2013年三年实际统计数据的均值,其中对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可以采用公务用车治理工作开始前三年(2008年至2010年)的实际统计数据的均值。

  一、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包括涉改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地区或部门交通补贴等,由于改革后发生的租车费无法准确预测,因而在改革前的公务交通总支出中就不含租车费,但在统计时要进行统计。

  (一)涉改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

  该项费用包括涉改车辆购置款、购置税和其他费用。

  (二)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

  该项费用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所有涉改司勤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五险一金和其他支出等。

  (四)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地区交通补贴。

  二、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

  (一)改革后交通补贴支出

  测算方法:交通补贴支出等于补贴层级参改人员数量乘上该层级补贴标准后累加的总和。

  (二)保留涉改车辆数量

  保留的涉改车辆主要包括机要通信、应急、接待和调研、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测算保留涉改车辆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

  (三)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

  测算方法: 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改革前公车运行费统计均值÷改革前公车运行数量统计均值×改革后保留公车总数。

  (四)保留涉改车辆更新购置费

  测算方法:保留涉改车辆更新年均购置费=改革后保留车辆数×18万元/辆÷10年

  (五)保留司勤人员支出

  测算方法: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支出年平均值÷改革前司勤人员平均数×改革后保留司勤人员数。

  (六)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测算方法: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保留涉改车辆更新购置费+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三、节支率测算

  测算方法:

  节支成本=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四、附表

  表1:ⅩⅩ市参改人员基础信息表

  单位:人

  级次小计补贴层级一补贴层级二补贴层级三补贴层级三……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合计

  表2:改革前ⅩⅩ市涉改车辆和司勤人员基础信息汇总表

  单位:辆、人

  级次涉改车辆司勤人员

  车辆 总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用车

  小计10个部门以内执法执勤用车10个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用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合计

  表3:改革前ⅩⅩ市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交通支出经费

  统计表

  单位:万元、辆

  级次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公车运行数不列入交通总支出的支出项:租车费

  总支出年均更新和购置费公车运行费司勤人员支出已改地区公务交通补贴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合计

  表4:ⅩⅩ市公务交通补贴测算表

  级次职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人数和金额

  补贴标准(元/月)人数(人)年补贴金额(万元)

  市级

  Ⅹ级

  Ⅹ级

  Ⅹ级

  县(区)级 Ⅹ级

  Ⅹ级

  Ⅹ级

  乡(镇)级 Ⅹ级

  Ⅹ级

  Ⅹ级

  合计

  表5:ⅩⅩ市执法执勤用车数测算信息表

  单位:辆

  级次10个部门以内执法执勤用车10个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用车

  改革前改革后改革前改革后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

  比例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车辆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小计一般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

  比例一般行政执法用车保留车辆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小计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合计

  表6:改革后ⅩⅩ市保留涉改车辆、司勤人员信息汇总表

  级次保留涉改车辆司勤人员

  车辆

  总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车

  小计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等用车调研接待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小计10个部门以内执法执勤用车10个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用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合计

  表7:改革后ⅩⅩ市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交通支出经费和节支率测算表

  单位:万元

  级次公务交通

  总支出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保留车辆更新

  购置费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补贴

  保留涉改车辆数年均运行成本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 小计更新购置费

  标准年均更新购置费 小计保留司勤人员总数司勤人员支出标准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小计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合计

  节支总额: 万元 ;节支率为: %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4〕40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现就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对保障公务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传统公务用车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为解决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作出部署,强调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了积极改革探索,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行示范,地方党政机关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应急等车辆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差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保障到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优化配置相关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进一步精简地方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4年7月12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发〔2014〕4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严格财务管理

  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分步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舆论引导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4年7月12日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范围

  (一)参改人员范围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编在岗司局、地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参加此次改革;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单位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

  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所在地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

  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有关政策。

  (七)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相关改革问题。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推进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相关改革。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八)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

  一是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二是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三是补贴标准档次不宜过多,做到简便易行。此外,还要考虑社会舆论和群众接受程度。

  (九)补贴发放方式问题。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

  地方补贴标准由地方确定,各地差异不宜过大,地方补贴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层级完全对应。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上线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最高补贴标准的150%,一般地区不得高于130%。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上限为司局级干部每月1300元,按此规定,地方制定标准时,一般地区上限不超过每月1690元,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超过每月1950元,以下各层级补贴层级划分和标准制定,由地方确定。同一省(区、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十一)补贴统筹使用问题。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地方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二)关于摸底测算问题。

  公务用车改革摸底统计、测算,涉及车辆信息(分为部级干部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后勤服务用车、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类型)、参改人员信息(分职级统计)、司勤人员情况(分年龄段、用工类型)、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数据摸底工作,写进各省(市、区)方案中,做好数据分析和保存工作。数据填报要求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善,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三)车辆保留范围问题。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各省(区、市)车改总体方案中应明确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

文本框: r

 

  车辆保留的原则和比例。具体办法由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四)地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及运营原则问题。

  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

  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十六)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即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安全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司法部、交通部、农业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工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各地根据实际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十七)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基础上,根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车辆数,报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核准。

  (十八)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十九)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

