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书信函 >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税总函2016年455号

2016-11-19 10:13:2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税总函2016年455号(共6篇)2016年营改增政策汇编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2016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第一篇

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 3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 9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 12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14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16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 ................................. 1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 56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 59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0号 .............................. 6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 ............................................................................................................................... 6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 ............................................................................................................................... 63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70

号 ..................................................................................................................................................... 6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23号 ........................................................................................................................................... 66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 72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 7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7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8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94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 103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 105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106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税总发〔2016〕60号 .............................................................................................................................................. 108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110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1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

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

2016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第二篇

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 3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税总函2016年455号】

.......................................................................................................................................................... 9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税总函2016年455号】

号 ..................................................................................................................................................... 12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14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16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 ................................. 1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 56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 59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0号 .............................. 6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 ............................................................................................................................... 6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 ............................................................................................................................... 63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70

号 ..................................................................................................................................................... 6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23号 ........................................................................................................................................... 66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72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 7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7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8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94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 103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 105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106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税总发〔2016〕60号 .............................................................................................................................................. 108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110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1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

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

未来3个月税务总局将对发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第三篇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表示将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税总函2016年455号】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

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时间安排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地自查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重点抽查

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6年11月30日前——总结通报

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大整改要求

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发票直接判为D级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税总函2016年455号】

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纳税人应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投诉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相关附件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附:常见不合规票据

2016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第四篇

第1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6〕468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一)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2016—2016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2016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6-7月份)。市局印发《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本局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和动员;

第二阶段:对照自查阶段(8月份)。市局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对照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逐项、逐条梳理业务,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实施检查阶段(9月份)。市局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选取检查对象,分赴基层开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单位、市局相关科室对自查问题以及督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市局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督察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部署,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开展检查,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认真落实,规范操作

各单位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务系统督查内审工作规定》(税总发﹝2016﹞11号)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绩效考评指标及标准完成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6〕20号)的规定,对全省督察工作相关文书和格式进行修订并下发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新的文书种类、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三)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1.7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2.10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1)《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3)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2篇: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全面规范税收执法管理行为为重点,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地方税收管理职能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高度重视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源管理和分析,挖掘增收潜力,堵塞征管漏洞,严格收入考核和监控,促进税收收入科学增长。坚决制止有税不收、收关系税、人情税,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虚收空转和异地转引税款,努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市局征管科、税源科,各基层局负责)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局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清理、下放和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工作,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探索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明确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学校建设和管理,结合纳税人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纳税人学校培训效果。落实12366热线分类接听管理办法,推广12366热线知识库系统。编印办税服务指南,推广办税厅“全职能”窗口,巩固深化“首问责任制”等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县区级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税收政策辅导沙龙活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地税机关建立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市局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建设。履行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31家协税护税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办法。明确机关各科室在第三方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应用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数据分析应用的指标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的闭环式管理,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县(市、区)税收保障工作配套方案和考核办法,推动全市工作平衡开展。(市局征管科、税源科、法规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数据中心,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坚持逢文必审,法规部门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坚持有件必备,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率达到100%;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规或者不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坚持定期清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期失效文件。(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工作制度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为地税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大税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宽税务信息公开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税务信息,增强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加快推进财政收支预、决算公开,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公开制度。(市局办公室、财务和审计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办税公开。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税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办税人员等信息,并将办税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局纳税服务科、征管科,各基层局负责)

依法公开依申请税务信息。健全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群众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加强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情民意。(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涉税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实地调查,采取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大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制度,示范和引导办案工作。(市局法规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部门,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涉税矛盾的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税收维权服务,优化税收争议调解机制,提高涉税矛盾化解工作效率。(市局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监督体系

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重点税收执法领域和项目进行深入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深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软件功能的优化和考核指标的更新工作,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局法规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高度重视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相关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结合查出问题,及时总结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政策漏洞,确保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四位一体”总体思路,创新考核形式,不断优化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式和指标,推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市局各内设机构,各基层局负责)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全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组织干部按期参加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知识考试。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内容,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实施领导干部晋职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市局政治部、监察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认真实施“12.4”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建设法治税务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系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这一基本准则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强化措施,层层推进,扎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改进方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质效。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综合性强、内容多,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参与。全系统上下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制度规定,完善和优化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第3篇:税收稽查工作方案

