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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

2016-02-26 09:27: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一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

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

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七、县医管办要经常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督导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执行的,一律予以处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须知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需住院者,必须持合作医疗手册、转诊单(乡卫生室或卫生院加章)、住院证到医保科登记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

二、急诊住院或未带手册以及手册手续不完善的病人也应在住院时即办理普通入院手续。

三、凡未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的病人,手册应于住院后及时带来,(未完善手续的应尽快办理),随后请经治医师将患者手册医疗证编号及住院号填写在处方上报至院医保科(处方签字处),再将其普通住院费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程序。

四、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票据(门诊票据)及病人出院前仍未按上述方法完善住院手续的,出院后则无法办理(因微机无法转换为合作医疗程序),所发生的费用则一律无法报销。

五、根据县医管办规定,出院时必须在结算处交清费用票据、合作医疗住院清单。当月交清有效,拖月再交一律不予减兑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出、入院患者日报告制度

一、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村卫生室转诊申请书的患者,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接诊、严格审核;对确需入院治疗的患者应立即安排住院;对个别手续不全的危重病人,可以先治疗,二日内必须补全手续。

二、各定点医院、卫生院的合作医疗管理科,必须严格执行对出、入院患者的“每日一检查、每日一上报”的日报告制度。对当日入院的患者,必须即时登记在册,并上报县医管办,不得隔日上报,如有因缓报、漏报造成的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负全责,不得转嫁到患者身上;对当日出院的患者,也必须及时登记在册,当日上报县医管办。

三、各定点医院、卫生院向医管办上报出、入院患者情况时,应详细说明患者的合作医疗证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所患病症、经治医生姓名、入院或出院的时点等。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出院时,各定点医院、卫生院必须按规定对患者住院期间应享受的补助费用给予就地减免、当地兑现,并将患者住院治疗所花总费用及减免费用及时报告县医管办;如有因费用减免不实或缓报造成损失的,由医院、卫生院自行承担;凡不按规定在患者出院同时给予减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应减免金额给该医疗机构加倍罚款的处罚。

五、“日报告”制度的截止时间为:当天17时,17时以后出、入院的列入第二天“日报告”内容。

六、定点医院、卫生院到医管办核报患者补助费用时,只能核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二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查报告》

河南理工大学

2010年暑期“思政课”社会实践

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年级:08级

班级:2班

姓名:董一平

学号:310810040203

年 7 月 27日 2010

对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调查报告

调研时间:2010年7月17日_--- 2010年7月29日 调研地点: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 调查对象:大口乡53个自然村及村卫生室、乡卫生院 调查主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调查人员:董一平

对偃师市大口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调查报告

在我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中,合作医疗占了很大的比重,它不仅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民生命质量提高,生存、生活发展的基本前提。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加,传统合作医疗显得不能够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迫切要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财政能力不断提高,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促使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诞生。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否到位?是否有成效?这一系列问题一直为政府和大众所关注。为此,我通过实地走访以及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就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的新型合作医疗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初步分析,并就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 大口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状况

大口乡位于偃师市南部万安山北麓,总面积9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704公顷,辖28个行政村,53个自然村,总人口4.4万。2002年度完成国内生产总值

6.9032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5689元,财政收入达到697万元,人均财政收入166元,城乡居民储蓄总额1.3564亿元,人均居民储蓄总额240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987元。另外,大口乡优越的地理位置,毗临郑州、洛阳航空港,境内县、乡公路纵横,交通通讯便利。

大口乡农村合作医疗兴于六十年代末,但由于原有的旧的合作医疗很大程度上靠政府的推动,没有完全按照农民群众的意愿兴办,另外还由于当时的制度不够完善,各种管理机制和群众的思想观念都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没过多长时间就失去原有的活力,走向衰落。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于是,各地逐渐掀起了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的高潮,重建新时期的合作医疗制度。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这使该制度逐步落到实处。

此次调查,我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式,一共走访了53个自然村,在每个自然村又选取了1户人家,同时,我还在市集、学校、企事业机关单位等进行实地走访。从调查的情况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大口乡的普及率很高,但收效差异很大,组织管理模式、资金的筹集和标准、报销方式等方面都因各地的情况不一而不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和参与情况。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大,各自然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知晓情况差不多达到100%,每个自然村的参与率都达到95%以上,但仍有一小部分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没有参与,这并非宣传工作有问题,而是由于他们观念比较守旧,觉得自己一般情况下得的都是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无须参与。对于小病小痛,他们则采取自救自医的方式,或到一些民办的诊所进行治疗,因为大医院医疗收费一般较高,虽然有医疗保险,但也只是报销一定的额度,需要自己支付的仍然是一笔很大的费用,相比之下在民办诊所的诊断和医药费用却比较低。

(二)大口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形式方面有村办、乡办两种类型,以村办为主。一般做法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制定本村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并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但并不是每个村都设有卫生室或医疗站,以满足农民就近看病的需要,有些村,虽然设有医疗站、卫生所,可是条件极为恶劣。所以,村卫生室(站)不能医治的病人,也只能转到乡镇卫生院或县以上医院就医。

(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和方式方面。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办法,按照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交费1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的标准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账户,个人交纳的10元钱中,2元拨入基金,8元注入家庭账户用于门诊治疗。对于农民个人出资的款项,一般采取委托村委收取方式,部分村采取卫生院、乡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到村、农民家的收取方式。

(四)关于大口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偃师市结合实际情况自2007年5月1日起,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体外超声碎石,白内障超声雾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治疗等特殊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补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按4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每年每人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从调查情况来看,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比较繁琐,报销比例的标准不同。90%以上的受访者反映,在村办卫生室或医疗站虽然也可以报销,但有些卫生室怕麻烦往往不给于报销,而只收现金。有些只能在动大手术或犯大病时才能报销。因此大部分的人都不明确究竟按哪一个标准进行报销。同时,在报销费用的程度上,有的能够达到60%,有的只能报销其40%。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到目前为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对大口乡53个自然村的53个农户及村卫生室(站)和乡卫生院调查显示:

在调查的53个农户中,年收入水平700元以下的6户,有4户、占66.7%

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700—1200元的14户,参加率73.3%;1200—1700元的13户,参加率83.3%;年收入1700—2200元的5户、2200—2700元的6户、2700—3200元的4户、3200元以上的5户,参加率均为100%。尽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仅10元,但户均接近40元,对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户来说,除了对新型合作医疗认识不足以外,收入水平对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有着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年龄特点。

在所调查的53个农户户主中,40岁以下的20人,参加合作医疗的16人,参加率80.0%;40—60岁的29人,参加率93.3%;60岁以上的9人,参加率77.8%。这表明40岁以下的人因身体状况较好, 20%不愿参加合作医疗;40—60岁之间因身体状况逐步下降,参加合作医疗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这个年龄段的人很愿意参加;而超过60岁的人则认为本身体弱多病不愿给家庭增加额外负担,参加率较低。

3.乡卫生院投入大、收益小甚至无收益,他们认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在对乡卫生院的走访时,有关人员反映乡卫生院冲锋在前,出人、出物、出车,广泛宣传,动员群众,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出了很大代价,但现在多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上市、县”。乡级卫生院大多数因设施简陋、医疗技术条件差而很少有患者就诊、住院,甚至较以往门诊、住院病人数量更少、效益更低。至少从目前看,乡镇医院并不能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乡镇卫生院还承担着审核村级卫生所上报农户的各项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看病情况。目前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受益最大,其次是县级以上医院,但却加重了起着直接联系群众桥梁作用的乡镇级卫生院自身的负担。

4. 农民就医治病费用仍较高,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现实。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53个农户看病共花费102698元,户均达1937元,人均453元。得到补助金额为12956元,占看病全部费用的12.6%。即农民自己还要负担近90%的看病费用。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仍有一定难度。

尽管经过试点,各级政府、卫生院做了大量宣传、疏导工作,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有较高的认可度,但由于社会风气及医德医风诸多问题的存在,部分农民仍担心合作医疗资金能否公平合理地用在农民身上,能否给农民带来真正的实惠,从而对此项民心工程仍存有不少疑虑,参加率不高。

6. “基本药物目录”不能适应农民实际看病需要。

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必须药品,如抢救危重病人的吸氧、使用新研制的疗效较佳的药品,当该部分医疗费占整个医疗费比重较大时,农民却得不到实惠。如一个病人所需医疗费为4万元,其中3.5万元为必须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也就是只有5千元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助。再者,农民患者不是医疗专家,就目前的医疗体制及医德、医风,也不可能让医生必须使用“基本药物目录”。

7. 政府管理混乱,制度不明确,医疗机构标准不一。

关于新型合作医疗的实施,政府在这过程中属于大头,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政府未能有效确定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医疗机构处于无标准执行状态。大部分人对报销的标准都没有确切的概念,能报销就已经很开心,根本不会去追究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三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参与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着眼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还是为城镇居民设计,广大农村还实行家庭保障为主,农民医疗费用完全靠个人支付,经济负担较重,许多农民小病拖、大病扛,因病制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进一步解决新形势下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必须从各地农村具体实际出发,在做好充分准备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既保障了农民患大病可以住院治疗,又适当报销门诊医疗费,最终解决农民就医难的问题,

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除了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民疾苦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完成历史重任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在此基础上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而使广大人民群众从自己的切身体会中感到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巨大的优越性,从内心拥护、爱戴和捍卫我们党,进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我们也必须看到,完成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重任,难点在农村、重点也在农村。换言之,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将无法如期完成,我们党将丧失大量的执政基础,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也无法巩固。要完成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重任,也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否则,农民就医难的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难以提高,农民的身体健康得不到

保障,“三农”问题就不能彻底得到解决,必然制约和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使农民的医疗问题得到保障,而且还能进一步凝聚民心,调动农民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性,切实增加收入,进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不断提高我们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以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升农村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

我国农村人力资源数量大,但素质并不高,人力资源能力低,是影响我国人力资源能力的最大人群。越来越多的人力资本理论表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很大程度来源于人力资本。而健康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著名学者舒尔茨在对农业的研究中指出:“为了耕种土地,健康的身体及所具有的精力和耐力是重要的。”在向农民投资的类别中包括“保健设施和服务,广义地来讲包括所有影响农民的寿命、力量和精力、活力的支出都应属于主要投资类别。”健康的身体是农民生存的重要条件,它能够提高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使之能有更多的产出和效益,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拓宽增加农民收入的渠道。国家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配合农村公共卫生制度、医疗救助制

度和农村卫生医疗服务制度建设,加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这对农村居民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提升农村人力资源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能有效地转移农村规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对于国家、社会和农民个人来说都是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从体能上提升农村人力资源的能力,增强其就业能力,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其社会地位,以及对农村和社会的稳定都大有益处。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助于消除农村贫困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生活条件有很大改善,但受连年来粮食价格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收入水平提高较慢,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收入仅能维持一般消费支出,很难有能力承担高额的疾病医药费。去年以来,国家进一步采取一系列政策促进农民增收,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任务的艰巨性,要看到一旦遇到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部分农户转变成为困难户的问题依然存在。有调查表明,目前,疾病依然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的约占贫困户总数的30%—40%。农民收入水平偏低,难以承担日益高昂的医疗费用,农民收入低——患病——贫困——患病可能性仍然很大。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组织广大农民团结互助,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对患病农民给

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避免农民再度因病致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实行,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贫困的根源,使农民摆脱贫困的羁绊,逐步走上富裕之路。

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它不仅涉及医疗卫生保健,而且延及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诸如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营养保障、卫生设施与住房、职业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与信息、生殖卫生等。国际上健康权的评价标准有四个:一是有效性;二是接近性;三是可接近性;四是优质。据此健康权至少理解为:①初级卫生保健权利;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③特殊群体的健康权利;④公共卫生权利。

健康问题不仅关系着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的健康状况如何,决定着整个民族的健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政府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健康权的重视,体现了对人的基本关怀,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可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四篇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数据库】经济类2008年四季度

【文献号】1506

【原文出处】中国卫生经济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810

【原刊页号】42~45

【分 类 号】MF1

【分 类 名】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812

【标 题】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陷分析及对策研究

【英文标题】Design Defect Analysis and Developing Strategy Research of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re System of Our Country

【文章日期】2008-08-07

【作 者】任延禄

【作者简介】任延禄,博士在读,主任医师,卫生局局长,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072)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公平或道义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中共中央及国务院从2003年起开始倡导在农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目前全国各地参合率仍不稳定,文章将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其持续发展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摘 要 题】医疗卫生改革

【英文摘要】The question of rural medical security is not only a social justice or morality, but also an economic and social question which need to be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has proposed to set up pilot program of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NCMS) in countryside since 2003. In resent years, it has got great result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questions in design of NCMS. At present, the rate of

join-cooperative medical is still unstable. This article will make an analysis

to NCMS of our country, and study deeply to the strategy of it's continuance development.

