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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

2016-02-08 11:38:5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一《签字盖章》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一
《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2008-01-03 14:32:20)

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2000美元。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王宝一看便说:“这不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4条规定:“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

不承担责任的。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力。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

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 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作者: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以下摘自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

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二
《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

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

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个人一

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

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

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

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

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审判论坛 责任编辑: 加入时间:2008-11-18 15:59:46 点击:2851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及法律责任分析

邓广平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借盖印章行为。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与出借

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 、私盖印章行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属越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应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单位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

三、对策

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盖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盖章。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单位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

3、单位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限加以明确,合同承办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防止出现越权行为。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单位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

作者单位: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合同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2010-11-13 11:11:13 来源:中国大律师 评论:0 点击:440

[提要]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一)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三
《土地转让实用协议书合同五份》

1、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__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

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其所属勤丰七社(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以______人民币转让给乙方(注:甲方以每平方米七百人民币的价

格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东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

乙方支付甲方该宅基地的转让费后,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二: 乙方负责办理本宅基地产权、使用权变更的有关手续,换发乙方新的土地证。在乙方办理本宅基地变更手续期间,甲方负责协调

本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等纠纷。

三: 乙方一次性支付该宅基地的转让费________人民币给甲方后,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均归属乙方。

四: 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五: 附加条款:

1、今后甲方及其亲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发出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出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

2、今后该宅基地如被国家或其他集团征用或再次转让及它人置换,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因该宅基地所获的所有赔偿与甲方无关。

转让人(甲方):

接管人(乙方):

甲方证明人:

乙方证明人:

3、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乡(镇)村组_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_________坐落(四至)_________地块数(块)________面积(亩)__________质量等级______(肥力水平)备注_______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__________和方式为_____。(为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_。(为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四
《土地流转合同应注意事项》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六方面:

一、流转双方签字盖章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尤其要注意转出方实际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均应签字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委托人签字。

二、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约定流转期限、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约定各项惠农补贴由谁享有及该份土地相应义务由谁承担。

五、约定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特别要对解除和修订合同进行约定。

前两条不用过多考虑,但后4条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填写必须慎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的最后一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作了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

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辈才结果实。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作出了上述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五
《手把手教你公司印章该怎样用!关于印章您必须要知道的23个问题》

手把手教你公司印章该怎样用!关于印章您必须要知道的23个问题

编辑整理/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

一、 公司印章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

答: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一)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三) 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五) 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在上述五种印章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是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 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

答: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拾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 刻制公司印章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 圆形;

(二) 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 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答: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接着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第三个步骤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了。

五、 大股东把持公章使公司的运营进入僵局,其他股东能否重刻公章?

答: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等公司因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印章争夺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即比较难以获得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公司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六、 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 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答: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六
《2015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2015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第1篇:地皮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

代表:____

乙方(盖章):____

代表:____

丙方(盖章):____

代表: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土地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土地使用权座落及现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470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70%股权;乙方以货币出200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30%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2。0,绿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25%,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70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5%,计人民币33。5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30%,计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期(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保过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

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XX年XX月XX日

第3篇:土?地?转?让?合?同?书

甲方:居龙村第十生产队(9户)农户

乙方:

居龙村第十生产队南江毛有一地按人口分给9户农户作为长期性的自留地,现甲方在2015年7月17日晚召开全体社员会议,对此地进行充分协商,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致通过将该分得自留地同意转让给乙方长期性使用,经双方本着互利友好的协商同意签订如下转让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四至范围,东至符文,南至符老生,西至柳要妹,北至十队2。5米公路和陈有志公路。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东至西49。3米,南至北三点平均53。5米,总面积2630。7平方米,共3。95亩,每亩单价:220000元,共865000元整。

三、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一性付清土地款给甲方(9户),同时甲方将土地交给乙方长期使用。

四、如果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权属边界有纠纷,甲方必须出面协商处理清楚,否则后果自负。

五、如遇到国家征用该土地与甲方无关,其征用的一切赔偿费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9户)农户代表签名(盖手印):

乙方签名盖手印:

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4篇: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经营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地块名称:

地块数(块):

坐落(四至)东:南:西:北:

面积(亩):

第三条1、补偿金获得方式甲方一次性获得转让补偿金。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提出的实际转让补偿金,乙方并获得土地的承包权或使用权。

3、支付方式转让补偿金分两次付清。

4、支付时间及金额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守约方具体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5篇:房屋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园号楼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为实测面积。该商品房为现房。甲方依法获得并合法拥有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号为:。

第二条价格与费用

1、该商品房的售价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为拾__万__千__佰__拾__角__分。

2、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原入住费用全部无偿转给乙方。

3、在甲、乙双方交房前所发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发生的上述费用。

第三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按期付款:

1、首付款

以该商品房售价总额的%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元(¥)于2015XX年XX月XX日(双方立契过户日)由乙方交付给甲方。

2、余款

以该商品房售价总额的%作为余款,即人民币元(¥)于__年__月日前由乙方通过银行按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如因银行放贷拖延,而非甲乙双方原因所造成则不追究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4、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前,甲方应已收到第二条中所述全部售房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垵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3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3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3、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售价的5%,还应就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双方各自违约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在本合同第三条履行完毕后日内,通知乙方收楼,以便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不可抗力,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六条装饰、设备标准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装修、设备标准以现房实际情况为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七条入住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须将物业相关费用全部结清,同时双方办理立契过户、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合同解除

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1、市房地局或贷款银行未能批准双方根据本合同之条款上述出售单位;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

3、在上述第8。18。2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应解除。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的欠款(除房款以外的)和违约金后,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有)退还乙方已付房款。

4、如乙方应付而未付的欠款和违约金(如有)已超过乙方已付房款总额,则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暴乱等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交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部分或全部免除向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乙方领取该商品房钥匙后,乙方应遵守***的物业管理规定,并如期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

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位于 地段的 用途土地使

用权转让给乙方。经 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

(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的土地使

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甲乙双方确认地块转让成交价为: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不含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

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

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

第一期款在 年 月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整);

第二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第三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

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地块红线范

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

九、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

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

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

件给予赔偿。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

1. 。

2. 。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八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123》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河北省固安工业园区

转让方(甲方):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固安县远达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受河北固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委托,享有本协议项下地块的国有土地处分权;

2、乙方已与管委会订立《入区协议书》,依照该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乙方依照《入区协议书》约定,即将或已经在固安工业园区设立专门从事园区生产,销售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乙方保证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承接本协议项下之土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新公司名下),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1、转让地块的地理位臵和四至:地块位于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内,东至 大坑东路 ,西至 京九铁路,南至 大坑南路 ,北至 正兴街 ,详见本协议附件所示的转让地块红线位臵图。

2、转让地块的面积:共计 38644 平方米,合 57.96 亩。(其中代征面8.93亩,不计入《国有土地权使用证》)

3、土地使用年限:50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1、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乙方必须根据其与管委会订立的《入区协议书》,将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用于《入区协议书》约定的生产、销售项目。甲方承诺准许乙方建设其生产经营的相关生活办公配套设施,如综合楼、办公楼、职工宿舍等。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每亩人民币¥11800 元(大写金额:壹拾壹万捌仟元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6485280 元(大写金额:陆佰肆拾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2、支付办法:

2.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土地转让总价款的 70 %即人民币¥4539696元(大写金额:肆佰伍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陆元整)。

2.2余下的30%土地转让价款,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支付。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70%的土地转让价款,甲方即应按照《入区协议》的约定期限开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当甲方理清土地转让的前期手续,双方能够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甲方即可通知乙方支付余下的30%土地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付清。

2、在乙方开工后的30日内,甲方将新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新公司。

3、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转让款,则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期限相应顺延。

4、因变更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相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执行,其中,契税由乙方负责缴纳,其他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非经甲方或管委会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则应当遵守《入区协议书》的约定,并遵守该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方可将依照本协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如需将项目用地用于出租,则必须事先征得甲方或管委会书面同意。

第六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因法律或政府政策之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形,不构成违约,因此对双方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双方应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协议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

2.2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3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2.1款之约定支付土地款,逾期一个月的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自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2.4乙方与管委会依照《入区协议书》的约定解除该协议时,本协议亦应当解除。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1.1任何一方违约,首先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日内主动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守约方赔礼道歉。

1.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充分向乙方说明理由,并在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新的期限内交付该权属证

明,如果乙方主张损失赔偿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期间的违约金。

1.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时,应充分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新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如果甲方主张损失赔偿时,乙方应按照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期间的违约金。

1.4本协议对相关违约事件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依照该约定处理。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2.1甲方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不能为乙方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不能向乙方交付变更为乙方所设立新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2.2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在未达到约定条件时抵押项目用地或未经甲方或管委会书面同意时出租项目用地,且拒绝或无法纠正其行为结果的。

2.3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或无法按照《入区协议书》约定的进度和期限进行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时,或实际经营年限少于10年,经双方协商仍然难以或无法履行其承诺的。

2.4本协议约定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

3、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根本违约且未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履行赔偿责任时,甲方受管委会委托有权按照乙方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的价格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限期乙方退出固安工业园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接到甲方收回土地的通知后20日内应无条件同甲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如乙方部分违背其投资建设承诺,且在管委会限定期限内无法改正时,甲方受管委会委托有权视情况按乙方受让时的价格标准收回违约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6、在甲方或管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而有权收回土地时,对于所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地上物,双方应协商处理办法,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将其全部拆除并清理出现场,或者承担拆除清理费用。

