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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2016-12-07 09:43: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共9篇)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于( B )起开始施行。A、2009年6月27日 B、2010年1月1日C、2010年6月27日 D、2011年1月1日2、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A )承担...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供大家学习参考。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一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于( B )起开始施行。

A、2009年6月27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6月27日 D、2011年1月1日

2、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A )承担。

A、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B、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C、司法部门; D、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

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C )。

A、80%; B、60%; C、50%; D、30%。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B ),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6、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 B)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7、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C )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A、三日、B、五日、C、十日、D、十五日。

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B )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9、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B )赔偿。

A、不赔偿、 B、全部赔偿、 C、赔偿50%、D、赔偿200%。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由( A)名仲裁员组成。

A、三、 B、四、 C、五、 D、六。

1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 D )选定。

A、领导或负责人、 B、一方当事人、 C、仲裁员推举、 D、双方当事人。

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D )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A、十、 B、五、 C、三、 D、二。

13、仲裁员是否回避,由( D)决定;

A、当事人一方;

B、当事人双方;

C、仲裁员自己;

D、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

1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B )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仲裁参与人。

A、三、 B、五、 C、十、 D、十五。

15、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视为( C )。

A、缺席裁决;

B、申请人无理;

C、撤回仲裁申请;

D、要求重新调整仲裁庭。

16、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缺席裁决。

A、不可以、 B、可以

17、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证据所在地的(C )。

A、基层政府; B、基层司法部门; C、基层人民法院; D、基层农业主管部门。

1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 B )个工作日内将裁

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A、二、 B、三、 C、五、 D、十。

19、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D )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A、三十、 B、四十、 C、五十、 D、六十。

20、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B )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A、二十、 B、三十、 C、四十、 D、五十。

二、判断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全文共分九章五十四条。( × )

2、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

3、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

4、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5、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要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7、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8、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可以在乡镇设立。( × )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庭负责人指定产生。( × )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

13、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 )

14、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15、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

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开庭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

行,不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 × )

18、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仲裁庭必

须作出变更决定。( × )

19、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不可以自行和解。( × )

20、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

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 )

三、多项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几例(ABCDEF ):

A、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B、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C、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D、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E、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有(ABCDE )

A、自行和解,

B、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

C、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D、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ABCD)

A、公开、公平、公正;

B、便民高效;

C、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D、尊重社会公德;

E、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4、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应包含以下内容(ABCD)

A、仲裁请求; B、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C、仲裁员签名;

D、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E、仲裁庭负责人签字。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ABCDE)人员兼任组成;

A、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

B、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D、农民代表;

E、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

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ABD):

A、聘任、解聘仲裁员;

B、受理仲裁申请;

C、作出仲裁决议;

D、监督仲裁活动。

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BDE)

A、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三年;

B、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C、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三年;

D、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政府扶持 依法推进 全面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二篇

政府扶持 依法推进【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全面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中共梨树县委 梨树县人民县政府

2011年12月

梨树县地处吉林省西南部,辖20个乡镇,2个经济开

发区,295个行政村,农业人口61万,耕地面积418万亩,常年粮食产量稳定在50亿斤左右,是全国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农村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站在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对承包经营中的各种纠纷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途径和办法,不仅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政府主导,纳入日程

二轮土地承包之后,随着国家各种惠农政策的出台,

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每年的农村纠纷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就占三分之一左右,有的还极易演化成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正常生产和社会稳定。针对这一情

况,我们坚持从源头上抓起,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明确工作主体。2005年4月,经县编委批准成立了“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经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农经局、法律援助中心、县妇联、农民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聘请了参加全省专项培训,取得仲裁员资格的28名同志,作为专(兼)职仲裁员,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明确运行模式。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指定。在工作中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主持进行合议评审。几年来,已经调解、裁决的案件没有一起错案。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作

为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有序推进,经得起当

事人的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着力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规范仲裁制度,依据《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制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庭纪律》、《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审理制度》、《结案归档制度》、《仲裁员工作纪律》,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仲裁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了仲裁程序。从案件的受理到文书的送达,从案件的监督到案件的回访,包括立案、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合议、调解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仲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每宗案件仲裁结果,都以法定程序送达给当事人。

