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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2016-07-11 10:03: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共6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乡镇 养殖场(户):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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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第一篇

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告知书

乡镇 养殖场(户):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

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

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

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

理。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

大动物疫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

所要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畜禽必须强制免疫如下病

种:

1、生猪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

2、牛、羊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牛、羊口蹄疫。

3、禽类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请与当地农技推广中心防疫

部门联系;并做好其它病种的免疫,所需疫苗由养殖户自行购买。

猪瘟 头份、猪口蹄疫 毫升、蓝耳病 头份、禽流

感 毫升、牛、羊口蹄疫 毫升。

告知单位(盖章): 告知人(签字):

养殖户(签字):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养殖场(户)各执一份。上述告知

事项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第二篇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

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

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

2016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第三篇

根据动防办[2016]1号《关于印发201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深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控工作全局,切实履行“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职责,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为防控重点,统筹兼顾牛出败等动物疫病,以建立长效机制为基础,为提高防控能力为核心,以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预警、预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确保我镇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二、总体目标

(一)免疫目标。

2016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五种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疫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达到70%以上。

(二)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在完成免疫工作基础上,要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猪全面实施佩戴二维码标识,牛羊佩戴免疫耳标。农村散养户及养殖专业户的免疫档案由镇畜牧兽医站建立保存。

(三)建立免疫示范村。

每个村委会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疫示范村。在免疫示范村范围内,强制免疫动物的免疫率、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免疫证的发证率和建档率均达100%。非免疫示范村的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至少达90%以上。以后各村委会的免疫示范村以每年2个村以上的速度增加。

三、免疫原则及免疫程序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四、实施步骤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短,接种的疫苗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各村要科学安排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等各种疫苗的接种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连续注射疫苗的现象。春季免疫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

3月初召开春季动物免疫工作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疫苗组织、器械购置、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安排做好春季免疫操作技术培训班。

(二)集中免疫阶段

按上述的免疫原则和要求,3月10日至5月上旬,对所有的家禽和家畜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接种。并在规定的免疫时间后抽检血清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三)补漏复查阶段

5月初,各村委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补免补防,并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

(四)总结阶段

5月30日前,春季动物免疫工作全部结束,认真做好春防的总结,档案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迎检阶段

6月份,准备迎接国家和省里的检查,做好相关的材料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免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一定要充分做好春防的准备工作,做到措施更具体,目标更明确,要求更严格。要相应成立免疫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召开主要领导、村委会干部和村畜牧兽医员参加的动物免疫动员大会,部署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向社会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全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采用县、镇二级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等内容,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切实提高基层防疫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镇政府应采取多种办法和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疫苗费用、耳标钳、免疫器具、消毒药品、急救药品、业务培训、冷链维修运转、村级防疫员补助等经费。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四)疫苗组织及供应

镇政府必须加强强制免疫用疫苗管理,规范疫苗进出库制度。要按“高效、精确、节约”的原则使用疫苗,严格根据免疫进度领取疫苗,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组织和供应工作。各乡镇对疫苗储存的冷链设备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疫苗安全存放,有效使用。特别是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对村级防疫员使用的携带式冷藏箱的保温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的应及时修理或报废,以保证疫苗质量。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效果监测是检查免疫接种成败的重要手段,是制定补免计划、免疫程序的基础。实行常年监测、集中监测和随机抽检监测相结合的机制,重点在集中免疫后根据免疫的进度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的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进行汇总、评价,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诊断试剂和相关用品的订购,以免贻误监测工作开展。县畜牧兽医局将组织免疫抗体监测组,不定期到各村委会和各饲养场,进行抗体随机检测和效果评价,并以监测结果做为评价各乡镇免疫效果的主要依据。

(六)检查、督导、验收和总结

在免疫工作开展后,镇畜牧站要组织有关领导及业务技术骨干,到各村委会、自然村检查督促免疫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阶段性汇报。免疫工作基本结束后,每个村委会应进行自我验收或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抽查验收。

六、其他要求

(一)对调出县境的非屠宰家禽和非屠宰家畜在调运前2周分别进行一次禽流感免疫和口蹄疫免疫。未按规定免疫的家禽家畜,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满2周龄的雏禽除外)。

(二)尽量减少免疫应激反应。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生不良反应时,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避免饲养者的损失。同时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各村委会应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免疫方案。

(四)从3月1日开始到5月25日,每周一上午8:00前将免疫进度周报表(详见附件)上报镇畜牧站,镇畜牧站汇总结果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2016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第四篇

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麦积区畜牧兽医局:

养殖场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地方,将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 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三)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四)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疫情发生,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隆兴镇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场(小区)自愿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2.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3.

