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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6-11-23 10:32:4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共8篇)三亚市房屋买卖合同三亚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售甲...

三亚市房屋买卖合同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篇

三亚市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 __市__ ___区__ _____路_ _____号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户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其书面同意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书面同意文件。同时物业交接前需付清甲方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 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 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作为购房 (□定金 □预付款)。 购房 (定金/首付款) 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

鉴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为甲、乙双方房产交易所提供的律师见证/第三方监管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向其支付______________元。该笔费用以 (现金/支票) 的方式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由_________方支付。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的,可由甲乙双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种方式付房款

1、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不含定金/预付款)人民币______ 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 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房屋交付当日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 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银行)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由乙方将购房总价款人民币____ ________元(大写____

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汇入第三方监管帐户,甲方将房产证交给第三方代为保管。第三方在收到购房款(当日/______日)内通知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房屋交付当日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根据乙方出具的书面付款确认通知将房款汇入甲方账户。

2、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即人民币___ 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 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办结银行按揭手续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直接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___(第三方)代办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另行签订代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各自准备好办理按揭手续所需资料。

3、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房屋价款分_______次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1)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购房款(不含定金/预付款)人民币___ 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次购房款人民币__ 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

(3)(最后一次)剩余购房款(亦称质保金或尾款)人民币__ 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验收房屋时,且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电表、煤气等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 __(银行)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由乙方将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 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汇入第三方监管帐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分别将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汇入第三方监管帐户。第三方在收到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当日/______日)内通知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根据乙方出具的书面付款确认通知将房款汇入甲方账户。剩余购房款人民币____ ____元于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汇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第三方根据乙方验收房屋并办妥各项过户手续后出具的出面付款确认通知书将款项汇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 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第_______项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房产过户手续。

(1) 收到乙方购房款_______________元之日起_______日内

(2) 收到全额购房款之日起______日内

(3) 接到第三方关于乙方已全额付款的通知后_____日内

2、代办过户手续(可另行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_______(经纪公司/第三方)代办过户手续。____ 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条件)为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购房款办结过户手续 (当日/ ______日)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承担可选多项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其他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风险转移,配套设施及费用承担

乙方已对房屋构造、装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做充分了解。房屋及配套设施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交易成交价格,包括房产的配套价格,此房产附带的配套及所有权转移后不得拆除(或附带)的设备有:(甲方保证下属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在交接之日有遗失或损坏,按照该设备市场价赔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缴清。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留人民币_____ ___元放在( 律师事务所/第三方) 处作为水电、物业、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费用押金,带房产交接完毕及上述费用结算清结当日,如无暇疵,此保证金返还甲方,否则以该保证金抵扣上述费用,多退少补(提示:对于不约定房屋质保金或尾款的交易,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最好作本条款约定 )】

第七条 权利义务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

甲方承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_______日内/____________日前)空出房屋并迁出在此房产名下的全部户口。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以及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交付房屋之前应结清水电、煤气、物业、有限电视、通讯等一切费用并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物业、______________过户手续。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支付购房款并在甲方交付房屋应办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等过户手续后支付尾款。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_______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甲方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房屋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___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及已付款。

4、甲方应在合同规定之日迁出户口,甲方逾期迁户的,按日向乙方承担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5、甲方未按约定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违约金___ ___元。

6、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并按本款规定主张违约金。

(2)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任何一方逾期____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因甲方原因(虚假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由第三方提供帐户监管时,甲方或乙方违反约定的或者因违反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由另一方向第三方出具违约确认函,第三方根据约定处理监管账户资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 __ 律师事务所(参与买卖见证时)各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有人意见: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共有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红树林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 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 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 证明文件。

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三亚市凤凰路155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200000021964

企业资质证书号:(2009)琼建房开证暂字第7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联系电话:0898-38221111

邮政编码:572000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南侧、 编号为03-05-178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09)字第08325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65007.1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8年06月28日至2048年06月2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三亚湾红树林度假会展酒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_____ 【层】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产权式酒店,属框架结构,层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24 层,地下1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其他情况见附件四。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节能情况见附件七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

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

元整。

4、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2、 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3、 其他方式

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及期限见附件五相关约定。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2、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

4、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因法律、 法规、 规章变更所导致的交付条件变化的;县级及县级以上规划、 文物、 环保、 土地管理、 林业、 水利、 电力、 防灾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 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 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 朝向;

(2)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对影响前述规定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等,出卖人可以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为配合法规、 规章、 政府部门的命令、 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平面所作出的变更,或者规划、 设计变更并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实行(精)装修而改变该商品房原毛坯房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等或功能的,或根据酒店经营之需要对有关设计进行合理调整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视为出卖人已经按期按质交付了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商品房的毁损、 灭失的风险责任自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 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 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 设备差价。

