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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2016-11-30 13:38: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共9篇)2016年广州集体户口办理条件一览2016年广州集体户口办理条件一览(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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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集体户口办理条件一览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一篇

2016年广州集体户口办理条件一览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优邦入户):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 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 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 (优邦入户)。

2.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二篇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户口管理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科负责本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办理集体户口的身份证,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办理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工作政策强,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入户人员必备证件

凡应聘、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 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1.入学新生凭本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申请入户。

2.转学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户口迁移证申请入户。

3.分配、调入我院的教职工,凭学院人事处证明、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省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签发的准予入户证明及免征城市增容费通知单,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入户。

4.男女双方或女方在我校工作,属集体户口的,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一月内,凭医院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户口申请表办理。

5.其他应当入户的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2.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3.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编号,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否则不予入户。

3.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1.新入学的学生到校后,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用铅笔写上专业班级、血型、身高和联系方式,附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由学生处受理。学生处十五日内交到保卫科,逾期责任自负。

2.分配、调入我院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户口迁移证由学院人事部门收齐、造花名册交保卫科,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科办理入户手续。

3.上述入户人员的户口迁移证背面均须写上一名家长(有配偶的写配偶)和一名社会关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并注明与本人的关系;教工还要持医院血型单和一张一寸免冠照到后勤处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4.新生的血型化验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应本人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补开户籍证明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三章 户口底页借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购房、贷款、小孩入户入托、出国审查、办理边境通行证、公证等。

第十条 借用办法:

1.教职员工如需户口办理事宜,如:买房,结婚,评定职称等,需到保卫科办理申请使用证明。

2. 对已经落入学院的学生户口,若有需要借取或使用户口卡的学生,必须先向辅导员处填写借取户口使用情况表,并加盖学生处的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借取户口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归还户口,否则后果自负。

3. 对借取户口的学生采取取走送回登记制度。若有代领的情况,还需提交代领人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教师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取走。

4. 户口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七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户口底页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1.保护户口底页清洁、完整,无破损。

2.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3.保证按时交还。

第四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二条 凡迁入户口属于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应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1.教职工办理好户口落户手续后,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

2.学生由学院保卫科统一办理。身份证照片由派出所拍摄。

3.凡急需身份证的学生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保卫处办理证明手续,个人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快证申报单后到公安局办理身份证快件。【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1.毕业生户口迁出按学院招生就业处的报到证和派遣证由保卫科统一办理。

2.退学(开除)的学生凭学校开具的有关文件到保卫科办理。

3.转学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到保卫科办理。

4.工作调动凭调令、落户派出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办理。

5.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凭房产证、土地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所有集体户迁出均应持户口底册前往派出所注销、迁(移)的户口。 第十五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1.有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所在市、县。

2.毕业生暂缓就业的,根据自愿原则,迁往原籍。

3.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4.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

5.教职工工作调动,其户口迁往调入单位;属于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辞职的,其户口按规定强行迁出。

第十六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迁移地址的,必须持改派通知,向保卫科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写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换新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须持以下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出证明或补办户口迁移证:

1.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未报入户口的证明;

2.落户地用人单位开具的已到单位报到的证明;

3.学校出具的就业去向的情况证明;

4.迁出地派出所查找原户口迁移证存根号码;

5.登报声明原户口迁移证号遗失作废的报纸。

第十八条 凡已毕业的学生、调离我校的人员,离校的同时应迁出其户口。未按时迁出的户口为滞留户口。对滞留户口,学校保卫部门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户口管理费用。逾期两年仍未迁出的,依据国家规定将其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户口更改

第十九条 办理变更民族、姓名及出生日期的规定

1.需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出具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理由的报告,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保卫科审核,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2.需要更改姓名,应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以及学生处分别签署同意更改意见,由保卫科审核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3.需要变更出生日期的,持有交证件按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审批。

第七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1.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2.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3.死亡在丧事(火葬)办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4.被逮捕的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5.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亲属申请办理。

6.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户口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后,本管理办法与之发生矛盾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1200离职须知(最新)2016.4.1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三篇