三、加大投入,全力保障

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硬件建设问题,县

委、县政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为确保仲裁工作顺利进行,2005年县政府提供了140平方米的仲裁庭,将仲裁工作纳入县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县,在农业部项目和县政府的支持下,为仲裁庭配备了专用车辆、电脑、录音机、录像机、照像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GPS测量仪等。参照法院审判庭模式,按高标准要求,对仲裁庭进行装修,仲裁员配备了统一的服装,仲裁庭硬件设施达到专业化、规范化的标准。2010年,随着县政务大厅迁入新址,又提供装修一新的350平方米的仲裁庭、办公室、档案室,并配备了大屏幕显示器、投影仪、

音响设备、150套桌椅等相关设施。为加强仲裁经费保障,县里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拨付,足额到位,为仲裁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四、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

进中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我们着重发挥乡村两级调解员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做好沟通化解工作,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进行排查,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对普通案件,由乡政府牵头,组织村委会、农经、林业、司法、国土和信访等部门配合,提供服务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乡镇农经站引导走仲裁程序;对农民申请仲裁的重大案件,由县仲裁委员会主要领导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村进行联合办案,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仔细研究。通过对不同类型纠纷的分类处理,逐步形成了多渠道化解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对于已经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能自行履行的,县法院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此推动农民在土地纠纷上从“信访”到“信法”的转变,从而转变农村工作思路,减少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压力。【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五、统筹解决,促进和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开庭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裁决项项有法条、款款有依据,得到了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拥护。仲裁庭成立至今,现场调解答复处理1278件,立案裁决土地纠纷案件482件,现已全部结案。通过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畅通了农民的维权渠道,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满意:一是农民群众满意。通过开展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能够把自己的理由充分的体现出来,公开辩论,达到心服口服的效果,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乡村干部满意。过去是靠行政命令解决,问题很难得到落实,乡村干部从中受“夹板气”;三是相关部门满意。农民上访给各级政府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浪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通过开展仲裁,引导农民走法律程序,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上级领导满意。通过开展调解仲裁,无休止的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没了,老百姓的气消了,心顺了,农村社会稳定了。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

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四篇

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流程图

2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五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

[日期:2009-12-1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于( B )起开始施行。

A、2009年6月27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6月27日 D、2011年1月1日

2、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A )承担。

A、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B、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C、司法部门; D、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

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C )。

A、80%; B、60%; C、50%; D、30%。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B ),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6、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 B)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7、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C )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A、三日、B、五日、C、十日、D、十五日。

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B )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9、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B )赔偿。

A、不赔偿、 B、全部赔偿、 C、赔偿50%、D、赔偿200%。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由( A)名仲裁员组成。

A、三、 B、四、 C、五、 D、六。

1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 D )选定。

A、领导或负责人、 B、一方当事人、 C、仲裁员推举、 D、双方当事人。

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D )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A、十、 B、五、 C、三、 D、二。

13、仲裁员是否回避,由( D)决定;

A、当事人一方;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B、当事人双方;

C、仲裁员自己;

D、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

1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B )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仲裁参与人。

A、三、 B、五、 C、十、 D、十五。

15、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视为( C )。

A、缺席裁决;

B、申请人无理;

C、撤回仲裁申请;

D、要求重新调整仲裁庭。

16、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缺席裁决。

A、不可以、 B、可以

17、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证据所在地的(C )。

A、基层政府; B、基层司法部门; C、基层人民法院; D、基层农业主管部门。

1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 B )个工作日内将裁

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A、二、 B、三、 C、五、 D、十。

19、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D )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A、三十、 B、四十、 C、五十、 D、六十。

20、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B )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A、二十、 B、三十、 C、四十、 D、五十。

二、判断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全文共分九章五十四条。( × )

2、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

3、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

4、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5、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要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7、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8、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可以在乡镇设立。( × )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庭负责人指定产生。( × )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

13、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 )

14、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15、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

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开庭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

行,不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 × )

18、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仲裁庭必

须作出变更决定。( × )

19、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不可以自行和解。( × )

20、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

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 )

三、多项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几例(ABCDEF ):

A、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B、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C、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D、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E、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有(ABCDE )

A、自行和解,

B、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C、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D、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ABCD)

A、公开、公平、公正;

