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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2016-11-28 12:42:5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共8篇)XXXX医院与养老院合作协议XXXXXX医院与________养老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甲方: 联系电话:地址:乙方: 联系电话:地址:为了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

XXXX医院与养老院合作协议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一篇

XXXXXX医院与________养老院

《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了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楚雄海亚医院与________养老院共同 “服务,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建立以养老机构为依托,以老龄人群为服务对象,以医院为服务载体,专业医师和护理团队为基础的“为老服务”网络。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协议,并共同守约执行。

双方合作后,医院将为敬老院中所有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摸清老人的健康状况,全面监测、分析、评估老人的健康数据,及时为有健康问题的老人进行指导、咨询和危险因素干预,制定针对性的综合诊疗方案。

一、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服务相关医疗场地及悬挂医院标示区域。

(2)为乙方提供老人相关医疗等资料,以便乙方更好的进行医疗。

二、乙方权利

(1)需要甲方提供老人生活医疗等相关资料。

若乙方临时因紧急情况无法安排相关工作,甲方应于以理解。

三、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服务老人。

(2)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3)该院还将专设医生每周定期到老院进行巡诊,同时为老人提供医疗,保健,心里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

(4)如果遇到老人的病情比较严重,专业性比较强,医院将指派相关科室的专家到敬老院出诊。如果敬老院的老人出现突发疾病,特别是危、重症,医院将为老人开通绿色通道,接老人入院治疗,先治疗后结算。

(5)医院在义诊保健服务范围内不收取酬劳。

(6)经医院治疗好转或痊愈的老人送回养老院。

四、情形变迁时,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补充条款。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养老与医院框架合作协议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二篇

托管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框架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的宗旨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协议各方就养老院运营托管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养老院运营托管的实施。

1.2在养老院运营托管移交时,协议各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运营托管、资产整理、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90个工作日止,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排他期。在排他期内,乙方对于合作项目具有排他的优先合作权,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合作项目的融资合作、不与任何第三方缔结养老院托管或合作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契约。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果合作项目方案及合作协议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甲乙双方应于排他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有关项目合作的执行法律协议。因甲方、乙方原因未能签署的,视为甲方、乙方违约,甲方、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合作项目方案未能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或因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推进本项目的,排他期自动结束,甲乙双方的合作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目的

2.1 合作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2.2 合作范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2.3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托管合同形式确定委托方、受托方、员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养老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运营机构。

2.4 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坚持“院长-经理”负责制。

2.5 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

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3.1 甲方自愿将养老院经营的全部业务排他性委托给乙方全权管理,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养老院的一切经营事项,享有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 (2)在合作托管期间,乙方享有被托管养老院的全部完整的人事决定权、独立的财务审批及管理权,包括:现有资金及存货的使用权、其他经营性资产(指所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等,但是老人入住所缴纳的保证金、押金除外; (3)为托管经营的目的,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处理相关事务。如有对外事务需要甲方本人到场或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乙方亦可以自己名义代理甲方的对外事务,在乙方向善意第三方披露真实情况后,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4) 甲方不得再自行行使经营管理权或者将经营管理权委托他方参与行使。非经甲方同意或除紧急状态下为保护甲方之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受托经营管理权转委托他方行使;

3.2 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定期于每月5日按照月实际营业额的%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的利润。

3.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普乐园”养老品牌的品牌使用费万元/年,一次付清,使用年限年,品牌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3.4 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合作期限

4.1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5年,自2015 年 月 日起至自2020年 月 日。

五、双方权利义务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 (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 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指导、检查;(4) 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和规范; (5)及时与乙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6)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7)支持乙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 (8)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 (9)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10)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乙方应得的费用和利润; (11)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 (2)对甲方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养老院的经经营活动,促进养老、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养老院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管理制度进行整合调整;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养老院规模,快速发展; (7)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8)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养老业务活动; (9) 把服务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业务事故的发生; (10)负责安置甲方在编职工,办理职工的档案管理手续,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11)承担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2)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甲方及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13) 保证养老院非盈利性质五年不变(5年后是否改变,另行书面商定),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4)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甲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六、管理与移交的规定

