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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2016-11-14 13:51:5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共9篇)房屋租赁合同(定稿)(承租方有利)租 赁 合 同出租方(甲方):住 所: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办公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物业概况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定稿)(承租方有利)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一篇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住 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办公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物业是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物业符合国家对租赁物业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出租物业概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位于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物业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3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甲方应负责按职能部门要求为乙方提供办证相关资料的原件(如房屋平面图或结构图、消防验收合格证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该物业租赁期为_____年,甲方给予乙方_____月的装修期,装修期内免收租金,即本次租赁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5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做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部分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6条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作为定金。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时,定金抵扣相应租金。

第7条 该物业每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共计每平方米每月_____元收取,即每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圆整)。

第8条 物业租金支每季支付一次,乙方在每季第一个的____号前付清上一季度租金。 第9 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收款的凭证和发票。

第10条 乙方应按时将租金汇入甲方在本合同所提供的指定账户。甲方如需变更指定账户,需书面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书面确认。

第11条 租赁期间,除乙方正常使用产生的水、电及通信费用之外,该物业上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政府要求的物业外立面风貌改造工程),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部分 物业交付、修缮及返还

第12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租赁物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甲方应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物业水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乱接水源、电源。

第13条 甲方因物业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物业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乙方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14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第15条 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租赁期满后,如物业不由乙方继续承租,乙方装修不可拆除的部分,甲方应协调继租者或受让方按市价购买。

第五部分 物业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6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的权利。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物业设立抵押权,须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乙方,且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18条 物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

第19条 除第18条规定情况及不可抗力外,租赁期满前,甲方不得收回物业中止合同。

第七部分 其他

第20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21条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租赁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存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3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银行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最全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二篇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湾里区冯翊小区栋单元室的私有住房租给乙方作为 租赁住房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2、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持和爱护原房屋结构和房内设施,因擅自拆除或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有违约犯纪及违法犯罪行为,自负其责;

4、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水、电、气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及卫生费应如数付给相关部门,逾期欠缴的滞纳金由乙方负责;

5、房屋租金每月为仟佰拾元人民币,乙方需在每个缴费期结束前15天付给甲方(押金不可替代租金)。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6、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7、付款方式:首期乙方一次性缴纳元,押金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后期房租交付约定每 个月交付一次,金额 元,乙方应在当期房租到期前 15 天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即刻生效;

8、为了甲乙双方的利益,甲方如不租、转租或乙方续租都必须提前天通知对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在乙方未违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必须退回押金给乙方,甲乙双方都不得违反上述条款,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0、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

(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押金。同是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决定是否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共同确认认可,乙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5)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2、其他约定

(一)开始租赁时的水、电、煤气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缴纳齐全,并得到甲方认可。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1)安装好前后防盗窗,配置煤气灶、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洗脸台,入户大门钥匙 把;

(2)沙发一张、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张、餐凳四个、衣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卧床一张。

(3)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3—5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房款及押金。。

(4)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1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1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南昌市湾里区冯翊小区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该房屋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

第五条 租赁期间房价的调整

1、 如遇到周边房租发生调整时,则甲方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2、 甲方在调整房租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 对于房租的调整,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接受时,乙方应在 7 天之内退房。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每 个月预支付一次租金给甲方,应付租金为(人民币): 仟 佰 元整。

2、乙方应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10天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并将租金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如乙方未能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10天内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甲方视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就行处理。

4、当月租赁时间未满10天时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0天时按一个整月计算。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1、日常的房屋及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维修费用,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就行经济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或所在小区内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

2、煤气费用;

3、物业管理费用;

4、其他费用。

第九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4、乙方交房时,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3—5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房款及押金。

5、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乙方交房时,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时间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

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押金。同是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决定是否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共同确认认可,乙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开始租赁时的水、电、煤气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缴纳齐全,并得到甲方认可。【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1)安装好前后防盗窗,配置煤气灶、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洗脸台,入户大门钥匙 把;