B、便民高效;

C、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D、尊重社会公德;

E、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4、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应包含以下内容(ABCD)

A、仲裁请求; B、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C、仲裁员签名;

D、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E、仲裁庭负责人签字。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ABCDE)人员兼任组成;

A、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

B、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D、农民代表;

E、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

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ABD):

A、聘任、解聘仲裁员;

B、受理仲裁申请;

C、作出仲裁决议;

D、监督仲裁活动。

2016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汇报材料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六篇

文章标题: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汇报材料

**共有19个镇(街道),302个行政村,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大田总面积为34.83万亩,其中承包权落实到户的33.86万亩,占97.22,预留机动田0.97万亩,占2.78。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根据省、市等上级有关精神,围绕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目前,进展顺利,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分三个方面作一汇报:

一、主要做法

我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主要抓了以下八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是贯彻《土地承包法》、稳定完善家庭承包制、实施长效管理的要求,也是解决土地信访,缓解信访压力的一种现实选择。同时,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县通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存在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不够规范等现象,涉及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信访也有所发生。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承包、流转中的矛盾和问题会日益凸现,纠纷还会不断增多。对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已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早在去年四月,在县府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16〕53号)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逐步实现矛盾纠纷调处法制化。自我县被确定为绍兴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后,我们紧紧抓住机遇,及时制订试点方案,向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题作了汇报。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重要意义,多次听取汇报,及时建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领导,坚持把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作为一项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从而确保了试点的有序进行。

(二)制订试点方案,明确目标

为切实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八个一”,即:成立一个仲裁机构、出台一个仲裁办法、筹建一个仲裁庭、建立一套制度、制定一套流程、召开一个专题会议、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搞好一组政策宣传的要求,及时制订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的目标任务,并分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上报、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扎实开展试点。试点中,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使试点达到预期目的,真正取得成效。

(三)成立仲裁机构,举行授牌仪式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去年底,我县由县府办发文(绍县政办〔2016〕162号),成立了由县农办、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共7人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内。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农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农办、司法局主管领导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鉴定;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培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员和业务人员。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根据需要,我们选配7名专(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以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在此基础上,我们召开了由各镇(街道)的农业副镇长、农办主任、农经站长等人员参加的会议,结合深化土地流转,就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仲裁进行部署,并举行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成立仪式,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章生建进行授牌。

(四)出台仲裁办法,规范仲裁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县政府令第25号的形式,出台了《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分总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仲裁参加人、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执行、附则共八章五十三条,明确了开展仲裁的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时限、仲裁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人员职责与回避、仲裁庭组成、仲裁当事人、代表人及仲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开庭、当事人举证、专业问题鉴定、证据出示、证据公证保全、当事人辩论、开庭程序、开庭笔录、裁决、制作裁决

书等内容,为规范开展仲裁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

(五)落实仲裁场所,配齐必备设施

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县一级需要设立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并要落实一定经费。为此,县政府专题研究,解决了用于开展仲裁的仲裁庭及办公用房3间。并专门拨出1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装修办公场所及仲裁庭、购置必要的硬件设施、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在仲裁场所、经费落实后,我们参照法院审判厅模式,按高标准要求,及时对仲裁庭进行装修,设立了仲裁台、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群众旁听席等,并对办公室进行装修,作为仲裁合议庭。同时,统一购置了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彩色打印机、扫描仪、液晶电视机、庭审桌椅等必需的硬件设施,便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及时启动和顺利推进。

(六)制定制度,严格仲裁程序

为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现规范有序进行,我们抓紧制定了仲裁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仲裁员守则、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庭庭长职责、书记员职责、档案管理制度和仲裁纪律等,规定了各种调解仲裁文书格式。尤其在仲裁程序上,从案件的受理到文书的送达、监督、回访等形成规范的机制,包括立案、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对每一环节制订操作规程,使仲裁的各个环节都在规范之下,以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公正的状态。

(七)注重把握原则,依法开展仲裁

按章操作、依法办案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前提条件。我们按照规范要求,积极探索、致力创新,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坚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及时作出仲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以调解为主、以裁决为辅的原则。调解是仲裁的前提。我们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商解决,对无法进行调解的,进行依法仲裁。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仲裁过程中,我们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帮助当事人开展实地查看、现场调查,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八)推行信息管理,提高效率