【关 键 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对策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continuance development/strategy

【正 文】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43(2008)10-0042-04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 2008, 27(10):42-4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规定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这3种筹资来源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经济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1]。新农合基金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兼顾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所有新农合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或管理。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但是,在试点运行中,新农合制度暴露出了诸如筹资成本高、实际补偿水平低、补偿标准确定和基金管理不科学、发展不稳定等诸多问题,表现出明显的短效性。到目前为止支撑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基本还没有形成,这一新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有内在的制度缺陷,在这里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探索该制度可持续发展对策提供依据。 1 新农合制度设计的缺陷与根源分析

1.1 新农合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传统合作医疗路径依赖

在20世纪70年代末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有90%的覆盖率,曾经以极低的投入解决了广大农民的看病吃药问题,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后,越来越多的农民因不断上涨的昂贵医疗费用陷入贫病交加。在90年代初,当一些地方政府寻求建立新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曾经拥有的传统合作医疗,提出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他们却忽视了此时已经不具备建立真正意义上合作医疗的制度基础。

1.1.1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依托于“政社合一”的强有力的集体组织建立起来的。它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兴旺于六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化时期,集生产、分配及政治权力于一身的农村合作社及人民公社不仅为合作医疗提供财力支持,更重要的是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组织基础,它能够有效筹集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组织已经瘫痪。

1.1.2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卫生管理体制。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与三级医疗保健网(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队伍(人员)一起发挥作用的,制度、机构与人员“三大法宝”缺一不可。“医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将医疗费用的控制内部化,在制度安排上就根本不会出现当今严重的以药养医、诱导医疗消费等现象,从而易于控制医疗费用。当前仅靠建立旨在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机制的新农合制度,而不考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素的影响,最终是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而已经建立起来的新农合能发挥的作用也会不断下降。根据国际经验,如果卫生需方市场与卫生供方市场的管理是分割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将促使医疗费用上涨,一般的公费医疗的平均费用是自费医疗的2倍以上,保障程度不高的新农合费用也会比完全的自费医疗高10%以上[2]。

1.1.3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有极强的社区稳定性。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时的地域封闭性,使农村卫生供给和需求均很少受城市的影响,农民看病依赖于农村卫生所,保证了卫生机构充足的病源,而农村卫生所也坚持“土医”、“土药”的中医治疗为主,从而能维持低廉的医疗成本和价格。而目前大部分地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联系密切,农民就医的流动性很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所在医疗模式上也是以价格高的西医西药为主。

1.2 新农合制度设计具有严重的城市路径依赖

具体表现在:一是新农合制度像城市一样仅是解决卫生需方费用补偿问题,不考虑卫生供给问题,而且,在很多地区的新农合制度都采用个人(或家庭)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这与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统账结合模式如出一辙[3];二是在筹资机制上,新农合制度也与城市社会保险相似,医疗保险基金都是来源于个人、集体(企业)和国家3方。在这里,只是简单地把城市的“企业”换成了农村的“集体”。然而,不能忽略的是城乡面对的医疗保险的制度环境和基础是不同的。

1.2.1 城市有较完善的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医保制度只需重点解决医疗费用补偿问题。而在农村很多地区,看病难不仅表现在医疗费用昂贵看不起病,还表现在农村卫生资源的总体匮乏及医疗和药品市场的混乱,甚至而对缺医少药的卫生环境。这时仅靠建立支持需方医疗费用补偿的新农合制度是不能解决农村看病难问题的。

1.2.2 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及城镇职工的保费支付能力明显高出农村社会的3~5倍。这时,在城市通过收集较高水平的保险费,既补偿发病率低但支出额高的大病医疗费用(主要通过社会统筹账户机制),又解决经常发生的小病费用问题是可行的、有效的。而对于大部分仍处于低收入水平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村居民,企图也通过设置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来实现“保大又保小”的目标,最终只能是保不了大也保不了小。

1.2.3 城市医疗社会保险依托于紧密型的企业组织,雇主(企业)承担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大部分费用,而且个人缴费部分通过企业代扣机制运作,这就使得社会保险的费用筹集变得容易并且成本低。但在农村经济体系中,家庭经济是主导形式,家庭成为事实上的生产和分配的基本单位,大部分地区的乡、村集体在经济上是“空壳”,政治上是政府的代言人,乡、村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税费收缴和管与被管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对立的。这种集体组织既不能充当企业组织的角色来承担大部分医保基金的缴费负担,更难以有效收集农民个人应缴保费。在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地区,大都是由当地乡村干部一年一年挨家挨户地宣传动员收集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收费十分困难。

1.3 新农合产生的第3条路径依赖是商业保险机制

具体表现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即风险分散或损失分摊机制,解决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以及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然而,商业保险互助共济、自愿参加的机制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和保险精算的制度基础之上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精算确保了保费支付与风险承担之间的对等关系,不同程度的风险收取高低不同的保险费,并且通过严格的核保制度禁止高危人群的投保,有效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而新农合制度实行统一费率水平,使风险承担与个人缴费不对等,这显然对疾病风险发生率高的农民有利,最终使有限的新农合基金集中支付给了老人和老病号。久而久之,一些身体健康的参合农民就会逐渐发现这一对己不利的现象,于是,要么选择退出新农合,要么迫使新农合的组织者改变制度以体现平等的经济权利(如设置金额较高的个人账户)。前者将使新农合的规模逐步萎缩,难以符合大数法则(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不能使大病风险有效分散;后者则直接使大病风险基金减少,新农合的互助共济效能降低。另外,新农合坚持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也与保险制度“以支定收”的事先费率精

