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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2016-12-01 13:24:0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共9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勤政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基本目标是:——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创造尊重知识、尊...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一篇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勤政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

——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

——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环境。

(一)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原则;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拓展用人渠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人才,择优任用;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易岗易薪,并逐步推行干部测评考核末位警示淘汰制度、重大失误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二)选拔配备领导班子,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领导现代化企业能力的领

导班子的要求。

(三)进行任职前考核,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对拟提拔到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岗位或是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考核。考核对象原则上是经过培养,条件相对成熟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实地考察、民主推荐等方法,并逐步推行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任前公示制度。

(四)建设公司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

(五)新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即能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坚才民主集中制,能够与班子成员共事;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宏观决策能力、统揽全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3、工作实绩突出,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勤奋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本职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4、群众公认,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行使职工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和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中得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

(六)建立后备干部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严格按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报上级党委备案的程序确定和完善后备干部名单,建立后备干部实绩档案,落实培养措施。后备干部名单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逐年上报,动态管理,备用结合;建设公司党政领导要定期研究、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努力实现各级班子年龄的梯次配备。

(七)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党政领导班子分管干部的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组成干部考核小组,对拟任免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考核小组向班子成员介绍考核情况,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时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或免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单位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检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对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行政分别或联合发文。

5、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对经考核调整提拔的干部,或者免职的干部,由党政领导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八)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工作;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5、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选举中进行违反纪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0、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酌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已形成事实的由本级组织及时作出纠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二篇

朝阳市审计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2013年,我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科级干部任用和调整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推动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共选拔任用干部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7名。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为准则、以工作实绩为尺度、以干事创业为导向的干部选任机制。

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健全机制,扩大民主,把《条例》精神贯穿到干部选任工作全过程,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坚持标准和原则,把好素质关。我局遵照《条例》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标准;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选拔方式,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传统。真正做到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同时,注重导向性选人用人,把选拔干部的过程,变成激励干部干事业、创业绩、促发展的过程。

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我局把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十分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有关的民主程序。每次提拔任用干部,都坚持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尽量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民主推荐过程中,坚持“以发展衡量实绩、凭实绩任用干部”的原则,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上来,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树立了重政绩、重公论的用人导向。

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好考察关。认真做好考察工作,慎重过好识人关。首先是提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时间;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组;再次是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性,除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考察结果由党组会讨论决定。

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把好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我局都认真坚持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局党组按照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临时动议,严格按《条例》办事,做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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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上会,没有经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的不上会,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上会,对反映有问题没查清的不上会,没有征求局纪检组意见的不上会。党组会上逐一介绍拟任免对象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反复讨论,个个表态,最后形成任免决定。

五是坚持群众监督,把好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局拟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局政务公开栏和局域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了值班人员和电话,随时接待干部群众反应情况。

二、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筑牢防线

选人用人工作中的监督,就是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廉政准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监督机制。 强化民主推荐关的监督;强化组织考察关的监督;强化干部任免关的监督;强化干部公示关的监督;强化干部试用期的监督。通过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为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话、任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我局每次对干部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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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调整后,都由党组书记与调整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平时如发现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则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谈话。

三是坚持领导干部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安排领导干部参加有关公务员道德、干部政德修养、廉政教育、审计文化等内容的培训,使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站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高度,正确对待职务升降和职位调整,正确地行使用人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道,从思想上构筑坚固的党规党纪防线,防微杜渐,增强自制力,筑牢防腐防变之墙。

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审计发展需要的良好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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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三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

(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 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八条 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第九条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所

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第三章 任职人选

第十条 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场选择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 酝酿提出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程序

(一)直管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未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二) 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提出任职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控股公司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其中涉及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

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意测评结果作为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

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访谈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调查。在海外工作的,可委托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第五章 任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用,其他职务由市国资委任用或推荐任用。其中,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领导人员任用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一)直管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依法定程序聘任;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推荐、总经理提名,依法定程序聘任;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由直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向上市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党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决定,控股公司履行任用程序。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求市国资委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 职数 任期 交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两个。

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领导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纪委书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的任期。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章 免职 辞职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九)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十)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十二)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 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由企业自行安排。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企业可根据有关政策办理内部退养。

