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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政策

2016-11-23 10:10: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农村建房政策(共9篇)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建房政策》,供大家学习参考。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村建房政策 第一篇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 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农村建房政策】

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第十七条 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及《@@@部门联动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政府。

第十八条 镇政府安排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

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和绘制建房规划图,并注明拟建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层数和层高或其它要求,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由镇分管负责人提请,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主要领导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农村建房政策】

第二十条 经镇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由国土资源所依法向上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统一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未通过的,由国土资源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房户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开工前应选择建房标准图或自行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图,在开工前向村镇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放线,经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将办理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作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

第二十四条 农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市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镇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

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并指导村委或村小组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制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按月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上报建房审批(审核)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开农民建房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农民建房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农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村(居)委上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镇政府进行处理,镇政府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所涉村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组成巡查小组,各村(居)委也必须成立巡查小组、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每季度对农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村支部书记是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接受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对监管不力的村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农村建房政策】

(一)各村(居)委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每年年底根据季度全面核查、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

农民建房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建房政策 第二篇

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流程

1、 建房户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村组公示,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建房户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包括父母住房情况)及处置方式,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户型和层高等。

2、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万安县村镇建房审批表)并交至乡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

3、 派员现场踏勘,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乡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初审或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收取履约保证金。

4、 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供材料: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土地证、四邻签订的建房协议,设计图纸等(设计图包括建筑立面、每一层的平面图、圩镇建房须提供外观效果图,图纸审查时注意首层建筑平面设计图布局尺寸须与规划红线相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须与四邻协议以及审批)。

5、 建房申请人持《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6、 核发完《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证书后进行现场放线并绘制放线记录表,开工建设。房屋基础建

成后验线并绘制验线记录表。

7、 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建房户房屋建成后由乡镇规划所牵头会同乡镇农民建房管理执法机构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所缴履约保证金。

农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两违整治工作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已全面开展“两违”整治工作。目前,我镇“两违”现象十分突出,已严重破坏了乡镇总体规划,严重侵害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公共利益。整治“两违”,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什么是“两违”建筑?【农村建房政策】

所谓“两违”建筑,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

三、“两违”建筑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二是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三是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四、“两违”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圩镇及各村违法违规建房。特别是未批先建、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卫片曝光、105国道两旁违规乱搭乱建等行为。

五、“两违”整治工作步骤有哪些?

此次“两违”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2、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

3、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

六、拆除“两违”建筑的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拆除“两违”建筑主要有三种方式:

1、自拆:是指违建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2、助拆:是指违建户因故不能自拆,向相关乡(镇、场)提出申请,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帮助拆除;

3、强拆:是指以各种行为阻扰依法拆违,乡(镇、场)难以拆除,由县整治拆违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七、“两违”整治期间,是否允许建房?

在“两违”整治期间,停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审批,禁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行为。

八、阻止强拆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对少数以各种行为暴力抗法、阻扰依法拆违的,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2015年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建房政策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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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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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建房政策 第四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近十年来,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出现了一些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不协调,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生了冲突。同时,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作为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亟待加强与创新管理模式。

一、农村个人建房基村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部分县市在审批过程中及批后监管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

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

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

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

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法律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现状

1、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让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上大多数的违法案件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后默许甚至授意。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并且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某些惠农政策的片面理解等诸多方面因素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混乱甚至失控的局面。从每年查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情况看,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住宅的占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很多农户拥有一户多宅,特别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

3、大量的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造成了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吞噬了宝贵的耕地资源。特别是在一些新修的公路两侧建住宅土地浪费更是触目惊心,建一幢占地100平方米的住宅,加上屋前屋后预留或破坏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往往高达300-500平方米,从而造成对耕地的极大破坏和浪费。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增加,农村个人建房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而农民个人建房如不制止住,控制好,违法占地建房势头将进一步蔓延,耕地资源将会进一步减少。二是严重影响城镇村庄规划落实和新农村建设。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大都围绕原村庄周边扩大或沿道路两侧蔓延,形成不少空心村,造成村庄不整齐,村容村貌差,大量土地浪费,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城镇村庄规划的落实。三是衍生了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如不及时对清理出来的农村个人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理,必将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引起社会不公,伤害广大守法群众的感情,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特别是一些村级组织或村民只图眼前利益,将大量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长此以往必然埋下社会不稳定因素。