  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车辆,鼓励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地方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关编制。

  (二十)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车改问题。

  改革方式与范围: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垂直系统中央本级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改革并制定实施方案,垂直系统中央本级负责本系统公车分类统计摸底工作,统计情况汇总后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并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保留车辆核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由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提出申请。二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对保留车辆进行审核,根据本系统审批程序审批并报财政部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车辆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中央主管部门后报财政部。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二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对保留执法执勤用车进行审核,根据本系统审批程序审批并报财政部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司勤人员安置: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二十一)地方垂管系统参改问题。

  省级及以下垂管系统车改方案,由各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二十二)车辆处置问题。

  车辆处置(不含国有企业车辆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三)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

  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关于司勤人员安置

  (二十四)司勤人员安置原则问题

  司勤人员安置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五)内部转岗问题。

  内部转岗可以是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各单位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二十六)开辟新的就此岗位问题。

  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

  (二十七)提前离岗问题。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八)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问题。

  对于已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解除聘用合同,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合同的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七、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二十九)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

  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

  (三十)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八、其他问题

  (三十一)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问题。

  按照要求,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十二)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问题。

  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由各地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三十三)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车改工作,提出改革要求,制定改革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革方案实施前公开。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市(地、州、盟)车改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政策解读

  一、关于车改范围

  (一)参改人员范围问题

  各参改单位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参加此次改革。根据司级、处级、科级及以下岗位分三档发放;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车辆与人员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车辆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关于中共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11〕343号)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此次改革,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部长助理、副部级单位副职等相应职级的中央管理干部参改问题。

  该类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参改。如参改,补贴标准按司局级标准执行。

  (五)总经济师等各类总师参改问题。

  属于中管干部的,由所在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参改;如参改,补贴标准按司局级标准执行。不属于中管干部的,因没有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参加车改。

  (六)机关服务中心参改问题。

  机关服务中心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车改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机关正式工人参改问题。

  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就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按照科级及以下执行。

  (八)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九)补贴发放方式问题。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补贴统筹使用问题。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使用。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一)补贴发放时间问题。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各单位完成车辆封存工作。车辆封存后,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

  (十二)北京市城区范围界定问题。

  北京市城区范围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确定的范围界定。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三)保留车辆数量问题。

  各单位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标准为:人员编制500人以下的,核定1至2辆;超过500人的,核定3辆。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人员编制500人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500人的,核定2辆。

  (十四)改革后到中南海开会用车保障问题。

  按照中南海安保制度,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由各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安装警灯的警用、军用号牌车除外)保障;二是乘坐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租用的车辆到中南海附近后步行进入;三是驾驶本人私家车(京外号牌车除外)进入;四是乘坐公共交通或出租车到中南海附近后步行进入;五是使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入。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

  坚持满足执法执勤一线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十六)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口径,即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安全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司法部、交通部、农业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工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其他机关不得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十七)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

  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根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车辆数。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基数1/5的,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1/5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经费。

  (十八)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处置问题。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执行,按系统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十九)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二十)中央垂直系统参改问题。

  改革方式与范围: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补贴标准:各单位参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申报公务交通补贴标准,逐级汇总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省级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初审,并由财政部提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保留车辆核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由各单位参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提出申请,逐级汇总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省级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数量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定,由财政部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车辆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中央主管部门后报财政部。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参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逐级汇总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省级单位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定,由财政部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司勤人员安置: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二十一)车辆处置原则和方式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二)车辆处置的工作程序问题。

  分4个步骤进行:一是封存停驶。各单位将取消的车辆封存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齐备。二是鉴定评估。由公开招标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批复各部门。三是移交车辆。各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将取消车辆在规定时限内按系统分别移交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集中处置。四是车辆公开拍卖。通过公开定拍卖机构,以评估价格为基准进行公开拍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

  (二十三)车辆处置后号牌使用问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收回号牌,并重新核发新号牌。收回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十四)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

  车辆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关于司勤人员安置

  (二十五)司勤人员安置原则问题。

  司勤人员安置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六)内部转岗问题。

  内部转岗可以是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各单位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二十七)开辟新的就业岗位问题。

  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

  (二十八)提前离岗问题。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九)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问题。

  对于已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解除聘用合同,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合同的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七、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三十)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

  各参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

  (三十一)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

  中央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审计署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三十二)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举报联系方式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电话:(010)12388;举报网址:www.12388.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党风政风监督室(邮政编码:100813)。

  审计署举报电话(010)68301693;举报网址:www.audit.gov.cn;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审计署举报中心(邮政编码:100830)。

  八、关于各单位实施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制定及报备

  (三十三)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长问题。

  按照要求,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十四)各单位实施方案报批程序问题。

  各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印发1个月内,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十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问题。

  1.组织领导。

  包括: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2.现有人员组成及参改人员情况。

  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含部级干部、中管干部、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参改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含中管干部参改情况)。

  3.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留车辆情况。

  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按部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填报)。