一是突出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整治。确定了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检查名单,确保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任务,扎实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

二是突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在案件检查时做到税票同查,主动与公安部门协作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发挥“打防结合,以票控税”作用。

三是突出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涉税案件管理及查处力度,实行主查负责制,抓质量、重细节,对每起案件查深查透,速查快结,办成“铁案”,发挥“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

四是突出夯实稽查基础和创新稽查方法。加强稽查基础制度建设和考核评比工作,依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积极优化稽查服务,开展调研式税收检查,发挥“内外防控,保驾护航”作用。

第4篇:税收法规工作方案

一、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四位一体”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上下级对口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机关内部的横向联动,强化部门任务考核,提升行政执行力。

二、配合做好征管改革和税政综合调研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征管改革相关工作,做好改革方案的落实。二是密切关注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政策,认真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反馈和效果评估工作。三是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集中清理。四是及时汇集整理、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规范税收行政许可和审批。一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二是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和管理。三是配合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协助税政征管部门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一是认真贯彻《税收督察规则》,扎实开展2016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配合省局做好考核系统软件优化完善后的上线运行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按季进行考核,降低执法过错发生率。三是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四是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五是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拓宽监督渠道。

五、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格式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文件解读稿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制定原则,做好对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局和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地区封锁相关规定清理工作。

六、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及时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重视并发挥法律顾问和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分析,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中的共性、个性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七、加强税收法规业务培训。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重点做好依法行政相关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政策执行评估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素质,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八、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工作。按照税制改革课题研究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总局重点课题《企业组织架构之经济实质与国际反避税》研究工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省局确定的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全面开展群众性税收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高校的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科研论证,提升研究课题的理论高度,促进税收科研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相互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2016关于考察的邀请函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第五篇

关于考察的邀请函

各会员单位:

为借鉴我国台湾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经验,加强海峡两岸的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市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协会拟分批组团赴台湾进行为期11天的交流考察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察内容:

参观、考察、拜访台湾信息服务业协会或相关企业。(具体考察事宜根据每期组团实际以及与台湾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

二、考察时间和行程

1、组团考察拟分三批进行。第一批:2016年11月中下旬;第二批:2016年12月中上旬;第三批:2016年12月下旬。每批为期十一天。具体出团时间视组团情况决定。

2、具体行程安排附后。

三、收费标准:

每人收取人民币8000元,含深圳接待、考察费,香港、泰国、台湾往返机票、机场税、食宿费、全程安排四星级或以上酒店等。

四、要求:

1、即日起报名,每批考察团限16人,额满为止。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0日前。报名时请明确参加的期数,并传真回复协会。参加第一批的人员请于10月15日前回复。

2、个人护照(因公因私均可)、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蓝底或白底2寸正面免冠彩照8张,赴台考察申请书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单位证明。

五:备注:

1、此次赴台考察活动是由协会领导亲自协调,出团费用大大低于全国其他组团赴台的市场价格,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

2、为保证此次活动的顺利进行,每批组团后,协会都派秘书处相关领导带队,出任团长,做好各项协调服务,确保会员单位的利益。

关于考察的邀请函 [篇2]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商会:

今年第三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商会会长园桌会议在贵州召开,贵州省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我省投资促进局及贵州省广东商会全力办好这次大会,精心安排,热情欢迎全国各地广东商会会长、秘书长的到来,并借这次大会给予贵州向全国粤商展示多彩贵州的机遇,热情邀请全国各地广东商会的会长、秘书长和粤商企业到贵州作关注贵州、了解贵州、投资贵州的考察,将这次大会办成落实国发【20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全国粤商的交流合作,促进贵州改革开放、扩大招商引资,促进贵州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建设发展目标的盛会。为此,受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特向贵会发出到贵州考察投资的邀请函,具体事宜如下:

一、受贵州省政府的委托,由我省投资促进局和贵州省广东商会负责邀请贵会在贵州举行第三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商会会长园桌会议(初定在8月中旬)的会前、会中、会后,组织对有意到贵州投资兴业的粤商企业,组团到贵州考察和投资。我省投资促进局和贵州省广东商会将为全国各地广东商会和粤商到贵州考察、投资提供全程跟进服务。