2、 出卖人以同档次装饰、 设备予以替换;但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 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3、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给排水在商品房交付时满足使用条件;【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 供配电在商品房交付时满足使用条件;

3、 有线电视、 电话在商品房交付时具备开通条件;

4、 在商品房交付时道路通畅;

5、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前述约定的一项或数项市政基础设施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出卖人应采取措施保障该房屋可正常使用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等,如在约定期限内该房屋可正常使用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的,视为该等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使用前述用水、 用电等所发生的能源费用,由买受人按照市政正式能源费用标准支付,代收费方提供上述能源费用的收据;

2、 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发生的突然事件,或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3、 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三亚市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申请表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篇

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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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说明

1、应提供已签订的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原件); 2、法院裁决的,应提供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原件);

3、买受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商品房登记部门签字盖手印(验原件、收复印件),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并在委托事项中列明(收原件),代理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现场办理合同注销事宜(验原件、收复印件);

4、买受人为企业法人办理合同注销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证明(以上4项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到企业法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法人注册情况证明、经公证的股东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若因故不能亲自到现场的须提供授权公证委托书(以上4项收原件)、代理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现场办理合同注销事宜(验原件、收复印件);

5、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收原件)办理合同注销事宜;

6、买受人因故死亡的,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以上2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继承公证书办理合同注销事宜(收原件);

7、若买受人有按揭抵押登记的,应结清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8、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需须持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表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 证 书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们保证人双方对以下四条规定已充分了解,并保证遵照执行: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

⑵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关于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⑷琼建房„2010‟68号文件《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有关要求”的规定。

若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注销涉及和违反上述规定,或以投机炒作、避税等行为变相转卖为目的的,我们保证人双方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我们保证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已签订了《退房协议》,该套房无查封、无抵押、无限制可解除合同的其它因素。并保证该套房屋的合同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后,若发现该套房屋在注销登记备案之前已被抵押或司法查封、或者有司法、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已明确该套房所属,此注销登记备案无效,此套房屋的合同无条件地恢复到原来买受人登记备案状态,由上述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们保证人双方共同承担,与贵局无关。

我们保证人双方已知晓该套房屋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后,该套房屋就恢复至原始可售状态,出卖人(开发商)再销售给任何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们保证人双方共同承担,与贵局无关。

保证方(出卖方): 年 月 日

保证方(买受方): 年 月 日

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授权委托书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委托 先生(小姐)联系电话 前往贵局办理注销本公司与买受人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其合同备案登记编号为 。

法定代表人:

出卖人(盖章):

年 月 日

购房须知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篇

购房须知

海棠华著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预售条件。为使您在购 房前清楚了解海棠华著项目情况,便于您顺利办理认购手续,根据海南当地具 体政策,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

一、本次开盘房源在办理认购手续时,须交付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购房人持“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刷卡支付。

二、根据政策规定,目前非海南本地居民购房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能 提供1年以上海南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除外)。

购房人确因资金原因需分期付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 ,在得到三亚巨源 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后可实施分期付款,具体要求如下:

1、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50%的款项;

2、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余款须在半年内(6个月)付清,即签订 合同时支付合同总价的50%,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25%,剩 余房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

四、本项目一期交付时,周边组团尚在建设过程中。

五、按海南省三亚市当地办理产权登记的工作实际,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的 时间需在商品房交付720个工作日,房地产权权属证书仅有《契证》和《房屋所 有权证》,海南目前暂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告示。

感谢您对海棠华著的关注和支持!

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二0一五年一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完整版)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海南商品房买卖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逾期办证违约纠纷

1、购房人以开发商逾期办证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应当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经开发商通知,购房人不予配合,不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开发商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前款所称房产初始登记,系指开发商取得房产项目的整体产权登记后,将房屋分套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

2)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依通知提供了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分别情况区别处理:

①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了办证资料,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购房人

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②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报送。开发商未报送,致使购房人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的,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3、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未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合同对通知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于合理期限内通知。开发商未通知,致使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购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对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资料时间有约定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5、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6、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买房人占有或将房屋钥匙交给买房人的均视为已实际交付使用。

二、关于预约购房纠纷

7、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收取拟购房人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事后双方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退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当时虽未取得但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购房人仅向开发商交纳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并未与开发商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事后要求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愿与拟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开发商收取了拟购房人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且与拟购房人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中所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应当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拟购房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虽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开发商仅收取了少量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不会出现障碍的,应当判决继续履行。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

(3)拟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有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约定,但经开发商通知,拟购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拟购房人要求继

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拟购房人以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为据,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双倍返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

10、拟购房人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已支付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开发商拒绝与拟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拟购房人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拟购房人。

三、关于正式合同订立后的相关纠纷

11、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仅交付定金,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

双方当事人没有前款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且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不应解除合同。

12、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已交付部分房款后,出卖人恶意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如买受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不应解除合同。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016项目投资考察邀请函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篇

项目投资考察邀请函

各位尊敬的投资人

大家好!