6.1 本养老院托管项目前期调查及方案论证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调查费用、可研报告费用、项目方案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2乙方有权根据方案论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后续托管运营协议的撰写及内部审核程序对本项目方案与合作协议的审议;如果乙方内部审议通过项目方案,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一、

二、三条的约定,同乙方签订有关项目合作的法律协议。

6.3甲方的养老院全部财产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6.4在移交时,甲方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乙方。

6.5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乙方移交给甲

方。相应移交资产现状返还给甲方,增资的部分或是乙方投资所有的部分,甲方应予补偿。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7.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八、保密条款

8.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8.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的解除变更

10.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10.2 变更本协议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10.3 本协议系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双方可就合作中的具体事宜签订相关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不一致,则以该等协议为准。

10.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

加盖公章。本协议双方应签署并采取其权利范围内的措施,促使所有其他人或机构(如有必要)签署进一步的必要文件、协议、契约,并做出进一步的必要行为和事项,以使本协议的条款充分有效。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协议的管辖

12.1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议各方在三十(3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中心)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其 他

13.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被取代条款相应的效果。

13.2 本协议项下的各条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协议。

13.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及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可经本协议双方相互同意予以延期,但就原先确定且未延期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或按前述约定予以延期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而言,时间应作为一项基本要素。

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并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均有约束力。

13.5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包括协议的修改、补充)的,应优先适用于双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协议未约定的,则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13.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3.7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养老院医疗帮扶协议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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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

为推进本镇养老服务业改革进程,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合理、合法、守信原则,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以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260号)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在协议范围内,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开展工作。

第二条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3年,至 年 月 日止。因不可抗力或双方不可控制事件、无法预见事件导致不能履行职责,协议自然终止。

第三条 如果某条文与当时的政策法规相悖,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第四条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保障120绿色通道24小时畅通,免费接敬老院患者至我院就诊。

2、敬老院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适用我院对“享受民政救助人群”的优惠政策。

3、敬老院患者门诊就诊结束或出院时,无特殊情况,由甲方安排车辆将患者免费送回。

4、依据乙方需求为敬老院患者提供出诊服务,免收120车费。

5、依据乙方需求为敬老院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免收本院至敬老院路段120车费。

6、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综合干预。每年为建档人员提供免费体检。

7、为敬老院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8、依据敬老院患者的病情,合理进行分诊。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协助民政部门按时结清医疗费用。

2、为甲方的义诊义检提供必要的场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在甲方的指导下对敬老院患者进行日常护理、康复训练、使患者遵嘱服药。

4、遵循分层转诊的原则,以本院为首诊医院。

5、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定点医疗服务。

6、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七条 协议签署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应按法律法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存档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公章:

委托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

公章:

委托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敬老院合作协议书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四篇

敬老院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青年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就甲方作为乙方的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合作基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共同守约执行。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志愿活动,不收取任何酬劳。

第二条 授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在展相关志愿活动,服务老人。 时间范围内于甲方提供的敬老院开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计划进行调整与补充,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有权对乙方的志愿服务进行相关工作的指导及纠正。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志愿服务开展场地。

(二)为乙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更好的进行志愿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

(二)需要甲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

(三)若乙方因临时情况无法按时开展志愿服务,甲方应予以乙方理解。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服务老人。

(二)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第七条:

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

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任何一方如遇对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告之对方确认。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对外不构成甲乙双方的雇佣关系。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章): 责任人(签章): 日期: 日期: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填事项请如是填写,不得空缺。

养老院托管合作框架协议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五篇

托管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框架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的宗旨地位【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协议各方就养老院运营托管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养老院运营托管的实施。

1.2在养老院运营托管移交时,协议各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运营托管、资产整理、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

