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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伤残鉴定

2016-02-01 09:25:1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一《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一
《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如何申请伤残鉴定?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为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多少,需要确定伤残等级,这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怎样进行伤残鉴定呢? 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进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之后,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是否治疗终结由具体治疗机构确定,当事人若对治疗终结的意见不一致,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伤残鉴定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方式:伤残鉴定有两种方式,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中,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对于自行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鉴定结果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践中,对“有证据足以反驳”把握的非常松,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同意重新鉴定。而对于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可以在起诉时尽早确定起诉金额;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需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后追加赔偿金额。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鉴定费用的支出情况,慎重选择鉴定方式。进行伤残鉴定需携带的资料及程序: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二、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三、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四、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五、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二
《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Word 文档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提醒】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法律依据】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12-01发布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三
《怎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手续

一、内容

1、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符合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条件而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保障部2002年4月5日发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及相关法规、文件。

三、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2、已进行工伤认定,并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工伤。

3、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4、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需提交资料

(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二)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除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当面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以及签收时间证明材料;

3、申请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要验明原件。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申请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5、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工伤发生后初次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自收到所在参保统筹地区的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书面材料到我厅当面提出(邮寄函件不受理)。因.............伤病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后再提出(建议在提出申请前带上伤病诊疗资料、身份证、养老保险对账单等,先到我厅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二)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不收费(如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协助检查、诊断、鉴定等,其所需费用由所指定医院按照国家、省、市医疗价格规定执行)。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来电咨询,办公电话:15918704610,谭律师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四
《伤残鉴定申请》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 年 月 日生,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的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许, 驾驶鲁G 小型轿车 与 申请人在 相撞,致申请人受伤,现在 人民医院就医治疗。

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 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数额,特申请贵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五
《伤残鉴定申请资料》

伤残鉴定申请资料:

认定表复印件一份(复到一张纸正反面)、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病历单复印件一份,

一寸照片一张贴到伤残鉴定申请表上,

伤残鉴定申请表一张及档案袋(目录内容填写完整) 交工伤认定1号窗口。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六
《伤残鉴定申请》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赵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已出院,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以便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怎样申请伤残鉴定篇七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 8:58:02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推荐阅读: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请问大家: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我男朋友在厂里维修机器的时候被弄伤了,现在想知道具体的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流程是如何。谢谢。  中顾网律师解答:  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问题: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的相关知识:  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

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先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您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您的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后,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您做伤残等级鉴定的。[上海-闵行区] 程玉明律师 电话:15202179637 13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4 20:42工伤已认定,公司不给伤残申请鉴定?你自己可以去办的,带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填申请表、诊治工伤的有关材料。[上海-徐汇区] 白崇城律师 VIP 电话:15821210650 53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4 20:43可以自己申请鉴定 带上医疗诊断证明材料等 去工伤认定部门去申请便可[上海-徐汇区] 钱剑娥律师 电话:13917120474 29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4 20:58你自己可以去申请工伤等级鉴定;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上海-徐汇区] 李军律师 VIP 电话:18917186208 760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4 21:01您可以自行申请,具体要的材料您可以去人事局咨询,一般要病历卡及其他就医记录,拍摄的片子的材料。[上海-闵行区] 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电话:18221720043 472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5 11:08你好,带上工伤认定书和医院的医疗证明(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去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就可以了,然后他们会在60日内作出伤残等级认定的,然后就可以根据伤残登记,进行赔偿了首先,如果是不牵涉功能方面的鉴定,可以在出院后做,假如涉及肢体功能或者视力等情况,需要等3个月。第二,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去公检法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以凭公检法系统开具的鉴定委托书前往鉴定;如果是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可以自己去。第三,伤残鉴定,可以在公安局的法医处进行鉴定,也可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处鉴定。建议你到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因为涉及到法院采信的问题。赞同0| 评论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答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

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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