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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2016-11-23 09:53:3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共9篇)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讲解》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讲解》单项选择题:1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重新修订的原因不包括(原《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现实要求。2 下列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不属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是(固定基金)3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4 高等学校为建筑工程借...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讲解》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篇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讲解》

单项选择题:

1.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重新修订的原因不包括(原《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现实要求。

2. 下列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不属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是(固定基金)

3.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4. 高等学校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 下列各项中不应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核算的是(应收账款的减值)

6.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确定的成本与合同规定租赁价款之间的差额应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

7. 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高等学校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发生变化的是(持有期间取得投资收益)

8.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高等院校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9. 期末,应将教育事业收入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10.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科目

11. 高等学校的净资产不包括(留存结余)

12. 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核算的借款利息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3. 原《制度》种,除(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外在新《制度》下一律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

14. 关于新《制度》中资产管理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可以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15.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转入(“财政应返回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16.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高等学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应做的帐务处理是(借-教育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

17. 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18. 下列会计科目中,属于高等院校流动资产项目的是(财政应返还额度)

19.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科目

20. 新会计制度中,用以核算高等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金额的会计科目是(非流动资产基金)

21. 资产类科目衔接时,应将原账中“对校办资产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

判断题:

1.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费用(错误)

2. 高等学校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

性全部摊销(正确)

3. 高等学校一般应当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

折旧(错误)

4. 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支付租金时,相应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正

确)

5. 高等学校流动资产的核算与事业单位会计完全一致(错误)

6. 高等学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暂不入账(错误)

7. 事业基金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

滚存的金额(错误)

8.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的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处理方法与经营收入一致(正确)

9. 原帐中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年末结转后有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专项经费拨款

(正确)

10.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拨款(错误)

11.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

认(正确)

12.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均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错误)

13. 财政补助收入是高等学校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拨款(错误)

14. 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

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错误)

15. 高等学校“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应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正确)

16. 原账中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年末结转后有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专项经费拨款

(正确)

17. 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对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

净资产进行合并(正确)

18. 新制度下的“专用基金”科目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范围一致(错误)

19.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投资基金”明细科目(错误)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目表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二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目表

201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三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解读 课后练习

判断题:

1、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题号:Qhx011528]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不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2、高等学校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题号:Qhx011529]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3、高等学校在核算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人员经费时,新高校会计制度下收回时应计入“事业基金”。[题号:Qhx011530]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核算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人员经费时,原制度下收回时计入“事业基金”,新制度下收回时计入“其他应收款”。【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31]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5、高等学校的文物属于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题号:Qhx011532]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的文物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但不需计提折旧。

6、高等学校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题号:Qhx011533]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7、高等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题号:Qhx011534]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8、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题号:Qhx011535]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

9、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包括应缴税费。[题号:Qhx011536]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10、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原制度中计入“应付及暂存款”,新制度中应该相应地计入“应付账款”。[题号:Qhx011537]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新制度中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11、高等学校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事业收入时,即计入“教育事业支出”。[题号:Qhx011538]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12、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题号:Qhx011539]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13、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题号:Qhx011540]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高等学校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计入行政管理支出。[题号:Qhx011541]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行政管理支出核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15、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事业基金。[题号:Qhx011542]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专门基金,事业基金是核算高等学校拥有

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单选题:

1、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题号:Qhx011543]

A、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B、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

C、借出款

D、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的人员经费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的人员经费等。

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的投资。[题号:Qhx011544]

A、金融产业 B、校办企业 C、中小企业 D、国企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校办企业的投资。

3、某高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5万,已计提累计摊销3万,而该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0万,相关税费为1万,则计入长期投资的金额为()。[题号:Qhx011545]

A、21万 B、5万 C、2万 D、19万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以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4、高等学校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等。[题号:Qhx011546]

A、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

B、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C、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图书、档案、存货

D、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

5、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中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元。[题号:Qhx011547]

A、800 B、1000 C、1500 D、2000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6、高等学校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科目。[题号:Qhx011548]

A、应付账款 B、长期应付款 C、其他应付款 D、预收账款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7、高等学校负债类“代管款项”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款项,不包括()。[题号:Qhx011549]

A、党费 B、团费 C、学会(协会)会费 D、工会经费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负债类“代管款项”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款项,不包括工会经费,因为工会经费需要单独核算和单独建账。

8、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收入的经费拨款,应计入()科目。[题号:Qhx011550]

A、其他收入 B、财政补助收入 C、财政拨款 D、上级补助收入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收入的经费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

9、高等学校事业基金核算范围包含()。[题号:Qhx011551]

A、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B、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的金额

C、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

D、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事业基金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

配后滚存的金额,其核算范围包含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的金额以及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

10、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以下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正确的是()。[题号:Qhx011552]

A、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D、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11、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其核算范围不包含()。[题号:Qhx011553]

A、职工福利基金 B、学生奖助基金 C、修购基金 D、其他专用基金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核算范围包含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但不包含修购基金。

12、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应借记()科目。

[题号:Qhx011554]

A、行政管理支出 B、应交税金 C、经营支出 D、其他业务支出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借记行政管理支出。

13、高等学校中,其他收入核算范围包括()。[题号:Qhx011555]

A、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委托培养费

B、进行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

C、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D、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其他收入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高等学校想学生收取的委托培养费属于教育事业收入,进行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属于科研事业收入。

14、关于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Qhx011556]

A、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B、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C、以前年度各项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D、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可以不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附注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15、关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新旧制度衔接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Qhx011557]

A、根据新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B、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

2015会计继续教育《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讲解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四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借款的( )。

A、核算借款利息

B、只核算借款的本金,利息另外单独核算

C、核算借款本金和利息

D、不核算借款本金和利息

A B C D

答案解析:“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均只核算借款的本金,利息另外单独核算。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

A、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B、累计折旧

C、经营支出

D、教育事业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3.支付其他长期借款(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长期借款)利息的,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

A、在建工程

B、教育事业支出

C、其他支出

D、经营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支付其他长期借款(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长期借款)利息的,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4.为校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计提薪酬时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

A、教育事业支出

B、其他支出

C、经营支出

D、行政管理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为校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应:

借:行政管理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5.存货处置完毕,如为净收入应借记的科目是( )。

A、待处置资产损溢

B、应缴国库款

C、其他收入

D、银行存款

A B C D

答案解析:存货处置完毕,如为净收入应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贷记应缴国库款 。

6.原制度中的材料应转入新制度的( )。

A、原材料

B、存货

C、固定资产

D、无形资产

A B C D

答案解析:原制度中的材料应转入新制度的存货

7.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应借记的科目是( )。

A、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B、累计摊销

C、累计折旧

D、事业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8.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库存现金

B.其他应付

C.其他收入

D.其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其他收入。

9.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下列正确的是( )。

A、至少每月盘点一次

B、至少每个季度盘点一次

C、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D、至少每天盘点一次

A B C D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10.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 )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A、累计摊销

B、累计折旧

C、应收账款

D、坏账准备

A B C D

答案解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应计入的支出类科目是( )。

A、教育事业支出

B、其他支出

C、经营支出

D、行政管理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2.某高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已计提累计摊销3万元,而该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0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则计入长期投资的金额为( )万元。

A、21

B、5

C、2

D、19

A B C D

答案解析:以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13.以下不属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新增会计科目的是( )。

A.财政补助结转

B.财政补助结余

C.非财政补助结转

D.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A B C D

答案解析:不属于新增的会计科目的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4.以下不属于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的是( )。

A.教育事业支出

B.科研事业支出

C.行政管理支出

D.基本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一级会计科目。

15.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以下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D、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A B C D

