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书信函 >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

2016-01-31 10:20:4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一《户口迁移申请书范例八个》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供大家学习参考。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一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例八个》

户口迁移: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二代证,如果没有办理就须同时在户籍办理办理)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张

3、如果是集体户口要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房产证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帐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原来的户口本

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24

| 评论(6)

户口迁移申请

户口迁移申请书1

关于户口迁移的申请

XXXXXXX(主管部门):

XXX因XX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写内容),现申请将位于XXXXX地的户口迁移至XXXX地,请批准。

特此申请

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户口迁移申请书2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户口迁移申请书3

你应该到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带到你现在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如果是你现在的派出所要你写申请书你就自己写一份就行了!!

落户申请

××公安局××派出所:

我叫×××,××年×月×日出生,户口在×××,非农业户口,自20××年××××××。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将户口转入×××。

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号

户口迁移申请书4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户口迁移申请书5

****派出所:

本人***,**岁,**镇**村人,****年**月**日在贵辖区**路***号****小区购买了***m2的住房一套,并于****年**月**日实际入住。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镇**村处的本人及妻子***和孩子***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路***号国***小区****。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户口迁移申请书6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

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户口迁移申请书7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为方便今后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迁入XXXX市XX街道XX小区(路) XX号,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二
《户口迁移申请书》

户口迁移申请书

尊敬的楚州公安分局:

本人周国军,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20882198501167212,常住户口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村一分场五队二组01号,我于2007年11月29日与江苏省新沂市王庄镇太平村大沟组32号居民张漫(女,1987年10月26日,身份证:320381198710264429,常住户口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村一分场五队二组01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楚州生活,为了方便生活,特申请将张漫户口由江苏省新沂市迁入我户所在的地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派出所,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周国军

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

本人周国军,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20882198501167212,常

住户口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村一分场五队二组01号,因与江苏省新沂市王庄镇太平村大沟组32号居民张漫(女,1987年10月26日,身份证:320381198710264429),自由恋爱并于2007 年11 月正式结婚,须将妻子张漫的户籍关系转入我地入户,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请予审批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周国军

年 月 日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三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13

**年**月**日出生,户口在***,非农业户口,自20**年***。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

关规定,现申请将户口转入***。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号

户口迁移时申请书(二)

***公安局***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

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

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

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

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

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

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文件。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四
《户口迁移申请书户口调动申请书》

项目名称:户口迁移申请

办理地址:大渡口区各派出所

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入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入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入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入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入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入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征地地区迁移入户规定

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地区有关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迁移入户及新生婴儿入户等,依照市政府、[1999]53、55号令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规定

凡申请在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的,只允许六类户口,即: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释解教等人员入户。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

六、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人才集体户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内入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与单位、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签发同意入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1)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2)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持《准迁证》到原籍所在派出

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居民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七、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入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证书;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及程序办理。

八、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九、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因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入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4)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毕业后到主城区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五
《户口迁移申请书》

学号:

户口迁移申请书

沙坪坝派出所:

申请人 是重庆大学 级 学院 ,

身份证号码为: ,因 特来你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已知晓国家关于高校户口迁移相关政策规定。现自愿申请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的户口迁移至 ,迁入地已同意迁入。

特此申请。

申请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六
《户口迁移申请办理流程》

【重庆市户口迁移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流程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入须知

须提供材料

1、 迁入人的户口卡;

2、 本人身份证;

3、 户口迁移证;

4、 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正面照片2张

工作程序

1、迁入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由中心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3、迁入人到原户籍所在地办妥户口迁出手续后,交与中 心户籍员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二)办理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市须知

须提供材料

1、 迁入人的身份证;

2、 户口迁移证;

3、 准予迁入证明(由北京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 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正面大头照片2张;

5、 应届毕业生持报到证。

工作程序

1、确认档案已存入中心;

2、审核上述材料;

3、办理迁入相关手续。

(三)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须知

须提供材料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新生婴儿身份证编号手续;

3、办理新生婴儿户口落户手续。

(四)回国人员办理户口入户须知

须提供材料

1、本人护照;

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准予迁入证明(由北京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本人出国前使用的身份证(如无身份证需提供原籍派出所注销原户口项目证明、身份证号码)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黑白大头照片2张。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户口入户相关手续。

(五)办理户口迁出须知

须提供材料

1、提供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迁往外省市还需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户口迁出有关手续。

(六)办理死亡人口注销户口须知

须提供材料

1、卫生部门或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 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户口卡、身份证。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户口注销有关手续。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须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卡;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戴 眼镜的公民应交带眼镜的照片);

3.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还应出具单位或个人证明;

4、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手续时,应出具个人书面申请并注明加急理由。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普通居民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20 天左右;

3.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手续,先由中心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后,再由本人到北京市公安局

户籍处办理;

4.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先由中心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再由本人到海淀公安分局办理相

关手续。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户口迁移申请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入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入户的,

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入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入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

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入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入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征地地区迁移入户规定

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地区有关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迁移入户及新生婴儿入户等,依照市政府、[1999]53、55号令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规定

凡申请在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的,只允许六类户口,即: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释解教等人员入户。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

六、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篇七
《购房户口迁移申请书》

相关热词搜索: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结婚后户口迁移手续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写"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shuxinhan/19672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