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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11-23 09:43:0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共9篇)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一)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一)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当前,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了部分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一)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指导(一)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当前,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了部分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解答作为工作指导(一)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实践中学习、参考。此后将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此项工作。

市场(合同)处

2012年4月20日

订餐合同点评

一、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如乙方(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同时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由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

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甲方(经营者)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甲方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及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每桌最低消费15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六、“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条款”

问题一:虚假宣传,欺骗购房人,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第6条的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它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此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的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此类声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二)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篇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指导(二)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当前,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了汽车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点评,作为工作指导(二)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工作中学习、参考。请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建议和需求,如有好的做法随时反映给市处,以继续加强此项工作。

市场(合同)处

2012年6月27日【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汽车买卖合同点评

问题一、“消费者未如期提车且经营者催促后七日内仍未办理提车手续的,经营者有权不退还消费者已交的定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如经营者因各种非自身因素未能按期交车时可协商延长交车期,也可由经营者无息退还所交定金。 ”

“消费者未能按约支付车款或不依约定日期及地点提车,则由经营者没收定金。消费者所订购之规格和颜色,厂方因故不生产或不能供货时,双方另行约定。”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上述条款无效。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应予认定和处罚。

问题二、“消费者对所购车辆外观及质量有异议,需当场提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经营者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标准。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则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汽车属于大件精密商品,对于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在短暂的交车时间内发现,属于明显避责,此约定既不现实,也有悖于常理。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应予认定和处罚。

问题三、“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款对于汽车配置和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损失,让消费者独自承担,且排除了消费者的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应予认定和处罚。

问题四、“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改变、运输、报关等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篇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合同行为,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合同欺诈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合同法》、《拍卖法》、《担保法》以及《合同监督条例》、《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合同欺诈和违法行为。要通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整治时间和步骤从现在开始到九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为宣传法律法规和调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为规范合同行为阶段;第三阶段:7月21日至9月15日为合同违法案件查处阶段;第四阶段:9月16日至9月31日为总结阶段。各单位向市局合同股报送此次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三、打击重点重点打击以下合同违法行为:(一)应按《**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行为;(二)格式条款合同中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经审查要求改正而没有改正继续使用的;(三)伪造合同的行为;(四)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五)虚构主体资格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六)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的行为;(七)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行为;(八)定做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交定金、质量保证金、履行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交付加工费的;(九)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十)商品房买卖交易中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而进行商品房开发、交易的行为;(十一)借商品销售广告诱骗消费者上当的行为;(十二)同一间商品房屋多头销售的行为;(十三)故意隐瞒已抵押的事实而欺骗买主的行为;(十四)虚拟交易、签订合同骗取银行袋款的行为;(十五)房地产开发商私自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十六)倒卖各类工程施工中标合同的行为;(十七)拍卖活动中串标竟买的行为;(十八)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十九)利用合同及他人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二十)利用拍卖公告或其它方法对拍卖标的物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二十一)其他合同违法行为。四、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明光市工商局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盛书志副局长为组长,杜传海副局长为副组长,合同股及各工商所、直属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股,陈君贤为办公室主任。各办案单位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打击合同欺诈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各业务间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分管合同与公平交易人员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注意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针对辖区内易发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行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实施重点检查,做到帮扶指导、规范合同行为与坚决打击合同欺诈活动并举。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三)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篇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指导(三)【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为了切实抓紧抓实当前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收集、归纳和整理了美容美发预付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第三期工作指导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实践中学习、参考。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场(合同)处

2012年7月23日

美容美发预付类格式条款点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预付款(费)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事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钱款。它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支援性,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充抵货款或费用,在性质上仍属清偿。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时,不管给付方还是收受方违约,预付款不充当赔偿金、违约金的角色,都要原数返还。 预付款是支付手段之一,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作为合同履行诚意的一种形式。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双方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 、“本店拥有对此卡最终解释权”

点评:《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

点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当事人使用上述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三、“如您在门店服务后出现皮肤过敏等服务质量问题,请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退卡,退卡按购卡金额扣除已消费金额计算”。

点评:以上条款属于典型经营者单方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消费者到美容美发店接受美发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服务设施及相关产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美发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发店经营者索赔,美发店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或简单以退卡了之。美发店向保险公司投保,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与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也不能以“保险额”作为向消费者赔偿的限额,而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四、“为了您的财物安全,请您在服务过程中自行保管随身物品,您有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您应自行承担责任。”

