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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文件

2016-03-30 11:46:1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国务院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文件(共5篇)推动信访制度改革推动信访制度改革(广东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习总书记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动。这标志着我国将告别“不破不立...

篇一:《推动信访制度改革》

推动信访制度改革(广东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习总书记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动。这标志着我国将告别“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法治被动时代,走向“先立后破”的新时代,进入法治引导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时代特征,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特别是在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一、探索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为信访立法和改革聚民智、凝共识

制定《条例》推动我省信访工作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和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我省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常委会高度重视,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届常委会新制定的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评估等五项工作制度,以9大高校立法基地、高校联盟和立法咨询专家为平台,进一步探索党委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多方参与立法相统一的运行机制,确保《条例》顺利出台。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换届以后,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就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给任务、提要求,要求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去年初常委会围绕“新形势下人大立法工作如何为广东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主题,赴全省各市和基层农村开展调研,了解到各方面迫切要求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立法。调研后,常委会向省委专门作了报告,省委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研究制定《条例》,加快立法步伐。根据省委的决定,常委会将《条例》补充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推进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多次就起草进展情况、审议修改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在社会上开展大讨论等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条例》通过后,还专门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向省委请示,推动有关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开展。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多方参与立法的途径。立法要遵循民主原则,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做到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多方参与是增强民主性的有效途径。《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常委会探索和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为信访制度改革凝聚广泛共识。一是探索多方起草的模式,注重汇集民智。2013年8月,常委会同时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立法基地分别独立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力求通过多个高校专家之间的研讨和争论,引入竞争机制,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通过评估和争论,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提高法规草案质量。专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具有更强的专业和理论素养,实践证明,尝试委托多方起草《条例》,拓宽了法规起草途径,能发挥高校理论研究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也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借助高校立法基地这个平台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高校在起草过程中,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践,为群众在立法中“代言”,把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在立法中综合好、统筹好、集中好,扩大了立法联系群众的队伍和力量,增强了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多方的参与和交流,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二是拓宽渠道,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听取意见。常委会在《条例》的委托起草、座谈、调研、评估、审议等过程中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听取意见。全程邀请媒体参加报道,加大公开力度。多次召开政法系统座谈会、信访工作人员座谈会、信访群众座谈会等各类专题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尤其是专门召开信访群众座谈会,请基层信访群众介绍自身的上访经历,听取其对信访立法的意见;多次向我省选出的16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省委、省人大有关部门,全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9个地方立法基地和66名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还就有关专题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三是公开讨论,推动形成共识。信访问题既敏感又复杂,社会各方面在思想上、观念都有很多分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常委会组织在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开展信访立法有关问题大讨论,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信访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讨论和争论,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中央有关政策精神。通过广泛讨论,让公众亲身参与立法过程,了解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

《条例》的制定始终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大“要推进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是在立法各个环节上大包大揽,而是在常委的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保障各方面在立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职责,确保社会利益主体在公开、公正的立法平台上平等博弈、理性协商和互相妥协。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常委会高度重视对高校起草工作的政策指导,多次召开座谈会,向各基地介绍中央信访工作改革精神,研究《条例》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宗旨和任务,引导专家起草始终符合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多次组织高校专家参加调研和座谈,并协调省信访局等部门指派专人协助配合高校的起草工作,确保专家起草能“接地气”;高度重视高校起草成果的转化,召开评估会,由党政部门的实务专家、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信访群众代表等各方面人员对三所高校立法基地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进行评估,并组织起草工作组,对三个专家建议稿进行了逐条研究,按照是否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信访工作改革精神、是否有利于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标准,反复权衡比较,并综合吸收评估过程中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了各方面认为比较成熟、针对性较强的《条例(草案)》。

二、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重点解决我省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构建可操作、切合实际的法律制度,推动信访制度改革。

(一)明确诉访分离,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位

从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看,信访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偏离法治轨道,大量本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诉求和矛盾纠纷,也要求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要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因此,常委会通过制定《条例》,明确信访事项的范围,将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让信访制度的功能回归本位;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对“法定途径”作出细化规定,增加分离的可操作性;建立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制度,避免其回流到信访渠道。