(2)沙发一张、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张、餐凳四个、衣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卧床一张。

(3)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数将以上物品交予甲方。

(二)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1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 户: 地 址:

联系电话: 居住人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最全最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三篇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承租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居住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身份及通讯地址确认

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2.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租金

租赁期间该房屋租金共(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或甲方打收到租金的收条时必须按手印。

在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但调整租金标准最高标准不能超过现租金的10%,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租金采取预付方式,房屋租金每 ( ) 支付一次,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第二年租金于 年 月份之前付清,以后每年租金应于上一年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付清。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家庭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全部办妥。该房屋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因燃气管道、电路老化、暖气管道基本设施质量不合格经所引起的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全部赔偿。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关于设备、设施、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处置房屋内的设备、家具,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电视使用费; 6.宽带网络服务费; 7. 暖气费。

其中,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实际实用的上述四项支出费用凭条后,乙方再按凭条全额数目付给甲方,按照 每季度 结算;暖气费(租赁期不满整个供暖季时,可按实际租赁天数缴费)按年结算;其他费用,如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宽带网络服务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必须给提供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开户卡)

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的保证金,待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将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清单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误、损坏后,甲方将(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交纳相应款项或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期限届满后,则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时腾空租赁房屋,同时甲方有权出租给其他人。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甲方应于月器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同时,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读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乙方逾期交付房屋或者交付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房屋内有乙方遗留物品的,视为乙方丢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原则上由乙方恢复原状,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因国家、XX省、XX市的相关规定或甲方单位调房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或有线电视费等其他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乙方违反宿舍区的管理规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

5. 符合本条前款之内容的,有权解除合同方将合同解除的函件(并提供解除合同的事实与理由)向对方邮寄后即生效,邮寄地址为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一方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信函之日起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2. 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或其他费用,按照应支付数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本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及时将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电器等全部交付给甲方,每逾期一天,按照(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同意甲方将房屋打(撬)开,房屋内乙方的物品由甲方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 乙方必须安全规范使用房屋及房屋内容设施、设备及电器,在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经双方确认,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电器等均能正常使用。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或房屋内设施、设备、电器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 乙方保证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人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全额扣除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双方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相互通知对方,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清单》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读表清单

房屋租赁合同 最全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四篇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1、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2、该房屋的租赁期限自至

3、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能提前解约。

4、租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有若续租,则必须在租期前二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5、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年(长期租赁房租按年交付)。

6、乙方不得在该房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的有关规定行为。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如若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所有违约金。

8、乙方承租期内,水、电、暖气、煤气、有线电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因乙方使用不当、不合理使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该房屋设备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抵挡的环境因素(地震、冰雹、国家及政府征收使用)导致房屋受损或其他用途,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2016年 月 日

租房合同(承租方有利)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五篇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 秋涛路296号尚筑金座803 的合计面积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2个月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提出续租意向,继续租赁房屋。

第三条:租金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半年,付 元整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物业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损坏房屋结构

和设备。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若承租放到期提前两个月通知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

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应及时如数补交。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

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提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016各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含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六篇

各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含注意事项)

出租方(甲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8、合同应约定是否同意转租。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各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含注意事项) [篇2]

房屋中介租房买房上当受骗的事例,近年来在媒体上屡见不鲜。房屋中介鱼龙混杂、素质不高,有些甚至是非法经营,唯利是图,也是不争的事实。怎样才能避免上当受骗呢?特提醒您注意三点:

一看两证,细辨真与假

所谓两证,即房产中介既要有市国土房管局审发的资格证书,又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发的经营许可证。只有经营许可证,没有资格证书的,一般是咨询机构,可以搞房屋政策、信息等咨询,不可搞房屋的租赁、买卖等中介;只有资格证书,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属非法经营。只有两证齐全,才是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中介活动。所以当您准备找中介公司买卖、租赁房屋时,一定要先看其是否具备 " 两证 "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看 " 两证 " 时,一定要细辨真与假,要坚持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最好把注册号记下来,因为有些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您与 " 两证齐全 " 的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协或市国土房管局投诉,一定会得到处理和解决。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人予以受理。

