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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模板

2016-12-01 10:17: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执行申请书,模板(共8篇)执行申请书(律师模板)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住所地:。被申请人一:倪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住所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二:张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申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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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律师模板)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一篇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年 月 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 ,

住所地:。

被申请人一:倪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 ,

住所地: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二:张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 ,

住所地: 。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 )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即执行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人民币 万元,承担诉讼费人民币 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请求二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2年11月6日经法院调解下发(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1)二被申请人应于2012年 月 日前向申请人归还欠款人民币 万元、2012年 月 日前归还欠款人民币万元、2013年 月 日前归还欠款人民币万元;2)若二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还款,申请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3)由二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人民币 元。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书范本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二篇

申请执行书范本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申请执行依据: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按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履行16000元借款的给付义务及逾期利息,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和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月*日作出判决,并制作了(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项判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判决生效后至今,被执行人一直未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执行标的:借款:16000元+逾期利息+诉讼费250元+公告费600元

此致

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

二○一一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三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汉,XX出生,住南XX

被申请人:XX,汉,XX出生,住XXX职业: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庆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就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X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被申请人XX应于2012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X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XX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执行申请书,模板】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全)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四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电话: 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一二审判决书 年 月 日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大概格式就这样,关键不是格式问题,你最好掌握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时向法院提供这些情况。还有如果能和执行庭的人搞好关系就好了。现在执行难啊!

强制执行申请书(三)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书,模板】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申请书(四)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五)

申请人:曾祥喜,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岩口乡马头山村3组

被申请人:周启,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马王堆涂料城A座909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6)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13日 下午14:00,被申请人周启为报复申请人,指使一中年男子将申请人骗至雨花区洞井镇李家路肖家湾路口,被申请人周启伙同王铁明等四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申请人为躲避殴打,往空旷地逃路,被行进在此的湘AB0144白色跃进货车(车主为邓巍)撞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

2006年6月5日,申请人诉至贵院,经贵院审理作出判决,由被申请人周启赔偿申请人14255.5元.本案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310元,合计350元。由被申请人周启负担315元。 但被申请人周启时至今日只支付了8000元,还没有支付余下的数额.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祥喜

2007年3月12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六)

申请人:杭州XXXXXX,住 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87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4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2004)江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申请执行书格式范本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五篇

申请执行书格式范本

正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陶______,女,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市第一纺织厂工人,住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曹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市人,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民字第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从租赁房屋搬出,并一次交清所欠房租。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临街铺面房两间从事个体服装经营,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年,月租金120元,由申请人维修房屋,租金在每月10日前交清。可是,从______年______月起,被申请人拒不交纳房租,直到______年______月合同期满,被申请人既不交纳房租也不腾出房屋。

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诉至你院,经你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无故不执行判决,既不腾出房屋,也不交纳房租。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陶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15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六篇

第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执行申请书,模板】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20____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__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____)皇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__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中专,个体经营户,住址: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岁,本科,____中学教师,住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____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依据

(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审理,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烹饪专科培训学校,地址:____市____路__号,代表人:____,该学校校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经____省____市中级法院(20__)____市中法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

执行请求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__________元;

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会费________元;

三、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_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和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受理费10元。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第4篇: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____元(自______年__月_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______年__月__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________元(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暂算至______年__月__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__月____日经南宁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__月____日作出(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第5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杨____,男,汉族,1975年01月19日生,云南省大理州____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苍山西镇淮安村委会茂盛江村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施____,女,彝族,1952年12月25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人,住漾濞县漾江镇普坪村二郎坡社,农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______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

申请执行依据:

【执行申请书,模板】

漾濞县人民法院(20__)漾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漾濞县人民法院201__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庭对双方成功调解,遂于当天作出(20__)漾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______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此款限于20__年__月__日之前一次付清。

目前,该(20__)漾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漾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____

20__年__月__日

第6篇: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市公安局____区分局法定代表人:____分局jú长地址:____区____南街

被申请人:张____,男,汉族,190__年__月__日出生,高中文化,

现住____区____南街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区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__时许,该张在____区______门口将李____殴打。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张____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申请人作出__公(__)决字20___000号处罚决定书,对殴打他人的张____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日对张____执行行政拘留,并于20___年___月___日执行完毕。

自20___年___月___日至今,已过三个月时间,被申请人张____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交纳罚款法定义务,我局__公(__)决字20___第0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伍佰元罚款。

此致

申请人:____市公安局____区分局

20____年___月___日

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七篇

第1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第2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执行申请书,模板】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第3篇: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15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第4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中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模板 第八篇

篇一: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二: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请求事项:请求裁定中止“(2014)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XX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此致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三:

申请人:皱伟琼被申请人:李金艳请求事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皱伟琼二O一O年十二月5日

篇四: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14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金鑫代笔已上交法院等批准)

申请人:

篇五:

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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