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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篇

2016-11-16 11:01:46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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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把颍上一中办成省示范高中,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29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把《颍上一中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为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最高咨询机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四化建设人才。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l、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5、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入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占教职工的25%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得少于70%。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推选出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根据地批评学校任何部门和任何领导人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4、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向学校行政领导提出质询。

  5、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权利、义务与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相同。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会议一次,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七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贯彻教育方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小组。提案小组(由3人组成,选出1人为组长)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工代表大会的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处理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提案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5、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在我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证议政、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学校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我校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政情况,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行政、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的条例。在分房过程中如发现违章事件,教代会有权制止纠;讨论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积极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的具体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了解掌握各代表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了解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收他们的申诉。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主席团或代表团长会议,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

  (五)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本暂行条例经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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