二、为使全国各地广东商会的粤商企业更好了解贵州的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建设的需求,我省投资促进局委托贵州省广东商会将贵州省及各地州市的招商引资政策、重点招商建设项目资料分别发送到贵会秘书处,恳请贵会会长、秘书长将贵州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转发和推荐给各地粤商企业家,并将粤商企业有意进一步了解贵州投资项目的信息反馈给我们,我们将直接与有意到贵州投资考察的粤商企业对接,提供该招商引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并联系项目建设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贵会组织粤商到项目地考察做好对接和服务。

三、为使这次大会办得更有成效,我们真诚希望贵会在会前能帮助推进贵地区的粤商企业对贵州重点招商项目作深入了解和组团考察,争取在这次大会召开的会上,举行投资或投资意向签约。

四、为加强本次大会促进贵州招商引资活动,本次大会筹备办公室专门成立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与贵会对接招商项目推荐、投资项目考察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希望贵会也明确专人与本次大会投资促进部对接和联系。

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联系人及联系信息如下:

柴亚平贵州省投资促进局经济合作处副处长

手机:13985425366邮箱:#url#

邱金泉贵州省广东商会副秘书长

手机:13908548183邮箱:#url#

陈娟娟贵州省广东商会办公室主任

手机:13658515153邮箱:#url#

陈江庆贵州省广东商会投资促进部副主任

手机:18685119111邮箱:#url#

贵州省广东商会办公电话:(0851)5280851

传真:(0851)5281327

邮箱:#url#

具体招商信息(优惠政策及招商项目)详见:贵州省政府招商引资信息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考察的邀请函 [篇3]

您好;

为增加深圳汽车电子企业与台湾同行的交流,促进两岸汽车电子及相关产业的发展,2016年受台湾贸易中心邀请,我会将组织会员企业赴台参观考察。通过参观交流,以促进两岸汽车电子行业的相互了解和洽谈合作,这也是众多会员企业的愿望。

市场分析:

据台湾关税总局统计,2016年1-3月两岸贸易额为287.3亿美元,增长4.7%,其中,台湾对大陆出口186.0亿美元,增长4.5%;自大陆进口101.3亿美元,增长5.0%。台湾贸易顺差84.8亿美元,增长3.9%。中国大陆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台湾有先进的汽车研发技术主要表现在:1、汽车产业价值链完整,配套厂商外销能力强;2、制造品质稳定,弹性化生产能力;3、差异化设计与开发的能力;4、资讯电子产业技术成熟,结合汽车形成ict产业竞争优势。

赴台参观考察项目:

1、2016年4月9日,参观“台北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台北国际车用电子展览会”、“台湾国际机车展览会”与“台湾国际电动车展览会”4个展览及参加同期举办的研讨会;

2、2016年4月10-11日,拜访台湾车辆工业同业公会,与台湾专家就汽车电子行业发展趋势、车联网最新研究成果、商业模式方面进行交流与探讨。

行程日期:

2016年4月8日-12日,为期5天左右。

参观费用:

此次参观考察费用自理,总费用:¥6180.00元/人,包含国际间往返机票、机场税、考察费、交通费、旅游费、食宿费;住单间的同志需加收2000元人民币费用,个人消费自理;费用在报名同时缴纳,如若报名,办理入台手续后退团,则需收取相关证件费用1000元/人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收款单位及账号:

单位名称: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市分行福强路支行

账号:3906 0188 00009 1587

报名方法及时间:

请有意参加本次活动的企业将代表名单于2016年 2月28日前将赴台湾考察人员报名表 (附件1)及办理入台证的相关资料(附件2)传至协会邮箱:#url# <mailto:#url#>。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梦婷 联系电话:0755-82966810、13168740896

邮箱:#url# <mailto:#url#> 传真:0755-8317735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石厦北六街二号天健阳光华苑b座2d

邮编:518048

附件:1、赴台湾考察人员报名表

2、办理入台证相关资料

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4日

关于考察的邀请函 [篇4]

各县(市)区房产局:

根据市房产工作精神的要求,为借鉴沿海物业服务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经研究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由市物协统一组织,全市物业公司负责人于2016年9月10日左右前往福建厦门等地学习考察。特邀请你局主管物业的领导参加,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27-28日,报名地点设市物协秘书处(船山路28号建设大厦4楼)。

每位参加人员交纳费用2450元(于报名时交纳),学习考察期间食宿统一安排。

具体出发时间于报名结束后,统一进行电话通知。

联系人:胡小红、朱丹

联系电话:8163061

衡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考察的邀请函 [篇5]

