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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

2016-01-16 10:47: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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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二
《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

政治处 于海燕

5月8日听了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专题辅导后,使我又一次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使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以消解,化解了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公信力的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次的修改条数之多、修改比例之大,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修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透过修法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也可以切实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但1979

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要让这种宣示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理念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更要保证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总则代表了一部法律立法的原则和基本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总基调原则,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等等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这次刑事诉讼法的

大修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它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它为我国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依法治国带来了新动力。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深入学习新刑诉法规定,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使“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到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中。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三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 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

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

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

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

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

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

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XX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五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10级法学2班

姓名: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个人。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

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点点的担忧吧!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这就是我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六
《谈谈对心理学学习的体会》

谈谈对心理学学习的体会

心理,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词语。在未接触心理学之前,和很多人一样,觉得心理学可以解决一切关于人的精神问题,学了心理学之后可以窥探人的心理,可以解释一切难以解释的现象。但是,我我一直认为,心理学是一门很神秘的、很特别的学科,对它充满了敬畏的心情。

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从专业的角度,对心理学有了一定的了解。我认识到心理学是一门很重要的学科,它是研究心理和行为的科学;它不仅研究人类,也研究其他的动物,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如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学、儿童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等等。而现在,心理学也正成为大众生活的必需品。在美国,有一种说法:“没有学过心理学,就不能算受过完整的教育。”心理学,首先是一种研究,旨在探索心理和行为的一般规律及其在生活中的应用,它不能为每个人开出现成的“药方”;心理学家不是牧师,更不是神仙,它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甚至改变自我,却不能提人们做任何选择。

心理学是一门有趣的学问,更是一门教人心理健康心灵愉悦的学问,在心理学的学习中收获到的更是一种心理态度与心理境界。心理学,让我懂得了如何去认清我们自己,知道我们很多心理都是很正常的,了解了思想、动机、学习、认知、记忆、思维、情绪、压力与适应、创造力是什么,怎么利用心理学的知识来帮助我们学习,来理性的解决我们的烦恼和压力。

进了心理学的大门,让我豁然开朗。尽管四个月的心理学学习带给我们的东西很有限,但是更多的东西需要靠我们自己去领悟,去体会。做人,不但需要被爱,还要去爱人,更要爱自己,懂得爱自己的人才能真正领悟到时间的有情。多一些信心,多一些爱,才会找到一条比旁人更美丽,更宽广,离成功更近的路。有人说,快乐,对大多数人来说,已成为遥不可及的梦,其实不然,一个人要快乐是谁也阻止不了的,快乐的因子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关键在于你自己想不想快乐,当遇到心烦的事时候,乐观一点,勇敢一点,博学一点,那快乐就在你身边。心理学的价值就是让世界充满快乐!也有人因为自己没什么优点和特长或者某些方面的缺陷,而郁郁寡欢,自暴自弃,觉得老天对自己不公。心理学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这个世界:这个世界没有存在什么公平与不公平,也不存在谁强谁弱。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我们每个人都有选择如何生活的权利,或快乐、或悲伤。我们不应该抱着自暴自弃、自卑的态度去生活,我们应该正确的评价自我看,接受自我,分析自我,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乐观地去应对生活中出现的不适应与不协调。

心理健康,比身体健康更重要。一个人只有同时拥有健康的心理,健康的身体,才是一个完完全全健康的人。心理健康教育,在当今社会下,显得尤为重要。心理健康教育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是促进意志、个性、气质等非智能结构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未来社会竞争的素质教育的需要, 是探究一个人的心理活动与行为纪律的科学。学习心理学,对于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关注他人,帮助他人也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内心情感——喜怒哀乐忧伤悲会直接表现为外在行为上,一种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会使外在的生活充满愉悦之感。 学习心理学之后,会逐步了解自己的性格特点和心理健康状态,同时也会更加关注周围的人。以前会厌烦电话里父亲母亲隔山隔水的唠叨,会因

为同学之间处事不快而大动干戈,会觉得似乎受委屈的总是自己却很少从对方立场去考虑问题。而在学习护理心理学之后,才学着多多关注他人。也许那些是我们的至亲至爱,是我们的同学朋友,又或者只是萍水相逢的陌生人。当我们用公正、公平的心态去考虑问题后,才能让自己的生活过的和谐,与环境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