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服务交易行为频繁,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运用日益广泛,由于格式条款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征,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经营者不能以店堂告示作为免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规定,是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自己风险,免除本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硬性规定,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在美容院接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在美容消费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及衣物,有时需要脱离自己的视线,或交经营者保管,或自行存放于经营者提供的衣箱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消费者在消费

过程中,经营者要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消费者也应对自己的贵重物品事先告知,否则出现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各自都将蒙受损失。当事人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五、“此卡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

点评:过期的卡内剩余钱款属于消费者所有,此条款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花钱购买了预付费消费卡,经营者在消费者提出退还消费卡时,不区分责任在谁,不与消费者协商,无偿占有消费者应有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使用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篇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省局市场规范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工商系统结合“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现将开展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局的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印发至全系统,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二是市局和各县(区)局、分局都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较为健全;三是召开市场、经检、消委会等人员会议,市局领导亲自部署动员,统一认识;四是加强指导,市局分管领导、市场、经检科人员深入各县(区)局、分局进行调研和指导;五是联合市消委会在3.15消费者权益日进行广泛宣传,在工商红盾网发出向社会征集“霸王条款”的通告;六是发挥12315申诉举报热线平台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的咨询和举报投诉;七是整治行动与“三打两建”工作有机结合,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二、行动迅速,全面摸查。全市工商系统在市局召开的

动员会后,针对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迅速开展摸底调查行动。据统计,截止4月20日,共出动检查人员 人、检查通信、旅游、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汽车销售维修、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单位 个、检查格式合同 份,纠正店堂告示5处,尚无案件。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6县工商局工作计划3篇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六篇

第1篇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规范执法,强化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安全的消费环境,为我县“全市争先进、全省争一流、全国争百强”作出新贡献。

工作重点及举措

1、进一步推进窗口服务前移,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县工业化大发展。进一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扶持民营企业,落实全民创业的各项优惠措施;

2、进一步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落实中央惠农政策。进一步推进“红盾护农”工作,做好农村经纪人工作,做好农村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农村维权工作;

3、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食品分类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所村挂钩”、“一会两站”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检测工作,加强节日性、季节性食品监管工作;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商业贿赂等所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工作;

5、以”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效能建设、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加快队伍“全面提素”,推进法治工商、和谐工商、责任工商进程;

6、进一步打好“广告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发布制度,做好户外广告工作;进一步推进“商标促进”工程,努力创造条件,提高企业品牌意识。

7、进一步深化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大基层基础建设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基层办公、执法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节约型工商建设。

第2篇

一、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推动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全县工商系统要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意识,更新服务发展理念,创新服务发展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效能。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强化服务,促推市场主体增量提质。严格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促推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发展,鼓励支持小微型企业、服务业发展;继续完善“窗口”即办制度、跟办制度,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新企业设立登记等一条龙服务;继续推广网上年检,开展上门年检,最大程度地方便企业;继续放宽经营领域和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未规定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对下岗职工、退役军人、大学生、残疾人就业开辟“绿色通道”,营造全民创业氛围。

2、畅通渠道,全力帮扶企业破围解困。继续加强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债券转股权等五个融资渠道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商标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升市场竞争力;切实做好新一届“守合同重信用”申报认定工作,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帮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综合施策,助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加强合同帮农服务指导站建设,深化合同帮农十项制度,及时化解涉农合同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以种子、化肥、农药为重点,加强农资质量监管,强化经营资格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管理,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长20%的发展目标。

二、以市场监管为“第一职责”,促进县域市场健康繁荣

全县工商系统要以市场监管为第一职责,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努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频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深入持久开展“双打”工作。要继续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尤其以侵犯涉外商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准确性和威慑力,推动建立商标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草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力度。

2、继续加大广告市场监管力度。按期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将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贯穿全年;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虚假违法广告较多、屡禁不止的地区及媒体进行联合检查和执法;探索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牵头作用,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紧扣民生热点严打合同欺诈。扎实开展整治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做好拍卖活动备案审核和现场监督工作,查处拍卖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拍卖市场规范有序;把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与市场巡查、12315投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打击传销工作体制,更加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认真履行县无证无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查无”专项整治行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对食品、药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证无照查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网吧的监管,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走私专项斗争;认真做好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三、以消费维权为“第一目标”,努力打造和谐平安

全县工商系统要以消费维权为“第一目标”,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不断更新维权理念,畅通维权渠道,积极扩展维权网络,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主要有以下工作:

1、不断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认真贯彻省局对食品安全“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问题可控,责任可究”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和经营者的第一责任,继续开展对食品经营户的培训;要强化网格化和日常巡查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巩固和完善“票证通”系统,构建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系统和电子监管平台;多频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力度。

