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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工

2016-11-30 10:57:1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台湾社工(共9篇)台湾社工第一人解剖台湾社工发展(一);台湾社工最早的就业计划 1976年陆宛萍报考社会工作专业,那时台湾人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就如几年前的大陆,“社会工作是什么?”他的父亲如此问道。 以医疗社工为例,虽然现在医疗社工已经非常专业,有对精神病人进行心理治疗的社工,有处理医患关系的社工。而在70年代的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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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工第一人解剖台湾社工发展(一)
台湾社工 第一篇

;台湾社工最早的就业计划 1976年陆宛萍报考社会工作专业,那时台湾人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就如几年前的大陆,“社会工作是什么?”他的父亲如此问道。 以医疗社工为例,虽然现在医疗社工已经非常专业,有对精神病人进行心理治疗的社工,有处理医患关系的社工。而在70年代的台湾,虽然 社工在医院已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但前来寻求医疗社工帮助的人,不外乎找一杯用来吃药的水,或是问问自己要去哪一科挂门诊。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学习者,毕业后,陆宛萍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就业问题。“公众都不了解我们可以做什么,社会上也没有这样的就业机 会。”陆宛萍形容当时台湾社工的就业市场。 台湾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了的主导很多。无论是最早的“政府社会工作试验计划”,还是后来颁布实施《社工师法》,政府在一步 步推进台湾社会工作的发展。台湾在1977年出台了比较完整的“政府社会工作试验计划”,一个乡镇配备一名社工人员,独自一人完成工作 ,职责是推动当地团体工作和社区发展工作。陆宛萍和同学得以以政府社工的身份,被派去基层工作。陆宛萍被分配到新竹县的一个乡镇做事 ,在那里,陆宛萍开始了社会工作实践的第一步。一步步地迈向社区,一步步融入社区。 陆宛萍所在的村的村民大多数都是客家人,陆宛萍不会讲客家话。为了能融入社区,陆宛萍尽可能地学习客家话,挨家挨户地拜访村民。“我 和我的同学们慢慢地融入社区,了解社区,挖掘社区资源,从而为民众服务。”在陆宛萍看来,社会工作者就是社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整合者 。“社工不是直接施药救人的人,社工通过挖掘整合社会资源,开发社会资源。”

浅析社会工作在台湾的发展
台湾社工 第二篇

浅析社会工作在台湾的发展

社会工作是20世纪以来一门新兴的学科与职业。它既被列入专门职业之列,也被纳入政府公共事务之中。专业的社会工作是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作为一种以非政府机构为主体的,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帮助人们克服社会生活障碍,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服务工作和专门职业,是以社会公平、社会进步、利他主义的理念为指导,以向人们提供最迫切的帮助,满足其正常需要为取向的。正是社会工作的这一特殊功能,使之成为施行社会政策和发展现代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途径,以期达到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目的。

"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常常与相关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并现。若将社会工作、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加以比较,可以认为,社会福利是最抽象与最上层的理念,以及涵盖较广的,如同教育制度或医疗制度一般,在于形成一种与人民生活相系的观念与权利;社会服务则如同教育方案或保健服务一般,在于执行该领域内的活动;而社会工作则是其主要的专业团体,如同教师、医生一般,在于操作社会服务方案。换言之,社会工作就是把社会福利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福利方案,并把福利送达受益者手中。在现代社会,社会工作在增强人们的社会功能、以及解决社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制度化手段,成为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出现在台湾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它在台湾得以登堂入室和发展以及愈来愈受社会的重视,无疑,是它对变迁的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够应对处理由于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台湾社会工作已成为台湾社会福利制度化的有力支持和实现手段。而社会福利制度化是完善民主政治的根基,更是涉及了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可以说,在民主政治正当性要求的压力下,社会福利的扩张和相关福利政策法令的大翻新以及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既是台湾社会民主转型的一个重要构成,在一定意义上,也间接地造就了台湾的民主转型。

一. 台湾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分析

台湾地区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并不算长。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是起步阶段,80年代初至1996年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重要阶段,1997年通过《社工师法》以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 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起步阶段

社会工作的思想渊源是社会福利思想,与此相应的是,各国或地区的社会工作皆源于救济事业,台湾也不例外。这也决定了,在起步阶段,台湾社会工作是以救济性社会服务为主基调的,带有传统志愿服务及慈善社会工作模式。当时台湾的许多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在"社会司"和社会工作人员的推动下,开展了多方面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以社会救助为主的。如1950年,基督教儿童福利基金会成立(现改称"中华儿童福利基金会"),并于各县市成立"家庭救助中心"22所,对苦难家庭进行经济扶助、生活辅导等。 而后,随着台湾地区大专院校先后成立有关社会福利工作的科系,开设有关社会工作课程,培植了不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这成为台湾社会工作迈进专业化历程的重要条件和标志。社会工作开始逐步由一般救助服务转向职业性服务,主要表现在:一.专业服务机构的相继成立,开始尝试采用社会工作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如1966年天主教在台北成立"美满家庭服务中心",1972年成立"未婚母亲之家";同年,基督教成立"家庭协谈中心";1974年高雄也设立"家庭协谈中心",专门"商谈",调解家庭纠纷以及家庭生活教育、家庭社会环境改善的咨询服务。二.70年代开始了社工员实验计划,业务重点在于社区工作和贫户辅导;公私立各大医院等均设立社会工作部,1975年台湾省卫生处在全省成立5个社区心理卫生中心,均配有社会工作员。同时,台北市卫生所也规定配备社会工作员。但总的说来,这一阶段,台湾当局行政部门对社会工作的支持度还相当有限;而且,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民众对"社会工作"的认识还不甚明了,社会工作的功能作用、职业定位仍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此外,设施贫乏,社工员又属于约聘雇人员,不仅待遇福利无法与一般公务员相提并论;而且地位不高,身份的暧昧更是社工员工作上所遭遇到的最大障碍,加上人力不足,使得县市社工人员流动率高,造成人才无法久留,实践经验难以传承。台湾社会工作在这重重的困难中蹒跚起步。

2. 20世纪80年代至1996年

经过多年实务工作之后,环境和制度结构的不合理使得社会工作实务往往事倍功半社会对它的认识仍较肤浅,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生活安全感、贫困、社会秩序等问题介入还很有限。进入80年代后,台湾政治社会环境迅速变迁。随着台湾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的同时,社会弱势阶层对自身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民间社会力在社会运动中不断展现,民众对社会福利的要求声浪此起彼伏,对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水准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立法院"里,社会福利也成为"立委们"监督、质询行政部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各级"民意代表"与行政首长的选举中,社会福利在各种政党竞争与选票效应的影响下,更是各列政见之列。面对这种情势,台湾当局与社会工作界意识到应通过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并以此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品质及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水平,满足民众需求。由此可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为加快社会保障

体系的建立和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产生了更多的需求。社会工作日益受到当局和广大民众的认可与重视。台湾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进入了重要的发展阶段,增加财政预算、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以及激励民营机构的发展、服务领域逐渐扩展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福利支出成倍增长,有力支持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从下表可以看出成长走势。1981年到1996年成长将近十八倍。从1986年到1996年这十年间,也成长了7.25倍。