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效率,自今年5月以来,围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县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全部录入计算机,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目前,已录入农户土地承包信息129855户,占应录入农户数的97。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二、初步成效

我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虽然刚起步,时间不长,但已显示出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过程,也是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过程。通过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政策法制观念。

(二)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就是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这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找到了一条有效的途径。通过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将切实解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弱势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土地在不断增值,农民对土地愈加珍惜,加之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有所发生,并呈增加趋势。农民上访案件的增加,不但给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增加了农村不稳定因素。通过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关口前移,前移,将农民无序上访变为合法申诉,农民因土地而越级访的现象明显减少,农户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深入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进一步抓实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氛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土地承包法,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深入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制作电视专题节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制作报刊专栏、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扩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知晓面,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扎实开展,提升质量。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通知》(浙农经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思路,做好深化完善文章,不断研究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努力提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水平。

(三)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规范运作。围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范运作,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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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七篇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我乡实际,就我乡专业人民调解调委会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切实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领域)、适应突出矛盾调处基本需要、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专业调委会建设新局面,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政府主导。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所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三)便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专业调委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四)循序渐进。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需求,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开展专业调委会建设。

(五)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注重氛围,确保工作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当前要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等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专业调委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副主任和主任一般通过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委员一般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乡综治委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调委会招聘或选聘。专业调委会设立后,应向乡综治委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

(三)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乡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司法所要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各个领域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解决。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点和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

(二)要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三)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

(四)要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结案了事。

(五)要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洞溪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食品药品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一、洞溪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张国华郑杰

委员:陈娟伍文代明君

二、洞溪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周波

委员:姚志辉郑杰伍文

三、洞溪乡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邹丰庭胡长庆

委员:郑杰康桂林伍文

四、洞溪乡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高中耀

副主任: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伍文

五、洞溪乡食品药品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张新生周波

六、洞溪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卓尚君朱法银

以上这篇关于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策划方案,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5矛盾纠纷排查总结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八篇

第1篇:20xx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

**乡位于**县城南部,政府所在地距县城32公里,共辖7个村委会111个村民小组,国土面积140。95平方公里。东与贵州省威宁县玉龙乡毗邻,南与会泽县迤车镇隔牛栏江相望,西与本县火德红乡接壤,北与**坝子的文屏镇、桃源乡相连,属两省三县交汇处。213国道和昭待高速路从境内穿过。最高海拔2703米,最低点海拔1180米,地势北高南低,中部山脉突起。全乡居住着汉、回、彝、苗、布依等五个民族27870人。

2015年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平安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紧紧围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个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如下:

一、矛盾调处成功率高。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主动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调解、以情调解、公平解决纠纷。在调解工作中,司法调解员擅于运用亲情、友情等讲道理、讲法律,使情、法、理有机地结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并耐心、细致、公正的进行调处,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积怨,调处成功率达95%。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2015年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144起:其中伤害、损害赔偿25起,土地纠纷共31起,山林纠纷25起,婚姻关系8起,邻里纠纷31起。其他纠纷24件。调处成功140件,成功率98﹪。指导各村调解委调解70件,其中:洗羊塘村6件、箐脚村8件、坡脚村3件大水井村10件、仙人洞村15件、水塘村15件、**村13件。及时有效的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维稳组的建立。

由于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更好地做好排查调处工作,根据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了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出问题重点整治领导组司法所作为牵头单位,每月到各个村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各村委会干部、群众在遇相关情况下可随时向维稳组调解组反映、汇报。为构建平安和谐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例会制度的确立。

即每半年组织召开综治调解专干培训、交流会议,由司法所主持,各村调解委人员参加培训,对本月的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并通过会议交流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调解能力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更好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总之,**乡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确定社会政治稳定,在下一步的排查调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

第2篇:矛盾纠紛排查半年总结

2015年,土坪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万山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签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开展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年”活动为主线,以平安创建为目标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措施,为土坪社区的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

