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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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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共9篇)法律意见书(行政诉讼)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关于贵司与***财产权属纠纷的事宜,对涉及的土地问题,本律师经过查阅相关材料和判决文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考虑从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方向来维护贵司的合法利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律意见书(行政诉讼)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一篇

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与***财产权属纠纷的事宜,对涉及的土地问题,本律师经过查阅相关材料和判决文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考虑从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方向来维护贵司的合法利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司可就政府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政府,将张****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并责令政府恢复登记上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贵司所有。

我所建议贵司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有:

1、张***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政府国土行政职能部门(下简称“行政机关”)批准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张**为了达到非法占有涉案土地,而处心积虑地虚构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机关”批准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而且“行政机关”在颁发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没有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故此,请求法院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并追究张**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张***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人并不是其本人,“行政机关”为此就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外,在对张***提交的申请办证的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也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给张***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予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同时,法律也对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来看,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原告“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且其“内容”必须清楚、明白。而本案所涉及土地的是20**年**月**日发证,因该土地确权提起的诉讼时间为20**年**月**日,可见,贵司最迟应于20**年**月知道“行政机关”颁发土地证给张***。又因目前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故此,我所认为若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会面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

以上法律意见,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

二○**年**月***日

政府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二篇

国 辉 2016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因此,其内容合法。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件。 上述意见,敬请参考。

此致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

2016年2月29日

法律意见书格式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三篇

XX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

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四篇

法律意见书

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现本所应贵公司要求,就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登封东停车区、宣化收费站及互通区未供先建土地行政处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禹登高速【2013】03)及附件;

2、《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郑国土资文〔2009〕682号)及附件;

3、《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封段)土地信息台账》及附件;

4、《河南省交通厅文件豫交计〔2004〕413号》

4、登封市国土资源局《通知》。

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事由

经国土资源部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禹登高速公路项目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0.9401公顷,即14.1015亩(详见《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封段)土地信息台账》及附件)。但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市有关领导莅临施工现场调研并指导工作,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服务设施用地面积(0.9401公顷)远远满足不了实际交通服务需求,同时有违《河南省交通厅文件豫交计〔2004〕413号》中关于发展我省高速路的精神(详见该文件)。在此情况下,省相关领导当场做出指示,服务设施用地需增加至221.81亩,并要求市有关领导及局委按时认真做好征地等一系列工作及相关手续(但是目前没有书面文件)。

我方公司严格按照省有关领导的指示,在市有关领导及局委的支持和帮助下完成了征地及补偿工作,并按照规划设计完成施工,投入使用。但是,增加项目土地的相关手续却未按时办理,以至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我方公司在禹登高速公路项目中违法占地,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违法占地共两宗:登封东停车区116.97亩,宣化收费站及互通104.84亩,共计221.81亩,为减少罚款,将两宗土地拆分为五宗,并说服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以最低限额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共计

2517769.48元。

四、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分析,以及本律师提出的相关建议。

1、根据国土资源部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禹登高速公路项目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0.9401公顷,即14.1015亩(详见《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封段)土地信息台账》及附件),实际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221.81亩,远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数量。虽然,当时有省市相关领导的指示和支持,但是没有正式的书面文件,从证据方面来讲,没有确切的证据,所以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我方公司在禹登高速公路项目服务设施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在确认我方公司在禹登高速公路项目服务设施违法占地的事实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对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多增加部分的占地,确经省市有关领导的指示批准,并经市有关领导和局委的支持和协助完成了征地工作,我们确信,我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行为,换言之,我公司不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但是,从证据来看,我们没有关于增加占地部分的书面批复,这个对我公司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公司确实是在没有书面批复,

也就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地。那么,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对我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3、对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公司如若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停止执行的。如果,我公司未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履行义务,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此,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以上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望贵公司综合以上情况下,慎重做出决策。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七日内直接送达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完美法律意见书范本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五篇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2014)京都法意字第02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 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A 公司:是指A 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