  拟保留的车辆数(含部级干部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等)。

  4.司勤人员情况。

  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涉改司勤人员情况等。

  5.公务交通补贴统筹。

  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统筹及统筹比例。

  6.实施时间表。

  包括:车辆封存时间安排、车辆拟移交时间安排等。

  (三十六)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批程序问题。

  实施方案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各单位研究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其他问题

  (三十七)班车是否取消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已实行了班车改革,只有极少数单位还留有班车,应当逐步取消,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

  中央车改办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 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车改办〔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精神,制定好各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现就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

  总体方案主要内容:

  (1)本地区省直机关改革具体办法和各地(市、州、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2)各级在岗在编参改人员数量和范围(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

  (3)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分层级保留和取消车辆数量及核定原则。

  (5)全省总节支情况、省直机关节支率和对各地(市、州、盟)节支率的目标要求;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及口径。

  (6)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工作安排。

  (7)执法执勤部门改革办法及车辆压减比例。

  (8)省属垂管系统人员、补贴、车辆参改情况。

  (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各地区组织实施情况要在总体方案中说明,包括总体方案批复后,改革工作启动时间、计划完成时间、有关审计及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参改人员数量、车辆数量、节支率等数据可以在总体方案说明稿中上报。

  各省(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批复本地区省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地(市、州、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地区总体方案经党委、政府批准后,由各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式15份报送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体改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收到上报总体方案时间先后顺序,分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批复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正确领会和把握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

  (一)按照“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原则制定方案

  各地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按照中央要求,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好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根据从严从紧、应改尽改的原则制定改革方案,不要开口子、留后门。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造成“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各级政府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责任主体,要在中央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拟定改革方案,做到改革节支、补贴标准制定与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的有机统一。可以按照先内地后边疆、先中心城市后县乡基层,分层级、分步骤推进。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行政成本明显降低,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切实做好摸底测算等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车辆信息、运行成本、司勤人员情况等摸底测算工作,要切实摸清底数,周密细致测算相关成本,为科学制定方案奠定基础,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对摸底测算的基础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和测算结果负总责,确保数据准确有效,测算科学合理。

  (三)严守节支底线制定补贴标准

  各地要将节支作为实施方案制定的底线。对省(区、市)直机关节支率要进行认真测算,对地市以下节支率要提出明确要求或进行认真测算,把握好全省(区、市)整体节支情况。

  公务交通补贴是用于保障公务出行的需要,要切实避免补贴标准制定福利化倾向,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务出行补贴标准。省(区、市)内各地(市、州)的补贴标准应视情况体现差异,对全省(区、市)均按最高限制定补贴标准的,需向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说明理由。补贴标准层次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适度简化,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节支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应降低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跨行政区域的差旅费保障做好衔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四)扎实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执法执勤用车数量大,占全部公务用车数量比例高,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成功与否事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败,各地要高度重视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执法执勤用车要进行压减,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核定到一线执法岗位。要通过建立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等办法,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对执法执勤车辆的核定,既不能搞一刀切的硬比例,更不能简单地实行全保留,要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各地执法执勤部门作为执法执勤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提出本部门车辆保留和压减比例意见,由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批。

  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执勤部门补贴标准,保留车辆比例达不到要求的部门要相应降低补贴标准,保留车辆比例过高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对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喷涂统一标识等各种便于监督的有效形式。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附件: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建议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附件

  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建议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在推进公车改革过程中反映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在充分听取地方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参考建议。

  (一)关于允许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范围

  问题:各地希望明确“允许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范围”,包括省直厅局正职主要负责同志可以选择参改的明确岗位;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政副职等是否可以选择参改。

  建议: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具体岗位范围,由各省(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报省(区、市)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各省(区、市)岗位总数(不含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总体方案的说明稿中进行说明,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对岗位总数予以确认。

  (二)关于按照最高限制定补贴标准和补贴层次划分

  问题:目前各地反映补贴标准基本按照中央标准的130%或者150%的最高上限进行制定,但有些地方希望可以细化补贴标准层次,有些地方希望简化补贴标准层次。

  建议:公务交通补贴用于保障公务出行的需要,要切实避免补贴标准制定福利化倾向,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务出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层次数由各地根据各级公务人员出行情况确定,各级党政机关可设置不同的补贴标准层次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适度简化,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细化。节支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应相应降低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一省(区)各地市补贴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搞全省(区)统一标准。

  各地应进一步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跨行政区域的差旅费保障做好衔接,特别是集中车辆保障出差和下乡公务出行的地区,要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总体方案应就此作出相关说明,提出办法。

  (三)关于节支率

  问题:一些地方提出,如果按照全省份整体匡算,可以做到节支。但一些县区和乡镇,因参改人员较多,车辆配置不到位等原因,做到节支比较困难,地方节支率计算办法需要统一明确。

  建议:中央对各省(区、市)整体节支率和省直机关节支率进行审核把关,两个节支率原则上要达到7%。如达不到,要降低补贴标准。降低标准后节支率仍达不到7%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原则上不应低于5%;对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应标准,节支率也达不到要求的,可进一步放宽,但必须有所节约。

  为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节约可控的目标,各地区改革总体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及口径。计算方式如下: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减补贴。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