第二十八条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禁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二十六条(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至少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控股公司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董事长除外)、监事、财务总监的选拔任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享受部门正职以上待遇职位的设置。直管企业不得设立总师类、总助类职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报告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篇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报告

我院科级干部选拔任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在此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三不一坚持”:不经过民主推荐的不能考察、不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通过,杜绝了用人不正之风。2011年,我院未提拔任用科级干部。

一、加强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是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党委每月组织全体中层及以上干部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内容,不断深化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认识,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精神实质的把握和理解,形成了常抓不懈的学习宣传机制,提高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以规范程序为主线,坚决杜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在干部调整和任用中,我院主要领导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政策,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按照“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自觉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抓住关键环节,严把“五关”:一是把好资格审

查关,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上方案;二是把好民主推荐关,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程序,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在选拔科级干部过程中,组织全体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凡民主推荐不入围的,坚决不列为考察对象,从源头上防止任用干部的不正之风;三是把好组织考察关,为了有效防止选人失准、失真现象发生,在民主推荐后,学院党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和考察范围,考察对象确定之后,组成考察组,由纪检书记任组长,及时发出考察预告,通过不记名投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的意见,全面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增强了考察干部的准确性;四是把好讨论决定关,学院党委在研究任用干部问题上,坚持做到“三不上会”,即“民主测评结果中可以提拔票未超过到会人数60%以上的不上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会、没有征求意见的不上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党委委员一人一票,未获半数以上的不得任职;五是把好任前廉政谈话关,我院2010年选拔任用调整了15名科级干部,由学院纪委组织了任前廉政谈话,并进行了廉政宣誓仪式,通过廉政谈话进一步增强了新任科级干部的廉政自律的意识和责任感。

三、以落实群众“四权”为准则,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一是坚持考察预告制,落实群众“知情权”,坚持在考察前把推荐的职位及条件、考察目的与任务进行沟通和征求

意见,让干部群众先知情,再推荐,给群众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和渠道;二是落实群众“参与权”,在推荐工作中,明确规定群众参与推荐的范围、层次、人数和比例。在具体实施中,要求全院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参加;三是落实群众“选择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把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相对较高的干部确定为重点考察对象,经过考察了解和征求意见后确定拟提拔对象;四是落实群众“监督权”,将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个环节都公开,特别是在考察阶段,能够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对群众的反映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改进措施

一直以来,我院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差距。

1、进一步深入学习干部工作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学习贯彻干部工作政策法规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化提高,继续将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列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继续发动组织人事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精神,深化理解,把握本质熟练运用;继续深入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营造学政策、守政策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执行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力度。在进一步注重“四严”的基础上抓规范:严格坚持原则,正确把握干部工作方向;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尺度;严格履行程序,规范选拔任用过程;严格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抓深化,进一步细化、落实干部工作政策法规。

3、进一步探索竞争机制,科学构建科级干部后备队伍。今后,我院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搭建择优平台,加大激励力度,让能干者有位置,想干事者有机会,能干成事者有地位,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开展竞争上岗,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普遍反映好的优秀年轻干部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提高我院的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竞争力。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篇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三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四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业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

(三)部门正职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部门副职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部门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副职年龄35岁以下。

(五)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关的一定工作经历。

(六)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

第三章 选拔的程序

第五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

(三)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个别酝酿,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名单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定。

(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六)党委会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干部以建议人选形式由总经理聘任,党的干部由党委任命。

第六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八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

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党委会汇报。

第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公司纪委、审计稽查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章 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公司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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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报告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篇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报告(一)

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我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以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为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发展环境,形成了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年上半年,县人民医院公推公选副院长3人,选拔县疾控中心副主任2人,六套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分别各1人,在选拔的干部中已取得本科学历6人,大专学历10人。

二、主要做法

工作中,我局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干部的培养力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把此项工作做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我县卫生事业的工作不断前进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二是加强领导,认真学习。积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员、机关干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等形式,认真学习《条例》精神,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坚持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切实增强了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提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纯洁性、严肃性,我局首先围绕选好人、用好人,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公示制》,认真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局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