总之,这四个月的心理学学习,让我受益匪浅。如果非要问我的最大收获的话,就是让我更客观的了解我们自己,了解我们的世界。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七
《谈谈对工作和学习的体会》

谈谈对工作和学习的体会(林海)

谈谈对工作和学习的体会

工程管理部 林海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要面对如何在工作中学习的问题。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什么都学,这样毫无目的地学会浪费我们太多的精力,到头来一事无成。每个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也不一样,本人作为一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下面就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该学什么,怎样

学?该掌握哪些基本的技能才能更好地工作谈谈自己的体会。

1、敏锐的洞察力和快速良好的反应能力。在工作中学会敏锐地观察周围环境事物往往能让你的工作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我记得在一次例行的项目日常巡检中,发现工地一台钢筋弯曲机的电缆有一段轻微地破损了,如果不及时地进行修复或更换,将有可能引发触电的安全事故。那个破损的位置刚好被一块模板遮挡了,不仔细观察是发现不了的。我举这样的例子就是想说明:作为一名工程管理人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时时刻刻绷紧一根弦,学会敏锐地察觉现场每一个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这样才能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就是努力培养自己有快速良好的反应能力。一个人的反应能力往往能决定做某一件事情的成败,特别是在某些重要关头、紧急情况下,需要你思路敏捷,瞬间作出正确的判断。这个能力往往在工

地出现紧急状况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是和我们平时注重相关知识的学习积累和于细微处观察敏锐分不开的。

2、在工作场合注重自己的谈吐,学会良好地沟通。在工作场合下的言行举止是否得体,往往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学识和修养,而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在某些场合下可以很好地帮助化解冲突,消除矛盾。相信不少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都处理过工人讨薪或材料商追讨材料款的纠纷,在这个时候你的沟通能力好与差,你的谈吐水平高与低,就决定你处理这些问题成败了。而想在这些方面具有过人的能力,就必须具备好的学识和修养,得经过长时间的磨练和不间

断地自我充实,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功效。

3、努力培育团队精神。不管是一件事情,一个任务,还是一项工作,要想做好它就决不能逞一人之勇,一意孤行,要时刻明白个人有再大的力量也比不过一个团队的智慧。在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诸如一个方案的编写,一种工艺的选择,一项计划的拟定等等,往往都不是唯一的,这就需要经过不断地协调、

沟通、商议,集合众志成城的力量,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做出为大众所接受并进一步支持的决定。

4、锻炼自己的组织领导才能。要做好工作,除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工作实践中,往往需要我们去带领一个团队去把某个工作完成,如工程中标后从开工到竣工过程,需要多工种、多专业队伍齐心协力来把项目建设好,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这就需要我们是一个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所以,从自身成长历程来看,在基层工作时就开始培养这方面的意识,经过各种磨练,从基层扎扎

实实做起,最终适得其位,一展其才。

5、有高度的敬业奉献精神。一个有抱负的人必定具有高度敬业奉献精神,对工作的意愿是乐观开朗、积极进取,并愿意花费较多时间在工作上,而不斤斤计较自己的报酬得失。2004年7月-2005年11月差不多一年半的时间里,奋战在集团大学城华师大二期工程的一线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什么星期六日休息,以及八小时内工作和八小时外下班的观念,大家都抱着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高度的敬业奉献精神,确保了工程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我觉得这是一个追求上进的人应该具有的一种精神。一般而言,人与人的智慧相差无几,其差别取决于对事情的负责态度和勇于将事情做好的精神,尤其是遇到挫折

时能不屈不挠继续奋斗,不到成功绝不罢休的决心。

6、保持强烈的求知欲望。为学之道不进则退,我们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才能不被工作淘汰。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工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近几年来,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些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等都在不断进行更新,这就需要我们这些工程管理人员及时地进行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动态,才能更好地管好工程。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更是瞬息万变,停留现状就是落伍。力求突破,了解更新、更现代化

的知识,既是自身成长的需要,更是工作上的要求。

7、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诚恳的待人态度。一个人再有学识,再有能力,倘若在品行操守上不能把持住分寸,不能做到“慎独”,那么,你将是一个“有用”但不被人“需要”的人,因为你的聪明才智都用到歪门邪道上去了,在这方面你越有才干,对企业、对社会则伤害越大。所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是每一个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另外,我有很深的体会是,要想学做事得先学会做人,一件事情成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办事者待人处事的态度。对人态度必须诚恳、

