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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2016-11-22 08:21:1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共9篇)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摘 要 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住房损毁,而住房重建的困难在于重建区内土地及建筑物的产权问题。现有民法有关重建规定存在着诸多障碍及缺漏,而征收、合作建房等重建方式都无法实现产权处理的公平和合理,导致重建效率迟缓。我国应引入权利变换制度,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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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一篇

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

摘 要 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住房损毁,而住房重建的困难在于重建区内土地及建筑物的产权问题。现有民法有关重建规定存在着诸多障碍及缺漏,而征收、合作建房等重建方式都无法实现产权处理的公平和合理,导致重建效率迟缓。我国应引入权利变换制度,以等价值比例转换及公平自由为原则解决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加速推动灾后重建。

关键词 灾害;住房重建;产权;权利变换

洪水、地震等天灾会给人类带来突如其来的破坏性灾难,大量建筑物倒塌、损毁,受灾居民迫切地需要重建家园。这其中住宅重建所涉及的房地产权问题是重建的最大困难,重建区内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合法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及旧违章建筑等权利关系依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障碍及不足,加之政府人力财力有限,各权利人追求个人最高利益的结果,造成土地权利纠结而无法开展重建。因此,正确认识和深入分析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回应。制定完善的住房重建制度就显得刻不容缓。

一、灾后住房重建中存在的产权问题及其症结

灾后住房重建区内土地和建筑物所存在的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及旧违章建筑等错综复杂的权利关系急待解决,如何尊重原住户重回重建地区居住的权益,同时又要兼顾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及承租人等权利价值,原违章建筑户如何获得合理的安置,都使灾后住房重建面对的产权问题更为复杂。

首先,土地权属产生的困境。土地权属清楚是住房重建第一项要件,而灾区土地产权问题要更加复杂,因洪水、地震引发的地理环境变动,造成土地不适合居住而被迫寻求新的、适合的土地而产生的以地易地问题,以地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于土地交换方案,主要集中在土地价值如何计算与评估,土地区位的选择是否符合原居住区位,参与以地易地者需要负担的费用、补偿方案等方面,而这些方面缺少基本的制度保障而造成重建缓慢。另一方面,我国土地产权关系本来就复杂,受灾住户原先居住在公产房、小产权房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大都未办理,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建设用地无法进入到“合法”的建筑程序,而建筑法对建筑基地产权、面积、容积率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实施重建,根本无法申办规划许可证,32程许可证。土地权属问题,归根结底还在法律文化上的差异,我国固有土地物权观念是自然主权“使用制”,而现代社会土地物权观念是私有化

灾后重建房屋协议书3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二篇

灾后重建房屋协议书

甲方:xxx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猫坡村村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猫坡村 组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县、镇、村关于切实做好xxx村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规定,经个人自愿申请,村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村委会公示,镇政府审核,确定xxx村 组 农户为 地基建房的对象。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和丙方及时提供建设总体规划和房屋设计。

2、在丙方施工过程中,协同乙方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对丙方建房施工给予技术指导。

3、在丙方工程竣工时,对工程进行安全规程验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经过公示确定符合在原地基建房条件的建房对象。

2、在丙方施工过程中,主动配合甲方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对丙方建房施工给予技术指导。

3、在丙方工程竣工时,及时通知并配合对丙方的房屋建设用地进行安排。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建房时必须按照甲方的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要求。

2、在建房时要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的要求,必须要做到坚固耐用,经济实用。

3、在建房过程中必须接受甲、乙双方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以及对建房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

5、在建房过程中要按安全要求进行严格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事故,由丙方自行负责,甲方和乙方均不承担。

6、自觉接受甲、乙双方及上级部门的建房用地安排。

7、新建必须建在原有宅基地处或新审批宅基地处,不得随意乱改乱建。

8、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完成镇村下达的各项任务,履行各项义务。

9、新建的住房如不在原址,新房建成后无条件交回原宅基地。

四、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xxx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灾后重建住宅资金申请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三篇

灾后重建住宅资金申请

和平村村委会:

我叫张**,**村西组村民,家有*口人,住房四间,一间平房,房屋结构是土木结构。家里父母年迈,加之我的孩子长大,所以住房紧张,由于家里经济贫困,房屋年久失修,加之,前些年的地震灾害导致居住十分不安全。今年2月份在拆除房屋时,由于房屋本身的安全隐患,发生了人身意外事故,造成一亡一伤,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伤者的费用现无法估量。这样以来,我重建住宅的计划化为泡影。

目前,一是无家可归,只有以临时帐篷食宿,年迈多病的父母难以照料:二是经济压力十分困惑:三是田地里的庄稼无钱耕种。为了尽快恢复重建工作,把受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使我生产生活尽快恢复正常,为此,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住宅资金,望党和政府温暖我的心,帮我完成重建住宅的愿望为感!

申请人:***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灾后(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四篇

都府发[2008]73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5.12大地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积极开展住房重 -1-

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建成配套比较完善、具有产业支撑、人与自然相和谐、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特色突出的农村新型社区,尽快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总体目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农村原址重建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统规自建的项目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5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项目2008年底开工率达到40%,2009年上半年全部开工,2010年全部建成入住。

二、重建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以下简称灾毁房屋),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农户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市建设局确认。鉴定结果与原房屋评估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因地震造成村民住房受损,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补助标准:

1、一般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19000元,6人及-2-

以上家庭的补助22000元;

2、困难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难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6000元。

3、家庭及家庭人口的界定:

补助家庭指完整家庭户,一个完整家庭涉及多个户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和两劳人员的均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

4、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的界定:

一般农户为除农村低保户外的其他农户,困难农户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门已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低保户。

5、完整家庭户、家庭人口、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由村组核实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房屋虽能居住但经过评估确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村民(当地正住户口)房屋必须异地重建,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自愿申请集中居住的非灾毁住房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与重建,无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

-3-

三、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根据房屋安全评估意见及市建设局确认意见,以村组为单位对灾毁住房的农村家庭、人口、补助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在受灾农户拆除灾毁房屋排除危险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服务系统逐户发放,并建档备案。

四、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鼓励村民原址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

1、申请原址重建的,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原宅基地点位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安全隐患;原宅基地点位不影响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2、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重建面积将按照人均30平方米重新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原有面积核定,但每户增加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凡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后,按照现行农房建设标准规定及简易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用地规模、建设质量、外观风貌等须按照国土、-4-

建设、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在自行拆除危房后进行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其建筑面积控制在已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2-3倍。

4、确因地质灾害危险避让,可就近易址重建,原宅基地除因地质灾害灭失外的必须还耕。

(二)统规自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参与重建的或已立项由市土地整治中心拟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可以选择统规自建方式。

1、规划集中自建点,按照规划,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中心村或一个聚居点,山区乡镇因地制宜设立中心村或聚居点。

2、灾毁住房农户与非灾毁住房农户均可自愿申请选择在中心村或聚居点集中自建。

3、每户宅基地面积按30平方米/人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

4、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人配置。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5、申请按规划统规自建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5-

灾后重建方案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五篇

通县[2010]19号

中共通化县委 通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化县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政府各局办、直属事业单位,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人民团体:

现将《通化县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通化县委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10年8月17日【灾后房屋重建信息】【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通化县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迅速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根据省、市关于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把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有效组织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切实依靠群众,充分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迅速开展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努力让灾区群众的生活比受灾前还要好,灾区的环境还要有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科学重建、规划先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高标准建设。

三、目标任务

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各项恢复重建任务。【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一)水毁房屋重建和新农村环境恢复。

1、水毁房屋重建工作。对水毁房屋重建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包保。县级领导负责包保受灾较重村的水毁房屋重建工作,包保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服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房屋的重建和维修房屋任务。

主要任务: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把所有应该纳入重建和维修的水毁房屋全部纳入包保计划,确保户户有包保,全面