(三)坚持选拔任用程序,择优充实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队伍。一是强化程序意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我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了严格的选拔任用程序,一丝不苟的执行空岗预告、民主推荐、民主评测、民主评议和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党组票决等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坚持群众路线与组织考察并举的原则,注意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做到了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二是拓宽选拔干部渠道。为充实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队伍,拓宽干部选拔的范围和途径,采取了公开招考的方式,面向全县卫生系统提供职位广纳人才。与此同时,严把“入口关”,对报名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对笔试合格者还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确保招录德才兼备的人才壮大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队伍。**来,通过公推公选等方式共提拔2人,民主直选人,任命人,为更多优秀年轻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条件,有力的充实了医疗卫生单位领导队伍力量。

(四)加大培养力度,全面加强机关建设。一是注重培养,营造良好环境。我局领导班子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高度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工作,注意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各级干部参加省、市、县培训,**年,就派出名干部参加由省、市、县举办各类专题研究班、培训班,选派名同志参加全县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二是加强机关建设。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我局突出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三型”机关为统领,以树立新的学习观念为先导,弘扬求真务实、追求卓越的精神,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说、写、组织、协调的能力,努力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勤学善思、务实高效、追求卓越、廉洁奉公的机关干部队伍,全面增强了我局机关的凝聚力、创造力、竞争力和战斗力,在机关中形成人心思进,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促进了机关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机关整体素质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推动我县卫生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三、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我们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一是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的方法。根据不同职务的不同职责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积极探索拓展干部考察的深度和广度,扩大群众的参与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把人选准、用好。二是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通过制度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创新,不断提高公开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三是积极探索调整不称职干部的有效措施。对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坚决予以调整,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报告(二)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甬组通[20**]46号)精神,我局对20**年7月至20**年6月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

局党委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干部提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做到带头学习,熟悉掌握。20**年3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组部的“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局党委立即组织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局还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测试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的重点内容。同时结合党政换届选举工作,将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严肃换届纪律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印发给每个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加强了对干部换届纪律的教育;并及时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手册》和《严肃换届纪律提醒卡》发送给相关人员,做到人手一份,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按要求作出了严肃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法规要求,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一、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自20**年7月至今年6月,局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共5名,其中,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2名、森林派出所所长1名;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2名。在上述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局党委都能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和《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的干部,适当放宽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也是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实施。20**年6月在选拔局办公室副主任时,我们将1名任正科级职务不满三年、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干部,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列入竞争选拔对象。

二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提拔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由干部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编办核定的职数和局干部实际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建议方案提交党委讨论同意,如提拔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的还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后向全局公布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有问题的干部不提交党委讨论,与会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的人数不研究,未经集体讨论和任前公示的干部不任命。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好关。(

三是严格坚持竞争上岗。局在选拔任用2名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时,都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竞争上岗,认真制定实施竞争上岗方案,严格方案报批程序,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年6月和20**年11月先后推出竞争局办公室副主任、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各1个职位,竞争职位公布后即召开动员会,鼓励所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报名参加竞争上岗。后因办公室副主任职位因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且有合适人选的,经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直接通过民主推荐、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提拔人选;而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1个职位,因报名人数符合竞争上岗条件,则按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四是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局党委始终把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每次干部选拔任用动员部署会上,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都代表党委明确表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干部职能处室和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干部和群众本着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参与民主推荐。在推荐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和评价干部,坚持看本质、看主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情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负责地投好自己的一票。对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我们也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几年来,局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规范有序,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现象,也没有发生用人失察失误现象,从局开展党员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满意的。

三、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管理

积极构建开放的工作体系,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做到选拔任用干部的政策让群众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项程序让群众明白,干部上岗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让群众掌握,干部的基本情况让群众了解,切实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工作的尺度交给广大群众,以公开见公平,以监督保公正。一是落实群众“知情权”。坚持在考察前把推荐的职位及条件、考察目的与任务进行沟通和征求意见,让干部群众先知情,再推荐。坚持考察预告制,给群众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和渠道。二是落实群众“参与权”。在推荐工作中,坚持召开全局大会,组织全体干部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和谈话推荐。三是落实群众“选择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把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高的干部确定为重点考察对象,经过考察了解和征求意见后确定拟提拔对象。近几年,局提拔任用的干部都是在民主测评中得票多、日常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四是落实群众“监督权”。坚持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先、事后监督。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选拔任用前,我们将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个环节都公开,特别是在考察阶段,能够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前年中组部关于“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我们按照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又加强了对选拔任用干部的事后监督,前年下半年、去年年初和年末,分别在市林场和局机关2次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让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使干部职工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既有发言权,又有评议权,提高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从而营造了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从局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来看,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是满意的。