  省(区、市)属监狱和戒毒所等单位,按照纳入和不纳入省直机关本级两种情况分别进行测算节支率,同时,需纳入省(区、市)整体测算节支率。其中,不纳入省直机关本级测算的节支率不应低于7%,纳入测算的省直机关本级节支情况仅作参考,不作为审核依据。

  (四)关于执法执勤部门车辆压缩比例和补贴标准

  问题:从各地摸底和反映的情况看,省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比例一般在40%,有些地区可以达到30%,直辖市要高一些。地市级保留比例一般在60%,县区级及以下保留比例要到80%,个别地区90%。省级以下执法执勤部门公务人员人数较多,占比较大。各地车改办同志均反映,执法执勤部门车改协调难度大,情况也较为复杂,按此比例压缩,不仅基层很难做到节支,容易造成基层执法人员“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

  建议: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比例,由各地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要确保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

  综合各地的情况和反映,各级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测算,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地市级不超过5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60%的,可足额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原有车辆配备管理严格、基数小或先期已进行车改压缩了车辆、执法执勤涉及交通条件复杂、统算节支率高、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并承诺在两年内到位的地方可按省级不超过40%,地市级不超过6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70%标准执行。考虑到直辖市执法执勤任务情况,可按市级50-60%,区(县)及以下60-70%执行。

  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具体比例应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保留比例超过以上标准的部门,为避免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要相应核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核减办法由各地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改革方案时一并确定,核减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每多保留1台车核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的做法,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配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对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五)关于地方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问题:地方提出是否可以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为改革后公务出行提供保障;或者地市和县区保留车辆不再配备到部门,按照集中管理的要求,将保留车辆统一调配使用,用于保障跨行政区域出差和下乡等公务。

  建议: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改革后公务出行。目前各地探索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将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二是将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集中起来,建立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过渡期由地方自行研究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以上两种方式都要做到车辆信息公开,实行标识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卫星定位车辆信息管理平台和车辆预约服务平台,预约车辆信息要向各部门公开,服务价格要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六)关于17个部门外执法车辆保留

  问题:考虑到地方具备执法职能的部门较多,执法执勤车辆配备能否突破2011年专项治理认定的17个部门。

  建议: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限定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已经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不宜突破。确有执法执勤职能的其他部门,各地可根据实际核定必要的车辆后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七)关于保留调研、接待用车

  问题:有些地方提出调研、接待用车是否予以保留。

  建议:在公共交通服务薄弱的地区允许地方党委和政府适当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给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接待用车可以取消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可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上述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统一集中管理。

  (八)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认定

  问题:有些地方提出进一步明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范围。

  建议:根据相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个省(区)全域认定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其他省(区、市)内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各省(区、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认定,其中,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参照《关于印发完善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社发〔2006〕61号)相关规定。

  (九)关于参公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是否参改

  问题:一些地方提出将参公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主要指参公管理的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不纳入改革范围。

  建议:中央要求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地方不将其纳入范围的做法不妥。建议按照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改革办法参改。

  (十)关于提前离岗人员范围是否可以扩大

  问题:西部一些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反映在编在岗司勤人员人数较多、可分流渠道较少、安置压力较大,建议将提前离岗条件适当放宽。

  建议:提前离岗条件要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不宜突破。

  (十一)关于机关工勤人员范围和混编人员参改

  问题:一些地方希望进一步明确机关工勤人员界定标准和混编人员参改问题。

  建议: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机关本级,具有行政编制的工人,机关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各地一定要严格界定,从严把关,不能扩大参改范围,此为审计监督重点内容之一。一些地区存在混编情况,事业编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内,不能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十二)关于改革经费

  问题:一些地方提出希望中央财政是否可以在经费上支持地方公车改革。

  建议:公务用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成本比改革前有所节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公车改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中央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国务院杨晶秘书长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9月1日)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动员部署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刚才,国家发改委、国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的负责同志分别结合自身的职能,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重要意义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传统的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加快建设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是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具体改革,但绝对不是小改革。这项改革有利于破除官本位,有利于节约行政开支,有利于树立改革信用,是具有“扳机效应”的引领性改革,必须改成改好。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勤俭从政,推动公务用车服务的社会化,并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不久,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专门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改成、改好、改出实效。

  第一,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这对保障公务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传统公务用车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突出,社会上曾流传一些讽刺公务用车铺张浪费的段子,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客观上助长了奢侈享乐之风,腐败浪费等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去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批示,将公务用车的整治列入八项规定的范围,进一步纠风并规范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设专章,作出规定,确定了改革的大方向、大原则。今年3月,经中央批准落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健全长效制度,从根本上治理车轮上的铺张,从制度上构筑防范腐败的防线,从实际行动上,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确保八项规定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二,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降低公务运行成本,建设简谱政府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三公经费占行政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偏高,其中,公车支出又是三公经费的大头。据统计,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占三公经费的比例约60%左右,一些地方甚至占到80%以上。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机关行政运行成本,把节约的资金花在刀刃上,用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上,这在当前,我国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形势下,意义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有利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促进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

