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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2016-11-30 10:58:0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共9篇)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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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一篇

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及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综治办„2009‟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并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的保险。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奖惩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双方有效合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的参保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中资、合资、外资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门诊部等,均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应当按照本工作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采用全部投保方式办理保险,即应对所有专业科室的医务人员投保,而不能只选择部分科室、部分医务人员投保。

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免在事后的理赔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七条 对于医疗机构首次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新保业务不给予追溯期,对于连续承保的业务追溯期最长不超过3年,若中间脱保,追溯期应重新计算。

第三章 保险机构的承保

第八条 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分市州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主承保公

司,会同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天安保险、太平产险、大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中华联合、都邦保险、永诚保险、阳光产险、渤海保险、民安保险及长安责任保险等公司共同组建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提供保险保障及售后服务。原则上每个市州共保体参与经办的保险公司不超过5家。

第九条 保险条款费率采用主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报批备案的条款及费率标准进行承保。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的风险特征设计保险产品,产品框架可采用“主险+附加险”的灵活体系。

第十一条 医疗责任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是:

1、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根据医疗事故赔偿统计数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

上一年度医疗责任险盈亏情况,按照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可适当调整保险费率,即根据经营成果情况上浮或下调保险费率。

第四章 保险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办理投保手续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医疗机构的等级、病床数量、病床利用率、住院人数、门诊量、手术台次以及医务人员岗位等情况应提供真实信息。对医疗机构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保后应按时缴纳保险费,自此将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参保后,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积极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进行查勘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被保险人(含投保人),指导医疗机构正确投保。

第十七条 保险人具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以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义务。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五章 保险相关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为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省卫生厅、省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委员会,下设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挂靠于湖北省医院协会,负责指导市(州)级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并及时研究解决保险工作的推动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加保险;省保监局主要负责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确保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及时、足额到位;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以市(州)为单位组建市(州)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协助医疗机构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在各市州县(区)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并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由医疗机构保费和医务人员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统一按年缴纳。其中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承担,由医疗机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医责险承保方案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二篇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江油市二级以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介绍

根据绵卫发„2015‟73号《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医疗责任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的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协商一致、平等共赢的原则进行,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费率。具有交费低、保障高、赔付全三大特点。现按要求将二级以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介绍如下: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主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附加险)

附加险一: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

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附加险二: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产生医患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险三: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

应的保险费,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4、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险四:附加实习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保险合同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在被保险人处学习的研究生及其他参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参与诊疗护理活动。 附加险五: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但外请的医务人员应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

外请医务人员释义:指因诊疗护理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他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

二、医疗保险(主险)承保方案

续保调整系数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计算公式:上年度赔付率=(上年度已决赔款+上年度未决安件估损金额)/上年度实收保费;

续保年度实收保险费:医疗责任年度实收保险费=医疗责任年度基准保险费×续保调整系数。 三、附加险责任限额及保费计算方式 (一)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分别为主险相应的赔偿限额的30%。

费率:附加保险费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基本保险费总计或调整后的保险费的35%

(二)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同相应岗位医务人员责任限额

费率:主险中相应岗位医务人员基准保险费的10%

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流程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三篇

投保流程

(一)各医疗机构首先应认真研读保险方案,尤其注意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医疗机构义务、承保条件优惠表等内容。如有疑问,可联系中汇国际或人保财险服务人员,要求现场说明。(二)熟悉保险方案内容后,准备以下材料:

1、投保单

2、医务人员名单

3、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可携带公司鲜章,方便投保)

(三)医疗机构按时将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以及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递送投保服务中心(或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原件后补);

(四)投保服务中心对医疗机构的投保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医疗机构发出《投保单确认函》及《保费缴纳通知》;

(五)投保医疗机构在收到《保费缴纳通知》一周内,将保费汇至主承保人保费专用账户;

(六)投保服务中心在查收保费到账并对甲方出具的保单审核无误后,在5日内将保单、保费发票送达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签署回执,投保服务中心应当留存医疗机构保单副本及发票复印件。

2015年12月24日

医责险工作方案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四篇

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7】204号)及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综治办【2009】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并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的保险。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奖惩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双方有效合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参保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中资、合资、外资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门诊部等,均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应当按照本工作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采用全部投保方式办理保险,即应对所有专业科室的医务人员投保,而不能只选择部分科室、部分医务人员投保。