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90个工作日止,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排他期。在排他期内,乙方对于合作项目具有排他的优先合作权,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合作项目的融资合作、不与任何第三方缔结养老院托管或合作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契约。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果合作项目方案及合作协议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甲乙双方应于排他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有关项目合作的执行法律协议。因甲方、乙方原因未能签署的,视为甲方、乙方违约,甲方、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合作项目方案未能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或因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推进本项目的,排他期自动结束,甲乙双方的合作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目的

2.1 合作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2.2 合作范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2.3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托管合同形式确定委托方、受托方、员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养老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运营机构。

2.4 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坚持“院长-经理”负责制。

2.5 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3.1 甲方自愿将养老院经营的全部业务排他性委托给乙方全权管理,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养老院的一切经营事项,享有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

(2)在合作托管期间,乙方享有被托管养老院的全部完整的人事决定权、独立的财务审批及管理权,包括:现有资金及存货的使用权、其他经营性资产(指所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等,但是老人入住所缴纳的保证金、押金除外;

(3)为托管经营的目的,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处理相关事务。如有对外事务需要甲方本人到场或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乙方亦可以自己名义代理甲方的对外事务,在乙方向善意第三方披露真实情况后,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4) 甲方不得再自行行使经营管理权或者将经营管理权委托他方参与行使。非经甲方同意或除紧急状态下为保护甲方之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受托经营管理权转委托他方行使;

3.2 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定期于每月5日按照月实际营业额的%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的利润。

3.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普乐园”养老品牌的品牌使用费万元/年,一次付清,使用年限年,品牌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3.4 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合作期限【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4.1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5年,自2015 年 月 日起至自2020年 月 日。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

(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 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指导、检查;

(4) 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和规范;

(5)及时与乙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6)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7)支持乙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

(8)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

(9)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乙方应得的费用和利润;

(11)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

(2)对甲方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养老院的经经营活动,促进养老、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养老院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管理制度进行整合调整;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养老院规模,快速发展;

(7)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8)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养老业务活动;

(9) 把服务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业务事故的发生;

(10)负责安置甲方在编职工,办理职工的档案管理手续,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11)承担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2)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甲方及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13) 保证养老院非盈利性质五年不变(5年后是否改变,另行书面商定),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4)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甲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六、管理与移交的规定

6.1 本养老院托管项目前期调查及方案论证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调查费用、可研报告费用、项目方案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2乙方有权根据方案论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后续托管运营协议的撰写及内部审核程序对本项目方案与合作协议的审议;如果乙方内部审议通过项目方案,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的约定,同乙方签订有关项目合作的法律协议。

6.3甲方的养老院全部财产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6.4在移交时,甲方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乙方。

6.5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乙方移交给甲方。相应移交资产现状返还给甲方,增资的部分或是乙方投资所有的部分,甲方应予补偿。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7.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2016敬老院与医院合作协议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六篇

敬老院与医院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南京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暖风志协(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青年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就甲方作为乙方的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合作基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共同守约执行。

(二)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志愿活动,不收取任何酬劳。

第二条 授权

关志愿活动,服务老人。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计划进行调整与补充,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有权对乙方的志愿服务进行相关工作的指导及纠正。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志愿服务开展场地。

(二)为乙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更好的进行志愿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

(二)需要甲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

(三)若乙方因临时情况无法按时开展志愿服务,甲方应予以乙方理解。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服务老人。

(二)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第七条 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对外不构成甲乙双方的雇佣关系。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南京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暖风志协 责任人(签章): 责任人(签章):

日期: 日期: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填事项请如是填写,不得空缺。 时间范围内于甲方提供的敬老院开展相

敬老院与医院合作协议 [篇2]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瓯海区社会福利舍业的发展,完善xx镇敬老院的养老配套设施,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xx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即委托管理及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所有的xx敬老院面积约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具体以现状为准),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签订后,敬老院挂靠“温州东日老人公寓藤桥分院”牌子,乙方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并优先安排xx镇敬老院工作人员。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