虽然近年来我局在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现代林业建设对干部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着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学习宣传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还不够系统深入;二是激励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不够。我们将以这次市委组织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为重要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和加强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报告(三)

根据镇徒组[20**]41号《关于对全区20**年度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农委对本单位20**年1月以来的学习贯彻《条例》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总结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本年度,农委党委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意见》(镇徒组[20**]47号)和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做到学深、学透,贯彻执行到位。党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认真抓好学习:一是要求组织人事干部首先学好《干部任用条例》,正确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及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和要求,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二是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实,使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广大职工了解《干部任用条例》,为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集中辅导、座谈讨论等形式深入推进《条例》学习,全面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等情况

20**年,农委提拔任命股级干部2人,调整、充实场级干部3人。提拔、上报、备案均符合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没有出现违反“十不准”纪律的行为发生。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农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按章办事的原则,始终从严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严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等规定,严把“六关”:一是严把民主推荐关。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对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过程中,始终坚持“用发展衡量实绩,凭实绩任用干部”的原则,切实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二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对拟任人选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三是严把民主测评关。把干部群众满意度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民主测评票达不到50%的党组不予讨论通过。四是严把组织考察关。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德才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能否胜任任职岗位工作要求。五是严把公示关。把被考察对象基本情况、简历、考察组成员、反应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把选拔任用全过程置于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切实增强了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六是严把讨论决定关。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局党组书记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不搞一个人说了算,不搞临时动议,严格按照《条例》办事。

三、认真落实干部选拔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监督管理

在工作中,农委充分落实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民主推荐中,要求全体人员参加。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防止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在农委党委的领导下,组织人事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于律己,遵守纪律,认真执行了“十个不准”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等各项纪律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下一步,农委将进一步加大《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步骤,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保证干部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2016学习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心得体会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八篇

生当如月季、做人当如白莲品格。月季花给予我的,决不仅仅是华丽的外表和诗情,如果只是那样的话,是不足以让我坐在这里来写这篇文字的。月季花给予我的,更多的是激励和思想。而白莲不是那种娇贵的植物,她对所处的环境、条件,几乎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要有水份,有阳光,有一些温热的关怀,就行了。但是开放着,出淤泥而不染,默默的淀放着却不求回报。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参加省、州的视频学习,我感触良多,体会最深的就是觉得“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以下是我对“四项监督制度”的认识及其在认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感悟。

一、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

四项监督制度是相互衔接配套,连为一体,环环相扣的,其涉及的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将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了监督范围,并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其次,四项监督制度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范围不显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从而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四项监督制度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明确了监督要求,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的满意度,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从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项监督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那些行为不允许出现,那些行为将得到禁止,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亮出“红路灯”,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以明文规定促自觉遵守,以追究措施促作风正派。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不正之风的“防火墙”。众显而易见,“四项监督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好制度,是党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同时也是我们党员群众的好期待。

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深入认识

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得看改革实践的效果如何。我们要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实际、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单位实际,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完善干部考核考察评价体系

牢固树立以德为先、以绩为要、以民为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理念,坚持把“德”作为选人用人的先决条件,健全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标准,优化考察考核办法。认真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省市“三位一体”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求,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分层分类、简洁实用、科学有效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四考并用”、也就是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干部考察结果综合运用,使考人、考事、考绩有机统一,增强考核效果。坚持千人测评制度和“三级评议”制度,增强干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健全系统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干部动议、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中的民主,着力提高干部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健全完善班子研判、规范动议、民主推荐、初始提名、初选联审、差额考察、差额初定、分层票决、决定任职、考核管理“十步”工作流程,努力形成系统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三)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综合运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有手段,健全完善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加大举报受理和查核力度,认真查核干部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做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规定,运用评议和检查的结果,对当事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坚持推行并不断完善干部任前联审、干部选任全程纪实等制度,使提名、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有据可查,防止不履行程序、简化程序、变通程序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三、生当如月季、做人当如白莲品格