(二)实行网上受理信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导致信访人采取非正常甚至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主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好畅通信访渠道问题,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便捷快速,二是阳光信访。常委会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将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作为畅通信访渠道的突破口,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网络信访渠道建设、网上信访信息公开,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推动网上信访渠道成为今后信访的主渠道。同时,还对联合接访工作平台、信访绿色邮政通道、下基层听取意见和接访等内容作了规定,方便群众表达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

(三)规范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理性有序表达诉求

从调研情况看,部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闹访缠访等方式表达诉求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必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信访人非正常上访行为作出适当的规范,力求把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不合理诉求和思想认识引导到位,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以实现维护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处理好保障权益和维护秩序的关系,一方面强调保障信访人权益,另一方面也对信访秩序作出规范,将越级上访、信访终结后的重复上访、拒绝推选代表的集体上访纳入不予受理的范围,要求工作人员做好说服解释、情绪疏导工作;

对缠访闹访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范源头预防,建立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我省信访实践中源头化解有所欠缺,决策欠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行政程序有瑕疵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据此,调研组建议制定《条例》时对此作出规范,但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源头预防不属于《条例》应当规范的内容,建议不作规定。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必须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直接利益问题,让矛盾纠纷少发生、不发生并及时解决在当地。因此,常委会制定《条例》时,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科学决策和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点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预防社会矛盾发生;并通过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工作责任和监督,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机制

部分信访工作人员接访行为不规范,初信初访责任、牵头部门责任和信访包案责任人的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因素。要保障信访人权益、规范接访行为,最核心的就是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机制。对此,常委会在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人大监督,通过严厉查处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开展宣讲,营造《条例》实施良好氛围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要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部法规出台后,执行得好不好,很重要的一点,是看社会对法规的理解准确不准确,这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基础,也直接反映了立法质量。为此,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将立法宣传和法规普及宣传结合起来,使《条例》深入民心、深入人心、深入社会。

(一)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各方面正确理解《条例》规定

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阐述制定《条例》的意义,重点解读《条例》的主要制度和精神;组织《南方日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人民之声》、南方网、广东人大网等媒体,通过专家访谈、发布典型案例、评论文章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组织参与立法的高校专家撰写《条例》百题知识答问,并连续两个月在《南方日报》连载刊登,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会同高校制作漫画形式的宣传单张,在法制宣传栏、居民小区、工业区、企业等场所统一张贴,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和图表向群众宣传《条例》;组织大学生运用微信等新兴传媒工具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扩大宣传的受众范围;印制数以万计《条例》单行本和宣传单张等有关宣传资料,摆放在信访接待场所供信访人取阅;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派发宣传资料、摆放宣传板、播放宣传片、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开展宣传。

(二)组织宣讲队伍,为宣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常委会组织省信访局、省委党校、省社科联、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立法基地、有关地级以上市本地高校等各方面力量,并结合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150人左右的宣讲团,为各单位、各地区进行宣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组织宣讲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委和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参加并作重要讲话,法工委就《条例》的重要意义、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辅导讲解,提供统一的宣讲提纲、PPT等宣传材料。此外,还通过集体观摩、会后研讨、征求意见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分析,不断完善授课方法和授课内容,保证了讲课效果。

(三)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各市、县深入开展宣讲工作

常委会成立21个宣讲工作组,由担任过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和省直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任组长,深入到市、县、镇进行宣讲动员,协调各地做好宣讲工作。此外,还组织编写15期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简报,通报各地区各单位宣讲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在常委会的推动下,各市县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共召开宣讲会议180场,超过12万1千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宣讲学习,为《条例》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组织试点,推动以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制定并实施《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平台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重大的方向性选择。条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实践,而充分运用好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源,重点解决好突出困难和问题,对贯彻落实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省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选择广州市海珠区等十个县区开展贯彻实施《条例》以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试点工作,通过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与协调,探索长效机制,推动“一府两院”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目前,全省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各试点地区结合各自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各项试点工作任务。

人大牵头,强化沟通协调。常委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与县也分别设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成立机构,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上下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

专家参与,注重理论指导。常委会组织10个工作组,由法委、法工委、省信访局和省社科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织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立法基地以及省社科联的专家学者组成工作团队,分别对口负责1个试点地区,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法规基层实施部门与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直接沟通的平台,确保试点地方准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规定。