完成水毁房屋的重建维修任务,入冬前所有受灾群众都能有房住、温暖过冬。一般每个重建户建设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9月末前,完成倒塌房屋重建和损坏房屋修复,10月初搬进新居。

2、新农村环境恢复工作。

主要任务:对全县新农村环境建设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各乡镇、村的情况进行登记;在充分征求受灾乡镇、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县新农村建设恢复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标准、进度安排、补助政策等具体事宜;全面启动新农村建设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包保力度,集中力量抓好新农村环境建设恢复工作。10月末前,受灾乡镇、村的新农村环境建设要恢复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责任人:许福明、王昕

责任单位:新农办、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移民办、交通运输局、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0年10月末前

(二)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水利设施恢复。按照“谁主建谁修复”的原则,由移民、国土、发改、农业、财政等部门为投资主体建设的水毁工程由上述部门组织修复,其他水毁工程由县乡两级分类负责。堤防工程、蓄水灌溉工程、饮水工程,由县级组织实施;除以上项目外,其它水毁水利设施,由财政补贴乡镇实施。

主要任务:制定全县灾后水利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对经常发生险情的地段,要提高设计和建设标准。蝲蛄河城区重点段采取100年一遇标准,浑江干流30年一遇标准,乡镇主要河流一律采用20年一遇标准,其它小流域按原设计标准。城区蝲蛄河堤防、饮水工程要在2010年11月末前完成。抓紧抢修损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满足农田灌溉用水需求;对主要河流河道进行疏通,堤坝进行恢复,确保入冬前主要河道堤防基本成型,明年主汛期前基本完成所有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责任人:于泓

责任单位:水电局、移民办、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总体完成时限:2011年6月末前

2、交通设施恢复。全力抓好恢复建设,利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县水毁公路和桥涵的重建工作。国省干线恢复重建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同时负责县道恒孤线、乡道正英线(含四棚至头棚段)、干曙线的恢复重建;其它通乡、通村农村公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重建。

主要任务:制定全县灾后交通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立即着手对全县水毁公路、桥涵重建进行规划设计、立项申报。今年必须完成的公路交通等水毁工程,要在8月末前完成设计审批工作。要抓紧抢修损毁公路和桥涵,对通乡、通村水毁桥梁由县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全额投资并组织实施,其余桥梁建设由乡镇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门按政策给予补贴。所有水毁公路路基、桥涵、防护工程要在2010年11月10日前全部完成,路面工程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

责任人:于泓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国土局、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总体完成时限:2011年10月末前

3、县城基础设施恢复。

主要任务:科学制定县城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更

加注重防灾避险措施,提高抗灾能力;抓紧抢修通快饮水湾湾川水毁段,检修自来水净化设备,尽快恢复县城正常供水。

责任人:于泓

责任单位:住建局、水电局、交通运输局、聚鑫经济开发区、快大茂镇

完成时限:2010年10月末前

4、供电、通讯设施恢复。

主要任务:对水毁供电、通讯设施进行重建,确保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对全县供电、通讯设施进行全面整修加固,提升保障能力。

责任人:于泓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0年10月末前

(三)农牧业抗灾自救。

1、全面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灾区各类农业生产设施,完成积水农田排水和绝收地块补种,完成园艺特产受损棚室、农田水利设施修复和受灾地块深松整地作业。旱田绝收地块要抓紧灾后抢种,改种速生早熟叶菜类蔬菜,8月20日前种完。受损棚室尽快进行秋茬蔬菜育苗,争取秋季抢种一茬蔬菜。

2、做好灾区及周边动物疫病的预防免疫工作。

3、做好水毁耕地的复垦整理。对能够复垦整理的耕地尽快组织开展复垦整理,年底前恢复耕种能力;对因灾不能复垦、全部或部分失去耕地的农民救助问题,制定具体政策意见。

责任人:王昕

责任单位:农牧局、林业局、水电局、畜牧业服务中心、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2016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六篇