算,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相违背,将新农合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参合农民,政府仅承担有限责任(补贴部分),使得患病农民的保险补偿利益得不到保证,从而难以确保新农合的稳定性,影响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2 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政府责任定位与政策建议

政府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功能的、拥有强制权力、代表着公共利益在社会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组织。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机构,政府的各种行为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其行为原则及效果判断以公共意志为转移。政府对社会成员拥有强制性的权力,可以命令其成员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从历史的角度看,政府在经济运行和调节中发挥作用,并不是基于“政府优越”的考虑,而是基于“市场缺陷”(或者说“市场失灵”)的考虑

[4]。要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用最大化,需要政府的多方面参与和支持。在当前的新农合制度建设中,政府行为主要应包括设计和创新制度、提供法律公共品、筹集资金、监督管理并在道德舆论方面进行宣传等。

2.1 加强农村医疗保障立法以明确各方责任和保证制度发展稳定性

加强农村医疗保障立法,通过立法可以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等各方对农村医疗保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首要的问题在于要提高认识水平,只有认识上去了,才能积极探索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去落实。其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认识是最为关键的。如果各级政府没有对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就不可能带动全体农民和相关主体积极地去进行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当然,政府还有责任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的认识,使他们积极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农民是这项事业的主要当事人和受益主体,没有农民的认同和积极参与,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农民的认同和参与,需要政府的宣传和引导。通过立法形式来加强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建议政府利用政治资源,通过中央人大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逐步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和“农村医疗救助法”等。依法规定农村医疗保障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医疗保障和救助的对象及其义务,医疗保障和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发放标准和补偿办法等。特别地,要通过人大立法,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明确下来,从根本上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保证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权威性和持续高效地运行,达到政府的责任到位和农民的信任和放心。若不能尽快实现全国性的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建议有条件的省市区或计划单列市,可以先行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稳定运行,保护农民的医疗保障利益。

2.2 政府主导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供给并充当组织和监管角色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品,政府有责任为这种公共品提供制度支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供给来促进其发展。我国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农村发展形势的需要。政府应认识农村医疗保障的规律和现状,完善社会政策评估体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特点设计和安排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公平高效。政府不仅要设计出制度,同时要像城市社会保障一样充当农村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组织者,一定要改变当前新农合的“民办公助”为“公办民助”形式,体现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有的责任。如果各地仍然坚持“民办公助”形式,那么大部分地区建立起来的新农合或其他基本医保制度,注定是“短命”的,不可能具有可持续性。在农村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长效机制建设中,政府必须着重解决保障组织形式的选择和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障标准和补偿办法的制订和各级职能部门

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力归属等问题。

2.2.1 坚持新农合依托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认识上树立双轮驱动,相互促进的思想。建立新农合的目的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新农合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支撑,健全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新农合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新农合的开展增强了农村卫生需求,卫生部门参与新农合有利于密切医务人员与农民群众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和进行农村卫生规划,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在贫困地区,不仅农民收入低看不起病,而且农村卫生基础薄弱,甚至缺医少药,不仅要解决农民无钱看病的问题,还要解决有地方看病、看得好病的问题。因此,要真正缓解贫困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坚持新农合制度建设和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双轮驱动,相互促进的思想,单靠新农合孤立发展是难以获得成功的。

2.2.2 指导医保基金的社会化管理,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既要防止崩盘风险也要避免过多沉淀。为使医保基金高效运行,并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分散疾病医疗风险,要求医保基金的运行高度社会化,要建立社会化的基金管理体系,包括资金收支体系、资金运营体系、基金监督体系和权益仲裁体系,以及医疗费用理赔和补偿体系等。特别地,新农合制度在经过2~3轮的发展后,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建议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如5~10年)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中央新农合政策所提出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并非要求每1个年度都要保证当年的收支平衡,科学的医疗保险经营目标应是追求长期的财务收支平衡。

2.2.3 监控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建立新农合奖惩考评制度。在当前各地试点中,新农合基金沉淀现象严重,无论是家庭账户基金还是统筹基金都有较多的沉淀。对于连年沉淀不断累计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或挪用,同时要设法正确消化运用沉淀基金(如计提为风险准备金或开展二次补偿等),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营。同时,要把新农合制度建设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列入基层年度考核内容。对达到新农合工作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属领导工作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有违规行为发生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责令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意见。对新农合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对违规者要做出相应处罚和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截留省市新农合扶持资金、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举办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合伙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3 完善以财政资助为主体的多方筹资机制并不断提高筹资水平

2.3.1 建立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多方筹资体系,并建立出资额稳定增长机制。鉴于在现行经济体系中,农民和农村的弱势地应,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强势,政府应承担类似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雇主(企业)角色,承担新农合供款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要合理确定政府出资额应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并且政府对新农合的出资额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建立新农合筹资额稳定增长机制。当前,首先要提高中央政府在推进新农合中承担的经济责任,原则上要保证三分之一的出资额。在地方政府出资中,应明确省、市、县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对于贫困县市应坚持以省级政府出资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五篇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弊分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弊分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个在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退出后,旨在为解决占全国近2/3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而设计的新型制度。这一制度由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并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据统计,从2003年7月试点开始到2006年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1451个县(市、区),占全国总数的50.7%,有4.1亿农民参加。这项制度的建立,在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的计划,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要达到80%,明年要实现全部覆盖。因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利与弊进行实证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分析

辽宁省辽阳市农业人口102.9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56.5%。从2005年7月开始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辽阳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5月末,共有79.77万农民参加了这一制度,参保率达到了77.51%。本次调查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方法,对辽阳市的5个乡镇进行了问卷调查(样本数200,回收率95%)和无结构访问(样本数50)。通过专业统计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以及无结构访问的结果,我们可以大体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优势与不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顺应形势,适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理性制度安排,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度的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辽阳市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在中国农村,随着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退出,造成了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现实问题,甚至一些农民因此而致贫和返贫。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需要。从辽阳市的问卷调查来看,有94.79%的农民表示需要医疗保障;93.75%的农民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78.23%的农民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好处很多,可以及时看病并报销一些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识,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2、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10元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一机制切实解决了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本次调查结果表明:67.71%的农民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问题;71.88%的农民认为此制度对生大病有一定保障;78.13%的农民认为参加该制度可以报销一些医疗费,减轻经济负担。据辽阳的灯塔市西马镇一位患阑尾炎的参保者介绍,他的住院治疗费用共花了1100元,通过社会统筹得到了400元补偿,补偿比例为36.4%,解决了超过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3、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辽阳市为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了县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