二签合同,要细不要粗

目前与中介公司有关的房屋投诉案件有增无减,分析起来可以归纳为 " 两多 " ,一是被投诉的多为两证不齐的中介公司;二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多为合同条文界定不清。几天前一位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她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中介一周内向她提供10条安贞一带租房信息,并看房两处,她一次付清400元委托费。但一周后合同期满时,中介公司只给她提供了两处的信息,其余的只是安贞地区周边的,不是范围之内的;看房也只看了一处,因为

她觉得房主是托儿,第二处就没去 ...... 这里就有签订合同时界定不清的问题。目前本市房屋中介机构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多为中介公司自己印制,其条款难免对中介公司更为有利。所以签订购房租房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把协议内容搞清搞细。比如租房,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包括房屋所处地域范围、房屋使用面积大小,看房要不要交看房费,交多少等等。如你认为条款不清,有权要求修改或补充。要明确双方责、权、利。比如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发现一方违约,或有欺骗行为,应负什么责任等等。这样的合同对双方更有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更有依据。

三选中介,宜大不宜小

这里的大与小,指的是中介公司的规模。一般说来,规模大的中介机构,其专业人员数量多,水平高,信息资源丰富,中介行为也比较规范。目前本市房产中介行业的一个通病是规模过小。规模小往往造成实力弱,信息量及信息流通范围都受到局限,一些中介为了招揽客户,只好连吹带侃,信口开河,坑蒙拐骗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选择中介公司时,选择规模大些的相对更为可靠。

租房注意事项

谁都想租个温馨踏实的小窝,可是在租房中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是租房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仅作参考。 1、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第三,让房东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周边情况,从言谈间了解房主是否熟知基本情况。

2、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3、你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情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

5、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6、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7、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臵、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

8、要对房屋维修及费用问题做出约定。

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租房正规程序】

A.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B.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C.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可向当地产交易所进行确认),房主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并索取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D.合同签字(房主方)与产权证的产权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产权人的代理委托书。

E.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证明。

F.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月租金的20%。

【租房注意点】

A.不能提供产权(原件)的房主勿信

B.产权证与身份证不对号的勿信

C.向住所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号码。

D.向居委会(或邻居)了解房东情况。查看描述是否与房主相同。

E.如果房主要求一年一付房租或者要求付大笔的订金,这样情况就要特别小心。

目前国家并没有标准的租房格式合同,多数合同都是房主与租房者共同拟定的,根据情况不同,租房合同可以比较简单,也可以繁杂详细一些,但无论什么样的合同,一些基本的内容也是必须有的。这些内容包括:所租房屋的具体地址、房屋具体情况如几居几室、屋内有些什么家具等;租金具体是多少;租金的支付方式是怎样,是月付、季付还是年付,以及具体交房租的时间;租房的期限,房屋如果需要修理,应该由谁来修,自己修还是房东负责修;租来

的房子可不可以再转租给别人;违反合同约定会承担的责任等等,此外还有一些细节也应该注意,如合同中要写明房子内的基本设施、家具、家用电器;写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等。合同内容规定得越细,将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

【租赁应办理登记手续】

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双方应该在签订租赁合同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这是一个法定程序,只有办完了登记手续才算履行了有效的程序,租赁行为才算在法律上有效,租赁合同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否则,未办理登记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有效的,一旦出现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转租的租凭合同也要再次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在实际操作上有许多问题,因为出租方或是承租方出于各种考虑,又因为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背景或条件,所以给房屋租赁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法律障碍。新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市场有了明确的规范,要想在出租或承租活动中进展顺利,租赁双方应多了解一点租赁市场的行为规范,多掌握一些有关租赁的法律知识。