4、许多违法行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又有近几年新出现的违法,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妥善查处。严格执法与执法手段疲软,虽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有许多困难,如是对政府违法就难以处理。而且执法监察过程中的力度不够,缺乏应有装备设施,如果强制执行,程序复杂,时间太长,这些与严格执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要求很不适应。

三、农村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主要原因

如此多的农村个人违法占地建房大部分发生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五点:

1、思想意识不正,致使农村个人建房统一规划难。在农村,不少农民群众土地基本国策意识淡薄,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和不良的倾向,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封建迷信型。有些村民信奉风水迷信,随意改变建房地点或规定朝向,不在规划范围内选址,不尊重科学布局。二是盲目攀比型。农村税改后,许多群众误读农村建房政策,认为农村建房只收5元的工本费就是国家放松了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导致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在建房,不具备建房条件未经批准的也在攀比着动工,而且一户比一户面积大,一户比一户楼层高;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不愿用,却占用良田好地开新基建房。三是利益驱动型。一些村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农民不从长远利益考虑,只图眼前利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买卖给个人或开发商搞建设,形成不少“小产权房”。这些不正确的思想和观念,助长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随意性,使得各村建设难以统一,规划难以实施。

2、基层力量不足,致使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发现难。基层国土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前沿哨所和前沿窗口,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特别是近几年肩负的服务经济发展的责任十分重大、承担的国土资源管理基层业务工作十分繁重,比如第二次土地调查、矿业权核查、地质灾害防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征地拆迁和基本农田土地整理等工作都需要属地国土资源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基层国土所人员不足,为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聘请了村干部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对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行为发现、制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大量的动态巡查、案件查处任务还是落到基层国土所。基层人员不够,已成为农村土地管理不理想,非法占地发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力量薄弱,工作基本处于被动状态,在人员素质上也是参差不齐,存在工作作风或工作责任心等差距。

3、村级管理不力,致使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制止难。一方面,税改后农村村级组织收入来源骤减,靠批地收费成为很多村级组织的创收主渠道,由此导致的村干部肆意非法批地现象十分严重。绝大多数非法占地者都已向村级交纳了数额不菲的各种费款,经村干部口头答应或默许后方才动工兴建。由于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点多面广,村级组织作为受益方,主观上不愿管。另一方面,部分村干部害怕管得过多得罪群众,影响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在农村土地管理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4、法律措施不力,致使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查处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违法占地建筑责令停止仍续建的,有权制止。但在实际执法中,对发现在建的非法占地建筑,责令停工仍继续施工的,如何行使制止权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操作。对已建成的违法占地建筑,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因农村宅基地涉农政策敏感性,导致相关单位不愿意配合,使得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建房监管实际上已处于有法难依,执法难严的被动境地。

5、报批程序繁琐,致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难。一是用地指标有限。虽然国土资源部早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方并没有实行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管理。即使安排了专门指标,各县(市)也挪作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基本上不会用于个人建房。二是审批周期太长。根据现行法律要求,农民建房需要进行申请公示、镇(处)审核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到市(州)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些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并落实占补平衡。占补平衡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报批验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用地报批时间长,而多数建房户用地心切,很多农户索性不报批先占用。三是占补落实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落实“占一补一”。可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村级组织十分贫困,大量债务还有待化解,拿不出资金组织“占补”平衡。即使有资金,也不一定有后备资源,要想跨村异地占补更难操作。所以说,让无

资金、无资质、无能力的村级组织完成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占补平衡基本是一项“落实不了的任务”。落实不了“占补”,就无法组织正常的用地报批。这一问题已成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的一大症结问题。