二、xx镇所属五保户优先入住敬老院,费用由xx镇政府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乙方(敬老院入住低保人数25人,如少于25人,甲方按照25人和乙方结算;如果多余25人,甲方按照实际人数和乙方结算),费用从第三年起开始进行递增,递增幅度为每年10%。乙方应向五保户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及住宿,上述费用包含水电费等基础性费用。五保户老人的护理费、药费等额外、非基础性费用,由xx镇政府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三、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做好运行所需的厨房设备更新与维修、

外墙粉刷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所有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双方均确认已符合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查验通过。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请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所和管理各项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敬老院的水电物业费、资产设备保养、保修、更新设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安全消防工作。如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需对敬老院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实现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相关部门审批的,则还需要甲方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后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移或补偿。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敬老院的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乙方顺利接受和运营敬老院。敬老院按照法律或政策须申办或年轻年检(审)的各类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均有乙方负责,甲方给予相应的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甲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敬老院的开发建设,由乙方负责支配,但乙方保证专款专用。如乙方擅自挪用,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求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不定期通过走访、谈话、问卷等形式了解入住五保老人满意度,从而对乙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如

有提出改进意见,乙方需及时进行改正。同时,甲方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一年不少于二次),考评结果将作为协议终止后双方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区政府今后如果在xx镇敬老院开设残疾人护理机构“阳光庇护中心”等,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甲方开展的社会养老服务如居家养老等项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十、乙方不得将敬老院经营管理权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向第三方担保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或者敬老院利益之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决本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如乙方有意继续经营管理,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重新订立协议,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管理权。

十二、为便于本《瓯海区xx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的履行,双方待指定如下联系,通知《告知》的方式,地址:

甲方:手机 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手机 电话

联系地址:

十三、在本协议期满且双方没有续订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协议履行,以及甲方依法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等情况下,乙方应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营,妥善保管敬老院的设备设施。结清有关乙方营运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后,向甲方移交敬老院。乙方在营

运期间投资于敬老院的所有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均归甲方所有。

十四、本协议签订之日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_____元,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水电、物管等费用情况下,甲方无息退换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五、协议履行期间,若遇项目遭国家征用(以上级政府文件为准)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决绝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导致敬老院无法正常运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七、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不得随意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八、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向敬老院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商经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2016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工作方案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七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区域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立足高标准,着眼社会化,通过新建、合并、改扩建等方式建设农村中心敬老院,提高全县五保供养整体水平。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整合现有21处农村乡镇敬老院,全县拟规划建设中心敬老院7处:。

2016年完成总体规划,实现良好开局;2016—2016年,完成规划建设任务的80%以上;2016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实现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将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论证,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既要注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又要建立保障运转的长效机制;既要着眼于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又要立足长远,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众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现有的房屋设施和土地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置换等方式实施建设。建设规模要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养老需求等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以县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

四、建设标准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农村中心敬老院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布局。原则上3个乡镇建设一处中心敬老院,每个中心敬老院服务农村居民不低于10万人,并尽量向具备条件、省市重点扶持的经济强镇集中。

(二)选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选址坚持“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原敬老院,确需重新选址的,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县城周边、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并能够有效利用水、电、煤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设计。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全县统一设计,力求规范统一、安全适用、功能齐全、经济美观,并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视、通电话。

1、每处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床位达到所辖乡镇五保对象人数的70%以上。可设计平房和楼房,楼房以三层以下为宜。布局科学,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娱乐康复、办公等区域。

2、院落内布局要整洁、美观,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有定点的密封式垃圾收容设施,空地作物和绿化覆盖面积要达到90%以上。院内要有休闲健身的活动场地,配置适量室外活动的健身器材。

3、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居室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

