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2016-11-23 09:11:3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共9篇)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一篇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二篇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07:14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党管干部原则;②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③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⑥民主集中制原则;⑦依法办事原则。

2.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

4.《条例》适用范围?

答:《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5.《条例》对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工龄和经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6.《条例》对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经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条例》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学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条例》对破格提拔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条例》对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是如何界定的?

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10.《条例》对破格提拔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11.《条例》对破格提拔的干部在任职时间和职级上有什么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12.破格提拔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3.《条例》对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17:30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三章 动议

14.《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15.《条例》对民主推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6.《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环节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②进行个别谈话推荐;③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④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7.《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①党委成员;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③纪委领导成员;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⑤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⑥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⑦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8.《条例》对二次会议推荐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①党委成员;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④纪委副书记;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19.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20.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有哪些要求?

答: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1.《条例》对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列为考察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

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07:48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五章 考 察

22.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答: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3.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方法有哪些?

答: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25.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一般为:

(1)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26.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章 讨论决定

27.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采取什么样的提名、表决程序?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28.党委(党组)如何通过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9.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是什么?

答:党委(党组)会议通过以下程序任免干部:

(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08:07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七章 任 职

30.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答: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31.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答: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2)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2.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答: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条例解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三篇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2014-01-16 19:48:41 来源: 新华网 有0人参与分享到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

答:《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

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问:刚才您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请问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问:您还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请问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

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们党历来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注重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把人选准用好,考察是关键环节之一。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问: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问:近年来,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破格提拔问题,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请问有什么考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干部成长有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同时,从实际出发,及时把那些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问: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着力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

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利于群众监督。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组部对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十分重视,即将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中组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突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要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能够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贯彻执行有力、有效。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组织能够真正以《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好干部标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就一定会不断提高,就一定能够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原标题:构建科学管用的选人用人机制——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四篇

解读修订后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细节凸显导向,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其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其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其实,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其三: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的同时,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同时,条例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从而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我们认为,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这些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民主推荐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现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的一个亮点。

其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我们认为,竞争性的选拔,从抽象的道理上推论,应该是德才素质好、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情况远不是这样简单。

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其五:对“破格”“裸官”“复出”的规定体现从严治吏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不少问题,有的资格条件把关不严;有的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还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修订后的《干

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并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条例》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五篇

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1选任原则

【条例摘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七大原则增“以德为先”

解读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新条例列出了“依法办事”等七大原则。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

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2考察内容

【条例摘要】

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3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禁列为考察对象

解读 “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

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领导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标

解读对于被列为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应该重点考核哪些方面?新条例分别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细化规定。

例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要求,改变“唯GDP政绩观”。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因此,新条例对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拟任对象

【条例摘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文章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自/article/66129002.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解读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02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5提拔资格

【条例摘要】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解读用哪把尺子如何量,决定哪些干部应该提拔?对此,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但是,与2002版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为何12年后再次修改干部条例?

建纲立制没有尽头

为何时隔12年要做这样一次修改?谢春涛认为,根据近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此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较大修订,尤其是对于公众议论较多的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尽量做到了完善。

谢春涛提到,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制度建设,而选拔任用干部是中枢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一些新的观念和想法,有必要在条例当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领导干部工作需常抓常新,与时俱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建立、修改到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探索、摸索的过程。当前国家整个处于改革期,同时在建纲立制的过程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改比较成型,但也没有到头,因为实际情况在变化,今后肯定也还要作一些修订。

“十不准”为何基本全做了修改?

专对现实情况规定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更多文章推荐阅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什么?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10大亮点

2016十八届四中全会要点:涉及八大方面

2016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要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讲话全文

小学八荣八耻演讲稿

2016十八届四中全会

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新八荣八耻(童谣版)

2015全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查报告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七篇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市委常委一班人带头学。利用市委常委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时机,及时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选拔任用干部程序图》制成匾牌,分别挂在常委会议室和组织部会议室,便于及时提醒,遵照执行。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又把《干部任用条例》与《意见》相结合进行学习,使市级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市委的示范带动下,全市45个党委和16个党组都能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了上下协力,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两结合,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学。全市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济宁市委《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竞赛题2000多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有了充分的了解。

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深入学。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行了专题学习,并围绕《意见》提出的几个突出问题和要求开展专题讨论,引导全体组工干部结合我市实际思考和探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创新做法,从而增强了全体组工干部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自觉性。

二、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从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态度鲜明,勇于接受监督。市委认为,一个地方“吏治”清浊,首先取决于这一级党委用什么样的态度选拔使用干部:处以公心则清,处以私心则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市委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发现市委在用人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搞任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以领导者个人好恶划线,都可以举报。只要反映问题属实,市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市委常委会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作出了廉政承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向市委常委跑官要官的一律不接待,不推荐,不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纪检、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市委旗帜鲜明的态度,有效杜绝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2015年7月至今,全市累计调整交流科级以上干部141人次,到龄离岗67人,没有收到一封反映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群众来信。

2、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市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首先,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经营会管理,政绩比较突出的年轻干部进入了领导班子。其次,市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职数来配备干部,并根据岗位的职责和干部的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第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党校、行政院校培训经历。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此条件选任干部,而且新提拔的干部均是经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审核在册的科级后备干部。

3、严格程序,把好“五关”,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是严把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考察的必经程序,坚持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同时积极创新推荐办法。市委坚持每次调整、考察领导班子都要由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各方面代表进行民主推荐和评议。对民主推荐得票低,民主测评不过关,群众不信任的干部不予提拔。2015年1

2016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活动方案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八篇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和贯彻落实,根据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上旬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县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以“学习、宣传、遵守《干部任用条例》”为主题的系列活动。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活动统一部署的要求,在我局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中,以多种形式,多层面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实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一般干部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目标,为提高严守组织人事纪律意识,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集中教育的内容

