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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2016-01-08 08:44:0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一《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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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一
《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事、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九条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 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 六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凡享受第七、八、十条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 护理假及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二条 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定点服务。 免费服务范围包括发放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及人工终止妊娠术。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实行 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属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免费服务范围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220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600元 五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800元 六人工流产手术怀孕不满四个月按150元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的按700元。 第十五条 凡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有关人工流产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第十六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终生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非婚生育子女者依法履行了计划生育法律责任领取《结婚证》后符合前款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当月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保健费发放原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夫妻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居民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夫妻一方有用工单位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用工单位承担50另外50执行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 四夫妻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额承担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也未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无业居民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六夫妻双方均属下岗职工下岗时原单位未支付计划生育保健金的再就业前可持《失业证》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按城镇无业居民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退休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百分之五退休奖励金以职工退离休当月核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以后不再调整 二奖励金从职工退离休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范围内提前退休不

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退职、病退的职工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四离异、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五再婚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持证一方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特困企业中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与现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或重新就业者执行在职职工政策与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者再就业前执行城镇无业居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凭《光荣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项目、技术、信息、贷款、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四子女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六对采取长效绝育措施的领证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二条 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离异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双方各1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持证按1000元标准发放双方持证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四夫妇双方一方是农牧民的按1000元标准发放另一方享受城镇居民的奖励优惠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45周岁至59周岁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四条 农牧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育家庭夫妇年满60岁以后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保健金、退休奖励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列入职工福利科目开支 二国有企业职工由企业列入成本开支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由用工单位解决并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四城镇无业居民的保健费、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区县政府财政纳入预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家庭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

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因不落实本办法相关奖励规定而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和评先、选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二
《计划生育休假相关规定》

计划生育休假相关规定

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

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5、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两年以内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人

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科室情况,可奖励计生假7天;男职工的妻子生育第一胎,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

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三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参照计生委规定及我院休假制度)

1.婚假:

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假3天,年满23岁3个月的女性及男方为初婚者可享受婚假共计23天(要参照身份证、结婚证及男方单位的婚育证明)。

2.女职工产假:

正常产假为98天(可在产前休15天),难产增

加15天(手术助产);多胞胎增加14天;晚育

假增加15天;领“独子证”后增加30天。产后

结扎输卵管的另增加21天假。

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产后小孩未满1周岁,暂

停上夜班,每4小时内给哺乳时间40分钟。

3.宫内放节育环:

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4.取节育环:休息1天

5.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

妊娠 < 2个月流产休15天;妊娠大于2个月~4个月流产的休30天; 大于4个月休产假42天。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四
《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及相关假期一览表》

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及相关假期一览表

2012年2月

以上假期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为准。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五
《计生休假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执行计生政策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具体规定?不少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来电询问: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晚婚晚育,或者按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疑】为鼓励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之规定,《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部分在《劳动法》休假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之上,又针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同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一、关于晚婚晚育:《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家法定婚假3天。《条例》第三十五条则对晚婚晚育的夫妻延长了假期,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即,晚婚者的婚假为13天,晚育妇女的产假为105天。要注意的是,一方晚婚的,仅由晚婚一方享有13天婚假。城镇其他人员(失业、无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晚婚晚育的,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表扬和奖励办法。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为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力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独生子女的母亲可在《劳动法》规定90日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5日,如果又符合晚育要求,可再增加15日,达到140日;父亲一方则可享受10日的看护假。且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奖金。要注意的是,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其生育第一个子女时要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假期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不予批准。三、关于接受节育手术:为鼓励广大职工自觉实行节育手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其中,国家规定的假期是指按照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规定内容:(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2)取除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疗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对同时实施两种手术的,相关假期合并计算。如怀孕5个月后引产并结扎的,休息63天。同时,在

节育手术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奖金。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六
《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主题: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第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期内的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第2条(怀孕申报)

1、 已婚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后,首先到区妇幼保健站进行早期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 女性员工填写〈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连同《孕产妇保健手册》、户籍证明(或户口本)一同报人事行政管理部。

3、 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资料后登记备案,并出具《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证明》。

4、员工自行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为《生育证》)。

第3条(产前检查)

1、 已婚女性员工在人事行政管理部登记备案后,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

2、 产前检查时间参照医疗部门意见,自怀孕第四至第六个月每月一次,第七至第九个月每月二次,每次4小时以内,延

迟上班(交通工具自行解决)。

3、 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站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4、