1、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工作,调整充实相关领导,严格落实“领导小组会议”、“重大纠纷协调会议”等项制度,创新“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调处”的方式,确保重大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2、进一步加强社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今年我们重新完善了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为核心的领导责任机制。在今年2月份土坪社区与各单位居民小组签订了本年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维护稳定的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单位及各居民小组长身上,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登记、信息报告、领导包案等制度。严格实行半月一排查一分析,对重大矛盾纠纷进行每月排查,对排查为“零报告”的,必须由一把手亲自签字确认,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建设,建起一个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社区的矛排网络,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抓好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土坪社区以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为载体,在元旦、春节等维稳敏感时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排查调处。

1、半年来社区综治办围绕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集中组织排查调处,尤其是对辖区内的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排查,并针对“法轮功”分子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土坪社区各单位小组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并以此为契机,加大“五五”普法宣传共发放相关材料300余份,确保了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

2、突出重点,狠抓纠纷的排查调处。对劳动用工、尤其是对八类人员、八类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共排查出流出人口45人,流入人口27人,刑释解教人员2人,成功解决各类矛盾纠纷11件,为土坪社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推进社区平安建设深入发展,从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的长效机制,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活力的要求出发(

(一)进一步规范了矛排工作预警机制

土坪社区进一步健全了社区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的组织建设,我社区坚持每半月一次信息流、互通情况。并利用矛排例会,协调会的工作平台和日常工作机制,及时汇总矛排预警信息,提高了预警意识,强化了预警职能。

(二)健全了以排查为主体的源头化解机制。

土坪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信访两个渠道获取矛盾纠纷信息的基础上,不断深化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工作,我们继续发挥基层防线的作用,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坚持每半月一排查、一分析,对排查出的矛盾要进行梳理,然后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对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督办,并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内部,解决基层。

(三)健全了属地应对机制

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敏感和热点矛盾纠纷,我们制定了《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建立了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专门队伍。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并加强各种处置应对业务的学习、研究和训练。一旦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应对处置,把突发性群体问题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减少社会扩散波及面。

第3篇:**镇20xx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总结

20xx年,我镇以创建平安**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打好“三大战役”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三大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机结合,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今年,共排查矛盾纠纷89件,调处89件,实现了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的工作目标。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组织网络,构建“大调解”阵地。

稳定是第一要务,镇党委、政府把该人民调解工作当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内容,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一是建立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党委、政府成立了以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委员任组长,派出所长、司法所长为副组长,民政、团委、妇联、劳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和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以镇调委会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调委会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调处机制。使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配齐配强人员。为便于工作开展,将综治办、司法所的9名干部集中到调委会,合署办公,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部门的职能,整合内部资源,发挥综合优势,每天安排一名素质高、业务精的职能部门同志在办公室值班,实行联合办公,联动联调,专兼职结合,保证了每起纠纷有人问、有人管、有结果。三是严格办理,规范流程。按照受理、约谈、告知权利义务、调解、整理归档、办结的工作流程,以综治、信访、司法为主,各部门各负其责、联动联调,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坚持依法调处,切实规范调委会运作。四是加强中心硬件设施建设。专门为调委会安排了两间30多平米的办公室,添置了办公用品,并配备电脑和打印机,做到了各项制度、标牌上墙。今年还为综治配备了两辆摩托车用于下村办案,要求在干部接案在20分钟内赶到事发点,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完善基层调解网络。以镇调委会为龙头,以村调委会和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基础,其他调解组织形式为补充,在每个村委会都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室,明确一名分管调解工作的领导负责并与调委会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配合联动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体系。同时按照综治工作群防群治的工作要求,还在各组落实了基层信息员160余名,保证信息灵敏、畅通,确保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发现、调处、化解。

