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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2019-04-16 09:28:42 编辑:huangtingt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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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欢迎参考!

  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一周的“企业纳税实务”实训又要结束了。在这一周的实训里,我们的专业知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这一周里,我们主要对“①税务登记、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②增值税纳税申报;③消费税纳税申报;④营业税纳税申报;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⑦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务;⑧印花税实务;⑨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⑩房产税实务和车船税实务”进行深入地学习,使我们既能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又能熟练掌握税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表等实践操作技能。我觉得“企业纳税实务”中的各项任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主要是“税法”+“财务会计”。我想,只要这两门专业课程学好了,扎好基础了,做这个实训必定得心应手。本以为,这两门专业学得还不错,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比如:将自产产品(固定资产)作为公司自用应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到岸价=关税完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只是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税基数,个人将其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让渡给公司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该注意:“年终奖/12”(找税率),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90日内向税务局进行认证,只有认证后的填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纳税款,于次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我们还有更多的东西等着我们去探索,我一定会更认真地学习知识。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

  在此,我想真诚地对尊敬的黄老师说一声:“黄老师,您辛苦了!”

  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作为会计人员,在填制各种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和各种审批表时,要注意填写的位置,不可写错,马虎不得。因为一个小小的数字,就有可能会导致账目的错误。在实训当中,各种不同的税种计算对我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这次的实训对我很有用处,它为我以后踏入工二、基本内容认知会计科目与账户通过实训,使我们了解掌握会计科目和账户,能够区分会计科目和账户,掌握借贷记账方法。通过实训,使我们了解掌握复式记账的基本方法。填制原始凭证为了熟悉经济业务,掌握填制原始凭证的程序、方法和便于审核原始凭证,需要开设填制原始凭证的单项实训。由于原始凭证非常重要,所以填制原始凭证时要特别小心,在实训中我总结了一些小的要点:1、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是填列,不得遗漏。2、填制在凭证上经济业务要与实际相符,数字要真实可靠。3、凡填有大写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写小写金额必须相符。4、填制在凭证中的摘要应简明扼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5、发生销货退回的,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以办理业务手续的书面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外来的和自制的原始凭证,一般都符合有关规定,既能证明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又能做到填制手续完备,用以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在记帐过程中,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会使帐薄记录发生错误,而作为会计人员应运用正确的更正方法,采用错帐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而不是填补、挖改。我想这是我们在作帐时注意的一点。在实训中我们必须做的是原始凭证与证帐凭证、各明细帐与总帐核对等。这一部是非常繁琐,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功亏一篑,徒劳无功。作为一名学生,最终能够很好的掌握书本上的知识并且灵活运用,不仅仅只有自己的功劳,还应该感谢不厌其烦为我们解答每一个疑难问题的老师,感谢老师对每一位学生的热心帮助!我想我还会珍惜在学校的每一次的学习,而这样的实训学习更是值得我去珍惜!累积了很多良好的知识和经验。

  通过这次实训,我发现在学习自己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少说与学习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优点和办事方法。除努力学习具有责任心外,要善于经常做学习总结。为免以后不犯同样的错误,努力做到更好。坚持学习。不要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因为以后的发展不仅在于内部的运作,还要靠外部的推动。要按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有一位教育学家说过,当我们把学过的知识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就是教育的本质了。这里我把“教育”改成“知识”,我们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也 许会被淘汰,但那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永远是我们掌握最新知识的法 宝。这一次的实践虽然时间短暂,虽然接触到的东西有限,但是 依然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比书本上更容日掌握和理 解的。通过实践,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自己的不足,了解会计工作的本质,了解税法的基本知识,了解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也能够让我更早的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向成功迈进一大步。

  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胡主席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7月19日,温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税务干部,第一时间进行了认真学习,现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自二十世纪30年代以来,个人所得税已经逐步成为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矛盾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并未很好的发挥,甚至发挥了“逆调节”功能,有“劫贫帮富”之嫌。我国的工资薪金税收缴纳大多实行代扣代缴,客观上难以偷税漏税,且修改前扣除额规定得过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大部分收入可以规避纳税。如明星的“走穴”收入,名人的“客串”收入,大多为现金交易,企业主们的个人收入,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在企业税前列支,等等。这些纳税人由于收入隐蔽,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和有效途径对其予以监控,使得他们享受高收入却承担低税赋。这种情形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税负公平。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减轻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税负,并通过强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达到缩小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目的。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是历次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税负。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三)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为平衡税负,此次修改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上调,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三、我县贯彻和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体现本次修改的精神,我结合本县实际,谈谈自己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管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对个体工商户应坚持“抓大、控中、放小”的原则,重点抓好大户的管理。

  1、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税。总局最近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月营业收入额20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按照15%的利润率计算,营业收入20000元利润为3000元,扣除个人的必要减除费3500元后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税,既可以体现中央减轻低收入群体税负的精神,又可以大大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量,集中精力管好纳税大户、重点税源。

  2、对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行查帐征收方式。

  过去由于个体工商户帐务不健全、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对个体工商户很少实行查帐征收,大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模式。但是,现行核定征收办法存在许多缺陷。一是破坏了目前的“以票控税”模式,纳税人一经确定为核定征收,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不必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入帐,如招待费等支出就不必向餐饮娱乐业等企业索取发票。显然,这又为餐饮娱乐业等行业瞒报营业额提供了方便,进一步增加了收入的隐蔽性,增加了查帐征收的难度,形成恶性循环;二是,核定征收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廉政建设;三是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

  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所得税查帐征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推行查帐征收。为减少工作量,可考虑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设定所得税预警指标,利用TF2006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自动选案,选出案件先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后有重大问题或评估效果不佳的,移送稽查进行重点检查。预警指标可根据收入情况和工作量进行上下适当浮动。对于不按规定建帐的,可先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再按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3、改革定额核定方式,提高核定营业额。

  对于规模中等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对该类纳税人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据此确定应纳税额。普遍存在所得税名义税负率偏高,而核定营业额远低于实际营业额的现象。据调查,有些行业核定营业额只有实际营业额的一至二成。根据新税法的精神,可考虑改革现行核定征收率的定额征收方式,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核定营业收入,建立简易帐,成本费用按实扣除的办法,计算征收所得税。对于该类纳税人,计算机自动选案系统中设置的预警指标可适当降低,并结合随机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由基层税务分局实施检查,重点是有无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真实业务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不认定偷税,不补缴税款,检查中对成本费用真实性有怀疑的,移送稽查局按偷税查处。采用该办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核定营业额,增加营业税,同时由于成本费用可以按实扣除,且可享受法定每月3500元的必要减除费用,所得税税负很低甚至不用缴纳,在优化结构的同时企业负担没有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其按规定取得发票,减少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营业收入的现象。

  (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税控管。

  一是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与银行、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建立完善存量房产信息库,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三是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严格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税务稽查力量,打击个税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收入流失。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中具有重要地位。要充实懂法律、会计和财务核算软件的专业人员,加强税务稽查力量。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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