以点带面,破解实施难题。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破解难题,从而为推动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提供经验。常委会要求各试点县区重点对畅通信访渠道、推进诉访分离、强化责任落实、维护信访正常秩序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试点。7月底,根据部分地区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推诿现象,常委会又专门组织各试点工作组进行研究,要求各试点地区重点对建立防止互相推诿的机制进行探索,着力解决推诿等问题。为总结经验,年底常委会还将对各试点地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委全面报告试点实施情况,提出组织推广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这是我省今后几年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我们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篇二:《国家信访制度改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解决了大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赢得了群众拥护,凝聚了党心民心。同时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引发了大量信访问题,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全力推动落实。

(二)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

作献计献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实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坚持依法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干部进村入户、送政策送温国务院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文件

暖送服务、记民情日记、建民情档案等做法,坚持与群众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联系群众而不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损害群众、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五)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

(六)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重点。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下基层调查研究、深入联系点、扶贫帮困等结合起来,提高工作实效性。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

式,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七)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进驻联合接访场所责任部门的动态管理,做到信访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及时进驻,信访问题明显减少的责任部门有序退出;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八)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

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

(十)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和专项工作小组设置,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

(十一)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促进息诉息访;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健全信访事项协商会办等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力度。

(十二)健全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

篇三:《信访制度改革与统一《信访法》的制定》

【作者】 李栋国务院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文件

【期刊年份】 2014年

【摘要】 自2005年起,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部署,学术界、实务界也对信访制度改革提出了诸多方案。近10年过去了,这些部署和改革方案并未在实质上推动中国信访制度问题的解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统一《信访法》势在必行。统一《信访法》能够克服现有信访改革方案之不足,最大限度地凝聚信访改革共识,将迟滞不前的信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统一《信访法》的制定能够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落实信访改革的共识,弥补既有信访制度设计之不足,从法律规范层面化解信访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期号】

12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200068国务院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文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信访制度源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创设,迄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信访在性质上“是执政党的一种治理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社会控制手段,即政权合法性的手段以及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工具。”[1]总体上看,信访制度在共和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作用。在“文革”之前,尤其是建国初期,信访制度在“密切联系群众”和“监督官僚队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新中国国家政权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2]其中,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是其制度功能的主要表现形式;“文革”之后,由于平反“文革”冤、假、错案的需要,信访一度成为解决纠纷的主导形式,影响至今,其权利救济功能逐渐凸显,[3]甚至凌驾于常规的司法救济之上,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洪峰”出现。[4]自1992年以来,面对逐年攀升的信访总量以及信访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学术界、实务界从2002年开始,就信访制度如何改革进行了大讨论,[5]由此形成了“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和“整合信访论”三种主要改革思路。从这一系列研讨的基础上,2005年起,党和国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信访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部署,[6]其中最为重要的成就是:构建了以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纲领,以2005年《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以地方、部门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为衔接配套的信访制度规范体系,并意图通过此制度规范体系化解“信访洪峰”。

然而,在信访制度规范体系的指引下,虽然近10年间中国信访总量和信访秩序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有所好转,[7]但问题仍很突出,全国信访总量仍高位运行,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仍然偏多,信访矛盾所反映的突出问题仍较集中,社会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且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信访洪峰”尚未退去。特别是学术界有关信访制度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的讨论也未在实质上推动中国信访制度问题的解决。面对这些情况,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各种举措和学术界成果并未能实质上解决中国信访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如果要改变这一现状,突破口在哪里?破解的具体方式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当下信访制度改革错综复杂的“迷局”,而且也能为破解这一“迷局”,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平台和途径。

二、既有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面对严峻复杂的信访形势,党和国家自2005年以后构建了信访制度规范体系。当前中国信访制度的设计也是依照这一规范体系展开的。《意见》以总纲领的形式,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定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等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规范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了行政信访。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和《条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和丰富了《意见》和《条例》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统合了地方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信访工作。[8]然而,这看似系统化的制度设计不仅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9]而且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新问题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既有的信访规范体系法律效力层级低,且相互协调性不够。就效力层级问题而言,目前指导我国信访活动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是2005年修订的《条例》,而《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并非经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这种效力层级较低的立法状况,一方面使部分国家机关从事信访工作之权力来源无实证法支持;另一方面也与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极不相符。此外,就相互协调性而言,《条例》效力仅及于行政机关,地方信访条例则及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等其他地方性国家机关,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权利因信访立法不统一、不协调,而无法实现的问题。例如,按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信访人不服省级人民大表大会所做出的信访事项决定的,其上一级复查复核机关为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上级机关且不受地方信访条例效力规范。