4.

1.

2.

3.

4. 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 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三、做到“四个报告” 四、做到“四个确保” 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

五、履行省外引入动物报批报验制度,按规定引入动物。

六、聘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物疫病的诊疗,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七、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活动。

八、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测、检测。

九、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公开曝光。

十、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十一、如未兑现上述承诺,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养殖场(养殖小区)(签章)

承诺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领 条

今领到隆兴镇农业服务中心疫苗:猪瘟 头份,猪w 头份,仔猪副伤寒 头份、

头份,保证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及时进行免疫。

此据

领取人:

2016年 月 日

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

为了贯彻《动物防疫法》落实国家对动物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现承诺,本养殖场的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体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搞好动物环保,消毒灭源工作,我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承诺人:

年 月 日

动物经营运输防疫承诺书

本人向(管理单位)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动接受有关动物防疫部门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动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识。

三、做到具备动物经营运输的专用车辆、防疫器械和消毒药品,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隔离差昂所。

四、使用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对粪便、污染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跨县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时,须先在调入3日前向调入3日前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到达调入地24小时内要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15天,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上市销售。

六、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时,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购、贩运动物时,本人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动物圈舍,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

八、收购动物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离开。

九、建立动物购销台账,详细载明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

十、上市交易动物时,必须报告市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查证验物。

十一、不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和免疫标示。

十二、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十三、不贩卖国家规定应免未免或无免证明和免疫标示的动物 ,不贩卖患有疫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贩运在已划定为封锁区域内的动物。

十四、不瞒报、谎报动物疫情,发现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十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做好自身和运输车辆消毒,积极协助追朔疫源,积极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2016畜牧局犬只免疫工作方案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第五篇

为有效防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精心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坚持以犬只免疫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免疫制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下,组织兽医防疫人员,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严格按照狂犬病的免疫程序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二、普查登记

根据《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相关规定,饲养犬只业主应主动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栓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做好辖区内犬只存栏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挨家挨户对犬只造册登记,摸清犬只情况;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填写免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犬一格,免疫做到有案可稽、有据可查。同时按实把兽用狂犬病疫苗购置计划上报区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检疫

各站要认真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要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共同抓好市场犬只交易,加强犬只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坚持犬只凭有效的检疫证明运输、出售,犬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上市,未经检疫的犬肉、犬皮不准进入市场销售。有犬肉经营的肉品市场要坚持每场消毒,消毒率达100%。

四、规范诊疗

各站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区动物诊疗机构不定期的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区动物,特别是犬的诊疗市场。应结合开展兽药市场整顿治理,查处违法经营犬用疫苗的行为。

五、强制免疫

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区畜牧兽医局统一提供,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组织本辖区内兽医防疫人员,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定时、定点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工作。同时,要做好免疫标识(免疫牌)和“动物免疫证”发放等工作。确保犬只免疫率和免疫质量,城镇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0%,农村犬只免疫率不低于85%,犬只拴(圈)养率达到100%。近期,要重点加强对新生幼犬或新补栏犬只的免疫。

六、费用收取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为具体的狂犬病免疫注射定点单位。按照区物价部门核定,犬只防疫服务费及疫苗成本费可收取每只30元,由各站服务人员自行收取。

七、疫情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畜牧兽医站报告。对伤人犬只应及时送交当地畜牧兽医站留验、检查,确认狂犬病的犬只,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汇报
动物防疫监督所强制免疫计划 第六篇