(2) 社会立法显著增加,制度建设得到加强。1980年相继颁布了《老人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之后,又陆续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及机构设立标准,包括老年人各种社会保险、家庭津贴补助、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对生活扶助户予以职业训练、辅导就业等。1989年制订了《少年福利法》、《农民健康保险条例》;1990年修正《残障福利法》;1993年修正了《儿童福利法》;1994年制订了《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制订了《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1996年制订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等。

(3)加强管理,深入地了解民众的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自70年代末起,已有13个县市试办了"社会工作员制度";台北市社会局、台湾省社会处、高雄市社会局,亦先后成立"社会工作室",各自招考聘雇社会工作员。之后,又招考了山地社会工作员和社会工作督导员;同时,各公私立医院成立的服务部或社会工作组,各公立社会事业机构,如少年观护所、少年抚育院、儿童福利中心等均任用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1990年,全岛性专业组织的成立即"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它涵盖了"儿童、老年、青少年、残疾人、妇女等领域的社会工作人士。通过设立有关机构和组织,有效加强了管理。为了能及时、深入了解服务需求,积极开展服务热线建设。1988年开设了儿保护专线,受理民众对疑似儿虐案例的通报,并陆续派工作人员赴美受训,民间机构"中华儿童福利基金会",推动儿保业务,包括家庭访视、调查孩童安置等。1995年底,省儿保热线通报中心开办后,受理通报后即直接派案到相关县市,社政单位儿保人员,开展全天候的服务。

(4) 社会工作出现民营化趋势。1983年,"内政部社会处"颁订了"加强结合民间力量推展社会福利实施计划",以奖励补助方式来扩大运用民间力量,发展社会福利。进入90年代后,购买服务契约蓬勃发展,但在90年代初期,民间机构、团体、基金会能提供称职的社会工作者,还非常有限。经过十余年的民营化运动,增加了服务量与大量的民间机构、团体、基金会,如台北市的妇女服务中心、妇女人才培训、残障服务中心等,高雄也有不少新兴业务是因应民营化趋势而生,如老人公寓,早疗中心等促成民间力量的成长。这些民营机构在增加服务使用者的选择自由与机会;解决资源不足问题以及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在民间社会福利团体的全面推动下,1995年,制订了"儿童和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对加强通报、安置保护、监护权异动等儿童保护措施有更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5)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的多元化,使得台湾社会工作从早期的志愿服务和慈善社会工作模式,转向针对不同群体和社会问题的多元化专业服务为主的工作模式,服务领域大大拓展,主要有:公共救助、家庭服务、心理疾病预防与治疗、矫治服务、就业服务、老人服务等等,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总的来说,这一阶段,是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无论从资源规模的成长,还是服务对象的普及程度,福利范围的涵盖层面,以及政策立法的制度化来说,都有显著的发展。台湾社会工作良好运行与稳步发展,证明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满足人们需要的基础性职业的价值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对社会工作的发展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作用。

3.1997年以来【台湾社工】

1997年《社工师法》的颁订,标志着台湾社会工作确立了证照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社会工作的发展与专业化过程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1997年《社工师法》实施后,不仅提高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形象,有利于民间机构任职资格的获得;而且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与支持,巩固了其专业地位与合法权力。台湾社会工作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有:

(1)通过修正一些法律(弥补原法的缺失与不足),以及制订新法,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1997年,修订了《老人福利法》,增列了老人经济生活保障条款,规定"老人经济生活保障,采生活津贴、特别照顾津贴、年金保险制度方式,逐步规划实施。"同年,还修订了《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儿童福利法》。1997年修订通过的《老人福利法》和《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认可了居家式和社区式服务办理的必要性。1998年制订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社会老龄化的趋势下,老人安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2000年,施行了"国民年金"制度。

(2)在实际服务中更讲求专业伦理、方法、知识与技术的应用,也注意到并发挥家庭和社区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998年开始选定实验地区示范办理,加强社会福利社区化的实施,激发了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结合潜在的福利服务供给者,并以团队方式共同开展福利和社会工作。使社会工作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3) 社会工作教育的本土化有了较快的发展。社会工作发展与专业化计划除了实务外,还包括提供专业教育的发展,如专业证书教育,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历教育。台湾大多数的社会工作教育计划都隶属于大学及学院里的社会学系。以往,几乎所有的社会工作教育者都是在美国培养出来的,受北美社会工作教育影响较深,学校教育或训练培训机构所用教材多译自国外教材。针对采借的外国社会工作方法与经验消化不够带来的种种问题,开始反省与批判以往的做法,鼓励研究和推广与本土文化及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社会工作实践和专业教育模式,并有了较快的发展。

(4) 台湾民间社会福利团体有"连锁化"的趋势,出现了几个大的社会福利连锁组织,如,残障福利界的伊甸、心路,儿童福利的"中华儿童福利基金会等;有几个组织也走出台北,向全岛各地伸出触角。机构的增置,虽然给民众带来了便利,但商业气息也弥漫其间,社会工作有所商业化。

二、挑战与未来发展趋势

(一)挑战从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历程看,直至80年代才制定并通过绝大部分的社会福利法案,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逐渐被社会所关注和认可,但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发展的社会广阔天地里所起到的作用仍有限,它的发展受到来自诸多现实问题和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的挑战。

1.就目前看来,当前的社会工作无论在观念上或政策多少仍倾向于"问题倾向"或称为"残补式"的传统做法,用以弥补当局工作重点集中在增长经济和改革政治上,以及经济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损害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与后果,如社会不公平等。如果要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发挥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彻底转变这种观念和工作模式,突出和发挥社会工作的发展性和预防性功能。

2.经济制度及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仍是台湾当局工作的重心,占据着支配地位,而有关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政策的决策方案计划仍只是处于一种次要的角色地位。这也意味着,面对政局动荡、经济的不景气,财政严重赤字、贫富差距扩大、失业率攀升的今日台湾,未来社会福利项目的拨款对社会工作发展将是一个举足轻重的挑战。

3.由于家庭结构变化,老龄化加剧带来的养老问题、合法和非法外劳、大陆新娘基本人权保障、社会资本分配不平等问题等,以及随着对社会全面发展的关注,要求提供各种社会福利服务和社会心理适应服务需求还将迅速增长,必定带来极大的压力与挑战。

4.随着需求的扩展,社会工作介入的内涵的演变,作为社会工作发展前提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是关键所在,尤其在本土化方面。因为,以往社会工作的教材及实务运行的方式皆直接或间接地借用欧美的模式,而文化背景的迥异,往往导致效果不尽如人意。构建本土的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体系,一种适合于台湾社会发展、有极强实践导向的体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面对与迅速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专业社会工作者更显得短缺的现实,今后如何通过发展教育和培训去组建更壮大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并依靠他们高效率、高素质的工作去形成社会影响,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未来发展趋势未来台湾社会工作的发展取决于正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挑战及如何去应对挑战,未来发展可能呈现如下几种趋势:

1. 未来社会工作发展的重点:一.在于发挥其预防功能,即预防个人或团体间社会生活可能发生的障碍,以及预防对整体社会制度可能产生的伤害或阻扰社会进步的任何潜在因素的产生。二.在于发挥发展功能,发掘社会资源与启发个人或制度的潜能。包括社会工作制度本身的发展、社会秩序的发展以及大众对接受服务的配合能力的发展等方面。