二、抓责任落实,构建“第一责任人”格局

发展是硬道理,综治是硬措施,稳定是硬任务,领导重视是关健。一是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镇、村、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听取一次综治情况汇报,镇里每个月排查一次,村及单位每星期排查一次,在排查工作中,乡镇调委会采取领导分工负责制,组织调解人员逐村、逐组进行地毯式排查,同时抽调得力人员对重点村、重点场所开展重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分析情况,研究对策。镇、村、组三级,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形成了“层层有事管,事事有人管”的综治工作格局。二是坚持领导亲自抓。领导亲自参与、亲自抓是工作上台阶的关键。按照“一个矛盾、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实行“谁家孩子谁家抱”。把矛盾解决在镇、村一级,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4月,“七九”兵多次扬言要越级上访,而我镇罗家村的张**,是郴州市乃至湘南地区的组织者之一。为做好他的稳定工作,镇党委书记欧阳海波亲自带队,耐心细致地给他讲政策,真心实意帮他解决问题,推心置腹地与他交朋友,使张圣录放弃了上访的念头,一心一意到常宁开矿去了。端午节那天,洞尾村道湾组年仅三十岁的妇女雷**,因与丈夫张国强吵架服毒自杀。雷云春的娘家一百多人到洞尾道湾组打人命官司。闻讯后,镇长廖楚明迅速带领人大主席周志辉、政协联工委主任刘尧苏等人到现场调处。经**、栖凤渡双方镇、村干部多方做工作,很快平息了矛盾,达成了协议。三是坚持会议交办信访案件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交办信访案件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矛盾纠纷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期集中处理矛盾纠纷,比如春耕大忙前着重处理水利、田土权属纠纷,清明节前着重处理坟山纠纷。今年共组织了8次全镇性的排查纠纷活动,排查出矛盾纠纷89起。四是坚持边界纠纷联防联调制度,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化解群体性问题上,放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上。1月份七一一矿的退役治理覆盖问题,4月份与桥口镇共同调处了罗家村与黄泥滩村的坟山纠纷,5月份与栖凤渡镇共同调处了洞尾村雷##服毒自杀事件,8月份协调处理了街洞煤矿转运站对街洞村的煤尘污染问题。

三、抓纠纷调解,牢筑“第一道”稳定防线

纠纷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调处和化解,及时、妥善地排查和处理矛盾纠纷,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我镇按照市委提出“矛盾纠纷调解年”的工作要求,在调处和化解上狠下功夫,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快介入,快控制。2015年7月,我镇洞尾村新湾组村民李**骑摩托车路过栖凤渡镇瓦灶村时,被狗咬了一口。当时,他没有在意,既没有确认狗的主人,也没有注射狂犬疫苗。2015年2月18日,患狂犬病死亡。李**的亲属听说是瓦灶村邓**家的狗咬的,纠集40余人,到邓显德家要求赔偿。镇政府知道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理。经调查了解事情真相后,镇、村干部与李**的亲属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这件事因为死者的疏忽,无法确认狗的主人,应该由死者自己承担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死者家属心服口服,一场纠纷仅用一天时间就结案了。二是结合镇情,依法调处。今年5月,我镇红五星村六组妇女李某,带着年仅2岁的儿子到该村11组邓道成家玩。由于大人忙于玩牌,小孩无人看管,不慎掉进邓道成的果园蓄水池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认为是邓道成家的蓄水池防护措施不到位,属责任事故,要求对方高额赔偿。镇调委会认为,**是养鱼大镇,到处是鱼塘,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溺水事情,主要靠家长加强防范。通过苦口婆心做工作,最后以邓道成向李某赔偿2000元结案。三是制度健全,责任到位。对维护社会稳定,我镇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维稳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将化解矛盾工作摆在第一位。我镇共有“七九”兵20名,是苏仙区人员最多的乡镇,牵头人张**是郴州市的主要组织者之一。做“七九”兵的工作,**稳,苏仙区就稳。为了做好这一特殊群体的稳定工作,我镇制定了严格的措施:一是严格实行“三盯一”制度,对每名“七九”兵确定了3名责任人(镇领导、驻村干部、村支书),取消双休日,要求责任人与“七九”兵同吃同住,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二是加强信息畅通,镇办公室每天对责任人进行早晚调度,了解“七九”兵的情况。三是重点人员重点管理,镇政府派两名得力干部常住郴州,24小时对重点人员跟踪管理。今年,我镇20名“七九”兵和其它涉军群体人员做到了无一名赴省赴京上访,为**镇乃至苏仙区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四、抓制度建设,健全四个长效机制

稳定工作,任重而道远。我镇狠抓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党员包户的模式建立防控网络,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做到信息畅通,情况明了,并定时上报。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要每月13日召开分析例会,听取村前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处情况报告;排查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交流纠纷调解经验,安排下一步工作。三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终设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奖优罚劣。对出现“民转刑”事件,要追究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的责任。