7、当事人虽然违约,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或本协议有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九条 争议处理办法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除一般性事务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期限变更、会议纪要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函件等书面文件的送达以对方签收或加戳的邮递回执为准。依法生效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文件均可构成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2、乙方保证其在固安工业园区设立的新公司应于设立后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或以它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其与本协议乙方具有同等的协议当事人地位,如新公司在设立后未作此书面意思表示的,不影响其与乙方共同承担在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交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土地转让合同除了当事双方签名还要什么部门盖章篇九
《合同盖章的效力探析》

合同盖章的效力探析

[内容提要]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在经过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盖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盖章的主体不同合同盖章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盖章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效力的复杂性。

[关键词] 合同、合同盖章、效力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一)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 1

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1]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2],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三)当事人借用公章、合同专用章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 2

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解释确有商榷之处:

1、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中内容之一即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在合同书上盖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合同书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印章的所有者。在合同书上盖上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人将是合同的当事人,它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借用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该纠纷应当视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所有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纠纷,相对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时,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借人在向合同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向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向自己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精神。由于印章具有识别与区分主体身份的作用,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就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起到了代表行使代理权限的作用。首先,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实际上完全可以作为代理权凭证,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为出借人的代理人,而构成表见代理,让出借人对当事人承担有效合同的责任。这样认定有利于交易安全。其次,上述司法解释根据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表见代理的角度而言,出借单位与借用人是否具有这些关系不会造成构成表见代理的差异,因此,对于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不宜进行区分[3]。

这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相对人提出要求按照合同书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支持其请求;如果相对人提出借用人有代理权,出借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借用人有代理权,借用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出借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借用公章与代盖公章不同。借用公章时,相对人往往是不知情的,而代盖公章时相对人是知道的,因而所代盖的公章既不具有证明代理权的意义,也不具有担保意义[4]。

3

(四)法人职员擅自加盖法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人职员擅自加盖法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其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8号、法函[1992]113号两次提到,但都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为根据,认定法人无须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但我国《合同法》已对《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包括了三方面的情况:有效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效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擅自加盖法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工作人员系擅自加盖公章的,应当作无效或效力待定处理;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的,但“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当认定有效,不能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认定无效。

因为,在法律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法人公章是法人的象征,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其二,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法人公章是证明法人表意真实性的凭证,如果允许法人以“公章系其工作人员擅自加盖”为由,不承担责任,则设定法人公章就失去了意义,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其三,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盖公章后否认是法人的行为也是持否定态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林英等四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革命博物馆在不否认与广元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效力的情况下,提出金箔画‘监制证书’中的革命博物馆的公章和馆长的签名未经过博物馆的授权,不能因此认定革命博物馆共同侵权,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5]

(五)行为人盗窃、伪造(包括变造)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行为人盗窃、伪造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适用表见代理。因为盗窃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代理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过错的本人替代理人承担责任,难谓公平。[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对此持否定的态度。该规定指出:“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 4

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二是认为应根据被代理人对其所有的印章是否有过失的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从而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是由印章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因此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极易被伪造。为了提高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印章的所有者必须依法对印章进行注册备案。这一制度意在表明并实现这样一个情形:注册备案的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联系具有唯一性,因而某个特定印章与某个特定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虽然我们不能认为注册印章的证明力就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进而认定

[7]注册印章的使用效力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但是,印章的使用者是否依法进行注册备案,

对控制印章的被盗用及判断使用者的真伪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是从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看,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立足点是保护动的安全即为了保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换句话说,保护第三人与保护被代理人毕竟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即首先是保护第三人,其次才是保护被代理人。当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当印章名义人(即印章上刻制的姓名或名称所表示的主体)否认某书面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如主张该印章不是自己的或者是与己无关之人所加盖,该印章经过注册与否,决定举证责任如下分配:如果该印章是注册的,该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可视为确定的法律事实,印章名义人必须证明了该印章是无权使用之人加盖并且相对人有恶意时,才能免责;如果该印章没有经过注册,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就是一个待证事实,相对人必须证明:该印章就是印章名义人所加盖或授权他人加盖;或者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中使用或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8],即印章与其名义人之间存在确定联系的法律事实后,才能进一步要求印章名义人根据书面合同的记载承担责任。当然,证明一个未经注册的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困难的,但也不是不可能的。三是应考虑公章所有人在印章的保管上是否存在着过失,否则对第三人不公平。在盗用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在公章的所有人对印章的保管上存在疏忽等过失,第三人善意不知情或不应知情时,认定为无效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全面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取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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