第二,现有信访机构设置混乱,缺乏统一的协调和规制。《条例》第6条规定,信访工作的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但在实践中,并非只有行政部门才有信访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检察院、法院以及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信访机构。这些门类众多的信访部门显然超出了一部行政法规所能调整的范围。信访机构的多元化客观上造成了各类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和进行统一管理的归口机构。事实上,政府行政信访内部亦是如此。就政府专职信访机构而言,任何一级政府的专职信访机构主要是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级政府是其直接的上级机关。上级政府专职信访和机构,并不是下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的领导机关,二者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前者只是在业务上对后者进行指导。就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而言,在中央,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各部委信访工作机构由各部委主管,它们主要根据业务内容进行信访分工。国家信访局并不是各部委信访工作机构的领导机关,前者只在业务上对后者进行指导。同样,在地方各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并不是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信访机构的领导机关,前者只在业务上对后者进行指导,二者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10]这直接导致在实践中许多信访请求受理的主体不明,信访请求在不同层级、不同机构之间来回转办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信访者更是为了早日解决问题“多头信访”、“越级信访”,以致不同信访机构所给出的答复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

第三,信访部门职权有限,但职责重大、繁杂。从《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看,[11]信访部门的职权是十分有限的,其职权应是转送、交办、督促、协调、指导和宣传等,而不能直接去解决本应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具体事务。与之相反的是,信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却被要求践行多方面、多层次的职责,出现“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例如,信访部门不仅要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以及对其失职行为的揭发和检举,也要受理公民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的控告,甚至还要承担一些更高层次的政治要求,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责重权轻”的反差使得信访工作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他们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太多的希冀;另一方面囿于自身的职权范围,又无法满足通过信访窗口接收下来的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于是,党和政府的权威就在这种权责倒置的状态下,逐渐流失。许多地方甚至为了减少上访数量,避免被“一票否决”,实践中出现了“截访”、“黑监狱”和“1+X”看护模式等有违法治社会基本精神的做法。 第四,作为补充性救济的信访制度,却消解了司法权威。虽然《条例》第15条和第21条规定信访部门对属于司法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每年仍然有大量涉诉信访通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领导的指示、批复转向法院。这些指示和批复在实践中往往改变了既定裁判的效力,严重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此外,信访案件的大量涌入还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全国各级法院在面临艰巨的审判任务的同时,还必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做息访工作,甚至在判决中还不得已为此做出了“让步”。更有甚者,法院面对维稳的高压,在接到涉诉信访后,为了达到息访罢诉的效果,不得已采取“法外息诉”的方式。由此,许多信访人通过涉诉信访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外利益,其他访民得知后,纷纷效仿,严重损害既有的司法审判秩序。因此,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信访制度在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社会稳定之间,存在某种微妙的张力。于是,信访制度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等作用基本上趋于弱化,其在当下中国成为了相当一部分民众与政府抗争、维权的主要手段,组织化、政治化、择机化、涉外化的信访倾向已经对社会和政府构成极大的威胁。

三、现有信访制度的改革方案并没有形成理论上的共识

由信访制度本身设计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表述,[12]但结论大致相当,并无太大异议。因此,当前中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关键并不在于信访制度要不要改革,而在于如何进行改革。就后者而言,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大致类型化为“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和“整合信访论”

三种观点。[13]虽然这样的类型化有将问题简单化、符号化之嫌,但这三种观点的符号印记还是比较鲜明的,基本可以涵盖现有中国信访改革的各种观点。国务院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一,“取消信访论”。持该观点者以西方成熟法治国家为标准,认为中国信访制度充满了人治色彩,与现代法治的诸多精神、原则背道而驰,因而,主张采用“休克疗法”,裁撤信访部门,并单纯希望通过传统的立法救济、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途径化解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14]然而,笔者对此感到疑惑的是:取消信访制度会让情况好转吗?