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辽阳市三个乡镇的无结构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足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还不到4年的时间,从制度设计到运行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制度推进与宣传不到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存在着宣传不到位、行政强制摊派等问题。前者导致农民对这一新型制度缺乏了解而不愿参保,后者体现了地方政府为获得上级财政补贴和政绩,粗暴地强制农民参保,这两个问题都影响了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认识。从辽阳市问卷调查的情况看,6.25%不愿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中有超过1/3是因为对制度不了解。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文化程度低造成的,所有调查对象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6年,他们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有关术语不理解,有的甚至看不懂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资料。另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内容不够详细,存在着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经办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在调查中发现,有35.42%的农民不了解药品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有40.63%的农民不知道大病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另外,有的农民由于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或超过补偿期限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本可以得到补偿而没有得到补偿,引起农民对制度的不满。这些问题都是管理、服务和宣传不到位造成的,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甚至一些已参保的农民对制度的可信度下降并打算退保。

2、受益面狭窄导致可信度不足。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只对大病实行统筹的制度模式。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用于门诊和买药;社会统筹由各级财政出资,用于大病统筹治疗。从辽阳市的情况看,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根据政策规定,只能得到大约20%的医疗费减免,参保者到县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从中可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参保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调查对象中只有13.54%家庭的成员身体不好,近期内患过或正在患重大疾病。也就是说,农村人口生大病的概率并不是很大,大多数农民日常得的都是小病,一般都在门诊治疗,都是花自己所交的保险费,基本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补贴。即使患大病住院治疗,由于受定点医疗机构和起付线的限制,受益人群也非常有限。另外,新型合作医疗的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都比较小,也对受益面产生一定影响。问卷调查中,45.83%的农民认为药品范围比较小,48.25%的农民认为诊疗项目范围比较小。由此可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狭窄,导致制度的可信度不足。本次调查的6.25%不愿意参加的家庭中,有66.67%认为制度没有用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关于农民愿意参加哪种合作医疗模式,75%以上的农民回答愿意参加门诊和住院都保险的制度。

3、农民缴费少难以保障日常医疗费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而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地区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0元。以辽阳市为例,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并存入个人账户,用以买药和门诊看病。从缴费水平看,即使一个五口之家,个人账户总额也只有50元,这些钱用来支付全家人一年买药和门诊看病是远远不够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67.71%的家庭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问题,19.79%的家庭认为根本没有解决;64.59%的家庭认为个人账户的钱不够支付看病,27.08%认为勉强够支付看病。由此可见,农民缴费少导致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难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因此,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认为,没有从此制度中获益或者没有看到此制度的医疗保障作用。

4、政府的投入少导致保障水平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除了农民向个人账户缴费外,各级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补贴40元,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大病补偿。然而,从制

度运行的情况看,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保障水平很低。调查结果显示:92.71%的农民认为政府补贴不足,64.44%的农民认为大病补偿标准比例比较低。以辽阳灯塔市为例,2006年4月至12月住院人数为5913人,次均费用总额约为1781万元,社会统筹基金的补偿额约为427万元。通过计算得到人均次均费用为3011.66元,按住院补偿标准计算得到人均医疗费补偿721.53元,由此可得到补偿比例约为24%。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起付线,住院或生大病治疗费用的76%要由农民自己负担。如果再加上日常生病买药和门诊费用,农民的医疗和卫生保健的经济负担依然十分沉重。同时,由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差、设备老化,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低,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这些医疗机构就医,只能越级到市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因为此制度中的大病补偿不是病种补偿,而以医疗机构级别来确定补偿标准,同时设有起付线和较低的封顶线,即医疗费用在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才予以补偿,并且超过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补偿。因此,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补偿就越少;同时还要扣除不在所保药品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这样农民生大病或住院得到的补偿就微乎其微。有些病种(如癫痫病)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治疗科室甚至不在所保的范围内,只能到非定点的专业医疗机构就诊,这样就得不到补偿,医疗费用全部由农民自己承担。由此,不难看出,由于政府投入少导致受益面窄和保障水平低,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发挥得相当有限。

相关政策建议

中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且也是实现城乡居民共同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因此,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既要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也要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切实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为此,根据对辽阳市的典型调查分析,应该在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现在中国还有近一半的农业人口没有被纳入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他们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完全自费看病。因此,政府应该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扩面工作,使其覆盖全部农村人口。对于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影响农民参保问题,应该加大农村基层单位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如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扩大制度的影响。同时,要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医疗术语、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的宣传讲解工作,增进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尤其是要让农民了解参保的受益状况,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保,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和自觉性。

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卫生部门管新农合有独到优势

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该草案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草案提出,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全国人大常委王陇德认为,社会保险立法很有必要,但草案有关医疗保险的内容没有充分考虑医疗保险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三项医保制度筹资方式、管理模式不同的现状。如果强行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统一,可能对蓬勃发展的新农合制度造成冲击。

医保城乡统筹不等于统一

据了解,相比一审草案,此次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文稿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有很大变动,由原来的63条增加到91条。特别是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的条款和规定变动很大。王陇德认为,草案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经办及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条文,没有充分考虑基本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及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现状,尤其是与新农合目前的制度建设不一致。一旦通过施行,会对现有新农合制度造成冲击。

王陇德认为,尽管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存在明显差别。除了主体结构和管理模式不同外,两者建立的原则也有根本差异。医疗保