四、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1、坚持不懈抓宣传。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新政策、新法律、新规定不断推出,只有绐终不懈的坚持推广宣传各种新政策新法规,让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营造起良好的合法用地依规管理环境,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贯彻到位。在农村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中尤其要注重“三性”。一是突出宣传对象的多样性。要针对市镇村三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在宣传内容深度、宣传手段、宣传形式应有所不同。二是把握政策法规的准确性。宣传一项政策法规必须准确全面,切不可断章取义,以点概面,以一当十,否则容易造成岐义,起到反作用。三是体现政策法规系统性。农村土地政策涉及内容较多,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又有宅基地管理等等方面,而且相互间联系较紧。在宣传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政策法规中,也应将相关政策法规共同宣传,互相促进,增强政策宣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2、当机立断抓处理。积累了近十年的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问题已不单纯是一个部门、一个法律的问题,已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处理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各级领导有指示,代表委员有呼声,人民群众有意见,再加上新一轮建房高潮的即将到来,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已到了不得不查,非查不可的节点。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就要求逐步清查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只能依法拆除,但面对这么巨大的违法案件,全部实施拆除不现实,也不可能,必须突破一些法律限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不少地方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上已经有了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在宅基地发证工作中,对超出规定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登记,但超标准部分按相关规定向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缴纳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因此,建议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及时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采用收取罚款等经济手段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拆除。收缴的有偿使用收入或罚款专款用于农村宅基地复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总之,通过查处和问责,使违法者得到惩戒,对后来者起到警示。

3、着眼长远抓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严格宅基地管理,必须在对前期查出问题处理结束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设要坚持六个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导原则。主要是实行三个规划一起抓(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向规划居民点集中,严禁乱占、乱搭、乱建行为。当下之急是督促各乡镇尽快组织辖区内村庄各项规划的编制,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的,暂停该村农村宅基地审批。二是坚持疏堵并举原则。对确实因交通、自然条件恶劣或居民点整体搬迁而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新批宅基地的,应实行迁村腾地政策;同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适当安排村民建房用地计划。三是坚持“占一补一”原则。凡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严格落实 “占一补一”。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建立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机制。加强基层动态巡查人员经费保障,增加基层国土所人员编制,投入宅基地管理专项经费,将国土资源协管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五是坚持协作联动原则。国土、城建、规划、发改、工商等

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7〕 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联合监管办法,建立农村土地管理协作联动机制,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六是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加大村级组织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组织村民参与依法管理土地,维护集体利益。

4、创新思路抓突破。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破解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难题,还必须在机制体制上有所突破。一是建立“基金筹资、乡镇落实、专业实施”的占补新模式。筹建农民建房占补专项基金,县(市)政府出资20%,集体经济组织承担20%,建房农户承担60%。各镇农民建房占补任务统一由乡镇负责落实,并与专业耕地开发整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其代为落实占补平衡。二是提高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查处执行力。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拆除处罚的,经制止后仍继续强行施工的,由乡镇政府组织,规划部门牵头、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新建部分予以拆除。对生效的拆除行政处罚,法院应予强制执行。 三是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模式。在经济、基础设施等相关条件具备的地方,以村为单位分批次进行村庄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在乡镇打造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站新平台,参照证照中心模式,集中办理规划、国土、房产等相关证照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四是探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供应办法。允许城镇规划区之外的村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结合中心村建设,在宅基地供应上由村级组织实行“统一用地报批、统一规划建设、公开有偿供应”。对现已形成的一户多基和超标占地的,可试行有偿使用,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对多出的宅基地和超标部分收取租金,促使其自觉退出超出宅基地。有偿供地收入在扣除占补费用和报批费用外,应纳入专户存储管理,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整理。

5、强化执法抓力度。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县执法队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坚持案件查处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原则;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越权批地等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确保每一案件依法依程序查处到位,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

6、作好规划抓管理。科学预测,调整村庄布局。按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预测,实行并村联组,调整乡镇、村布局,确定城镇、村庄的保留对象、数量以及未来村镇的分布等。因地制宜,明确规划思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尊重农民意愿两个原则,根据"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改造城中村"的总体思路编制村庄规划。精心组织,提高规划质量。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居住质量,融入周边环境,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7、整合资源树典型。发展是硬道理,由于全县各乡镇(街道)、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资金缺乏,对经济条件好的村庄应优先落实规划,做到以点带面,不能全面失控。一方面,在当前政策条件下,充分利用土地综合治理、增减挂钩、基本烟田整理、烟水配套工程、小农水改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旅游项目等资金因地制宜择优捆绑,全县分批落实村庄规划,让部分村庄先规范运行。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民间资金,调动本村、组在外有实力有意向的人积极参与。目前,有部分村庄村民集资搞“空心村”改造规划,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落实政策及相关项目中优先考虑。(作者:李灶龙)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建房政策 第五篇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一、 村民建房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村居民建房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集中居住区集中。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优先使用村庄内存量建设用地。