离职须知(本人留存,1200)

一、离职资料领取

1、离职员工须最迟于最后工作日次月10日前至公司办理内部离职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可电话联系025-66996699-885580咨询离职流程审批情况,确认流程全部结束后,于每周二或周五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30至徐庄总部人事服务大厅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交接完且无任何遗留问题后,可领取《离职证明》。

2、退工资料:本人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致电025-66996699-885580,确认社保断保手续是否办结,如办结,可至徐庄总部领取。

退工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原件、辞职报告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社保转移单等。备注:本人拿到以上退工资料后,可将劳动合同原件、辞职报告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放入正规人事档案中;社保转移单、《离职证明》由本人保管,待再就业后,交新单位。

3、如本人有事不能前来领取退工材料,可委托他人领取,携委托人手写签名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统筹转移手续办理

1、在本市新单位参保:离职人员在本市由新单位参保的,需提供给新单位《就业证》及《社保关系变动表》。备注:如在本公司是第一次就业,没有办理过《就业证》的人员,需持离职时发给的离职材料(见离职材料领取)、户口本或户籍单页、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户口在公司集体户的,需到宁海路街道办理,地址为:云南路44号,电话83736216,需携带终解备案表,户口单页,身份证原件,一张两寸照片,有单位的带新单位证明,无单位需要上培训课,每月3-25日办理,9:00-11:30 14:00-17:30。

户口在市人才的,需到南京市玄武门街道办理,地址:天山路5-2号,电话57714417,1200五期至九期到市人才(北京东路63号)领取户口单页,1200十期至公司人事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领取户口单页,办理就业证联系函,与终解备案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一张两寸照片,每月第3个工作日-28日办理,8:30——18:00。

2、在本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个人参保):离职后,持离职时发给的离职材料(见离职材料领取)、户口本或户籍单页、本人身份证,本人意愿离职人员(即无失业金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可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个人参保的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选择性参加。

3、将统筹转移外地:(注:统筹是指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根据南京市政策,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转移,若当地无法接收医疗保险金额,则医保卡中结余金额可以通过一次性返现的形式进行提取。

(1)员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22楼,电话83209015)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保的《参保凭证》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通知单》。注:若办理此项业务时间为断保当月,则次月方可办理医保账户余额取现。

(2)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保的《参保凭证》用于回新参保地社保局合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医保返现有以下两种方式:

①有医保卡的员工,员工办理医保卡结余金额一次性返现前,需至医保卡所属银行开通银行卡功能,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通知单》的医保卡结余金额由社保局直接返到对应的银行卡内,预计周期2个月。

②无医保卡或未开通医保卡银行卡功能的员工,需将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通知单》交至人事手续大厅,并在支付通知单上注明联系方式、本人南京的建行卡号及开户行(需精确至支行)。人事服务大厅将定期转交统筹办理人员,此款项由人事专员走报销流程,打到员工建行卡内,预计需要2个月可完成此项流程。

4、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将无法领取失业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离职人员,需配合人事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档案转移,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薄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联及本人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复印件;选择回户籍地享受的,应提供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正规人事档案资料(能反映个人历次就业信息的资料主要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不具备上述资料的以历次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保险缴费明细清单等为准);

档案材料齐全后,由我司至区经办机构办理送档手续,档案送交成功后通知员工,员工需带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市民卡、暂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在宁领取的提供)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认定手续;

同时到户口所在区或暂住地所在区办理医保参保手续。领取失业金期间,办理医保参保手续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所缴纳的医疗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返还,不参保则不返还。

5、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现阶段南京工伤保险不能个人参保,且中断以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可通过个人参保医疗保险延续,如中断,需再次连续缴纳十个月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6、医疗保险:离职人员需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续交手续,否则医疗保险将中断,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7、住房公积金

(1)公积金转移:离职人员在其他单位工作后,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持新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到公司人事服中心人事大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转移手续,或将《住房公积金接收函》邮寄给统筹福利组李欣(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0502)。《公积金接收函》上,需有转移人姓名、身份证号、新单位全称、新单位公积金帐号、开户行、单位盖章及转移人联系电话。