2.从专业发展角度看,多学科综合研究社会问题与开发社会工作行动计划的兴趣将进一步增加。学科本身的逐渐成熟与社会现实向提出的新需求将促进它不断寻求发展。这不仅表现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作用,而且表现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理论与工作方法、技能的提高上。尤其在建立具有本土色彩的理论与工作方法上,将有长足的进步。

3.随着社区的发展,社区功能的健全,社会工作与社区工作将结合得更为密切,从而为民众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传统的社会工作实践方法将受到社会工作教育者和从业者的更大挑战,社会工作者将重新从观念上定位、认识和不断试行一些新的社会工作方法、手段。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介入的内涵将赋予新的意义。社会工作在培育社会自我服务,自我调节,自我教育的机制和能力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4.面对全球化日益加强的趋势,作为亚洲太平洋社会工作教育协会(APASWE)成员之一的台湾,与亚太区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专业院校和社会工作学者之间在更深层次上的合作将得到加强。

5. 台湾社会工作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还将取决于两岸关系的融洽,岛内政局的不稳定缩减的社会政治现实。唯有如此,才有更多的精力、财力投入到社会发展,改善社会工作中去。

6.随着岛内选举政治的发展,以及近来由各类社运团体共同发起,以建立社会安全网、建构长久的社会福利制度为诉求的台湾"公平正义联盟"的成立,预示着在未来的各类选举中,社会工作将通过议题设定,更积极地参与政治,从而影响朝野政党的竞选政纲,并刺激未来上台的执政党须重新思考台湾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

【台湾社工】

三、 经验与启示

(一)经验

1.台湾社会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虽然亦有自身的矛盾与问题,并不尽如人意,但在总体上说是颇有成效的。它的发展历程是与其社会政治转型和经济发展分不开的,是台湾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内在需求的反映,是一个不断回应所处社会的问题发展、变化以及民众需求,并逐步走向专业化的过程。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的迅速变迁必将造成社会在结构上的失调,并引发许多社会问题。社会必须创造出一种新的机制来应付这些问题,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有序和正常运行。可以说,台湾社会工作的发展就是这样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台湾社会的变迁无疑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前提与空间,而社会集体行动则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在政治自由化与民主化的风潮中,通过运动形式来主张、争取特定人群的权益保障,要求社会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改变了集体资源分配现状。这再次证实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几乎没有不同社会福利的发展相关联的观点。

2.发展社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又是一个社会职业合理分解,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台湾在发展社会工作中,比较妥善地解决了行政机关、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当局职能部门的结构和功能。形成了以"台湾当局"为主导,以民间的社会工作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工作运行和发展机制。"内政部"负责策划与督导,提供咨询与经费奖励,并负责评监。当局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台湾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学术界、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有关团体共同协调、制定和修订台湾的社会福利政策,社会工作的法规、条例。可以说,没有社会政策引导,没有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保证,没有宏观的监督与规范,没有财政的大量投入,社会工作在台湾就不能得到发展。

3.发挥民间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积极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中,依靠民间力量,实现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社会化。不仅解决了资源不够与分配不均的问题,增加了行政与预算的弹性,而且为服务使用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的自由与机会。它所发挥的功能和达到的社会效益,是单纯依靠行政系统所不可企及的。

4.台湾社会工作在教育学术及实践中所做的种种努力,以及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的多元化,促使台湾社会工作从早期的志愿服务和慈善社会工作模式,转为针对不同群体和社会问题的多元化专业服务为主的工作模式,已扩展为积极的、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全民服务,其工作领域延伸到各种社会部门,如医院、学校、企业等,对象也由社会低层人士扩展到社会个阶层的成员,服务的内容也由针对贫困产生的问题,扩展到失业、生活安全感、精神健康、行为矫治、人际关系调适,甚至由于富裕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等。总之,台湾社会工作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实行了专业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确立了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台湾社会工作对促进台湾在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发展,正发挥着愈来愈有积极性与建设性的贡献,与此同时,也获得了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二)启示

台湾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选择和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体系,对正在社会转型中兴起与发展的大陆社会工作有着多方面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1.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尤其在本土化方面),建立专业化的现代服务体系和队伍。由于,大陆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恢复时日较短,专业人才相当匮缺。而人们在面对社会转型的各种困惑和矛盾时,也期待着社会工作快速发展。由台湾的经验看,通过发展社会工作教育,培育专业人才,确立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地位和法律地位,大力推行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这对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提升工作品质,将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2.重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避免"残补式"的做法,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发挥社会工作的预防功能和发展功能,促进社会工作得到较快发展。

3. 推动立法和相关社会政策的制定,使得公权力介入其间,强化社会政策引导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促进大陆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4.鼓励发展民间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变革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和管理方式。这既有利于解决资源不足与分配不均的问题,又有利于培育社会自我服务、自我调节的机制与能力,真正实现社会福利服务和管理的社会化。这是能否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专业社会工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突出和扩大专业社会工作的影响力,从而确立社会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有着深远意义。

(转载 叶世明 《现代台湾研究》)

台湾社工第一人解剖台湾社工发展(三)
台湾社工 第三篇

社工督导:给社工充电的人 在台湾的社工体系中,有一种社工不是直接服务于民众的,他们是通过帮助社工,从而间接为民众服务的。 社工督导,并不是监督指导社工工作的人,而是帮助社工成长的社工。他们是帮助社工提升能力,支持社工工作,他们是给社工“充电”的人。 8年的社工经历中,有三四年的时间陆宛萍是在做社工督导。“社工在工作中也会受到伤害,尤其是一些刚走出校门的社工,自己都还不成熟, 他们自然也需要帮助。” 当时的台湾,很多贫穷的父母把女儿卖去做妓女。陆宛萍和当时的台湾社工解救了很多这样的少女。因此,很多以此为生的人打击报复,围攻 社工的办公场所,威胁、恐吓社工。

台湾社工第一人解剖台湾社工发展(四)
台湾社工 第四篇

社工协与社工工会并存 其间,陆宛萍曾任台湾社工协会秘书长。台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社工协会)是一个完全民间的组织,管理运作费用来自会员 的会费和一些项目的经费。会员都是自愿加入的,从事社会工作的人。陆宛萍任秘书长期间,只有3个工作人员,一个负责公务,一个负责教 育项目,一个负责推广。 任何从事社会工作的人都可以加入社工协会。其中取得社会工作师证照的人,可以加入工会,并且只有加入工会,才可以以社会工作师的名义 去应聘工作岗位。社工工会是一个管理社工师的组织机构。 同为社工参与的组织,社会工作协会与社会工作工会是两个概念。社会工作协会推动立法,从而间接推动社工工会的建立。工会是维护社工利 益的机构。而协会在培训社工、保护社工权益的同时,又保障受助者的利益。社工协会监督社工的工作、服务是否合格,有没有违背专业、伦 理。同时对社工与受助者发生的矛盾进行仲裁。可以说,社工协会是维护社会工作的专业品质的机构。 陆宛萍社工生涯中,非常骄傲的是在她任台湾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长时,推动建立了台湾社会工作方面的法律。回过头来,现在的她坦言,“ 那部法立的不好,存在缺陷。”但是这部法律仍然是推动台湾社会工作的发展。《社工师法》的颁订,确立了台湾社会工作的证照制度,这为 台湾社会工作的发展与专业化过程提供了法律保障。台湾社会工作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台湾社工伦理守则
台湾社工 第五篇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台湾)