答案解析:A选项应为: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B选项应为: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D选项应为: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应当根据( )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A、库存现金

B、其他货币资金

C、银行存款

D、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A

B

C

D

E

答案解析: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内容包括( )。

A、工会经费

B、诉讼费

C、中介费

D、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

A

B

C

D

E

答案解析:“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

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3.高等学校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 )。

A、年限平均法

B、年数总和法

C、双倍余额递减法

D、工作量法

A

B

C

D

E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以下( )科目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 “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新账。

A、事业结余

B、存货

C、事业结余分配

D、事业基金

A

B

C

D

E

答案解析:“事业结余” 、“事业结余分配” 科目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 “事业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新账。

5.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

A、财政教育拨款

B、财政科研拨款

C、财政其他拨款

D、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

A

B

C

D

E

答案解析: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6.“本年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应当根据( )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补助支出数的合计数填列。

A、教育事业支出

B、科研事业支出

C、行政管理支出

D、后勤保障支出、 离退休支出

A

B

C

D

E

答案解析:“本年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各项目应当根据“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 、“后勤保障支出” 、 “离退休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补助支出数的合计数填列。

7.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的依据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五篇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30日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

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1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六)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3 月31 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 号)

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2015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六篇

第1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5〕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102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缴回时,付记本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付方余额与本科目对冲以及将包干结余结转“经费包干结余”科目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冲销“经费支出”以及结转“经费包干结余”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入教育事业费余额。

103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上级核拨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转入各项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账时,付记本科目,将当年全部收入冲转“经费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104经费包干结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行教育事业费预算包干后的经费结余。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转入时,收记本科目;下年包干结余返还转入“拨入经费”时,付记本科目。年终结余反映下年上级应返还包干结余数。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科目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冲销“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用上年转入经费包干结余所支出的部分时,付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105经费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21科学事业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科学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学事业费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2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3代管科研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承担各种合同项目、协作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代管科研经费支出”冲销或科研项目完成结余经费转出时,付记本科目。代管科研经费来源较多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来源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124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需偿还的科研经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科研方面对外的债务总额。本科目应按提供借款的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31对外服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委托代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对外服务支出冲销或对外服务纯收益结转“学校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对外服务收入。本科目应按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2特种资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特种资金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特种资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捐赠及赞助收入,学生学杂费收入,学生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罚没收入,赔偿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3学生奖贷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生奖贷基金的收支。奖贷基金提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奖贷基金支出时,付记本科目;学生归还贷款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学生奖贷基金总额。本科目应按奖学金基金,贷学金基金,临时补助基金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4待转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转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得列报支出,年终可以保留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内单位工资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5其他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各项资金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不应报销支出。

136委托代培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费生,进修教师等的收入。收到经费时,收记本科目;结转“待转抵支收入”、“学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能列报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转的委托代培经费收入。应按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7其他代管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代管科研经费以外的各种代管经费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额。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如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党费,团费,毕业生派遣费,会议费,高考阅卷费,学会经费,科研管理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38学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纳入学校基金管理的各项纯收入。收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学校基金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余额反映学校基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利润,其他校办企业利润,委托代培净收入,教学服务净收入,科技服务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其他净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139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201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年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年终冲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02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所属的分部、后勤等单位拨出的教育事业费。拨出时,付记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单位报销实际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拨付所属单位尚未报销的教育事业费数额。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属单位应按“经费支出”的“目”、“节”级明细科目向学校报销支出。

204应返还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银行已注销的、应由上级于下年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年终银行注销包干结余限额时,付记本科目;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上级应返还的经费限额数。

205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尚待报销或收回的经费暂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和预支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1科学事业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3代管科研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4借款科研项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项目完成核销或结转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6科学事业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7科技三项费用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8代管科研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相对应,按不同的来源类别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9借款科研项目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及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科研借入款”相对应,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对外服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33学校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暂付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学校基金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35其他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其他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其他暂付”业务较多的高等学校应按暂付款的用途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36对外服务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7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本金。发生投资时,付记本科目;投资收回时,按投资本金额收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投资损失列作“学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对外投资本金的总额。

238学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实际支出数。支出及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自筹基建支出,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发展生产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239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有偿占用的周转金。借出时,付记本科目;收回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00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固定资产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本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304经费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限额。上级拨入经费限额,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限额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注销经费限额(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经费限额款。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5经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上级拨入经费,收回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存款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额。

306经费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库存现金。现金收入时,收记本科目;付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7有价证券(预算内)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购入时,收记本科目;兑取时,按本金额付记本科目,利息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取的库存有价证券的本金额。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08经费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材料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核算。

321科学事业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银行存款数。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

334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数。交存财政机关时,收记本科目;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专户存款数。

335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明细账。

336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现金以外的其他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收记本科目;付出现金时,付记本科目。

337有价证券(预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与“有价证券(预算内)”相同。

33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用其他资金购买的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六章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

(一)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凭证;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等;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四)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撤销或合并时,学校领导应责成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负责经费拨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调动及会计机构撤销、合并时,应比照上列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接交、监交人签章。交接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章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015财务会计制度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七篇

第1篇: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总则

编辑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编辑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第3篇: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和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预算计划、总账、往来款核算、材料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报销、税务、稽核、档案管理等。

(二)资金管理岗位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应具有的素质和技能。

(三)会计工作岗位实行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会计人员的岗位根据需要进行轮换。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熟悉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秘密;树立热情服务的意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公司与会计有关的相关知识;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忠诚于公司,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总经办和行政人事部共同考核,提出意见,根据公司规定程序批准聘任或解聘。

三、会计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会计事务的处理,都必须符合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一级科目按照统一的科目编码、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公司规范的部门名称、产品品种、内部核算单位、开户银行、固定资产分类办法、二级科目编码办法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经办人员、成本费用项目等设置;四级以下科目,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三条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手续完备,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等,不得以白条或者假发票充抵,发票的填开要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增zhí shuì的所属公司外购货物应取得增zhí shuì发票,货物购回后办理入库手续,随同入库单一同报账;自制的原始凭证由公司统一制定并印刷,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签名或签章。

(二)公司对外填开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由专人填开、保管和归档。

(三)日常报销、结算的单据,出纳人员应当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等印章;涉及冲账及补付或收回余款的,出纳人员应开收据。

(四)公司统一采用通用记账凭证格式。

(五)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六)记账凭证填制要求: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时填制记账凭证,日期清楚,摘要简明并能准确地表达业务的具体情况,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经办人员、会计、出纳、审核人员签章清楚,编号连续。

(七)每一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笔业务,先借后贷。

(八)每张记账凭证后必须附带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外来、也可以自制。

(九)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对于已记账、结账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错误,应按照规定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补充更正法,不得随意调账。

(十)记账凭证的审核传递、保管的要求:

1、审核传递:出纳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后的单据编排序号并登记出纳账→会计人员进行微机初录→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入账。

2、保管:月终对账结账后,及时整理凭证,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按照封面要求填写内容后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的管理

(一)公司按照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出纳人员管理的账簿,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登记、结账,并核对库存现金,每月末同会计核对账目。

(三)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的副总签字。(四)会计账务每月结转一次,按规定结出“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和余额;出纳人员应每日结账并同库存现金核对一致。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会计数据真实完整,会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及时报告。

(一)账证核对应在编制记账凭证记录账簿时进行。

(二)账账核对应在每月月末结账前进行。

(三)现金账实核对应在每天下班前进行,银行存款同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进行一次。

(四)各种往来账同债权、债务单位账目核对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十七条会计报表管理