从现状及大多数涉及实际问题的信访事由上看,目前引起信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转型时期法律、政策的滞后性问题,也有配套性制度不健全、不衔接问题,还有目前我国司法救济内容有限以及民众法律知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引起信访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然会存在,这些问题不会因信访制度的取消而消失。“当政策和法律的缺失使人们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配套性政策和法律阙如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拒绝保证私权时,我们仍然必须为民众保留‘底线救济’的权利”。[15]因此,信访制度因其解决矛盾的灵活性、广泛性和即时性特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之,从监督权力的角度看,信访制度对于整个官僚队伍的社会监督也是极为必要的。所以,“取消信访论”忽略了中国现实国情,其思路和主张因前提得不到满足,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更为严重的是,西方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取消信访论”由于无视中国特殊的国情与社会性质,因此,实践中势必演化成为对于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味批判,从而将信访制度改革问题的讨论简单化、标签化,由此必然加剧与主导、实践信访制度改革的政治家和实务工作者之间的隔膜,“自说自话,互不买账”。

既然“取消信访论”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那么,面对日益增多的信访制度问题,强化信访制度功能,增强信访部门职权的观点就被提了出来。该观点的大致思路是,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信访部门理应获得更多、更大的职权;并在有效整合信访资源的基础上,构建“大信访格局”。

第二,“强化信访论”。该观点实质反映了信访实务部门当下处理信访问题时的无奈与尴尬。信访实务部门“小马拉大车”的反差使得其根本无法满足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所以,他们不得不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扩张、强化信访部门职权,缓解压力。

然而,信访实务部门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虽在短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访压力,但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相反,这些临时的“修补术”客观上又会衍生出新的信访问题。一方面,仅仅从技术的角度讲,如果时下党委、政府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都束手无策,那么,“扩权”后的信访部门又如何能够解决呢?另一方面,从国家长远治理的角度看,扩张信访部门职权只会将信访制度进一步推向异化。试想,如果授予信访部门太大的职权,群众对信访部门的信任和期待就会越强烈,无论怎样扩大编制,信访部门都将不堪重负,其结果是信访部门依法行政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进而引发的问题就会越多。因此,仅仅希望以扩大信访部门职权来消解群众信访困扰的做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而且必然会对现行国家政治体制内部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格局和既有的法律制度造成破坏,进而造成危害国家主体政制的恶果。

可见,单纯地取消或强化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中国的信访问题,那么,一条走渐进性整合信访制度的思路,逐渐受到各方的重视。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上看,《条例》出台以后,[16]“整合信访论”逐渐成为近些年主导信访制度改革的普遍观点。该观点主张,把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职能中剥离出去,以确保司法救济的权威,与此同时强调信访与各级人大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试图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17]

第三,“整合信访论”。与前两种观点不同的是,“整合信访论”既能从实际情况出发,正视信访制度是中国秉承群众路线而来的一种直接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总体性机制,又能站在政治现代化的高度,直陈当前信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从信访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的两个面向,提出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18]可见,“整合信访论”对当前中国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是有所关照的。但是,看似合理、审慎、务实的“整合信访论”在客观的信访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解决信访问题,甚至将信访问题进一步推向无解。

尽管“整合信访论”意识到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在实践中消解了司法权威,进而主张废撤;并认为信访部门应该进行整合,主张把各级人大作为各级统一的信访部门。但是,为什么要这样进行改革?这样的改革一定能破解目前信访制度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吗?作为补充性救济手段的信访制度不是符合目前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吗,[19]为什么要将其剥离?如果不是,权利救济是信访的主要功能吗?此外,各级人大为什么要作为统一

的信访部门,而不是选择其他部门?宪法已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具有联系选民,反映民意的职能,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凡此种种的困惑,我们从目前“整合信访论”的研究中看不到答案。

正是因为对这些根源性问题研究的不足,使得目前看似合乎情理的“整合信访论”,其理论基础并不牢固,许多貌似合理性的建议,实际却建立在不同的假设之上,相互矛盾,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014年2月25日,党和国家在《条例》出台近10周年之际以“中办”和“国办”的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不仅是近些年中国信访工作经验之总结,也是未来信访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仔细观之,《意见》正是秉持“整合信访论”立场的产物。《意见》一方面受“取消信访论”影响,充分认识到信访对司法权威的冲击,明确提出“诉访分离”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强化信访论”的指导下,又认为强化信访机构有助于群众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出“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诸多强化信访职能的号召。于是,原先针尖对麦芒的“取消信访论”和“强化信访论”一起在“整合信访论”中找到了共存的平台,信访改革的讨论似乎又回到2005年以前