险基金管理遵循现收现付制的原则,旨在保障当期参保(参合)对象最大限度受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属于积累制,主要关注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收支平衡。此外,就我国而言,大部分医疗保险属于参保者自愿参加,而其他社会保险则属于强制性参加。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社会保险立法中,不能对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在筹资、支付、监管等方面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王陇德说,我国区域间、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786元,农村居民则是4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是621元,农村居民则仅为191元。换句话说,得了同样的病,一个城里人的花费是农民的好几倍。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标准,合并实施,会带来“穷帮富”的结果,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民利益,产生极大的不公平。城乡统筹绝不是统一,特别是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上。

考虑到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及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尚需完善的现状,王陇德建议,社会保险立法应将医疗保险从其他社会保险中分离出来,授权由国务院单独研究制定条例,待医保制度逐步完善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医保和医疗服务统筹是大势所趋

社保立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争议,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经济学家辜胜阻在审议草案时提出,在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背景下,由谁来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值得思考。

据悉,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管理。两者的筹资方式、管理经办及基金管理模式均不相同。早在今年年初全国“两会”期间,医保制度“各自为政”的现状就引起不少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姚媛贞、王志英等代表提出,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分别由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与此相关的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管理,几项制度职能相近,各自为政。尤其对市辖区的农民和郊县乡镇的失地农民,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相互交叉,其个人缴费标准、保偿范围、报销比例、药品目录等政策不同,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不利于有限的医疗保障资源有效整合利用。他们建议,将目前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制度,社保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起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卫生部内设臵医疗保险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医疗保险局,市、县卫生局下设医疗保险科(股),统筹管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日前完成的一项研究为上述建议提供了依据。该中心对全球127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研究表明,建立了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112个国家(地区)中,有69.6%将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服务交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在人类发展指数中等国家(地区)、人类发展指数较高国家(地区)、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分别为67.4%、72.7%、86.7%和100%。这表明,多数国家(地区)都将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服务统筹管理,并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社会保障制度管理越规范的国家(地区),越倾向于采取这种管理体制。

该研究建议,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复杂,各项制度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在设计管理体制时应充分考虑各项制度的特点,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科学设计不同制度的管理体制。多数国家(地区)选择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管理职能由相同部门综合管理的实践证明,对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统筹管理,能达到两个体系相互协调、共同发展、高效管理的目的。 探索适合国情的医保管理模式

“新农合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应亚珍说。与城镇职工医保相比,新农合用较低的筹资水平实现了相对较高的受益水平。两者筹资水平相距20倍之多,而补偿受益水平只相差1倍左右,说明新农合的基金使用效率较高。有研究显示,新

农合经办机构每名工作人员管理的人数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23.5倍。从人均启动成本和人均运行成本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别是新农合经办机构的3.8倍和5倍。

应亚珍认为,新农合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绩效,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大力推进之外,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新农合这种模式是非常关键的原因。

应亚珍分析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障管理上具有独到优势。卫生部门能充分掌握卫生资源配臵现状与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信息,可以统筹卫生资源配臵与医疗服务提供,一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补偿方案设计,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补偿水平,合理引导病人流向,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下沉,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节约医药费用。卫生部门熟悉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能实现有效的专业监管。以新农合为例,卫生部门能有效判断医药费用增长是否合理,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促使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规范化和费用的合理增长。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是实现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核心环节。

应亚珍说,卫生部门能结合卫生工作的总目标管理医疗保障。卫生部门把农民的医疗服务利用和健康改善作为管理导向,坚持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既防止基金超支,又避免结存过多,有效实现了基金的合理使用。更重要的是,卫生部门在新农合管理中非常注重绩效管理和公众监督。目前,管理部门已建立了一套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地新农合运行情况通过定期统计信息报表,让各级管理部门掌握运行变化情况,向公众公布运行绩效。这种运行信息的高度透明化,表现出卫生部门尽最大努力管理新农合,并愿意接受各方监督的管理理念。

应亚珍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险制度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由什么部门管理始终是“绕不过去的坎”。“结合当前由不同部门管理医保的现状,我们不妨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多加比较,以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 二是要适时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的缴费额度,提高待遇水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的收入正稳步增加。以现在的收入水平,农民承担每人每年10元的保险费是没有问题的,并且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根据对辽阳市农村所作的问卷调查,90%的家庭认为能够承担20元的缴费水平,65%的家庭认为能够承担30元的缴费水平。另外,通过对2000年到2005年辽阳市农村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日常生活支出、个人缴费等数据的比较分析,每人每年10元缴费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比重最多仅约为0.34%。由此可见,农民缴费的适当增加是可行的,并不会给农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负担。与此同时,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应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例如,把政府补贴按一定比例存入个人账户,让农民知道只有参加合作医疗才能得到补助,而且得到的钱要比自己交纳的费用多,这笔钱将记在他的个人账户名下,别人不能私自使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患病买药和门诊治疗的待遇水平,使农民直接受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保障作用方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增加政府的投入,提升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即是新型合作医疗的主导者,也是最后的责任者。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投入的力度。从辽阳地区的情况看,县级财政的压力大,而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相对比较宽松。因此,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当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目前国家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投入主要是对参保农民的补贴。假设按2006年底参保农民4.1亿人,每人每年补偿40元计算,共需164亿元,这只约占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08%,国家财政收入的0.4%。因此,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有能力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贴。如果能够适当增加政府的财政补贴,就可以提高大病统筹的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同时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使参保农民得到更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只有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六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摘 要:通过调查分析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发展前景,探讨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取得的一些成绩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比较分析利与弊的情况,从而针对如何更好地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现状;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仅直接关系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而且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顺应形势,适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理性制度安排,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度的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从部分省份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

在中国农村,随着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退出,造成了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现实问题,甚至一些农民因此而致贫和返贫。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志,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二)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比如贵州省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10元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一机制切实解决了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贵州省为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了县级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贵州省三个乡镇的无结构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

二、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从制度设计到运行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不到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志不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农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志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和农民的主观期望效用有很大的关系,主观期望效用能否达到要求或者能够达到多大的要求指标,这就决定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意愿。因此,如何通过宣传使农民从思想上意志到参加合作医疗的重要性便成为一大问题。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合作医疗,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随机的,主观期望效用值偏低,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志,没有一种固定的医疗、消费投入意志。再加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政策缺乏深度认志,工作方法简单,对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许多农民产生不满情绪,担心重蹈覆辙,对制度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加上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农民变得怀疑、谨慎,产生了理性农民在合作医疗中的“不理性行为”,以至于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效应。