(一)会计报表必须在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保证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客观、公允、真实。【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三)会计报表封面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章。

(四)会计报表必须符合《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

(五)会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账,盘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须归档并妥善保管。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人员可以调阅、查阅会计资料、档案外,其他人员无权调阅、查阅。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要对所经管、处理的会计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司纪律,不得将公司的会计信息等经济情报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出纳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监交。

四、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代化管理,公司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电算化工作由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电算化工作的需要,结合会计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电算化后会计工作岗位划分为: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和数据分析。

第二十四条电算主管岗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职责为:

(一)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本系统的正常运行,达到合法、安全、可审性要求。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二)协调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负责计算机输出的账表、凭证的数据正确性和及时性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各有关资源(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手续。

(五)负责对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以及提出任免意见。

第二十五条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平整和原始凭证)和输出会计数据(包括打印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及部分会计数据的处理工作,要求具有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水平。职责为:

(一)负责有关子系统的数据输入、数据备份和输出会计数据工作。

(二)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三)数据输入操作完毕,应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数据审核员复核。

(三)对审核过的记账凭证及时记账,并打印出有关的账表。

(五)每天数据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六)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并定期更换密码。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

(七)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记录故障情况并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通过计算机查询有关会计指标,定期向领导汇报本公司财务状况;要求具备会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其职责为:

(一)负责凭证的审核工作,包括审核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给各有关人员修改后确认。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输出的账表不予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电算维护岗位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根据领导要求,采用会计软件报表模块或通用报表处理软件制作单位内部管理分析报表;本岗位要求具备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知识,经过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其职责为:

(一)定期检查软件、硬件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系统运行中软件、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

(三)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整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维护。

第二十八条电算审查岗位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要求具备会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

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岗位负责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水平。

第三十条对错误凭证只能用红字冲回,严禁任何人员修改会计软件的数据库。【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严禁用财务记账的计算机上互联网和在网上聊天;财务部统一购买光盘、软盘,并统一管理,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盗版光盘在计算机中安装其他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中安装游戏软件和玩游戏。任何人不得将光盘、软盘带回家中或无关人员处,财务人员出差,需要随身携带财务电子数据的,需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将数据压缩加密后,利用互联网进行数据传递。在不进行网络传输时,将网络连线从调制解调器中拔出。

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文件的完整性,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登记在工作本上,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定期备份硬盘数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系统遇到计算机硬件故障,不得自行拆卸主机或找不可靠人士修理,必须报告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处理。第三十五条财务软件的升级,由公司财务部报请主管财务领导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参照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一)电子档案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存放地点应当考虑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财务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于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机密文件应当设置密码或进行写保护。

(三)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退出会计软件,防止被非法操作。

第三十七条定期对硬盘数据进行双备份,并妥善存放、保管备份软盘,远离磁场和潮湿、高温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账簿可半年打印。发生业务量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现金、银行存款账可采用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定期对各电算岗位进行考核,所有财务人员应接受电算化知识培训。

五、费用开支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条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职工福利计划;投资规划;年度利润分配执行方案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日常费用开支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预算外支出的,应在每月月初由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一道,编制预算外支出计划,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审批后,视同预算内支出进行日常管理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如下:

经办人(填报)→部门负责人(确认)→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物资管理部门(验收)→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

第四十四条公司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经办人(填报)→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五条金额————元以下的借款,除以下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一)职工因工负伤救治支出;

(二)自然灾害救灾支出;

(三)因公偶然突发性事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费用审批权限

预算内费用,按照规定权限和上述审批程序所涉及到的人员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十七条出差人员回公司后2天内必须到财务部门报账,交回剩余借款,否则,公司按日收取20%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公司形象宣传费用根据总经理审批计划,据实报销。

第四十九条公司印刷品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印刷并发放,印刷费用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预算共同控制,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条其他日常费用的报销,由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和公司资金状况执进行控制和报销。

六、筹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利用从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方式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第五十九条从金融机构贷款,按照审批权限经董事局审批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六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须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董事局或董事局主席批准后,下达贷款指令,公司方能向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配合办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短期和中、长期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筹资方案的比较分析,提出优化筹资组合的筹资决策意见。

第六十二条赊购商品和以其他商业信用等筹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发生筹资成本和改变筹资计划的,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七、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各所属分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购买农副产品、原料等必需的现金支出;

(五)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现金支出。

超过以上范围的各项支出,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十七条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与名章实行出纳与财务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分别保管;出纳保管预留印鉴中的会计名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由分管主任保管;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各项货币资金支出。

第六十八条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出纳必须逐日、逐笔记账。货币资金必须逐日盘点,日清月结。

第六十九条货币资金实行收支周报制度,各所属公司出纳在周六下班前,将本周货币资金收支情况分类统计表报财务管理中心分管主任。

第七十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必须按照具体欠款单位、个人等明细核算;按发生时间逐笔登记,收回欠款时,要逐笔对应核销。

第七十一条发生赊销商品时,须建立健全赊销产品档案,包括调查欠款单位资信状况,明确销售、经办人员的责任,明确回款期限及相应的价格政策、违约处罚等,经有关领导批准,附有发货票或收款收据,以及欠款单位的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以上资料不全不得发货和开具发票。预付购货款,须是公司急需且是不预先付款不能取得对方货物的情况,须事先签订订货合同,明确供货时间、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处罚等,在确有把握的前提下,方能预付货款。各项支出的预借款,应在成本计划、费用预算范围内或确有经费开支来源及复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

第七十二条应收款项必须及时清理。财务部门一个季度要与销售、经办人员核对一次账目;每半年要与具体欠款单位核对一次账目,并取得对账凭据,做出还款计划。具体与销售有关的财务规定见销售制度。

第七十三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按照账龄分析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第七十四条存货包括库存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等。各项存货须实行限额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定期盘点制度。第七十五条存货库存量须核定一定的限额。库存限额由各所属公司根据生产计划测算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需用量、库存量,制定各所属公司的计划需用量和库存限额,报经公司经营班子审批后下达各所属公司执行。各所属公司购买各种存货必须在公司核定的计划用量之内,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六条严格出入库管理。外购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各种实物,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发出和领用必须办理出库手续。

外购的商品、材料等物资不得直接进入各使用部门使用;赊购商品、材料物资也必须办理入库手续,价格不明确的,要估价入库。

销售发出库存的材料、商品,必须办理出库手续。暂不开具发票的赊销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并按照销售价格建立应收账款备查账;发生退货的商品,须经销售人员、保管人员核实产品的规格、编号等,确认是否属于本公司原发出的商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分清责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退货。退货时重新办理入库,冲减原出库记录,同时,由经办人员写出详细退货原因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范围

2、低值易耗品的确认,应以公司对低值易耗品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是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低值易耗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均应作为公司财产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低值易耗品采购须由使用部门填制请购单,报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审核:

(一)办公家具用具由物业管理公司审核;

(二)机器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的工具用具由各所属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

(三)图书由公司图书阅览室审核;

(四)生产工具用具、周转容器等由各所属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五)工作服等劳保服装、用品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审核。

以上各部门对请购单位请购的低值易耗品的库存情况、替代产品情况及采购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于库房中有满足需要的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者,或请购产品不符合公司规范管理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九条各所属公司负责人对经过审核后的请购单进行审批。

第八十条低值易耗品采购应按照比质、比价原则进行。对于批量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对于批量、金额较大的集中采购,应当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比价小组,采用多渠道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

第八十一条验收部门核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单价、金额、供货单位名称等是否相符,填制验收单验收,对于数量、规格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有权不予验收。

(一)低值易耗品验收部门:

(二)办公家具用具由物业管理公司和采购公司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物业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编号;

(三)机器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的工具用具由设备管理部门验收;

(四)图书报公司图书阅览室验收并编号;

(五)生产工具用具、周转容器等报生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工作服等劳保服装、用品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验收。

第八十二条对于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盘盈、盘亏,验收人员应当及时会同采购经办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八十三条验收部门应按实验收入库,及时登记实物帐卡。对于先供货后收款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合同价入库,价格不明确的要估价入库。

第八十四条仓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领用审批和领用签字手续,详细填写领料单,及时根据领料单,填写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

第八十五条办公家具、用具的卡片管理

(一)办公家具、用具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登记、编号、建立卡片。

(二)物业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资产编号办法进行编号;办公家具管理卡片应反映办公家具名称、规格、使用单位、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详细信息。

(三)对于各单位购置的价值超过5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办公用具,如:计算器、扫描仪、对讲机、bp机、家庭电话机等应按使用人建立卡片,卡片编号应和员工胸卡编号保持一致。

(四)办公用具、家具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配备的办公家具用具在报废后,保管责任人交回已经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填制“资产报废以旧换新申请表”,物业管理部门方予领用或购置新的办公用具、家具,否则,视同丢失,由保管责任人赔偿。

第八十六条随机工具、生产工具用具和劳保服装应由其管理部门按照使用人建立卡片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八十七条图书的日常管理按照公司《图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禁止挖、刮、补、擦及使用涂改液等方式进行涂改,记录错误时,应当使用红线划销。

第八十九条

领用人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照卡片记录交回保管或使用的资产,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相关卡片由卡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销毁,并形成卡片销毁记录共同保留存档2年。

第九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卡片管理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同实物管理部门核对账存情况,做到帐卡相符。对随意涂改、销毁卡片的,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管理

(一)对于一次性消耗、价值较低、极易损坏的、不记入管理卡片的低值易耗品,按照“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性转销。

(二)对于金额较大、记入管理卡片的、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在资产领用时财务部门摊销账面价值50%,在资产报废时,凭“资产报废以旧换新申请表”,摊销另外50%账面价值。

(三)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公司,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非玻璃周转容器可采用“分次摊销法”,按照容器定额周转次数进行价值摊销。

第九十二条存货的仓库保管

(一)仓库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三)库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因业务需要进入库房的,仓库保管员必须亲自陪同。(四)仓库保管员应定期核对帐、卡、实物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十三条坚持月盘点制度。每月末必须对各项存货进行盘点。由仓库保管人员、统计人员填写存货盘点表,内容包括上月结存、当月出入库情况等。盘点表经过保管部门领导签章,财务部门据此抽查,并与账面核对,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盘点的监盘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记录盘点数据。

第九十四条建立存货跌价准备金制度。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大的存货,按照单位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小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第九十六条各项固定资产须建立单台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载明编号、生产厂家、型号、使用年限、购买时间、维修及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须有严格的手续,确保在位和运转。

第九十七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机关可以调配使用。物业公司为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要对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各所属公司需要增配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由各所属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审查,提出调配或报废、处置意见,报总裁审批后,由物业公司和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通知书,各所属公司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按照《公司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执行。折旧的计算方法:各项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使用年限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执行。各所属公司不得随意改变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

第九十九条物业公司应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查清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转情况,是否需要更换、报废、维修,查清盘盈盘亏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总裁审批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单个项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原则计量,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一条物业公司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报废、出售的审查,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和各实体固定资产的购进成本审核、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各所属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zhí 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一百零三条各所属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在建工程投入的监督、付款审批和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各所属公司的在建工程,在期末时按照单个项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015基建会计制度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八篇

第1篇: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达几万亿元。这些巨大的投入彻底改变了中国经济落后的历史,极大地增强了国民经济实力。1998年8月,为了积极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和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发1000亿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本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基本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政府调控市场的基本意图。而基本建设本身具有固定性、单件性、长期性的特点,项目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等都会造成巨大损失和浪费,实现不了政府调控市场的意图。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一、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制度前提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切实实行政企分开,使政府在基建投资方面承担有限责任

(1)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就要按科学规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什么是基本建设及其财务管理的科学规律?我们认为,目前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国际惯例如业主负责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就是科学规律。这是人类几十年、几百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不分姓“社”和姓“资”,是客观实际的科学反映。(2)基建项目的性质不同,政府的经济职能、责任就不同。政府办企业的目的是什么?收税和就业。因为基建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政府在基建投资与管理上的职能也不同,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而承担有限责任。基建投资项目大体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大类型。在三类项目中,政府所扮演的经济角色是不同的。

①竞争性项目。指投资效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活、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在竞争性项目中政府要逐步退出,并通过政策指导和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企业是竞争性项目建设营运的主体②基础性项目。主要指建设周期长、投资总额大而收益较低,需要政府扶植的基础设施和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基础性项目的投资和管理,主要是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企业(如政府所属的各类投资公司)进行,同时广泛吸引地方、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在加强中央政策性投融资的同时,增强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责任③公益性项目。主要指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舰环保等事业的建设项目,公检法等政权机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际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由政府进行拨款建设和管理。

2、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基本建投资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走了一条从逐步下放审批权限,到引入市场机制,着力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运行都进行系列改革的道路。其方向和特点是投资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一是资金来源多渠道。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由过去中央政府一个投资主体,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集体、个体、外商等多元化的主体。三是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方式由过去主要由政府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四是责任明晰化。包括政府在内的不同主体根据在基建项目投资和管理上介入的范围程度不同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在投资与管理上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与结合原则。五是注重内涵扩大再生产。从过去主要靠上新项目、铺新摊子,转变为在新建项目的同时,开始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六是项目实行招投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由行政分配任务,逐步转向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办法。当前,基建投资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大锅饭”体制没有打破;二是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三是投资效益不高,投资的市场体系不健全,法规建设跟不上。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入手,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

第2篇:国家电力公司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补充如下:

取消“169在建工程”科目,增设“167基建工程支出”、“168技改工程支出”、“170大修理工程支出”、“173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167基建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建设期间购置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待摊基建支出”、“在安装设备”四个明细科目,反映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在建期间的房屋、建筑物等土建费用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列入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锅炉等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医疗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3)“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劳保支出、办公及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工器具使用费、办公用具及器具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征地费用:包括土地征用、租用、迁移补偿安置及管理费、土地复垦补偿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研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设备检验费:指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筹资费用:包括应由基建负担的借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债券利息、汇兑损益、外国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等。

负荷联合试运转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运行亏损。

坏账损失:指经批准的基本建设方面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合同公证及质量监测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施工机构转移费:指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资产损失:包括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待摊基建支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待摊基建支出,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收入员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等。

(4)“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3、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工程备料款通过本科目核算。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算时扣回;以拨付给施工单位材料抵作应付工程款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预付工程款),结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通用材料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通用材料应转出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工程结算时,企业应根据审查后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欠付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基本建设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领用企业通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分摊材料价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基建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基本建设工程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成本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5、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净利息支出及汇兑净损失,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基建存款的利息收入和汇兑净收益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在清理后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清理债权债务,支付已完工程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工程完工后,应按一定的标准将“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余额,分配计入每个固定资产的价值。

(1)分配率计算公式:

①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②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2)分配率算出后,可按下式计算每项资产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额:

某项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资产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分配率

(3)结转基建工程支出

将“基建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全额结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8、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名称设置细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168技改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技术改造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等。为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三)170大修理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大修理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

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四)173工程物资

1、本科目核算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专用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工程物资的采购保管费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