4、楼房公共卫生间每层至少设计一处,平房公共卫生间要临近居室,最远不超过50米。有条件的要将卫生间设计在居室内,卫生间内要有坐便器(椅)。

5、门入口、走廊、楼梯要按照无障碍设计标准设置坡道和扶手。

(四)配套设施。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夏天应有电风扇或空调降温设施及纱窗、蚊帐等防蝇蚊设施,冬季应有取暖设施。有设计独立的办公室、值班室、餐厅、厨房、医务室、娱乐室、阅览室、康复活动室、洗衣房、被服储藏室、洗浴室等公共用房,公共用房面积不低于居室的40%,并配备相应设施,其中医务室面积不能低于50平方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之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中心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的指导、协调及规划建设工作。

(二)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筹集为主,并可采取向上级争取、组织社会捐助、原敬老院资产变卖等方式筹措。中心敬老院规划所在地乡镇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其他乡镇按照辖区内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供建设资金,县财政从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中拿出30%用于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全县统一筹集、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减免相关费用,予以重点支持。

(三)落实财政供养体制。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县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制订调整的五保供养标准,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和运转管理资金,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

(四)理顺管理体制。农村中心敬老院作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心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因事设岗、按需设岗,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岗位组成,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8,护理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五保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6,主要管理人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认真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2016民政局年工作计划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第八篇

2016年,全市民政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点,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发展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努力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一、社会救助工作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420元,自2016年7月1日实施。

(二)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制度。一个取暖季为农村低保家庭补助400元,进一步缩小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差距。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青岛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出台《**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制订科学准确、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的低保审核程序和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基层能力建设,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贯彻落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健全医疗救助、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慈善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探讨新市民的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启动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城乡困难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

(五)强化救灾减灾工作。修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

(六)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程序,为救助人员提供亲情化服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救助工作力度,保障救助人员合法权益。

二、养老和社会福利工作

(一)加强养老设施建设。配合市人大做好《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落实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等级管理办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政策,新增床位5200张。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城乡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政府购买服务,从市内四区向三区五市扩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送时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购买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政维修等服务或给予服务补贴。

(三)规范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管理。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互助点的规范化运营管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做好孤残儿童养育工作。落实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政策,维护孤儿合法权益。扩大孤残儿童保障范围,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办法》。

(四)加强慈善捐赠和福彩公益金规范化管理。加快《**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立法进程;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一)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开展争创全国、全省和谐社区示范区(市)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体制创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导推广“52”社区服务管理模式。在全市社区布点“12349”便民服务站,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抓好城乡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扎实推进村(居)务公开与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做好“第二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评选工作。

四、双拥和优抚安置复稳工作

(一)做好双拥共建工作。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保障工作及部队重大作战演习和活动任务的协调保障工作;做好新一轮创建双拥模范城迎检准备工作;积极协调军地双方互办实事;协调驻青部队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加强优抚保障工作。完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修订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维修改造烈士纪念设施;建立重点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制度。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自主就业扶持力度,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率达86%以上。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和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完善星级军休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机制,加强军休机构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标准。督导各区市落实第五批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

(五)做好复稳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强化信访值班、信息收集和应急处置,做好敏感时期的复稳信访工作。全面落实好参战参试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社会组织发展

(一)优化内设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继续稳妥推进部分领域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异地商会登记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

(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示范项目资金。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利用福彩公益金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培育引导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制定《**市社会组织创新园建设标准》和《青岛市社会组织创新园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建设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创新园(孵化基地)”。细化评估标准,在市直社会组织中开展分类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三)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社会组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年度集中执法检查活动,对5%的市直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社工人才建设。出台《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做好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青岛和谐使者计划”评选活动。探索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社工专业知识培训。

六、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一)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力争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45%的婚姻登记机关达到民政部3A级等级评定标准;完成1990年后全部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全部开展网上预约登记服务。

(二)推进殡葬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市殡葬管理所深入开展“强素质、提水平、树形象、争一流”创建活动;开展面向普通市民公墓建设调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经营性公墓管理费进行核算定价;继续贯彻落实全民基本殡葬费免除政策;持续推进文明节地葬式,稳妥实施骨灰免费撒海活动。

(三)完善区划地名常态化建设。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后续工作;做好新区划的勘界工作;做好城区道路命名工作;制作新的青岛市行政区划图、城区行政区划图及地名图;完成2016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四)推进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方便服务对象。

