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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2016-11-21 09:54:0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共5篇)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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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第一篇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

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取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

充分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

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

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两证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第二篇

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取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两证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第三篇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意见》明确,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意见》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意见》明确,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意见》提出,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意见》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意见》明确,“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意见》提出,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关于“五证合一”,“两证整合”问答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第四篇

关于“五证合一”,“两证整合”问答

10月8日上午,区市场监管局向金山某公司颁发了全区首张“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同时,基层所也向前来换照的个体户颁发了“两证整合”的营业执照。至此,“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实施。

今后各部门将在各自业务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已领取“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不再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

问题: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问题:“两证整合”的适用范围?

“两证整合”适用于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问题:什么是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自2016年10【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月1日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问题:“五证合一”的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适用于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

问题5: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问题: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如何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题: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是否还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问题: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否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办理“五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问题:本次换照收费吗?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除个体工商户外,暂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其他市场主体,其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题:换发营业执照后,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同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开设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市场主体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问题:实行“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是否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下载新版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也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

实行“五证合一”后,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不变。

问题: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问题: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问题: 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问题: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天内,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同时补充填报相关社保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单位社保工作联系人等)。具体详情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海社保”移动服务平台咨询了解。

问题: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变化信息直接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同步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填报的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社保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或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调整手续。

问题: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是否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手续?

已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在注销之日起30天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对社保账户作暂停处理。申请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问题: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其他关于社保登记的其他事项该如何知晓?

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致电12333咨询。

问题:实行“五证合一”后,原持有的“上海市统计登记证”该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

[2015]7号)文件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 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上海企盈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第五篇

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深圳注册公司

黑龙江等4地10月1日起先行试点

《意见》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两证整合”后老证继续有效

《意见》明确,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一张表” “一个窗口” “一套材料”

《意见》提出,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

深圳注册公司

《意见》明确,“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推进个人网商登记

《意见》提出,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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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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