2、工程专用材料、需安装设备按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3、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专用材料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能分清的直接计入设备、材料的采购成本,分不清的计入“工程物资──采购保管费”科目。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底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某项设备(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分配率。

分配率=(月初采购保管费余额+本月发生的采购保管费)÷(月初库存设备(材料)的余额+本月购入的设备(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4、本科目设置专用材料、库存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采购保管费四个明细科目。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3篇:企业核算基本建设业务涉及的其他有关科目

1、102银行存款

企业的基本建设存款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应设置“限额存款”备查簿,专门登记国家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指标。当动用限额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113应收账款

基本建设业务发生的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在本科目核算。

3、123原材料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通用材料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领用原材料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摊材料成本差异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129低值易耗品

基本建设项目为企业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还应设置辅助账备查。

5、131材料成本差异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使用通用性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本科目核算。

6、152拨付所属资金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统借统还贷款进行转贷时,拨付下属单位的借款本金和分摊的建设期借款利息。借入统借统还借款时,公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公司将借款拨付给直属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各直属单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公司接到银行转来的建设期利息并划转给各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直属单位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项目完工后,基层单位将资产移交清单报公司,此后的借款利息公司不再划转给基层单位,发生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基层单位上交公司还贷资金时,借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收到基层单位交来的还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还贷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按单位名称和贷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161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基建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现成的房屋等按实际支付价款加运杂费、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安装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竣工决算,列明财产清单,并根据决算实际支出数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以及基本建设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单项已完工交付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已使用部分增加“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部分增加“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科目。

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应从在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未使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变价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改、扩建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未使用固定资产),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转入使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用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未使用固定资产)。

对已交付使用,而尚未编制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实际支出数暂估入账,待竣工决算编制后再作相应调整。

用基本建设资金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及现成房屋等在进行正常核算的同时,设置辅助账备查,以便于统计基建投资完成情况。

8、165累计折旧

基建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本科目核算。计提折旧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9、166固定资产清理

基建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进行清理在本科目核算。

报废、毁损的基建用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基建用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71无形资产

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本科目核算,同时还应设置辅助账备查。

11、181递延资产

基本建设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购置费等在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工程原“转出投资”类支出,暂在本科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递延资产还应设置辅助账备查。

12、191待处理财产损溢

基建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在本科目核算。

盘盈的基建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的基建用固定资产和盘亏、毁损的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科目。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基建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基建用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的盘亏和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的净损失,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13、203应付账款

基本建设发生的应付账款在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已完工程应付未付的应付工程款、企业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14、211应付工资

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应付工资、奖金等在本科目核算。

15、214应付福利费

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福利费在本科目核算。

16、241长期借款

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基本建设借款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借款主要有以下项目:

拨改贷投资借款:指企业在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包括在本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指企业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企业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委托借款。

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指企业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指企业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借款。

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指企业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指企业从建设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煤代油投资借款:指企业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国外借款:指企业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工行投资借款:指企业借入的工商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国家投资债券:指企业借入国家为电力企业发行债券的借款。

其他投资借款:指企业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17、242上级拨入资金

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基建统借统还贷款办法的基层单位,核算由公司拨入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企业收到公司拨入的统借统还贷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公司分配来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公司拨入统借统还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8、301实收资本

企业实际收到的基本建设拨款、参股基建资金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电力部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地方和其他单位拨入的建设资金等。但不包括由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的基本建设资金。

收到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企业的基本建设拨款,拨入时,在备查簿中登记,不作账务处理。发生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投资人不明确的直接按资金筹集组织者设置明细科目。

19、311资本公积

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基本建设资金在本科目核算。

第4篇:新的基建会计制度中几个业务问题的处理

心闰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在施行中大家提出了一些间题。下面。我们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就几个间题谈点个人看法。

材采购计划时,虽然可以考虑动用库存,但在动用的同时要相应地归还银行的借款,因此,它不能作为单位的·内部资源,不能称之为“结余资金。一、关于垂木建设结余资金的计算新制度关于墓本建设结余资金年末数的计算公式是:荃本建设墓本建蓦建待冲基本建应收生结余资金

二、设拨软+投资+基建一设支出一产单位年末数合计借软支出合计投资借献这个公式与原制度比较,除去科目有些变动外,计算内容与原规定是一致的。有的同志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既然‘基建投资借款”包括在结余资金中,设备储备等“其他借款,也应,包括在内、两者同屠借款,应同样处理。有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就这样办了(第5篇:对于高校基建会计制度的探究

一、引言

就目前来讲,我们国家对于高等学校的基建会计工作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规定制度,很多学校在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当中,往往只能借鉴使用一些企业的陈旧制度。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财政方面的核算和管理都非常不规范,而且彼此各不相同,最终的账务都显得比较混乱。有时候即使是在同一所高校进行财务核查,都会发现会计工作者们所使用的财务核算方法不一,甚至会出现脱节的现象。不论是财务核算的程序,还是进行财务运作的方法,都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可循,这就导致财务的处理运作加上了很多个人的观点和方法,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很多会计资料不能够进行彼此之间的比较,而且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也无法控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基建会计制度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究。

二、高校基建会计制度所发挥的基本职能

作为会计工作体系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基建会计通过核算、监督以及管理等过程发挥着自身的职能。

(一)对于高校基建过程当中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做出记录

要想切实得到高校基建投资的详细状况,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账目以及流程记录的核查,而这就是高校基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通过核查记录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基建投资的具体来源,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通过跟进其具体的流动过程,我们能够明确基建投资的去向以及使用的方式;通过核查财务记录,我们能够判断建设单位各个方面的财务收支是不是符合我们国家在财政以及财务方面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有没有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设单位会计工作者所做的财务记录,相关的监督人员能够进行财务核查,明确基建投资的获取以及使用的整个流程,实现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这样就能够进一步约束建设单位的财政运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以此促进它们遵纪守法的行为规范,加强基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节约性。

(二)在成本计算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校基建会计想要进行基建费用的核查、监督以及管理,首先就需要对于建设成本进行详细准确的计算,而这个计算的内容包含有:对于进行材料以及设备的采集和购买的过程的成本计算,在进行基建工程的施工安装等过程的成本计算以及进行资产的交付使用过程中的成本计算等等。所进行这些工作,能够真实地展现出单位财务运作的具体状况,并且通过计划出来的、预算出来的以及实际的成本这三者之间的相互比较,能够进一步核查建设单位自身的成本计划和预算的实际进行状态,依据这些能够进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与分析。与此同时,还能够对建设单位的成本以及费用的具体使用状况做一个监督,促使其运营的合法性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现阶段高校基建会计工作当中面临的问题

(一)对于资金使用的分类不够明确

在基建资金的使用过程当中,对于资金的分类以及归集都是比较关键的任务,但是,高校基建制度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致使很多高校的会计工作者们不明白如何进行工程资金的具体分类以及归集。比较常见的问题包括,在进行采购工程材料的过程当中,所支付的材料款有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当作建安投资处理,有的时候又会被当作预付工程款处理;在进行审计费以及设计费支付的过程当中,所支付的费用有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当作预付工程款处理,有的时候又会被当作其他的款项处理;在进行材料费以及零星工程费支付的过程当中,所支付的费用有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当作待摊投资处理,有的时候又会被当作建安投资处理等等。一般情况下,基建项目的结算时间都是跨年度或者是几年,如果这些上述的工作没有妥善完成,那么对于后续的核算以及结算工作产生的影响将是重大而且深远的。而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强化会计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强会计制度的基本建设。