和蔼,才能够赢得别人的共鸣,才较容易促使事情成功。

8、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关心爱惜自己的身体。这两点乍看好像和工作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但我认为这也是我们做好工作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从一个人的生活习惯,可以从侧面初步了解其个人的性格和兴趣爱好等,而这些都可以影响到你对工作的态度。因为生活习惯正常而有规律,才能有充沛的精力,才能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对繁重的工作应付自如。身体健康的人做起事来精神焕发、活力充沛,对前途乐观进取,并能负担起较重的责任,而不致因体力不

济而功败垂成。

以上是我自己在工作中对学习的一些体会,自由漫谈自己的观点,权当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勉励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做得更好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八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

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九
《谈谈我学习新课标的心得体会》

谈谈我学习新课标的心得体会

杜小红

学习了新课程标准教师读本,收获丰厚,感触很多,使我加深了对新课程改革的理解与体会,我进一步认识到了新课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教学实践中,我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点作法:

一、教学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新课标的指导下,在教学学习中,教师要充分相信学生的能力,把自己定位于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而不是知识的化身,以权威自居。教师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是起辅导、帮助、引导作用的人,而不是支配学生的控制着。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的主人。教学的目的是帮助每一位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 加强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

纵观语文教学的历史,在古代,说某某能写一手好字,能写书信,这人的语文素养就好;相反,说某某的语文水平差,往往就说这人斗大的字也识不了一筐。可见古代私塾的语文教学目的是何其简单。但尽管简单.却包含了教会做“人”的基本能力这一亘古不变的道理。因此,语文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为学生的将来学习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读读背背、说说写写。“能说会道”“出口成章”“下笔成文”不就是对一个人语文水平高的最好评价吗? 当前在语文教学中许多老师受教育部门的统考和评价体制的束缚,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因此,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才是语文教学返璞归真的要义所在。

语文新课标明确提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思想感情,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

那么怎样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呢?结合我校许多语文老师的教学实践提出以下几种培养学生语文素养的做法:

1、走进教材,让学生直接体验作品的人文精神。

语文课程含有丰富的情感和人文内涵。对人的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对学生心灵的震撼是极其深远的。所以要把学生带进教材,让学生在阅读文本的过程中,直接体验作品的人文性、工具性。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用欣赏的目光看待每篇课文。教师应重视用文学性的语言把学生

带进教材,让学生在听、说、读中体会语言文字的美。

2、走出教材,让学生扩展阅读,多实践,提高学生语文综合能力。

从课内来说,每一节语文课留出3至5分钟给学生扩展阅读和本次课文相关的材料,让学生有新的感受和新的体验,语文素养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一定的提升。

从课外来说,必须加强课外阅读和实践。语文教育是母语教育,有取之不尽的教育资源,有得天独厚的语文环境。班委选举;课前一分钟演讲;评论班级生活;开主题队会;读书、看报、听广播;参加文艺、体育、科技竞赛„„都会使学生在“语文化”的生活中,体验到语文学习的乐趣,这都是培养学生语文素养的好方法。

三、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其实,语文教学是引导学生在阅读中去感受体验,强调的是学生的自悟探究。苏霍姆林斯基说:“我深信,只有能够去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自主”便是学生形成自我教育的途径。在“读”的基础上,自己“悟”出精髓。合作学习的有效运行,从实际层面必须解决好合作与学习,合作与竞争,合作与独立的关系。因“文”悟“道”,因“道”学“文”,自主探究,悟出精华。

总之,在新的课程标准的指导下,在新的学习方式中,在新的教学氛围下,我们新开启小学语文教育的新篇章。作为小学语文教师的我们,将引领学生开辟出一片语文学习生活的新天地,在这片天地里,我们和学生将不断进步!