(二)农村医疗条件落后

1.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基础设施简陋。由于资金的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基础设备损坏无力维修,医疗设备使用率较低,不能满足卫生医疗的需要,严重影响地方卫生部门的工作进度。

2.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就农村与城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来说,城市占据了大量的卫生资源;而农村配置的比例极少,造成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低下、质量偏低、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的局面,有些地区由于乱办医、盲目扩张地方医疗机构,使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突出。

3.基层卫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据有关部门调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

员中,中级以上职称所占比例为11.5%,专科以上学历为19.3%。在大多数的农村卫生队伍中,简单的跟师学徒仍存在于基层卫生室,就是在县级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中,仍存在着一些没有过硬技术的医务人员,而这些医务人员根本没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不到农民的认可,基层卫生人员素质令人担忧,这也使得农民的主观期望效用值降低,从而影响了参保意愿。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存在不足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农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志不够、理解不透彻,再加上农村居民比较分散,乡镇人员采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在收费困难的同时,也增大了工作量。在筹资原则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为辅,但部分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专项医疗拨款迟迟未见。最终,合作医疗资金就落到了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身上,农民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主力。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目前,合作医疗的监管在乡一级的工作主要是由乡卫生院承担,日常监管只能靠卫生院的自我约束,这很容易给合作医疗管理带来隐患,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资金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形成对合作医疗经费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四)制度不完善

1.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就要求合作医疗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把握好市场经济的规律,做好合作医疗的管理。然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中,没有完全应用科学管理程序,不少地方政府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及管理经验。

2.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政策存在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其最大不同是传统合作医疗立足于预防、保健生活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足于大病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政府、社会和个人的筹资都是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重点放在了大病治疗上。这在多发病普遍存在的农村似乎有些不太合适。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意义

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

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1993年世界银行年度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前景

在相关经济政策保障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普通百姓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医疗卫生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偏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农村有40%-60%的人没钱看病,导致农村贫困人口比例攀升。在西部地区,60%-80%的患病农民死于家中,无法得到良好的救治。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之后,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2007年上半年,已经覆盖了全国84.9%的县和82.8%的农村人口。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经表现出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预示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我们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进一步归纳,形成相对统一的稳定模式,通过法律将其定型化、制度化,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地推广,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因此,我们有信心让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并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利益。

五、结语

虽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一个崭新、健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到全国农村,切实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造福广大农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第七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

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框架是合乎中国实际的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并为今后预留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空间。从整体来看,这一制度平台的建立是有利于社会“大公平”的,具有积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效应。本文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同时引发了一些争议。我们基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这里做一些分析,并谈谈我们的看法。

关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分歧

新制度开始实施,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所难免,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和分析这种分歧。从当前的主要分歧来看,主要集中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公平效应和制度可及性的不同判断。

有人质疑新农合存在逆向转移支付问题。他们认为,在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并按参合人数计算政府补助的制度设计下,能够参保的主要是相对富裕的群体,而政府又对其用一般性的税收收入进行补贴,必然形成逆向转移支付问题,必然进一步加剧不平等。

也有人提出了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存在“穷帮富”的现象。他们认为,即使解决了贫困人群参合问题,还是存在贫困农民无力就医的问题,患病的贫困农民还是享受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偿,在某种意义上,贫困农民的参合反而变成了“穷帮富”。

还有人质疑新农合的受益水平。他们认为,新农合受益概率低,现有统计数字显示的大病受益率是4%左右,相当于一个家庭要25年才能受益一次。还有就是受益水平低,农民在合作医疗中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以上各种疑虑,主要是以下原因:

第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了解不够全面。如对逆向转移支付问题的质疑就是由此而起。其实,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已经考虑了贫困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缴费,2004年、200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两年农村五保户的参合率分别为76.22%、88.06%、特困户的参合率分别为79.98%、69.92%,而全国的平均参合率分别为75.2%、75.66%(张振忠,2006),可以看到,贫困人群与普通人群的参合率没有明显的差异。 第二,对新农合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够准确。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思路及政策目标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

初级形态,其目标在于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这一定位清晰地显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既不是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全部,也不可能解决农村医疗卫生的全部问题,更不可能解决农村乃至社会的所有问题。如果把新农合等同于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就会对新农合存在过高的期望,这可能是导致对新农合制度效果不满意的重要原因。

如前面提到的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存在“穷帮富”的问题,确实在合作医疗运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但这不是新农合本身的问题,直接地讲,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新农合替代不了社会救助制度。

关于参合农民受益的问题,由于新农合制度刚刚起步,受基金规模的限制,补偿比还相对较低,受益面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补偿只有25%左右,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的大部分还得自己承担,再加上封顶线的限制,许多地方的封顶线是1万元,这与保大病的目标确实是有距离的。从现行的多数补偿方案也可以发现,其实只是补偿了中等水平的医疗费用的小部分。但是,那种认为几十年才能享受一次补偿的算法有逻辑上的问题,大病的发生是有一定规律的,不可能所有人都同时患大病,医疗保险正是按照大数法则、小概率事件的原理得以运作的;大病补偿的概率与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关的,而且补偿的法则是患了大病就能按方案补偿,所以这不能说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至于说农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它受制于我国“二元经济”格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割,城乡保障程度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试图通过刚刚建立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来消除城乡间的医疗保障差距是不现实的。

第三,对新农合的过高期望。这与新农合制度出台的社会经济背景密切相关。21世纪初,中国经济经历了长达20余年的高速增长,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但切实改变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让农民逐渐地在就业、教育、医疗等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面对的重大挑战。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现在受到更多的关注。这体现在医疗卫生方面,就是要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三起三落,这更加激化了社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更高期待。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肩负着沉重的政治与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希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对社会公平、农民医疗等问题带来显著的作用。但必须承认,新农合的功能是有限的,试图通过它来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长期欠账积累的问题很不现实。我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医疗保障的雏形,只要在促进城乡公平、改善对农民的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第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践了解不够,从而对其产生的效应难以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这也是导致误解与分歧的重要原因。对新农合的实际运行下面将做进一步的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成效