(二)高校基建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处理工作比较混乱

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高校基建会计工作人员在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着程序混乱不清的状况。比方说,在进行工程款支付汇报的过程当中,有的会进行进度款的列报,而有的就不会;在进行项目的核算以及交付使用核算的过程当中,彼此之间的意见不统一,所坚持的程序各不相同。正是因为上述这些业务在处理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程序不一的状况,才使得业务处理产生了混乱不堪以及欠缺规范的状况,在这种条件之下,资产的真实状况就不可能显现出来,因此,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无法保障。

四、对于高校基建会计制度的完善

(一)进行高校基建会计工作科目的划分

这项任务需要强调的是,首先需要提升其可操作性,具体包括:第一,待摊投资和建安投资的划分,前者是需要进行除了主体工程款之外的其他的项目费用的核算,而后者进行的就是项目主体工程款,如材料费、设备费以及工程结算款等;第二,预付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划分,后者进行的是对于合同之外的暂时支付的或者是应该收入的费用的核算;第三,应付工程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划分,前者是进行承建单位暂时没有支付需其代付的款项的核算,如有超出需要进行冲回,后者是进行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的支付费用的核算。

(二)进行会计明细科目和具体级数的设定完善

具体的设定原则是能够切实满足会计核算的要求,太过于细化不合理,但是也不能太过粗糙。一般情况下,高校基建会计科目的明细等级分为三级,其中,总账科目属于第一等级,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属于第二等级,对应项目的承建单位的具体名称属于第三等级。这种设定能够非常清楚地把各个项目的总体支出如实展现出来,因此,得到比较广泛的使用。

五、结束语

很显然,高校的基建会计制度需要进行一个全面的完善,进行这个方向的深入探究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我们知道在这个方向的探索目前来看是比较缺少的。因此,对于高校基建会计制度的探究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更快地取得显著性的效果。

2015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九篇

第1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15〕4号)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教育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主题,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突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服务基层、服务师生的能力,保持与广大师生、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要求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以部党组及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紧密联系教育工作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讲求实效、坚持分类指导、坚持部党组和领导干部带头,认真查摆、集中解决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点,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与广大师生和干部群众的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切实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教育部党组及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部党组要学习在前、调研在前、剖析在前、整改在前。部党组与机关司局、直属单位衔接紧凑、有序推进、有分有合、压茬进行,主要集中在7月至11月开展,活动告一段落后继续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扩大活动成果。各非中管直属高校在教育部督导组指导下进行。要把边学、边查、边改贯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并着力抓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重点环节。每个环节都要专门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7月上旬-8月中旬)

1.动员部署

召开教育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在参会人员范围内对部党组和党组成员作风方面情况开展民主评议。

根据部党组的部署,机关司局、直属单位、非中管直属高校(以下简称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思想发动和具体部署安排,并按要求做好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工作。

2.学习教育

坚持把学习教育、思想理论武装摆在第一位,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与专题研讨、统一组织与各单位自主安排相结合,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章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学习、研读《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编印《教育系统先进典型材料汇编》和《教育系统警示教育材料汇编》供学习参阅。

部党组及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的集体学习,重点安排党史国史、党性党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党的群众路线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行政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系统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在认真开展自学和集体学习的基础上,召开部党组若干单元扩大会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专题讨论,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时代要求,全面分析把握新形势下各自分管领域和个人在联系群众方面的体会和意见,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3.听取意见

围绕深化教育改革、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20条实施办法的情况,在教育新闻媒体公布多种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对部党组和部机关及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汇总形成报告。

(1)深入基层调研。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分别确定联系点,结合实际工作,突出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2)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教育咨询委员、教育改革试点单位、学校和教育部门、党员群众代表等方面意见建议。

(3)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求教育系统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机关司局、直属单位、驻外教育机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4)设置意见箱。在部机关设专用意见箱,收集机关党员干部意见建议。

(5)广泛收集社会意见建议。在教育部门户网站设置电子意见箱,开通专用电话,接收来信来函,梳理媒体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本单位干部群众、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及师生代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8月下旬-9月下旬)

1.查摆问题

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通过自己深入剖析、督导组和上级谈话提醒、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与下级个别谈心,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认真梳理查找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差距,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刻剖析折射出来的工作作风问题及思想根源。在认真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检查材料。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要用若干个单元时间认真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部党组带头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明确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程序和具体要求,并报中央督导组审阅。

(2)听取中央督导组对部党组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通报,党组成员接受个别谈话提醒。

(3)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逐一谈心;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党组成员与有关司局长个别谈心。

(4)部党组和党组成员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内容包括:作风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等。

(5)将对照检查材料送中央督导组审阅。

(6)召开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整风精神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视矛盾和问题,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切实触及思想和灵魂。

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准备并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分别参加相关司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3.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召开专门会议,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的重点内容是听取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情况。

通报会前,将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材料报中央督导组审阅,并将部党组和党组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发放与会人员。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工作。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10月上旬-11月下旬)

1.制订整改落实方案

部党组及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对照检查材料为依据,针对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解决对策,认真制订整改落实方案。整改方案和落实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重点问题,要制订整改任务书、时间表,向党员群众公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2.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强化正风肃纪,紧扣为民务实清廉要求,部党组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教育领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意见较大,要准确把握在这“四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形式,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根据前期调研和听取意见掌握的情况,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同时,要及时梳理解决教育实践活动中听取意见查摆出的其他突出问题。

(1)在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认真解决工作思路不清晰、重点不突出、举措不务实问题,工作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工作有部署无检查、有检查无效果,抓而不紧、抓而不实、抓而不细的问题。集中治理文山会海,认真清理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节庆、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加强统筹、精简合并。针对择校、减负、乱收费、教育公平、校园和学生安全、考试招生、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解决暴露出来的思想和工作作风问题,提出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做到抓住不放、一抓到底的思路举措。

(2)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坚决整治各自为政、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问题,着力解决管得过多、过细,重审批、轻监管,政策不配套、不协调以及调查研究不深入、分类指导不到位等问题。认真落实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坚决推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精减项目和行政审批,该放的放掉、该管的管好。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责任,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教育重大改革机制,加大教育政策协调力度和政策执行力,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3)在反对享乐主义方面,着重解决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追名逐利、贪图享受等问题。坚决克服信念动摇、意志消沉,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怕得罪人、好人主义,拈轻怕重、安于现状,不愿意吃苦出力,满足于现有水平和成绩的消极现象。对领导干部落实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外出访、基层调研有关规定;认真清退违规占用的住房、办公用房和配备的车辆。

(4)在反对奢糜之风方面,着重解决挥霍浪费、生活奢华、以权谋私等问题。坚持艰苦朴素、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情,大力推动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监管,深入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着力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效益等问题。继续清理检查“小金库”,坚决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坚决杜绝活动泛滥、论坛繁多、因公出国(境)管理不严格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安排、文件材料浪费等现象;坚决整治办公豪华奢侈、用公款大吃大喝、安排高档消费活动,借出差机会变相旅游问题;坚决杜绝运用权力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

3.加强制度建设

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已有制度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对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下去;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还要研究制定新的制度,扎实推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常态化长效化。

建立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制度,重点是部党组及党员干部定点联系基层联系师生制度、开学检查和经常性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

建立完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重点是部党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建立完善教育政风、行风、学风制度,重点是推动机关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制度、机关作风与干部作风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制度、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教育行风评议制度、师德师风建设制度、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制度。

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杜绝浪费制度,重点是教育重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和学校会计制度、高校科研经费监管制度,会议、文件、活动管理办法,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国内公务接待和外事接待管理规定。

建立完善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重点是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生均经费拨款标准、教师校长专业标准、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政务校务公开制度、现代学校制度、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教育满意度测评体系。