——B 公司:B 公司集团总公司

——C 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一、 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

B 公司是北京市属国有大型企业,上世纪90 年代初,B 公司为从海外取得矿产资源,用于国内发展,以1.18亿美元的价格加之三年内投入1.5 亿美元的投资承诺从南美政府手中买入了南美铁矿98.48%和阿斯纳科船务公司100%的股权(下称“阿斯纳科”)。1997 年5 月,为享受免收燃油税和低价从国家电网购电的优惠,南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铁”)将其发电部分资产进行了分离,成立了独立的B 公司南美电力股份公司(下称“南电”),B 公司持股98.48%。至此,形成B 公司在南美经营南铁、南电、阿斯纳科的三家公司股权(下称“B 公司南美股权”)的格局。南铁在近十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劳资冲突、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严峻问题。B 公司希望通过摊薄南铁股份的方式分散国有资产在南美地区投资的风险。

2001 年初,在香港注册的A 公司获悉B 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分股权。2002 年初,A 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2003 年3 月,A 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动收购谈判。

截至2004 年3 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及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与B 公司专门工作小组及B 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式会谈。A 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 公司的认可,B 公司曾两次承认A 公司在B 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重大让步,最终,A 公司接受了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回复了B 公司。但随后,B 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 公司是B 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 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 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 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

2004 年3 月2 日,B 公司在未向A 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向包括A 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 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让B 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 月10 日,A 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时候C 公司并没有按照B 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 公司指定帐号,但A 公司当日向

B 公司提交了5600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 公司要求于3 月22 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总金额为5376 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 公司以无法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A 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 年4 月9 日B 公司再次向A 公司和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但4 月26 日C 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价文件,B 公司却以

A 公司晚送达文件(15 分钟)为理由,将A 公司报价文件退回。2004 年4 月26 日,B 公司第三次向A 公司和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5 月12 日A 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 公司再次没有按照B 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 公司5 月20 日以A 公司未满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 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

B 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 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情况下,A 公司于5 月26 日致信B 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 公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 亿美元,但是B 公司6 月3 日回复称,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此后,C 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 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B 公司随后向C 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无法考虑A 公司的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性协议书。

据了解,A 公司在对B 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和随后的要约中,总体报价高于C 公司有限公司的报价。B 公司属于北京市属企业,B 公司转让其在海外股权原则需报北京市政府部门审核,必要时需报国务院批准。目前看,B 公司并未得到有关合法审核文件,此外,B 公司也没有对B 公司南美股权进行内外部评估。

二、本所法律意见

1.B 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而多次向A 公司有限公司发出缔约邀请并且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拒绝A 公司的要约的行为,导致A 公司缔约落空,贵司可以其存在缔约过失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__赔偿因此信赖所生之损害。

就整个收购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 公司对B 公司已经存在明显的信赖,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业人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 公司的出局很不合理, B 公司拒绝A 公司要约的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第2 次以要约文件迟到15分钟为由拒绝A 公司的要约,15 分钟的迟延根本不对要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其三,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格远远低于A 公司的最终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B 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了1 年多的A 公司,选取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 公司的C 公司,表明B 公司可能并没有诚意与A 公司缔约,而只是恶意与A 公司磋商,为与C 公司缔约制造某种条件。由于B 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维护A 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可以考虑以B 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从B 公司与A 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络到现在已逾两年,目前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实效问题。目前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伸到当下或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进而足以引发一个诉讼。

2.B 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舍高取低,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减少,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于二00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第十一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 公司最多报价1.2 亿美元,成交价格是1.02 亿美元(据A 公司陈述),而A 公司曾多次报价超过C 公司,第二次要约价格是1.3 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1.4 亿美元。B 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A 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了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未能使国有资产有效增值,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依法向有权力的机关进行举报。如果A 公司有限公司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可向国家国资管理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3.如B 公司和C 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仍签署合同,则涉嫌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同本意见书第一、二点所述,如果B 公司与C 公司涉嫌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A 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由于A 公司是直接利害相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A 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B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如B 公司总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规章,没有在境外国有资产股权进行重大变更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2002 年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的重大事项就包括“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__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016律师执业承诺书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六篇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为树立山东xx律师事务所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地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郑重承诺:

一、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坚持执业为民,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自律,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遵守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和服务规范。

三、不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不额外收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不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五、不泄露在办案过程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六、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审判人员、仲裁人员。

八、不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九、不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不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十、以上条款本人保证遵守执行,如做不到按《律师法》及本所有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承诺人:

二00八年 月 日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一、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以行业公认之勤勉尽责精神完成当事人托付的法律事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四、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六、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本人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现在不是国家公务员,并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执业身份条件。今后如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身份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时,主动及时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上缴律师执业证。执业期间保证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如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不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 洞口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承诺人: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承诺书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庄严保证: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一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4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的规章制度。

如违反上述保证,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保证人: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承诺:

一、本人并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执业身份条件,不具有公职身份,也不具有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兼职身份。

二、本人向市律师协会、执业许可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真实;

三、执业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承诺人:

二0一 年 月 日

江西省实习律师转正律师执业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填报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我承诺:

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⒊如违反上述承诺,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承诺人:

年 月 日

2014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七篇

第1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司法局挑选了10名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律师组建成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政府法律参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重大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各项事务和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政府事务,顾问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签约,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顾问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意见是否被采纳由区政府决定);

4、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履行法律事务期间,顾问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4、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5、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顾问律师的工作机制

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先予试行1年,暂不颁发聘书。区政府领导如确有需要,可挑选法律顾问团中的一名律师作为相对固定的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与相关法律事务相适应的原则,指派顾问团的律师跟进区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遇到指派律师开庭、出差到外地办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调派其他顾问律师负责跟进。法律事务重大、复杂的,可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视情况召集和调配法律顾问团的其他成员参与。具体召集和调配事宜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李玉茹科长负责。(电话:86887742 13609605621)

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将及时予以撤换。

第2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贵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贵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贵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贵政府委托,对以贵政府名义或被贵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贵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贵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贵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规范贵府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9、参与贵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依据,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严格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服务方式: 在行政执法中,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中,指派丰富经验的律师参与,认真被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申请书意见,提出中肯明确的法律意见,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维护政府执法公正形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相关行政执法证据,论证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论辩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10、整理汇编贵府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11、接受贵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

12、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指示,从政府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维护政府利益。

13、定期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14、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15、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律师值班,同时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向贵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三份,其中贵政府法制办一份,贵政府相关领导一份,法律顾问本人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向贵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交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3、列席贵政府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我所同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的服务。

定期为:我所在每周二、四指派固定的专业律师到贵政府坐班服务;

不定期为:除了坐班专业律师之外,保证贵政府在遇有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即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5、对贵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所坚持以团队的力量完成,并针对贵政府的实际需要,选出我所在各个专业领域最优秀的律师组建成的专业顾问团。对贵政府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指派该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提供服务。

6、我所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府汇报。

四、责任和纪律

1、本所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

2、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贵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要对外披露,必须按贵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3、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贵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4、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坚持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

五、工作条件

1、贵政府办公室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发文范围,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2、贵政府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证件和介绍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配合。

六、竞争报价

如果能成为贵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将对贵府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第3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八篇

第1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服务产品,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作为公司的决策者需要有预见性地综合的考虑企业的发展,在投融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法律结构的安排、项目安排等决策事务,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了专业律师的介入,决策者的法律困惑都会迎刃而解。本所律师会给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律师服务,让您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卓人一筹的智慧。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顾问服务