  第三,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普通公务出行通过社会化提供,其实质就是通过市场购买服务,从源头上改变公务用车由财政供养,实物供给的制度,实现由养人养车向买服务转变。这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党政机关办社会,后勤服务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也有利于激发社会力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使公务交通费用使用更加合理可控。

  二、准确把握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我们要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充分估计这项工作的难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目的和效果。

  一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做到应改尽改。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是这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型的公务用车制度,改变机关自办交通的传统模式,转为向社会购买服务,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紧紧把握改革方向,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应改尽改。对一般公务用车要按照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为减少闲置浪费,地方可以设立过渡性的车辆服务中心或租赁公司,但也必须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一律不许“开小灶”、搞特殊照顾或变相提供财政性补贴。

  二要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公务出行。改革之后,公务出行能否高效保障是检验改革成败的一项重要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分类保障公务出行的思路。对特殊的公务出行需求,以定向化的方式来保障。文件明确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可以保留。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事项,可以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省直机关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却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的,可以通过适当集中方式提供公务用车。对这部分车辆虽然予以保留,但必须从严控制,不能随意开口子、搞变通,同时要加强集中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对于一般的公务出行需求,以社会化公共交通来保障。乘坐公共交通履行公务,既符合节能环保方向,也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廉洁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效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开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共交通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订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一些先行改革的地区,通过增加和调整公交车线路,引导出租车公司增配车辆等方式,提高了公共交通保障水平,花钱不多,效果不错,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借鉴。

  三要坚持从严从紧,扎紧编实公务用车制度的笼子。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要始终把加强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手段,切实将有限的资源管住管好。一是规范补贴。这也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公务出行补贴标准,不能出行公务交通补贴总额高于改革前公车出行整体成本的情况。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二是管好车辆。对保留的车辆,要加强编制管理,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探索喷涂统一标示等便于监督的有效形式。三是约束行为。对既拿钱、又坐车等踩红线、踩雷区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没车不办公,钱少不出门等懒政行为,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加以纠正,并严格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范围,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四要坚持合理合规,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直接关系每一位公务人员、司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制定改革方案时,一定要考虑周全,既要有可行性,便于操作,也要可持续,不能“翻烧饼”;既要使社会群众认可,又要让干部职工满意;既要防止补贴福利化,变相涨工资,也要避免增加个人负担,影响正常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认定等都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处理不好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影响改革顺利推进,一定要严格政策界限,做到车辆处置公开透明,司勤人员安置平稳有序,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认定准确合理。

  五要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布推进改革。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异很大,面临的问题千差万别。这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行示范,地方党政机关加快实行,自上而下,先易后难,也正是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各地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一定要把中央精神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既统一政策,统筹安排,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比如东部发达地区公共交通体系比较完备,私家车也比较普及,改革起来比较容易,阻力相对较少,可以率先实行,先行一步。西部边远地区,地广人稀,地理环境复杂,交通设施相对落后,补贴标准可以在政策范围内适当高一些,差旅费保障范围也要充分考虑制定得更合理些。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接下来,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启动,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带个好头。对地方党政机关也有了一个总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在摸清车辆、司勤人员、参改人员和各类支出成本底数的基础上,周密细致测算,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切实抓好实施。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要按照属地化原则,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成熟一个,改一个,不搞一刀切,不要求同步到位,但总体上不能超出中央规定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的时限要求。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在规范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的基础上,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相关财务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有序推进改革。对先行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此次改革文件的要求,抓紧规范,特别是对补贴标准偏高,发放方式不规范,车辆保留范围过大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这次改革的政策规定,明确时限要求,抓紧调整和规范。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已经向全社会公开,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能不能真正落实,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这项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发挥公车改革吸目必信的作用,树立全社会推进改革的信心,凝聚改革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真刀真枪地推进改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李克强总理强调,说到做到,不然就不说,说了就要做,做就做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不回头。

  一要吃透政策精神。前不久,有关部门组织对地方和中央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同志进行了培训,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文件解读,让每位公务人员都能了解政策规定,使直接从事这项改革的工作人员,都能吃透这项改革精神,为改革任务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二要健全工作机制。中央已经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也要抓紧比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把好方案制定、工作推进、过程监督、成效评估等重要关口,及时协调改革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额,形成工作合力。各参改单位负责同志对本单位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任务落实。

  三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倒排时间表,细化路线图,明确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的,要及时通报表彰,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按时完成。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中央深改办已会同宣传部印发通知,对这项改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通过负责人访谈等形式,及时宣传改革精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介绍改革进展和成效,让全社会感受到新气象、新变化,增强改革信心。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深入细致做好公务人员的思想工作,推动广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形成主动支持、参与改革的正能量。

  同志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中央决策的一项重大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抓紧落实,善做善成,确保圆满完成改革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谢谢大家。

  (根据会议录音材料整理,未经本人审定)

  发改委: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上的发言

  徐绍史

  (2014年9月1日)

  今天中办、国办召开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一会儿,杨晶同志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如何具体做好这项工作作个简要发言。

  一、按照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两个文件发布后,根据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报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北京市参加,成立了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我和焦焕成同志担任组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具体协调指导和沟通联络等工作。我们将按照职责分工,努力为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实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将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及时跟踪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回应、协调、帮助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努力做好改革的信息交流、总结评估、督查检查等工作,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

