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共3篇)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津贴补贴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szhjb 发布于 2010-03-22 阅读(1523)【案情介绍】原告陈某07年1月1日进入被告某外贸公司,合同期满时间为07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5000元 月。其中工资构成如下:标准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津贴补贴
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 第一篇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szhjb 发布于 2010-03-22 阅读(1523)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07年1月1日进入被告某外贸公司,合同期满时间为07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工资构成如下:标准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福利补贴2000元(包括住房补贴500元、伙食补贴500元、交通补贴500元、工龄工资500元)、差旅补贴另行以实际发生为准。陈某在职期间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都有加班30小时,被告并没依法支付加班费。07年8月被告因公司效益不景气而拖欠原告8月至10月工资。同年11月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及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加班费12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3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陈某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加班工资12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32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标准工资构成应如何计算,直接关系到原告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约定工资5000元为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扣除福利补贴以3000元为准。
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5000元,但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工龄工资、差旅补贴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不包括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本案中陈某的工资结构中除差旅补贴属于不确定支付周期外的劳动报酬,其他均属固定周期发放的补贴。故本案中陈某的工资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补贴均应属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根据该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故计算陈某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为5000元。
当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本案中被告并未与原告有相关约定,故被告应向陈某支付加班工资12931元(5000元÷21.75天÷8小时×30小时×10个月×150%)。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该条规定得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实得工资,所以本案中的加班费也应计算在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法眼透视】
在用人单位,员工的薪酬一般由工资、奖金和津贴构成,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工资
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约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以计时和计件
工资两种方式存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发放工资,不得少于约定的金额发放或违法延长发放时间、否则就属克扣或拖欠工资。
二、奖金
奖金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嘉奖有突出贡献或业绩的员工而发放的特殊工资,例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一般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向员工支付奖金。但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发放奖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发放奖金。用人单位不依约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发放。
三、津贴、补贴
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员工,从而保证员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也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分为两类:政府统一制定的和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在发放周期上也分为固定周期的或一次性的津贴、补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除一次性的津贴补贴以外,其他津贴、补贴均属标准工资。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 第二篇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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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算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的基准,而不是以基本工 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来计算。
凡是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都算入实际工资。只要能够证明实际工资,劳动者在计算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时,就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底薪”、“基本工资”等的限制,取得合理的赔偿。因此,如果您们发觉公司少支付了加班工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其补足,并可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要求加发25%的赔偿金。
在如何计算和认定工资总额的问题上,国家统计局的两个文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解决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的争议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起了不少作用。在此列出以供参考: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其次,应当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015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岗位津贴能算不可计算时间加班工资吗 第三篇
核心内容: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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