温岭市人民政府:

定陶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菏泽市中部。全县总面积846平方公里,总人口66万人。辖2个街道办事处、8镇、2乡。定陶历史悠久,古称陶,又名陶丘。尧、舜时期为古陶国。周为曹国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始舲定陶县。历史上曾12次为国,8次为郡。据《史记》记载:越国大夫范蠡助勾践灭吴后,携西施“三转而至陶,以陶为天下之中,遂定居焉,故曰定陶”,定陶之名由此而始。范蠡在定陶经商,号陶朱公,“十九年间,三致千金”,被后人奉为商祖。

近年来,定陶县委、县政府团结带领全县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开放战略,努力健全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投资软环境,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集聚项目承载投资的诸多优势。先后荣获“2016山东最佳投资城市”、“苏商投资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城市”称号。

温岭籍企业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交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定陶县投资的“菏泽天源综合农贸交易园”是山东省重点项目,此项目为菏泽市唯一超大型综合农贸交易园,项目立足农业,力求打造全业态、全生活、全客层、全方位的购物天堂。项目总投资40亿元人民币,占地约1200亩,建筑面积约90万平方米。该项目的建设对拉开我县城市框架、提升城市品位,具有积极地带动引领作用。

获悉温岭市是属中国百强县市,中国明星县市,中国第一个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生地,新千年中国大陆第一缕曙光首照地,是中国东部先发地区和先进县市,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为加强两市县的合作交流,推进友好发展,现谨邀请贵市领导在适当时期前往我县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特至此函以盼。

定陶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2016会员邀请函
税总函2016年455号 第六篇

会员邀请函

尊敬的嘉宾:

您好!

我们诚挚的邀请您加入“e动hr精英俱乐部(ehr)”,e动hr精英俱乐部(ehr)由南阳e动人才网及知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共同发起成立。立足南阳市,辐射全地区,立志于创 建南阳最优秀的hr 俱乐部。

e动hr精英俱乐部(ehr)每周定期举办一次活动,如hr主题沙龙,hr专业座谈会、专业培训、年度高峰论坛等。截止2016年10月24日,来自it业、制造业、地产业、服务业等的企业会员已达到50余人。

这里是一个传播知识、分享经验、共同成长的公益性团体;

这里是一个共同学习、快速提升能力的信息平台;

这里是一个平等、开放、互助、分享的家园;

这里是一个推广和发展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实践的天地;

e动hr精英俱乐部(ehr),hr的精彩乐园。

—— e 动 hr 精 英 俱 乐 部 入 会 申 请 表 ——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公司人数

主营业务

姓名

职务

您的生日

固定电话

微信号

通讯地址

使用说明:请将本表填写后发送至邮箱#url#,南阳e动人才网hr俱乐部官方群不接受直接申请加入。

□民营 □外职工大学资 □20人以下 □20-50人 √合资 □□国有 □事业单位 □100-500人 □500人以上 √50-100人 □□it业 □制造业 □房地产业 □服务业 部门 √其它 □ 有机农业 hr部门人数 移动电话 e—mail qq 是否获得 hr资质

会员邀请函 [篇2] 各相关单位:

鉴于国家对建筑节能的重视,住建部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并责成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成立分支机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提供全面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以推动这个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电气工程设计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该专委会现已获得民政部正式批准。

鉴于此,我们特向全国行业各相关单位邀请作为理事单位加入本专委会,请尽快填写入会申请表盖章后发给我们(有关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会员收费办法详见附件),上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备案。

秘书处:

电话:57368795 57368799

传真:57368794

email:#url#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

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

附件:

1、入会申请表(单位、个人)

2、会员缴费管理办法

3、工作细则

会员邀请函 [篇3]

尊敬的 女士/先生:

兹定于 年 月 日于 举办 。届时将有 等。请准时光临参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活动地址: 传真:

回函地址:

电子邮箱:

会员邀请函 [篇4] 尊敬的:

由中央新影集团、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联合主办的“中国魂·艺术与奥林匹克同行大型艺术展”将于2016年5月—9月在京举行。本次活动面向全国征集国画、油画、书法、雕塑等艺术作品,获奖作品将于伦敦奥运会期间在水立方展出。

本次活动有如下几个特色:一、除了邀请国内外一流艺术家、还将邀请众多奥运冠军、企业家、文艺明星出席活动。二、宣传规模上,除了中央电视台主流媒体报道,还联合百家地方电视台,百家网络门户,联合宣传报道。三、颁奖典礼、文艺汇演,为获奖艺术家颁奖。评选活动坚持“参选自愿·评选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鉴于您在中国艺术事业中的卓越贡献和专业化水准,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现诚邀您担任“中国魂·艺术与奥林匹克同行”大型艺术展”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

特此函请!