6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6.20”以来暴洪灾害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从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全面完成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使受灾群众住上符合规划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美观漂亮的永久性住房。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原则;㈡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新还旧、群众自建、政府补助、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㈢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体现特色、保护环境的原则;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重建维修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重建维修的主体是受灾农村居民。应鼓励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同时,通过政府补助、邻里互助、帮工帮料、社会捐助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住房。重建维修要结合农村民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异地扶贫搬迁、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二)重建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补助x万元,维修户每间补助xx元,每户最多补助维修x间即xx元,结合农户住房受损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并适当考虑家庭结构,通过村评议小组评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抽查并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并公示的程序实行分类补助,不得搞平均分配。

(三)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按照,现金一户一折,分步支取使用”的原则,实行一次定标,分步给付的办法,由乡镇出具重建户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并与信用社签订《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信用社统一办理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用存折。由户主或家庭成员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

1、重建标准及资金补助办法:建房户按照乡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进度拆除危房与乡镇政府签订《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协议书》(一式三份)后预付补助资金的20%;整平地基,毛石基础,打地圈梁后,兑现补助资金的30%;完成主体工程经质量进度检查组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的30%;剩余20%补助资金待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并健全档案、照片等资料后全部付清。

2、维修加固标准及资金补助办法:所有房屋维修工程必须按照乡、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高起点、高质量进行加固维修,本着安全、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与村容村貌亮化相结合。要求大门大窗,水泥地板,抹平墙面后室内外墙体粉白,打顶棚、吊檐板,室外墙裙并勾地角线,打水泥台阶,房顶要求用砖压脊,整理四带,在2016年底前完成,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按照乡村统一规划设计和具体要求,在10月低前,完成外墙和屋顶处理的,经户主申请、村组验收、驻村干部核实后给付第一批补助资金1500元;11月底前全面完成维修加固工程,经本人申请,村组验收,驻村干部签字核实,上报乡(镇)验收合格,并健全档案手续后,兑现剩余补助资金。

四、重建规划选址与住房设计

农村住房重建应根据各村自然地理条件和村镇总体规划,与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旅游产业开发、移民搬迁、扶贫开发、农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彻底改变高、大、空等不实用的住房环境,改变落后的生活方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一)因滑坡、泥石流等需异地整村(自然村)搬迁的,要因村施策,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二)农村零星住房重建

1、乡(镇)政府所在地重建的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要求,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经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2、公路沿线重建要长远规划,充分考虑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址重建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远离公路;选址新建的根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要求,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经县公路、交通部门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3、河道两侧重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规划和方案,经县水务部门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4、旅游景区灾后重建要与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相衔接,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报县旅游局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5、其他零星重建户规划和方案,要遵循适度集中的原则,由乡镇按照村、社总体规划由驻村干部审核,乡镇审批后实施。

(三)重建选址

农村灾后重建要严格坚持以集中连片建房为主,分散建房为辅的原则,新建户均占地2-2.5分,就地原址重建的不能超过原址地基,异地新建的农户原宅基地必须退出,恢复耕地。原址整村重建和异地整村新建的农村住房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报告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估结论。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洪涝、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建设。分散零星重建的要综合考虑水、电、路、通讯等因素,尽量集中连片,康南、康中尽可能在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集中修建,避免单庄独户建房。

(四)住房设计

整村重建、异地搬迁及公路沿线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零星重建的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低成本、易就地取材、既坚固实用、又美观大方的不同户型和多种样式的砖混结构住宅设计图供农户选择。不通公路村社零星重建户要根据当地住房整体水平、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也可设计砖木结构的多种户型,供农村居民选择。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没有科学规划审批的不建,没有达到防地震、防地质灾害、抗8级烈度地震的不建,没有落实重建选址审批和土地的不建,不是砖混(木)结构的不建。决不允许以重建为名乱占耕地、乱砍滥伐、乱修乱建。

五、重建维修评估认定

1、评估的范围仅限于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2、对于暴洪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暴洪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3、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建或新建规划、选址及房屋户型的选择等事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

4、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国土、水务、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至二名召集人。

六、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受灾家庭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并上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七、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