从两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新农合取得了明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塑了政府形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政府切实解决农民问题的决心,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医疗健康状况的深切关注。政府兑现了对参合农民的财政补助,截止2005年底,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达到了52.55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11.92亿元,上年结转和其他渠道支持9.94亿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在探索中不断走向规范,科学性、有效性大大增强,使参合农民得到了新农合制度的实惠,提升了广大农民对政府的信心。

2.带动了农村民主建设。在不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在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中有农民的代表,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对农民医疗费用补偿的情况,规定以村为单位,定期向农民公布,保证了农民的知情权,提高农民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情况的积极性。新农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民主意识,推动了农村民主的发展。

3.促进了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我国农村的医疗服务网,他们提供了绝大多数农民的医疗服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过程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建设成为重要的配套措施,与过去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所提高。

4.改善了社会“大公平”。在中国,最大的不公平是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大公平”得不到改善,局限于“小公平”上做文章,整个社会公平难以有实质性进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显著的作用是为政府扩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投入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缓解了城乡之间长期形成的不公平状况,使农民开始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医疗费用的补偿,尽管现在的补偿水平还有差距,但毕竟改变了过去长期来形成的向城镇居民“一边倒”的状况。此外,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由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推进,首先保障了医疗救助对象的参合,并通过大病医疗救助等办法,缓解了部分救助对象无力就医的状况,对促进农民之间的公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据卫生部农卫司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达到67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23.7%,覆盖农业人口23631.23万,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67%,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17879.66万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0.18%,参合率为75.66%。从筹资情况看,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达到92.83亿元,其中,上年结转及风险基金结转为17.48亿元,2005年当年筹资总额为75.35亿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超过筹资总额的50%,组织农民个人缴费28.73亿元(民政部门为救助对象缴费0.45亿元)、其他渠道4.27亿元。从受益情况看,2005年全国累计受益12236.5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84.9

6万人次,补偿总金额为47.85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7.49%;门诊补偿9530.09万人次,补偿总金额为12.60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20.42%;参合农民体检2121.54万人次,用于体检的支出为1.30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2.09%。随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合作医疗补助的增加(2006年,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每个参合农民分别补助20元),农民的实际补偿比将能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毛正中,2005)。

总的来看,参合农民的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提高,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农民的健康意识、互助共济意识、风险意识得到提高。显然,这得益于新农合在农村医疗卫生改革过程中的“带动”作用,不仅是带动了各级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也带动了农村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农村救助制度、农村民主监督制度等等。因此,从整体来观察和判断,新农合对我国农村、农民带来的正面效应是极其明显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台与创新

(一)制度平台的政策意义

从理论上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是国家层面的一个制度平台,提供的是一个操作框架,对各地的具体实践带有方向性、指导性。我国地区差距、差异大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设计出一个统一的、能适合各地的具体运行模式。作为开放式的制度平台,它鼓励也需要各地在这个平台上创造性地去实施,创建不同的具体运行模式。所以,新农合实施两年来,在各地表现出不同的实际运行特点。

作为制度平台的政策含义在于:一是各地不能机械地临摹,在不偏离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允许具体运行上有差异,不搞一刀切。二是评价新农合既不能过于抽象化,也不能拘泥于某一地方的情况,应把整体的制度平台与各地实践结合起来观察,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新农合的发展变化。

(二)管理与制度创新

在两年多的试点运行中,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制度框架,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在试点实践中实现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创新。主要表现在:

1.尊重农民意愿,选择多样补偿形式,显示了政策目标的务实性。在基金补偿的方案设计上,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大病与小病。统计显示,我国现有的试点县中,有28%是只实行大病统筹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的几个发达省份),其余72%是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兼顾(其中设立家庭账户的占65%,门诊统筹基金的占7%)(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按照收入水平分析,收入水平越低的地区,越倾向于设置家庭账户(胡善联,2005)。这说明中西部地区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民

对医疗费的承受能力相当低,需要对其小额医疗费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则对医疗费用有较高的承受能力,小额医疗费用可以自己承受,而希望在大额医疗费用发生后有较高的补偿水平。

从中西部地区的实际做法来看,考虑到农民大病的需求和对农民受益面的兼顾,许多地方是既有门诊补偿又有住院补偿,在有限的基金规模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健康需求。

2.基金封闭运行机制的构建。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个部委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提出了基金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各地在实施封闭运行管理中,摸索出了封闭运行机制中财政、卫生、银行之间的内部牵制制度,这一由湖北省首创的基金管理模式,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基金安全。

3.对起付线和补偿比的合理设置。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方案中,起付线和补偿比的设置直接影响农民受益面、受益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安全。所以,这两个指标的设定基本做到了科学而谨慎。同时,补偿方案的设计,考虑到了以下两方面:(1)正确引导农民的就医选择。(2)方案设计要与服务能力状况相匹配。比如,一些具有相当管理能力的地方,按照乡、县、县外等不同服务层级设置依次降低的补偿比,以引导农民在一般情况下,在较低层次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合理分流合作医疗病人。这样做,既有利于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又可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农民还得到了较好的经济补偿。当然,取得这些效应的前提是乡镇医疗服务机构有相当的医疗服务能力。

4.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管与控制。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中必须突破的难点,各地在这方面探索和实践了不少有效的办法。

陕西省从2003年5月起即从改革患者住院付费方式入手,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单病种付费(DRGs)”是借鉴国外控制医疗费用的做法,但与国外实行的十分严格、详细的单病种付费方式相比,我国在合作医疗管理中运用单病种付费方式则显得比较灵活,主要做法是:按病种最高限价、按病种定额补偿和按病种定额付费等。

经过近两年的运行、调整,这一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有效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了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如陕西省按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参合患者医疗费用基本与上年持平,而按项目付费的住院患者,其医疗费用年平均上涨了23%左右。由于实施按病种付费或按病种补偿方案的试点大多取消了起付线,使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有所提高,如黑龙江省林甸县住院农民的实际补偿比从21.5%提高到了41.8%。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了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有效地促进了农民的潜在健康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扩大了农民对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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