2、不断提高消费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继续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机制,深化12315“五进”工作,全县要基本实现“一会两站”全覆盖,方便消费者就近咨询申诉,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加强消费者投(申)诉信息的数据分析和利用,积极研究新型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的变化规律,定期向社会发布维权数据信息和消费警示,提升消费维权预警防范能力;继续开展服务领域社会评议工作,选择消费者申诉较多的服务领域开展规范活动;逐渐加强与司法、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方面的协调对接,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调节机制。借助新闻媒体把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开辟监管和维权的新手段和新途径。

四、以依法行政为“第一要求”,进一步树立工商执法权威

全县工商系统要以依法行政为“第一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开展执法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撰写论文等方式,不断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以更好的学法、守法、用法;扎实开展“六五”普法工作,不断优化执法环境。

2、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为抓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行力。

3、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合理调配执法资源,整合案源,统一调度,形成执法合力;围绕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不断提高工商监管的影响力和执法震慑力。

4、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召开行政执法案件分析会,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建立健全执法效能考核机制,把规范执法作为重点纳入县局对工商所、分局考核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五、以队伍建设为“第一保障”,推动工商事业可持续发展

建设“三个过硬”队伍,是促进我县工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保障”,要求我们必须在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转变干部队伍作风、夯实基层基础、完善管理机制下功夫。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选拔任用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把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着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坚持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完成好地方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切实提升队伍建设水平。继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以基层工商所、窗口单位和执法部门为重点,努力争创人民“满意工商所、满意工商执法人员”。继续完善绩效考评办法,发挥绩效考核在干部管理使用、推进工作落实上的风向标作用;以工商所长和基层工商所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发挥他们的带头和引导作用;积极参加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培训、全省系统业务素质考试和市局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3、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执法服务中存在的“生、冷、硬、拖、推”和“油气、霸气、惰气”等问题;深化落实工商所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运用网络平台,开展电子督查。

4、切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规范操作、程序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朱巷、双凤工商所办公场所新建及装饰工作,努力为基层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完善收支两条线经费供给保障体系。

5、重视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抓好与工商有关的决策反馈信息、网络相关信息、调研报告以及其他领导关注信息的报送力度,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抓好综合业务软件、市局OA办公系统应用、推广工作,提高全局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做好CA证书发放、网上年检推广工作,方便广大企业,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3篇

2016,我局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改革统领全局、以强化监管促进发展,进一步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举措,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继续优化审批环节,做亮“窗口品牌”。要按照年初既定目标任务,尽心服务我县大型及重要项目建设;继续完善“窗口”即办制度,落实涉企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制度;优化制度,提高“一表通”机制运行效率。要针对小微企业的生存特点和发展趋势,努力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继续拓宽融资渠道,做实“服务品牌”。不断加强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债券转股权等五个融资渠道建设。

3、继续加大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做强“战略品牌”。不断提高全社会商标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升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商标战略实施效果,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管理水平。

4、提供综合服务,继续做精“富民品牌”。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推进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加强市场监管。

1、继续巩固“两节”市场打假战果。加强对商品集散区域的源头治理,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作为重点,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发挥执法办案在打假工作的引领作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继续健全机制,开展广告监管执法。依托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对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实行责任追究。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

3、继续强化竞争执法,创新各类市场监管。加大对商业贿赂、“傍名牌”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双生市场的监管,力争在公用企业和银行保险企业的监管上取得更大突破。要继续充实完善网络交易市场主体数据库,健全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方式。

4、继续切实抓好诚信建设。运用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继续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配合,促进社会和谐。

1、认真抓好职能调整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继续强化网格化和日常巡查管理,巩固和完善“票证通”系统。多频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思想不松懈、力度不降低。

2、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水平,创造安全、和谐稳定消费环境。做到上下贯通、行动迅速,及时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深化12315“五进”工作,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选择消费者申诉较多的服务领域开展规范活动。

3、继续严厉打击传销,坚决遏制传销在我县蔓延趋势。保持高压态势,紧盯重点地区,开展集中行动,实现精准打击。全面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夯实打传工作基础。

4、认真履行职能,参与做好社会综合管理工作。履行县无证无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查无”专项整治行动。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网吧的监管,积极参与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专项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扎实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以职能转变为核心,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和省、市相关部署,切实把工商职能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把工商职能切实转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把工商职能转变到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上来。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工商职能转变,要着眼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完善案件核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防止依法行政“缺位”、“越位”、“错位”。

3、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努力为基层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朱巷、双凤工商所办公场所装饰工程,努力为基层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注重实效,促队伍风清气正。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加强效能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干部清正、机关廉洁。

