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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2016-10-17 12:24: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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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第一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

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

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

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

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

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

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

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

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

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

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篇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

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

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律师拟定版本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第二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XXXXXXXXXX

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XX]天民初字第X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XXXXXXXXXXXXXXXX号,因此,本案应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XX年4月7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律师拟定版本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第三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栋四楼,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楼之四A.B区,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因深圳市XXXX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开始于20XX年5月,当时原告注册

地为: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楼之四A.B区,并且原告自20XX年起一直在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楼之四A.B区办公,申请人于20XX年7月变更的注册地为: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B栋四楼,注册后还未在此办公,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应由经常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人认为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开庭时间顺延并将该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地法庭

申请人: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第四篇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篇四: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但近期通过办理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笔者发现 在这一程序中,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该格式适用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文书样式在两个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一)当事人称谓不合理

在1993诉讼文书样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为“原告”、“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针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而言,争议发生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关,将其他当事人纳入裁定书纯属画蛇添足。其次,将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之一,就意味着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显然是有违一般的法律和逻辑。综上,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设定,既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自身特性,又违反一般的诉讼法理。因此在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应将当事人称谓确定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被告为申请人,原告为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需在裁定书首部列明。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依据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同样在首部依原、被告的身份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同样存在与财产保全无关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的问题。比如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甲的财产,那么被告乙能否申请复议?对此,笔者认为同样应采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更为合理。这一点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亦能得到印证,其在对证据保全裁定书的设定中,文书首部采用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

(二)遗漏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其中既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又未要求在诉讼文书中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文书只有两类,一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一是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后者而言,因为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取决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只能在结案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何负担,所以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无需对申请费的负担作出明确。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不要求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则令人费解,也容易给人们造成管辖权异议不收取诉讼费用的错误印象,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成立的则不需交纳。据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是,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二是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写明“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第五篇

[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书 第六篇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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