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免在事后的理赔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七条对于医疗机构首次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新保业务不给予追溯期,对于连续承保的业务追溯期最长不超过3年,若中间脱保,追溯期应重新计算。

第三章保险机构的承保

第八条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分市州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会同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天安保险、太平产险、大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中华联合、都邦保险、永诚保险、阳光产险、渤海保险、民安保险及长安责

任保险等公司共同组建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提供保险保障及售后服务。原则上每个市州共保体参与经办的保险公司不超过5家。

第九条保险条款费率采用主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报批备案的条款及费率标准进行承保。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的风险特征设计保险产品,产品框架可采用“主险+附加险”的灵活体系。

第十一条医疗责任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是:

1、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根据医疗事故赔偿统计数据、市场需求状况,

以及上一年度医疗责任险盈亏情况,按照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可适当调整保险费率,即根据经营成果情况上浮或下调保险费率。【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四章保险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办理投保手续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医疗机构的等级、病床数量、病床利用率、住院人数、门诊量、手术台次以及医务人员岗位等情况应提供真实信息。对医疗机构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投保后应按时缴纳保险费,自此将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参保后,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积极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进行查勘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被保险人(含投保人),指导医疗机构正确投保。

第十七条保险人具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以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义务。

第五章保险相关工作的组织安排【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为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省卫生厅、省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委员会,下设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挂靠于湖北省医院协会,负责指导市(州)级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并及时研究解决保险工作的推动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加保险;省保监局主要负责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确保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及时、足额到位;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以市(州)为单位组建市(州)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协助医疗机构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医疗机构应在各市州县(区)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并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由医疗机构保费和医务人员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统一按年缴纳。

河南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正式文)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五篇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河 南 省 中 医 管 理局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豫卫医[2010]21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

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和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河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0]172号)精神,省卫生厅、河南保监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实施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工作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及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0]120号)、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中医管理局、河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0]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医院和患者双方满意。

河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

费率。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将根据上年度保险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县(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实施时间

全省范围内县(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四、实施步骤

全省县(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要求进行投保。

已经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需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保单复印件,原则上先退保后再进入全省统一投保体系中。退保工作在1个月内完成。

五、组织机构

(一)全省建立由卫生、司法、公安、保监等部门参与组成的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医疗纠纷预防和重大医疗纠纷的处臵协调工作,并对全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并负责安排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二)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本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省辖市医调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本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第三方组织,负责医疗责任保险事故的调查、评估、处理和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三)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省辖市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体系。

六、医疗责任保险内容

(一)保险人

指省卫生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和竞争性谈判选中的承保河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河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采用共保的形式,由省内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联合共保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兼出单人,其他共保公司分别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16保险公司内勤工作计划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六篇

保险公司内勤工作计划由第一公文网整理,保险公司内勤工作的下一年落实的工作分解到点,以及要落实好要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要求,详细的范文内容请阅读下文。

保险公司内勤工作计划

XX年半年以来在公司经理室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紧密围绕市公司总经理室贯彻的“保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促稳定”的工作指导方针,全体收展内外勤人员不断进取,共同奋斗经过半年的努力各项主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紧抓业务工作,计划落实早、措施实20XX年初,我司经理室就针对**地区保险市场变化及20XX年全年保费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上级公司下达我司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计划分解成月计划,月月盘点、月月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的进行监控和调整。

下面是具体的计划: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适应股份制改革后新的管理模式和展业模式,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加强并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正确处理规模与效益、当前与长远、做大和做强的关系,加强整体公关力度,注重业务承保质量,以最快速度和最优的质量挑选并占领市场。

三是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五小车辆、学平险、校园方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承保率。

四是强化理赔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现场查勘率,采取人性化服务,区别对待,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外部展业环境。

五、针对竞争,密切注意同行业发展举措,加大公关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参与竞争,巩固原有险种的市场份额,积极拓展新业务、新保源。

为达成公司这一战略转型目标,对我们每一位员工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到我们综合柜员,不仅是工作量大幅增加,对我们的业务水平也要达到更高更全面的水平。因此在2016年我为自己提出以下要求:

1、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通过日常工作积累,发现自己的不足,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公司条款,/fanwen/1521/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保险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工作。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每次学习、培训活动,更快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4、争取在2016年通过公司中级保全员考试

财务报销方面,要更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严格审核财务发票,对不符合手续的发票坚决不予报销。

总结下来,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新的一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尽一份力

以上保险公司内勤工作计划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工作计划范文,尽在总结报告

2016关于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的调研报告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七篇

8 关于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的调研报告

“学讲话、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全系统上下以学习国家、省、市、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切入点,凝聚共识、统一思想,形成了以学促改,比学赶超的新局面。我本人也深刻认识到不转变行业作风、优化卫生环境,就不会实现创新驱动,就不会实现我县卫生事业的跨越发展。近年来,我们围绕“办人民满意卫生事业”目标,逐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人民群众得到了明显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条件不断改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年提升,基本药物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扎实开展,“契约式”服务使大部分农民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基层医务人员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态度明显改变。“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目标基本实现,一系列惠民措施的不断推出,明显改变了老百姓看病就医的感受,使群众对卫生工作的满意度大幅提升。与人民群众感受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另一个群体,那就是坚守在基层一线的乡村医生。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群众法律观念、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有着日益增多、索赔频率及索赔金额不断提高的趋势。作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乡村医生在面临着工作量大、收入减少问题的同时,还承受着难以避免的医疗事故带来的巨大风险。由于现阶段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不少年轻乡村医生在巨大的压力下不得不选择转行,严重影响了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性,为医改在基层“最后一公里”的顺利抵达带来不小阻力。为此,我就建立健全我县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问题做了一个调研,具体内容如下:

我县有218个行政村,目前全县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共248个,全县注册乡村医生600余人,全县34万人口,平均每500名农村居民有1名乡村医生。实施基础综合医改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和医改运行新机制,一是全县218个村卫生室实行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理顺了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医生收入分配问题。二是在2016年底建成了218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配备了基本医疗设备,有效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2016年,全县共有80名乡村医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年轻医生在基层越来越多的发挥了专业才能,乡村医生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近年来,我县乡村医生在诊疗活动活动当中发生医疗纠纷的频率有所上升,2016年以来,经县卫生局受理涉及乡村医生的医疗纠纷5起,赔偿总额XX万余元,其中最大一笔赔偿金高达19万元。医改后乡村医生的实际收入每年平均不足2万元,这样高额的赔偿金,一起纠纷会使他们的一年或多年的辛劳付之东流。医疗纠纷成为悬挂在许多乡村医生心头的一把刀,而经历过的医疗纠纷更像是时时萦绕乡村医生心头的一场噩梦。

XX镇XX乡村医生苏存朝对一次医疗事故记忆犹新。2016年的一天,苏XX在为一个8岁女孩进行输液治疗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孩子死亡,事发后,孩子家属将诊所围了个水泄不通,要求十万元的赔偿。最后,在村委会和乡亲们的调解下,苏XX赔偿丧葬费2万元,这是他辛劳一年多的收入。

说起医疗纠纷,XX乡XX村乡村医生白XX更是有一肚子的苦水。2016年9月6日,本地一村民在外打鱼时脚底划伤,在白桂枝处处理伤口。尽管该村民全家老小已在白XX处积欠了十年的医药费未偿还,白XX还是从医者的角度出发,劝其注射破伤风,以防感染,该村民嫌贵不同意注射。后该村民感染破伤风死亡,其家属一口咬定是白XX没有在第一时间为其注射破伤风所致,要求白XX一次性补偿30余万元。经多方调解无效,目前已递交法院审理。纠纷发生以来,白XX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被严重扰乱,期间白XX还被死者家属打伤。因为这起纠纷,白XX让上了四年医学本科的儿子退学回家,“当乡村医生太委屈了,我不能让自己的儿子再过这种生活,太不受尊重了,起早贪黑挣不了几个钱还要蒙受这种冤屈。”