  7月22日,焦焕成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筹备会议,对各项改革实施工作进行研究布置。7月28日至29日,我们分别组织了中央和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培训,148个部门、31个省(区、市)共650佘名同志参加。8月26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议定了近期工作安排和各项改革启动的准备工作。各省(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也正在分别组建。可以说,中央、地方、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已经明确,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今天电视电话会后,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工作就将正式启动。

  二、狠抓落实,在改革实施的关键点和重要问题上下功夫、做到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我们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监督检查、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不折不扣、细之又细地逐一落实到位。

  一是把握好时间节点,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省(区、市)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统计测算、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好总体方案,1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各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制定好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9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中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牵头拟定,1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审议。中央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二级预算单位改革方案,2015年1月底前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各地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2015年6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二是做好方案实施的各项政策衔接。首先,要分类保障好公务出行。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方式要跟上,特别是各地区要尽可能把影响社会化公务出行的各种因素考虑周全,做好各项政策转换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车辆的定向化保障,中央各部门按规定可保留5辆以内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留车辆数量。其次,要在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时把握好节支原则。补贴发放总额不能超过改革前公车运行总成本,这是发放补贴的底线。补贴标准层级划分要有利于工作,《指导意见》对地方补贴标准规定了上限原则,考虑到地方实际,补贴标准的层级划分可以不与中央完全对应。再次,要做好城区内公务出行与差旅费标准的衔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是城区内的公务出行。城区外公务出行,可以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通过差旅费方式保障。

  三是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两个文件出台后,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做出70余条政策解读,并组织了专门培训。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的政策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与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办公室汇总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后及时予以明确和回复。办公室将畅通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互动交流,及时推介各地区、各部门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供大家学习借鉴,同时,还将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另外,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系统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我们将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切实完成好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国管局: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上的发言

  焦焕成

  (2014年9月1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认真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讲几点意见。

  一、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一)坚持应改尽改原则。要摸清涉改车辆底数,从严从紧核定保留车辆编制,保留车辆必须严格限定在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按照规定应当取消的车辆一律取消,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加强车辆编制管理。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全部实行编制管理,有编制才能配备车辆,绝不允许有游离于编制外的超编车辆。保留车辆必须全部符合配备标准,严禁留用超标车。

  (三)积极推进工作创新。本次改革中,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暂时予以保留。但各部门、各单位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将这些服务用车纳入改革范围,研究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方式。

  (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国管局等五部门通知要求,优先留用近几年试点配备的新能源汽车,做好车辆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调剂工作。今后,在车辆更新时,要逐步在机要通信等车辆中配备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使节能环保、经济节约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公开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如何处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处置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和决定改革的成效,影响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具体措施,在明确保留和取消车辆范围的基础上,及时封存停驶取消车辆。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并按规定时限将封存停驶的车辆归口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后,各部门、各单位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这两个环节紧密关联,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必须衔接好。

  目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车辆评估鉴定、拍卖和解体机构。下一步,要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组织开展取消车辆的鉴定评估和公开拍卖,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干部职工和社会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工作全过程规范有序、阳光透明,切实防止甩卖、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需要指出的是,必须站在更高层面上审视和评估取消车辆处置工作的成效,不仅要讲“小道理”,算经济账,更要讲“大道理”,算政治账。

  三、加强保留车辆配备使用管理

  (一)要健全制度体系。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要求,抓紧修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完善和细化措施办法。

  (二)要严格日常管理。加强保留车辆的集中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维修、加油三定点和回单位存放及节假日封存停驶等规定,引入和强化社会监督,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要严控运行维护成本。从严把握配备标准和更新条件,强化预算管理,减少购置费经费支出;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和绩效考评管理,控制油耗和维护成本;科学合理调配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六个不得”要求,研究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责。充分发挥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

  四、充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稳步有序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率先启动,于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两个文件时强调,这次改革就是要从党政机关开始,从中央部门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起步。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的组织体系、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重要的枢纽地位,直接参与重要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直接参与重大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担负着重大责任。按时圆满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对于推进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和示范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更高的工作标准、更严的工作要求、更大的工作力度,集中精力把这项改革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在领会中央精神、坚持改革方向、把握原则要求、紧贴工作实际、严守政策界线、遵守纪律规定等方面走在前面、作出表率,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开好局、起好步、带好头,为各地区改革积累好的经验,创造好的成果,树立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取信于民。

  一会儿,杨晶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杨晶同志重要讲话要求和此次会议精神,积极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有序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质保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努力为推进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作出新贡献。

  财政部: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上的发言

  楼继伟

  (2014年9月1日)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财政部门履职需要注意把握的事项,讲几点意见。

  这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目的是在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的基础上,以节约、廉政为目标,以制度创新、统筹兼顾为手段,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这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统筹考虑设计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设计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务出行保障程度、社会各界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改革决策的决心,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广大公务人员十分关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确定,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因此,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既要节俭节约、务实可行,又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