4.召开总结大会

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后,召开教育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并在参会人员范围内对部党组和党组成员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情况,重点是解决问题、改进作风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会后,向中央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总结以及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工作,并向部党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教育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和中央督导组的指导下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教育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部党组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分环节制定活动计划并推动落实,加强对各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好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中管直属高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工作组,负责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教育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向机关司局派出联络员,向直属单位、非中管直属高校派出若干督导组,全程联络、督导相关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并精心组织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用好的作风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力戒形式主义,不得走过场,务求实效。

2.抓好统筹安排。要把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教育工作任务、深入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与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紧密结合,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活动中,既要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把“规定动作”做到位;又要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自选动作”有特色。集中教育实践活动告一段落后,要继续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巩固扩大活动成果。

3.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引导全体党员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大力宣传各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典型经验和显著成效;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教育部门户网站以及微博客等新兴媒体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工作综述、专题专访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强化舆论监督,通过典型案件剖析和述评,开展警示教育,促进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第2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按照总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以作风建设为聚焦点,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扎实推进离退办作风建设,全心全意服务老干部,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贯穿始终,把反对“四风”贯穿始终,把整风精神贯穿始终,把领导带头贯穿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

1.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仆意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通过深入的学习教育活动,在全体党员中进一步树立为老、敬老、爱老、助老意识,真心实意为老同志排扰解难,把让老同志高兴、让老同志满意作为这次教育活动的落脚点。

2.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整风精神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改正缺点、修正错误,真正让单位全体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

3.坚持群众参与,务求实效。坚持开门搞活动,每个环节都组织群众有序参与,边学边查边改,在确保实效、取信于民上下功夫,用群众满意度检验活动成效。

4.坚持分类指导。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方案、措施。

5.坚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领导表率作用,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目标要求

教育实践活动在全体党员中开展,重点是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主要任务是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群众观点,保持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切实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党员干部思想进一步提高。通过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点;准确把握离退办工作职责,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贯彻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真心实意听取机关广大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结合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在履职尽责方面和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关键是把中央八项规定和单位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在反对形式主义方面,进一步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作用的会议、活动和文件。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进一步深入实际、深入总局老干部群体,针对服务管理老干部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力求解决;认真治理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在反对享乐主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在反对奢靡之风方面,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

4.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大量工作与总局老干部直接打交道,涉及广大老干部的切身利益。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深入老干部群体、倾听民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为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四、方法步骤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的教育实践活动,从7月初开始,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前期认真学习,征求、梳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7月10日-8月20日)

1.7月10日,组织全体党员参加总局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会后,按要求对总局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表汇总后交机关党委。

2.领导班子带头学习,重点学习《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和中央有关文件。

3.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通过自学、集中学习、集中讨论等方式,学习《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书籍,学习党章,学习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组织观看总局放映的全国党员教育专题片(工商系统篇),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4.开展“中国梦·红盾情”大讨论,积极参加总局在《中国工商报》开展的征文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将“中国梦、工商梦、我的梦”紧密结合起来,立足岗位,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5.组织召开老干部参加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会议,听取对单位领导班子、机关作风的意见建议。

6.下基层、接地气,单位确定三个老干部活动站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听取意见。

7.单位领导班子广泛听取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老干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他党员干部听取所在处室干部群众、本单位相关处室干部群众、老干部的意见建议。

8.把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子网站作为与广大老干部沟通的重要窗口之一。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8月21日-9月22日)

1.认真查摆问题。重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联系工作实际,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查摆问题情况经总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总局党组书记审阅,其他司局级干部查摆问题情况报总局分管领导审阅。其他党员干部查摆问题情况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2.认真对照检查。对照《党章》要求和中央有关规定“照镜子”,正视自身缺点和不足,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对照检查材料。各级领导干部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包括个人作风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等,重点放在后三个部分。既要联系工作实际,又要触及思想灵魂,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正面回应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经总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总局督导组。其他党员干部对照检查材料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3.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单位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领导干部还要与分管单位或群众谈心。谈心要敢于正视个人存在的问题,坦诚交流思想,诚恳对待群众意见。

4.组织召开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总局督导组派员参加,查摆问题,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诚恳地开展相互批评,明确整改方向。

5.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材料,重点是听取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情况,报总局督导组审阅。

6.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单位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9月23日-10月25日)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针对查摆出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要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分管处室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整改落实方案经总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总局督导组,在本单位全体党员、群众范围内公布。

2.强化正风肃纪。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严格教育管理干部,对软、懒、散的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对存在一般性作风问题的干部,立足于教育提高,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在活动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3.加强制度建设。体现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要求,对单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已有制度进行梳理,坚持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抓紧制定符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制度,推动改进工作作风常态化长效化。

4.召开总结会。对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经验、成效进行总结。

五、组织领导

教育实践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领导班子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成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成人员:

组 长:李文章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王志芳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张兰兰 综合处处长

赵雪英 综合处副处长

董 伟 组织宣传处处长

崔玉军 生活保健处处长

2.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领导干部既是活动的组织者、推进者、监督者,更是活动的参与者,要力争认识更高一层、学习更深一步、实践更先一着、剖析解决突出问题更好一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班子成员充分发挥表率示范作用,认真参加学习,主动查找和剖析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围绕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自己的示范作用推动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

3.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了解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加大对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力度。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子网站以及老干部活动站都要开设专栏、专刊等,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中央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宣传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进展动态,宣传解决突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的举措成效,报道教育实践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为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4.确保日常工作和教育实践活动“两手抓、两促进”。

要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当作推动工作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同做好当前老干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完成单位各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把党员、干部在活动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动力,把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体现在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老干部工作上,把老干部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教育实践活动的标准。

第3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党组定于下半年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15〕4号),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部、局级干部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作为切入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下简称“四风”),着力解决国土资源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任务

国土资源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始终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目标任务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使党员思想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维护权益执政为民”为重点任务,大力推进职能转变,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群众权益,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不断提升执行力、公信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把国土资源部建设成为中央放心、群众满意的部门。

三、方法步骤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部党组和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直属单位全体党员中开展,突出抓好部党组及其成员,重点抓好司局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时间从今年7月开始至12月结束。部党组带头开展、先行示范,7月初开始9月底结束。部机关各司局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8月开始,各直属单位9月开始,有分有合、“压茬”进行。具体到每个单位,要结合实际灵活安排,进度服从质量,集中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教育实践活动要着力抓好以下3个环节。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重点抓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明确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1.抓好思想发动。召开国土资源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作动员讲话,中央督导组组长讲话,开展民主评议。参加会议人员是,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部老领导,部直属机关十八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各直属单位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民主评议内容主要是,对部党组及其成员作风方面情况的总体评价;部党组及其成员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等。民主评议表由中央督导组回收汇总。为开好动员大会,部党组书记要主动征求中央督导组对部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动员讲话材料和动员大会召开时间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中央督导组了解对部党组及其成员作风方面的总体评价、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等。会后,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召开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和部动员大会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部党组的要求上来。