(一)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1、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都会有很多的法律文件需要起草和修改,制作法律文件是律师的专长,对于一个管理完善的公司来说,借助律师的服务,严谨的审查,无疑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顾问单位的要求,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在劳资管理、债权催收、单证传递和管理、商务接洽、政府交涉等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意见,以保证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合法性,切实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职能。本所律师可以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分门别类地建立合同体系。根据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的不同,在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且无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随时安排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通过资质审查、签约见证及传递律师函等方式,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代理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经济、劳动合同起草、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受公司的委托发表有关声明以及合同见证、企业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三、代理公司进行诉讼、参加调解、和解和仲裁活动,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就可能产生纠纷的事务做好预防或诉前的准备工作及应诉工作。

四、我所多年来面向各类单位,专项开展了劳动类专业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及节约”的服务总目标,提出了一个合法的、完整、独立的服务方案。

五、法律信息供应、咨询服务

本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涉及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供利用。顾问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顾问律师沟通、咨询、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避免由于法律信息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及时向顾问单位宣传、讲解。对法律顾问单位员工私人法律问题,顾问律师也将免费提供咨询。

六、法律培训服务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是本所的专长服务项目,本所具备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公司提供培训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使员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多一种法律思维。达到在顾问单位遵纪守法、工作敬业。

七、顾问服务方式及律师安排

为规范顾问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我们基于“为客户提供最及时的法律服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所拟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制度安排法律顾问工作。

对于紧急法律事务的处理,我们有24小时及时联系的工作制度。除临时紧急事务外,定期工作制度作如下安排:

(一)保证顾问律师每二周与顾问单位有不少于一次的亲自上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主要工作内容是:

1、现场解答顾问单位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顾问单位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顾问单位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二)每季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碰头会。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联络员集中讨论顾问单位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顾问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予以讨论解决。碰头会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两个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3、制定季度法律服务工作计划

(三)年终律师顾问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及满意度调查。

(四)除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以外,对于重大项目,本所将组织本所专业律师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各类专门性法律项目。

本所及律师顾问律师对在办理顾问单位各项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顾问费用的收取

常年法律顾问费年费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均在12000元以上,为让客户了解、感受我们服务的水平和态度,第一年可以在8000元—10000元之间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如果客户感觉不好,第二年我们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如果客户感觉好,顾问律师值得信任,可以长期合作,第二年开始我们每年不低于12000元法律顾问费,服务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项非诉法律服务。当贵司涉及到诉讼、仲裁业务时,我所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费。

如果我所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具体律师服务的内容我们视具体情况及贵公司的要求适时调整我们的服务方案及费用。

第2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第一部分 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一)、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案例

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法务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4、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以及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制系统失灵的因素;

5、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6、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7、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结合公司业务,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

1、结合公司业务流程,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对辨识出的法律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评估法律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法律风险的价值等。

2、在评估多项法律风险时,应根据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法律风险坐标图,对各项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法律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

3、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建立内控制度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部分 日常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二)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三)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

(四)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六)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七)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八)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九)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十)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十一)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面解答、网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该项内容中涉及以律师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另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2、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3、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50%--7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律师见证:(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5、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6、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7、特色服务: 网上咨询,在网上解答顾问单位的问题,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通过网上传输,服务快捷、高效,节约商务成本。

8、书面咨询、合同修改审核、发布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9、由法律顾问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律师工作。

三、法律顾问服务承诺: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必要时,贵公司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现在的状况、亟需解决的问题、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书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务要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我们与客户建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不仅为客户本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我们会与客户协商固定的法律顾问年费,以便客户作出年度预算;一般而言,客户可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业务特征、营收数额、公司规模等确定可能的法律费用预算。

所有在法律顾问关系期间我们所知晓的客户情况、商业秘密、经营手段等信息,无论我们与客户是否存续法律顾问关系,我们都承担保密义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一)法律风险管理和一般日常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已包括在聘用单位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当中。

(二)对于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另行收费的有:

1、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起草、制定、参与谈判;

2、商务代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出具律师函;

