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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章程

2018-03-23 10:21:56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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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协会的章程供大家参考选择。

  协会的章程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Coking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CIA。是由中国焦化行业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团结本行业的各方面力量,积极为焦化企业和焦化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有关行业及国外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运行情况,向会员企业、单位宣传和组织贯彻党和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或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对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进行信息的沟通协调。

  (三)搜集本行业企业、重点是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与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和信息,建立行业整体发展的信息数据库,专家、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资源库,根据授权进行统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四)组织行业和会员企业开展炼焦和煤化工高效清洁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流程和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应用;组织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等信息及先进经验的交流和专业培训,提升企业和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行业整体发展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焦化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发展规划等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技术和产品市场,开展行业产品需求状况的调查,健全和完善市场运行体系机制,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供需市场的稳定、规范、有序运行。

  (六)组织开展炼焦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引进消化吸收与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工艺技术及装备。

  (七)组织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与焦化有关的市场、技术和行业发展需要的交流会、交易会、展览会等业务,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参与或组织协调炼焦煤进口及焦炭等焦化产品的进出口及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工作;认真遵循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规则。

  (九)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十)积极协调行业内部的技术经济、生产经营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各种问题;协调本行业与国内外有关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煤、焦、钢、化产业链有效衔接融合。

  (十一)按照协会宗旨组织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奉献精神、履行责任和义务精神,积极为协会努力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⒈生产规模;

  ⒉资产规模;

  ⒊申请入会前一年销售额。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报送统计资料及工作报告;

  (七)指定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本会办事机构的联系,若部门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告、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生产企业;

  (二)与焦化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

  (三)在焦化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64~78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2~26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的专项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1月24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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