一、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

二、不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

三、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

四、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

五、应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

六、绝不与案主产生非专业的关系,不图谋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请托。

八、应信任同仁的合作,维护同仁的权益说明。

九、应在必要时协助同仁服务其案主。

十、应以诚恳态度与其它专业人员沟通协调,共同致力于服务工作。 十一、应信守服务机构的规则,履行机构赋予的权责。

十二、应公私分明,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机构。

十三、应致力于机构政策、服务程序及服务效能的改善

十四、应严格约束自己及同仁之行为,以维护专业形象。

十五、应持续充实专业知能,以提升服务品质。【台湾社工】

十六、应积极发挥专业功能,致力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地位。

十七、应将专业的服务扩大普及于社会大众,造福社会。

十八、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 逐条说明

一、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服务案主必须之基本态度─爱心、耐心,与基础方法─专业知识、技能。

(二)案主为社会工作学理上对「服务对象」的通称,系指一目标系统,其范围可以是个人、家庭、团体、组织、社区或社会体系及其周遭相关之人。爰于本守则中使用「案主」一词,通指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

二、不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保持中立,不歧视,无偏见,一视同仁提供服务。

(二)为避免文字冗长及列举之可能缺漏,爰于列举基本项目后,再用「等」字,涵括其它未列举而可能发生之歧视、偏见,如贫富、政治立场等。

三、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对案主的资料、案情要保密并尊重案主个人的隐私权。

(二)「专业关系」是为完成社会工作目标,基于公益、客观、自我了解而建立;用以区别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

(三)「专业关系」是社会工作过程中有必要建立的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良好关系,其形成的基础在:

1.是为社会工作所计划改变之目标体系而建立。

2.不得以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利益为前提。

3.必须基于社会工作者的客观与自我了解,跳脱个人问题与情绪需求。

四、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与选择。

(二)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均有自主权,应使每一个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

五、应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应以协助案主达到最佳福利状态为目标。

(二)社会工作者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每一个人均有动机与权利去追求更满意的生活。

六、绝不与案主产生非专业的关系,不图谋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请托。

阐明社会工作者应信守专业关系的分际,绝不与案主发展专业关系之外的人际关系、绝不利用专业关系图谋私人利益、绝不为私人情事有所索求于案主。

七、应以尊重、礼貌、诚恳的态度对待同仁。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待同仁的基本态度─尊重、礼貌与诚恳:社会工作者应以敬重、礼貌、公正与信心对待同仁。

八、应信任同仁的合作,维护同仁的权益。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待同仁的基本态度─合作的价值观:社会工作者应与同仁为促进专业而合作,并彼此信任对方,有所作为应考虑对方之利益、特性与名誉。

九、应在必要时协助同仁服务其案主。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待同仁的基本态度─代理制度的建立:社会工作者在必要时应协助同仁照顾其案主。

十、应以诚恳态度与其它专业人员沟通协调,共同致力于服务工作。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待其它专业人员的态度─和睦相处、协调沟通:社会工作者为案主的需要,应随时与其它专业人员协调联系,共同合作,并一如同仁般对待。

十一、应信守服务机构的规则,履行机构赋予的权责。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信约:社会工作者应遵守服务机构的规定,并谨慎从事,达成服务机构的目标。

(二)社会工作者服务处所具多样性包括机关(构)、团体、事务所等,惟为精简文字,爰于本守则中以「机构」一词通称之,概应「机构」一词泛指对特定人提供服务之处所。

十二、应公私分明,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机构。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信约:社会工作者在公共场合,应能确实分辨何者是自已、何者是代表服务机构的言论与行动。

十三、应致力于机构政策、服务程序及服务效能的改善。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信约: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服务机构的政策与服务过程的改进,以及促进所能提供服务的效率及功效。

十四、应严格约束自己及同仁之行为,以维护专业形象。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应维持专业的信实,对于其它专业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予以抑制。

十五、应持续充实专业知能,以提升服务品质。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应在专业实务上负起认定、发展与充分运用的责任;依据专业知识与技术,从事专业服务,并不断充实自已,以确保并提高专业服务品质。

十六、应积极发挥专业功能,致力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地位。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应维持专业的诚信,精炼技能,发挥专业功能,保护并进而加强专业的尊严,对专业的讨论和批评应参与并负起责任。

十七、应将专业的服务扩大普及于社会大众,造福社会。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应将专业服务普及于一般社会大众,促进专业的充实、扩展及有效运用于实际措施中。

十八、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2016残联与医院合作协议
台湾社工 第六篇

残联与医院合作协议

为了落实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推进医院社会工作的开展,2016年6月26日,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共同举办的“儿童专科医院社工/志愿者工作研讨会”在儿科医院顺利召开。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领导有复旦大学副校长、上海医学院院长桂永浩教授,上海市卫生局宣传处、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以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党政负责人。

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新加坡、台湾地区和上海的资深医务社会工作者进行交流汇报,来自山东、宁波、温州及重庆等地儿童专科医院的嘉宾与我院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护士长和志愿者代表等近5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上还签署了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与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的战略合作协议。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党委书记徐虹教授主持开幕式。院长黄国英教授致开幕词。桂永浩在致辞中表示,对儿科医院与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在社会工作方面建立密切联系感到很高兴。社会工作对医疗工作和医患关系非常重要,这样的合作协议是非常好的开始。他希望儿科医院在推进社工和志愿者的工作上虚心学习、深化研究、大胆实践,为其他医院树立一个好的榜样。上海市卫生局宣传部王彤处长代表市卫生局致辞。

在此次研讨会当中,来自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顾东辉教授从理论角度详细阐述了医务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及要求。来自新加坡国立大学医学院、台湾亚洲大学、台湾医务社工协会的儿童专科医务社会工作代表们分别就新加坡及台湾地区医务社会工作尤其是儿童专科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及经验进行了交流汇报。儿科医院党委书记徐虹教授、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副院长季庆英教授及也在研讨会上分别介绍了两院的儿童专科志愿者及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经验。

在听取了各位嘉宾精彩的汇报之后,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就儿童专科医院社工和志愿者工作开展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会议一直延续到下午六点。这样的深入地探讨不仅有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希望能推动政府和社会对儿童医院社工和志愿者工作的关注。

本次研讨会上曹莲华老师、沙卫主任、张瑾副书记、倪艳华老师、杨晓东主任、王艺副院长、罗伟奋主任、吴小沪主任等专家主持了各项交流内容。会议最后由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处长许铁峰致闭幕词。

残联与医院合作协议 [篇2]

8月19日下午,市人民医院与市四院在金安区政府举行医疗联合体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市卫计委副主任何曙春、市人民医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宗胜、区委副书记吴成平、区政府副区长王务兵、区卫计委主任王昌盛、市四院等相关负责人出席签约仪式,区政府副区长王务兵主持仪式。