  在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着重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总额低于改革前公务用车支出总额;二是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避免变相发放福利;三是简化档次,控制各级别间的补贴差距。根据上述原则,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支出有一定的节约,较好地体现了厉行节约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是基于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满足公务出行基本需要的一种保障,绝对不能变相发放福利,不能“两头占”,既坐车又拿钱。

  考虑到地方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以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但不能超过上限,即一般地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此次改革要求进行规范。考虑到中央和地方同一级别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差异,地方补贴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层级完全对应。需要强调的是,允许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以高于中央标准,并不是说各地公务父通补贴标准必须高于中央标准,各地应按照厉行节约、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较改革前有所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测算并制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

  二、立足实际推动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据统计,目前全国公务用车约180万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近100万辆,占公务用车总数的近60%。这100万辆执法执勤用车中,中央本级只有1100多辆,大头在地方,包括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超标准、超编制配车,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一般公务活动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改革范围。

  由于执法执勤用车的特殊性,在改革方法上与一般公务用车有所区别,不是简单地取消,而是坚持保障与改革并重,在确保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的基础上推进改革。根据中央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这次改革对保留车辆超过规定比例的部门,相应扣减一定数量公务交通补贴,通过建立倒逼机制,引导各部门主动压减不必要的执法执勤用车。考虑到地方和中央执法执勤部门在履职方面差异较大、对车辆的需求也有很大不同,各地可在压缩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的比例或数量。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

  三、按属地化原则推进驻地方中央垂管单位公车改革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同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车辆运行、维护成本与当地党政机关基本相同;二是确保在同一区域内改革的同步性和彻底性,避免中央单位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不同步而造成已车改单位借用未车改单位车辆的现象。

  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同步进行,参改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车辆范围和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二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中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具体审批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情况报财政部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改革中取消的车辆,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评估后,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中央国库。

  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上下沟通,密切配合,推进落实。要强化预算和财务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政纪律。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改革中取消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人社部: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上的发言

  王晓初

  (2014年9月1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问题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司勤人员的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司勤人员安置工作高度重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就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专门作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专门制定了司勤人员安置配套政策文件。妥善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是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和必要条件。我们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司勤人员安置与车改整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确保司勤人员妥善安置,维护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

  妥善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司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内部安置为主。要坚持大部分人员内部消化,特别是对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要想方设法在单位内部妥善安置。二是区别对待。要针对司勤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积极稳妥安置好。三是公开透明。人员安置工作要真正做到政策清晰、方法民主、结果干部群众认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统一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方案,做好实施工作。

  三、精心组织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司勤人员切身利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一要成立安置工作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及时制定安置方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个单位(部门)、逐名司勤人员摸清底数,按照文件要求,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安置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三要加强对司勤人员的教育引导。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讲车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帮助司勤人员消除思想顾虑,主动参加到安置工作中来。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制定落实相关工作预案,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审计署:在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上的发言

  刘家义

  (2014年9月1日)

  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改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的有力措施。审计署机关已制定了贯彻意见和改革方案。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文件要求和这次会议部署,认真抓好自身改革,同时要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大审计力度,促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在各项审计中要重点关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审计机关要紧扣改革目标,吃透政策精神,把握规定内容,在预算执行、经济责任等各项审计工作中,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全面摸清相关地方和部门制定方案及落实各项政策情况,重点审计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取消车辆处置、车改补贴核定和发放、公务交通费开支、改革信息公开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是适时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改革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专项审计,及时揭示和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健全制度和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是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严守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红线”,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以及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各种违纪行为。对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四是加强与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把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与专项治理检查结合起来,把揭示问题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把纠正问题与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切实发挥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及时公开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告等规定,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所有审计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特别要加大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增强威慑力,狠刹违纪违规之风。同时,以审计结果公告为载体,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六是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审计要求,始终把审计质量和廉政纪律作为“生命线”和“高压!”,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八不准”等各项审计纪律,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指导和质量检查,推动各级审计机关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认真履行职责,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作用。

  一项好的改革政策,落实是关键。各级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深化改革、促进中央政策措施落实作出积极贡献。

  方春明副省长在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 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9月1日)

  刚才,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同志,对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根据会议精神,我就抓好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讲四点意见。

  第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把握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增强做好公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扎实做好公车改革工作。

  第二,要有序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家对各地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明确了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按照“统筹部署、分级负责、分段推进”的思路稳步进行。根据国家政策精神,省里将制定全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统筹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直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负责抓好本单位改革,各市负责市本级及所属的县(市、区)、乡镇公车改革工作。初步考虑,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公车改革总体方案和省直单位公车改革相关基础性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省直党政机关及其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改革,2015年9月底前完成省辖市市本级改革,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乡镇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车改革,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适时启动,原则上2016年底以前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2017年底以前完成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第三,要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一是抓紧摸底统计测算。摸底统计范围涉及6大类,即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省以下垂直系统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含车辆、公务人员、司勤人员、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要统计到每个人、每辆车的具体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虚报,汇总结果要作为改革实施方案附件上报。二是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深入调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出行交通条件、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油价及出租车价格、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公务出行任务差别等多种因素,实事求是确定交通补贴。三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四是合理确定保留车辆。国家对公务用车的保留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保留车辆。五是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统一负责车辆处置(不含国有企业车辆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地各部门要单独制定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投对去》和《拍卖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要落实责任保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公车制度改革工作。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省直各单位也要抓紧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推进本单位的改革工作。二要落实责任。公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政府和省直单位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单位要把责任分解好、落实好,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公车改革责任清单。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改革政策及操作流程。宣传部门要抓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四要严明工作纪律。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地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六项禁令”【党改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下属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任务,认真履职,严守纪律,确保我省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詹夏来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方春明 副省长