对于当月离职的员工,当月不能办理公积提取与转移,需至次月汇缴完当月公积金(即次月20号)以后办理。如转入单位在省行缴纳公积金,则需开具《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省行个人公积金帐号。如需转移回执单请电话联系025-66996699-888656领取。

注:异地转移,转移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缴纳10元电汇费,一万元以上需缴纳15元电汇费。

(2)公积金支取:符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情况时,可到公司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材料在公司走流程时,需提前准备齐全所有材料复印件交至人事服中心人事大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转移手续,或将材料复印件邮寄给统筹福利组王雪利(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3906),或发送材料扫描件至rsfwzx@cnsuning.com,压缩包以工号+姓名+联系方式+买房/离职销户提取命名(例如11011101张三13912345678买房提取)。我们会在7至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对于当月离职的员工,当月不能办理公积提取与转移,需至次月汇缴完当月公积金(即次月20号)以后办理。在您递交材料7至15个工作日后,请致电025-66996699转885580 咨询办理结果。

A、本人或配偶购房一年内:

a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申请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字样)、首付发票、结婚证(房主为配偶需提供);(注:提取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日期一年之内有效);

b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书、房屋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结婚证(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注:提取时间以交纳契税日期开始一年之内有效);

c公有住房: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结婚证(房主为配偶时需提供)(注:提取时间是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开始一年之内有效)。

B、购房(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超过一年:申请书、结婚证明(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贷款合同、贷款证明(内容包括:贷款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贷款本余额、当月应还本金、贷款户账号全称、还款方式等等;由贷款行出具,有效期为一个月,所盖的印章必须为银行的业务章);【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注:若贷款人归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还需要再提供以下购房材料:归还异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贷款的请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复印件;归还异地二手房和商品房现房贷款的请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金完税证复印件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C、离职且户口在外地:申请书、离职证明复印件(或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在外地新公司缴纳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D、南京籍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申请书、就业证、身份证、离职证明;

E、退休支取:申请书、退休证复印件;

F、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G、低保支取:申请书、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身份证 H、重大疾病(本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书、病人的医保卡、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与员工身份关系证明(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I、出境定居提取:申请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注:以上材料在公司走流程时,只需复印件,到银行取现时,需带原件。

如查询结果为已办理完成,请依据以下方式于每月1日至8日或20日至月底联系财务人员领取支票(每月10-20日是我司公积金汇缴期间,此期间银行不受理公积金离职销户取现手续,请妥善选择时间前去办理):领取支票时需携带公司办理时提供的材料原件,若委托人领取还需携带身份证、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

请联系 南京市山西路9号苏宁银河大厦写字楼22层南京大区财务——阚晶晶 (025-66006600转870574);【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2)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请联系 徐庄总部 总部财务——邵卿(025-66996699转880233);

(3)苏宁易购、乐购仕(南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请联系 徐庄总部 总部财务——郝钰文(025-66996699转887852);

(4)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请联系 南京大区财务——解坤 (025-66006600-870578);

(5)江苏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请联系 商管人事——高素娟(025-66996699转777253);

(6)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请联系 总部财务——庄赛赛(025-66996699转880629);

支票领取后,可在有效期内,凭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建设银行鼓楼支行(山西路索菲特银河酒店斜对面、金山大厦旁)取现。建设银行营业时间均可办理取现业务。

(3)公积金还贷:本人或配偶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可以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15日。南京地区的所有类型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都只能开转帐支票,办理转帐冲抵贷款。在外地的商业贷款可以提取现金。所需材料:身份证、《借款合同》、《贷款证明》(借款银行出具)。

住房公积金领取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中国建设银行鼓楼支行(山西路苏宁电器旁),具体对接同公积金提取。咨询电话:84552829/84552819

三、档案转出办理

为了您未来各项手续的顺利办理,请务必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办理档案迁出手续,逾期不迁者,后果自负。