2016房地产开发领域治理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七篇

为进一步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按照“转作风、惠民生、促发展”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纠建结合、系统治理”的方针,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房地产领域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强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县房地产建设管理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商品房开发、销(预)售及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阶段性目标和主要措施。在认真开展房地产领导突出问题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通过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序规范,保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治理内容

集中治理违规建设、违规销售及物业管理“楼霸”行为。

(一)清理经营主体,严格市场准入。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其开发业绩及运营情况,审核其开发资格,确保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经营能力相符。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有举报、房价过高及有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进行核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领域出现的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合同欺诈、违规发布广告或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三)抓好建章立制,强化制度建设。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确保购房人购房资金安全;严格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一房一标价”;出台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建设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房地产企业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合同监管,促进诚信经营。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统一按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网签,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杜绝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一要坚持商品网上签约和即时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预售登记备案和房产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房一号一合同”,杜绝“一房多卖”。二要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在县住建局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体系,预防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三要强化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建立银行专户;落实专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他用。四要加强房产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预售许可建立预(销)售信息和登记工作。严格“小产权房”登记关口管理,“两清”和“三违”房处罚及办证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6年4--5月)

在“政务公开网”开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栏,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进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2016年5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组织检查(2016年6--7月)

领导小组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检查为:

1、有投诉举报的项目;

2、销售价格明显超过调控目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有不良记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项目。

(三)问题处理及整改(2016年8--9月)

2016年8月起为问题集中处理阶段,9月底前要对所查问题依法处理完毕,要求有问题的企业完成整改,向局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四)总结通报(2016年10--11月)

召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1、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结果,督促相关开发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选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在媒体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总结教训,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3、开展工作总结,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制度和台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

(三)强化工作督促指导。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措施,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机关各股室要加强沟通协作,依法依纪查处。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16房地产前期合作协议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八篇

房地产前期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规,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同开发经营位于薛城区昆仑山路东侧、德仁南路西侧宗地编号为薛2016-3的项目事宜,现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总则

1、甲、乙双方同意对 项目进行合作开发经营,期限自该项目土地竟买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完毕止。

2、双方同意该项目在 的名下统一办理自土地竟买登记至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手续。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即整个小区交付使用后,双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3、甲乙双方通过共同出资的方式竟买合作项目的土地,竞买土地保证金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竞得的土地使用权依出资比例拥有,并按竞买土地保证金出资比例分别承担支付办理土地登记等各项手续所应缴纳的各项费税。

4、项目合作实行联合投资竟买土地。工程建设投资(含各项税金及规费)比例同竞买土地保证金出资比例。

第二条、项目合作机构设置及职权

合作项目指挥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甲、乙双方各自委派被授权人参加,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业务事项的办理及合作双方工作的对接、协调和裁定。合作事宜通常情况下以会议纪要形式协商通过,若有意见分歧时以项目指挥部表决权人举手表决形式确定,并 1

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指挥部共设表决权人5人,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项目指挥部依据项目合作需要可增设下属管理机构。

第三条、土地竟买

1、宗地条件: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于 年 月 日在枣庄市行政审批中心拍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 号,该宗地位于 。宗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商业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和住宅,使用年限分别为40年和70年,容积率分别为 (多层)和 (高层),建筑密度为 %,日照间距为 ,绿地率为 %。

2、合作项目开发用地共计缴纳竞买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竞买保证金的 %;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竞买保证金的 %。甲、乙双方同意在最迟不晚于枣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定交清成交总价款最后期限一周前即 年 月 日前,将分别应承担支付办理土地成交确认及登记等各项手续所应缴纳的拍卖佣金、土地出让金、契税、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资金到达项目指挥部开立的专用账户。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额交清应出资款额,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并向对方按日支付应出资款总额的5‰的补偿金。

3、待该宗地成交确认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在 名下后,由 据实向甲、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四条、费用分摊

1、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统一办理的各项手续所应缴纳的各种规费、费用及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等投资,按土地竞买保证金的出资比例予以分摊承付。(注:项目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室外管网、绿化、地面道路硬化、供排水道渠、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及投资资金,甲、乙双方应在规定缴纳费用期限三日前将款项转入双方指定账户,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额交清应出资款额,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并向对方按日支付应出资款总额的5‰的补偿金。

2、合作项目项下的贷款或社会融资应付的本息按使用资金比例予以分摊。

第五条、利润分配

合作项目实行独立核算、风险共担、自主销售、自负盈亏,合作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按竞买土地保证金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条、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甲方:

1、负责办理联合开发项目土地登记、项目立项、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规划许可、经营许可、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图纸汇审、工程竣工验收、预售房许可、小区综合验收备案等各项开发建设和验收交付所需的各项报批手续。

2、负责开具房屋销售发票(含乙方所售房客户),并提供办理房产证(含乙方所售房客户)所需的有关手续。

3、应为购房户(含乙方所售房客户)提供各项贷款按揭资料、证书及相关银行手续,银行贷款中的费用由各贷款户承担。

4、负责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5、合作开发项目所需应出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

乙方:

1、负责联合开发项目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并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报批手续及备案等工作。

2、协助甲方办理合作项目名下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事宜。

3、合作开发项目所需应出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

4、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事项,应做到当诚信经营,树立品牌意识,

不得出现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所有经营行为应当使甲方的企业品牌价值保值和增值。

5、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所建工程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报表及信息,并随时通报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事项,并与甲方共同协商解决,避免出现各种经济损失。

第七条、财务及资金管理

1、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由项目部依照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作统一账务处理。

1.1、合作开发项目资金,由甲方依据项目规定调度使用,乙方负责监管,甲方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1.2、项目建设资金和经营费用支出,应经甲乙双方有权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1.3、合作项目在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均以经营收入先行列支。

2、合作开发项目名下办理的银行借款及其他借款,仅用于项目建设使用,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此项资金。借款到期则由项目经营收入先行偿还本息,若经营收入不足偿还,则按甲乙双方竞买项目土地保证金的出资比例予以分摊承付。若一方无力偿还而因此造成另一方连带责任,则另一方有权收回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并向违约方追偿损失。违约方自愿以自身名下总资产作抵押担保,赔偿因自身责任造成另一方的各种损失。

第八条、工程前期约定:

1、项目工程前期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由项目指挥部负责实施。合作项目各项手续完备后十五日内,双方应商定该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计划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

2、合作项目前期办理各项手续应缴资金分别按期到位后,经办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若未按期及时办理报

批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日向对方支付2万元的补偿金。

第九条、工程营建

1、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由双方代表的项目部分别签订。

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3、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工程图纸、工程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项目部自行保存,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统一交由被委托方管理。

4、甲乙双方保证工程建设按规划规定施工,工程质量均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并对所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施工管理、开发经营等事项及其经济纠纷则按甲乙双方竞买项目土地保证金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5、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房屋销售

1、双方各自所建的房屋竣工后,在 名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有权自行销售。

2、商品房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3、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以房管测绘部门工程竣工测绘面积为依据,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销售合同、文书、资料等由签约方自行归档管理,项目合作经营结束转交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房屋保修金按双方各自承建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应条款规定提取,乙方提取部分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项目工程的一切保修事宜。

2、保修合同由甲乙双方方与保修单位签订。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1、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2、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甲、乙各方因自身因素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法律责任,造成合作项目报批手续停滞或项目土地被冻结或项目银行账户被查封等连带责任的,责任方应限期快捷妥善处理,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责任方处置不力且期限超过十五天以上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自解除本协议之日起7日内,责任方应将对方已投入合作项目的全部资金足额返还给对方,并按已投入合作项目的全部资金的5%支付给对方补偿金。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任一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 5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对对方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2、若一方违反上列协议任一条款,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

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事项,实行由项目指挥部召集的协商表决制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双方同意共同聘请法律

顾问,费用均摊。

2、以合作项目对外所签约的合同洽谈应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指挥部牵头,各方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指挥部行使。

3、合作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

4、 项目指挥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5、项目指挥部负责合作项目各类批准证书、合同、图纸、文书、批复等各类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项目及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并按类整理归档管理。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项目指挥部应及时上报甲乙双方,并及时组织双方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由项目指挥部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六条、协议执行

1、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严格履行之规定,本协议

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终止本协议,若一方违反上列任一条款,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3、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请枣庄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被授权人): (或被授权人):

合同签于2016年 月 日

房地产前期合作协议 [篇2]

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发 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合作条件

本项目位于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性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70年,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的合作形式。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开发净利润的35%归乙方所有。 甲方在取得本项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作为项目开发净利润的35%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作为乙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待项目开发并销售完成后根据乙方实际应得净利润多退少补。

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的支出与税费,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和审计。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预支的项目开发净净利润。

2、甲方在向乙方预支的项目开发净利润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项目开发净利润的65%归甲方所有。

3、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派出一名或两名工作人员协助乙方的规划报批、申请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4、甲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权力人均为甲方。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不得少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