鑫隆创投自九月一日上线至今已经半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我们每一天都在不断地学习和进步。作为一个崭新的团队,我们万分感激所有投资人带给我们的帮助和给予我们的支持。为增进大家对鑫隆创投p2p平台借贷业务的了解,拟召开一次项目考察交流会,我公司负责客户来贵州后的餐饮、住宿、车辆、旅游招待等费用,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2016年9月20日—9月21日

地点:贵州省兴义市

考察项目:兴丰大道项目和西南环线延长道路项目

人数:投资用户10人(因鑫隆创投初次组织,考虑安全有序等诸多因素,故在此限定人数)

报名条件:报名条件为鑫隆创投的有效投资用户,即投标过的投资用户,投资人报名之后由平台进一步筛选。筛选条件如下:

1、从账户待收金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用户中筛选出6名

(账户待收金额由高到低排列前6名者)

2、从账户待收金额5万(含5万)—15万的用户中筛选出2名

(账户待收金额由高到低排列前2名者)

3、从账户待收金额1万(含1万)—5万的用户中筛选出2名

(账户待收金额由高到低排列前2名者)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9月17日下午17:00 截止(18日下午20:00前宣布考察者名单)

自此公告发出后,有意向考察者,请速与运营或客服小英联系,最终名单以考察者公告通知为准。

鑫隆创投工作人员敬请期待您的到来!

鑫隆创投运营团队

2016年9月17日

项目投资考察邀请函 [篇2]

xx-xx单位: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大趋势,为了贯彻国家的“走出去”战略,把“走出去” 和“引进来”做的更加深入。这是在新时期下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国民经济 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发展21世纪中国经济、主动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自觉 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为了加强xx中小企业与欧洲在经济领域里的合作与贸易往来,我中心将组 团赴xx,xx等欧洲国家进行经贸考察,其目的:

1、了解欧盟经贸发展现状。

2、借鉴欧盟贸易经验、学习欧盟高新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了解新的市场 动向及发展趋势,掌握商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规则等。

3、与外商分别就投资贸易及合作、经贸交流及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洽 谈。

4、促进中国、欧洲了解双方在经贸领域中的规划、管理、开发运用。加强 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此次考察活动拟定于xx-xx年xx月前往欧洲,在外逗留12天。对我中心安排的考察活动有意向的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各行业协会,相关xx-xx企业代表,请尽快组织落实并与我方联系。

如您有何宝贵意见与建议请与我中心 联系,我中心将根据您的要求制定更加详细的考察方案。

我中心联络方式如下:

联系人:xx-x小姐、xx-x先生

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x-xxx*xx-xxxx市小企业(贸易发展)服务中心 国际经贸部xx-xx年xx月xx日

项目投资考察邀请函 [篇3]

中国大型投融资专业服务平台

51资金项目网

海南投融资峰会暨创业大赛颁奖典礼

邀 请 函

尊敬的 _ _ _:

投融资行业中资金项目对接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已成为中国的 投融资也是我们发展的契机,我们为此而努力着。

51资金项目网海南创业大赛颁奖典礼暨投融资峰会将于2016

题,通过51资金、财力的对接。

1、发言机会!

2

3

4

北京威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安徽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资金项目网 2016年12月24日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楼远洋国际c座0405室 邮 编:100025

合肥市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汇处深港产业园3#f栋 邮 编:230041

电 话:熊雄 13966698462 网 址:#url#

1

项目投资考察邀请函 [篇4]

_________ 公司:

第十五届台交会之“精品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会”定于2016年4月9日下午13:30~22:00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四楼观海厅举行。本次对接会由台交会组委会主办,厦门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厦门大学edp中心、厦门市企业投融资促进会、厦门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学edp中心五号会所联合承办,已邀请20家左右项目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参会企业由承办方从各省市商务厅(局)、相关单位推荐、台交会参展商和投洽会项目数据库中精心筛选而来。入选企业在机械、电子、it、环保等行业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处在快速成长期且竞争优势明显的企业或虽处在初创期,但拥有独特的世界性专利与技术和一流的管理团队,具有巨大的潜在投资价值。

厦门市企业投融资促进会作为承办单位之一,我们诚挚邀请贵单位参加第十五届台交会之“精品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会”,成为本次对接会的投资合作单位。

如贵单位有意参会,请在收到本邀请函后两天内,填写回执内容连同有效证明(营业执照)与参会回执,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给我们,我们将统一为贵单位安排参会事宜。

联 系 人:余红霞

联系电话:0592-8317777 0592-5719937 传真:0592-5711818

公司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南五楼518室

电邮:#url#

谨此奉邀!