篇四:《信访制度改革》

[篇一:信访制度改革得民心]

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这仅仅是一个开始。信访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认为,此次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也是信访逐渐被司法取代的一个开始。

全国范围不搞排名

2005年1月,<信访条例>修订完成,当年5月起施行。根据这部条例,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此后,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区、市)“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这就不可能摆脱地方政府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地方政府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因此,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除了各地各部门把工作做好做实,让百姓真正满意,减少上访事件以外,还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三)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组织及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对于信访人依法摆脱困境会有很大的帮助,会很大程度地降低信访的社会成本。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并为信访工作部门提供积极的法律意见,义务为群众解答涉法问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趋势浅析

在社会转型期,在公众正常的权利救济途径还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过渡制度,信访制度的稳妥改革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从严格的法治角度讲,这种将权利救济的希望寄托在信访制度上,是法治的“敌人”。笔者认为,从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及信访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信访制度的弱化将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信访制度本身浓厚的“人治”色彩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极不相容。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方针。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而确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信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制度作用的发挥与主管领导的“个人意志”具有较强的联系;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这种浓厚的“人治”色彩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极不相容的。

(二)信访制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我国人大代议功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人民是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在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和文化条件落后,加之公民本身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不强,当家作主的意识还比较弱,导致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和通过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制度设计实现得并不理想,再加上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这也使代表受时间和精力的影响,在实际上是很难担负起搜集民意、反映民情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信访制度又恰恰为人们提供了一条越过代表个体而直接将自己诉求的对象指向国家机关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这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代议制度来讲,不能不说是一个冲击。

(三)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的完善将进一步加速信访制度弱化的进程。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任何事物都要经历从产生到发展到消亡的过程,信访制度也是如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必将日趋完善,同时,人大制度的完善也将使其代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在此条件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其地位和功能将逐渐被弱化,甚至可能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期间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能,畅通行政与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使他们真正发挥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的作用;三是加强我国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公民能够理性进行权利救济。

[篇四:中央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行全国排名]

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新京报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

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

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

受访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将抑制拦访、截访等问题,并建议一直推行到县级政府。

段锋(化名)最近感觉工作压力小了很多。他是西部某省信访局副jú长,让他感觉轻松的是,目前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在全国铺开,他不用再担心“非正常上访”数字影响政绩。

而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该省也取消了对地市州的信访排名,他们开始把主要精力用在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组织人手到北京“截访”。

新京报记者获悉,一场以取消信访排名为标志的信访改革,正在悄然推进。其力度影响程度,不亚于劳教制度的废除。

“排名”异化,各地截访花样频出

信访指标成考核压力,上访者被殴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专业黑保安

“信访排名”制度始于2005年1月,措辞严厉的<信访条例>修订完成,并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部<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名基层信访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记者说,上述“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规定,最终演变为“以排名的形式通报”。

从此,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

由于信访案件多发于基层,县市级及乡镇政府的信访工作,随即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这一指标又逐步演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

各地对此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

以“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为例,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地对乡镇政府信访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减少越级上访量”一项就占50分。在中央大型会议等“特别防护期”,如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要扣分。如果接到信访部门通知,相关单位没有在24小时内赶到北京的,也要扣分。这些都关系到镇政府工作的年终考核。

异化的“信访排名”给当地党政官员带来压力,他们想方设法减少“非正常上访”。“上访者”被殴打、被非法拘禁等,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替地方截访的“黑保安”。

2012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镇村民,因煤矿采空区赔偿款和占地等问题赴京上访。该镇政府接访人员委托社会闲杂人员接回上访村民。返回途中,受委托的闲杂人员与村民发生争执,村民被打致昏迷。

还有人因为上访而被劳教。2011年4月,辽宁省营口市一名年逾八十的老人刘春山因39次进京上访被以扰乱管理秩序为名劳教1年半。湖南唐慧因为对女儿 遭强奸一案判罚不满,多次上访,2012年8月2日被处以劳教一年半。