学习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我的感悟就是,生当如月季、做人当如白莲品格。

作为基层组织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和危害性,增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强烈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着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努力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在新形势下,要把握好自己,关键要解决如何做人、做事的问题,也就是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做到慎权、慎独、慎微。慎权就是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民办事,既实现个人价值,又为党和人民作出应有贡献。慎独就是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淡泊名利,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公众面前严于律已,在独处时严谨言行。慎微就是干部要时刻注意从小处着眼,重视小节问题,防微杜渐,牢牢坚守第一道防线。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对党、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加强修养。要不断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把从事干部工作的经历作为难得的磨练自己、提高自己的过程。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敢于讲真话、讲公道话,敢于得罪人。要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自律,防微杜渐,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高尚的情操

月季花,不似玫瑰常常作为情人间的浪漫情意,它的美在于它的平凡中见不平凡。在于它的淡淡的幽香。莲花的美丽在于它的出淤泥而不染,洁白无邪。那是一种让人爱慕的花,那是一种让人敬慕的精神。那就是廉洁奉公的代表。

学习完四项监督制度后,我最大的感悟就是,干部要有高尚的情操。要做到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16字要求,必须不断磨练公道正派的政治品质,树立起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有效抵制不正之风,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工作中,要守得住清苦。组织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要求很高,但任务很重,工作很苦。因此,我们做为一名人事干部要吃得起亏,吃得了苦,把自己在组织部门工作看成是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一种信任,一种荣幸、一种锻炼,而不能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安于清贫、甘于吃苦,不贪不占不攀比。

生活中,要挡得住诱惑。面对各种诱惑,我们干部必须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绝不为贪图小利而损害大义;坚持公道正派的做人原则,敢于坦然面对各种歪风邪气,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移,不为钱所动;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轻视小贪小占、小恩小惠对自身的腐蚀和危害,而应当坚持依靠自己的合法收入,坦坦荡荡地生活,养成一身浩然正气。

2015关于学习贯彻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 第九篇

我局党组历来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其作为廉洁从政、转变作风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形成了良好的用人风气,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召开后,局党组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列入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刻学习领会,抓好具体落实,推动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了一个新的水平。其特点就是“三个好”,即贯彻好、认识好、行动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好

市委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第二天,我局党组就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xxx传达了中央和省委在xx分会场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还传达了xxx书记关于落实视频会议精神的有关批示和xxx副书记的讲话精神,重温了《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等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性文件,通报了近期在全国各地发生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同时回顾和总结了我局几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重要经验,加深了局党组成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原则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坚定性,增强了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了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识好

通过学习和讨论,局党组成员一致认为,这次中组部视频会议意义重大,非常及时,贺国强部长从提高认识、严格程序、注重质量、严肃纪律等四个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阐述,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的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确保取得实效。大家表示,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党的干部工作原则,从我做起,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在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上当好表率,为我市创建林业生态市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选好干部、用好人才。xxx局长承诺将坚决按照视频会议精神要求,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带头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带头接受监督。如发现用人不对时,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及时纠正。

三、行动好

在xxx局长的主持下,经过充分研究,局党组制定了贯彻落实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深入学习和领会《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是局党组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提高局党组成员对选拔任用干部的认识,努力形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人用人的良好氛围。二是广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宣传教育。由局人事科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利益观,为从源头上杜绝“跑官要官”现象和扩大监督面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全面落实选人用人机制。按照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由局党组“一把手”带头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真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使程序成为用人上不正之风无法逾越的屏障。一是要认真执行关于民主推荐的相关规定;二是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充分酝酿协商;三是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切实做到不经推荐的不考察,不经考察的不提名,不经提名的不研究,不经研究的不任用。要坚持“以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认真抓好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林场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工作,把一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起来,为我市创建林业生态市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三)以贯彻落实中组部有关规定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干部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情况发生。局人事科要对近几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抓紧把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转为制度,健全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对干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中组部视频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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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思想(共6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学校党组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思想(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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