厦门市企业投融资促进会

2016年3月25日

项目投资考察邀请函 [篇5]

为加快新野县城市开发建设步伐,新野县人民政府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筹备推出一批城市建设项目,诚邀国内外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前来考察洽谈。

308亩商业住宅项目简介:

一、项目地址:大桥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

二、项目面积:20.57公顷(约308亩)。

三、土地性质:商业住宅用地。

四、投资方式:独资、合资、合作均可。

五、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3.5,建筑密度≤25%,绿化率≥35%,建筑限高60米。

六、项目周边情况介绍

此地块位于新野县大桥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总面积约308亩,地块区位优势明显。

1、交通情况:地块东临环城东路,南临大桥东路,均为近两年新建城市主道路,交通便利,通行顺畅;

2、人流量:地块西侧紧邻为民小区和书香人家两个优质住宅小区,总面积约25万平方米,住户约3500户,人流量大,生活设施配套;

3、附近学校:地块北紧邻县第一高级中学和正在建设的第一初中;

4、医疗设施:西北约800米处有新建县人民医院;

5、服务设施:西南约500米为正在筹划建设物流园和面积约6000平方米大型街头公园;

6、产业状况:①地块西南约1公里为县产业集聚区东区,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以纺织机械、光电电子、高新科技等为发展重点,现已入驻企业66家,计划入驻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年产值150亿元以上。②地块南约2公里为县无公害蔬菜产业园区,规划面积约2万亩,是新野无公害蔬菜种植、保鲜、批发、加工、配送基地。

联系人:李德正 田晓

联系电话:0377-66211071,13838792366

传 真:0377-66211088

电子邮箱:xytianxiao@#url#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5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15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

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1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1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15年5月13日以(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5)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5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1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1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15年3月21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及__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95号、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5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1日(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第6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____,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住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18栋50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俎____,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系罗____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董事长。

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30余人,均因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美加湖滨花园的商品房而产生分歧,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请人罗____、俎____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15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15年10月24日,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罗____、俎____使用。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于2015年8月1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根据2015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故原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错误的。

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9月30日通气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江夏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日《关于同意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复政函[2015]46号),早在2015年10月武汉市江夏区关于未来在全区使用天燃气的规划便已制定并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据《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规划(2015-2020年)》的部署,原则上在确定使用天燃气的区域不新建液化气站。很显然,江夏区燃气规划在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在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气应该考虑到燃气规划已经存在的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天燃气的范围,而不是液化气。另一方面,根据美加湖滨燃气工程的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所显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由此可见,小区的燃气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才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都没有完工又谈何通气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通燃气须达到相应的条件,且燃气事业规划的实施也不是开发商能够自行决定的,并以有关管理部门建议被申请人不新建液化气供气站为由,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这违背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照合同之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一至二层外墙贴面砖,而申请人所购楼层外墙为涂料,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装饰的房屋,构成违约。尽管双方未约定在某一时间加以完善,但被申请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原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贴面砖的违约赔偿,会涉及到其他已入住业主的利益,不宜单独提出,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双方合同附件四明确约定阳台为方管栏杆,而申请人所购房屋南面阳台为方管栏杆,北面阳台为实墙。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再改变外墙无实际意义,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空调机位预留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空调机位现预留在阳台,实际机位占用了建筑面积,故被申请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尽管该房已实际验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预留室外空调机位,且现行的状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居住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确即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被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约定通燃气,装饰设备等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海南省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篇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省 市 县 路 小区区 栋 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号自有回迁楼房,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属设备,经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款共计人民币: (大写)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房屋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乙方。同时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到凭证。

四、甲方必须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为交易本人,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或产权亲属关系。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甲方在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第一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后,应立即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七、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八、合同生效后,房屋升值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费用为甲方负责。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十、甲方在房屋出售给乙方即乙方付清房款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如若违约本约定应赔偿房款总价外还应赔付房款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如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买卖交易,并且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法定继承人无此房屋的继承权与使用权。

十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诉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签字):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法定继承人意见 日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意将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号自有楼房,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与房产证明及各种身份证交付给乙方。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到凭证。