2、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内,督促 (军方)?? 向甲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4、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移交方式向甲方移交相关证书或资料原件。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甲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甲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付款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甲乙双方在 银行分别设立专项帐户,用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乙方的款项。

2、自乙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甲方通过专项帐户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3、自乙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甲方通过专项帐户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4、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甲方通过专项帐户向乙方支付 %余款,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5、乙方应在甲方付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含税发票。

六、项目相关手续的移交

1、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影印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供甲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前期准备工作。

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原件。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原件。

4、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原件。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协议总金额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日期)支付款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给乙方未支付款项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甲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6工商局集中整治工作方案5篇
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九篇

第1篇: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区、市两级工商局的的统一部署,用3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持续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县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根本,在全面强化竞争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内易发高发、影响面广、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通过集中整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全县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有所突破,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假宣传。

4.商业诋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互联网企业间的商业诋毁。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及回扣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汽车销售维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假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假宣传。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采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

注:4S店对消费者自愿选择车贷、车险,帮助代办相关手续,向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行为并向消费者明示的,不属商业贿赂,但超出一般行业管理或违背消费者意愿的除外。

(三)关于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利用虚假报价进行商业贿赂。

(四)关于限制竞争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电信企业(包括移动、联通、网通等):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有线电视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采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等。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工商局成立由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执法股、消保股、市合股、企个股、经检大队等有关股室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股,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认真进行排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进一步扩大案件来源。对举报投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掌握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并确定查处重点,做到件件有落实。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和正在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重点检查,严肃查办大要案件。各工商所、大队要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对顶风作案以及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惩损害群众利益的大要案件,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严格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案联办协作机制。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深化企业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淘汰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大对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执法环境。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知识作为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广泛宣传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适时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件,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六)做好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工作取得成效。县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对各所、大队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四、专项行动时间:2016年5月—11月15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们要把集中整治行动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点出击,有计划有目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规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各工商所、大队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各种干扰,坚决纠正和防止对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办案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工作汇报和信息沟通。对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局汇报请示。各工商所、大队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执法协作,及时通报执法情况和有关案情。从6月份开始,每月22日前报送本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请各工商所、大队按上述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执法股电话:。在实施方案中遇到重大问题,请随时上报县局。

第2篇:消费维权整治工作方案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以实际行动切实做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县工商局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从发文日起到2016年底之前,在全县范围内突出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一)突出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维修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以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电脑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和消费环境。

(二)突出服装鞋帽类商品,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要以服装鞋帽、儿童服装、儿童用品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保护儿童消费安全。

(三)突出装饰装修材料类商品,集中解决消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以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陶瓷地砖等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违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质量安全性问题,依法保障装饰装修材料的消费安全。

(四)突出交通工具类商品,集中解决对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突出问题。要以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车内装饰材料等汽车配件和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产品合格证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燃油助力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突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集中解决虚假宣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问题。以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为重点,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解决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积极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紧紧围绕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在总结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一)强化12315中心解决消费纠纷的效能,充分发挥12315在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提高诉求解决质量;要对12315中心的电话接通率、诉求办结率、消费者满意率、举报查实率、申诉转案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申诉和举报违法线索的筛查和依法处理,进一步提高解决消费诉求的效能。要不断强化12315数据综合分析能力。

(二)强化商品质量跟踪监测,集中力量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要针对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集中消费的大型市场以及专卖店、总代理为重点场所,集中监测经费,增加监测批次,突出安全指标,认真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定向性、连续性的跟踪监测。要强化监测结果的利用,对不合格商品,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商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行为线索要进行梳理和排查,依法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分类监管和信息化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的效能和水平。要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查,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要探索重点商品分类监管,科学划分商品监管等级,逐步实现由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由普遍监管到重点监管的转变。要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消费维权信息化网络,建立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侵害消费者权益大要案件库,积极推进商品质量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推动监管执法电子化管理,全面提高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要继续扩大12315“五进”工作覆盖面和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切实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引导经营者依法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要不断强化与行业组织的协作机制,突出重点领域,指导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优势互补。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会同消委会(消协)组织继续推动“一会两站”全覆盖,方便消费者就近咨询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切实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将“一会两站”建设作为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工商所、大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

1、向当地媒体通报工商系统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

2、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我县工商部门在消费维权工作的主要成果、消费维权工作的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向社会传播正能量。

3、继续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围绕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4、在五大类商品和服务领域的经营企业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教育引导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5、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学习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他们制定规章制度,把消费维权工作纳入行业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开展市场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五大类商品和服务市场检查活动,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2016.2.1—2016.11.1)。