“截访”耗费了地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据媒体报道,近六七年以来,湖南基层政府花在唐慧一个人身上的公共财政已达上百万元。

政界学界呼吁取消信访排名

长沙副市长称对非正常上访不能“一接了事”,辽宁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称“排名”让基层政府“两难”

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取消信访排名的呼声一直不断。一些地方的党政负责人,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建议,明令禁止地方政府采取任何措施围堵、拦截群众上访,并逐步取消针对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制度。

何寄华告诉媒体记者,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不能通知各地政府“一接了事”,而应该依法引导群众自行返回当地,对于群众在京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北京公安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就地依法处理。

辽宁一名基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信访制度本身为老百姓提供了一种救济渠道,但指标化容易引起基层政府和个别访民的‘双重越位’。”

他解释说,基层政府截访,而个别访民摸透了地方政府害怕进京上访的心理,频频越级上访,明明已经拿到了合理补偿,却要求不切实际的巨额补偿。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让基层政府处于“两难”境地。

实际上,早在2004年下半年,研究者已经预判到“信访排名”后可能产生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长期关注信访制度。他撰文称,搞信访排名,“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

于建嵘告诉新京报记者,“信访排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要通过排名、通报制度约束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但近年来处于中国社会转型期,这个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信访案件数量上升是一个客观现实。

“制度设计之初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很可能在转型期压力过大的问题。”于建嵘认为。

“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在当前拦访截访频发的时期,取消排名通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十八大后,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取消排名的试点。从今年3月开始,部分省市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

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

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

中央政法委近期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8月,全国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5%,总量有所下降。

新京报记者获悉,这些信访案件,覆盖领域包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保、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涉法涉诉等。

这些领域侵害民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因片面追求“土地生财”,违法违规征用农民土地,有的地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甚至采用粗暴手段野蛮拆迁,引发全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还有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过度迁就开发商的利益,与民争利,造成上访不断,甚至发生了规模性群体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

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是在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上下工夫,而是在简单的稳控信访群众甚至拦卡堵截上做文章,个别地方甚至与黑保安公司勾结,非法限制上访群众人身自由。

“这种错误的行为,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信访权利,要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信访权利的错误做法。”这位人士表示。

而有关部门认为,“究其原因,除了与有的干部作风不实甚至品行不端有关外,也与一段时间里对信访工作过度考核、通报不科学不合理有关。”

记者了解到,基于上述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信访工作将不再简单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通报标准,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通报。

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完善信访约谈制度,帮助地方反省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确保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

一位西部省份信访局副jú长向记者证实,目前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取消排名确实减轻了工作压力。”该副jú长告诉记者,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该省已经取消省级对地市级的“信访排名”,“让各个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

于建嵘认为,这将对拦访、截访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同时还将对地方的信访工作起到监督和约束。

不过他建议,由于拦访、截访的主体一般都为地方基层政府,这种做法必须一直推行到地市乃至县乡级政府。如果地方仍然采取原有的排名做法,拦访、截访仍然有可能继续发生。

“避免矛盾涌入信访”成改革新思路

全国推行“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专家称公正司法将根本减轻信访压力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中央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不仅限于取消“信访排名”。

中央有关部门的新思路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矛盾涌入信访。

上月11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等联合召开大会,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而“枫桥经验”的核心就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有矛盾在当地解决。

据分析,中央有意在全国推广这种做法,避免过多矛盾进入信访,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上访、截访等问题。

中央的新思路目前已在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试点,如何在当地化解矛盾是试点的重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平安365”社会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建立于去年4月。在该平台中,上城区被划分为159个网格,769名网格信息员在网格内的社区巡查,发现社区内矛盾、拆迁纠纷等问题及时上报“网格长”。

“网格长”通过手机上报到平台系统之后,平台的工作人员会根据问题情况直接通过该系统转给相关的zhèng fǔ 部门,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并及时反馈。

各个部门解决老百姓问题的时效和质量要考核,全年的“总成绩”与“一把手”的政绩挂钩。

上城区“平安365”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丁坚华告诉记者,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网格信息员们共排查发现各类矛盾纠纷3500余起,在此期间,zhèng fǔ 部门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平均时间从5天减少到2、5天。