(三)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必须是按户申请。

(四)严格报批的原则,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房屋。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二)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原因需要搬迁和建设的;【农村建房政策】

(三)实施镇、乡、村庄规划或旧区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且从未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提出申请的;

(五)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且未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的;

(六)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

(七)一户常住人口7人及以上或四代同堂6人及以上,且原有宅基地面积符合分户标准的,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老宅可暂缓拆除,由村集体收回后(权证变更到村集体),可以审批宅基地,但宅基地审批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三、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四、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有哪些要求?

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80%,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五、村民建房是否需要符合城乡规划?

村民建房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列入规划控制区范围或不符

合城乡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规划的,应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审批。

六、村民建房审批哪些内容需要进行公示?

建房申请人的住户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建筑的意向方案、建房占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内容在建房所在村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七、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如何审批?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宅基地安排使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优先使用村庄内的空闲地、边角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事先办理农转用审批。

八、什么是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

在建房审批中,要求城建办做到“四到场”,即:受理建房申请后,要到实地勘查,审核拟建建筑位置、意向方案等;规划许可证经依法批准后,施工前要到现场确定四至范围、拟建建筑的平面位置和室内外地坪标高;房屋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九、对房屋间距采光有哪些规定?

在现有村庄建成区内,对无法按照《象山县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统一规划的新建村民住宅的间距要求建设的,可适当缩短间距,但村(居)民住房建筑单套住宅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至少有一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且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4米。

十、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在间距、高度等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划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原址重建或改建?

危旧房的重建或改建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原建筑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原有建筑情况无法确定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意见,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

十一、对村民违法建房如何处理?由哪些部门来处理呢?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县级部门职责:县规划局应加强村民建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县城管局应加强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2016农村建房承诺书
农村建房政策 第六篇

农村建房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新塘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合作社村民,本人申请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房屋一间,房屋宅基地面积_____________,根据本人意愿和相关文件精神,拟建造_______结构房屋,层高___________,外立面颜色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

① 所有材料真实,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属“一户一宅”;同意按照“规定层数和统一立面”的要求建房;

② 保证按照镇新农办的要求施工;

③ 保证施工安全;

④ 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资料是真是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 诺 人 签 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注:承诺人必须为申请建房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自主建房承诺书

本人 ,是 金家乡镇 村 社村民,房屋受“7.28”特大洪灾侵袭倒塌(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认定书号:永认 号),在政府组织的灾后重建中选择自主建房,特向金家乡镇人民政府承诺如下:

1、本人自主建设新房。

2、建房地址在原址重建。

3、建筑面积自行决定,但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4、建设费用超过2万元部分自行解决。

5、保证按时完成新房建设,通过验收。

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〇年八月 日

乡(镇)村民建房责任承诺书

本人将在 村 组,选址拟建一栋 层 平方米的房屋,本人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现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资兴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选用《资兴市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第 户型并报批后,严格按照选定图纸的户型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施工,保证做到“四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屋顶样式、统一外墙色彩)。

三、在乡(镇)国土管理所进行现场放线并填写好相关记录后再动工,动工后一年内完工。

四、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制度,新房建好验收后,一个月内拆除原破旧房,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对占道或公共场所设施堆放建筑材料的,十天内清理完毕,保持清洁。

五、本人自愿交纳建房保证金到村建房理事会,作为履行规划、控制红线和标高,执行相关规定的承诺金;如有违反,保证金不退,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村民、村建房理事会、镇政府各壹份。

承诺人(签章):

二0 年 月 日

农民建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

③保证施工安全;

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捺印) 身份证号码

(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

合作社(自然村)盖章 村委会盖章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建筑安全承诺书

为防患未然,切实保障安全施工,经乡、村干部多次宣传教育和指导,我明白了抓好建筑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户拟于年 月 日在动工修建房屋,按设计方案预计于年月日竣工。为此,我郑重承诺:

1、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随时注重安全监管,做好对家人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自学接受安监人员的监督检查。

2、建房在二层以上(含二层)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由审图机关审查通过后报县质安站办理监督手续。