1、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制定重点商品监测计划,在全县统一组织1-2次专项执法检查,提升专项整治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2、各单位根据当地实际,针对五大类商品和服务的存在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有考核目标、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各工商所、大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应上报县工商局消保股备案,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3、县工商局成立督查组,把五大类商品和服务监管执法作为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查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到相关市、县开展督促检查、指导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2016.2.1—2016.10.30)。

1、各工商所、大队在开展重点商品专项执法检查中针对存在问题,继续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2、各工商所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针对存问题完善整改措施,强化对五大类商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管,防止反弹回潮,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为了及时掌握和总结各地工作,2016年10月30日前,各工商所、大队将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县局消保股;2016年、2016年的5月10和10月30日前,分别上报半年、全年情况和统计表。

四、工作要求

(一)树立群众观点,主动服务大局。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树立群众观点,主动服务大局,努力实现在为民上做好服务,在务实上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履职尽责的能力,确保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消委会、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形成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三)加强社会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总局“两报一刊”的合作,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要注重正面宣传监管执法工作的新措施、新成果,宣传消费维权的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12315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集中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全面展示工商部门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3篇:农村消费教育基地建立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消协“让消费者更有力量”年主题要求以及市工商局关于把消费教育纳入“美丽,清洁乡村”活动要求,引导农民合理消费、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营造和谐生态的环境,增强农村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夯实消费教育进农村工作的基础。县工商局决定在镇双潭村委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基地”,有效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消费年主题为主线,突出重点、加强宣传,将消费维权的法律意识灌输到农村基层,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村消费者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教育基地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工商局特成立关于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基地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目标

通过向农民消费者宣传科学、理性、文明的消费观念,普及消费维权常识,在基层一线就近从快调解涉农消费纠纷,共同营造农村放心消费环境。

四、主要内容

(一)在境内设立一农村行政村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基地,聘请农村基层干部为消费教育基地联络员。经协调研究,农村消费教育基地设在镇双潭村委。

(二)开展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开班讲座、制作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以消费教育为切入点,为广大农民消费者普及《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其消费维权意识。

(三)开展诚信经营宣传,推进经营户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经营户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农村消费群体的切身利益,为农村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温馨和谐的消费环境。

(四)在村委设立维权接待处,担负日常涉农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时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结合人们对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知识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请专家在圩日开展商品真假识别活动,并结合日常受理投诉的案例加以解释。

(六)认真记录农民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使其消费投诉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人人讲信用、人人守信用、讲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以便于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维权机制。

第4篇:消费维权进万家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党组发〔2016〕3号)及《市工商局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进12315消费维权进万家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工商办发〔2016〕7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制定县工商局进一步推进12315消费维权进万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切实服务广大消费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通过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进一步强化消费维权工作,畅通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水平,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消费维权进万家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范围。要在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12315“五进”范围,要在相对大的商场超市、所有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要的公共服务企业、国有通信企业,三A级以上景区的同时,在广大农村、大、中、小学校和商业服务活动较为集中的街道社区村镇等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

(二)“消费维权服务站”条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要求。新建“消费维权服务站”条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均按《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6〕156号)文件执行。

(三)消费维权进万家目标任务。

三、创建消费教育基地

要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把消费教育内容纳入“美丽•清洁乡村”活动的通知书》要求,结合实际,迅速在农村创建农民消费教育基地,在大、中、小学校创建青少年消费教育基地,在县城社区创建老年人消费教育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工作。

四、开展打侵权保民生活动

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水平,强化消费维权效能。

五、开展诚信兴商教育引导活动

以9月份“诚信兴商”宣传月为切入点,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诚信•责任”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和整治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时间安排

(一)各工商所完成县局任务分配,并指导、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所汇总本辖区的建站名单,按《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将电子版上报县局消保股,符合桂工商办发〔2016〕156号文件精神新建的站点,在建站的同时,应将资料录入总局“一会两站”、12315“五进”名录系统。

(三)县局将适时组织检查考核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绩效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围绕服务群众,把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消费教育乡村行”活动结合起来,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把建立消费维权进万家工作落到实处。

(三)反馈信息,加强沟通。建立万家消费维权服务站是工商系统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是“消费维权进万家”基础工作,各所在建站工作中一是要注意抓好信息反馈,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反应工作情况、工作进度,通过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更好地促进工作开展;二是要加强沟通。在开展工作中有什么好的经验、遇到什么具体问题以及工作进度、统计报表,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5篇:工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纠风工作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工商系统作风建设,改善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2016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活动实施意见》(市纠办字〔2016〕7号)要求,经县局党组研究同意,组织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保障民生为重点,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为打造“清廉漓江、高效政府、务实”提供保障。