第4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港口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2015年度港口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港区综委通[201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的通知》(港区综委通[2015]5号)和《2015年港口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港区综委通[2015]7号)的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切实化解影响稳定隐患。现将半年来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区形成镇(街)——村(社区)——组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镇(街)调委会设在司法所,并配有专用的调解庭,村级调委会设有调解室。同时,健全工作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调解工作。

(二)深入排查,及时调解纠纷。认真执行纠纷排查机制。实行村(居)委会每半月一查、镇(街)每月一查、区每季度一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实行重点排查,及时调处,特别是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进行重点排查调处,确保重大节假日与敏感时期无民间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截止六月份止,全区共排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43起,调处42起,已调结42起。全区没有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不适当引发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和群众性械斗事件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狠抓项目纠纷调处。重点对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事件、上访苗头的纠纷案件进行排查、调处,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截止目前,共调处涉及金川等项目建设纠纷62起,已调解成功61起,另1起还在调解当中。对一时未能调解的纠纷,采取“搁置争议、保全证据、支持开发、利益不变”的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权属争议,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存在纠纷隐患:公车镇白沙村下东组与下中组争议石屋岭林地纠纷。该案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区政府处理决定,下中组不服,多次非法上访,我局已多次做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但下中组还有可能继续上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随着我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因项目建设引起的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协调、精心组织,集中力量调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确保不因三大纠纷影响开发建设,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二)继续执行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月对本辖区进行两次以上排查,发现纠纷苗头要及时疏导,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宣传。要在群众广泛宣传《调处条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协商或法律的途径解决争议。

(四)要在群众中广泛宣传。

20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报告
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信息 第九篇

一、现状和特点

1.土地流转基本情况: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委托代耕和租赁等方式,以种养大户发动、专业合作社拉动、龙头企业带动为主,现有33400亩耕地中已有12034亩进行了流转,占总耕地面积的36%,连片上规模的流转示范区达到了52个,参与流转农户达9751户,占总农户数的31.9%,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大胆推行“预流转”制度,创造了“依法、自愿、有偿,建立永久档案,促进农民增收”的经验。创造了单季流转和常年流转相结合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冬闲田进行油菜、蔬菜、花木种植,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充分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户进一步增收。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长期流转,涌现了区镇十里村、青山镇光辉村等整村流转的典型,逐步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迈进。

2.交易平台建设情况: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了农村土地交易平台,镇、村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立了土地流转示意图和土地丈量、备案、登记、流转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为畅通土地流转渠道、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供了保证。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一是2016年区委、区政府率先出台了《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安字[2016]27号),确定了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二是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区长、区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区农业局负责全区农村土地的总体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保障了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出台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投资的暂行办法等,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了各类社会与工商资本在我区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附加值。四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传,印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000多份下发到全区干群手中。五是组织各涉农镇街管委会分管领导到长沙、浏阳等地学习土地流转经验和做法,提高对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认识。

2.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和引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依托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项目建设为载体进行招商,使得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纷纷进入农业领域投资开发,形成了农业多元化投入的格局。房地产商杨建明、刘卫生在高坑镇投资15亿新建天晟生态旅游公司,集农业休闲、乡村旅游为一体,目前已完成土地流转3000余亩。烟酒销售商张军辉投资1000万元新办了华贸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在五陂大田、红旗等地流转土地500亩用于种植精品苗木。引进客商王建文、陈勇和玖丰农业投资公司、东莞宝通公司等工商资本投资红豆杉种植、五陂农林苗木基地、药材种植和特色蔬菜等农业项目。

3.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一是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文件对土地流转的资金扶持、税收扶持和项目扶持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在用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费用征收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优惠标准。各镇街管委会也结合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扶持,如高坑镇、城郊管委会、白源街财政均安排了资金对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带动农户增收的流转大户进行奖励。二是为加快土地流转,区农业局及镇街管委会都有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为流转提供服务。我区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机构,大大强化了各级政府对土地流转服务功能。

二、困难和问题

随着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就业程度的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逐步增强,农村土地流转步伐不断加大,但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是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心态较为复杂。认为土地已经养活了祖祖辈辈,今后还将养活子子孙孙,担心流转土地后会失去生活的依靠。二是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形成,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市场和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三是土地流转程序还不够规范,土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四是土地流转规模小,招商引资难度大。