联合主办:##

中央新影集团cctv证券资讯频道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会员邀请函 [篇5]

尊敬的vip玩家:

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金山公司的关爱和支持。为了表达真诚的谢意,我们现诚挚邀请您加入金山网游客户俱乐部vip会员的行列,成为vip会员卡的尊贵持有人。

2016年第4季度达到vip用户积分的玩家,可以通过登录vip网站(#url#)选择“vip会员身份验证”注册您的vip用户联系方式,您还可以登录“vip自助服务”,填写您的vip联系电话,以便您通过vip热线直接与专属的vip客服人员联系!我们还将为您送上包括:“专家坐席服务”、“优惠充值通道”、“快捷服务通道”、“特别虚拟荣誉”、“短信直通车等特别服务。随后我们将以邮寄的方式为您递送vip用户卡与用户手册,所以请您务必填写您的真实信息!

金山网游俱乐部将秉承“体验为先,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真诚的为每一位超级玩家搭建一座与金山的互动桥梁。用我们的服务和真诚为您创造与众不同的游戏体验。

随着客户俱乐部的不断完善,我们还将陆续推更多的专属服务,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28-85437733!

注意:

1、第4季度vip名单为10月1日到12月31日充值获得积分超过1500分或上季度vip客户充值获得积分超过1000分的俱乐部成员!

2、需要寄送vip会员卡与用户手册的玩家,请尽快于1月25日之前完善用户信息并注明详细地址,以便我们在春节前为您及时送出!

3、请玩家注意vip网站正确地址为:#url#;谨防假冒!

会员邀请函 [篇6]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我们经过2年的资源整合和服务创新,并作为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建的《民营企业商务诚信和风险预控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可以为您提供以下综合性高端商务服务:

一、风险预防(讨债不如防债)

1、重大合同分析,对可疑情况调查核实,防止被骗或无履行能力下的损失

2、企业联网方式的客户信用管理软件,嵌入了政府部门的多项功能。

二、债务处理

1、分析优化方案,预测成本和效果

2、客户支付差旅费,按照效果分成的风险代理方式

三、员工管理

企业联网方式人事档案电子管理和流转系统软件,把员工“为企业干”的思维转为“为自己干”(做好就业面更宽,做坏就业面更窄)。

四、业务促进

与第三方信用平台展开战略合作,消除客户“发生纠纷难办”的担忧,并为客户提供纠纷的解决绿色通道,让诚信帮您成为行业内的翘楚。

五、投融资:多种方式,更有机会和希望

我们整合的都是行业内的顶尖服务机构,采取商会出面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各类关联服务整合为一个套餐。提供企业一站式服务。

我们的会费为2万(副会长单位)和1万(普通会员),物有超值!

企业困难求助社会组织是政府积极鼓励、引导及发展趋势,我们真诚邀请您能成为我们的会员,凝聚力量,共同帮助企业发展!

宁波市民企发展服务中心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

联系电话:28900088联系人:曹先生(中心主任,商会秘书长)


税总函2016年455号相关热词搜索:2016年455号文件 税总函2016 145号

1、上党校函〔2016〕1号(共6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04〕15号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厅分别就党校函授教育学历的有关问题请示我部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高等学校承担,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须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上党校函〔2016〕1号(2016-07-28)

2、税总函2016,455号(共8篇)新版开票系统税收分类编码说明附件一金税盘V2 1 20 160425版本主要针对“三证合一”和“营改增”用户。该版本新增加“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框”、“税收分类名称”、“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四项。其中改动较大的为“税收分类编码框”。下面针对“税收分类编码框”进行说明。点击图标,出现税收分类编税总函2016,455号(2016-11-11)

3、税总函〔2016〕455号(共3篇)税总函〔2016〕455号(2016-11-16)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税总函2016年455号”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税总函2016年455号"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shuxinhan/744260.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