医联体的正式签约,是两家医院在多次相互考察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按照协议内容,市人民医院将选派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师前往市四院开展坐诊、查房、手术、教学等工作,并对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同时为危重患者建立绿色生命通道,包括预约挂号、ct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互认、远程会诊、信息共享等。市四院成立院级分级转诊接待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为转诊患者提供一站式医疗服务。

此次医联体的成立,是市四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新举措,有利于该院管理水平、医疗技术能力、人才队伍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医联体组建后,两个医院之间也将逐渐形成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新格局,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

2015台湾社会工作基本情况考察报告
台湾社工 第七篇

台湾社会工作基本情况考察报告

为充分作好全市社会工作试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1+7”文件要求,及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市民政局组织了由市民政局邱展开副局长带队,各区民政局长、市直机关有关人事、政策研究部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共11人,以市慈善会的名义,组成赴台湾社会工作联合考察组,于2015年1月21日至30日对台湾有历史、有特色、有成绩的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机构,如台湾花莲慈济功德会、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台北儿童家庭扶助基金会、台北伊甸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中华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湾全国慈善会等,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实地考察。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与深圳相比,其共同之处就在于都地处沿海,居民构成都包括原住民和外来移民,尤其是台北与深圳有许多相似之处,台湾社会发展中出现和遇到的问题,深圳现在有的已经遇到,有的将来也可能遇到。因此,借鉴台湾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做法与经验,对深圳当前开展的社会工作的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一、台湾社会工作基本状况

台湾的社会工作受宗教和美国社会工作理论、实务的影响,早在1950年代初就已引进,在1970 年代中得到快速发展,到1990年代,开始进入立法和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经过半个多世纪渐进式的引进、推广、培育、发展,现已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经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台湾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市民生活的和谐安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人员机构、行政管理、薪水待遇

【台湾社工】

1、社会工作人员分布情况

台湾有人口2300万,现有社会工作人员7000人左右(2015年统计),其中社工师有2400人左右(统计到2015年),台湾从1997 年开始社工师考试认证工作,每年通过率10 % 。社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以下几类机构中:(1)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妇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碍人员福利、社区发展、社区救助、社区工作等,有社会工作人员1199人。(2)企业、医院、学校、公共文化机构、体育、环保等,有社会工作人员2171人。(3)服务于行政公部门1081人。公部门聘用社会工作人员是有计划编制额度的,台北市总额205人,正式编制132人,约聘社工94人。(4)服务于私部门2289人 。(以上数据是2015年前)

2、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设置

台湾社会工作的最高主管部门是内政部的“社会司”(主管儿童、青少年以外的所有社会工作)和“儿童司”(主管儿童、青少年即18岁以下的人群的社会福利等问题),在市、县政府是“社会局”。“ 社会司(局)”是顺应台湾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发展的需要从内政部的“民政司(局)”中独立出来的。市县社会局下设立五个科一个室:第一科:社团、庆典、合作社,第二科:社会救助,第三科:老人福利,第四科:身心障碍福利,第五科:社区发展、妇幼福利,社会工作室有三项职能:社会工作、少年福利、志愿服务。

台湾政府部门在社会工作管理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证社会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不让服务对象受到侵害。二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转,不让社会工作人员无服务对象可寻。

台湾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深入务实,突出服务、把关。他们将社会工作人员的训练、督导、考核,作为保证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社会工作正常运转的关键,把督导和训练作为社会工作人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系统,把考核列为保证系统。在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中,首先重视督导和训练系统的建立,包括对督导人员的资格、训练机构的资质、训练的内容、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次才是考核的实施。

3、社会工作的薪资级别

通过对具体机构和师公会全台湾联合会的了解,台湾社会工作人员薪资大致有高、中、低三大类:高级为主任级,月薪在6万新台币左右(当前折合相当于人民币15000元左右);中级为督导级(指导),月薪在4-5万新台币左右(相当于人民币10000-12000元左右);低级主要是刚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和初级社工员,月薪在3万新台币左右(相当于人民币7000-8000元左右)。以上人员如果获取社工师证书,工资相应提高2000台币。(目前折算约人民币500元左右)

台湾社会工作人员工资与职业社会地位相当于同级的教师水平。

(二)台湾社会工作的运作方式和社会效果

1、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台湾的社工服务,大多以服务项目为主,社工服务机构按照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和目标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购买服务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2001年1月10日修正公布)进行招投标,以此规范和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客观公正性。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台北伊甸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志工服务都是按此运作,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民间社团是承载社会工作的主体。台湾社会工作与香港一样主要由民间社团承接运作,民间社团组织与台湾的社会工作是同步发展的,民间组织承接社会工作的运作方式又推动了台湾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台湾市、县级的社会工作专业民间组织数量众多、规模不一,我们参观考察的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台北伊甸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台湾儿童既家庭扶助基金会、花莲慈济功德会等,都是直接服务性质的社会工作社团组织。如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是有良好社会知名度的民间组织,该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为扩大对全台湾独居老人服务,1998年10月以基金会为主,联合各地志工站,成立了台湾统一的社团法人组织中华弘道志工协会共同工作。弘道自成立以来,长期在老人福利领域内耕耘,重点服务项目有人力时间银行、中途之家、推动现代优质孝行、居家照顾服务、老人日间照顾服务、小区照顾关怀据点、老人福利咨询、送餐服务、老人文康休闲、台湾志工站志愿服务等。弘道还引入世界卫生组织“活跃老化”(促进民众老年时的生活品质)的新观点,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体现“活跃老化”的工作,如2015 年他们组织了影响全岛和外界的“挑战八十,超越千里不老骑士(摩托)环岛行”主题活动。

台湾还有许多开展间接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如社会工作的教育培训、行政管理、政策理论研究机构等。这类组织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台湾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台湾社会工作师公会“联合会”、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学会、台湾医务社会工作者协会、台湾心理卫生社会工作学会、台湾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协会、台湾社会政策学会等。

台湾民众社会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催生了众多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除了少数是“政府”主办的,大量的是民间社团组织承办(主要是各类的基金会及慈善服务团体),有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纯民间性几类。以高雄市为例,由“社会局”主办民间经营和民办公助的机构有:长青综合服务中心、青少年中心、妇女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儿童福利服务中心、仁爱之家、无障碍之家和妇女馆,每个区还设立了提供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的机构,共十几家。而民间的社会福利性工作服务机构也占有不少的比例。

3、为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社团组织情况。在台湾有一批为社会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和综合管理的社团组织,这些也称为间接服务机构,这些组织为台湾的社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值得介绍的台湾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简称“专协”),是1989年成立的台湾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团体,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社会工作联谊会”。专协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社会工作专业制度发展的研究,倡导社会福利政策,宣传社会工作理念,促使社会工作的教育、行政和实务界(承担直接服务的运作机构)结合,提升社会工作实务的质量等。专协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设立法倡导、会务发展、教育训练、国际事务及学术刊物等五个功能委员会。专协的会员分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荣誉会员是对专协有特殊贡献者,个人会员主要是高校社会工作系(所)的教师、学生,以及未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团体会员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高校社会工作系(所)、社会工作研究机构等。协会秘书处有4名专职人员,其中一位必须是社会工作督导,其余三位是社会工作员。协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会费用于专职人员的工资及协会的日常开支。“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动将项目委托给专协做,如对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社会工作人员的配置等进行评鉴,或者评鉴政府部门社会工作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如领导有无社会工作背景、有无合理使用社会工作人员等)等。另一种是“专协”根据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自己立项,通过项目计划书的申请,游说“政府”给予“购买”支持。以2015年为例,“专协”的总支出约为700多万,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大约各占一半。