乡村医生从业压力越来越大。而目前发展比较成熟的医疗责任险,承保的基本上是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少数延伸到乡镇卫生院,而在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卫生室几乎是空白。为弥补这一空白,降低我县乡村医生从业风险,提高乡村医生从业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2016年4月,我县卫生局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联合,协商设计了符合我县乡村医生实际的医疗责任险,在XX市率先启动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险。

根据该投保方案,保险经费由个人和卫生室共同承担,保费分8个等级,分别是365元/年、730元/年、1000元/年、1500元/年、2000元/年、2500元/年、3000元/年、3650元/年,根据投保额度的不同,年度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也分为X万元、XX万元、X万元、X万元、XX万元、XX万元、XX万元、XX万元8个等级,即村卫生室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365 元保费,可获得最高赔偿4万元,目前,我县乡村医生投保额度多为365元/年。我县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险启动后,乡村医生参与热情高涨,截止5月底,全县218个村卫生室,已参保170个,参保率达77.98%。此举大大提高了乡村医生执业积极性,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为进一步稳定我县乡村医生队伍,结合我县实际,提三点建议:

一、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稳定增长机制

1、对在岗的乡村医生实行级差岗位补助制。由县财政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按500元/月发放,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300 元/月发放,仅有乡村医生资格的按200 元/月发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给予补助,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2、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补助,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县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药品收入进行补偿,按照网上采购金额的20%进行预拨付。

4、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一般诊疗费,主要由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5、各乡镇、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取暖等方面予以补助。

二、合理统筹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机制。根据乡村医生拥有的个人行医资格证及村委提供的相关工作证明确认其工作年限,由县财政对年龄满60周岁,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0年以上者,均按本人离岗前级差岗位补助的90%发放养老补助,工龄每减少5年,补助比例相应减少5%。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下者,不予补助。对年满60周岁以上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的乡村医生可延缓退休时间,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待遇继续工作;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乡村医生确因工作需要,经卫生局批准后可返聘到多人卫生室工作,返聘期间从事基本医疗服务享受级差岗位补助待遇;对从其他医疗机构退休和离岗退养等已享受退休退养待遇的人员,本人申请经卫生局批准后可到村卫生室工作,聘用期间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待遇,离岗后不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待遇。

2、曾经在乡村医疗机构工作且年龄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10年以上者,每月按80元予以补助;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月按100元予以补助;工作年限30年以上者,每月按120元予以补助。

3、曾经在乡村医疗机构工作且年龄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具备乡村医生相应资格,本人申请通过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到村卫生室继续工作,工作期间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待遇。

4、曾经在村卫生室工作后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录用、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或者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不予办理退休审批。8

2016县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计划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八篇

一、市级统筹要求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全市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0%确定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8%缴纳。

(三)缴费年限。我县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

(四)市级统筹实施后的补缴政策。

1.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县的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有用人单位的,由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2.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3.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市级统筹前,城镇职工补缴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一)缴费年限认定。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县2001年4月1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2001年4月1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二)市级统筹实施前的补缴政策。

1.我县2001年4月实施医保制度时未按时参保但已经参保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参保时缴费基数的4%补缴基本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时缴费基数的4%补缴基本医保费,均不补划个人账户。

2.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均按照参保时或恢复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补缴,职工按用人单位缴5%、个人缴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按7%补缴基本医保费,并予补划个人账户。

3.市级统筹前,在职职工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的1%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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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医疗责任险工作方案 第九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我院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重点巩固了医疗规范和核心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年门诊量完成40306人次,完成住院治疗3958人次(其中农合患者2318人次,占住院总数的58.5%),住院手术420人次,住院分娩685人次,业务量增长达到15%。

我院2016年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入开展了"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等活动。医院坚持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不断强化质量观念,提高责任意识,构筑安全防线,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尤其加强了医疗护理人员质量安全观念,全年组织相关培训学习8期,参加人员达到650余人次。医院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完善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保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了医疗护理质控体系,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医疗质量的检查,检查结果向科室反馈、全院通报;严格依法执业,在工作中利用不同形式引导患者正确、合理就医。进一步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强化病历质量管理,加强重点科室建设,完善重点部门管理。加强临床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建立了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手术医师档案,严格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医疗治疗质量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我院将结合公立医院改革、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的开展,努力实现医疗质量与安全更上一个新台阶。

**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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