二、领导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领导,确保民主评议活动取得实效,我局决定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

职责:按照《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日常工作;负责上传下达,组织督促本系统各基层所、大队开展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工作职责,在窗口单位设立信息公开、承诺服务、服务质量评价等机制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及整改和反馈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加强与上级机关和县纠风办的联系与沟通协调。

(二)材料及宣传组:

职责:督促各基层工商所、大队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材料;编写本系统行风政风评议工作简报,撰写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市局纠风办及县纠风办;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以及内网、内刊等平台,对本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宣传本系统在民主评议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宣传整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为搞好本系统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评议督察组:

职责:联合县纠风办组织、选聘评议代表,通过采取明察暗访、发放问卷调查表和在窗口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并及时上报县纠风办;协助综合协调组组织召开评议大会,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协助上级纠风办组织对我局的民主测评工作,并依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分标准》进行考评打分。

三、评议范围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范围:

(一)县局机关;

(二)基层工商所及经检大队。

四、评议内容

(一)健全政风行风工作责任体系情况

建立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责任人具体抓的工作责任体系;重视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细化检查考核办法;按要求设置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把业务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情况

主动查找和解决本单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优化环境和便企利民等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总体工作方案》中关于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争创最佳投资创业环境”活动;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六条禁令”;将评议工作向基层延伸,提高窗口单位的执法和服务水平,认真解决“推诿扯皮”、“生冷硬顶”、“吃拿卡要报”、不履行服务承诺、降低服务标准、刁难欺诈服务对象等问题。

(三)依法履职情况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规范行政行为、办事行为的各项规定和奖惩措施;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严禁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及以权、以职、以业谋私,执法不公,野蛮执法等问题,做到依法行政、高效行政、文明服务。

(四)查处案件情况

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手段,主动查找解决本单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聘请政风行监督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完善案件办理制度,对企业、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起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五)建立民意诉求反馈系统情况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电台、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四位一体”的政风行风热线平台为载体,建立受理快捷、办理迅速、覆盖面广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和互动反馈体系,各部门“一把手”要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民生面对面”专题栏目,认真回答解决群众的咨询诉求;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投诉件,做到及时认领、认真调查、按时反馈;明确交办件和信息报送的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制定出台办件审核制、回访制、评价制等民意诉求办理制度,提高信息报送工作质量,要从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中聘请行风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评议方法。

根据上级纠风办要求,评议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络评议与面对面评议相结合,民意调查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工作要求,我局制订评议实施方案,印发全系统;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由县纠风办、本部门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工商部门进行民主评议。

(二)评议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下旬)。建立民主评议工作机构,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选聘评议代表,公开评议内容和评议方法、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2.自查整改阶段(7月)。工商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点实时评价设施,召开座谈会,参与政风行风热线,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本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社会作出提升服务质量,整改突出问题的公开承诺。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工作明查暗访问、问卷调查活动,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整改(8月—9月)。各部门对网络、评议员等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4.总结统计阶段(10月)。由县纠风办组织政风行风评议员,根据网络评议、问卷评议、评议员评议、服务对象评议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工商部门群众满意度情况。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为加强对全县工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领导,县局成立县工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工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民主评议工作机构和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为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部门要把民主评议与争先创优相结合,通过民主评议,打造一批优质服务示范工商所(窗口);与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以民主评议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与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道德评议监督纳入评议内容,以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服务、公共秩序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明察暗访,评估道德状况,促进解决突出问题;与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相结合,以热线为平台,倾听群众呼声,畅通诉求渠道,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

(三)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要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评议员机制,全面发挥评议员的作用,定期组织评议员参加现场评议活动。由各评议员在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跟踪评议,在促进问题解决上取得实效。要加大督查暗访工作力度,邀请媒体参加与跟踪报道,督查暗访结束后,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督查报告,督促各单位整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邀请评议员参与听证对话、座谈会、实地参观等活动,征求评议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评议员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提出的问题要迅速作出回应。

(四)评改结合,纠建并举。要坚持“纠、评、建”并重,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对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普遍性问题,要从建章立制上下功夫,推动制度创新和完善,做到边评边改,评建结合,通过评议达到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服务群众的目的。

(五)严肃评议纪律。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严格执纪,确保评议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因违反评议纪律被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要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一是要充分运用红盾信息网络平台,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监督方式、评议方法,设置调查问卷、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办理反馈等,接受群众评议,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二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以及内网、内刊等平台,对本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宣传本系统在民主评议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宣传整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为搞好本系统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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