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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

2016-02-21 09:37:1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一《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代理交易合同》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希望能帮助到你。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一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代理交易合同

****公司

黄金代理交易合同

开户指引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到******公司,选择本公司进行委托代理黄金白银交易业务。 本合同文件是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度指引编制,开户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合同中的有关文件,再行办理开户手续。

致谢!

1、合同中,有选择项□时,请用“√”表示“是”,用“×”表示“否”。

2、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法人客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法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黄金交割指定交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印和签字样本,公司预留印鉴模式。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

第一章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法人客户与****公司签定的是代理黄金交易合同,在以下合同文本中“本公司”默认为****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不得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黄金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依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本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三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本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

全权委托指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替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四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本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本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对客户持有的为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为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本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一户一码的编码原则,客户的一个企业代码只能对应一个客户编码,不能重复申请。

第七条 本合同后期的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黄金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有风险 投资请谨慎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黄金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黄金交易具有风险,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放在本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黄金交易。衡量是否进行黄金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黄金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本公司会按照黄金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缴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头寸和库存。如您未于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所需的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和库存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当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黄金交易中,无论客户在现场或电话下单,成交后客户应限时到本公司签字确认或者传真发送确认函确认。

七、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应做好心理准备。

八、本《黄金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提示从事黄金交易的风险和有关黄金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黄金交易品种仔细研究。

第三章 客户声明

本客户以个人的名义委托****公司从事黄金代理交易,保证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本客户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本公司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黄金交易市场禁止进入者;

5、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黄金交易合同》。 以上第一至第三章内容,本公司已经在签订《黄金交易合同书》之前向本人/本单位出示并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并完全解释。

客户(客户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第四章 开户申请表

1、客户名称:

2、详细地址: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3、客户类型:公司法人□ 法人授权□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时间: 法定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营业期限: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4、是否有过黄金交易经验:

涉足黄金交易的类型是:产金企业 □ 用金企业□ 投资类□

签字人认识到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并保证以上填写属实,同时签字人同意在上述2、3项发生变化时通知本公司。

代理黄金交易合同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咨询电话:010-88888888 电话:

下单电话:010-88888888

传真:010-99999999 传真:

开户行:******支行 开户行:

账号:88888888888888

授权书

********公司: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二
《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

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 1

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2

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

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五、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

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

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 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

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八、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

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系统将分

别给予合同双方密码保护,请买卖双方妥善保存密码以备查验。

3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

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 (部位: )。房屋

类型: ;结构: ;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转让】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

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

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

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4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为 元,(大写): 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 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

设施【估值 倍】【价值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 5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三
《签订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承重墙分布;

2、水、电、煤管线走向;

3、过户时是否可以房屋共有人的委托公证书;

4、长城宽带取消;

5、小区物业费收取、水、电、煤、有限电视、固定电话、维修基金过户;

6、小区固定车库;

7、没有委托公证书、没有生效的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8、未见产调,15元/次。

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

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关于二手房买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具体的样本,但是您需要了解该合同应该具备如下内容: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四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 海 市 商 品 房 出 售 合 同

Lakeville II

(By 2006/11/09)

甲方(卖方):上海京复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26楼B室 邮编:200021

营业执照号码:企合沪总字第0320025号

法定代表人: 罗 康 瑞

委托代理人: 资质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63861818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翠湖天地御苑》事宜,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法取得 卢湾区 /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沪房地字(2003) 第004176号),投资建造的《翠湖天地御苑》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 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号:沪房地卢字(2006)第003011号。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弄《翠湖天地御苑》_____号/幢_______ 层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 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 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筑层高为不低于 米。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 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六;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 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人甲方的帐户/监管帐户 (金融机构/监管机构: 号: 本项空白 )。 本项空白 、帐户名称: 本项空白 、 帐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 日万分之 逾期超过 2 60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天,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一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本项空白 。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 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四 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0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0 天内,甲方向乙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 二、本合同经 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本项空白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0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出售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总价款、该房屋首期维修基金及其他应 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除国定假日外)或 ___________(日期) (二者以较迟者为准)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 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 交接该房屋钥匙 。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 明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本项空白》。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 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 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 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 0 倍补偿。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 续的, 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 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 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 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在书 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 房价款退还乙方。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 10 %计算。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 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2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 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60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 第 一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本项空白 。

第十四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

继续保修二年/ 0 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 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 0 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 将该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 使用公约。

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 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 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证)。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 0 年 月 日前,由甲方/乙方/双方向 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 年 0

0 月 0 %;0 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 年 0 月 0 日之日起的 0 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 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0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 额以总房价款的 0 %计算,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 款。

第二十一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 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向按第二十七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 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和 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 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 转移之时起,甲方与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 条款、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 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 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第 2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 本项空白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 本项空白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 5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上海市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如有)各执壹份。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五
《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上海公证处确认手打版)》

委 托 书

委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位于 市 区 路 弄 号 室房产登记在委托人张颖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号,为 所有。委托人因故无法办理出售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事项。

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享受或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1、代为签订、解除、修改定金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

2、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3、代为办理房地产的转移登记,签署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上述房产系委托人名下满五年唯一一套家庭生活住房的承诺)。

4、代为办理还贷、退保手续、代为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5、代为领取银行结清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证)等相关文件,办理抵押权注销、变更手续。

6、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密码挂失、修改等手续,领取新的密码凭证。

7、代为申报、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及其他合理之费用。

8、代为赴房地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查阅、调取购买该房地产时的原始材料。

9、代为收取房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包括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房款。

10、代为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1、代为赴税务局开具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境外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

12、代为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等的购汇、汇出等手续(包括信息查询、领取编码、银行划账等事宜)。

13、代为交房,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物业过户、销户手续。

14、代为办理户口迁移(包括迁出、迁入)、递交并签署有关文件。

15、代为办理与提前还款、房地产出售、协助买家贷款有关的一切未尽事宜。

上海市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篇六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

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方可出售。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房人在签约前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拟购房屋是否已抵押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上 海 市 商 品 房 出 售 合 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1-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2-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法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编____________号:),投资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号: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弄

《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________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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