5、律师出面协商为聘用单位收回款项;

6、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

7、其他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另行收费的法律事务。

(三)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收费服务项目标准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收取。

(四)涉诉案件代理需要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费,收费原则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协商优惠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按协商优惠。

1、常年法律顾问:

①注册资本低于100万: 5-10万元/年;

②注册资本100--500万:10-30万元/年;

③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30- 万元/年。

2、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是在对法律风险主体的自身目标、状况及其所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总目标、结合企业及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外部因素等,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事前控制为主避免或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法律事务处理全过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收集需耗费时间、分析、决策以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1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说明: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禁止律师个人收费】

五、聘请法律顾问程序

(一)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收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考查性会谈;

(二)交换对企业、业务基本情况、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

(三)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条款进行磋商;

(四)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五)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

(六)收费后被指定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四年经协商一致后续签,也可以签订四至七年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

六、建议贵公司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重律师事务所信誉、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工作态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是一个企业长期合作战略,而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应当将重点放在考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能力方面下功夫。“术业有专攻”切忌奔律师名声去选择;不要选择什么事情都敢拍胸脯的律师;也不要选择明显低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律师费用需要支付税收、事务所费用、社保费用、注册培训费用等后的余额才是律师个人劳动报酬,而前述主要费用占律师收费的50%左右甚至更高。

(二)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谈,应当由企业老总(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参加。

企业是什么样的状况,需要处理什么样的事务,企业老总才“心知肚明”,企业内的其他员工是无法做到的。建议不要采取指派一般员工谈第一轮的做法,一般员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决策权),与律师沟通上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会给企业造火星成“走过路过还是错过”的结果。

第3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具体法律服务工作

(一)、在事前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1)、协助贵司审查、修改贵司常用的合同样本,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2)、协助贵司建立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将追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3)、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协助贵司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必要情况下参与贵司重大项目谈判,在法律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1)、协助贵司完备人事管理制度。

2)、协助贵司完备劳动管理制度,尽力避免劳资纠纷。

3)、协助贵司完备公司各项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协助贵司完善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程序及证据保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1)、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

2)、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3)、为贵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

4)、律师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的制度性的、日常的保护机制。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律师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

5)、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律师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6)、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是协助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机制,把风险因素尽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法律培训包括两种形式:

①讲座形式:按照贵司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课题,由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规等等,其特点是对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

②专题研讨会形式:根据贵司各业务部门的不同需要,按照贵司的安排,与各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就该部门在以往或现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特点是针对工作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讨论,以帮助管理人员做出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根据贵司的要求,对贵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在事中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本所律师将定期到贵司各个部门走访,与贵司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认识、交流,并争取获得信任。这是因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最先接触公司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本所律师与其接触、交流,将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并让其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贵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工作交流的过程,也达到本所律师与贵司中层管理干部相互的了解与信任,从而促使本所为贵司提供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在事后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我们认为,只有形成完备的预防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在事前或事中解决,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诉讼或仲裁才是我们的必要选择。在诉讼或仲裁前,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各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协助贵司做出决策。

三、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在本所律师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贵司与本所另一业务单位或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本所律师将会在取得贵司和对方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贵司与对方单位的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帮助贵司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本所律师将会向贵司及对方单位汇报,本所律师将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务求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位置,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四、法律顾问团队服务

为使贵司及时得到各方面专才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如法律顾问小组人员出差或出庭,无法应贵司要求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很小),本所会及时调派其他律师到场为贵司服务。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冲突的出现,也从制度上避免了出现“顾而不问”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为贵司的服务方式如下:

1、指派一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小组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3、贵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4、贵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5、本所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与贵司进行制度性的沟通,及时反馈贵司的意见,以期持续改进本所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第4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法律顾问周扬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事项如下:

1、以书面函件、电邮、传真、电话等形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解决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进行法律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根据公司要求,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合作项目谈判,为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

5、协助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

6、接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领受第三方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

