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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2020-08-24 15:51:14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预案,是指根据评估分析或经验,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 ...

  预案,是指根据评估分析或经验,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宁政〔2017〕254号)以及财政部开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专项督查要求,我局制订了《寿宁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现将《方案》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预案》起草目的

  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预案》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监管持续加码,去年以来财政部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薄弱环节专项核查,对部分省份部分市县和部门仍存在的违法违规举债,部分金融机构仍存在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或配合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等行为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对存在债务违约等现象的地区,要求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三、《预案》起草经过

  本《方案》由寿宁县财政局起草,征求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方反应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方案》初稿。

  四、《预案》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宁政〔2017〕254号)、《寿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寿政文〔2014〕120号 )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五、《预案》框架

  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七章内容。

  六、《预案》核心内容

  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的债务风险等级,县政府相应启动应急响应,具体内容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应严格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落实偿债责任。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县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2017〕3号),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落实防范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财政金融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湖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或者无力履行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偿还责任以及安排的财政支出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县级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的指导。

  1.4.2积极预防,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快速反应,及时予以应对。

  1.4.3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科学决策,妥善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金融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委、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人民银行茶陵支行、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县区域内的重、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2.2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2.3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归口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承担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定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记录、 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承担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评估县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人民银行茶陵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县内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通报有关部门并上报县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及县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报告

  县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同时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同时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3报告内容与方式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参照存量担保债务(3.3.3第(1)项)依法妥善处理。

  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 (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3.4.1 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1)省人民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县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工资、政府有效运转、基本民生支出(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参照财政部范围和标准确定);

  (3)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4)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1)省人民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县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及时上报事态变化,接受上级政策指导,应对风险处置情况通报,配合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进驻工作,共同完成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交回。

  (4)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省财政厅。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

  (2)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

  (2)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人民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或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后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县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 记录及总结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查找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县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7.责任追究

  7.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7.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IV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7.3 责任追究程序

  (1)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县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

  县财政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债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工负责

  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陕财办〔2016〕172号)及《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榆政财预〔2016〕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本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县政府出现重大以上等级的政府性债务风险,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响应和处置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县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加大风险评估和预警频次,加强政府债务的精准化管理。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级政府代县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的事件。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县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靖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靖边县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发改、审计、金融办、债务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横山县支行,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2 部门职责

  2.2.1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县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等工作。

  2.2.2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县发改局负责评估县级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中国人民银行横山县支行负责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章 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

  3.1 预警监测

  由县财政局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财政局要将县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县级各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级有关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要提前2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

  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要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出现突发或重大情况,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县财政局接到县级各有关部门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要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上报县政府。同时,县政府提前1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县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县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县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县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县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办法

  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执行。

  第四章 债务风险事件及应急响应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我县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县本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监测并应急响应。

  4.1县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及应急响应

  4.1.1县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2应急响应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及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立足自身化解债务。

  (2)县财政局要调整支出结构,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前提下,压缩项目支出,调整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3)县政府偿还到期政府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同时,通过调整部门和单位预算支出结构、调入项目运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政府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政府债务处理原则处理。

  (5)县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稳妥应急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并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主管部门统筹本部门各项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县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县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主管部门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市财政局。

  (2)县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

  (3)经县政府批准,启动县级财政重整计划。

  4.2财政重整计划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1)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

  (2)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

  (3)县政府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的。

  实施县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县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县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县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要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要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当地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县政府及县级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县本级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政府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凡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县政府、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县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县政府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并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安排人员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县政府必须要积极统筹县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构,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县政府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2)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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