附:租房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租房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 区(县)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2、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甲方提供:□身份证 □房产证 □户口本

乙方提供:□身份证 □暂住证 □工作证

3、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押金 元。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

5、房屋修缮与使用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6、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7、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赔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 在租赁期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未使用费用,同时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 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8、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9、产权变更

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0、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七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11、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房)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各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含注意事项) [篇3]

律师事务所提供: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

律师事务所提供: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必备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

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

3、租赁用途。

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

4、租赁期限。

写清租赁期限的意义是:

(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

(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赁,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6、修缮责任。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共有房屋的修缮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担修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8、转租的约定;

9、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要续租怎么办?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会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那些租来的东西。所以,押金就是对租房人的一种制约。

押金的金额一般是两个月的租费,这是因为:

(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个月的租金,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抽出这个数额的钱。

(2)如果在租用到期时,有任何重大的破损发生,房东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补偿. 为防止到退房时双方对房屋的原始状态有分歧,租房者应该在租约签订之前做好预防措施。应该好好看看整个房间,检查任何可能有问题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必须仔细察看的地方:

*门锁:它们是否易于开启?房东是否在上一个房客搬走后更换了门锁?

*烟雾报警器:房间里有没有?是否工作正常?

*墙壁: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

*管道:有没有生锈?

*漏洞:厨房的水槽底下、前门的边上、天花板、以及整个浴室,检查这些地方是否漏水。

*瓷砖:有没有脱落?形状有没有受损?

*门:油漆是否均匀?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

*地毯:是否褪色?有没有污点?

*涂料:是否平滑?有没有剥落?

任何在将来会带来问题的地方都应该被记录下来。最佳方法是把这些地方都拍下来,并对所有的照片进行描述,然后房东和房客分别在记录上签名并标明日期。在签订租约前,应该要求房东写下他是否退还押金的各种条件,以保证在租借合同中没有允许房东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条款。

2016房屋租赁合同 (对承租方有利)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七篇

房屋租赁合同 (对承租方有利)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 年。租赁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违约的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押金并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整。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完毕,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担日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甲方可选择解除合同。

第四条 押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 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退还。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相关纠纷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房屋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限制性条款

甲方的限制性条款:

1

1、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做有损乙方权益的事情。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等;

2、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如需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明确表示拒绝购买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对下一房主继续有效;

3、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方不愿再继续租赁给乙方的,乙方在拆除能拆除的设备后,甲方应当赔偿乙方装修费年10%折旧率后剩余的价值。

乙方的限制性条款:

1、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改动房屋的砖墙结构;

2、乙方必须保证不转租或以联营、合伙、合作等变相转租该房屋;

3、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如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必须合法经营,按时结清各种税、费,不得拖欠。

如乙方违反上述限制性条款,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除押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要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相关政府性收费费;

3.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税费;

4. 其他因乙方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2

3、租赁期满后,与租赁房屋混为一体的物品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__

___年___月___日

_日

3 ___年___月__ 乙方(签章):___

房屋租赁合同 (对承租方有利) [篇2]

出租方(甲方):

住 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办公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物业是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物业符合国家对租赁物业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出租物业概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位于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物业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3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甲方应负责按职能部门要求为乙方提供办证相关资料的原件(如房屋平面图或结构图、消防验收合格证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该物业租赁期为_____年,甲方给予乙方_____月的装修期,装修期内免收租金,即本次租赁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5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做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部分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6条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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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定金。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时,定金抵扣相应租金。

第7条 该物业每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共计每平方米每月_____元收取,即每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圆整)。

第8条 物业租金支每季支付一次,乙方在每季第一个的____号前付清上一季度租金。 第9 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收款的凭证和发票。

第10条 乙方应按时将租金汇入甲方在本合同所提供的指定账户。甲方如需变更指定账户,需书面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书面确认。

第11条 租赁期间,除乙方正常使用产生的水、电及通信费用之外,该物业上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政府要求的物业外立面风貌改造工程),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部分 物业交付、修缮及返还

