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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3篇

2017-05-02 19:34:26 编辑:hongyap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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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3篇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1

  截止到11月2日,为期6天的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全部结束,这是继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第149期对全国省、市、县纪委书记培训班结束之后的又次大范围集中培训。为了便于学习方便,河南省纪委作出了分地、市进行区划培训的决策。开封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于10月28日中午8.30分在开封市东京大饭店举行开班仪式,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有幸参加了此次集中培训,培训班设在东京大饭店二楼会务中心。

  公元960年,赵匡胤在开封附近发动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开创了大宋王朝,定都开封,并改称东京。东京作为北宋都城长达168年。“人口逾百万,富庶甲天下”。东京繁华盖世的景象在《清明上河图》中可见一斑。东京大饭店的名称由此而来。东京大饭店是河南省开封市旅游局直属的国家三星级涉外旅游饭店。东京大饭店南依巍峨壮观的古城墙,北邻波光潋滟的包公湖,风景优美、交通便利,占地面积52800平方米。整座建筑采用青灰、筒板、瓦坡屋顶,园林式布局,风格独特,格调高雅。店区小桥流水,亭廊相连,溪水环绕,花木葱翠,一派南国田园的气息。庭院内种有各种花草树木,楼前河内绿波荡漾,院内假山芳草萋萋;饭店后部还有一个20余亩的碧湖,令人心旷神怡。横跨于人工河道上的亭式长廊将客房楼相互连接,形成一个园林式的整体建筑。作为开封市对外交流的窗口,东京大饭店先后成功接待了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招待了新加坡前总理、内阁资政李光耀、韩国前总统金泳三、泰国王后诗丽吉等外国政要及友人。

  以上是对开封市和东京大酒店的简单介绍,算是对外宣传一下自己的家乡,也是倾诉对家园古国的一种情怀吧。闲话不提,书归正传。本次培训班请来的专家教授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玫瑾,讲课题目是《犯罪心理研究》;驻人民银行监察局局长王新敏,讲课题目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季宗棠,讲课题目是《纪检监察干部与被审查对象的谈话艺术》;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伊文刚,讲课题目是《机关工作人员心理调适》;人力资源培训师王伟,讲课题目是《性格色彩分析与心理突破》;市纪委副书记徐强,讲课题目是《浅谈如何突破被查对象的心理防线》。几位专家学者都有很高深的理论,而且他们都不同程度的参与了胡长清、成克杰、李真等案件的突破,理论联系实际,课堂生动活泼,对每一位学员都很有启发。

  笔者想把有关专家学者讲授的理论,和他们自己经办的案件,分门别类的加以整理,采取摘要的模式,逐一逐期的归纳出来,以飨读者,与朋友共享,或许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下一篇博文就归纳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的授课内容,李教授曾经参与了许许多多的案件突破,同时也被称为“中国犯罪心理画像第一人”。参与的案件有:杨新海跨4省抢劫、强奸作案25起,杀67人一案,一些被害者被全家灭门;黄勇以网络诱杀17名花季中学生一案;马勇等人诱骗杀害12名求职少女一案;马加爵(云南大学生寝室锤杀同学凶手)案件、邱兴华(陕西血洗道院凶手)案件、赵承熙(美国校园枪案凶手)案件。对于李玫瑾教授,她自己称“带刺的玫瑰”,而且在网上,网友对其也有不少争议。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2

  这次培训班围绕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特点、重点、规律、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信访工作、案件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纠风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以及如何抓好工作落实,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如何加强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做好预防工作,确保人县各行各业干部队伍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如何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按照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何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如何落实监督制约工作,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如何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在这次培训中,我能够安下心来,认真学习,完成了培训计划,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本次培训班上,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同志及党校教员的辅导,使我们全面、系统地了解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工作方法等理论知识,对于提高我的专业理论素质,用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二是纪检监察的业务技能得到了增强。由于时间紧,安排的课程不多,但针对性强,如信访举报、查办案件、案件审理、文书处理等业务工作的程序规定和一些常用的方法技巧,使我们对业务知识有了一个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还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认识了这两个〈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及其意义和作用,并为较系统在学习了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为今后搞好本职工作打下了一个好的开端。现将参加学习培训班的一些心得汇报如下:

  作为一名单位的纪检组长,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明白了单位纪检组长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做好纪检组长的各项工作,关系到我县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领域十分广阔,每个纪检组长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抓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坚持双重领导的原则,向同级党组织多请示、多汇报,争取领导支持;正确处理好与驻在单位职能部门的关系。既要加强与驻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又要从职能出发,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干部职工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始终做到勤政、廉洁、优政;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抓好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突出各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特色;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促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增强创新意识,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大力弘扬刻苦学习、开拓创新、埋头苦干、甘于奉献、勇于负责、团结合作的精神。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这次培训班,除了学习有关纪检监察业务外,还把两个《条例》列入了培训内容。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央制定和颁布两个《条例》,标志着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工作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更要熟悉、掌握好《条例》,遵守、运用好《条例》。要以身作则,先学一步,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学深一步,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内涵,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实施监督的意识,切实为两个《条例》的全面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更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带头宣传,主动监督。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