3、绝对不使用已过期或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不使用对环境具有污染或破坏性的有毒有害建筑材料。不违法违规使用民爆物品进行爆破施工,并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

4、在建房和拆除旧房时,不得使用少仙吊、葫芦吊、简易吊等已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并按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立面和水平防护,并将施工现场进行封闭打围,同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看护工地。。

5、在建房和拆除旧房时与各种杆、管、线、路保持的平行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并由涉及的部门签字认可。不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用电先申请,然后找具有资质的电工安装。不将火源带入易燃物品堆放区,保证随时有充足的消防用水。

6、不允许未戴安全帽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不让未戴安全帽的或虽戴有安全帽但有影响安全(如醉酒、疲劳、头晕等)的其他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都不得在拆除和在建的房屋内居住、玩耍。

7、保证不请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证的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施工,保证为参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

8、在建筑物的乘重墙、柱、悬空梁等凡是具有强制性安全系数的部位保证严格按照建设部门的设计规范用料和施工。人工挖孔桩时,必须检查施工人员使用的机具是否结实牢固和稳定,孔桩挖好后必须采取封盖防护,基础开挖必须放坡,搞好支撑和护壁防止垮塌。

9、在没有施工架(含脚手架)、保险绳、安全防护网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绝不进行高架和外墙施工。

10、建筑材料进行分类堆码,做到规范整齐,保证不乱扔乱倒建筑垃圾,公路沿线堆放材料必须在水沟以外。

1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绝不推诿扯皮。

12、临建房屋选址合理,做到安全稳固,在建项目竣工后7天内必须拆除临建房屋。

13、按时按要求上报安全施工方案并自愿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元,如果出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等,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以上承诺,保证如实认真履行,否则,本人自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乡、村、业主各持一份。

承诺人:三元乡村组(签名押印)

2016年 月日

乡镇建房承诺书

**镇人民政府:

为改善人居环境,本户申请新建房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所建房屋主体工程。在建房过程中,本人服从镇政府领导,遵守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定,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建房所需用地无任何权属纠纷,如有权属纠纷引起一切后果,本人自愿承担;

2、建房动工之前,完善各种建房所需审批手续,未经镇建所、土管所放线之前,不动工建设;

3、按规划要求和在批准面积内进行建设,不超过批准面积标准建房,否则自愿接受镇政府的处罚,并承担违法用地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

4、新房建好后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复垦;

5、建房期间不将泥土、杂物抛在公共过道上,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堵塞水沟,不在公共过道上久存久放建筑材料(确需暂时堆放,须经请示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暂时堆放,并保持堆放点整洁);

6、在建房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任何事故,自负责任,与镇村组无关。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2016农村自建房贷款申请书
农村建房政策 第七篇

尊敬的各位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X村委墙背村小组农民,由于现住房是父辈五十年前建的简陋木质瓦房,至今50余年,虽经过多次整修,破损仍多,墙面大面积开裂,修修补补仍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

现住房屋一间,三世同堂,还需要堆放粮食等物,实在太拥挤,苦不堪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也比以前收入提高了,为响应国家号召,改善居住条件,特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我现建房地址为空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东面靠近张兵圣家,南面和西面为水沟,北面为空地,符合国家政策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6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工作方案
农村建房政策 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秀美乡村建设为契机,通过清理整治,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村镇建设品位,美化村镇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该罚的罚、该拆的拆,有效遏制村镇地乱占、房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对个别历史阶段形成的违法建筑,要严格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妥善解决。对于主动申报的违规建设项目,从轻处理;对清查过程中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罚。

3、既处理事、又处理人。重拳打击,严格执法,做到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严厉查处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行政执法人员和镇村基层干部。

4、建章立制、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土地和规划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有效防止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三、清理范围、对象与内容

(一)清理范围:县城规划区“两违”清查范围之外的各乡、镇行政区域。

(二)清理对象:自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

(三)清理内容:

1、非法占用、擅自买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2、未按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等违法用地行为;

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包含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等);

4、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违规建房行为;

5、非农户籍人员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违规建房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乡镇(场)要及时动员部署和制定实施方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三清理一严控”工作的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三清理一严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村组工区进行全面自查,摸清情况,逐户、逐栋造册登记,分析整理。