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不同的综合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有“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这个组织是按《社会工作师法》于2002年10月在各县、市成立“社会工作师公会”(简称为“师公会”)之后成立的统一组织,服务对象是经考试获取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会员,师公会主要任务是保障会员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以及调处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纠纷等。“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设教育训练、权益促进、研发出版、公关行销与倡导四个专业委员会。《社会工作师法》规定,“社会工作师非加入社会工作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因此,社会工作师公会的会员,必须是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并申请执业的人员。《社会工作师法》还规定:获取社会工作师资格的执业人员,6年后要更换职业执照;继续获得执照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这6年在岗位上要完成180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学习训练。社工师公会和相关的学会机构要负责对社工师训练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社工师的学习训练内容进行审查。《社会工作师法》对社会工作师公会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职能等都有明确规定。

二、台湾社会工作的特点【台湾社工】

(一)社会工作起步早,基础好。纵观台湾的社会工作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引进早期(有20年时间)。早在1950年代初期,从美国学习回来的台湾学者和一些宗教组织,在开展社会慈善福利工作中,开始引进和应用美国社会工作的概念、方法,1954年开始,个别大学在社会学系设部分社工工作专业课,这是台湾社会工作的开始。

第二个阶段(也有20年)是积极推进时期。由于社会工作展示出良好的社会效果,1970年代中政府部门开始介入推进此项工作,部分大学也正式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如1983年东海大学设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社会学博士班开社会工作课程,1990年已经有社会工作博士毕业,1993年已开设社会工作博士班,比香港早。

第三阶段从20世纪末开始(已经有10年),是新发展时期。1997年《社会工作师法》颁布后,台湾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按照《社会工作师法》,2002年成立了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台湾联合会,各市县也成立了社工师公会,建立了台湾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体系。通过十年的发展,到2015年,台湾已成立各类社会工作专业协会,建立了规范的社会工作师证照制度。考察中我们了解到,与发展社会工作有关的制度法规也正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如按照台湾社会、经济发展,未来台湾社会需要有2万社工师,目前1万都不到,如果仅靠每年社工师考试通过率10%的比例(考试要求严格有比例限制),是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社工人员的需求。座谈会上,师工会秘书长秦燕告诉我们,他们正积极努力准备采用资格注册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未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台北伊甸服务中心接待我们的一位部门负责人,社工专业毕业在县基层社工组织工作十多年,现在调到总部负责一个部门工作,已经有20多年的社会工作阅历,3次考试均未通过,她正积极乐观地准备第四次考试。与社会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也正在完善和出台,这些都为台湾社会工作积极健康的稳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台湾社会工作本土化意识早,程度高。台湾社会工作领域的很多知名学者、教授早年都曾在美国接受专业教育,因此早期台湾的社会工作,从教科书的名词用语到工作实务操作,都中规中矩照搬美国理论和模式。在这些社会工作理论和模式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时,台湾的社会工作者看到了东、西方历史、文化的差异和人生价值观念的差异,使从欧美一直过来的社会工作运作模式产生了一些“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1980 年代初,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与社会工作实务操作者共同开始了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探索,如从中西方哲学思想及宗教信仰的差异;中国人情面子对求助行为的选择;中国人生活习惯与重人伦次序的文化、价值观和个性特点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他们认为,“本土化”并不是用台湾文化取代社工原则和社工技巧,而是把台湾文化加入到社会工作专业的“原则化、理论化”的“洪流里”,这样“冒险性不高,对社工工作有实质帮助”。从1980年代开始的本土化实践与研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今天社会工作的台湾模式和特点。我们在翻阅《台湾社会工作学刊》、各专业社会工作研讨会的《论文文集》中,可以看到台湾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的内容和过程。这是特别值得我们学习研究的。

(三)社会工作主次明确,工作架构设置合理。按照社会工作原则,台湾社会工作主要定位于对老、弱、障、残等弱势群体的扶助,但发展中当人们看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使社会问题化解,带来了人际关系的和谐,并由此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时,许多社会机构开始注意聘用社会工作人员。在福利机构之外首先聘用社工人员的是医院,目前台湾有条件的公立、私立医院都成立了社会工作部,社工部工作人员分三类: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也有少数志工。其次是学校,据师公会秘书长介绍,台湾的大学、大专和部分中学原来的“教官”都退出了校园,由社会工作师进入。企业和政府部门也开始聘用和吸纳社会工作人员。

近年来,台湾社会工作的服务已经延伸到多个领域,服务对象也由社会低层和弱势群体扩展到社会各阶层,服务内容由针对贫、病、残产生的问题,扩展到生活安全感、人际关系调适,乃至由社会富裕带来的种种问题的帮助解决中。

考察中我们感到台湾的社会工作真正达到了弥补政府之能所难达、市民自己力所难为的效果。同时也感到,台湾社会工作虽然已覆盖、延伸到各个方面,但社会工作的主体明确,我们认为其结构是呈健康的正金字塔形态。

相对应地,台湾社会工作的管理也形成了纵横架构合理的正金字塔特点,保证了社会工作有序运作。考察中,无论是资料中谈到的台北、高雄、台南等城市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还是我们实际考察的几个组织机构的行政部门设置,我们都没有发现机构虚设、人浮于事、事无人做的情况,所有工作、机构、人员都有上下对应定位,办公室都是开放式办公。在某种程度上讲,无论是办公场所的设置规模还是机构的运作模式都较香港更具借鉴性。

(四)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要发挥社会工作的职业作用,要维护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使社会工作人员受到社会尊重,首先是要保证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台湾在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方面给我们非常深刻的印象是“制度完善,管理到位”。

台湾对社会工作人员的管理首先落实在学习、训练、督导、考核、晋级等制度建设上,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前置管理”或者“事前管理”,同时与政策研究、工作交流、专业刊物编写等与管理相关的工作配套进行,保证了社会工作的良性运作和社工队伍的稳定,从而使社会工作得到持续发展,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充分发挥了协调、补充、润滑、沟通的积极作用。如台湾已经形成了符合中国人文特点,有别人于西方的行之有效的学习训练和督导制度。督导分内部督导和外部督导,内部督导根据效果又分个别督导与团体督导;外部督导是指聘请专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个案研讨、咨询会议、个案流程检视和专题授课,以及“自我成长工作坊”。这些都具有我们直接学习的价值。

