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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2021-04-26 14:54:11 编辑:linxiaohui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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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招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为有效发挥派驻监督职能提供制度保障,实现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阜新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组和综合监督单位实际,制定了《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对纪检监察组本职业务工作的开展、组内党员干部的管理、具体工作的规则和学习培训的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包含6个方面内容,即总则、工作职责与权限、内部管理、工作规则、公文信息管理和附则。其中,总则明确了本《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制定的依据,制定相关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和权限是依据党章和监察法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加强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要求,共13条;内部管理突出强化组内管理和自我监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责任,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提升自身素质能力,以实际行动彰显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决心,共22条;工作规则包括约谈函询、信访处置和保密制度等,重点要求掌握纪检监察工作办案流程和方法,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基本的业务要求,共12条;公文信息管理,主要针对公文信息的处理,就进一步提高办文办电的业务水平提出具体要求,共10条;另有附则1条。

  为执行好《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要求全组人员必须对《工作制度》进行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努力担当实干,始终挺纪在前,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强化派驻监督职能。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 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工作人员紧缺的实际困难,有效整合监督检查和执纪审查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派驻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纪委监委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派驻机构联合协作开展监督检查、执纪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派驻第一、第三、第五纪检监察组联合协作,派驻第二、第四纪检监察组联合协作。

    第四条、开展联合协作主要针对被派驻监督部门和单位的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和重大、复杂问题线索的执纪审查。

    第五条、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与信访室、所联系的执纪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管室联系,必要时相关部室可派人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联合协作监督检查和执纪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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