  成 员:李建中 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王学银 省委副秘书长、省管局局长

  刘卫东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必方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韶春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汤林祥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郎 涛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罗昌平 省编办主任

  程 艺 省教育厅厅长

  李 猛 省监察厅厅长

  罗建国 省财政厅厅长

  刘 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戴克柱 省审计厅厅长

  许崇信 省国资委主任

  张庆军 合肥市市长

  吴劲松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 泉 省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张韶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4年9月29日

  省车改办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一、综合组(华都宾馆903室,办电0551-62615354)

  负责事项:省车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统筹协调全省车改工作综合性事务及政策解读

  联系人:何炬、宋华、刘庆、张林

  联系电话:13966780268、13399691166、13637069718、18356626099

  二、车辆组(华都宾馆907室,办电0551-62615431)

  负责事项:审核省直参改单位保留车辆编制及取消公务用车的处置等工作

  联系人:黄晓芳、胡以斌 、陈静

  联系电话:18905517578、18956513290、13965051576

  三、交通补贴组(华都宾馆905室,办电0551-62615467)

  负责事项:审核省直参改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公务交通补贴等工作

  联系人:宋葛民、叶明珠、贾成亮

  联系电话:15609691306、18955172787、15255180003

  四、人员安置组(华都宾馆909室,办电0551-62615355)

  负责事项:指导和协调全省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负责审核省直机关参改人员和司勤人员身份信息;负责留用车辆的核实及号牌换发及已取消公务用车号牌收缴任务等工作

  联系人:刘德荣、陈军,肖宁馨,常峰

  联系电话:13966397610、13966654308,18855181220,18955190070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资料汇编相关热词搜索:公务用车 安徽省 资料汇编

1、用车管理规定(共5篇)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新)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及公务用车辆。专车系指公司为部分特定人员或部门特配车辆。公务车系指除上述专车以外的所有车辆。所有车用车管理规定(2016-04-07)

2、活动用车管理规定(共5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乡党委书记、乡长统一调度。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昭阳区活动用车管理规定(2016-04-14)

3、单位在公务用车方面是如何预违规情况发生的(共5篇)公务用车自查情况报告河北建投灵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自查情况报告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关于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问题专项工作部署,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河北建设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我公司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我公司公务用车单位在公务用车方面是如何预违规情况发生的(2016-05-06)

4、用车管理制度(共5篇)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附表)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同时,为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职业道德,特制定以下制度。一、车辆日常管理车辆日常管理由驾驶员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1、日常检查1)检查燃料、润滑油用车管理制度(2016-05-17)

5、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共5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乡党委书记、乡长统一调度。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昭阳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016-05-19)

6、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5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住建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6-05-19)

7、医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共6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 刚察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 [2011] 9 号),顺利开 展和完成我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医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2016-08-15)

8、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5(共6篇)2015年公车辆管理规定(2次修改)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本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费用、控制安全事故发生、便于违章可查,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车辆管理1、车辆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全面管理,分管领导进行车辆调度。车辆的维修、保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5(2016-08-22)

9、长途用车管理(共4篇)长途车辆安全管理办法长途车辆管理制度一、管理范围1、为了规范派出长途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长途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 , 特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规定了长途车辆派出控制内容和管理内容。3、本办法适用于特车分公司所属各单位。4、长途车辆管理范筹 : 凡是单程行驶超过180公里均属长途车辆管理范筹。二、长途用车管理(2016-08-31)

10、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共6篇)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真实地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有效地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抚顺厂厂务部行政室支配的所有车辆及相关人员。、二、车辆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2016-09-20)

1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共7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Xx市总工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加强市总工会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管理,做好车辆保养维护,合理调配使用车辆,确保公务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登记制度(一)公车必须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负责管理。(二)公车档案应完整登记车辆的购置情况(包括购买时间、价格、名称、型号、编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016-09-30)

12、办公室日常涉及外公务及礼仪管理制度(共7篇)办公室常用礼仪办公室礼仪常识一、着装 21 女士 办公室日常涉及外公务及礼仪管理制度(2016-10-09)

13、单位用车管理规定(共7篇)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新)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及公务用车辆。专车系指公司为部分特定人员或部门特配车辆。公务车系指除上述专车以外的所有车辆。所有车单位用车管理规定(2016-10-25)

1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共7篇)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2016-10-27)

15、机关内部个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申请管理制度(共7篇)【机关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车 辆 管 理 制 度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更好地为部机关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一、驾驶员管理制度1、车辆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自觉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车辆驾驶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3、车辆内机关内部个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申请管理制度(2016-11-09)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资料汇编”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资料汇编"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5570.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