  这次培训学习是做好工作的需要,是完善自我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精神境界、保证人生正确方向,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的需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自觉把学习当做一种神圣职责、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认认真真地学,扎扎实实地学,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的干部。这次的培训是短暂的,但学习是永无止境的。把集中培训转化为经常化学习,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使自己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成为胜任工作的行家里手,顺利推进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是培训学习的最终目的。为此,今后我仍做到:

  一是继续学习,把自己塑造成学习型干部。学习有一个转化提高的过程,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不能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在方法上,不仅要向书本学习以增长知识,还要向他人学习,向实践学习,以提高能力。我们统一配发的《纪检监察干部简明教程》就是一本很好的活教材,大家要认真通读。hjt同志指出:不能潜下心来学习和钻研,就难以胜任工作,更难以担当大任。因此,无论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任务有多重,时间有多紧,都必须及时加强学习,善于学习,要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学用结合,开拓创新,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率先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学习型干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是爱岗敬业,成为服务型、责任型的干部。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本事用在为纳税人服务上,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在坐的各位肩负着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不管是纪检组长还是纪检监察员或监察室主任,都必须时刻记住你的身份是什么,你的主业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希望大家坚持两手抓,学会弹钢琴,在努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下,兼顾其他工作,不能因抓其他工作而忽视纪检监察工作,不能让分管工作影响和冲击了正常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能种了别人的责任地,荒了自己的责任田。

  三是强化措施,把自己锻炼成落实型干部。今年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第三季度是收获的季节,有不少工作等着我们去做,我们必须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以这次培训学习为新的起点,理清思路,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使本单位的工作有新的起色,从而为推动全系统整体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大业为己任,自觉地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时间、保证质量,决不拖后腿。在纪检监察宣传上积极探索质量管理体系与创佳评差工作的有机结合点,做到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从创新中寻求发展,以创新推动发展。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特别是市局纪检组做出的安排部署事项,必须积极的、认真地去落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拖延。要强化目标意识、绩效意识,把敬业精神作为衡量学习是否深入的重要依据,要用工作完成情况来检验学习效果,以工作实绩论业绩,开展比敬业精神,比务实作风,比工作实绩的竞赛活动,形成系统上下人人争先进,个个创一流的良好局面。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3

  20xx年6月10日至6月17日,本人有幸参加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举办的《纪检监察案件查办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是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提升,培训班主要组织学习了五次全会精神、党纪处分相关法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常见问题剖析、不同类别违纪案件的定性与处理等内容。通过听取专家的辅导授课以及和各地同行的交流讨论,对自己深受启发,学习掌握了一些新的理论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工作方法,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今后更好的开展本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提高作用。

  此次培训本人认为有些内容对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在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一定的帮助和启示,尤其6月10日上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审理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刘飞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常见问题剖析》。因此本人在这里想和大家共同学习与分享。以下根据本人培训记录(没有课件)和经过整理后认为重点的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1、 对初核阶段常见的问题:

  ①写初核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初核报告中应写违纪条款(如经核实后有问题的必须写);落款必须有调查人签名(手写签名);

  ②对证人、被调查人、受害人进行谈话时,有条件的应同步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事先不告知本人;

  2、 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①未经立案不能用强制措施,反之属非法行为。比如我们在使用“双规”时必须在立案后才能使用。

  ②立案之后,应向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发出立案决定书,告知权利受限和应遵守的纪律,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3、 调查存在的问题(强调12个)

  问题一、调查主体不合格:如:不是纪委工作人员不参与案件查办,属“外行取证”;存在的问题是取证、制作谈话笔录、办案质量较低的问题;

  问题二、谈话未权利告知、不注明笔录起始和结束时间,谈话人员、记录人员不签名、完全的笔录告知(指谈话前和谈话结束)。如:谈话前笔录中的:我们是××纪委的工作人员,今天向你了解核实一些情况,请你如实的回答,如有说假话、作假证是要负党纪责任的,这点你清楚吗等?

  谈话结束后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学习体会

  问题三、复制的证据未注明来源;有的复制证据材料没有复制来源或没有“复制属实”的签章,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可用性不强。

  问题四、只注重收集不重要的证据;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证据,案卷中全为程序材料,成为无根之案。

  问题五、缺少主要证据。如:有的基层纪检组织办理的案件,唯一的证据就是本人的交待材料,缺乏旁证。

  问题六、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辩不能视为对抗。

  问题七、证据材料的形式单一,不注重书证、物证的获取,不善于适用现代科技,过度依赖谈话笔录,难有说服力。

  问题八、调查终结不及时移送审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经审理直接移交司法;

  问题九、调查程序不规范;主要鉴定意见不告知被调查人,不告知权利(举例:某市委书记收受一老板的“玉石”,当时行贿人送“玉石”时说,此玉石价格值40万元,但事发后,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后价值确定为9万元,定性时按权威机构鉴定结果9万元计算,不按行贿人所说计算),调查人员不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暂扣手续缺少调查人员签名(依据案件检查实施细则第31条);(举例:谋被调查人在谈话时,趁谈话人不备,在谈话笔录上签成: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样。事后以此翻供)。

  问题十、对实名举报的,不与举报人见面反馈调查结果。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对署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检举内容中没有的不要反馈)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口头反馈,不做文字性反馈。

  问题十一、对不符合使用“两规”的党员使用两规(使用前必须要慎重);

  问题十二、证据认定和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多。主要是在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情况下定案。看一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

  以上供参考,详细请查阅相关依据。(阿右旗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主任 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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