四、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甲方在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第第一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后,应立即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应该于 年 月底前协助乙方办理完产权过户事宜。

七、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费用为甲方负责。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九、甲方在房屋出售给乙方即乙方付清房款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如若违约本约定应赔偿房款总价外还应赔付房款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如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买卖交易,并且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法定继承人无此房屋的继承权与使用权。

十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诉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法定继承人签字):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所售房屋还未依法取得_______市______区___路___号_____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单元_____层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建筑面

积,以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准)。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_________________证据表明该处房产是甲方自有财产。自愿出售。

2、因本处房产是因原有动迁房回迁在该地。又因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之规定,甲方在回迁后_____年后才能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在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之前,甲方同意积极协助乙方在国家政策规定内的时间里尽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使之合法有效。并同意按照当地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矩留下人民币___________元给乙方为积极协助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的押金,作为诚信的保证。积极帮助乙方获得该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为止。乙方同意在依法获得该处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并成为该处房产合法所有人后,将因办理该处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所收取甲方的押金_____________元给甲方。

3、甲方保证该处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4、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沈阳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沈阳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因该处房产产权所有人年逾花甲,为避免今后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产生而出现甲方亲属妨碍乙方依据本合同,合法正常使用所购房屋。甲方相关直系亲属以及赡养亲属均知晓本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本合同的签约。同意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意愿出售该房产,无异议。

第二条 乙方声明,

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元整(¥___________) 。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给甲方。

2、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

A. 乙方为非贷款客户,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

B. 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支付;

C. 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贷款部分的房款按贷款机构规定支付;

3、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 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 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房款。

4、甲乙双方交易资金划转结算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产权过户

A. 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因国家规定、地方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规定之日办理完毕的,应在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参照辽宁省沈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之规定)在当地政府法规允许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到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绣。甲方逾期不能协助乙方合法取得产权过户手续的,除不能取得本合同第一条第2条规定的甲方留给乙方的人民币________元押金外,还应按照该处房屋成交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二给付乙方为违约金,直至乙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为止。甲方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重大原因而导致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乙方说明。获得乙方认可的乙方同意给与甲方一定的时间。同意时间内乙方同意不收取甲方违约金。

B. 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供暖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沈阳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身 份 证号: 身 份 证号:

通 信 地址: 通 信 地址:

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

电 话: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甲方有利害关系的直系亲属:

电话: 手机:

实际住址:

通信地址:

邮编:

签订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点: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

配偶: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儿: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子: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儿子: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________为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

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拆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小区D

区 栋 单元 室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甲方

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房款的200%(即人民币80万元)做为违约金。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3333.333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4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交易时间为:本合同签定之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此交易房屋为甲方所有。并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

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

房款的200%(即人民币80万元)做为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付清购房款起之日起15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

用范围内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同时转让。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费、电费、网费、有线电视

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在办理房地产证书时所需的税费。经双方协商,在房屋产权证办理时直接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名字的情况下办理房

地产证书时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因出卖的房屋现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待到办理兹相关证件时甲方应

主动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如届时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

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房款的200%(即人民币80万元)做为补偿金。

第七条、甲方在该房屋房产证书可以办理的时候应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争取能在产权证办理前直接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名字,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拆迁办等单位)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以甲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则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挟推辞,否则视甲方为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房款的200%(即人民币80万元)的赔偿金,乙方保留追诉权。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房款的200%(即人民币80万元)的赔偿金。

第九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全体协议人保证本协议中无遗漏出卖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 ____ ________ 地 址:_______ _________ ___ 地 址:_______ ______ 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__

(女儿)姓名____________ ____ (儿子)姓名:_____________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 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 _____ 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 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_ 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一年一月 日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甲方):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房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拆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安置的位于 的房屋转让给乙方,面积约 平方,房价每平方 元。 总房价 万元。乙方在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第二条、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甲方同意协助乙方进行挑选房屋楼层及位置。该房屋交房期两年时间,在交房时如因面积减少或增大,均按协议所定放假多退少补。

第三条、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即时付购房定金 万元,第二次付款在乙方取得该房钥匙的同时,一次性付房款 万元,尾款 万元。在乙方取得房产证当天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主张任何的权利。更不得再将该房出售或赠与第三人,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甲方在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尽快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在其产权证下来五日内,应立即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有费用有乙方承担。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

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如不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按房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拖欠天数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并同时承担房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总房价的两倍)

第七条、甲方应出具拆迁安置协议,确保对该买卖协议中的房屋有处置权。甲方是 共 人,乙方暂定 代理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乙方可以为其本人或其他亲属等。

第八条、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发生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承担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补充:

甲方: 1、 乙方:

2、

3、

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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