第12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租赁物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甲方应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物业水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乱接水源、电源。

第13条 甲方因物业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物业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乙方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14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第15条 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租赁期满后,如物业不由乙方继续承租,乙方装修不可拆除的部分,甲方应协调继租者或受让方按市价购买。

第五部分 物业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6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的权利。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物业设立抵押权,须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乙方,且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18条 物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 2 页 共 3 页 2

(2)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

第19条 除第18条规定情况及不可抗力外,租赁期满前,甲方不得收回物业中止合同。

第七部分 其他

第20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21条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租赁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存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3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银行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3 页 共 3 页 3

房屋租赁合同 (对承租方有利)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 年。租赁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违约的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押金并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整。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完毕,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担日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甲方可选择解除合同。

第四条 押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 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退还。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相关纠纷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房屋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限制性条款

甲方的限制性条款:

1

1、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做有损乙方权益的事情。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等;

2、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如需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明确表示拒绝购买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对下一房主继续有效;

3、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方不愿再继续租赁给乙方的,乙方在拆除能拆除的设备后,甲方应当赔偿乙方装修费年10%折旧率后剩余的价值。

乙方的限制性条款:

1、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改动房屋的砖墙结构;

2、乙方必须保证不转租或以联营、合伙、合作等变相转租该房屋;

3、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如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必须合法经营,按时结清各种税、费,不得拖欠。

如乙方违反上述限制性条款,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除押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要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相关政府性收费费;

3.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税费;

4. 其他因乙方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2

3、租赁期满后,与租赁房屋混为一体的物品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__

___年___月___日

_日

开封郑建武律提供

3 ___年___月__ 乙方(签章):___

房屋租赁合同 (对承租方有利) [篇4]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位置及面积等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 ;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八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前三年内每年租金为 元,第七、八、九年租金为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每年的 月 日预交下一年度房租。即先交租金后使用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

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须保障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门前交通便利,无任何妨碍。如:门前

小商贩,应由甲方负责清理。如未达到要求视为违约,违约金按第九条第一项计算。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如乙方转租该房租,须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6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书面通知甲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5)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 2

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1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请商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后附:房产证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起草人:

2016房屋租赁合同(偏向承租方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八篇

房屋租赁合同(偏向承租方利益)

(租房合同,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特别是偏重于维护出租方的权力,防止租房客给房东造成的损失。简约不罗嗦。适合出租房东拿着这份协议打印后双方签署。)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 第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租金给甲方,应在每个承租期前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乙方入住后应爱护各种家具、设施、设备;保持墙壁清洁,不乱涂鸦;不乱在墙壁上或地板上钉钉子、打孔,以免破坏房屋的水、电线路。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已经垫付的费用交甲方) 1.电费 目前状况:

2. 水费 目前状况:

3..煤气费 目前状况:

4.供暖费 目前状况:

5.物业管理费 目前状况:

6. 有线电视费 目前状况:

7.其他 目前状况:

第十条 房屋押金

1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元(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承租期满,经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及设备完好无损后,甲方退回乙方全部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如乙方要求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须提前一个月缴纳续租租金。如不续租,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按时搬走。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三天仍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且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用或其他费用;

(4)干扰邻居,产生不良影响的;

(5)擅自改变城镇房屋结构或设备安放地点,造成重大破坏的。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者处以两个月租金作为罚款。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租赁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出租方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租赁时,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2

房屋租赁合同(偏向承租方利益) [篇2]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相关协议:

一、租赁住房概况

1.1 甲方将位于 住房出租给乙方,房

屋面积为 (不足面积超过本合同确定面积的百分之三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租赁用途 。

二、租赁期限及内容

2.1 住房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 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若需续约,乙方需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告知

甲方,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金支付

3.1 租金标准(含税):人民币 元/月(大写: ),租赁期

间 ,总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3.2 支付时间: 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人民币 (大