七、民政法制建设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六五”普法规划。

八、民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福彩养老院南九水路老年公寓重建工作,继续落实原五市三区敬老院建设和“千万平米”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实施社会福利院、优抚医院、儿童福利院整体改造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16年全面推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优抚医院改扩建工作。

(三)抓好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开工建设社区服务设施125处15.3万平方米,其中,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45处10.5万平方米;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80处4.8万平方米。竣工65处8.2万平方米,其中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25处5.8万平方米;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40处2.4万平方米。

(四)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民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民政网站群、12349便民服务呼叫中心、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在内的民政对外服务体系,建成外网快速通道;建设包括民政全业务平台、社区政务平台、救灾应急卫星指挥平台在内的内部办公体系,建成内网快速通道;建设包括数据中心、交换共享平台在内的支撑体系,建成保障内外网安全运行的保障通道。

(五)完成救灾捐赠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加强军休服务管理设施建设;指导各殡仪馆升级改造殡葬设施设备。

九、加强自身建设

(一)转变思想观念。巩固“解放思想、勇争一流”大讨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更新观念,在更高的起点上,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标准思考和筹划民政工作;全面开展寻标、对标、夺标、达标、创标活动,对照国内先进城市找差距,提升各项民政工作水平。

(二)加大政策创制力度。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在养老、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发展意见,加快制定配套文件及实施细则。加强制度化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理顺民政系统资金和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文件流转和规范办公秩序、优化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加强绩效化管理,修改完善对区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考核办法,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改进工作作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做到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要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认真解决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民政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勤政廉政。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为重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民生保障资金、慈善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监督检查。

(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着手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用人原则,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增强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民政业务培训创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局属事业单位人事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办法,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增强民政队伍干事创业的活力。

(编辑: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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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与生产厂家合作协议(共6篇)医院药品合作协议范本医院药品合作协议范本合同编号:甲方:乙方:供货企业丙方:药品生产企业甲方自愿采购乙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医院与生产厂家合作协议(2016-08-05)

2、医院检验科合作协议(共6篇)医学检验合作协议*********医院医学检验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医院乙方:为了给甲方的患者提供更优质、便捷、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甲乙双方秉着平等、协作、多赢的原则,就委托医学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送检范围 甲方将其院内暂未能开展的部分医学检验项目标本,委托乙方检验。医院检验科合作协议(2016-08-09)

3、医院银行合作协议(共6篇)医院与银行合作协议特约单位合作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双方客户资源为对方企业品牌、 产品和服务做出推广,以达到资源共享、增加客源、实现双赢的目的。由此建立 长期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期自 双方合作期 二、合作的具体内容 1医院银行合作协议(2016-09-13)

4、养老院安全管理制度(共7篇)敬老院安全管理制度向阳镇敬老院安全管理责任状为保证敬老院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五保老人的人身安全,杜绝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一、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敬老院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安全措施,养老院安全管理制度(2016-10-10)

5、医院与养老院合作协议(共9篇)养老院医疗帮扶协议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乙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为推进本镇养老服务业改革进程,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合理、合法、守信原则,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医院与养老院合作协议(2016-11-16)

6、养老院与医院合作协议(共9篇)蓬安友好医院与XX养老院蓬安友好医院与XX养老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甲方: 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蓬安友好医院 联系电话:0817-8999120 8999699 地址:蓬安县安汉大道(新汽车站对面)15082768120 QQ:2495223723为了更好的养老院与医院合作协议(2016-11-17)

7、医院与医院合作协议(共9篇)XX医院与xx医院合作协议书XX医院与xx医院合作协议书甲方: xx医院乙方: xx医院甲方和乙方经过认真交流磋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决定建立协作医院。一、协作目的扩大双方在地区内的影响力,促使双方共同进步、发展。提升双方医院的知名度、美誉度,共同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作为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医院与医院合作协议(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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