2、清查与处理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乡镇(场)要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全面复查,弄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成因,逐宗、逐项、逐村进行核准,汇总上报,并针对清理出来的问题,依据国家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

3、规范与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三清理一严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章立制、源头防患,严格规范村镇农民建房行为,为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创造条件。

五、处理标准及工作措施

(一)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房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和未按用地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许可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拆除的,建房户必须按占一补一的标准进行造地补偿(或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交造地补偿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的,处以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未经规划审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土建造价计算方式:砖混结构按500元/㎡、砖木结构按300元/㎡,下同),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3、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集体土地的,处以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5、“一户多宅”的,必须拆除旧房、收回宅基地、接受处罚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规划手续。

6、原“两违”清查已处罚到位的不重复处理。

(二)建制镇管辖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场、村庄范围内的建房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拆除的,建房户必须按占一补一的标准进行造地补偿(或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交造地补偿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未按用地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拆除的,建房户必须按占一补一的标准进行造地补偿(或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交造地补偿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集体土地的,处以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4、“一户多宅”的,必须拆除旧房、收回宅基地、接受处罚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规划手续。

5、原“两违”清查已处罚到位的不重复处理。

(三)已列入移民搬迁计划并已规划建房的按照乡镇政府原定途径解决。

(四)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在地质灾害区域建房的,或者不接受罚款补办手续处理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对本次清理排查出的严重违法用地、违规建设项目,经县领导小组认定必须拆除的,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既不接受行政处罚,也未按期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五)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和与行政事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未主动申报的,除按前两项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外,对严重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林育龙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罗福凡、县政协副主席邱刚、县委副调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金四清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房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城建局,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违法用地的清理指导工作,县城建局负责农村违法建房的清理指导工作,县监察局负责非农户籍人员违反规定回乡建房的清理督促指导工作。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乡(镇)场长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具体抓、专门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督查,确保实效。要加强对“三清理一严控”工作情况督查指导,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部门、乡镇(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落实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举报一起确认查处一起。

3、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在认真清理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基础上,建立常效管理机制,做到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完善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坚持按规划建设、按制度办事;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乡镇(场)长负责一支笔的审批制度;要积极搞好规划建设服务,主动为农民建房无偿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要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农村住房补助申请书
农村建房政策 第九篇

范文一

尊敬的总站领导:

我叫XX,最近单位在佳节来临之际,准备给有经济困难的职工解决困难,补发一定数量的困难补助。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再三深思熟虑后,决定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申请原因如下:

1、因单位进行旧房改造,将所居住的旧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虽拆迁办已解决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环境的影响,房屋租赁价格普遍提高,本人任需负担一定金额的房屋租赁费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经成年。老人年岁已高。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承担能力有一定的困难。鉴于自身原因颇多,以上所述两条为特殊情况,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现月收入仅千余元,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收入的限制,承受能力实在有限,无力承担高昂的开销。为了能让自己能安心生活,更好的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单位的经济状况和难处,特此向单位申请一定的困难补助,请单位酌情解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文二

尊敬的上级领导: ,

您们好!

我是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xxx,金融危机后众相,现郑重的向上级领导提出危房改造这一申请。

我家住房为老式的木结构瓦房,是父母遗留下的,至今已有80余年,新专业,引领女性新时尚,农村小本买卖什么赚钱。由于建造时期资金短缺,房屋质量欠佳。如今,农村小本买卖项目,对农村闲置房的思考。,由于xxxxxx因此房子长时间无人看管,房屋损坏更加严重,现在房子已倒塌了一半,农村小本买卖推荐。剩余的墙体本身经历风雨,也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农村小本买卖什么好,不敢住人,以至每年回家过年都只能寄宿舍在亲戚家,农村小本买卖。

我知道,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时刻关心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和人生安全,但我家的危房状况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了供孩子上学,家里经济变得十分困难,暂时无法重新建房,摘自《不害怕的生活》。村里有些住房情况较好的村民由于有关系也已得到相应的建房补贴,而我家这种住房条件比较恶劣却迟迟得不到批准。为保障政府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惠民政策的公正实施,真正做到惠民,恳请有关部门核查灾情,以便及时给予危房的经济救助为盼。无论怎样,我们深信上级主管部门会正视我家的危房改造问题,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6年 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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