第4条(产前假)

1、 已婚女性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上班确有困难产前检查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的,由开发区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书面休假证明,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产前假。

2、 产前假休息期间,公司支付本人80%的基本工资、职能工资和职务工资。其他各项津贴、补助不予支付。

第5条(产假)

1、已婚女性员工合法生育时,予以如下产假(含休息日在内)。

(1) 正常分娩产假90日(产前休假15日、产后休假75日)。

(2) 难产(包括剖腹产)或多胎的,增加15日。

(3) 晚育(初产在24周岁以上、年龄计算以出产日为基准)

的,增加60日。

2、已婚女员工在符合规定生育之前人工流产,依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妊娠4个月以下给予15日产假(含休息日在内)。妊娠4个月以上给予42日产假(含休息日在内)。

员工在休产假时,须及时向公司出具医院证明(必要时,由公司或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但是已经生有孩子且又没有第二胎生育指标的妊娠、流引产、生育等事项的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折扣工资。

3、分娩和流引产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4、女员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工资停发,由医疗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支付生育津贴。

第6条(哺乳假)

1、 女员工休完产假后第1天上班时,填写请假条,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哺乳假。

2、 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在婴儿满1周岁之前,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假,提前1小时下班(交通工具自行解决),具体固定时间由个人选定。

3、

4、 经公司批准的哺乳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特殊情况如女员工不休哺乳假,每个工作日按1小时计算平日加班费。

第7条(计划生育假)

1、 已婚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提前3

日书面申请,提供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

2、 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的假期时间: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假3天。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假1天。

(3)施行皮下埋植避孕术的,自手术日起休假3天。

3、 计划生育诊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本人填写〈开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然后由医疗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4、

第8条(护理假)

1、 男性员工的妻子系晚育的,予以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经公司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但已有子女的男性员工再婚的,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

2、

第9条(本规则的解释及修正)

1.

2.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的总经理。 本规则有必要修改时,由人事行政管理部作成修改方案,经公司批准的男性员工护理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10条(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6日起实行。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七
《XX公司女职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XXXXXXXXX有限公司

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女职工

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成都铃宇有限公司正式员工。

本办法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

第二章 员工生育休假期限

第四条 孕期管理

(一) 已婚女员工有计划怀孕,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行政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 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

(二) 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2个月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 “结婚证、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指标(准生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齐,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

(三) 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人事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 。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三个月—七个月(12周-28周),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人事部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五条 产期管理

一、产假

已婚女员工合法生育时,产假(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 单胎顺产,享受第四条第三款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

(二) 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三)凡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孕期管理(一)、(二)、(三)条所列内容,孕期病、事假累计未超过30天,且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女员工,奖励产假20天,如未遵守孕期管理条例或孕期请、休假超过规定天数,将不享受本条奖励产假20天及期间待遇。

(四) 女员工符合政策法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已婚超计划怀孕后流产的,其休假一律按病假处理;非婚怀孕采取人流或引产术终止妊娠的,其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二、 护理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已婚初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系晚育的,予以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但已有子女的及再婚的男性员工,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三、 保胎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以下怀孕并发症情形:先兆流产、早产现象、前

置胎盘造成阴道出血、胚胎停育、孕期高血压、孕期糖尿病、孕期子痫前症、妊娠毒血症、多胎怀孕胎儿体重过轻,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给予30天保胎假,保胎假不得超过60天。保胎假期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70%发放。2、保胎假请假手续提交不齐备的,一律按事假记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本人孕检手册、B超、血液生化报告内容不相符,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假记处, 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六条

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人事部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

第七条 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八条 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

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九条 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

证明、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

.

第十条 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

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四章 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员

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生育津贴:以女员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日;

2.妊娠满4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第十三条 女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单位办理: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住院费用原

始票据(住院发票及清单)、出院证明书、准生证(大成都范围内的提供生育通知书)、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个人办理: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住院发票及清

单)、出院证明书、准生证(大成都范围内的提供生育通知书)、婴儿出生证、结婚证、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卡、个人工/农/建银行账户(本地卡)。(原件及复印件)

.