三、台湾社会工作给我们的启示

总结台湾社会工作的经验,结合考察中我们对台湾社会工作的认识和感受,我们认为,台湾社会工作在以下方面值得我们在社会工作试点中学习借鉴。

(一)“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 同步发展

前面已经介绍了“直接服务”“间接服务”的概念,台湾社会工作第一个发展阶段的20年中,曾经出现重视社工工作一线的“直接服务”和个案工作,轻视“间接服务”性质的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现象,认为“社会行政、研究不是社会工作”,从而导致“间接服务”的社会行政工作专业化程度底,从业人员少,人员更换快,特别是研究工作滞后。直到“直接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堆积到无法解决,工作效率低下,矛盾冲突不断增多影响到“直接服务”后,才在1970 年代中进行了重新认识和纠正,从而才使台湾的社会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进入第二个加速发展阶段(见论文《社会工作行政与管理专业化过程探析》,《台湾社会工作学刊》1-5期)。

与台湾相比,深圳开展社会工作的社会基础和专业人员的素质比当年的台湾要弱,而社会转型期需要社会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工作更复杂,要求也更高。从试点工作启动开始,各区和市的专门福利工作机构在运作中都感到有许多困惑,例如社会工作与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路线的理论、目的是一致的,为什么还要社工人员?社会工作与我们的“关爱工程”、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有什么区别?社会工作与原来的工会、妇联的扶弱帮困解难有何不同?社会工作与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如何划分?深圳“义工”工作已经很成熟配套,社工工作与其是否有重叠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在试点工作中应该在理论认识上理清,在操作实践上给以指导。尤其我们开展社会工作没有一个渐进的自然过程,而是按照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由党和政府积极、大力推进,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的经验,在推行和实施社会工作制度的开始阶段就建立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同时并举、同步发展的工作模式和制度,保证深圳社会工作从一开始就积极、健康发展,真正在全国树立有借鉴意义的“深圳模式”。

(二)充分发挥第三双眼睛的作用

由于深圳的社会工作制度是由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行、实施,在可以借鉴香港、台湾经验的有利条件下,有必要在政策研究方面做得好一些,早一些,因此,借鉴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经验,我市在推行社会工作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始,就应通过选择、培育,建立独立的、民间社团性质的、政府以购买服务为形式进行扶持的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研究的机构,保证“间接服务”研究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工作效率。这样,既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又可避免部门利益性质的行政干预;既保证被购买服务的机构对政府项目负责,又可成为在政府和直接服务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外的“第三双眼睛”,真正发挥研究机构参与工作,促进工作的作用,而非仅仅作宣传摆样子。

(三)移植台湾社工人员专业训练和督导制度的内容、模式

由于台湾重视社会工作“间接服务”的行政和研究工作,所以台湾社会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工人员的专业训练内容设计针对性很强,要求明确、严格,针对不同科别层级社工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存在问题,制定实务性、操作性强的学习训练时间和督导内容。例如,要求训练议题能针对社会现象脉络及当前议题设计,以回应社工员需求,满足社工专业知能。如台北市服务满一年的社工接受专业训练每年达到70小时的有26.2%,而高雄市每年训练70小时的已达到49.3%的比例。因此,台湾社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很高,台北市社工每人每月平均做个案58例,高雄市社工每人每月平均做个案53例。

鉴于台湾对社会工作人员专业训练和督导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我们可以直接移植台湾社工人员专业训练制度和督导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在我市社工工作制度推行开始即通过对社会工作人员规范严格的管理,达到树立良好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作风,让制度来培养一支有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的社工人员队伍,保证我们社会工作的高起点、有后劲。

四、对深圳推进社会工作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结台湾的做法与经验,我们认为台湾社会工作给我们提供了民间组织发育完善,社会化运作程度高,政策法律比较健全,政府有效行政管理到位,社会工作开展规范、有序的做法和经验。刚起步的深圳市社会工作如何借鉴“它山之石”,这是我们在台湾考察前后反复思考的问题,根据我们在报告中所总结的台湾社会工作的特点和给我们的启示,结合当前我市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启动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社会工作的管理要做到指导、服务、管理、监督一体化

要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社会工作“1﹢7”文件的要求,借鉴台湾的做法,我们建议对我市刚起步的社会工作的管理,要做到指导、服务、管理、监督一体化。尤其在社会工作民间社团组织的管理;政府采购社工服务项目的审定;社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操守、职能考核、权益维护、申诉制度等方面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才能实现一体会化管理。只有实现一体会化管理,才能为我市社会工作的全面推开奠定好基础。考察中了解到,台湾地区由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量,不超过各社工组织业务量的30%,而且内政部社会局与社团组织之间的工作职责非常明确清晰。而我市目前现状,政府是社会工作的最大发包商和业务指导人,更须由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配合共同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工作。市民政局已设社工处承担市一级协调管理工作,各区民政局也应设立社工科,承担区一级协调管理工作,同时培养、扶持、选择有资信的民间社团承担具体工作,把工作分解,将责权利落实到部门和人。

(二)建立深圳市社会工作推进调查研究机构(临时)

在社会工作的试点中,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先导作用,社会工作的研究内容除适时收集、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为领导提出解决方案外,还应就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并对基层社会工作提供法制化、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本次考察中我们看到台湾除了有全岛性质的各类专门的社会工作调查研究、理论研究机构外,在具有规模的民间社工组织中,也设置了专职研究发展的部门,如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进行政策调研、法律服务、对外宣传、新业务设计、完善工作方案、配合政府招标采购等职能。这些研究机构不仅能为各社工组织当下的工作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还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具理论高度的指导,其意义十分重大。针对我市情况,建议市里在试点工作开始,就抽调4-5名熟悉社会工作理论,有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的人员组成深圳市社会工作推进调查研究组,研究组设在市民政局,其工作与社会工作的试点同时推进,统一领导。研究组要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并就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政府除购买社工服务外,还应为社会工作提供哪些资源?在社区照顾等服务中,如何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等提交方案。

(三)大力培育各类民间社工组织的发展

鼓励民间社工组织走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这不仅是社会工作性质的需要,也是通过充分的竞争提升社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台湾地区社工组织既有宗教团体的,也有公办民营的,还有私人团体,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专业方向为社会提供服务。在我们考察的几个社工组织中,没有一家是“全能运动员”,而是分别集中在青少年福利、老人照顾、医疗救助等专业特长上,在各自领域承担社会工作。如此多样化的市场主体为政府采购招标提供了数量足够的供应商,无形中提升了政府采购的质量。我市应结合今年6月国家开始的社工师考试,出台鼓励设立民间社工组织的激励政策,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就绩效考核、登记注册等制定规范性文件,使民间社工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四)学习台湾设立“深圳社工日”。

深圳可以在全国首先设立社会工作者的专门节日-“社工日”。建议以我市首批社工颁发上岗证的时间2月14日,或全国社工师考试的时间6月28日为“深圳社工日”的时间。在“深圳社工日”当天,可开展宣传社会工作、组织社工专业学术研讨、表彰先进组织和个人等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向市民介绍、宣传社会工作的性质意义,唤起全社会对社工工作的职业认同、职业尊重、职业支持,树立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职业精神,以推动在经济政策和政治法律上更好地确立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

2015户籍管理制度
台湾社工 第八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台湾社工】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工作交流邀请函
台湾社工 第九篇

工作交流邀请函

尊敬的各位朋友:

由xx-x股份有限公司和百色行知共同举办的《百色首届管理软件解决方案展示和论坛》于1月23日(周六)在平果大酒店举行!