7、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寻求和解;

8、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政策辅导,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9、根据公司要求,协调处理公司内部纠纷;

10、应公司委托,就重大危机事件,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经决策层同意,代表公司发表律师声明,澄清事实,表明公司立场,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经公司另行委托,代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办理专项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涉及公司 招投标、对外投资、融资、重组、购并、资产处置、上市、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专利申请、复议、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赔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确权、 侵权、续展、转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赔偿、转让,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法律事务。

2016股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九篇

股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见证指南

一、办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律师见证,应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材料(附后)。律师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关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律师见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

4、出证

律师事务所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见证需提供的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2、股权托管卡等股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3、出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出让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系夫妻共有财产的,须双方共同办理律师见证。

4、出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股权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5)出让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律意见书范文】

(6)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或含此内容的股东会决议;

5、出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合同、章程(转让前章程);

(3)企业成立时的批准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

(4)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5)其他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并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6、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支付能力证明或者资信证明;

(5)公司章程;

(6)同意受让的股东会决议。

7、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需提交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四、《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不记名股票交付受让人即转让。

(3)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2、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自由转让。

(2)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转让

c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法人股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a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a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合并,未经审计),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止,b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元人民币,本次受让c公司股权后,b公司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累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

根据a公司与b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公司股份的合同书》(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a公司持有的c公司________万股法人股,占c公司现总股本的____%。

根据c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公司合法持有c公司____%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经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值为________万元),并考虑该股份未来的收益能力,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b公司应在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a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4.合同的生效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生效日为a公司、b公司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如双方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同,则合同生效日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时间为准。

5.合同的履行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履行,双方在付款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c公司股权正式登记过户至b公司名下之前,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有股份收益。股份收益的计算标准为:以c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与股权转让价款在相关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孰高的原则计算,并由b公司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公司。

6.合同的终止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合同开始履行前如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即依约生效,在其约定的履行时间依法可以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受股权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如在合同开始履行前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合同可以依约终止。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2.同业竞争

五、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上市资格

六、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股权转让承诺保证书

转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接受出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在 ,承诺保证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公司《章程》议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今携带证件原件到工商企业登记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将证件复印件留存企业档案。 特此保证。

出让股权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单位(盖章)

出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 签字:

受让股权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单位(盖章)

受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 签字: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关于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名下勤丰选厂承包期限内,龙飙所持70%股份及投资选厂龙飙所占70%所有权,转让给建厂时实际出次(70%出资:人民币大写 )王丽琼所有的事宜,经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

一、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所欠李伟全部款项还清后,龙飙所占70%股份由建厂期间实际投资人王丽琼所有。

二、现勤丰选厂法人龙飙若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失去执行力,如法人变更、法律纠纷或本人一切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都与王丽琼70%股份无关。

三、龙飙自愿以王丽琼建厂时70%出资(人民币大写 )作为转让费。转让给王丽琼所有,同时王丽琼不承担龙飙个人及勤丰选厂转让前一切债权债物,转让后王丽琼持有70%的股权,陈兵持有30%的股权,以上承诺求共同恪守。

四、在还清李伟全所欠款项后,根据2016年1月25日,甲(1)甲(2)乙方签字的合作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执行。

五、自《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守此承诺。

本承诺一式三份,承诺人:龙飙,承诺人:陈兵,受让人:王丽琼各持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字地点:安宁市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人(xx-x)持有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xx%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xx、xx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x-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x-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xx、xx及xx-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x-x公司、承诺人、xx、xx各一份。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芜湖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芜湖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芜湖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芜湖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不可撤销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经xx-xx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转让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已被依法冻结;

(2)已被设立质权;

(3)用于转让的公司有遗留债权债务;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批备案资质已吊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转让公司全部股权。

(9)同意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间方;

(10)同意股权转受让款项通过中间方代收代付。

股东代表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人):

2016年6月3日

附件: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注册原始资料影印本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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