这次集中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央及省、市委近年来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重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治理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换届纪律等行为和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政策规定。

三、集中教育方法步骤

集中教育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点采取以下八种方式进行。

1、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按照县委组织部要求,我局领导班子极进行专题学习,并认真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及时完成测试卷。应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达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的目的。

2、开展一次专题宣讲。由我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结合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绩开展一次宣讲。利用我局多种宣传方式,开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学习专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教育的覆盖面。

3、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干部网络培训教学计划,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内容的培训工作。

4、发放一本学习资料。编制并发放《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文件学习手册》,组织全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文件知识测试。

5、开展一次集中宣传。通过普法网、司法局内外网等新闻媒体,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和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利用宣传栏、简报、悬挂横幅和撰写信息等形式,加强集中教育宣传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6、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在6月10日前,充分运用《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和近年来查处的有关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以及《战斗正未有穷期》专题片开展警示教育。

7、开展一次专项自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2016年以来因违纪违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情况进行梳理,对选用过程开展专项自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撰写一批学习体会文章。各科室要督促本部门党员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2篇,并将其刊登在学习专栏内,局机关主要领导学习心得体会要于6月15日前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宣传活动,是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推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局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作为今年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动员,营造氛围。

动员发动广大干部积极参加。采取多种方式多层面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内容,让广大干部更多地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把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广大干部深入开展学习,切实取得实效,要注意对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2016学习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心得体会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九篇

生当如月季、做人当如白莲品格。月季花给予我的,决不仅仅是华丽的外表和诗情,如果只是那样的话,是不足以让我坐在这里来写这篇文字的。月季花给予我的,更多的是激励和思想。而白莲不是那种娇贵的植物,她对所处的环境、条件,几乎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要有水份,有阳光,有一些温热的关怀,就行了。但是开放着,出淤泥而不染,默默的淀放着却不求回报。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参加省、州的视频学习,我感触良多,体会最深的就是觉得“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以下是我对“四项监督制度”的认识及其在认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感悟。

一、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

四项监督制度是相互衔接配套,连为一体,环环相扣的,其涉及的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将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了监督范围,并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其次,四项监督制度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范围不显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从而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四项监督制度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明确了监督要求,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的满意度,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从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项监督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那些行为不允许出现,那些行为将得到禁止,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亮出“红路灯”,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以明文规定促自觉遵守,以追究措施促作风正派。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不正之风的“防火墙”。众显而易见,“四项监督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好制度,是党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同时也是我们党员群众的好期待。

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深入认识

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得看改革实践的效果如何。我们要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实际、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单位实际,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完善干部考核考察评价体系

牢固树立以德为先、以绩为要、以民为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理念,坚持把“德”作为选人用人的先决条件,健全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标准,优化考察考核办法。认真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省市“三位一体”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求,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分层分类、简洁实用、科学有效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四考并用”、也就是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干部考察结果综合运用,使考人、考事、考绩有机统一,增强考核效果。坚持千人测评制度和“三级评议”制度,增强干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健全系统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干部动议、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中的民主,着力提高干部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健全完善班子研判、规范动议、民主推荐、初始提名、初选联审、差额考察、差额初定、分层票决、决定任职、考核管理“十步”工作流程,努力形成系统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三)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综合运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有手段,健全完善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加大举报受理和查核力度,认真查核干部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做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规定,运用评议和检查的结果,对当事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坚持推行并不断完善干部任前联审、干部选任全程纪实等制度,使提名、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有据可查,防止不履行程序、简化程序、变通程序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三、生当如月季、做人当如白莲品格

学习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我的感悟就是,生当如月季、做人当如白莲品格。

作为基层组织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和危害性,增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强烈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着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努力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在新形势下,要把握好自己,关键要解决如何做人、做事的问题,也就是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做到慎权、慎独、慎微。慎权就是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民办事,既实现个人价值,又为党和人民作出应有贡献。慎独就是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淡泊名利,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公众面前严于律已,在独处时严谨言行。慎微就是干部要时刻注意从小处着眼,重视小节问题,防微杜渐,牢牢坚守第一道防线。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对党、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加强修养。要不断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把从事干部工作的经历作为难得的磨练自己、提高自己的过程。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敢于讲真话、讲公道话,敢于得罪人。要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自律,防微杜渐,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高尚的情操

月季花,不似玫瑰常常作为情人间的浪漫情意,它的美在于它的平凡中见不平凡。在于它的淡淡的幽香。莲花的美丽在于它的出淤泥而不染,洁白无邪。那是一种让人爱慕的花,那是一种让人敬慕的精神。那就是廉洁奉公的代表。

学习完四项监督制度后,我最大的感悟就是,干部要有高尚的情操。要做到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16字要求,必须不断磨练公道正派的政治品质,树立起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有效抵制不正之风,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工作中,要守得住清苦。组织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要求很高,但任务很重,工作很苦。因此,我们做为一名人事干部要吃得起亏,吃得了苦,把自己在组织部门工作看成是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一种信任,一种荣幸、一种锻炼,而不能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安于清贫、甘于吃苦,不贪不占不攀比。

生活中,要挡得住诱惑。面对各种诱惑,我们干部必须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绝不为贪图小利而损害大义;坚持公道正派的做人原则,敢于坦然面对各种歪风邪气,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移,不为钱所动;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轻视小贪小占、小恩小惠对自身的腐蚀和危害,而应当坚持依靠自己的合法收入,坦坦荡荡地生活,养成一身浩然正气。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党政干部任用条例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解读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解读干部任用条例,2016"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74830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