1、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对违反救灾物资使用有关规定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重建维修的管理和验收

1、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建维修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维修的工程质量、用材质地标准和建设进度,进行民主监督。

3、重建维修工作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建维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参建各方,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4、全县的农村居民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完成。维修加固工作必须在2016年底前完成。

5、重建维修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初验,并及时向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上由政府领导牵头,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建议。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6、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照“5.12”重建档案标准(一式三份)建档,统一保管。

九、加强组织领导

1、县上成立2016年暴洪灾害重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建维修工作,协调解决重建维修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随时处理重建维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2、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本乡镇重建维修工作负总责,乡镇主要领导和联村单位一把手为重建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要将重建维修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和帮扶工作队员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

3、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维修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采取最优惠的服务措施,支持灾民搞好重建维修工作。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资金争取、政策指导、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规范建立重建工作档案。发改委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村的有关公用基础设施和移民搬迁项目的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重建房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争取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重建规划审批工作;水务、水保部门负责规划过程中的防洪河堤、护坡处理和农村人饮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评估;国土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调整审批和规划选址过程中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资金监督,搞好跟踪检查。物价、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建材市场价格和质量的监管;林业部门要解决好重建林木使用计划审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监管;公路、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管和整村重建、异地搬迁村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及公路沿线群众重建规划审批工作。凡属异地重建的村要求扶贫、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农牧、科技、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确保重点村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一次安排到位。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对重建困难户简化手续落实3年1—3万元贷款。

4、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建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属于向上交纳的收费项目,及早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减免,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涉及的各项审批,可边开工,边完善手续,以确保重建维修工作如期完成。6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七篇

天元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按照《湖南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

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的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地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目标任务

按照省统一安排,2016年全区第一批危房改造任务是120户,第二批任务待省下达后再另行安排。各镇要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11月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危房改造,农村贫困群众危房得到有效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提高。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倒房户。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应优先帮助改造。

(二)补助标准

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无建房能力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除政府救济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困对象新建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

2、农村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

3、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每户补助6000元。

4、其他贫困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3000元。

5、修缮加固根据房屋破损修缮程度每户补助2000-5000元。

6、因灾倒房户新建房屋整合倒房重建资金,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建两层楼房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建房户每户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由镇根据农户自救能力、危房改造方式(新建或修缮)与其签订协议。

(三)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通过镇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农户。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危房改造实施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以分散分户建设为主。选址尽量避免洪水、泥石流、干旱、雷击、冰雹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可将危房改造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整合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资金,定点连片建设。对无房或者居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可以以村为单位建“五保之家”。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为1人户30平方米左右,2人户40平方米左右,3人户60平方米左右。

2、墙体结构:住房主体为砖(木)瓦结构,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

3、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全省统一设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三)技术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

(四)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16]16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6]247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各乡镇接到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确保及时、全免、真实的反映工程进度。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地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定期通报。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

按照省下达的2016年危改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实施。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各镇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无房和危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此项工作于5月20日前完成。

(二)严格程序,确定对象

各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具体补助对象的确定,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象确定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于6月10日前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各镇要组织与获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协议,明确具体建设要求、补助标准、和开工、竣工时间,让户主签字,做好施工准备。

(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各镇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改造任务落实到户,工作责任细化到人,组织人员于6月10日前完成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及时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或维修加固房屋。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

要加强对建房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监督检查。实行项目半月报制度,各镇于每月底和中旬将改造进度报区民政局。10月初,各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并向区民政局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区民政局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对各镇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要于2016年11月初竣工,确保建房户春节前入住新居。

五、完善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天元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加强规划编制

各镇要根据当地农村住房现状、危房改造对象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明确建房要求,认真编制危房改造规划。当前重点组织编制2016-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国土部门、住建部门要参与村镇规划、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落实。

(三)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已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将任务分配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在11底初全部完工,竣工率达到100%。对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通过银行信贷、社会捐助、政策减免、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大力宣传报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市民政局。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各群团组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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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方案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八篇