谈谈对刑九的学习体会篇十
《新刑诉法学习体会》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

选用教材: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2008年版(汪海燕 王大利 编著)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出庭作证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权利。为证人保密只有侦查阶段的保密与对证人的隐私的保密。

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出了人命或严重后果的除外)

虐待(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

侵占(绝对的自诉)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若没有证据就告诉的,说服其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若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介绍贿赂案;对

意泄露国家机密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

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此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18、税务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竞合时,由主罪决定管辖。

19、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必须与涉外案件相区别)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刑事诉讼管辖就高不就低,即只要被告人数罪中有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都归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职务犯罪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不违背级别管辖。

2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未发现的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但在服刑地审理更合适的,可以在服刑地法院审理。在服刑地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从监狱脱逃的犯人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如在犯

罪地抓获,则在犯罪地审理,如被抓回监狱后才发现的或在其他地方被抓获后发现的,则都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

22、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员都属于回避的对象。证人不适用回避。

2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即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24、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侦查人员的回避看其所属决定。

25、有权申请回避的人,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如果要行使,必须要得到授权。不服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只有一次,且只能向原决定机关申请。

26、申请回避的效果: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在此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者是机构(如监察委员会)来决定其效力。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8、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有: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2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0、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独立的辩护权;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在审判阶段除合议庭讨论结论和其他犯罪的线索材料外的所有审判阶段的材料都能给被告人看。非律师辩护人只有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才可实现阅卷权与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该权利非律师辩护人不能行使。辩护人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必须自己去,而不能发放调查决定书,让辩护人去取证。

提出意见权

获得通知权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只有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这种情况下,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是解除这个强制措施。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这个是代理权。

拒绝为被代理人辩护的权利。

31、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更没有调查取证权。因为这个时候的律师仅仅是一名法律帮助人。

32、当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四种情形(除了“应当”,剩下来的都是“可以”):

盲聋哑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审判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

33、上述“应当”的四类属于强制辩护,对于强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是法院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二次(不需要理由),但最终的结果是自行辩护。

34、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是由这些证据得到的物证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毒树之果)。

35、单位不能成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司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必须单独作证。

36、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勘验笔录针对的是物,检查笔录针对的是人。

37、不需要证明的事项:

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法律法规;

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

根据法律能推定出的事实;

证据。

38、证明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证明义务的机关或者是个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到法定的程度,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公安机关辅助检察机关完成证明责任。被追诉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当被追诉人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涉嫌非法持有型犯罪时,证明责任倒臵,被追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39、如果在一审时发现证据不足,则应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在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但是在死刑复核的情况下,如果发现事实不清楚的情况,应当发回重审。

40、强制措施只能由公检法三部门实行。但是在实施拘传这种措施时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拘传与传唤的时间一样,都是不能超过12小时。更不能连续拘传、传唤。

41、不能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42、侦查羁押的期间最长为7个月。如没有特殊情形在2个月后仍然羁押的,就属于超期羁押。

43、取保候审的人保与物保不能同时适用,物保为人民币1000元-20000元。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计算时间。某个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而被没收了保证金的,如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可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且期限不中断,除非是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监视居住的情况与取保候审完全一样,唯一的不同就是期限只有6个月。

4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检察机关也有决定权);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检察机关也有决定权);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不因其不讲真实而中断,但是侦查期限的计算从其说出真实起开始计算);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5、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告诉他的亲属或者是所在单位。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询问。逮捕后的两个24小时与拘留一样。

46、公安机关拘留羁押期限:

10天(3天内公安上报检察院,检察院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14天(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4天,即3+4+7)

最长37天(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即30+7)

47、检察机关拘留羁押期限为10天到14天。

48、批准逮捕的权利在检察院。

决定逮捕的权利在法院。

49、谁逮捕,谁询问,谁通知。

50、除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外,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逮捕,必须由与被批捕人大同级同地的检察院向被批捕人所在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由其罢免被逮捕人的人大代表资格后方可实施逮捕。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的逮捕可直接进行,但必须通知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大主席团。

5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都可提起)。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52、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3、非法占有处臵被害人财产而造成损失的,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责令退回。如果说追缴不能弥补损失的,只能由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4、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

55、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6、附带民事诉讼允许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57、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58、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及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

59、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到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法院不能派人到场。

60、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请律师和律师要求会见都必须经过批准,其他案件则不需要。被申请机关必须在5天内决定是否允许会见,准许的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61、检查妇女的身体—女工作人员或者男女医师。

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2、解剖解剖尸体和检查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强制进行。但是不能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检查。

63、能够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单位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64、一般情况下的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搜查后补办搜查证。

65、公安机关指定的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物不得少于10个,检察机关指定的辨认,人和物都不得少于5个,且都不能给与任何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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