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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2016-12-03 12:25:3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共5篇)2016年贫困县名单2016年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名单河北(39):青龙、魏县、献县、广宗、武强、涉县、涞县、涞源、蔚县、崇礼、万全、康保、尚义、张北、沽源、赞皇、临城、巨鹿、广平、灵寿、完县、平山、阜平、丰宁、围场、、平泉、隆化、滦平、宽城、赤城、怀安、阳原、东光、南皮、孟村、易县、...

2016年贫困县名单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第一篇

2016年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名单

河北(39):

青龙、魏县、献县、广宗、武强、涉县、涞县、涞源、蔚县、崇礼、万全、康保、尚义、张北、沽源、赞皇、临城、巨鹿、广平、灵寿、完县、平山、阜平、丰宁、围场、、平泉、隆化、滦平、宽城、赤城、怀安、阳原、东光、南皮、孟村、易县、大名、海兴、盐山、武邑、(涿鹿县赵家蓬区)

山西(35):

右玉、岢岚、静乐、河曲、五寨、保德、岚县、榆社、柳林、方山、广灵、天镇、平陆、偏关、娄烦、中阳、沁源、五台、石楼、神池、临县、沁县、平顺、兴县、武乡、大宁、永和、灵丘、万荣、阳高、夏县、闻喜、离石、垣曲、繁峙

内蒙古自治区(31):

托克托、清水河、准格尔、奈曼、敖汉、乌审、武川、化德、商郁、达茂、固阳、宁城、察右中、多伦、林两、伊金霍洛、杭锦、鄂托克前、巴林左、巴林右、克什克腾、察右前、和林、太仆寺、扎赉特、喀喇沁、库伦、察右后、四王于、科右巾、翁牛特

辽宁(9):

朝阳、建昌、建平、新宾、义县、喀左、康平、岫岩、桓仁 吉林(5):

汪清、镇赉、火安、通榆、靖宇

黑龙江(11):

明水、林甸、青冈、延寿、泰米、甘南、克东、抚远、同江、杜尔佰持、桦南

浙江(3):

文成、泰顺、景宁

安徽(17):

金寨、霍山、岳西、颖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阜南、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六安

福建(8):

寿宁、屏南、柘荣、长汀、周宁、

江西(18):

兴国、寻乌、会昌、于都、广吕、余干、宁冈、横峰、遂川、修水、宁都、上犹、赣县、上饶、波阳、永新、莲花、安远

山东(10):

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莘县河南(28):

平舆、台前、新蔡、新县、商城、信阳、南台、确山、宜阳、洛宁固始、卢氏、栾川、罗山、淮滨、宁陵、鲁山、睢县、虞城、伊川、上蔡、嵩县、淅川

湖北(25):

英山、红安、宁可、麻城、罗田、大悟、郧县、郧西、竹溪、米凤、恩施、阳新、秭归、靳春、孝吕、长阳、建始、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房县 武平、连城、上杭 ,,光山、桐柏、汝阳、新安、渑池 神农架林区、丹江口市

湖南(10):

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新田

证监会超级礼包!河南这31县IPO免除排队(附名单)

转载2016-09-13 11:10:18

重磅消息发布!贫困县迎来重大利好!

9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

《意见》特别指出,证监会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IPO时,适用“即报即过,审过即发”政策。

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

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对涉及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优先安排加快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项目,重点支持加快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在9月9日公布证券公司"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贫困县行动第一批名单。国信证券、申万宏源等11家券商结对帮扶了13个贫困县。

证券公司“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公告(2016年第1号)

序号

公司名称

已结对帮扶贫困县名称 1

国信证券

新疆自治区麦盖提县 2

国元证券

安徽省寿县 3

红塔证券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 4

山西证券

山西省汾西县 5

资本市场扶贫不降IPO标准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第二篇

资本市场扶贫不降IPO标准

资本市场扶贫不降IPO标准 意在改善资本服务不均衡

业内人士认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并不是放松这些地区公司上市的审核条件,而是给予专业帮助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会降低贫困地区企业IPO标准,会导致大量不好的企业上市。

对于这一观点,有业内人士予以反驳称,无论此前扶持西部地区企业还是现在扶持贫困县企业,都不会降低IPO标准,“证监会此前对西部地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并没有降低IPO标准,并且有来自西部地区的企业IPO申请被否。”

自2012年8月份起,在首次公开发行审核中,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同时,在申报企业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均衡安排沪、深两市企业审核进度。该项举措覆盖了12个西部省区市;另外,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和吉林延边3个比照地区也按此规则执行。日前首发被否的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即在此列。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IPO正常审核状态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显示,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面加了个“*”。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解释,带“*”为西部12省区市及比照执行的地区首发在审企业。