浙江其他地方还尝试“老娘舅”调解等方式,化解基层矛盾。

浙江省一位地市级政法委书记称,这种新的社会综合治理思路就是要“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在他看来,当矛盾是一粒砂石的时候,很容易拿起扔掉,而当它逐渐变成石块甚至巨石的时候,想搬走它肯定难上加难。

马怀德对这种思路表示赞赏,“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在矛盾刚刚出现的时候予以化解,时间越长,矛盾会逐渐放大,最后积聚成对社会不满的负面情绪。”

马怀德表示,除了矛盾化解前置外,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信访的压力才会真正减小。

[篇五:信访制度改革悄然进行中]

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获赔2641、15元。

先有女儿被迫卖淫而不断上访,后有不断上访而被劳动教养;从2006年到现在,七年时间,纵观唐慧的遭遇,“上访”无论如何都是关键词之一。

而信访制度的改革也因此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2006年10月,唐慧11岁的女儿失踪。3个月后,历经周折,唐慧将被强迫卖淫并曾遭轮奸的女儿解救。

这是唐慧“上访”的开始。案子进行的6年中,唐慧去长沙、北京上访了百余次。而按照上访维稳的“属地管理”原则,永州市富家桥镇政府不得不对唐慧上访负责。

今年1月,全国信访jú长电视电话会透露,今年将推进以市县两级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到一线和基层实地解决问题,加强督导,坚决纠正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

但是,这些做法却是“不得已”的。

在见诸媒体的报道中,永州市信访考核制度也可以一窥端倪。据称,永州当地要求,尽量实现进京、赴省上访零指标目标。永州市零陵区对乡镇政府信访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减少越级上访量”一项就占50分。在“特别防护期”,如发生“进京非正常个访”和“进京非正常个访且登记挂号”的,每人次分别扣4分、8分。对于进京上访的,接到区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24小时内没赶到北京,则扣5分。

富家桥镇一名干部称,唐慧一直让他们高度紧张。特别是在国家重要节日、重要会议期间,晚上睡觉都很难,生怕唐慧等重点上访户去了北京。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表示,中央肯定公民有权信访,并试图通过责任追究来促使地方官员解决问题;而地方官员为不被一票否决,在对访民欺哄打压的同时,采取截访和行贿信访官员销号来减少登记量。

“在计数排名、一票否决等压力下,以信访为主要内容的‘维稳’已经成为高悬在地方官和基层干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黑龙江省委巡视组原副厅级巡视专员李克军在日前的一个论坛上如是说。

他认为,就信访制度本身来看,客观上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动员、引诱部分民众“信访不信法”,“找大不找小”,愈来愈多的访民采取“闹”的办法来谋求问题的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闹到位,无理也得利,成为严酷的现实。另一个作用是诱导和迫使地方特别是基层官员,千方百计、绞尽脑汁、不择手段、阴阳并用地控制上访,维护表面稳定。

“信访已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难以向民众提供公平正义。”于建嵘说,信访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这种严重缺陷,使其预期的权利救济功能和公权力监督功能难以实现。

“信访部门只是起一个监督、督促有关机构解决问题的作用,它没有能力解决上访人的那些问题。”杨卫东说,要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人的问题,还得严格遵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只有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和部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依法办事,才能使信访量有所下降。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部门并不受理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信访投诉。

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表示,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交给任何一个部门,都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本来就应该通过正常的逐级上诉去解决,但有种种原因造成不予立案等情况,才导致了因此产生的信访行为。

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估计,实际的信访工作内容中,“涉诉涉法信访已占到信访总量的60%以上”。

“要化解信访困境,关键在于制度改革。”于建嵘说。

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被明确提出的重点改革之一。最大的变化,是实行诉访分离,将涉及民商、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而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入终结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卫东表示,这从源头上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完全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按照法律途径解决不了的或者纳入不了现行的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况下,才用信访渠道解决,改变目前上访者“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局面。

于建嵘的建议中,信访制度改革要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首先,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给信访公民松绑,最重要的就是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

“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于建嵘说。

篇五:《法律顾问制度》

[篇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法律顾问制度。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篇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2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3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篇四: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篇五: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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