为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切实加强对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监督和管,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预防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推进灾后恢复工作依规、高效、廉洁开展,确保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对省、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暴雨洪涝灾后恢复工作的意见》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检查县级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灾后恢复工作的绩效情况;检查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推进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加快特色产业恢复发展、恢复受损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灾区群众就业创业等实施情况。

(二)加强灾后恢复工作建设项目的监管。一是加强对项目资金管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筹集、审批、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健全和完善资金管拨付和使用制度,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各个环节的违纪违规问题。二是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检查项目管、项目前期报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标后管、设备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坚决纠正和查处弄虚作假、随意变更规划,违反审批和建设程序等问题。三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有关规定,严把工程质量关,严肃查处工程质量中弄虚作假以及监管中不负责任等问题。

(三)加强对灾后恢复工作资金和物资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州、县财政对到位的各类资金的管和及时足额拨付情况。二是检查各相关部门管、使用灾后恢复工作资金,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抚慰金、过渡安置补助资金、房屋维修加固和重建资金的发放。三是检查民政部门接受、分配、发放救灾物资的情况。四是检查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将救灾资金项目、对象、金额等内容及时公开的情况。

(四)对各级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和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履行职责和相关领导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审批、许可、监管职责的情况。二是检查工作机制、工作方案、项目资金台账和问题台账建立健全情况,摸清项目和资金底数,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落实。三是检查各级干部在灾害治和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中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及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以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为组长及县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州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主作方案,组建检查组,充分利用灾后重建监督检查的成功经验,实行滚动不间断检查,推动监督检查有计划、有步骤顺利进行。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既要全面履行好本乡镇、本部门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领导责任,又要担负起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乡镇、本系统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监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纪委、各相关部门派驻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本部门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我监督和自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10月底前,由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随时对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随机抽取重点乡镇和行业,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和干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纪委、县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系沟通,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督检查工作格局,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及时、有效。

(二)增强监督效能。各乡镇纪委、县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将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经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专门力量监督与社会力量监督结合起来,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整体效果。要坚持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公开公示。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整个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工作的全过程,及时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开重大项目立项、开工和进展情况,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受有关举报和案件线索;对山洪泥石流恢复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从严执纪,快查、严办、重处。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物资、随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故意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定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鹤城区危房改造活动实施方案
灾后房屋重建信息 第九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民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四)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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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划要求,优先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五)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利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等有关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改造任务

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我区今年需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00户。

四、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非政府包建的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以分散分户建设为主。农民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可将危房改造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整合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资金,定点连片建设。对无房或居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可

以村为单位建“五保之家”。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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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户30平方米左右,2人户40平方米左右,3人户60平方米左右。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选址要避免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全省统一的农村危房改造标识。

(三)档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6〕247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五、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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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有关要求,不得向农户收取测量费、宅基地审批工本费、育林基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危房改造和建设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不得向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收取。

(三)林业部门按倒房面积每25平方米批一个立方米木材的标准下达砍伐指标,用于危房改造,在规定指标内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亲友捐赠给灾民的干木材,免收一切费用。

六、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倒房户。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无建房能力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除政府救济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困对象新建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

2.农村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

3.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每户补助8000元。

4.其他贫困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3000元。

5.修缮加固的,根据房屋破损修缮程度每户补助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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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灾倒房户新建房屋的,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1-3类标准执行。

(三)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建立专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集中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七、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无房和危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严格程序、确定对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确定的补助对象

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式。

(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编制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建房要求,将改造任务合理细化到各村组,并落实到户到人。要迅速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在建房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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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困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危房改造要于2016年11月前全面完成,确保建房户春节前入住新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危房改造工作规划,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建房质量

监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村级“五保之家”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区住建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计划安排、补助对象调查摸底和认定、项目工程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通过银行信贷、社会捐助、政策减免、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扶贫安居、

库区移民、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资金时,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补助并实施完成的,要避免重复补助。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和村庄,各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安排土地整理、通村公路、沼气建设、改水改厕等项目,争取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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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地方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将农村危房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在建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收取各项税费和工本费。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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