主要议程:上午在平果城北路115号(工商局对面)进行百色金锁匙管理软件有限公司开业活动!(光临者皆有礼物和多重优惠活动见新平果网站和广西会计电算化网站等);

下午1:30始在平果大酒店举行管理软件解决方案论坛!届时主要有xx-x股份有限公司专家4位和xx-x平果红旗金牌成功用户8大资深会计师、财务总监、企业家及主管上级4位领导进行深入和精细化的实战管理演讲!更有多重现场互动和现场抽奖!

特此邀请所有平果用户朋友、方便到平果指导的所有朋友及您在平果的企业家、会计、经营、物管、生产、人力资源、办公室、信息主管等朋友亲临会议现场指导! 红旗金牌用户和现场签约的企业领导将在会后直面与xx-x总部资深专家园桌交流! 谢谢!

咨询电话:xx-xx

工作交流邀请函 [篇2]

同学:

您好!我是20xx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是缘(世园),让我们走在一起”两岸学生使者交流活动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周为老师推荐说贵校学生才华横溢,积极优秀,因此组委会衷心邀请您和贵校学生参与此次两岸学生使者交流活动,让贵校的学生们能够代表贵校及贵地区同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青年学子们进行交流,传播两岸情谊。

本活动是20xx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简称世园会)为传递世园会“天人长安,创意自然”、“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核心理念,将“绿色引领时尚”精神推广至青年学子,将“绿色、低碳、环保”理念进一步推广给学生们而组织开展的。

参与形式非常简单,同学们只要登录活动官网 xx-xx上传作品,即有机会成为两岸交流使者,世园会将提供交流的全额经费支持,让大学生能利用此平台去台湾、访西安,与全国及国际留学生们交流。活动不限制参与学生背景,并鼓励所有学生能通过网站参与活动。

网站针对学生,分为时尚好玩个性化的三个板块:花语祝福,花与生活,花于潮流,任选一种参与即可。参与方式活动快速简单,三分钟内便能完成。这是一个发挥创意,展示当代大学生才华的平台。参加活动不仅有机会获得两岸交流,其作品还有机会收录入科学松鼠会与头脑风暴主持人袁岳先生明年将出版的《身边的植物》一书,优秀t-shirt作品更将成为两岸交流使者的统一服装。

非常希望您能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来,同时也希望能帮忙在贵社团及学校对本次活动给予支持,在学生中对“是缘(世园)让我们走到一起”两岸学生使者交流活动进行宣传,鼓励更多学生参与。本次活动介绍请见附件,如需要宣传海报或纪念品,欢迎随时联系活动组委会。

工作交流邀请函 [篇3] 尊敬的各公益组织:

公益路上,因为坚守着“予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美丽,因为相信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力量,因为感受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踏实,我们执着前行!有云曰“众人拾柴火焰高”,但有时亦避免不了困惑和纠结。由日照爱心联盟和莒县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办的主题为“公益---爱心正能量,联盟你我他”的第二届全国公益组织论坛交流会将于2016年10月23日—25日在山东日照莒县举行。

为加强公益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展示各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志愿服务化水平,拓展公益组织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壮大发展,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进步。来这里,我们集思广益,共同探讨机构在注册、规章制度、志愿者管理、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让我们加强组织之间的联系,团结起来发挥出更大的力量!论坛交流会具体信息如下:

一、论坛时间

10月23—10月25日(10月23号下午报道)

二、活动主题

公益---爱心正能量,联盟你我他

三、论坛地点

莒县民政局东-社会组织创业园3楼

四、主要内容 (一)流程安排:

<1>.10月23号下午报道;报道地点:莒县民政局东-社会组织创业园3楼

<2>.10月24日8点58分举行成立大会、由相关部门领导讲话、致辞。成立大会后合影留念。

<3>.公益论坛峰会交流:麦子、老蓝等相关公益人与大家分享交流。

<4>.10月25号上午莒县浮来山风景区自由活动,下午回程。

五、有关要求

1.每个组织邀请1名代表参与。交通费用自理。吃住由主办方承担。

2.超出人员自行安排或者由主办方给安排、费用到场按照实际情况缴纳相关费用。多退少补。

3.日照当地公益组织不提供食宿。交通自理,请理解支持。

4.与会人员请注意自身安全。带好相关物品,便于交流。

5.请有意参加的组织或个人将《论坛报名表》电子版于10月22日中午12:00前发送至邮箱#url#。

联系人:

杨支华##qq

371926383

联系电话:

0633-8857885;15306331876##(全天候)

第二届全国公益峰会群号:225906195 邮箱:

#url#

2016 年10月13日 工作交流邀请函 [篇4]

*****银行“三农”工作交流会邀请函 尊敬的 :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要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离不开金融的强有力支持。

***全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会议在******顺利召开更加坚定了我行服务三农的决心,根据会议精神,要求我行在立即在县域范围内展开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持续推进涉农金融业务快速发展。

目前,我行对县域内农村经营主体信息收集还不是很健全,为了开辟新的农业投入渠道,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所以我行计划在6月18号下午****点邀请各涉农部门参加我行组织的“三农”工作交流会,意在加强对农村经营主体的认识,为更好的服务“三农”奠定基础。

本次会议将邀请财政局、农业局、蜜桔产业局、商务局、林业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围绕以创新投入机制促发展,以促进三农发展增和-谐的主题,就我县农业发展的历史机遇和政策环境、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农业产业投资的趋向与策略、现代农业企业融资创新的内容和实际操作方法等作探讨和沟通,希望贵单位能出席。

*********支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工作交流邀请函 [篇5]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已圆满结束,我院同学在校里也获得了不错的成绩,不知刚刚进入大学校园的你是否了解这样一个假期活动呢?

本次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部举办的暑期社会实践经验交流大会,旨在向学弟学妹们介绍社会实践的相关知识,激发大家的实践热情。同时我们将邀请多位优秀的社会实践达人向大家讲述自己的经历和经验,希望同学们从中受到启发,今后也能做出一个高质量的实践活动。

只要你勤于思考,善于发现,只要你有团队精神和责任心,只要你愿意牺牲自己的假期时间做一件有意义的事,

你,就是下一位实践达人!! 会议时间:本周三下午1:30

会议地点:

与会人员:大一年级全体同学

与会嘉宾:1.刘钊熠 动物医学学院学生会秘书长

2.袁 庆 医硕081班 实践积极分子

3.徐多麒 动药091班 实践积极分子

4.

5.

6.

会议流程:1.社会实践活动简介

2.实践积极分子经验交流

3.暑期社会实践总结暨优秀社会实践团队颁奖

4.现场观众互动

5.嘉宾点评

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部

2016年10月8日

工作交流邀请函 [篇6]

(存根 ______号)

为了加深学校间的交流,更好校际交流邀请函(______号)的促进教学工作,我校邀请您在___月 为了加深学校间的交流,为了更好的促进教学工作,我校邀 日__午在我校举行校际交流活动

暨年级 敬请光临指导为盼!

______小学

______年___月___日 请您在 年 月 日___午举行到我校举行校际交流活动暨公开课教学。 敬请光临指导为盼!______小学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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