写: );甲方应出具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给乙方,乙方在取得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后,在 30个 工作日内将房租全额支付给甲方。

3.3 支付方式:

□现金(以出具的发票或收据为准)

□银行转账(以转账信息为准),甲方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3.4 该租金包括乙方完整履行本合同期限内应支付甲方的一切相关费用,本合同

1

住房租赁合同

未明确约定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该租金中,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该租金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予调整。

3.5 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第三

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该押金将作为房屋设备使用保证金,乙方在租约期满不再续租的情况下,甲方将全额退还该押金。

四、特别约定

4.1 甲方应对出租房屋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保证第三人不对该房主张权利。甲

方必须确保房屋的合法性,不得在租赁期内上涨租金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4.2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

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4.3 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扰乙方的正常工作生活环境,否则乙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同时应退还乙方未到租期相对应租金,并按照本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五条第2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视为乙方违约。

5.2 因甲方原因致房屋共有人或第三人对承租房屋主张权利从而影响乙方租赁

使用房屋,甲方不能消除该影响,则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租金的30%,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予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不须甲方签字同意。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家电家具清单详见附件。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八、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2

房屋租赁合同(偏向承租方利益) [篇3]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拟定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和出租权,该房屋产权证【注:如该房屋为转租的,此处应为“该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该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甲方将该房屋转租给乙方的证明”】见本合同附件。

2.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房屋租赁期限【】年,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算。

1

2. 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或终止后【】日内对款项进行结算,如经结算任何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款项,该付款方应在结算后

【】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对方;乙方在双方结算无异议后【】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房屋,但如甲方存在欠付乙方款项的,则在甲方未支付完毕该等款项前,乙方有权拒绝返还该房屋且无需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租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该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房屋的交付与交还

1. 双方暂约定该房屋交付日为【】年【】月【】日,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甲方实际交付该房屋之日为房屋交付日期。每逾期交付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甲方交付该房屋逾期超过【】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乙方且甲方应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应“按现状”交还;对于属于乙方的且可与该房屋分离的装饰、设备或用品等,乙方有权自行承担费用拆除予以搬离,对于其他与该房屋不可分离的装饰、设备或用品等,乙方无需将其恢复原状、亦无需承担将其拆除等任何费用。

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1. 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RMB【】)。

2. 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为:【】。

3. 每次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当于应付租金的合规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2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以及因租赁所发生的各类税费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费。

3.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如果因非乙方责任发生门窗破损,甲方应积极履行修缮义务。

2.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4.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说明情况(提供详细损毁清单),待双方确认后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修和改造

1. 如果乙方需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乙方的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

2. 乙方装修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八条 转让

1.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2.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毁损、灭失,造成乙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该房屋任何结构等)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否则,甲方应对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本合同因甲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的,甲方除需将在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退还给乙方,同时,甲方还须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1)相当于当年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为该房屋装修或改造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乙方重新租赁其他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4)乙方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等中介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应付甲方的任何款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恢复房屋原状。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2)该房屋灭失、严重毁损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该等情形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

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租金以外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的;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予纠正的;

(3)任何一方进入清算程序,或任何一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任何一方被接管人接收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日期: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房屋租赁合同(偏向承租方利益) [篇4]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本合约所指租赁的房屋是座落在 单位,上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是出租方。租用的面积为

2、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为

平方米(以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3、该房屋的室内装修标准及主要设备设施为:

第二条 租期及租金

1、经租赁双方协议,出租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为

,即从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未能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约,承

租方应将租用的房屋完好无条件地交回出租方。

2、双方共同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为每月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约时,须交房租按金为 以及首个月租金为 (¥

元正(¥

元正(¥

),于 ),

元正(¥ ), 合 共 币 元正

),在租赁期内保证金不能作租金及管理费抵偿。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在

日内将按金

履行租赁合同所有义务及缴清因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费用后,出租方

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出租方每月收到租金应开出有效发票。 3、租金和管理费支付方式:

□支票

□现金。支付地点:

4、 租金和管理费支付期限:承租方应在每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的天内向出租方全额付 清当

月的租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则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护

1、 自出租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承租方如因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原则

下,可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在开始装修前送出租方审批并备案。 出租方须在 个工作日内对承租方的装修方案予以批复。而后由承租方将该装修方 案报物业公司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承租方才能开始施工。

本合同由在线签约平台快签(

2、双方对该房屋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分别为: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一般性修缮,除房屋整体

结构及房屋内部管道质量外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四条 出租方责任

1、对承租方提交的房屋装修方案予以批复。

2、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租赁房屋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承租方无权干

涉,但出租方应提前不少于六十天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房屋的产权转让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约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 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本合约对承租方依然有效。

3、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有人同意,该房屋没有权

属纠纷,所提供附属设备与《附件 》所列项目相符: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 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之房屋。每迟交一日,需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

的违约金。

5、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6、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

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出租方负担。

7、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出租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第五条 承租方责任

1、承租方不得以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作为本身之经营提供任何担保。

2、租用期间的公共和私用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大厦管理费用,按供应

单位之收费单,由承租方支付,承租方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治安管理和业主住户公 约。

3、承租方在迁出上述房屋时,必须把在租期内自置之全部家私搬走。

4、 承租方若要改变房屋间隔,须取得物业管理处批准及经出租方同意,并在迁出时按出租方

要求把房屋恢复原样。在迁出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进行入墙的装修不予拆除,以维持该房屋原有整齐,但出租方应给予承租方适当补偿。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拆除 。

5、承租方应在每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的 天内向出租方全额付清当月的租金。如果承租

方在本合约所规定的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未交付或未交清租金,除继续有义务交纳该租金外,还应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是每月租金数额的万分之

务立即向出租方缴交应付清的一切款项。

。承租方有义

7、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交来该物业之所有房门、信箱锁匙共

部交回出租方,如有损失必须照样配妥。 条,承租方退出时必须全

8、承租方租用的房屋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使用。承租方应确保租用之房屋不受损坏,如

房屋在使用期间,因为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 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约,收回所出租之房屋:

(1)承租方利用租用的房屋进行抵触社会法律之非法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2)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

天,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交纳的;

(3)承租方单方终止本合约。 2、如出租方有下列情况发生,承租方有权终止

本合约。

(1) 擅自变更租金的。

(2) 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

(3) 房屋主体结构损坏,不能再用于经营或居住的。

(4) 迟交房屋超过

天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协议时,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该房屋

已有的土建装修;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则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拆除。

2、 合约期满,该房屋出租方如继续出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但承租方须提

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 3、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纠纷等)

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退租。如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方有权没收其

个月按金。

如出租方提前收回物业,需赔偿双倍按金予承租方。合约期满,承租方应按期迁出,承租方逾期不迁出,出租方有权通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收回物业。

5、如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规章规定需将本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双方同意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由

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税费由 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第九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效力相等。

出租方:

承租方: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016合同法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九篇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15号 【颁布时间】1999-3-15 【失效时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

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

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

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

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

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

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

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

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

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

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

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

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最全,利租赁方】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

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

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

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

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

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

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

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

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

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

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

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

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

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

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

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

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

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

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

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

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

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

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五 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

、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

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

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

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

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

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

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

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

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

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

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

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

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

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

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

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

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

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

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

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

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

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

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

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

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

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

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

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

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

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

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

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

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

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

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

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

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

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

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

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

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

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

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

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

、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

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

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

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

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

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

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

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

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

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

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

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

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

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

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

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

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

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

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

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

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

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

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

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

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

,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

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

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

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

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

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

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

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

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

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

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

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

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

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

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

,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

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

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

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

,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

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

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

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

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

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

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

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

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

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

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

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

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

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

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

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

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

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

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

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

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

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

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

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

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

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

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

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

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

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

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

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

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

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

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

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

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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