(3) 异地生育需填报《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加盖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 申报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产假工资

1、 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

2、 符合国家规定的流产假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流产假期间的工

资。流产假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

3、 作为员工福利,晚育奖励的20天产假不属于社保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不受社保生育津贴工资待遇。晚

育奖励的20天(含周末及节假日)产假期间待遇公司按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的70%计发。

4、 未办理生育保险或办理了生育保险但因缴费期限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其产假期间待遇按本

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计发。

5、 公司有先行代垫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情况的,在社保报销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到账后,须先从员工生

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先行代垫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及产假期间社保个人代扣部分金额后,方能拨付剩余生育津贴到员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费用及生育假者,责成本人退回生育保险津贴,视情节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人事部应认真负责审核员工生育休假提交材料,对区级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严格把关,如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检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成都铃宇百货有限公司,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2年8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前已申请的产休假按此前公布的规 执行,不另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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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八
《法定节假日及计生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类

一、公司目前提供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具体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企业缴纳 20%,个人缴纳 8% ; 失业保险:企业缴纳 2%,个人缴纳1%。

医疗保险:企业缴纳 6 %,个人缴纳 2%; 工伤保险:根据六盘水市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12%,个人缴纳5%。 住房补贴:(基本工资

二、 休假名称、时间及要求

1.公休假: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节假日:

a.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以上休假若遇公休日,采取串休办法补休。

b.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指“三八”妇女节半天、“五四”青年节半天。以上休假若遇公休日不补休。 c. 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其它具体规定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但员工当年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以后再旷工五天以上者取消享

受第二年年休假资格。

d. 探亲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再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和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休一次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员工当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探配偶的探亲假;未婚员工当年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父母的探亲假;已婚员工累计旷工十天者(以请假当年的考勤为准)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其他相关规定按黔府〔1981〕65号文件即《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 婚假:指员工本人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可享受的假日。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休假3天;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增加休假10天。若员工的配偶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f. 丧假: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

亡时享有的假日,丧假为1-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g. 女员工产假和哺乳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h. 病假:指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休假。员工请病假及享受病假工资比例,按《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款,下同)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j. 事假:指员工因办理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三、休假管理:

1.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般情况下安排员工正常休假,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急迫,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下同)按照公司发〔2008〕70号文件即《员工节假日、公休日值班和加班的规定》执行。

2. 探亲假、婚假、年休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手续完毕后交人力资源部计算休假工资。请探亲假、年休假的若因公司工作需要不能走时,首先要服从公司的整体安排,休假可另行安排时间。当年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公司未批准休年休假的,可转至下年休假,下年仍未安排休假的,公司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员工患病请病假必须持有公司〔2008〕60号文件即《公司员工生病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建议休假证明。请病假在1天以内由部门正职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所在部门正职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计算病假工资。如果员工在家休假或出差在外时患病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打电话给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代请假,本人回来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无医院诊断书、休假证明和书面请假手续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4. 已婚女员工生育请产假的,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周持请假条经所在部门正职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计算产假工资。

5. 员工请事假:2天以内由部门正职批准;3天(含3天)以上5天以内,由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不含5天)需最后报公司正职领导批准,请假手

续完善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酬待遇。当月请事假6—9天的,扣除当月应享受奖金的一半,当月请事假1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应享受的全部奖金。未请准假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6. 公司中层人员申请以上休假的:部门正职,由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正职领导批准;部门副职,由中层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7. 员工休假期间的待遇规定: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包括男职工护理假)、哺乳假期间的休假(包括路程假)工资(工资基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减半+合同补贴+工龄工资)按相关规定计算,全额发放。

计生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九
《上海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管理 2014年》

计划生育假期管理

1. 女员工在确认自己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通知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以便工作安排及假期核定;

2. 员工有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3. 怀孕女员工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就做好产假休假计划及工作安排,并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则应在休假当天通过电话告知,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 女员工生育及流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

a) 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及流产的,产假及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公司支付。

b) 计划外生育的,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公司也不支付工资。

c) 女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7. 女员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8. 凡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给予增加30天产假,其配偶可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

a)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b) 女员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可以与公司约定延迟上班一小时、提前下班一小时,或者工间休息一小时。 c) 女员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每班可享受二次授乳时间,每次为半小时,含路上交通时间。每天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可延迟一小时上班或早一小时下班,也可按周集中使用,即每周五提前五小时下班;

依据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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