“从审核情况来看,这一机制实施后,上述地区企业IPO申请的审核标准并没有降低,而证监会也不会因为有政策扶持就降低标准,只是优先考虑特殊地区的审核流程。”大同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证监会日前推出的资本市场扶贫政策,这一点同样适用。”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表示,从新的政策来看,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并不是放松这些地区公司上市的审核条件,而是给予专业帮助。对贫困地区的项目,给予审核流程上的优先安排,是在政策上弥补贫困地区的商业和专业服务滞后,弥补贫困地区的资本市场人才匮乏带来的不足。

“客观地说,证监会印发《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意在缓解落后地区企业在获得资本服务上的不平等,缓解落后地区企业的机会不平等,是为了制度公平,而不是降低落后地区企业的上市门槛。”孙建波说。

专家:不必过度解读证监会扶贫政策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提出对贫困地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在沪深两市上市适用“即报即审、即审即发”政策,在新三板挂牌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引发市场热议。

对此,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表示,证监会的扶贫政策,表面上看似乎与资本市场的逻辑有所出入,但也没有必要过度解读。

程晓明认为,目前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不会太多,同时拟上市公司大规模迁移至贫困地区来谋求上市的概率不大;脱贫攻坚作为本届政府最重要的执政任务之一,当前正在集各种力量全力推进和落实,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为脱贫攻坚任务做出应有贡献责无旁贷。

IPO条件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第三篇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综合上述法律框架内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包括:

1、发行人必须是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1999年开始,发行人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1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这实际上取消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方式。目前,股份公司的设立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两种方式。

2、发行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对该条件的理解应注意两点:其一,这里所指的“发行”不包括送、转赠股本。其二,这里所指的“一年”是指12个月,而非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对该条件的理解应注意三点:其一,根据116号文,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36个月);只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才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且,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如果最近三年出现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并且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包括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等,但如果上述行为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不受影响。

其二,根据15号《备忘录》,“盈利”是指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其三,根据9号《备忘录》,“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认定标准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4、发行人及发起人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对该条件的理解应注意两点:其一,要求无重大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发行人,也包括发起人,这是《条例》中的规定;其二,“重大违法行为”一般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发起人出资不实;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及内部职工股发行中的违法行为等,此外也包括在财政、税务、环保、工商、海关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在具体审核中,一般将依据《行政处罚法》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法行为。对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可能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征求证监会法律部的意见。

5、发行人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预期利润率”是指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目前为1.98%。证监会一般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做出承诺,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该盈利承诺不同于盈利预测,目前证监会并不强制要求公司做盈利预测。

6、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是指上市条件,因此只需要公司在发行后达到五千万元股本即可。

7、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8、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审核中,证监会将就该问题向发改委征求意见。另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满足《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9、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于20%。

该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条例》原要求“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但其同时又规定“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授权条款,证监会《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做出规定: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满足“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低于一元”、“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两个条件。这实际上放宽了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只要求公司在发行之后不高于70%即可(而且,银行、保险、证券及航空运输类企业还可以不受此限)。

其二是关于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在实践中,证监会允许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对于矿山企业)扣除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将此条与《公司法》第80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区别开。《公司法》的规定是针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要

求,其内容仅包括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而本条的时间要求是“发行前一年末”,内容也要宽一些。

10、发行人能够独立运作

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两个文件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一是《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该文件要求发行人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并对上述三项要求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二是116号文,该文件要求:1、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2、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4、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5、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6、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1、发行人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116号文,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请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2、发行人募集资金应符合要求

根据116号文和17号《备忘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

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第四篇

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一、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①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公司在依法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金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哐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④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

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 独立性

①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③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④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⑤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⑥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⑦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 规范运行

①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④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千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劳动效率与效果。

⑤ 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A、 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

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

C、 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来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下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 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 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4、 财务与会计

①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签证报告

③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⑤ 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⑥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D、 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⑦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⑧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⑨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行有下列情形: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⑩ 行人不得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5、 募集资产运用

① 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等相适应。

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④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应当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⑤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⑥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在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如下(其他参考主板,中小板与主板基本保持一致)。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RMB,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RMB。

2、财务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是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

③最近1期未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④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 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③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发行人应当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 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⑥ 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其他条件

①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秘属纠纷;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必纠纷;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同业竞争。

③发行人主要经营1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④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拆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⑦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点:

1、 税收问题;

2、产权证书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3、环保问题

4、独立性

2--2016证监会IPO审核流程
证监会,贫困县,ipo,要求 第五篇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预先披露

核准发行

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 发审委意见回复(如有) 反馈意见回复及 预先披露更新 受理 反馈会 见面会 初审会 封卷 发审会

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见面会

反馈会后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见面会。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等。

(四)预先披露更新

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五)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主板中小板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人,每届发审委成立时,均按委员所属专业划分为若干审核小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

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七)封卷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八)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

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九)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三、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限主板和中小板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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