2.组织专题学习。部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利用三天时间,分三个专题开展集中学习研讨,党组成员都要结合各自思想、作风和分管工作作交流发言、深入讨论,姜大明、张少农、王寿祥分别围绕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转变政府职能、党风廉政建设作重点发言。学习研讨参阅材料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俭、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和国土资源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进事迹、典型案例选编等。部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的参加人员是,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党支部书记,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参照部党组进行集中学习并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国土资源系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先进事迹报告会,以人为镜,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点,转变工作作风。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部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统筹安排,广泛征求地方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服务对象、业务相关部门、机关司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和直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部党组层面,要通过信函的形式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政府和省市县乡四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部直属机关十八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委托行业协会征求用地企业、被征地群众、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等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部党组成员利用出差开会、调研机会征求改革试验区、基层党委政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部党组成员层面,要通过在部机关一楼大厅、机关食堂和各单位办公场所设立意见箱的形式,征求部机关司局、国家土地督察局、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征求的内容为,对国土资源部党组及其成员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落实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部、局级干部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反对“四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转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部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由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提交部党组。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围绕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这一重点,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相互帮等途径,认真查摆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解决实际问题,更要解决思想问题。

1.开展谈心活动。部党组书记、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与班子成员逐一谈心,部党组成员之间、各单位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班子成员要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党员、群众谈心,要注意听取上级督导组的意见建议,沟通思想认识,相互提醒帮助,增进了解团结,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做好准备工作。

2.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根据征求到的意见,部党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都要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亲自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作风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要求既联系工作实际,又触及思想灵魂,正视矛盾和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办法要实在、具体、便于实施。部党组书记的对照检查材料要经中央督导组审阅,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的对照检查材料要经部督导组审阅,部党组书记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会同上级督导组一道审阅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3.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部党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按照中央确定的主题,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部党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按照中央通知精神和上级督导组的要求,回顾总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部、局级干部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情况,联系思想实际和所分管司局、联系单位的工作实际,分析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根据中央安排,中央督导组、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派人全程参与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了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对会议进行评价。部党组成员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部督导组全程参与所督导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4.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民主生活会后,部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包含听取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情况。参加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的人员范围是,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部老领导,部直属机关十八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机关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各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同志。部党组书记要及时听取中央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要参照部党组进行。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重点抓好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3个步骤,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1.制定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方案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部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重点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政策建议,以及上级督导组的意见建议等,制定完善本级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做到措施到位,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明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整改方案要提交上级督导组审阅。部党组和各单位在制定整改方案时,要重点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庸、懒、散、奢的问题,进一步回答并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树立“底线思维”,明确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具体任务、目标和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要突出“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维护权益执政为民”重点任务,针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以职能转变促作风转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2.抓好整改落实,强化正风肃纪。部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按照整改方案的部署,开展集中整治,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着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着力解决吃拿卡要问题,着力推进职能转变,着力维护群众权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3.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要注重总结以往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政策制度,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干部作风状况考核评价机制,形成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严格教育管理干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厉行节约、制止浪费制度,完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完善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要在大力推进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切实把市场、社会、地方能管好的事交给市场、社会、地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施展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促进科学发展、减少“跑部前进”、减少违纪违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目标。

4.总结评议,巩固提高。召开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作总结讲话,中央督导组组长发表讲话。会前,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报告、总结讲话材料要提请中央督导组审阅。总结大会结束时,要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人员范围与动员大会的参加人员一致。评议表由中央督导组负责收回汇总。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向部党组报送专题报告。集中教育实践活动告一段落后,要继续抓好整改方案后续工作的落实,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章,巩固扩大活动成果。

四、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部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原则,把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贯穿始终,把反对“四风”贯穿始终,把整风精神贯穿始终,把领导带头贯穿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做到“不虚”、“不空”、“不偏”,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沿着正确轨道健康深入推进。

(一)部党组带头,加强领导。部教育实践活动在部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部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担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张少农,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王寿祥任副组长,部党组其他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分别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工作。部党组成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调研、带头听取意见、带头谈心、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形成部党组带头示范、一级带一级、共同践行群众路线的生动局面。同时,要切实抓好对分管司局、联系单位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是抓好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以好的作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妥善处理好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的关系,合理摆布时间,使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与切实改进作风、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群众权益紧密结合,与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紧密结合,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以教育实践活动的新成效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打造国土资源部门新形象。要坚持开门搞活动,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畅通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

(三)加强督促指导,把握正确方向。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负责传达中央和部党组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向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全程督导各单位做好各环节工作,切实把“规定动作”做扎实、做到位,鼓励探索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自选动作”。部督导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在注重实效、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什么问题突出就督导解决什么问题,确保中央和部党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同时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结合各自业务范围、党员队伍的实际,在重点对象、解决问题、建章立制等方面加强领导,探索务实管用的载体和抓手,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一系列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

(四)抓好舆论引导,积极传递正能量。要充分利用部门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开设部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大力宣传中央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宣传我部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宣传各单位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凝心聚力,又要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要及时总结提炼部党组和各单位在实践中形成的新认识、新经验和新做法,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理论研究。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党组和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部机关各司局要列出工作计划,经部督导组审阅后报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在部党组领导下,按照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第4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在我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群组发[2015]2号)及全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八大、全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全体共产党员为主要对象,以学院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坚持实干兴校、实干强校,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多干让广大师生满意的好事实事。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着力整治慵懒散奢等不良风气,着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着眼排忧解难促发展促和谐,着力解决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以及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加快学院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组织保证和精神力量。

(二)总体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要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照镜子”,主要是学习和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查找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差距。“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维护良好形象。“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的原因,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既要解决实际问题,更要解决思想问题。“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三)基本原则。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服务意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敢于揭短亮丑,崇尚真理、改正缺点、修正错误,真正让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行为更加规范。坚持讲求实效,开门搞活动,请群众参与,让群众评判,受群众监督,努力在解决作风不实、不正和行为不廉上取得实效,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带领群众加快发展上取得实效。根据高校的特点,坚持分类指导,针对机关和教学部门的不同情况,找准各自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适合各自特点的目标要求和办法措施。坚持领导带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与学院主要工作紧密结合,查找并解决突出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目标任务。这次教育实践活动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党和群众的关系问题。要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点,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采取的重要方法是:领导带头示范、自上而下,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聚焦的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这“四风”。基本的规定动作是: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从学院实际出发,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使党员干部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作风进一步转变、群众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务学院改革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上级精神,把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以优良作风凝聚强大力量,在加快学院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新突破。

(二)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为民,就是要坚持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是真正英雄,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务实,就是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之风;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之风;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奋斗之风。清廉,就是要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带头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反腐倡廉和拒腐防变自觉性,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反对一切消极腐败现象。

(三)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主要是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端正学风,切实改进教风、改进工作作风,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担当、敢于坚持原则,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坚决反对官僚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地气、通下情,坚持民主集中制,改进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反对享乐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克已奉公,勤政廉政,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决反对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狠刹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的不良作风,做到艰苦朴素、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情。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解决以下5个突出问题:一是精神懈怠,固步自封。主要表现在:缺乏学习提高的意识和动机,关起门来过日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想闯,不想冒; “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二是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主要表现在:喜欢做表面工作,讲求名利,工作拖沓漂浮。三是官僚主义,群众观念薄弱。主要表现在:不善于沟通协调,群众工作能力不强;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不多,替群众所想不够,对解决师生反应强烈的问题不积极。四是享乐主义,艰苦奋斗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讲待遇、求享受,怕苦怕累,不追求干事创业;生活上贪图享受,讲排场,摆阔气。五是纪律不严,师风不正。主要表现在:纪律松弛,作风散漫;对教师党员干部教学质量要求不高,马虎应付;自我管理、业务管理不严;办事拖拉,推卸责任等等。

三、方法步骤

学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今年7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三个环节组织进行,每个环节不少于35天。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2015年7月10日至9月11日)

1、动员部署。7月5日,召开党委扩大会,研究制定学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7月10日召开全院党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

2、组织学习。一要丰富学习内容。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学习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章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学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认真研读中央和省委印发的教育实践活动读本,对照正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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