三、成效和走向

(一)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

通过土地流转,我区走出了一条农村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集约经营发展的路子,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初步形成了以蔬菜、花卉苗木、中药材、瓜果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产业格局,发展了52个集中连片的规模生产基地。青山镇大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钟焕然,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敬芝在马岭山上租赁近3000亩荒山荒地种植油茶、瓜果和药材,将昔日荒地变成了聚宝盆,带动周边农户100余户增加年收入2000多元。彭泉村村干部冯建新、楠木村老党员吴福龙等在彭泉、裴家、楠木等村租赁耕地近2000亩种植紫珠草,亩收入达7000元以上,带动500余人当地就业。西郊花木有限公司在略下、五陂镇红旗、园艺租赁耕地1800余亩种植花卉苗木。流万蔬菜秧苗合作社在册雷村租赁耕地300余亩发展蔬菜育秧。广东宝通公司在高坑茶园租赁耕地700余亩种植蔬菜。青山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光辉村租赁300余亩旱地种植红豆杉。市葡西公司在井冲管理处租赁耕地近1000亩种植葡萄,不仅带来了可观了经济收益,还成为我区乡村旅游的一处亮丽的风景。

(二)遏制了土地撂荒,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由于农业生产效益较低、农村劳力外出等原因,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土地撂荒现象。近几年,区农业局及各涉农镇街管委会通过有效组织土地流转,较大程度上遏制了土地撂荒现象发生。2016年上半年五陂镇册雷村大片耕地撂荒,区农业局引导流万蔬菜秧苗专业合作社社员承租这片耕地作为育种基地,既有效地解决了册雷村大片农田撂荒,又解决了流万蔬菜秧苗专业合作社由于城市扩建无土地育苗的矛盾。五陂镇长潭村种菜能手程功振、谢贵财、贺艺发等承租在外打工农民的耕地种菜,解决了在外打工农民的土地撂荒问题。镇跃进村村民李志坚将本村不愿种田农户的责任田全部承租下来,种植蔬菜,有效遏制了土地撂荒。

(三)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增加了农民收入

由于土地流转是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土地流转后并不改变农民的承包权益。我区土地流转除一部分是在亲戚朋友之间的无偿转包外,均由龙头企业和商家协商租赁土地,并按地区差异给予了租金。我区五陂镇、城郊水田租金一般为600-800斤稻谷/亩,其他地方水田每年500-600斤稻谷/亩,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龙头企业或商家租田投资,基本上都是利用当地劳力,农民除获得土地租金外,还可以为承租方打工,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如高坑茶园赣宝农场在当地流转土地近700亩,聘用当地农民60多人,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上,确保他们既有流转土地的租金,又增加了务工的收入。丹江村莲藕种植大户卢建明流转土地400余亩,并聘请当地农民30余人帮忙,月工资也在800元以上;彭泉紫株草基地流转耕地2000余亩,并聘请当地农民帮忙务工,带动农民增收。

四、对策和建议

由于农村土地流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其价值取向应是规模化和规范化,为此,需要从模式引导、政策法规、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一)加强模式引导。继续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一是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逐步引导由个人向能人流转,由单户向大户流转,由外出向留守流转,由集体组织农户统一向合作组织流转等。二是根据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布局,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初步形成“一村一业、一村一品”。三是在流转规模上适度引导,不一味地追求土地流转上规模、上面积,不搞一哄而上,不贪大求强,注重培养典型,坚持示范带动。

(二)搞好管理服务。要切实为流转大户解决规模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宽松环境。一是要有效规范流转大户运作。要帮助流转大户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增强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应对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为流转大户培养更多的农技员、农技员和管理员。二是帮助协调“企地”关系。主要是协调解决流转大户在生产中的用水、用电、用地的价格问题。

(三)完善配套政策。推进土地流转,政策是保障。一是给予资金扶持。建议财政设立土地流转奖励基金,对现有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程序规范,合同期在5年以上,经营符合农业化导向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二是建立风险保障。积极为流转大户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一旦灾情发生,及时足额理赔到位。三是探索融资难题。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实施抵押贷款等办法,为流转大户破解融资难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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