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汇报

春季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为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我局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对今年我县的春防工作进行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目前全县春防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就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扎实地搞好我县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我县春季防疫工作一是早准备,在去年12月底就从省市购进了猪瘟疫苗10万头剂,禽流感苗60万羽,猪口蹄疫疫苗2万头剂,作为春防备用疫苗。同时,对县局及全县各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现有的冰箱、冰柜等保苗设备进行了维修和保养,确保疫苗质量。二是早部署、早安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3月2日下午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政府于3月3日上午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乡镇畜牧服务中心主任及县直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局二级单位负责人会议,就如何抓好我县今年的春防工作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县指挥部下发了专题文件。县委副书记曾少良同志、县政府副县长梅新潮同志代表县委县政府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乡镇分管领导签订了责任状。我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于3月4日召开了局二级单位负责人、乡镇畜牧服务中心主任会议,就今年的春防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要求全县春防工作从5日开始,力争在4月10日前全面完成春防普注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及鸡新城疫、羊痘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要健全和规范免疫档案,免疫动物的标识率要达到100。三是目前整个春防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了,全县春防工作从5日开始,其开展面已达到100,已注射猪瘟疫苗、猪口蹄疫疫苗各1万余头剂。

二、后段工作意见

2016年是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体制改革后的开局年,虽然全县春防工作面临的任务大、困难多,但我们决心克服一切困难,充分调动全体畜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坚决打好春季动物防疫关键战役,确保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后段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件工作。

1、强化免疫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到位。今年的春防工作我们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免疫注射工作任务,我们将采取的措施:一是加强检查督办,由局领导带队,抽调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春防督办小组,全县分4片,实行包保责任制,在整个春防期间力争做到包片领导住在乡镇、吃在乡镇、工作在乡镇,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我县春防工作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羊痘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二是加强技术指导,严把防疫质量关。由分管业务的局长牵头,县兽医站为主体,抽调业务技术骨干,不定期到乡镇对春防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防疫质量。三是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在春防结束后,全县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防疫质量实行抗体监测,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乡镇及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及个人,要进行严肃的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带来不良后果的,将要追究相关责任。

2、强化管理措施,确保物资供应到位。要认真做好春季疫苗供应衔接工作,保障疫苗及时供应到位,确保春防工作适时开展。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移支付疫苗经费汇至指定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疫苗的及时供应。二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解决好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不足的问题,确保免疫计划执行到位,并切实承担起计划免疫疫苗、免疫标识、消毒药品等其它防疫物资费用。三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四要认真做好厂家送达疫苗的验收确认和冷藏保存工作,确保疫苗质量.

3、强化监督措施,确保防疫质量到位。一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于出栏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严格凭免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于屠宰的动物,必须凭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进场,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须达到100%。二要加强市场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染疫动物及病害畜禽产品流动。对逃避或抗拒检疫的、贩买贩卖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和免疫标识的要严厉打击。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值班检查,发现可疑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确认和处理工作。三要加强病原和免疫抗体监测,适时开展疫情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对抗体监测不达标的,要及时进行补免,确保畜禽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四要加强疫苗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转移支付疫苗资金落实不到位、截留、挪用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4、强化报告措施,确保疫情处置到位。一要规范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疫情监测网络要建立到乡到村,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必须遵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处置,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严禁滥报、慌报、瞒报动物疫情,严禁在网络和其它媒体上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对举报的疫情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严防事态扩大。二是实行疫苗到位和免疫进展上报制度。春防期间全县统一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到位情况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进展情况周报制度,各乡镇务必于每周三以前,将辖区内上周疫苗到位和免疫注射进展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强化组织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地方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必须切实承担起责任。一要认真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春防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二要加强组织协调,促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搞好春防工作。三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016〕15号和鄂政办发〔2016〕144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妥善解决基层站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尽快建立起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6、统筹兼顾,做好其它重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各乡镇在做好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羊痘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其它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的基本特点,搞好其它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计划免疫工作,切实做好猪链球菌病、猪肺疫、猪丹毒、猪水肿病、牛出败、牛炭疽、禽霍乱、狂犬病、耕牛血吸虫病等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努力实现稳定控制动物疫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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