1、正规人事档案由公司统一托管的1200员工,可凭离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及调入地人才市场开具的调档函至人才市场办理调档手续,离职后档案费由个人支付。

2、1200一期至四期员工档案原则上统一保管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云南路24号),1200五期至十一期员工档案统一保管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东路63号)。

备注:鼓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302291;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151868。

3、在新街口乘车路线:区人才( 乘坐16路公交至大方巷站下);市人才( 乘坐2路至北京东路站下,南京外国语学院对面)

四、户口转出办理

为了您未来各项手续的顺利办理,请务必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不迁者,后果自负。 1、1200一期员工部分户口落在湖南路派出所,部分落于宁海路派出所。二期-四期员工户口落在宁海路派出所。五期-十一期员工户口落在南京市人才市场下的玄武门派出所。落户在宁海路派出所的,户籍相关办理在鼓楼公安分局(地址:南京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电话:025-84428090);落户在玄武门派出所的,户籍相关办理在玄武公安分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83号,电话:025-84421143)。

2、1200一期至四期、1200十期员工《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在徐庄总部人事手续大厅综合业务窗口领取;1200十一期公司办好落户后,《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发本人保管;1200五期-九期员工《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在南京市人才市场(北京东路63号)处统一保管。

3、户口在湖南路派出所和宁海路派出所的1200一期至四期员工办理迁户流程:

(1)迁往市外的:带上本人身份证到徐庄总部人事手续大厅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去迁入地公安局办准迁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至相应公安分局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2)迁至本市的:凭本人身份证至徐庄总部人事手续大厅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到相应公安分局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4、户口在南京市人才市场的五期至十一期员工办理迁户流程:

(1)迁往市外的:1200五期-九期凭本人身份证至市人才(电话:83151868/83151888)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1200十期凭本人身份证至徐庄总部人事服务中心手续大厅综合业务窗口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1200十一期公司办好落户后,《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发本人保管;然后凭领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和迁入地的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至市人才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2)迁至本市的:凭本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至南京市人才户籍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3)改派至外地的:凭派遣至外地的报到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人才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4)考取研究生的:凭考研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单页)至南京市人才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南京市人才市场咨询电话: 83151868/83151888

备注:以上手续若委托别人办的,需带上委托书并附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档案转出的具体要求还需咨询转入地的派出所、人才服务中心,各地因政策不同,要求也会不同。

以上统筹、档案、户口办理时间正常情况为周一到周五。

2016年青岛集体户口协议书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四篇

2016年青岛集体户口协议书

集体户单位(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户入户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二、60及证明材料。

1 2

3

4

乙方签字

(单位公章) (捺印)

户口协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青岛户口落户人才引进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 (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劳动合同 就业登记表 社保明细(专科须提交满2年的社保明细);

2、《流动调配登记表》 一式四份(单位自留1份以备领取准签证时提交)

3、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 4、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件及复印件)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户籍证明

6;

8、(无住房的到房产交易)

二、开具户籍证明材料:

毕业生持身份证原件至公司办理。公司核对毕业生信息后,出具公司介绍信。毕业生持公司介绍信至我司集体户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办理资料:

身份证原件

三、青岛户口落户配偶随调随迁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2录证明

3;成年未婚子女出具未婚

四、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材料:

(1)(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首席代表证、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政府、组织间聘用外国人协议(复印件);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7)(“中华

(8) (聘用外国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10)证明原件;

(11)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国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后,需在该外国人入境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居留手续。

(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4 有效期满前45记表》一式二份。

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社会公示)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五篇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

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 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挂在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6集体户承诺书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六篇

集体户承诺书

天津象屿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因不具备天津个人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为公司代理集体户口业务的“天津市河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西人才)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确认公司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4、若本人在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此期间,拖欠河西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费、管理费(落户手续费双外2500元/人,单外500元人;管理费5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河西人才收费标准为准),本人将自行补交所拖欠的费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户口页及相关服务。

5、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6、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公司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7、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承诺人:

年 月 日

挂靠社区集体户承诺书

长乐社区居委会:

本单位地址,因工作需要,拟将公司员工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并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愿意配合社区做好管理工作,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职工的租住地址、联系电话及婚育情况一有变动,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并将个人信息主动拿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登记,做好户籍地的协管工作;

2.本单位员工如有离职,保证在离职前将户口迁出社区集体户。

3.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社区可中止本单位员工的户口落户工作,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附单位证照(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原件以及复印件,复印件盖上单位公章和加盖“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公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挂靠社区集体户承诺书

长乐社区居委会: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工作需要,拟将公司员工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并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愿意配合社区做好管理工作,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公司职工的租住地址、联系电话及婚育情况一有变动,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并将个人信息主动拿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登记,做好户籍地的协管工作;

2.本公司员工如有离职,保证在离职前将户口迁出社区集体户。

3.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社区可中止本公司员工的户口落户工作,相关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附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原件以及复印件,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

公司:

年月日

2016迁户口承诺书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七篇

迁户口承诺书

现请办理市外干部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接收单位名称: ,本人承诺选择( ): ( 1 )迁入本人固定住所。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

( 2 )迁入接收单位集体户,若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户口落在单位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户(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及珠公发[2016]28号《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 3 )只调动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迁户口。

承诺人签名: 盖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备注:交调动材料或办理毕业生接收时请出具由本人签名及单位盖公 章的“户口迁移承诺书”。

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天津象屿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因不具备天津个人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为公司代理集体户口业务的“天津市河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西人才)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确认公司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4、若本人在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此期间,拖欠河西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费、管理费(落户手续费双外2500元/人,单外500元人;管理费5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河西人才收费标准为准),本人将自行补交所拖欠的费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户口页及相关服务。

5、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6、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公司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7、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承诺人:

年 月 日

2015户籍管理制度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八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集体承诺书范文
集体户,管理,规定,2016 第九篇

集体承诺书范文

xx针织厂:

本公司作为贵公司的供方,向贵司就履行社会责任标准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玛莎验厂社会责任标准的所有规定及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

l)禁止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不接受任何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供应商或分包商。

2)尊重工人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3)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4)推动劳资合作,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5)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工作环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6)尊重员工的基本人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行为。

7)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提供合理的工资福利,至少满足工人的基本需要和最低工资标准。

10)公司遵守适用的环境管理条例、法规及准标, 并遵守本地的环境惯例。

11)公司遵守适用的海关法令,并建立且持续执行符合有关非法转运缝制产品海关法律的方案。

12)公司将保持工厂安全程序,以防未经许可的货物混入出口装运中(如毒品、危险品和/或爆炸物、生物其它违禁品)

(二)接受社会责任的现场审核检查。并积极配合,真实完整提供所需审核之信息;

(三)及时对违反玛莎验厂社会责任标准的任何不符合事项采取纠正和补救行动;

供方签名/盖章:

接受方签字:

日 期:

班级公开承诺书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为了加强班级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创建先进班集体,培养同学们热爱集体、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特制定如下公约,望同学们互相督促,共同遵守。

1.树立集体荣誉高于一切的观念,时刻为班级着想。积极向班上提出好建议,服从并执行学校和班上的各种决议。

2.争当学习标兵。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勇于发言,按时完成作业。

3.争做文明学生。相互问候有礼貌,接人待物彬彬有礼,讲卫生,上完课后及时收垃圾。

4.严格遵守时间制度,不旷课不早退,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5.保证出勤率100%,力争班级挂科率不超过5%。

班级公约大家定,行为习惯常对照,同学之间勤勉励,遵纪守法班风好。 人管1021、1022班长签字:

人管1021、1022团支部书记签字:

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天津象屿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因不具备天津个人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为公司代理集体户口业务的“天津市河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西人才)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确认公司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4、若本人在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此期间,拖欠河西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费、管理费(落户手续费双外2500元/人,单外500元人;管理费5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河西人才收费标准为准),本人将自行补交所拖欠的费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户口页及相关服务。

5、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6、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公司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7、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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